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一课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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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会一课工作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在新时期,我们要不断提高“三会一课”的质量。在内容上,要结合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确定学习内容,不断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法律、规定教育,共产主义道德规范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要把重点放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上。在形式上,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使“三会一课”制度在党员教育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期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一、年度安排:

1、支部大会10次左右。内容为传达学习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础知识;研讨工业区全体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工作和学习、管理中如何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工作;进行组织建设;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2、支委会:10次左右。内容为学习、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党内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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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分析干部、职工思想状况;研究工会、共青团、统战工作等。包括2次支委民主生活会。

3、党小组会:按照党支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小组党员学习或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本小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问题;进行党员民主评议、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党员发展等情况。

4、党课: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至两次。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内重要文件。党课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也可专门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的党课。

二、要求:党员参加党的会议要认真、准时。参加会议时,要事先安排好业务工作,除上级安排的会议外,不能以处理其他事务为由缺席、迟到、早退或干扰党的会议,要认真作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

1、民主生活、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必须参加,原则上不能请假(因病因上级公差不能到会的,需事先请假)。

2、其他党的会议不缺席,不请事假。

3、按时参加党的各种会议,会上不作与会无关的事。

4、在党的会上,党员应认真听讲,积极发言,负责地向党组织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三、党员须自觉按党章规定,向党小组长交纳党费,并提供“党费收缴登记册”,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员必须认真按要求填写好《党员目标管理工作手册》的各项内

---------------------------------------------------------------范文最新推荐------------------------------------------------------ 容,并于每年民主评议党员和年终督导检查时按时交支部检查。

镇立足实际,建立健全五项制度,全力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一是领导责任制,为创先争优“布好局”。该镇及时成立了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党(总)支部分别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各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落实了具体人员、职责、办公场地、经费。各党组织分别制订了活动方案和创先争优活动日程表,做到创先争优活动与推动经济发展同安排部署、同检查督促、同考核奖惩,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干部视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提醒、警告、问责等处理。

二是领导联系制,为创先争优“参好谋”。该镇建立了党员干部联系点制度,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联系一个村和一家企业,每位党员村干部联系一个生产组和一个贫困户,每位党员联系一个责任片。党员领导干部每周至少一次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及时了解掌握联系点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状况,切实帮助联系点理清工作思路,创新活动载体,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各联系点党组织定期向联系党员领导干部汇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形成“双向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三是专人督查制,为创先争优“把好关”。该镇成立了创先争优活动督导组,对各党组织的学习、活动、工作情况,按照时间限度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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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进度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并形成督察通报。同时,该镇坚持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总结,听取各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汇报,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支部提高工作水平。

四是领导点评制,为创先争优“把好脉”。该镇按照党组织隶属管建立了党员干部联系点制度,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联系一个村和一家企业,每位党员村干部联系一个生产组和一个贫困户,每位党员联系一个责任片理,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党员领导干部对所联系点进行点评。主要采取随机点评、定期点评、专题点评相结合,每月至少一次,对活动开展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整改方向进行点评。建立了领导点评工作台账,点评内容详细登记《领导点评记录表》,经点评领导审核后存档,被点评人定期向点评领导反馈整改情况。

五是群众评议制,为创先争优“定好位”。该镇各党组织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述职测评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年底,结合创先争优活动述职,广泛组织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代表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进行评议。参会群众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履行职责、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凡是群众满意票达不到80%的,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整改,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范文最新推荐------------------------------------------------------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XX)和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以下统称《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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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设施等。

第四条(管理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房管、民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业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市管理、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设计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范文最新推荐------------------------------------------------------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九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十条(养护维修)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城市道路桥梁的无障碍设施由相应的道路桥梁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制定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承担。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移动、涂改、封闭无障碍设施和标志,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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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的审批)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确需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同意。

因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改造等管线井及树穴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按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方案,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同步迁改。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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