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2]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

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4]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

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

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

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9日,建设部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房屋,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旅馆

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有或使用的,用

于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

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履行治安责任,及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登记,及时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区房管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管执法部门、国土部门分别负责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出租房屋乱修乱建的监督管理;

(七)环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负责出租房屋集中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出租房屋合同备案、暂住

登记、税费代征、计生管理,负责出租房屋信息统计以及出租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不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的房屋;

1、未配备消防措施的房屋;

2、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房屋;

3、生产、经营、住宿一体的“三合一”建筑;

4、耐火等级较低的彩钢建筑。

(二)供暖设施有安全隐患的房屋;

1、容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房屋;

2、漏电失火,电线老化的房屋。

(三)不符合排污、环保等条件的房屋;

(四)属危房和违法建筑的房屋;

(五)已列为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或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六)占道经营的房屋;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下列出租行为予以禁止:

(一)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九条出租房屋不得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

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

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依法主动申报、办理暂住登记;

(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

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严禁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非法经营活动,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

(六)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不得从事污染环境活动;

(七)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八)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九)租赁房屋如被列为房屋征收范围,承租人应当无条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不得再行签订租赁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

腾出租赁房屋。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

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

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六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七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

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

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

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二十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违反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区房管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

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卫计委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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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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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城市、智能城市与智慧城市的区别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最近国内城市规划界不停的在出现新名词,出现新概念,出现新思潮,发起新运动,各地都在编制各种各样的规划,或许你也听到过智慧城市、数字城市、智能城市、城市全域物联网规划等等,那么你了解多少呢,本文为你解惑一二: 1.什么是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是信息化应用取得良好效益的知识型城市。 智慧城市的优点在于通俗,易于宣传,缺点是无法准确定义,因为“智慧”是人们早已熟悉的词汇,自会以自己的理解想象智慧城市,“智慧城市”只能是公众视角,不是信息工程学的精确定义。 智慧城市是宏观概念,它反映了社会对未来城市的知识化、信息化、高效益的一种愿望,着眼于城市发展整体的总效果。信息化是智慧城市的重要内容,社会对智慧城市的期望并不局限于信息化,社会要求城市具有整体发展的智慧。 2.什么是智能城市, 智能城市是智能技术充分应用的城市。 智能技术也是信息技术,只是强调的重点不同。智能技术强调的是软件资源,强调自动处理系统的贡献,智能技术有望成为信息技术应用的新热点。 信息化普及与计算机的性价比密切相关,IT昂贵时代许多人围着一台计算机转,IT廉价时代一人一台计算机,在IT超廉价时代将会有许多计算机围着人服务,智能服务的特点是对事不对人,展现为自动化服务。 在一对一信息服务的时代,应用的中心是个人化的信息服务,主要是系统向人提供信息,供人使用,在多对一IT智能服务时代,信息系统是代替人自动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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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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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增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数字城市与智慧城市的关系

从数字城市到智慧城市 1.“智慧城市”的概念来源 “智慧城市”的概念源自IBM公司2008年提出的“智慧地球”理念,其核心是“感知化”、“互联化”和“智能化”,是继“数字城市”和“智能城市”后,信息化城市的高级形态。是指借助物联网、传感网、云计算等技术,在环境、交通、医疗卫生、城市管理等诸多领域,构建城市发展的智慧环境,形成生活、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和新的城市形态,以一种更智慧的方式运行,进而为城市中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促进城市的和谐、可持续的成长。 具体来说,“智慧城市”就是让城市变得越来越“聪明”,比如高速公路的ETC通道,驾车上下高速路,根本不用在收费站前排队,也没有收费员,连车都不用停,经过路口的时候通过智能系统就自动缴了费,这就是“智慧城市”的成功应用案例——“智慧交通”。 “智慧城市”的实现,离不开两项IT技术的支撑:云计算和物联网。 北京邮电大学校长方滨兴院士:“智慧城市离不开‘云’计算的支持,终端的计算和存储能力十分有限,云计算平台可以成为智慧城市的‘大脑’,实现对海量数据的存储与计算。” “云计算”概念由Google提出,是分布式处理、并行处理和网格计算的发展,是透过网络将庞大的计算处理程序自动分拆成无数个较小的子程序,再交由多部服务器所组成的庞大系统经计算分析之后将处理结果回传给用户。通过云计算技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数秒之内,处理数以千万计甚至亿计的信息,达到和“超级计算机”同样强大的网络服务。

“物联网”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提出的,指将其互联网的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的一种网络概念。 “物联网”被定义为: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 2.数字城市与智慧城市 李德仁院士曾形象的将“智慧城市”描述为:智慧城市=数字城市+物联网。数字地球以空间位置为关联点整合相关资源(以地理信息系统和虚拟现实技术集成各类数据资源),实现了“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物联网将与水、电、气、路一样,成为地球上的一类新的基础设施。世界将继续“缩小”、“扁平化”和“智慧”,我们正在迈入智慧时代。数字地球把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与可持续发展等社会需要联系在一起,为全球信息化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而我们将数字地球与物联网结合起来,就可以实现智慧的地球。当今世界,数字地球正向智慧地球转型,智慧城市应运而生。 数字城市是城市地理信息和其他城市信息相结合、并存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能供用户访问的一个将各个城市和城市外的空间连在一起的虚拟空间,是数字地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赛博空间的一个子集。数字城市为城市规划、智能化交通、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基于位置的服务、城市安全应急响应等创造了条件,是信息时代城市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数字城市为用户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信息,使其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建设数字城市是城市信息化的系统工程。 智慧城市是城市全面数字化基础之上建立的可视化和可量测的智能化城市管理和运营,包括城市的信息、数据基础设施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化的城市

宁波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宁波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城管系统的功能,努力打造公众满意的品质城市。现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城市管理工作,围绕高标准、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城市的总体目标,从构建和谐、精致、生态、文化的品质城市和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要求出发,着力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功能和作用,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建立“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效能最大化,努力实现干净、整齐、靓丽、有序的城市发展环境。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已运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六区城管局和市城管局局属单位。 三、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市城管局协调督查处统一组织,市数字化城市

管理指挥中心协同实施。 (二)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每月月底对该月的运行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每年十二月底对该年的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月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单位和上报相关部门。 (三)考核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及系统自动生成报表等形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与打分。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一)对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的考核内容为内部管理、工作成效、社会评价三个大项十二个小项(详见附件2)。 每月按照《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标准分为100分,检查或发现未达到要求一次扣一次,直到本项目分数全部扣完为止;年终考核总分为十二次月度考核平均分加附加得分。 (二)对各区城管局的考核内容由组织工作、内部管理、工作成效、社会评价四个大项二十个小项组成(详见附件3)。 月度考核按照《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标准分为100分,只扣不奖,检查或发现未达到要求一次扣一次,直到本项目分数全部扣完为止;年终考核总分为十二次月度考核平均分加附加得分。附加分(详见附

数字城市的概念

收藏283108 数字城市编辑 “数字城市”(英文:digital city)[1] 以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和大规模存储技术为基础,以宽带网络为纽带,运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测、仿真-虚拟等技术,对城市进行多分辨率、多尺度、多时空和多种类的三维描述,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把城市的过去、现状和未来的全部内容在网络上进行数字化虚拟实现。[2] 中文名数字城市 外文名digital city 基础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和大规 纽带宽带网络 技术遥感、全球定位系统 目录 1定义 2基本概念 ?定位 ?目标 ?基础 ?关键环节 ?层次 3关键技术 ?体系结构 ?宽带网络 ?海量存贮 ?联邦数据库 ?数据共享与互操作 ?可视化与虚拟现实 ?超链接技术 4建设内容 ?城市设施的数字化 ?城市网络化 ?城市的智能化 ?公众服务平台建设 5专家观点 6未来发展 1定义 编辑 数字城市概念[3] “数字城市”系统是一个人地(地理环境)关系系统,它体现人与人、地与地、人与地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系统有政府、企业、市民、地理环境等,既相对独立又密切相关的子系统构成。政府管理、企业的商业活动、市民的生产生活无不体现出城市的这种人地关系。CUDI 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认为城市的信息化实质上是城市人地关系系统的数字化,它体现"人"的主导地位,通过城市信息化更好地把握城市系统的运动状态和规律,对城市人地关系进行调控,实现系统优化,使城市成为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城市信息化过程表

现为地球表面测绘与统计的信息化(数字调查与地图),政府管理与决策的信息化(数字政府),企业管理、决策与服务的信息化(数字企业),市民生活的信息化(数字城市生活),以上四个信息化进程即数字城市。 介绍 数字城市是指利用空间信息构筑虚拟平台,将包括城市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基础设施、人文、经济等有关的城市信息,以数字形式获取并加载上去,从而为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提供广泛的服务。数字城市能实现对城市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有效利用,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支撑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应急,能有效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城市管理效率、节约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4] 由于人类生活和生产的信息有80%与空间位置有关,因此数字城市是构筑和运行在空间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某种意义上说,空间信息平台是数字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城市的各种高端应用都需要通过空间信息平台实现,并受空间信息平台的建设情况制约,空间信息平台与数字城市的关系就如同道路、桥梁与实体城市的关系。 历史发展 美国副总统戈尔于1998年1月21日提出了数字地球的概念之后,中国学者特别是地学界的专家认识到“数字地球”战略将是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和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武器,并于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国际“数字地球”大会。从这之后,与“数字地球”相关相似的概念层出不穷。“数字中国”、“数字省”、“数字城市”、“数字化行业”、“数字化社区”等名词充斥报端和杂志,成了当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甚至许多省、市把它作为“十五”经济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来抓。国家测绘局在2000年全国局长干部会议上明确提出,测绘局系统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构建“数字中国”的基础框架;海南、湖南、山西、福建等省都已正式立项启动"数字海南"、"数字湖南"、"数字山西"、"数字福建"工程,其他省区的立项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划之中,而数字城市的立项更是如火如荼。 据报道:2000年5月13日,中国近百名市长与百名IT精英企业聚首"二十一世纪数字城市论坛",共商推动中国城市数字化进程大计。 中国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在论坛开幕致辞时指出,所谓"数字城市"与"园林城市"、"生态城市"一样,是对城市发展方向的一种描述,是指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要渗透到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建设数字城市能够制止猖獗的违法建筑,并避免制约工程招标和房地产建设中的大量弊端。 科技部官员认为,"数字城市"符合中国目前工业化和信息化并行的经济生活现状,在中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他透露,目前正在制订中的"十五"有关科技攻关计划和规划中,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数字化城市工程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宋玲说,实现城市信息化是中国城市融入全球化浪潮的首要和必要条件。中国现已制定了一套衡量信息化水平的比较体系。经过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将会发布。 建设部、科技部等部委"十五"期间将启动"数字化城市示范工程项目",国家准备在"十五"期间共计投入5亿元人民币(地方和企业配套投入40亿人民币),建立5-10个市级综合应用和20-30个城市行业应用的城市数字化示范项目;30-40个社区和企业的数字化示范项目;2-3个跨省市的行业应用以及20-30个数据处理与系统集成的高技术企业。 与前两年仅仅炒作"数字地球"的概念不同,"数字省"、"数字城市"则开始进入到实质性的启动阶段。为了积极有效地推进中国"数字地球"战略的发展,本文以"数字城市"为核心讨论有关的基本概念及实现策略,与之相关的"数字省"、"数字化行业"、"数字化社区"也可以此为参考。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 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下面小雅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20xx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 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智慧城市概念及国内智慧城市分类

智慧城市背景介绍 一、智慧城市概念 1、智慧城市的定义 智慧城市就是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其实质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进而为城市中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促进城市的和谐、可持续成长。 智慧城市是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智慧技术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发展、智慧服务高效便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发展新模式。智慧化是继工业化、电气化、信息化之后,世界科技革命又一次新的突破。利用智慧技术,建设智慧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 “智慧城市”的理念就是把城市本身看成一个生态系统,城市中的市民、交通、能源、商业、通信、水资源构成了一个个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形成一个普遍联系、相互促进、彼此影响的整体。在过去的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科技力量的不足,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无法为城市发展提供整合的信息支持。而在未来,借助新一代的物联网、云计算、决策分析优化等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可以将城市中的物理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和商业基础设施连接起来,成为新一代的智慧化基础设施,使城市中各领域、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显现出来,就好像给城市装上网络神经系统,使之成为可以指挥决策、实时反应、协调运作的“系统之系统”。智慧的城市意味着在城市不同部门和系统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更合理的利用资源、做出最好的城市发展和管理决策、及时预测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2、智慧城市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智慧型产业优势,集成先进技术,推进信息网络综合化、宽带化、物联化、智能化,加快智慧型商务、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管理、城市交通、环境监控、公共服务、居家生活等领域建设,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努力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将城市建成为一个基础设施先进、信息网络通畅、科技应用普及、生产生活便捷、城市管理高效、公共服务完备、生态环境优美、惠及全体市民的智慧城市。 3、智慧城市特征 (1)全面感测:遍布各处的传感器和智能设备组成“物联网”,对城市运行的核心系统进行测量、监控和分析; (2)充分整合:“物联网”与互联网系统完全连接和融合,将数据整合为城市核心系统的运行全图,提供智慧的基础设施; (3)激励创新:鼓励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智慧基础设施之上进行科技和业务的创新应用,为城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字体:大中小】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数字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本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负责城建城管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第七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市级有关部 门、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会同市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县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第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短信系统;数字化城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范本怎么写?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f2613361.html,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07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0f2613361.html, 2010年12月16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

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法制办已审定)

晋城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促进城市管理手段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部门协作效率的重要模式,也是现代化城市科学管理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为强化城市管理工作,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相关信息发现、处置,以及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的完整闭合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与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问题处理、结果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在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县(市、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和市公安、城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民政、信息等责任部门按照晋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需要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建立、运行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接受并处理来自监督员巡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市民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五)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监督、评价处置工作。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

数字城市与智慧城市的相互关系

数字城市与智慧城市的相互关系 简单的说,数字城市、无线城市和智慧城市可以认为是智慧城市经历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数字城市,即城市的数字化阶段,实现了信息的数字化转换;第二阶段是无线城市,即城市的网络化阶段,实现了城市的信息共享;第三个阶段进入智慧城市,即城市的智能化阶段,依托于前两个阶段最终实现了智慧应用的展现,详细说明如下: 一、数字城市、智慧城市概念 数字城市概念是在上世纪末提出的,是指应用计算机、互联网、多媒体等技术将城市地理信息和城市其他信息相结合,数字化并存储于计算机网络上所形成的城市虚拟空间。 智慧城市的概念源自IBM公司2008年提出的“智慧地球”理念,是指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宽带泛在互联网络和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为基础,以知识社会的创新和智能融合应用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发展高级形态。其核心是“感知化”、“互联化”和“智能化”。智慧城市是继“数字城市”和“智能城市”后,信息化城市的高级形态。 二、数字城市、智慧城市的联系 数字城市是智慧城市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智慧城市是数字城市与物联网相结合的产物。智慧城市的理念是把传

感器装备到城市生活中的各种物体中形成物联网,并通过超级计算机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物联网的整合,从而实现数字城市与城市各相关系统的有效整合。通过智慧城市,最终实现城市的智慧管理及服务。 三、数字城市、智慧城市的区别 (1)采用技术有所不同 数字城市采用了计算机、互联网、多媒体等相关技术。智慧城市在原有技术之上,融入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知识管理、社交网络等新兴技术。 (2)依托网络有所不同 数字城市基于互联网形成初步的业务协同,智慧城市则更注重通过泛在网络、移动技术实现无所不在的互联和随时随地随身的智能融合服务。 (3)参与建设力量有所不同 数字城市致力于政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城市运行与发展各方面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智慧城市则更强调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最终实现城市公共价值塑造和独特价值创造。 (4)协同效果有所差异 数字城市通过城市各行业的信息化提高了各行业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智慧城市则更强调从行业分割、相对封闭的信息化架构迈向作为复杂巨系统的开放、整合、协同的城

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城市管理工作能力,促进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工作,强化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数字城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的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思路,以考评为抓手,加快推进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数字城管作用,促进城市社会管理的不断完善和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为打造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考核对象

市、县政府。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正性原则:公布考核程序和方法,自查、实地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二)坚持公平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据量化指标进行客观评价。 (三)坚持公开性原则:考核结果及时公开,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地数字城管科学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考核方式、内容及计分方法 (一)考核由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抽调各地数字城管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具体实施。 (二)考核内容由基础工作、工作成效、运行管理三大项组成,另设附加分。 (三)考核按照《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附件1)进行量化打分,附加分的评定由各地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由考核组实地核实,考评委员会审核确定。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为当年度考核分数。 五、奖惩办法

(一)根据年度最终考核结果评选年度先进。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若干名,另设组织奖、建设奖、运行奖和创新奖等,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年度考核结果同时纳入省建设厅对各市数字城管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 六、考核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数字城管工作是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创新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考核进一步提升数字城管工作成效。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抓好落实,不断提高问题解决能力与城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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