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

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转回质押券”并卖出。

六、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八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九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深市: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沪市: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天)回购天数,是指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十条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参与投资者的要求

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投资者没有特别要求,凡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请融券交易和融资交易。

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一、普通投资者只能参与融券交易;专业投资者既可参与融券交易,也可参与融资交易。

二、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融资交易(即正回购)的,必须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2、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3、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4、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2、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4、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5、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四、普通投资者申请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营业部柜台受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交资料

1、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沪股东账户卡

(2)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2.机构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深沪股东账户卡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

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4)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

(二)柜台受理

1、基本条件审核

(1)个人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机构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作为审核依据)。

(3)最近三年累计十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2、进行风险揭示

柜台工作人员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债券业务的基础知识、交易规则、产品分类与特点、存在的风险,重点强调债券正回购的交易方式、产品特点与交易风险等,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与《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3、进行适当性评估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签字确认其结果;

4、进行知识测试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市场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测试试卷》,测试得分高于80 分(含)的,测试通过,允许申请开通“质押正回购”权限;对于得分低于80 分的,不能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可继续参加培训重新考试,直至通过。

5、资格确认

柜台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并签名,柜台经办人签字后报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负责人签名确认。

6、权限申请及开通

(1)柜台人员通过CIF二代系统中“股东账户管理—债券专业投资交易权限申请流程表单”中为客户提交申请。

(2)柜台人员联系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在系统中生成《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备表》。

(3)柜台人员将客户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及机构客户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扫描发送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进行审核。

(4)待审核通过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人员在上交所会员专区中做债券专业投资者报备。

(5)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将报备结果通知营业部柜台人员。

(6)报备成功后,通知营业部在系统中为客户开通融资交易(正回购)权限。

第四章交易委托受理

第十五条回购交易委托分为逆回购交易委托和正回购交易委托两种,根据交易所规则有所不同。

第十六条债券逆回购委托,指投资者通过“卖出”交易所回购品种的方式实现融券交易申报,其委托受理与普通A股委托相同,可采用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方式(自助委托方式在客户开户时默认开通)

其中柜台受理流程如下:

一、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二、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融券交易的资金,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券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十七条债券正回购委托分为债券质押入库、融资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出库几个环节。

一、债券质押入库委托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债券,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转换成可用于融资交易的标准券的申报;

二、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根据账户上可用标准券的数量,通过“买入”交易所回购品种的融资申报;

三、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标准券转换为原入

库对应债券的申报。

第十八条债券质押入库及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深、沪股东账户卡;

二、柜台业务处理步骤

1、对投资者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对参与上交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客户,柜台人员还要审核客户是否符合债券专业投资者资格,并对其证券账户债券市值进行核对。

3、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入库委托申报;

4、质押入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标准券;

5、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正回购交易的标准券,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资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6、留存《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重点关注事项

1、投资者办理债券质押入库前,必须开通“回购融资”权限。

2、上交所规定,专业投资者标准券使用率不能超过90%。可用

标准券数量=债券面值×标准券折算率×90%。

3、营业部办理债券质押入库时,应检查债券是否属于质押券品种。投资者当天可多次重复办理债券质押入库业务。

4、投资者在债券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营业部根据中登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额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

5、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第十九条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下:

1、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出库委托申报;

3、质押出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债券;

第二十条深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及回购交易委托目前只能通过柜台委托方式进行;

上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和回购交易委托可以通过柜台委托,也可由客户申请自助委托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客户需要办理上交所质押券出、入库和回购交易自助交易的,营业部须通过“重要事项申报”向公司报批,获准后按规定与客户重新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将第十五条中的第(一)款“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须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改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可以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和客户自助委托方式进行”,并将与客户重新签订的合同作为“重要事项申报”的附件。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以下投资者不能申请参与债券交易

一、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投资者;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投资者;

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总经理对本营业部的债券回购业务及由此业务引发的风险全面负责,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客户回购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于拟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审慎进行选择,不得受理有恶意透支记录或倾向投资者的正回购业务申请。

第二十五条营业部客户服务部门根据本营业部客户的实际情况建立正回购业务台账,并安排专人逐日关注账户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营业部客服人员应于每个交易日中午闭市(11:30分)前提醒当日有到期融资交易的客户,要求其在资金账户中留有足额的用于购回清算,防止产生透支。

下午14:00分,营业部客服人员发现正回购客户购回日可用资金不足的,应及时向营业部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账户出现透支或欠库的,应第一时间向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投资者于次一工作日12 时前予以补足。

第二十八条营业部客服人员提醒或通知融资交易客户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备足购回清算资金、限期归还产生透支均须留痕,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书面提示、邮件、短信等。

第二十九条对融资交易产生透支的客户,公司按投资者签署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向投资者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按回购到期日一天期回购的成交均价计算利率),并按透支金额或质押券欠库等量金额向投资者收取每日0.1%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投资者账户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透支或欠库的,营业部应停止该投资者的正回购业务。该投资者如需要继续开展正回购业务,应重新向营业部申请批准;情节严重的,营业部应取消投资者正回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于发生投资者透支或欠库的营业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暂停营业部开展正回购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上海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的规定,即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公司建议客户在参与深交所融资交易时参照上交所上述规定执行,营业部客服中心经理对此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十三条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对客户标准券使用率、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进行监控,对超过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的客户,风险管理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提示函,营业部督促客户及时转入资金、卖出债券或办理质押出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当客户产生透支且不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或回购放大倍数超过5倍的,营业部有权根据《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对客户证券进行处置,直至客户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营业部应按照《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资料、交易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存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对于已经开户的客户,应及时放入客户档案袋中。

第三十六条以下客户回购交易资料要求及时扫描上传至柜台系统中:

一、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助方式填写的无须留存);

三、《综合业务申请表》;

四、《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

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七、《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机构客户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九、《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等;

第三十七条《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由营业部根据情况进行打印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修订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2013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原有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定与本规程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附件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附件四:《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

附件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附件六:《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附件七:《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

附件八:《制定本规程主要参考制度一览表》

附件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附件二: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甲方(客户):乙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身份证号:___________ _

第七章免责条款

证券营业部

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

客户号:证券营业部

附件三: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请您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现对其风险揭示如下,敬请您充分了解。

一、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 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 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 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

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7-7

修订说明

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9:30至15:15,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 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对于到期续做,本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将投资者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存在的风险揭示如下,请您仔细阅读、理解,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谨慎决定是否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得认识到回购套做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5.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所揭示风险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本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确定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代理人)或 机构经办人签名: 机构公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交易暂行办法 深证会〔2015〕263号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5]263号 【部分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8.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证会〔2015〕2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

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第九章 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九章 债券回购 知识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 定义: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和标准券制度 ● 详细描述: 在质押库制度中,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债券作为抵押权,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上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2009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交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GC001、GC002、 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交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代码分别为 R001、R002、R003、11004、R007、R014、R028、R063、13.091、R182和 11273,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C-001、RC-002、RC-003和RC-007。 例题: 1.关于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不可用于质押券申报 B.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甲方:客户 乙方:xx证券公司 第一条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与甲方签订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依据。 第三条客户协议应对报价回购、折算比率、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提前购回价格、提前购回、交易日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交易双方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包括: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交易双方均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及《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

证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七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行为,即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等级在AAA以上的企业债券。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债和一部分债券是由这些债券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转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独家: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作者:债券研究部债券研究部来源:鼎级理财网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也参考了很多网友给我们提供的信息,我们也用实际账户做了大量的测试。尽管如此,本文还在逐步完善中,如果广大网友发现什么错误或有什么意见,请务必指出来,我们深表感谢,当再次编辑此文时,我们会注上提议网友的名字。 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提示:本文与任何教科书或媒体文章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以极其通俗的语言(必要时配合图片)非常简洁的告诉你究竟怎么做正逆回购,文章涉及的定义可能不够严谨,但我们注重的是实际操作性而不是什么教科书中“高深”的理论知识。 一、债券回购的含义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品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其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而资金持有人(逆回购方)就是正回购方的交易对手。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结算公司,这样交易双方否更加安全、便捷。 二、可回购的债券 所有的国债、绝大部分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债的纯债都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沪深交易所每周都会公布可回购债券的折算率,上面没有但可交易的品种就是不可回购的债券。折算率简单说,就是把债券质押时,交易所按债券面值给出的可质押的比率。

三、现在交易的回购品种 我们仅列出个人投资者经常参与的公司债(包括企业债等)回购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易的质押式回购(括弧中为交易代码)分为1日(204001)、2日(204002)、3日(204003)、4日(204004)、7日(204007)、14日(204014)、28日(204028)、91日(204091)、182日(204182)共9个品种。深圳交易所按回购期限分为分为1日(131910)、2日(131911)、3日(131900)、7日(131907)共4个品种。其中经常交易的只有沪深1日和7日四个品种,并且沪市的日均交易量又远远大于深市的交易量。 特别提示:做正回购时,沪市债券只能在沪市质押获得资金,深市债券只能在深市质押获得资金,所以深市的债券即使能质押也要考虑能不能借到资金的问题。而逆回购方可以在两个市场上选择。 四、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手(1手=1000元标准券)。 (2)计价单位: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报价时省略百分号(%)。 (3)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 (4)每笔申报限制:最低申报限额为100手,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 (5)申报价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五、质押式回购交易操作流程 以下回购流程来源于我们接洽的券商,其他券商的交易流程可能会有不同,具体请咨询您的券商。 投资者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到证券营业部签订回购协议,很多券商允许逆回购而不用单独签协议,而正回购都要单独签协议,并且很多券商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详细操作流程: 在交易界面(如下图),选择“卖出”,输入代码(比如204001),融资价格就是年化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 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回购融资主体为非结算参与人的,应授权和委托其结

算参与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且其托管人不为结算参与人的,回购融资主体除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外,还应同时授权和委托其托管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融资回购交易的数据采集和填报机制,建立必要的技术系统,按要求报送自身或代客户报送回购融资主体相关数据,并对其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根据自身或客户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不同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开展相关数据的报送。 对于自营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经纪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规定报送机构类回购融资主体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对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证会〔2015〕263 号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第十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

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稳定推进业务的发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XX证券《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客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除非本办法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建立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销售交易总部、信息技术部管理部等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多层次的回购业务监控体系,确保该业务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审核该业务受理时的法律文书合规性并负责审批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协议;负责提供该业务的法律咨询;负责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该业务相关账户的监控、跟踪及信息沟通;负责督促营业部资金透支、欠库等异常情况的整改。 (二)经纪业务运营中心负责柜台系统中回购业务维护;负责营业部质押券出入库权限管理;负责在该业务在清算中出现资金透支及欠库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各部门与分支机构通报情况;负责督促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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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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