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

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 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

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

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好,

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关所

采纳。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了解此特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办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

交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

审判阶段,由于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及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起诉书的指控为依据,所以该阶段法律意见书应当仅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阐述,对起诉书未指控或未写明的问题不应涉及。另外,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所以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就应有别于辩护词,应当仅表明其初步的辩护意见,所以应当在法院开庭前提交,对于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法庭调查前。

2、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语外,还应当注重说理性,好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程度以及个人情商的体现,

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结合。法律意见最终能否被办案机关采纳,要求所提出的意见要有证据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具有说服性。

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如:“意见书前半部分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保险起见”在后半部分写: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构成XX罪,也应当从轻处罚。”这样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见书前后逻辑混乱,是提出无罪意见还是罪轻意见不清楚,其次给办案人看后感觉律师自己认为嫌疑人无罪的意见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应当注意与办案人员交流时的“潜台词”。如:办案人员要求律师调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表明办案人可能会认定从减、减轻处罚的情节;要求律师说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等情形

表明办案人可能会建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对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时还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换位思考,掌握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和办案人的办案节奏,注重情商的培养。抓住每个诉讼阶段的关键点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而最终实现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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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盗窃罪律师意见书

A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A某亲属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贵院承办的关于A某盗窃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A某,认真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侦查卷宗。为利于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客观公正地提起公诉,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鉴定的结果不合理:7400的计算不合理 1.赃物的计算价值应为两根电缆线的价值而非三根,且应当以折旧程度做为鉴定的基准。 首先,本案赃物的数量应以两条既遂的电缆线来计算。因为第三条电缆线虽已被剪断,但犯罪嫌疑人在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时已被抓获,第三条电缆并未得手,此行为实际上属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未窃取该第三条电缆线。因此,该条电缆线的金额不应该计算在盗窃罪的总金额内,实际上本案的犯罪数量应该以两根电缆线计算。对于剪断该电缆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电缆线的鉴定价值过高,电缆线的市场价格只具有参考意义。 经会见得知,赃物电缆线鉴定价值为2400元(此价格为电缆线

的市场价格)一条,总共3条,总额为7400元。实际上犯罪嫌疑人盗窃的电缆为使用了多年的陈旧电缆,不应该以全新电缆的价钱来计算赃物的实际价值,应按其新旧程度扣除折旧损益!鉴定结论以全新电缆的市场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不免有失公允。据此,本案实际财物损失数额不能以全新价2400元一条来计算,而应当以该电缆线的折旧程度作为鉴定的基准。 二、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并积极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积极向受害单位诚恳的致歉并且主动进行赔偿。希望就盗窃一事取得受害单位的原谅,给犯罪嫌疑人以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前二次的盗窃行为,认罪态度好。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在第三次进行盗窃的时候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自己前两次的盗窃行为,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态度认真,对所犯案件供认不讳。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深深悔恨、反复自责。 四、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且为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以不起诉处理。 据本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且家里还有一个在上学的妹妹。犯罪嫌疑人自幼外出打工,主动帮助家里分担经济压力。除在单位盗窃以外,A某无任何其他犯罪行为,且为人胆小、忠厚老实。在本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七尺男儿已泪如雨下、后悔莫及,并表示以后绝对不会再犯。据其亲朋及邻

法律意见书写作方式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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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写作方式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目前,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使用对象是针对外国来华投资的中国法人(即三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目前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二)正文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三)结尾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三、注意事项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

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XX 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致:XX 人民检察院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 的委托,指派XX 律师担任 贵院审查起诉XX、XX、XX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 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 疑人XX、XX、XX 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 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X、XX、XX 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 不属于敲诈勒索。XX、XX 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争吵而被人殴 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此事游戏厅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 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XX 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 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0 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 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敲 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 公私财物的行为。XX、XX、XX 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 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XX、XX、XX 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 主 张赔偿20000 元事出有因。游戏厅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 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 行业的责任,XX、XX、XX 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敲诈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2.X、XX、XX 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据案 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 与游戏厅老板某某最终是在 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 赔偿XX、XX 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共计10000 元。由此可知XX、XX、XX 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 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更加说明XX、XX、XX 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XX、XX、XX 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如果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XX、XX、XX 的刑事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要 件。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 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XX、XX、XX 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故意。XX、XX、XX 等人在被他人殴打一事上事后觉得自己吃亏,无论是在面子上还 是赔偿上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心理上也很难以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因此想前去找游戏厅老板再次协商解决,以便变更之前的协议追回应有的 损害赔偿。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在冲突中虽然XX、XX、XX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93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Model legal opinion on company establishment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来源:无讼阅读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受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就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过程中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出现的低于成本价投标或中标的问题作出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仅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陈述。 一、关于基本药物制度招标采购的有关背景情况 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生产、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酬、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xx年8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其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等规定,各地方也陆续制定了具体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随着国家基本药物正式开始地方招标,医药企业"非正常的超低中标价格"开始出现,目前这种现象已从安徽向各地蔓延。 二、关于对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法律分析 (一)低于成本价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 1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

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解决途径与具体方案 (1)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1.1)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原告选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性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其他经营者”,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既 2包括直接受侵害的经营者,也包括间接受侵害的经营者。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但

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具体包括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

聚众斗殴罪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某县公安局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父亲陈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涉嫌聚众斗殴罪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在假设上述陈述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就其本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以供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犯罪嫌疑人(以下称陈某)所陈述的情况(未作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基本事实为:2012年11月某日,身为理发师的陈某在店中为顾客理发过程中,因为理发服务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顾客掐住陈某的脖子摁在墙边,经店员劝阻,事件平息。陈某致电给其姐陈某某称:其在店中被人欺负了。随后陈某某来到店中了解情况,后结合公安部门搜集的视频录像可以看出:从一辆桑塔纳轿车内下来的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员来到现场,并群殴店内的两名顾客。 二、基于以上事实对本案的分析 1、罪名及犯罪构成 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2、根据上述本罪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现有的陈某的陈述内容,本律师作出分析如下(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观上陈某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陈某仅是在认为自己被欺负的时候把情况电话通知了姐姐,根据意见规定:“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关于“斗殴”,陈某在陈述中,并没有基

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模板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模板,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模板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 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 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

刑事法律意见书格式

刑事法律意见书格式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刑事法律意见书格式 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概念、特点、作用 1、概念:刑事法律意见书是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无罪、罪轻意见的专用诉讼文书。 2、特点:(1)阶段性(2)说理性(3)有效性 3、作用:辩护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有效工具。 二、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1、立案阶段申请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较轻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三、如何撰写法律意见书,格式、主要内容有哪些? (格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1、办案机关(公检法): 2、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案件受委托情况、受委托后所做具体工作,对办案机关认定何种罪名。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3、对案情简要陈述 (1)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认定的事实(按犯罪构成、七何要素表述,言简意赅)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先对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 (1)无罪的意见: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 其次简述案件证据情况(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

酒驾法律意见书(侦查阶段)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为***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特呈请本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姓名:***,台湾人,台胞证号码:*********,****年**月**日已办理取保候审。 二、***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1.从主观上来看,***危险驾驶过失成分更大,主观恶性很小。 ***在****年**月*日在在与同时吃饭时饮了酒,此乃人之常情,***的犯罪更多的是对法律的认识浅薄,***无意触犯刑法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其主管恶习很小。 2.***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第一时间就被交警检查后控制,不可能且尚未对社会及公共安全产生任何危害,此外,在查获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相关情况,认罪态度很好。 3.***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 自事故发生至今,***自始至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对自己无意间造成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如实供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无狡辩,更没有比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得到认可并作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4.***系台湾台胞,其对大陆法律了解较少,且***属于偶犯、初犯,其一向遵纪守法,据本案案发时止,其从未有过不良记录,应做从宽处理。 三、建议对***免除刑事处罚 ***平素为人老实、本分,自从台湾来大陆后,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良好,争取宽大处理。***早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内心极度忏悔,决定痛改前非,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侦办的*********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本律师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本案****************** 二、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贵院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应该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是由于*********。所以*********本身没有主观恶性,客观上也没有社会危险性。 2、本案中,*********罪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完全有可能是在厮打之中过失所为,如果是过失导致轻伤,那么就不够成犯罪;*********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些都需要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 3、犯罪嫌疑人现在已经*********岁,*********,所以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是变更为取保候审既不影响本案的侦查,又能维持犯罪嫌疑人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4、案发之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报了案,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并且犯罪嫌疑人及时拨打了120,对伤者也进行了积极的抢救。所以犯罪嫌疑人本质上是一个善良的人,不会对社会造成再次的危险。 5、犯罪嫌疑人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保证随传随到、未经批准不离开本地、不干扰进一步的侦查并积极配合。 6、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审查前述五种社会危险性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国家高级律师汤敏煌和陈永福,对您与浙江温州××××中学(以下简称××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7、《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2006年3月××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学高三就读的×××(即您的儿子)下完晚自习后,于当晚11点半后,和同寝室同学×××、×××和×××在寝室喝酒聊天,一直延续到当晚凌晨1点左右才上床睡觉。在此期间,曾共同食用过几包泡面。第二日早晨,同寝室同学均起床后,发现一贯起床最早的×××竟然一反常态的仍在鼾睡之中,于是揭开被子欲叫其起床,但却发现×××没有反应,于是急忙将其抬出寝室并通知该校老师,迅速将×××送往浙江省温州市××医院急救,但是在送到医院检查之后,×××早已死亡。 2006年3月××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作出《尸体死亡法医鉴定报告结论》。该报告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排除酒精中毒、饮酒过量致死的可能;也排除食物中毒可能;同时亦排除被人殴打或致伤死亡的可能。该报告同时认定:尸体死亡真正原因和结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后才能最终确定。 另查明:×××死亡事发当晚,和寝室同学共同饮酒数量为××毫升,其中×××饮酒数量大概为××毫升。当晚12点左右,曾有学校负责寝室日常管理的巡逻员来过×××和同学饮酒的寝室,但是其对于喝酒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制止或劝阻。 还查明:以您为首的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的进一步解剖和鉴定,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仍然没有作出尸体死亡的最终鉴定报告结论。 三、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1、××中学学生日常行为守则;

被害人法律意见书

被害人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被害人法律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被害人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国家高级律师汤敏煌和陈永福,对您与浙江温州××××中学(以下简称××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7、《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2006年3月××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学高三就读的×××(即您的儿子)下完晚自习后,于当晚11点半后,和同寝室同学×××、×××和×××在寝室喝酒聊天,一直延续到当晚凌晨1点左右才上床睡觉。在此期间,曾共同食用过几包泡面。第二日早晨,同寝室同学均起床后,发现一贯起床最早的×××竟然一反常态的仍在鼾睡之中,于是揭开被子欲叫其起床,但却发现×××没有反应,于是急忙

将其抬出寝室并通知该校老师,迅速将×××送往浙江省温州市××医院急救,但是在送到医院检查之后,×××早已死亡。 2006年3月××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作出《尸体死亡法医鉴定报告结论》。该报告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排除酒精中毒、饮酒过量致死的可能;也排除食物中毒可能;同时亦排除被人殴打或致伤死亡的可能。该报告同时认定:尸体死亡真正原因和结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后才能最终确定。 另查明:×××死亡事发当晚,和寝室同学共同饮酒数量为××毫升,其中×××饮酒数量大概为××毫升。当晚12点左右,曾有学校负责寝室日常管理的巡逻员来过×××和同学饮酒的寝室,但是其对于喝酒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制止或劝阻。 还查明:以您为首的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的进一步解剖和鉴定,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仍然没有作出尸体死亡的最终鉴定报告结论。 三、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1、××中学学生日常行为守则; 2、××中学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3、××中学校医院设施条件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4、××中学寝室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5、死者×××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明或材料; 6、死者×××平常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或证言; 7、死者×××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书等文件;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 四、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导读:本文就是关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就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周岁,就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她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xx与其父亲李xx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就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就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唐赏 3月14日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二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与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就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与行为,但就是还就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与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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