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景观、绿化管理办法

景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凤凰城辖区的景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区内生态环境,创建绿色生态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凰城辖区内景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景观、绿化应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并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分工负责。

第四条设计部负责景观绿化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施工;物业部参与景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和建成后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责任保护景观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景观、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景观、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辖区景观、绿化规划,纳入辖区整体规划,并按《设计控制程序》要求进行规划任务书及规划方案的编制和评审。

第七条景观、绿化的规划、设置应与城市性质、规模相适应,并突出其与主体工程相和谐的文化品味。

第八条景观、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项目的设计,按《设计控制程序》要求进行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第九条景观、绿化工程的队伍选择、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执行《工程项目管理控制程序》。

第十条附属绿化项目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三章景观、绿化的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部委托或组织专业绿化队伍负责区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树木的养护管理,组团内居住绿地由各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内规划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绿地、破坏规划绿地的植被。

第十三条景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挖坑、采石、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停放车辆、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践踏花坛草坪、捕猎放牧;

2、借用树木搭棚、建房、架线,在树木上钉钉、刻扒树皮、折枝摘花、滥采树籽、果实;

3、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4、其它损坏绿地、树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监测和预防,重要苗木健全档案。

第十五条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擅自占用绿地、破坏绿化环境、设施、花草、树木行为的,按《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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