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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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

发布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2-1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业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第八条专业工程招标根据主体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主体建筑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边界条件等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主体结构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一般也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杭州建设信用网信用信息应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专业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第十三条专业工程投标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投标人应按规定办理进杭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凡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和专项设计资质、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编制深度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应推行限额设计,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在造价控制范围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并一次性包干,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专业工程的评审方法一般应与主体工程的评审方法相同。主体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专业工程因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批准,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宜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在技术部分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中,取其商务部分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中技术部分评审,应对设计方案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的配套性和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案、拟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审,且设计部分的分值不应少于技术部分分值的60%。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专业工程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设计类、施工类和经济类专家需按合理比例设置。

第二十条逐步建立健全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专家库,入选兼通设计和施工专业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以及国家(集体)融资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计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 发布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2-1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关于公布2018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最美最差2018年全

附件: 2018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最美”“最差” 围挡工地清单 一、2018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最美”围挡工地(共30个,排名不分先后) (一)地铁工程(共9个) 1.项目名称:杭州地铁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9-2标段 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杭州地铁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SG7-2标 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3.项目名称:杭州地铁8号线SG8-1标 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4.项目名称:杭州地铁6号线二期SG6-15标 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铁四院(湖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5.项目名称:杭州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3-4标段 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6.项目名称:杭州地铁5号线一期工程姑娘桥停车场Ⅱ标 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7.项目名称:杭州地铁7号线SG7-1标 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项目名称:杭州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土建工区二 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杭州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项目名称:杭州地铁5号线10标东新园站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劳务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受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到市建管站办理企业备案。办理企业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杭州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杭州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杭州市区备案还需提供《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市建管站在受理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发给杭州市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手册》。《管理手册》用于记录劳务分包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及企业的奖惩情况。 第六条市建管站应将已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资质增项,外地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在杭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管站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市建管站应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信用情况记入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 三劳务承、发包的管理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无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劳务交易中心发布劳务分包信息。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劳务交易中心发布劳务作业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劳务交易中心协助招标人对投标人是否具备与发包劳务作业工程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人员条件进行审核,并为招投标双方提供洽谈场所和咨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劳务作业的评标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劳务交易中心对中标结果公示2天以上。 第十四条直接发包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须持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到劳务交易中心办理劳务分包交易手续及信息公示。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劳务作业队伍进场前,采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持《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交易单》(或《劳务分包中标通知书》)到市建管站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发包单位应在合同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管站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 市建委牵头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受理,组织施工图联合审查,协调审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负责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用的统一收费。 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园文局(城区绿化办)、市卫生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参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为联合参审单位。项目的具体参审单位由市建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 --

参审部门可委托认定的中介机构代表参审部门参与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服务部门参加联审。 三、联审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参审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内容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的决定(意见)。服务部门对基础设施的接入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建议。各参审部门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项目类别(性质)、规模、审查的内容(条款)及法律依据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网和杭州政务网、杭州建设网向公众公布。 (二)一门受理原则。建设单位统一向市建委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三)一次告知原则。第一次审查(以下简称首审)时,各参审部门针对图纸深度及法定审查内容提出的补正要求及修正意见,必须一次性告知。 (四)限时办结原则。各参审部门的审查意见必须在集中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doc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杭建市发[2005]704号 发布日期:2005-9-7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实施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一)融资建设是指受委托,按照项目投、融资的模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4000万元,且具备融资建设实力和经历;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目录 1、总则

2、设计与施工 3、质量验收 4、使用、维护和拆除 5、监督管理 6、附则 附表 附图 前言 建设工程围档是建设工程实行封闭施工的措施之一,建设工程围挡不仅体现一个城市品质,其安全和质量性能更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认真总结我市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切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该导则。目的在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围挡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围挡的安全性、适用性、美观性。 本导则内容有总则、设计与施工、质量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监督管理、附则、附表、附图。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预防建设工程围档倒塌事故,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房屋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围档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围档是指建设工程为做到封闭施工而设置的砌体围墙和彩钢板围档,高度建筑工地为 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为2.1米。 1.4 围档应进行专业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围档的管理,依法承担围档安全使用的法律责任。 1.5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建设工程围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工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围档安全使用。 · 2 设计与施工 2.1 围挡设计 2.1.1 围挡的选址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宜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天然地基上,不宜选在河道、山坡陡洼处或风力下风口等位置。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强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

理办法》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也应与该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中的相应人员一致。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相应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 建设工程根据规模不同划分为I类工程、II类工程、III类工程。I类、II类、III类工程划分标准如下表。 2.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I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杭建科发[2009]444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监理单位总监及施工单位总工审核签字后报质安监机构告知性备案。 五、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主城区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管工作。 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阶段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检查。 六、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及备案 建设单位在土建招标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预警值等内容,并按规定达到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工作可与市土木学会协商承办,双方提前3天在市建设工程深基坑专业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参与论证(3名设计、2名施工)。 专家应本着“安全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论证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完善。建设单位应将通过论证且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送设计管理部门备案,并于申请施工招标时将备案情况送招标办查核。 七、施工专项方案审核及论证事项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XX年,市建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总体战略,努力抓好城乡灾后住房重建、城乡体系建设、城乡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四大建设”任务,积极推进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全力 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农村住房重建全面完成 (一)农村住房重建基本完成。市农村住房重建总户数(含维修加固)为451633户,其中,314989户维修加固房屋已于XX年全面完成;截至XX年6月底,新建的136644户已建成136048户、占总量的99.56%;已入住105672户、占总量的77.33%。314989户、8.7亿元的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已全部发放到农户;新建补助资金24.013亿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二)城镇住房重建实现预期目标。截至XX年6月5日,全市城镇维修加固141512套、1537万平方米,已全面完工。全市城镇住房重建42958套、383万平方米,已竣工38769套,建成比例 90.25%。全市城镇住房重建有序推进,进展较好,已建成了幸福家园二期、鱼凫新村、慧民苑、水乡人家、子龙安居房等项目。

(三)农村重建“三清一还耕”工作取得初步成绩。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已到最后决胜阶段,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办和各灾区县(市)抓住“三清一还耕”(清理拆除板房和自建过渡安置房、清理废墟、清理环境,宅基地还耕)这个重点,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全市共还耕宅基地51752亩,完成任务总量的78.15%;共拆除板房9771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64.34%;拆除自建过渡房2427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81.64%。 (四)城镇重建突出重点,着力打造特色场镇。目前,龙池、虹口、街子、泰安、西岭、花水湾、三郎等场镇重建已基本完成。突出龙门山脉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山地特色旅游恢复较快,龙池、虹口等场镇已接待大量游客。其余场镇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中,预计9月底可基本完成15个特色场镇的打造。 二、构建科学的城镇体系结构,形成组团式城市走廊带 按照田园式城市形态,全域形成组团式城市群走廊带布局的要求,加快中小城市建设发展。 (一)加快中心城区城市重大项目建设。XX年,中心城区以打通断头路、重要出入城通道及地铁建设为主,完善路网结构和优化道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2013.2.28讨论稿) 一、制定依据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4.《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细则》(杭规发[2011]273号)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面积应按《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 1.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有永久性顶盖的坡道,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3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不论其顶板面标高,均应计算面积。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二)架空层。避难层 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无特定使用功能、仅限交通、休闲、景3.00m净高1. 观作用的开放式住宅底层架空层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3的,有效架空部位不计面积。架空层内有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楼梯及与围合部位相连的台阶、坡道等,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2.净高不足 3.00m的底层架空层、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1/3的底层架空层、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底层架空层,均应按其柱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3.位于二层及以上楼层的类似架空层的建筑空间(不包括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4.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设计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柱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将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按其地上外墙(柱外围连线可视为外墙)的水平投影长度与其全部外墙的水平投影长度的比率折算成面积。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建市〔2012〕24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建市〔2012〕24号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 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自开展工程运输车辆整治以来,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为深化市区工程运输车整治,同时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上涨的问题,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铁工程土方运输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的精神,结合土(石)方运输费用市场价格调查实际,对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2011年8月13日前开标工程,其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对土(石)方场外运输价格调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具体按以下方式调整: 1、2011年7月15 日前已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2、2011年7月15 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土(石)方实际运距按下表予以补贴。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实际弃土地点以及实际运距由甲方负责详细核实签证。财政性投资项目每立方单价补贴不得超过55元。 1公里内每增1公里 6.5元/立方米 1.6元/立方米 3、如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补贴方法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调整。 二、2011年8月13日后开标工程,仍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三、为解决新招标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测算、发布杭州市区土(石)方车辆运输机械降效系数,该系数用于杭州市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结算。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它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及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2012〕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引导企业增加工程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鼓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根据杭政办〔201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施工单位(指列入优质工程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未约定的,应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专业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综合性专业奖项,工程专业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等级专业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得附件二所明确的优质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附表一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同一工程获得不同

等级专业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有相应专业奖项目标要求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约定有工程专业奖项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专业奖项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得专业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应结合第三条的规定按相对应工程费率的100%计算。 五、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且不得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将优质工程增加费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 六、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将根据不同获奖等级实行费率和限额双重控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行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或施工合同对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已另有约定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1、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2、工程专业奖项范围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9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 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杭建市发[2012]1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1.10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2〕1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初步设计模板

杭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初步设计模板Array(工业建筑) 一、主要设计依据 1、《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6、《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7、《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8、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9、浙江省《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导则》; 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6】1号) 11、《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技术导则》 12、“关于印发《杭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科发【2016】284号) 13、《杭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14、《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15、《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6、各区(管委会)编制的《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实施方案》; 17、《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18、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1,新建、改建工业建筑的厂前区、生活区、研发办公区等清洁区的海绵城市设计,上述区块的海绵城市设计可参照民用建筑海绵城市设计。 2,新建、改建工业建筑的清洁生产区、清洁仓储区的屋面雨水收集利用及控制。 3,对于地表污染严重的场所(如地面易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石油化工厂、农药厂、金属冶炼加工厂、铸造厂、热处理厂、电镀厂、涂装厂、油库、加油加气站等),或环保部门经环境影响评价后要求进行事故及消防水应急收集处理、初期地面雨水收集处理、厂区雨水事故应急处理等环境突发应急措施的场所,可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上述污染场所应按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及初期地面雨水处理系统。污染区的地面应硬化,雨水及事故水不得入渗至地下,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且污染区场地雨水不得采用收集回用系统。 三、项目概况及区位情况 简述并分析地块规划设计概况及项目所在雨水汇水和雨水排水区域海绵城市规划情况(主要从存在的排水问题、竖向地形条件、外围排水条件等分析说明项目建设的目的要求,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思路)。 四、各下垫面及调蓄设施分布示意图 地块内各种下垫面及调蓄设施分布示意图应以蓝图形式表示,图纸中应注明LID实施的位置、规模以及所对应的汇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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