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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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一、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

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注意:国税局在2008年有个新的函,ignore.

(三)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

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增值税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注意,保留上市公司壳资源,而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控股公司,不适用这一规定。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注意:适用税率并非17%《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注意:国税局也曾作出过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荒唐批复,Ignore。

(二)营业税

1、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契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注意:该文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财税[2008]175号,但内容没有实质性不同,延长了适用期限到2011年》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

限的通知》的规定,自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4、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6、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

7、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

四、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发行企业以下税收问题:

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

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 (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

税收征管法中的这条规定实在没有被严格执行,地方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比比皆是。新近真实案例,请参见得利斯(002330):地方税务局越权批准延缓缴税,保荐人和律师有明确意见。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一、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

改制提交材料规范

【4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不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的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处置意见;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

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

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流程

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流程 一、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折价出资金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对于发起人出资的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资产核实,折合为股份,并应及时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所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不可少的步骤。它既能够确定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也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不致流失。 二、达成设立协议,进行申请准备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发起人之间订立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发起人和其他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发起人达成设立协议后,可以委托发起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或者由第三人作为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受托发起人或发起人的代理人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拟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2.拟定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组织的根本大纲。制定公司章程的目的在于使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和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第三人能够了解公司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公司宗旨、公司资本、目的权限等;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依据和最重要的文件; 4.拟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备的文件之一。当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特别申明:本文档非上传者原创,文档来自于投行先锋论坛,作者为chinacpazhang,文档上传为了赚取积分~·~~~~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一、外资转内资涉及的税收问题 1、外资在新税法实施前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收处理、税收优惠、免税条件、非股权支付额的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股权支付概念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2020版企业改制申请书范文

编号:YK-HT-038258 企业改制申请书范文 Model of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applica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企业改制申请书范文 ——————成立于,为集体所有制。随着企业的发展,尤其面临日益竞争激烈的行业形势,目前企业的所有制形势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对企业的要求。从整体形势分析,进行股份制重组改制迫在眉睫。 通过股份制改组,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特征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将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竞争与监督中,使企业的经营情况能迅速反映出来。经营者业绩直接由市场加以评价,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进行股份制改组也是今后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基本条件。利用资本运营,实现低成本扩张,都需要建立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双力橡塑助剂进行的股份制改组是扩大企业规模,节约化、低成本的扩张,也是引入多元投资人、使

企业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战略发展方向。 不改制我们就无法应对市场经济竞争的冲击。进行股份制改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趋势,也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加快经济发展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行动。 本次申请股份制改造,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经过领导班子认真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后做出的决定。通过股份制改组,有信心创造辉煌的明天!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XX文创设计有限公司 Yunbo Graphic Design Co., Ltd.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 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凡在前述外延内的“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最常见的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此过程中,可以不引入第三方,原股东不变,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依据本文第一部分所提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无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均应遵循以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所得税征缴法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所得税征缴法 [发布日期:2009-6-9][作者:新浪] 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中,经常会遇到改制过程中,原投资股权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该问题对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是一个巨大的困扰,也是必须在股份制改造之前考虑并设定解决方案的问题。我们查阅、分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承办相关业务的经验,就此问题详述如下: 一、所得税是否予以征缴问题的起源 由于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一般来讲,经营情况、盈利状况都比较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原始投资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股权投资收益,从而出现股权增值。股权增值的原因一般来讲系基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历年滚存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未予处理。基于此,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

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系基于避免企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制定了该项规定,该项规定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所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原有限责任公司企 业所得税税率时,股权投资收益需要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除此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不需要就折股增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 那么,转增股本的增值部分是否可以界定为股权投资收益呢?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根据该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折股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法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份应被确认为投资所得的实现,故应按前述规定的原则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 1994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

企业改制流程(全面)

企业改制流程 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完成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等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虽然有关部门规定了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程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所表现的问题不同及财会人员的素质差异,各改制企业之间的帐务处理千差万别,甚至有些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不完全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本文就改制完成企业的帐务处理提出一些实际处理做法。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原企业职工劳动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上市的前提是将变更为股份,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 1.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

企业改制税收政策分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0000034804)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 )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 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 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名称(盖章) 敬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 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0f157776.html,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 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实收资本(金)□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时间 □认缴的出资方式□实缴的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 □实缴的出资方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投资人(股东、合伙人)□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董事□经理□监事□公司增设分公司□分公司名称变更 □分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隶属关系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 □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注: 年月日注: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 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改制流程及所需文件

总体方案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1.发起人企业概况 (1)历史沿革(含控股、参股企业概况)。 (2)经营范围。 (3)资产规模。 (4)经营业绩。 (5)组织机构(附图) 2.资产重组方案 (1)重组目的及原则 (2)重组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重组安排) (3)新的组织机构安排(附图) 3.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与运作 (1)拟上市公司的管理与运作:a组织结构(附母公司结构图及股份公司结构图);b管理体制。 (2)非上市部分的管理与运作:a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范围、机构及归属);b剥离的经营性业务(范围、机构及归属);c剥离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 (3)改制后上市部分与非上市部分的关系:a同业竞争及处理;b关联交易及处理 4.拟上市公司的筹资计划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工商申报程序——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申报文件要求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4

企业改制流程图

企业改制流程图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 (一)制定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经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制定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主要包括:改制形式和内容,企业资产、债务、人员基本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的基本思路等. 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转让国有产(股)权改制的方案,按市政发〔200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求主要金融债权机构意见 金融债权机构对企业改制债务保全,原则上应出具书面意见。若企业已就金融债务的处置与主要金融债权机构达成共识,须在改制方案中说明。 (三)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改制预案进行批复 改制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并予以批复。预案涉及专项试点工作、专项资金补助的,批复前要征得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的同意。 (四)企业成立改制工作机构 改制预案经批复后,企业应及时组建改制工作机构。改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党、政、工及财务、劳资等方面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条件的可选择职工代表参加。 (五)全面进行清产核资 改制预案批准后,企业要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该项工作从资产清查、财务清理等方面开始,达到全面彻底、不重补漏、账实相符。企业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 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暂行工作办法》选择和聘用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为了充分体现职工对企业资产、债务、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要将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企业纪检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审计、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1 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查同意转报市国资委予以核准(备案)文件; 2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一式四份; 3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4 企业改制预案,发起人协议等其它资料; 5 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6 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应附送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7 其它相关资料。 (八)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拟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由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初审后,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预审,提出意见。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收筹划_1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一、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概念及意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改制重组双方从税务角度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改制重组,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享受政策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念。 (4)可以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进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分纳税人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使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 1.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 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 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

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步骤 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和财

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们,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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