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目录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二、签订分包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要点

三、黑白合同问题

四、合同的解除问题

第二部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一、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部分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是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就在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与各位同仁做一探讨。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以不招标: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即:“串标”、“围标”):

(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

(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

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6、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转包:

①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②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

他人,

③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

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个方面:

①核查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

②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③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④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或使用。

(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①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

②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

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

③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④分包单位再分包。

(3)法律后果:

①收缴已经取的非法所得;

②建设单位有权与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

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劳务分包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合法劳务分包行为。(二)无效合同的处理(当事人之间)

1、处理原则

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工程结算时)

2、处理方式

(1)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a,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b,实践依据:按工程造价成本补偿需委托鉴定,增加诉讼成本、扩大损失、延长审限。

(2)竣工验收不合格:

a,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b,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款。理由:建筑物丧失价值

c,因建筑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即: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已经建完竣工验收的,施工企业可以请求对其实际投入和约定的合同条款折价补偿;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复修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工程款。

案例1:总包单位非法转包行为导致与业主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某省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承包了某广场的承建施工,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价款为56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A企业又与另一家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签订了合同价款为4500万元的施工合同,由该B企业实际进行施工。该施工合同与A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和合同条款基本一致,都有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部分组成,其差额1100万元为A企业的向B企业收取的管理规费。

后由于业主方多次进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及业主方迟延支付工程款使得该工程工期拖延、费用增加,A企业多次向业主方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业主方不予认可,并以A企业非法转包为由,向法院提起与A企业解除合同的诉讼。

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该工程为非法转包,同意业主方与A企业解除合同,同时,A企业尚未收取的1100万元的管理规费不予结算。

该案件之所以被认定为转包行为,其根本在于A企业在承揽该工程后,直接变更合同主体,将该项目转包给同样具有总承包资质的B公司,是为典型的工程转包行为。这种转包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上千万的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工程转包行为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我们应当引以为戒,在自身的工程承包和分包过程中予以充分重视和规避。以上案例,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后,正确地对总包合同(即签订分包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做一规划和理顺,进行合法分包,并在现场设立稳定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则转包行为的不利法律后果完全可以避免。

二、签订分包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要点

(一)对分包人的资格与资质的审查

1、分包商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施工企业对内部确定的合格分包商

队伍应当是按照施工专业和资质级别分类管理和使用。

2、总包企业应当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许可范围与分包工

程业务是否一致。

3、总包企业要注意审查分包工程承办人是否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合格授

权。

(二)工程分包中应注意的问题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自己完成。自行完成是指:以自己的

管理人员和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工程,不包括劳务分包。

2、要注意: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3、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不得转包。

4、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包企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

管理;

(2)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大意而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总包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未经总包人同意,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工各种工程价款。但是,因工程欠款分包起诉总包和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范围内对分包人与总包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三)我公司采用的劳务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问题:

劳务分包分为大包(即包工包料)模式和清包(即包工不包料)模式,该两种模式在合同文本上的区别是:

大包模式的合同文本:它一般采用与总包合同相同的计价方式,并在总包合同结算的基础上收取分包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同时,在材料供应条款中,加以“委托”采购的字样,以示该合同所涉材料是由分包单位受总包单位委托采购的,法律上的采购人为总包单位,以规避转包。

清包模式的合同文本:它一般采用定额单价或按平方米包干的方式确定计价方式;比较重要的材料采购和大的机具供应都有总包单位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可自行采购辅材、小型机具和劳保用品。

上述大包模式的管理方法,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嫌疑。因劳务分包可涉及主体、安装、装饰装修等总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并直接在合同书中出现“管理费”,而转包行为的外在表现之一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2)而与此同时“委托”采购条款并不能必然改变转包或非法分包的本质特点,反而增加了总承包人在供材方面的法律风险,本来属于分包人自行采购、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建筑材料,却因“委托采购”条款的存在,善意的第三人(材料供应商)具有向总承包方主张付款的权利,而作为“委托方”总承包人具有支付材料价款的义务。在材料价款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的情况下,这必然导致总承包方的的重复支付,其中的风险不言自喻。

该种大包模式的合同文本存在的法律风险,已在我公司和集团其他单位的项目管理中凸显,公司去年已对该种文本的使用及时进行了更正,请大家在使用这种文本的时候予以注意。同时,公司为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效益,大力提倡采用

清包管理模式,这种清包模式的采用,也有利于规避大包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三、黑白合同

(一)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黑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等重大事项与中标合同存在较大差异时,应以中标合同约定的条款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对“备案的中标合同”应作严格的文义解释,应限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且确实进行了招投标活动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的合同;未进行招投标或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而编造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仅用于备案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中标合同”,不属于《解释》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

(二)理解

1、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合同

a,在招投标之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b,在招投标之后订立的补充合同,如果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价款、工期、质量)进行修改,修改的条款无效;如涉及工程量的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变化或其他非实质性条款的修改有效。

2、不是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合同

a,招投标之前协商订立合同,后又通过招投标,则中标合同系对原合同的修改,以后签者为准;

b,在招投标之后签订合同而中标合同已经过备案,则后签合同为黑合同,如有实质性变更,则无效。

c,重点考察:是否经过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是否在政府招投标办公室备案?还是为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备案?如是后者,以黑合同为准。(律师实务观点)

3、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依据。该条不涉及合同效力,仅明确结算依据。

四、合同的解除问题

1、原则上合同签订后,不得解除或转让

2、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或转让的,要经当初参与招标和合同审查的有关人员

的认可,否则不予解决

3、处理形式:

(1)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

(2)签订关于合同转让的三方协议

第二部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案例2:某大厦土建安装工程采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签约。合同价款为2800万,开、竣工日期分别为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后发包人拖延进度款、供电量不足、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因素,直到2004年5月31日,工程才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该工程最终结算值为3200万元。截止到2007年8月30日,该发包人实际付款为2650万元,依合同约定尚欠承包人550万元。

后在承包人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及其利息共计610万元。针对工程公司的诉求,发包人提起反诉,以工程逾期竣工335为由,要求承包人依“如工程逾期竣工,每延误一天,罚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469万元;以屋面存在大面积渗漏、墙面开裂为由,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去维修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其损失120万元。

【法院认为】

1、施工企业未有证据证明其按约向建设单位提报了要求付款的工程量报告,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付款参考依据,而建设单位以其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了工程款,故施工企业以工程款未到位作为延期竣工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双方对供电量不足问题互有往来函件,施工企业对该事实也表示认可。但未提出工期延误的意见,现施工企业以此为由认为其可以延期竣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以支持。

3、加层虽导致工程量的增加,但未按照双方约定予以签证,施工企业要求顺延的理由不能成立。

4、设计变更与材料供应问题与施工企业延期竣工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施工企业也不能证明两者之间的前因后果,本院不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施工企业提供的关于工期顺延的工程签证及工作联系单表达矛盾、模糊,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而其提供的建设方原因延误工期的最终折抵工程延期26天,对于剩余的309天应由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投标书约定的工程造价2800万元、每日万分之五计,施工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432.6万元。

对于建设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反诉,建设单位提出了向施工单位发送的函件及自行维修与相关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和支出的费用作为证据使用;而施工方确认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已将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完毕,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对其修缮行为进行佐证。最终法院认定系由建设单位自行维修,而由承包人承担由维修而产生的费用85万元。

欠款还钱,天经地义,法院支持了施工方索要工程款55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施工方证据资料短缺,却白白丧失了总共520万元的利益,实在是令人痛心!这个案例或许较为典型却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反思我们的施工管理过程即合同履约的过程是否注意到这些问题了吗?我们做的是否就是完善了呢?

一、工期和施工进度

(一)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1、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完工日期

(1)开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开始进场施工的日期。

(2)完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

(3)竣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

指验收通过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完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工期中涉及到的日期指竣工

日期。

不同之处在于:竣工日期与验收通过有关,验收不通过谈不上竣工日

期;而完工日期,与验收通过与否无关,但程序上有关,因为完工后才能

够进行竣工验收。

两者关系为:先有完工日期后有竣工日期。

2、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从上述认定办法,我们可以看出如何就实际开工日期进行举证。

3、竣工日期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I)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II)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

III)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可能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因此,从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的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1)同3

(2)同3。

5、增加工程量

(1)同3

(2)同3。

6、质量鉴定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1)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2)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1)同3

(2)同3.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三)证明标准

1、线路

(1)关键线路:为了完工,有多条线路工作需要完成,其中,有一条线路上任

何一个工作延误,则工期延误,该线路就叫关键线路。

(2)非关键线路:为了完工,有多条线路工作需要完成,有些线路上,一个工作或者多个工作延误,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误。

并不是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都会导致工期顺延,看是否在关键路径(线路)上。施工单位统筹安排的义务。

【举例】

家里有两个锅,一个铝锅,一个铁锅,既要煮饭又要烧菜,煮饭用铝锅,是一个线路,需要一小时;而烧菜用铁锅,烧两个菜,各需要20分钟,也是一个线路。吃饭需要等的时间,就是一小时。

其中,煮饭就是关键线路。因为如果煮饭时间延长,吃饭需要等的时间延长。而如多烧一个菜,时间10分钟,则烧菜线路时间为50分钟,吃饭需要等的时间,仍为一小时,故不是关键线路。

4、工期顺延天数认定统一证明标准

司法证明标准:(1)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2)实际延误的天数、(3)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与实际延误的天数具有因果关系。-关键线路。

回观案例2,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错误?不错,原因在于施工企业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工期顺延309天的证明标准。

施工企业仅举证证明了存在可能会引起工期延误的因素: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图纸延误等因素,但未能举证证明这些因素实际导致工期延误及实际延误的天数335天。

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而言,施工企业还需要证明因这些因素实际上导致延误了335天。而施工企业就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施工企业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工期顺延335天的证明标准,实际上举证不能。

通常法院对工期顺延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这实际上是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何正确的对待履约问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那么施工企业如何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日常的合同履约工作正确地获取有利于已的证据呢?

(四)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对支付各种费用、顺

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双方意思一致的补充协议。签证一经达成,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确定工期等的凭证。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如下:

(1)是表示双方意思一致的法律行为,一经达成即成为合同的有效部分。

(2)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3)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或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其法律特征如下:

(1)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结果,表现为单方主张权利。(2)是一种期待权利,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

(3)必须依赖于证据,主张一方负有举证的义务。

3、索赔程序

新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3)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4)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4)工程签证和索赔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

目前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基本上都采用了GF-1999-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该合同文本条款对于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充分使用这些合同条款对施工方尤为有利,项目现场工作人员要养成依约行事的好习惯,对非因施工单位原因的进度拖延、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增加施工成本等,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和索赔工作,保证签证和索赔的有效性。其中,在工程签证和索赔工作中应坚持一下原则:

(1)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2)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配置专门人员,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

(3)明确项目经理的管理责任,杜绝该签证而未签、该索赔而不索赔的现象;(4)注意合同约定的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及时提出;

(5)强化证据意识,依约及时有效地向建设单位发送书面报告并保留签收证据,如: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设计变更报告、价格调整报告、工期顺延报告等。

如何解决建设单位拒收施工单位发文?

a、EMS邮件送达。(注意:函件一式两份,要盖骑缝章;寄信凭证中写明函件主要内容;保存寄件发票和邮局发件凭证;索要回执并保存;发往地址为收件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使用这种方式,即使收件人拒收,从法律上也视为已经送达。

b、公证送达。与公证员一起到收件人的办公处,若收件人拒收,则可留置,公证员出具送达公证。

5)慎重订立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许多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有时建设单位还会要求施工方出具单方的承诺。这些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承诺同样构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充分认识到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的重要性。一份谨慎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承诺书会将

施工方在合同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利问题一笔勾销,如关于工期延期或责任互不追究的会议纪要;一份草率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承诺书则可能将公司至于不利之地,如关于让渡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质量问题发生的阶段

1、施工过程

(1)施工单位应当提醒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施工,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必须与设计结合,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设计单位确定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

(3)工程质检必须要有专人签字的书面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和质检机构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材料、构件、设备、商品砼等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才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质检机构的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关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竣工验收过程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项目应当负责返修。

(二)保修期

保修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提前使用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建设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

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4)电线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它项目保修期限从约定。

(三)关于保修的法律规定

1.竣工验收合格之前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因此,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人必须予以重视,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予以修复,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予以承担;并且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可以从工程款中抵扣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且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2.工程竣工验收之后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发生质量问题,首先,发包人需要履行通知保修义务,其次,施工企业需要在约定时间进行保修。只有施工企业在接到通知,未按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案例3】某房产公司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围护结构质量纠纷案件

【签约】

1994年9月21日,某施工企业与房产公司签订《**花园基坑围护及桩基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施工企业承包范围为:项目钻孔灌注桩工程的施工、基坑围护结构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价计人民币970万元,该总承包价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一次包死,包括包安全、包加固等费用。

【履约】

施工企业委托某大学进行了围护结构的设计,设计方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评审,并经过房产公司、监理单位批准。施工企业据此方案进行了施工。

【发现质量问题】

开挖前中,房产公司认为由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并施工的围护结构存在安全隐患,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专家认为,围护结构设计因未考虑路面活荷载,同时施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围护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应该采取加固措施。

据此,房产公司要求施工企业进行加固,因施工企业考虑根据合同约定难以获得加固费用,故不愿意实施加固并撤离施工现场。

房产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加固图进行了树根桩、压密注浆、钢管支撑和混凝土压顶及圈梁的加固。但是,终因施工企业遗留的隐患造成局部地方位移超过50mm,致使**机械厂房屋开裂。为此,房产公司采取了抢险措施。加固发生费用287万元。

【起诉】

因双方对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提起诉讼,房产公司就质量等问题亦另案进行了起诉。

【审理】

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围护结构质量没有问题,当时实施的加固方案也不合理、不经济。

遂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就围护结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如有质量问题是否需要加固、如需要加固已实施的加固是否合理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经过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除对上述三个问题给出鉴定结论外,还提出了合理的加固方案并作了估算155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房产公司及监理单位均同意当时的设计方案,故房产公司也有过错,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判决施工

企业承担109万元。

【分析】实际修复费用287万元,仅支持了109万元,原因在于:

(1)双方过错;(2)修复方案不合理。

该案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混合过错造成的;当然若设计不是在施工单位的合同范围内,该设计单位亦应当在该案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对于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得到建设单位的维修通知后,不能不分责任而盲目予以修复,在维修之前,还是要搞清原因、分清责任,当然也不能如该案例中的施工单位一样,对于建设单位的维修通知置之不理,最终诉之公堂。那么,什么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呢?

(四)施工单位工程维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处理原则:

(1)分清责任,及时回函;

(2)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3)现场作业,保留证据(维修前、维修后拍照对比、业主/物业签字确认)

2、对于工程分包人的维修责任问题

通知修复——拒绝修复——自行处理(委托他人修复)——追偿费用

第三部分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概述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的行使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释(2002)16号批复,该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行使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这两个法律规定,对解决建筑业工程款巨额拖欠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具体介绍如下,以便我们在工作中充分使用这一权利,

以保护施工人的切身利益。

1、权利行使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三部分:“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

3、权利行使期限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虽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债权。无论担保物权还是债权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但是《合同法》第286条并没有明确这一点,为此,《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和最终期限。

(1)关于起算时间

A、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理解“竣工”的含义,

竣工交付使用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两者既可能同时进行,也可能分别进行。在有些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迟迟不与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从《合同法》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是可防控的,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的体系和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 的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

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的基础则是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的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的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的频繁和企业管理机制的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的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的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的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的多样性特征,在解决和应对这些多样化的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将分别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本身也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产生的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出资的法律风险、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行为限制的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的生疏。

如何防范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何为实际施工人 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现场真正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名义上的施工人而言的,名义的施工人一般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挂靠行为、违法分包行为或转包行为而未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因此,实际施工人既包括挂靠施工的挂靠人(单位或个人),也包括违法分包情形下接受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同时也包括非法转包情形下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出现的实际施工人,也是基于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考虑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而作出规定的。 (二)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1、因工程质量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及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需要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因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因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可能会被处以下列行政法律责任,责令改下,没收违法(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3、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劳务分包、聘用农民工或其他商事行为,施工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往往需要劳务分包、聘用农民工、采购材料、租赁周转材料、设备以及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资金,来实现人财物的配置,从而完成工程项目,因此,实际施工人的下列行为可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概括起来讲有:一,劳务分包或聘用农民工的行为;二,买卖材料的行为;三,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的租赁行为;四,借贷资金的行为。 实际施工人的上述行为将会导致从多数情况下,施工企业需要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因第三人对施工企业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施工企业的银行帐户,甚至短时间内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其他项目的资金使用;其次,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如果实际施工人资信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该部分损失往往不能从实际施工人处百分之百的追回。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内部律师日常的工作是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管理者发出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专业人员,我们不能够在一个公司工作很多年后,却不清楚这个公司存在哪些固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知道这些风险却不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专业领域里的各类咨询服务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具体服务之前,均会为客户进行评估,在获得第一手的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再制定服务方案。管理咨询机构进入服务企业后的首要工作是评估该企业的管理流程是否存在缺失,然后再和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时,首要考虑的是进行审计风险评估,然后才进行实质性的审计工作;就连装修一个房子,设计师也要实地测量然后才听取业主的设计要求。公司外聘的法律顾问其实无法有效做到对公司内部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法律顾问提供的咨询服务是模式化、流程化的,不一定能够适合各个行业性质、规模、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各异的公司。 公司内部律师在开展其它工作之前,一般要先对公司固有的法律风险进行客观和充分的评估,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再确定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生命起于设立,终于清算或破产,各种风险始终伴随着它。当初的几个人怀着满腔的希冀和创业的狂热理想而投资注册成立一家公司,随着时间的流逝,这家公司可能会慢慢壮大,而狂热也会变成理性,激情也会转换成保守,但始终不会变的是这家公司周围和内部存在的风险。所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对一家公司来说,体现的是管理层对风险的评估和掌控能力。杰克.韦尔奇的一

句话被N多人引用来提醒管理者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注,“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公司的各种风险最终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比如,在公司投资伙伴的选择上,会隐含着投资风险,公司调用大量的资金采购囤积原材料,会隐含财务上的结算风险;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可能存在经营风险;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会存在商业信誉风险。等等。 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及时预见防范并化解这些风险,现实的后果往往就是面临法律上的制裁或被卷入旷日持久且耗资靡费的诉讼。投资风险可能会转化为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合同纠纷;结算风险导致的可能是买卖合同纠纷;税务风险直接导致被行政机关查处制裁;经营风险导致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逾期还贷,银行会提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面临侵权诉讼或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种种经营过程中的内外部风险,将直接转化为法律风险,最终导致公司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或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风险≠法律制裁或纠纷 有的公司管理层往往会认为,法律风险就是公司面临的法律纠纷时胜诉与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很多老总宁愿在公司面临诉讼时花大量的资金请律师,打通各种关系,而不愿意在经营时防范和规避风险。这是现阶段很多内部律师面临不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90年代以来,由于房地产的持续高速发展和各地基础建筑投资的加大,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同时也面临风险与挑战。从理论上讲,发包人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同属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法律主体,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风险,但是,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建筑工程市场是卖方市场,即发包人可以选择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却很难选择发包方,这就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对艰难的市场地位,业主往往利用有利的主动地位,给建筑工程企业设定苛刻的条件,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从建筑工程施工本身讲,工程施工通常周期长,执行合同期长,工程庞大复杂,其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风险较大。另外,由于建筑行业的真正发展也就是20年的时间,其本身亦有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未形成约定俗成的解决方式、方法,也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最后,从立法角度讲,国家及地方立法,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是在更新变化,执法环境又不尽相同,也使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鉴于此,笔者根据自己在执业实践中处理的一些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及非诉经验,列举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常常会遇到的十大风险,并对其进行剖析,以期与各位读者探讨。 一、环境技术风险

环境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各工程项目自然条件及技术经济条件的差 异性所带来的风险,这种差异在自然条件方面主要表现在:地区水准点和绝对标高等情况;地质构造、地基性质和类别、地基上的承载力、地震级别和烈度等;河流流量和水质、最高洪水和枯水期的水位等情况;地下水位的高低变更等,含水层的厚度、流向、流量、水质等情况;气温、雨、风、雷电等情况;土的冻结深度和冬期、雨期的期限等等。这种差异在技术经济条件上主要表现在: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状况、当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状况;地方能源与交通运输状况;地方劳动力和技术水平情况;当地生活供应、教育和医疗卫生状况;当地消防、治安状况和参加施工单位的力量状况等。另外,这种环境和技术风险还体现在地质条件变化和设计出入较大,增加工程难度和工程量,有设计以外的障碍物或文物;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有隐患或者拆迁滞后,图纸供应不及时给工程形式造成困难;施工组织设计本身有漏洞或缺陷,有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而业主要求又过于苛刻,在合同中未加约定,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多,又没有对设计变更后工程量的处理约定等等。 对于环境与技术风险,首先应作好施工现场环境的调查,包括自然条件情况、经济条件情况、地下障碍物的调查与处理;其次要作好与外部单位的联系协调,包括与业主方通报工作,解决临时生产及生活用地,确定大型设施、设备及大宗材料的进场;与社会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主要是建委、公安、交通、街道、城管、园林、环保、电力、煤气等等,防止由于这些“软环境”原因给施工造成影响,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当地的一些政策;与设计单位的协调,施工准备前期,施工单位应会现建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引起普通企业和民众的重视。最近几年,不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逐渐成为一个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常遇到的风险,并且在司法事件中经常出现。那么,企业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呢?本文简单进行总结,并对相应的风险防范提出一些建议。 (一)、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标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与企业的商誉等结合最为紧密的无形资产之一。常见的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一些公司的商标法律意识不强,他们为了更好地使自己产品或服务取得好的销售效果而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能够经过三种方法进行维权,首先是权利人能够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侵权人承当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次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查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如何防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风险呢?首先,企业应当提高品牌意识,重视打造和推出自己的品牌商标,并及时对自己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避免因未获授权而私自使用或因未及时注册而被别人抢注成功后,反被别人主张侵权。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一定需要使用别人商标的,应通过获取别人许可后才能使用。最后,一旦企业收到别人有关侵犯商标权的主张时,应及时对别人持有的注册商标与企业所使永的商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第一,二者谁先使用,对方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状况;第二,二者是不是相同或近似;第三,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是不是相同或者相似;第四,假如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不相同也不相似的,需要确认别人所持有的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享有跨类保护的特殊待遇。在对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进行初步分析和判别后,结合分析和判别的结果,企业应积极地搜集和整理这方面的证据资料,拟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企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随着网络的发展和遍及,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为自己公司做广告宣传,而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使用到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但是这些文字(字体)、图片、视频都能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而企业在相关的广告宣传中如果使用了别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都将可能导致侵权危险。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提到的“图片”除照片等摄影著作外,一些动漫场景、动画人物形象等也能够通过版权获取到保护。而万一发生作著作权侵权的事情,侵权公司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一般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很多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这种情况将会对侵权企业构成诸多不好的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更是很严重。这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状况下,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追究。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

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企业需要通过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

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 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 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 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 (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 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 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

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

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根本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5、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 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目录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二、签订分包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要点 三、黑白合同问题 四、合同的解除问题 第二部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一、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部分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是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就在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与各位同仁做一探讨。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宣告了一个风险时代的到来,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 2008年,一份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中指出: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与分值相对应,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近年以来,我国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我国政府现在已经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指导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二○○六年六月六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着重强调的企业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培训大纲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 培训大纲 主讲人:冯涛 电话: E-mail: 课程目的: 首先,企业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律以及法律风险。加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课程时间:2天 课程对象:中高层管理者 讲座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劳资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开除职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第二讲公司股东、董事之间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拟定《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董事、监事、经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公司犯罪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六、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第二部分: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违反签订合同基本原则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同违反合法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承诺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通过传真来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合同主要条款欠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中止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协作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外观主义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理预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未违约方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企业经营中必须关注的60个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经营中必须关注的60个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

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要紧问题 目录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二、签订分包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操纵要点 三、黑白合同问题 四、合同的解除问题 第二部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履约治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一、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操纵 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操纵 第三部分积极行使法律所给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进展时机。然而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

程款的情况相当严峻,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治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钞票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治理,有效规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就在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与各位同仁做一探讨。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能够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精心整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 因素。 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发生的纠纷诉之法院,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由审判法官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二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即不通过法院,代表企业与对方调解,在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执行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据公证书上的执行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管理企业经济合同

中国建筑法律风险管控制度揭秘

秦玉秀:中国建筑法律风险管控制度揭秘 发布时间:2012-04-25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秦玉秀|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部总经理 秘笈一:建立企业法务管理的根本着力点在于体系建设 媒体:中国建筑是从何时开始推行企业和项目的法律风险全面管控制度建设的?有什么特点? 秦玉秀:中国建筑的企业架构是总部——工程局(设计院、国内外直营公司)——号码公司——区域分公司——项目。各级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直接面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各级施工企业处于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中,面临的市场环境极为复杂,潜藏着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其中项目经理部作为直接的生产单元更是直接与业主、分包商、材料商发生经济行为,承担项目履约的责任,是利润的产出地和风险的多发地。 建立企业法务管理的根本着力点在于体系建设 通过对各企业类型法律风险的分析,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在中国建筑内部仅仅加强总部的法律工作是不够的,为有效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从2001年以来,中国建筑逐步重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企业“运作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的工作要求,着力部署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建设。 2002年中国建筑总部正式设立了法律事务部,从机构队伍建设、制

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制定颁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要求系统各级企业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充实人员。2004年,抓住国资委在53家中央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契机,进一步确立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并在四家二级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试点。200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企业总法律制度全面推进,要求二级、三级施工企业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法律专业人员。在公司总部的引导和推动下,各级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年发展,主要的二级、三级施工企业均设立了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法律工作队伍也逐年壮大。 在法律体系搭建完毕的基础上,2009年借助公司整体上市的契机,中国建筑将法律管理逐步向企业经营业务各个领域渗透,最终形成了业务全覆盖的法律管理。根据公司经营转型的需要,中国建筑将法律管理工作从工程施工领域覆盖至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运营等投资业务,并通过对上述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审查到过程监控,实现了全过程监控的投资法律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海外业务开展的情况,为有效防范海外经营法律风险,中国建筑从海外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入手,通过推进海外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海外法律风险防控力度,逐步建立了海外法律管理体系。目前,中国建筑法律管理实现了从单一法律管理向综合业务管理的转变,实现了从国内法律管理向海内外法律管理的转变。 媒体:这种自上而下的“体系”的建设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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