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二)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四)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五)本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登记

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权的标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未履行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1、拍卖

2、折价

3、变卖

(三)清偿债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抵押权的终止

1、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但是如果抵押物灭失而受有赔偿金的,则抵押权不消灭,而移转到所受的赔偿金上,抵押权人仍可对该赔偿金行使权利。

3、抵押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

(二)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及特征

2、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3、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5、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定与法律适用

(三)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在其上成立抵押权。

财团抵押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

(四)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的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成立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当铺、典当行等所享有的权利称为营业质权。

营业质权,是指由出当人以自己的珠宝首饰、衣物、钟表等动产交付给当铺占有,当铺支付当价,在约定期限内,出当人归还当价并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时,当铺则返还当物,出当人逾期不归还当价的,当物即归当铺所有或者由当铺予以拍卖、变卖并取得其价金的担保物权制度。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三)中外质权制度的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由于让与担保具有一定缺陷,《物权法》未作规定。

法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不动产质权两种制度。

德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因有不动产抵押权,所以没有不动产质权。

日本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三种。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质权

2、质权的生效(交付)

(1)《担保法》之缺陷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押责任。

(2)《物权法》之完善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合同生效后的效力体现在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交付质物,否则构成违约。出质人交付质物,质押权成立暨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含义是: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使得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界限非常清晰。

(3)关于交付的理解

第一,交付是否属于强行性规范?

第二,先占有后返还,质权能否对抗第三人?

第三,约定与交付不一致,以何为准?

第四,是否及于从物?

3、质权的善意取得(补充)--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质权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为善意,可就该动产取得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

(5)转质权

(6)放弃质权

2、出质人的权利

(1)《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担保法》第七十一条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4)《担保法》第七十二条

《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及特点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特点:

1、须为财产权

财产权以外的人身权,如人格权和身份权,因不具有经济价值且不能转让,故不能予以质押;

2、须具备可让与性

由于权利质权的设定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入质的权利供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权利质权应遵循权利让与的规则而设定,所以入质的权利应有可让与性的特征;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质权是动产质权,原则上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典权、

地上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种类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

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二、留置权的取得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请求偿还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注意期限)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四、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成立条件:

1、须同一标的物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只有在同一标的物即用于设定物上担保的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时,才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即指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并非同一个债权。

二、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

(一)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

通说认为,登记的抵押权其效力应优先于质权;质权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二)先设定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

通说认为,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

三、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一)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

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因为留置权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二)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

第一种可能: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

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第二种可能: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在此情形下,因为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如果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此时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四、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

(一)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

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再设定质权的,如经所有人同意,质权成立;如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其设定行为应为无效,但因留置权与质权均以占有为公示原则,善意第三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在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后设定的质权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

但如果在留置期间经留置权人同意,标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则因留置权成立在前,质权成立在后,留置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质权。

(二)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效力优先于质权

在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而自己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可以基于留置权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权。在此情形下,因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发生二者的竞合,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

这是因为: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故优先于一切意定担保物权;

(2)登记的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质押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登记的公信力高于交付,故原则上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3)质押有公示方法(交付),故有一定公信力,而未登记的抵押权无任何公示,故无公信力,所以质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五、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式担保债权(即物保),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即人保)。这被称为混合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的特点:

1、被担保的债权为同一债权

2、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一)如有约定,一切从约定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

2、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一、基础练习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权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A.登记生效主义 B.登记对抗主义 C.交付生效主义 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 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为(。 A.抵押物交付之日 B.登记之日 C.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3.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电视机 C.古字画 D.书籍 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买卖合同 5.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甲将其价值近千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留置权 B.质权 C.抵押权 D.典权 B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8.抵押权人应当在(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2年 B.1年

C.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D.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204 A.再设定抵押 B.转让 C.设定质押 D.抵销 10.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该期限为()。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2.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样本)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市XX小额贷款股份,住所地为市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号为XXXXX,住市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XXX在申请人处借款XXX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XX 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日。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 万元,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XX 年XX月XX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号)。 借款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X年X月XX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

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 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2、申请书副本两份及证据清单三份

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本金XX万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 月X日止以本金XX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为XX元,计算方式:; 三、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手续费共计XXXX元; 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XXXX元,其中第二项的利息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二)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四)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五)本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登记 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权的标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未履行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物权—习题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一、名词解释 1、担保物权 2、抵押权 3、质权 4、留置权 二、单选题 1、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一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9题)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考点: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物处分的效力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卷二第10题)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考点:抵押合同的生效 3、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9题)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考点:权利质押合同的效力 4、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200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考点:担保物权的几种形式并存的处理 5、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题)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6、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0题)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考点:债权人的留置权 7、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8题)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概要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一、基础练习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权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A.登记生效主义 B.登记对抗主义 C.交付生效主义 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 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为(。 A.抵押物交付之日 B.登记之日 C.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3.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电视机 C.古字画 D.书籍 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买卖合同 5.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甲将其价值近千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留置权 B.质权 C.抵押权 D.典权 B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8.抵押权人应当在(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2年 B.1年 C.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D.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204 A.再设定抵押 B.转让 C.设定质押 D.抵销 10.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该期限为()。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2.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3.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汽车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D.土地所有权 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2013-09-07 23:08:22| 分类:【诉讼仲裁】|举报|字号订阅 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市**区**路**号**幢***室,面积***平米,房产证号:**)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合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按**%年计算,暂从****年**月**日暂计算至***年**月**日直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涉案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即贷款人,抵押借款合计**万元,利息为年**%,期限到****年**月**日。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本金的**%支付收取违约金。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息、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依约支付了案涉**万元的借款。但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清偿该借款的本息。 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支付申请人实现的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涉案抵押房屋位于 ******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练习答案: (一)填空 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 7、书面合同登记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

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通过简便的非讼方式实现,即如果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鉴于此,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其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其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定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实现。虽然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并未对担保物权实现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也未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规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决标准、如何收费”等问题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该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习题(整理版)教程文件

担保物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无效 2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C.该股权质权自 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D.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3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公司同意之日 4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05年法硕 A动产和智力成果B动产和权利 C智力成果和权利D人身利益和权利 5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D典权、质权、留置权 6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05年法硕 A借款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 7甲将汽车一辆作价10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外出时不慎翻车,造成汽车严重毁损,该损失() A 应归甲承担 B 应归乙承担 C 由甲、乙共同承担 D 双方协商承担 8抵押权实现方法中的以抵押物折价是指() A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协商以抵押物折价 B在抵押人资不抵债时以抵押物折价 C在抵押合同成立后以抵押物折价 D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同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 9留置权下的标的物应该是() A 债务人所有之物 B 特定物 C 种类物 D 双方合同项下之物 10业经保险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发生抵押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抵押权得以继续存在,这是抵押权的()的表现。 A从属性B物上代位性C优先性D不可分性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A保管合同B租赁合同C运输合同D加工承揽合同 2、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A.在建房屋 B.某大学的教九天考资学楼 C.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民诉法第196条: 1. 担保物权人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诉法第196条: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 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 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民诉解释第37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那些? 民诉法解释第371条: 人民法院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八、人民法院审查后,会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专题研究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1.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 2.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2。 3.管辖法院 一般规定,普通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 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样本)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市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波市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XX,住宁波市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XXX在申请人处借款XXX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XX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日。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万元,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XX年XX月XX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 号)。

借款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X年X月XX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 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2、申请书副本两份及证据清单三份 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本金XX万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 年X月X日止以本金XX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为XX 元,计算方式:; 三、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手续费共计XXXX元; 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XXXX元,其中第二项的利息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

担保物权竞合谁优先(简洁表格加案例)

担保物权的竞合处理原则与小案例一、处理原则: 二、案例: (一)抵押权与质押权竞合 (1)先抵押后质押

甲于2011年7月将其汽车一辆抵押给乙,2011年8月甲又将该汽车质押给丙。 问:(A)如果甲与乙办理了抵押登记,谁的权利优先?(B)如果甲与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谁的权利优先? 答:(A)因为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其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押权。 (B)虽然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但由于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丙善意取得质押权,且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先质押后抵押 甲于2011年7月将其汽车一辆质押并交付给乙,2011年8月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 问:(A)甲将该汽车抵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乙的同意??(B)甲与丙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质押权和抵押权的顺序?(C)乙的质押权优先还是丙的抵押权优先? 答:(A)由于乙先于丙享有质权,必须经过乙的同意甲和丙之间的抵押权才能成立; (B)甲与丙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顺序; (C)根据(B)可知不论甲与丙是否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质押权都优先。 (二)抵押权(动产)与留置权竞合 (1)先抵押后留置 甲于2011年7月将其汽车一辆抵押给乙,2011年8月甲到丙处修理汽车,因未支付修理费,丙主张行使留置权。 问:乙的抵押权优先还是丙的留置权优先? 答:因丙合法占有甲的汽车而行使留置权,所以其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先留置后抵押 甲于2011年7月到乙处修理汽车,因未支付修理费,乙主张行使留置权并

打算将该汽车抵押给丙。 问:(A)留置权人乙打算将留置的甲的汽车抵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B)如果丙取得了抵押权,则乙的留置权优先还是丙的抵押权优先?(C)如果不是留置权人乙而是留置物所有人甲想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则是否需要乙同意?此时乙的留置权优先还是丙的抵押权优先? 答:(A)乙虽然享有留置权,但该汽车作为留置物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所以乙打算将留置的甲的汽车抵押给丙必须经过甲的同意才有效。 (B)如果甲同意乙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则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C)不需要经过乙同意,但此时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 (1)先留置后质押 甲于2011年7月到乙处修理汽车,因未支付修理费,乙主张对该汽车行使留置权。 问:(A)如果乙打算将该汽车质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B)如果乙对丙谎称该汽车为自己所有而质押给了不知情的丙,丙能否因善意取得质押权? (C)如果如果经过甲同意或者因善意,丙取得质押权,则丙的质押权和乙的留置权谁优先? (D)如果不是留置权人乙而是留置物所有人甲打算将该汽车质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乙同意?丙如果取得质押权则该质押权与乙的留置权谁优先? 答:(A)由于甲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乙虽然享有留置权但在留置权真正实现以前并没有权利处分该汽车,所以乙想将该汽车质押给丙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B)丙可以因善意取得对该汽车的质押权。 (C)丙如果经甲的同意或因善意取得该汽车的质押权,则其质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D)甲如果想将该汽车质押给丙,由于此时该汽车因乙行使留置权而

《民法学》章节练习 担保物权(含答案)

《民法学》章节练习担保物权(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告知丙抵押情况,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无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C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已经设置了抵押 2、依照我国《担保法》,在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A质押人B质权人 C质押人或质权人D质押人和质权人 3、依据我国《担保法》,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是() A自留山B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C土地所有权D“罗马”牌表 4、孙某在某洗衣店干洗了一套名贵西服,后来孙某拒付洗衣费,则洗衣店可以() A将该西服据为已有B行使留置权 C行使质押权D行使抵押权 5、用下列财产作抵押时,依《担保法》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后,未经登记也发生抵押效力的是() A汽车B布匹C企业的机器D林木 6、赵某将自己的一辆“夏利”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来因交通事故该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A归于无效 B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C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D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之债务 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价值19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嫌办理登记手续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另外,甲以自己的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电脑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因为不会用电脑便决定仍将其放在甲处。一年以后,甲因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对该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A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B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有效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务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那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呢? 担保物权的特点 一、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三、价值性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四、不可分性

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五、优先受偿权 (一)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有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 (二)实现方法 1、协议方式 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即援用《合同法》第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诉讼方式 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在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教育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 1、抵押 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 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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