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

的反系统倾向。[10]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后果,季卫东认为,汉代“以礼入法”改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11]不过,他不无遗憾地指出,中国学者“对…以礼入法?所引起的中国秩序原理的变化及其深远的意义似乎没有充分展开讨论。”[12]也许,武树臣的观点可以作为朝这一方向进行讨论的一个提示。武树臣在讨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和实践时指出,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的方式恢复了古已有之的判例法,而且还由此形成了新的法律样式的雏形——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13]

二、关于“儒学法家化”

余英时首先提出“儒学的法家化”这一与“法律儒家化”相对的观点。他解释道,“儒学的法家化”不是单纯地指儒家日益肯定刑法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远在先秦时代,荀子“王制”和“正论”两篇已给刑法在儒家的政治系统中安排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汉初儒学的法家化,其最具特色的表现乃在于君臣观念的根本改变。汉儒抛弃了孟子的“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而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14]

身为儒家而发挥法家“尊君卑臣论”的代表人物有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余英时把叔孙通算作汉代第一个法家化的“儒宗”。[15]他认为,叔孙通这位“与时变化”的“圣人”把“尊君卑臣”变成了儒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16]

可以说,如果不是叔孙通的礼仪,汉高祖即使拥有法家用法、术、势熔铸的绝对君权,也不容易感到自己当皇帝究竟有什么威风。仪式、程序使得君主的实权得以演练出来,使臣民在耳闻目睹中受到尊君的“教育”,从而在耳濡目染的熏陶中获得敬畏的心理,由此才能达到“大礼崇敬”的效果,使草民不敢犯上作乱。礼作为“教”,只有经过“仪(式)”的表达,方可达到目的。叔孙通制礼仪,使曾对秦王朝犯上作乱的逆臣刘帮实实在在体会到了儒家的好处,为儒家得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切依法办事的秦始皇虽然仰仗法家的鼎力相助建立了天下统一的功业,却也因法律缺乏应有的弹性而给新生的政权树立了太多的敌人。汉朝之所以能有相对较长的国祚,是因为儒家的加盟为刻板的法律带来了古代经义中蕴含的道德变量,使得对罪的认定从过分强调客观行为,到“原心定罪”的主观考查同时进行,从而大大增加了定罪量刑的灵活性。儒家化的法律实现了刚柔相济。君主并未因法律的弹性而损失绝对的权力——因为灵活处理案件的最终权力仍然保留在作为首席法官的皇帝手里,倒是皇权有了德主刑辅这一阴阳并举的有效载体。

余英时还把公孙弘列为“儒学的法家化”代表人物,他指出,公孙弘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传统中“两面派”的开山大师。他的“人主广大,人臣俭节”的主张把“尊君卑臣” 的原则更进一步地推广到君与臣的生活方式之中;他不肯“面折庭争”便是要阉割先秦儒家的“谏诤”传统。总而言之,任何情况下他都不愿意损伤君主的尊严。[17]先秦儒家的君臣观在董仲舒手上也经过了一番彻底的法家化。[18]

清代的学者如何焯和沈钦韩都力辨公孙弘本是杂家或刑名(法)家,并非真儒者,余英时说这一点并非关键所在。他认为,公孙弘之所以能致身卿相,正是由于他打的是儒家的招牌。《史记·儒林传》说:“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天下学士靡然乡风矣。”大批的法家改头换面变成了儒生,更加速了儒学的法家化。[19]但是,如果这位公孙先生果然是法家而打出儒家的招牌,岂不正是法律儒家化的证据?至少,儒学的法家化一定程度上是法家自己的工作,甚至可以说,这是法家的法家化。

对于作为法律儒家化证据的“春秋决狱”,余英时却以其作为“儒学的法家化”的证据。戴震说:“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与某书》)”又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余英时指出,汉代的“经义断狱”比戴东原说的还要可怕,人不但死于法,而且同时又死于理。这才是“更无可救矣” !董仲舒著了一部“春秋断狱”(又叫“春秋决事比” ),把春秋完全化为一部法典,更是儒学法家化的典型例证。[20]余英时这样说,似乎《春秋》本与法律无关。其实,董仲舒潜心钻研的《公羊春秋》本来就崇尚法制。也许可以说,《公羊春秋》本来就是亦儒亦法的。董仲舒只是将其顺理成章地运用于司法实践罢了。[21]从这个角度来说,儒家在其与时俱进的嬗变中不断将其在荀子的著作中表达的“隆礼重法”倾向发扬光大,并不需要法家为其补充法制的思想。[22]可以说这是儒家的自我修正,而不一定是象余英时所说的那样属于“儒学的法家化”。

针对汉朝酷吏张汤以“腹诽”为罪,董仲舒通过“经义断狱”把刑罚对象直指人的内心,余英时进一步指出,

两千年来,中国知识分子所遭到的无数“文字狱”不正是根据“诛心”、“腹诽”之类的内在罪状罗织而成的吗?追源溯始,这个“以理杀人”的独特传统是和汉儒的“春秋断狱”分不开的。换句话说,它是儒学法家化的一种必然的结果。[23]

董仲舒把“尊君卑臣”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社会关系方面,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三纲”之说,《春秋繁露》的“基义”篇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就是后世儒家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的教条。现代人攻击儒家,尤其攻击“三纲”说。但事实上,“三纲”说也是法家的东西。韩非“忠孝”篇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余英时认为,儒家“三纲”之说渊源于此。由此可见,董仲舒所要建立的尊卑顺逆的绝对秩序根本上是儒学法家化的结果。[24]现代人都说中国君主专制的传统在精神上是靠儒家支持的。这话不知道算是恭维儒家还是侮辱儒家,至少韩非的“孤愤”之魂一定会委屈得痛哭的。现代人之所以读错了历史,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叔孙通之流“缘饰”的成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历代帝王中很少有人象汉宣帝、明太祖那样坦率可爱,肯公然地说:“决不施仁政” !

[25]难怪朱熹说,到他那时为止的一千五百年之间,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王、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26]

章太炎指出,明清两代儒法在政治上互为表里的历史事实,则是无可否认的。余英时进一步说,儒学的法家化不限于汉代,它几乎贯穿了全部中国政治史。[27]

三、关于“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在《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一书中,梁治平各以一章篇幅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使得法律与道德在中国法史上的双向渗透得以完整地揭示出来。这一过程也许可以说成是儒法两家思路的互补性平行推进,共同铺就封建制度的两条路轨,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礼与法、法治与德治、儒家与法家、术与治、政教与刑罚、隆礼与重法的合题。

关于“道德的法律化”,梁治平首先强调秦汉法律中都有合乎儒家精神的内容,进而指出儒法两家共同参与了秦汉年间汉民族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建。他根据沈家本《汉律摭遗》的考证,认定“不独汉律中多有合于儒家精神的内容,秦律也不纯是非儒或是反儒的。”[28]梁治平又根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以及“封珍式”的部分案例得出结论说,秦汉法律即使…纯本于法家精神?(瞿同祖语),内中亦有许多基本上也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不但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而且表明了它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特别是表明了汉民族于秦汉两朝数百年间,为完成历史转变,共同建构新价值体系所作之努力的同一性与连续性。[29]

梁治平认为,在用法律执行道德方面,秦先于汉。他指出,虽然在秦代的法律里面,确实有些内容与儒家伦理相悖,我们却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秦法是在系统的反儒思想指导下制订的。因为事实上,我们不但发现儒、法两家思想在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上保持着一致(往往是无意识的),而且在秦、汉的法律里面,也可以发现不少一般说是合乎儒家伦理的信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秦人自觉地运用法律来执行道德,实际是走在了儒家的前面。早期儒家虽然没有完全地排斥法律的功用,毕竟由于过于热诚地推崇德治而表现出轻视刑政的倾向。从这一意义上讲,汉儒后来在法律中重建价值体系,确立以刑弼教的原则,虽然是远承三代之传统,却也是直接受秦制影响的。[30]陈寅恪甚至认为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他说,《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得以实现。[31]

四、儒法两家的异同

(1)儒法两家的差异。关于儒家何以受欢迎,法家何以受抵制,李约瑟有很有趣的评论,他说,研究中国思想史的学者,如果对儒家不断的陈词说教感到厌烦,那末只要一读法家的著作,就会回头来对儒家表示热烈欢迎,并体会到儒家的某种抗拒暴政的深刻的人道主义了。[32]

侯外庐从如下几个方面讲到儒法的不同。他说,礼在于…别?,而法在于…齐?。[33] 礼和法是不同的统治阶级的工具,…礼?是旧的贵族专政的法权形式,即区别贵贱尊卑上下的法度;…法?是国民阶级(贵族、自由民、

手工业者)的统治人民的政权形式。从礼到法的转变具有一系列的斗争,一方面,从晋铸刑鼎,郑作刑书以来,所谓弃礼用法就遭受公族的反对,说这样就破坏了上下之别,贵贱之度,长幼之序;另一方面,法家刑公族以为法,废公族以立威。[34]侯外庐认为,以氏族贵族与国民阶级的矛盾为时代的危机,是诸子的共同看法。但儒家把危机的责任委之于破坏礼乐的小人,而法家则以危机的罪过归之于亏法擅为的氏族贵族;儒家以礼乐为调和矛盾的平衡器,而法家则以法术为解决矛盾的手段。[35]

冯友兰解释了两家的不同功能。他说,法家是些现实的政治家,他们是能够针对新的政治状况提出新的统治法术的人。所以,随着中华帝国版图的扩展,统治者不能不依靠法家的理论和技术。这就使得汉朝以来的正统儒家,总是责备各朝的统治者是…儒表法里?。但是在实际上,不论儒家学说、法家学说,各有其应用的适当范围。儒家学说的专用范围是社会组织,精神的和道德的文明,以及学术界。法家学说的专用范围则限于实际政治的理论和技术。[36]

(2)儒法两家趋同之处。汉儒在为儒家思想寻求行世机会时逐渐从原儒的君臣关系相对论过渡到君臣关系绝对论,于是就与法家殊途同归,都主张为了君主一统天下而厉行思想专制。有趣的是,法家发现,为了君主的一统,必须禁绝儒家;儒家发现,为了同样目的,必须根除法家。这一点可从比较李斯与董仲舒的两段话看出来,只是李斯的主张里多了对违禁者的严厉处罚: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在一份奏章中说,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之制,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引文中有删节)

据《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在上书中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无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引文中有删节)另外,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陈寅恪却认为,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也许,两位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立论与其说是表明儒法两家的不同,不如说恰好证明两家有内在相通之处。个中原因,也许正象梁治平所言,儒法两家共同参与了秦汉年间汉民族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建。

五、余论

陈寅恪、瞿同祖讲“法律儒家化”,是因为站在儒家立场上看汉、晋时代儒家对法家传下来的法律的改造,看到了“法为儒用”的一面;余英时讲“儒学的法家化”,是因为站在批判法家的立场上,看到了儒家思想中法家的一面。对诸如春秋决狱这样的史实的不同见解,恰好说明这一史实具有的丰富意义。正是通过不同的释义,丰富了我们对历史的理解,正象儒法两家可以互补一样,学者的不同解释也可以互补。在这一意义上,梁治平对法律与道德的互动作出的精彩分析,为我们深刻理解中国法文化史提供了恰当的框架。

也许,我们看到的儒法对立只是一场外行看热闹的误会,在时代变迁中两家为了使自己从理论化为现实社会的动力而有意无意形成的精神深处的契合,才是它们关系的真实写照。由于两家最终都采取为君主服务、又借君主实现自己的理想的策略,使得它们终于弥合了因分别强调道德自觉、法律强制而造成的分裂。

其实,无论是儒家强调的德治还是法家强调的法治,历史上都是君主的工具,其重心不在于“德”或“法”,而在于“治”。德、法其实都是“术”,“治”才是目的。而传统中国的“治”是君主的治,是治民的“治”。民主即是民治,而不是治民。因此,民主时代必须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要实现从治民到民治,也许我们非得在儒法两家之外另辟蹊径,在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之外谋求另类思维。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思修期末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本书为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15年修订版(仅供参考) 1.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 3 2.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修”课的意义和方法。 3 3.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及重要意义的理解? 3 4.什么是理想什么是信念? 4 5,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才的作用 4 6.如何认识个人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关系? 4 7.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实现自己的崇高理想? 4 8.什么是爱国主义?如何理解其科学内涵及优良传统? 5 9.新时期的爱国主义有那些内容? 5 10.什么是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是什么? 5 11.什么是时代精神?内涵是什么? 5 12.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需要在哪些方面努力? 6 13.什么是人生观?什么是人生价值? 6 14.人的本质是什么?如何理解? 6 15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如何端正人生态度? 6 16.对人生价值评价要坚持那几方面的统一? 6 17.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7 18.什么是健康?怎样协调自我身心关系? 7 19.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7 20.如何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7 21.道德的本质、功能和作用是什么? 8 22.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9 23.如何理解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 9 24.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10 25.谈谈当代大学生怎样树立诚信品质? 10 26.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建设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10 27.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10 28.遵守网络生活中道德要求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1 29.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11 30.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1 31.什么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2 32.《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3.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34.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35.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及关于结婚的相关规定。36.简述法律的一般含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37.什么是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及法律适用? 38.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9.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0.什么是法律思维方式?它的特征是什么? 41.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42.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43.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4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5.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6.简述我国民事权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47.简述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48.什么是刑法?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9.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50.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紧急避险?其成立条件分别是什么 1.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 在学习要求,生活环境,社会活动都有变化的大学 中首先要认识大学生活的新特点。要培养自主学习的能 力,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学会过集体生活 也要独立: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树立独立生活的意识; 虚心求教,细心体察; 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实力新的学习理念。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培养优良的学风、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树立远大的理想。 2.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修”课的意义和方法。 这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实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版复习要点

1.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新时代是我们理解当前所处历史方位的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意味着1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2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 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 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大学生怎样才能成为时代新人? 大学生应该以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为根本要求,成为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 大学生成为做有理想有本领的时代新人, 要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牢记使命,自信自励; 要有高强的本领才干,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要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讲究奉献,实干进取; 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3.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方面,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 另一方面,法律为思想道德提供制度保障。 4.人生观的主要内容 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

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 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精神状态; 人生价值是指人的生命及其实践活动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5.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实践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 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相互区别,有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 总之,人生目的表明人的一生追求什么,人生态度表示以怎样的心态实现人生目标,人生价值判定一个具体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人生目的决定着人们对待实际生活的基本态度和人生价值的评判标准,人生态度影响着人们对人生目的的持守和人生价值的评判,人生价值制约着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的选择。 6.个人与社会的辨证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最根本的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只有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我的发展。 7.人类社会最先进的人生追求 “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8.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作者:新文章来源:《法学家》1997年第5期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7日梁启超先生是我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一位颇有建树的法学家。他在系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热情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而精辟的见解。早在本世纪之初,他就大声疾呼: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法治要加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他这些见解,对我们当前的与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必须实行法治主义 梁启超很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认为为政必须实行法治。他反复强调:“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自存矣”;“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1〕他首先从法理学上深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 1.法是国家的意志。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是由法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而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国家的意志。他说:“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2〕他从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出发,把国家比作个人,认为个人有个人的意志,国家有国家的意志。法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立法以治天下”。 2.“法者,天下之公器”。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点。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提倡“刑无等级”、“同罪同罚”;二是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梁启超把法说成是“天下之公器”〔3〕,意在阐明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4〕梁启超把是否实行法治,视为区分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者,则愈野番而已。”〔5〕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工具。梁启超认为,人为了生存,要结成社会。人在社会中,要享有自己的权利,也要尽一定的义务。这样,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就是由法律规定的。所谓“以法治国”,就是“一国之人各有权,一国之人之权各有限之谓也。”〔6〕同样,人在社会中,也要有自由。但自由也应有限度。“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7〕自由应以服从法律为前提。不受约束的自由,不服从法律的自由,对社会的危害,犹如洪水猛兽。因此,侵犯他人自由者,应该受法律的制裁。“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 础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题,20分) 1.社会主义大学的培养目标是() A、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人才 B、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C、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D、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2.实现理想信念的根本途径是() A、志存高远 B、社会实践 C、理论学习 D、人际交往 3.处理人际关系应坚持的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 A、平等 B、诚信 C、互助 D、个人主义 4.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是() A、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C、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D、为祖国统一,主权完整贡献力量 5.人生观的核心是() A、人生价值 B、人生态度 C、人生目的 D、人生信仰 6.社会主义道德以()为重点 A、团结友善 B、诚实守信 C、勤奋自强 D、敬业奉献 7.法律是以()为基础的。 A、意志 B、经济关系 C、政策 D、政治 8.我国依法治国的标准是() A、宪法和法律 B、社会道德 C、社会习惯 D、风俗和礼仪9.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 A、文明礼貌 B、助人为乐 C、遵纪守法 D、保护环境

10.科学的人生观是() A、自保自利的人生观 B、及时享乐的人生观 C、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 D、合理利已主义的人生观11.我们在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A、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B、只有集体利益,没有个人利益 C、先集体后个人,先他人后自己 D、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 12.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 A、慎独 B、勤劳勇敢 C、艰苦朴素 D、为人民服务 13.人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一系列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道德倾向和特征称为() A、道德观 B、道德品质 C、道德理想 D、道德行为 14.信念是() A、一种知识体系 B、强调的是认识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C、一种思想和理论 D、认识、情感和意志的融合和统一15.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制度有() A、《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B、《劳动法》和《婚姻法》 C、《组织法》和《公务员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公务员法》 16.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A、人民群众 B、中国共产党 C、人民代表大会 D、司法机关17.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8.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下列哪个机关行使。()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政府 19、依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自己整理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笔记

一、绪论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一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①、是时代发展的需要。②、是适应国际环境剧烈变化 要求的需要。③、是执政党担负引领社会思潮的政治责任的需要。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 4、创新学习是一种以求真务实为基础,采取创造性方法,积极追求创造性成果的学习 5、人才素质是什么? ①徳是人素质的灵魂②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③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④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6、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大学生需要确立的成才目标。 7、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①确立独立自主意识②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③虚心求教,细心体察④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8、大学生应该塑造的崭新形象 ①理想远大,热爱祖国②追求真理,善于创新③德才兼备, 全面发展④视野开阔,胸怀宽广⑤知行统一,脚踏实地 9、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10、思想道德与法律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中药手段。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人们学法学尊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是人的基本素质。 11、学习“思修”课的意义:①有助于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 才之路②有助于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 识基础③有助于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二、第一章 1、理想的含义: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使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一、引论 法家是先秦诸学派中最重视法律的一派,因此学界也流行着一股到法家思想中寻找现代法治要素的思潮。然而,在进行这种尝试之前,首先应当回答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即在法家法律思想体系中“法”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或者说“法”与法家的另外两个重要范畴“势”与“术”之间是什么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理解法家的理论,更关键的是为法家在现代的复活提供目标指向。事实上,在法家的思想体系中,尊君一直处于核心地位,所谓“法”与“术”只是君主维持“势”的两种工具,韩非就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这种倾向掩盖了法家在谈论法律时闪现出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秦国的实践正是法家溃败的力证,也表明对法家思想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在研究上述问题之前,有两个前提必须明确。第一,笔者所指称的法家主要包括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四人,并希望从这四个法家巨子中发现法家思想的合理性与缺陷。第二,笔者所理解的法家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孤立的思想家不足以构成一个学派,因此对法家思想的认识应当将上述四人的思想视为一个整体,并于其中探索思想的内涵及流变。以往的研究多为单独分析慎到、申不害、商鞅,最后再论述集大成者韩非,这种研究方法不易于真正指明法家诸子思想的前后承继关系,似乎给人一种各自为战的感觉。韩非对慎、商、申三人的继承决不可能是简单相加,只有将四人放在一起并置于各自的主题之下,才能真正认识到韩非与其他三者的联系。 二、法家之势论与君主专制 法家思想有三个重要范畴,即“法”、“势”、“术”。关于三者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术”中心说(如熊十力)、“法”中心说(如杜国庠)、“势”中心说(如谷方)。[2]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这可以从商鞅、慎到以及韩非的论述中获得明证。 《尹文子·大道上》云:“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非常明显,“势”就是君主统有天下的权位。商鞅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势”这一概念,但也提出一个近乎类似的名词——权。“权者,君之所独制也”。[3]尽管商鞅推崇君权,但是以他又是一个法治主义者,这就使他必须处理君权与法权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商鞅是一个君权胜法权的典型。商鞅认为国家的治乱寄于君主一身,法律只不过是维护君权的手段,“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者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1]同时,商鞅否认君主的圣人化,他指出君主的德行、智力并不是最出众的,君主必须依赖法维持至高无上的权位。“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急,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2]基于此,商鞅将君主的地位完全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之上,“国之所以重,君之所以尊者,力也”。[3]这种一味推崇实力的政治观点将法权完全置于君权的控制之下,商鞅设想的“君臣共操”之理想绝无实现的可能,相反却转变卡里克利斯、斯拉雪麦格所说的“强权即公理”的霸术。事实上,造就一实力强劲、上下一心、君主独尊的帝国本就是商鞅的心愿,在此过程中君主已成为可怕的权力利维坦,在君主之上没有任何客观的价值准则足以形成制约。在这一点上,韩非传承了商君的事业,并将法、术理论异化,使君主成为恐怖的、深不可测的独丵裁者。恰如萧公权先生所说:“其势治之论,不问君主之行为如何,而责臣民以无条件之服从。于是君主本身遂成为政治之最后目的,唯一之标准,而势治成为君主专制最合逻辑之理论。”[4] 与商鞅的极端尊君不同,慎到虽然直接提出了“势”这一范畴,但是慎到是比较坚定的黄老思想的拥护者,他在君主之上设置了“道”这个永恒的宇宙运行法则作为权力的制约。他基于黄老学的立场,明确主张君主的行为应受到“道”的限制,如“以道变法,君长也”,“小人

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研究性课题研究 学校:汕头经济特区林百欣中学 班级:高二(9)班 小组成员: 指导老师:罕蒙爱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的。众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他们对近代史以前二千年中国成文法制的影响也可能比儒家更大。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在二十一世纪的世界里,那些二千多年前的法家典籍--如《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是否还值得重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法治"是否完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而与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毫不相干?本文的目的,便是对这类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二、研究目的 希望通过研究学习,对法家思想有进一步了解,它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在哪些方面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我们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世界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法家思想及法家精神中必有其精华。这些对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有可供借鉴之处。即使是其糟粕部分,也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内容:法家思想体系内容 方法: (1)网上查询资料 (2)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 四、研究结果

(一):特点 法家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更注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就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可见我们的古人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可以站在治国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法治,从历史的实践来看,魏国因李悝变法而富强,嬴政以商鞅、韩非理论为指导结束汹汹乱世,建立强大的大一统秦朝,自西汉后期开始,尽管统治者为加强封建专制政权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实质上他们是采取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来治理国家,而之后在中国古代史上出现过的几次盛世局面,如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无不体现出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吏治清明,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重法、守法等共同特征。? (二):时代背景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是中国哲学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总格局,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产生了儒、道、法三大思想潮流。法家的法律观及其法治主张,是一种完全的,超前成熟的意识形态,无论对于经济,政治以至文化的法律观念,都是完整的概括和指导,但是,与现代法律思想不同,法家的一切思想都是涵盖于具有中国特色之中--一切均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服务,甚至有些观念可以归纳为政治手段。法家的所有思想均是“中华法系”所特有的理论基础,而非与当今的法律思想一一对应。 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过渡时期,面对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许多有志的知识分子“以九家之术,蜂出并做,各引一端,崇其所言,以此驰说”来挽救那样一个处在阵痛中的社会。法家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社会变革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鲜明的见解和主张。诸子百家在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君权和民权、礼与法、德与刑等问题上。法家思想分化于道家,吸收于儒家批判于墨家,极力推崇“法治”并为封建法制社会设计了几乎至完美的蓝图和草案,可谓开一代理论与实践体系之先河。 (三):代表人物; 从现存的典籍来看,先秦时期的法家的主要人物包括:管仲、子产、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以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1、姜尚生活在周朝,可以说是法家的开山鼻祖,但姜尚的著作遗留下来的很少,而史书记载的关于姜尚的仅限于“武王伐纣”一段。 2、管仲是注意到上层政治建筑的根基是经济基础的第一人。管仲十分重视礼仪廉耻是“国之四维”。但他更看重物质生活条件,并认为只有人民免于冻馁,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内容摘要:法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而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民族精神的内涵,影响着我国现实社会。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明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虽然其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有所不同,但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当代法律的影响 一.法家的产生与代表人物 1法家的产生 春秋时期,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也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学派,如果说儒家和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学术的“显学”,那么,法家当时则是在政治上独步天下。 而在现代也有学者在描述传统政治特点时,用几种说法:儒表法里,儒法互补,儒道互补。这可见法家对历代王朝的巨大影响。 在这“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的产生为当时统治者统治天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建立有秩序的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而这些人当中主要代表是:法家理论的真正开创者李悝,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和著名的商鞅变法的商鞅。他们为法家思想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 在法家学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主张和派别,有齐国一派的法家,有秦国一派的法家;有慎到的“势”,有申不害的“术”,有商鞅的“法”。各种派别甚至互相矛盾。 商鞅认为,不同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已大不同于以前的社会,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狡伪—“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1) 因此,他认为在“贵贵而尊官”的“下世”,则亲

最新2019《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期末完整考试题(测试)

大学期末思修考试 2019最新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含答案] 一、选择题 1.人们在公共场所还不时看到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发生。这就需要不断提高人们(A)。 A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B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C遵守家庭美德的自觉性 D遵守国家安全法的自觉性 2.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 A.男女平等 B.夫妻和睦 C.勤俭持家D.尊老爱幼及邻里团结 3.关于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中正确的说法有()。 A、竞争需要借助作才更有可能获胜,合作增强了竞争的能力 B、竞争中有合作,合作中竞争,二者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C、合作是为了更好地竞争,合作愈好,竞争中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D、在现代社会中,无论竞争还是合作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物质利益 E、竞争层次的客观性决定了无论何种竞争都离不开合作,合作的基础在于竞争 4.行政执法的主体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B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 C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 D公民 5.社会理想是人生理想的核心。社会理想在我国指的是( AC ) A.中国共产党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最高理想 B.人们对未来道德关系、道德标准和道德人格的向往 C.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D.人们对未来的工作部门、工作种类以及业绩的向往和追求 6.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人民当家作主 C、权力制衡 D、人民的生存权 7.在追求理想的过程中,面对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应该(CD) A、用理想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现实 B、不加分析地全盘认同当前的现实

C、充分认识理想实现过程的长期性、曲折性和艰巨性 D、既看到理想与现实矛盾冲突的一面,又看到它们相一致的一面 8.关于法律部门(即部门法)的含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在形式上表现一致法律规范的总和B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在调整对象为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D在形式上表现不一致法律规范的总和8 国家的根本法是(C)。 A行政法B刑法C宪法D民商法 9.当代中国人实现爱国之志、成长为真正爱国者的必由之路是() A、接触和体验国外的社会环境 B、拒绝接受其他民族、其他国家先进的东西 C、投身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D、倡导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一切领域都与西方接轨 10.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 C )。 A个人主义B民族主义C集体主义D小团体主义 11.有的人身处逆境而百折不挠,有的人在顺境中却长吁短叹,有的人笑对人生,有的人看破红尘,,这些都是( B ) 的表现。 A人生目的B人生态度C人生理想D人生信念 12.从本质上讲,理想和信念都是人类在( B )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和精神现象。 A思想发展B社会实践C科学研究D哲学思维 13.讲法律,要求( )ABC A.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B.某种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C.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D.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可以抛弃或搁置法律. 14.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是()B A.法律的创制 B.法律的国家强制力 C.法律的强制力 D.法律的效力 15.人生观主要内容包括()ACD A.人生价值 B.人生的生活水平 C.人生态度 D.人生目的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离和相互制衡,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宣称“主权在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宪法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可见,现代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在我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就是王法。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 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家认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一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一) 开课学院:社科部类别:统招、科亚共(8 )页课程号:0110043001 考试性质:考查 适用学期:2006-2007(1)适用班级:20XX级工艺、管理类学生 总分一二三四 14 100 10 16 60 ] [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一、不定项选择(每题1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共60分) 1、从理想的涵义及其本质来把握,理想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A.目标性B.现实可能性 C.时代性和阶级性D.超前性和实践性 2、从时序上划分,理想可分为() A.长远理想B.近期理想 C.道德理想D.社会理想 3、信念作为人们对事物的深信不疑的态度,具有以下特征() A.稳定性B.执着性C.多样性D.亲和性E.实践性 4、共产主义的主要基本特征有() A.物质财富,充分涌流B.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C.人人自由,全面发展D.阶级消亡,国家消亡 5、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主要体现在() A.社会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矛盾 B.道德理想与现实道德水平的矛盾 C.职业理想与社会需要的矛盾 D.生活理想与现实经济条件的矛盾 6、青年大学生处在人生抉择的路口,面对的多种选择有() A.专业与学业B.朋友与爱情 C.工作与职业D.政治追求与生活道路 7、理想转化为现实的具体条件为() A.理想必须是有现实根据的B.理想必须是合理的 C.必须具备坚强的意志性格D.要找出正确的实现途径和方法)、爱国主义的含义包括(8.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A.热爱国土山河B.热爱各族人民 C.热爱自己的国家D.热爱自己的职业 9、爱国主义的作用有() A.凝聚作用B.动力作用C.评价作用D.限制作用 10、当代爱国主义的时代内容是() A.创建文明统一的中国B.拯救危亡困境中的中国 C.建立独立自主的新中国D.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11、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是() A.培养全体公民爱国主义情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要 B.推进当代先进文化建设,创新时代精神的客观需要 C.增强综合国力,应对经济全球化新格局的客观需要 D.塑造与培养新一代合格人才的客观需要 12、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才能() A.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B.形成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的良好风尚 C.营造鼓励和支持冒尖、当领头雁,使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 D.坚持科学发展观,从而保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E.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13、人格健全的人,其具体表现为() A.言行一致 B.人生观积极 C.能把自己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 D.把自己的目标和行为统一起来 1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须做到() A.要承担起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B.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C.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D.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放第一位 15、国防观念主要包括() A.国防忧患意识B.国防目标意识 C.国防价值意识D.国防责任意识 E.国防法制意识和国防献身意识 16、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的() A.人生目的B.人生态度 C.人生价值D.人生思考 ) ( 作为待人处世原则的人生目的是”“实惠、”“有用、”、把“方便17.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A.享乐主义人生目的B.悲观主义人生目的 C.实用主义人生目的D.权力至上主义人生目的 18、价值的一般本质在于,它是现实的()与()之间的一种关系。 A.事物的需要B.人的需要 C.人的属性D.事物的属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笔记整理

蓝色为注意出选择题,红色为注意出简答题,紫色为注意出论述题 一、绪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一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精髓), 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 ①、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②、是适应国际环境剧烈变化要求的需要。 ③、是执政党担负引领社会思潮的政治责任的需要。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 二、第一章 理想的含义: 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使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 理想的类型: ①、从理想的性质和层次上划分:科学理想和非科学理想、崇高理想和一般理想。 ②、从理想的时序上划分:长远理想和近期理想。 ③、从理想的对象上划分: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 ④、从理想的内容上划分:社会政治理想、社会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 1.信念的含义: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 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2.信仰的含义:信仰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信仰可分为两种类型: ①一种是对虚幻世界、不切实际的观念、荒谬的理论的盲目相信、狂热崇拜; ②另一种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以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为基础的思想见解或理论主张的坚信不疑、身体力行。 Eg: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包括: (1)理想与信念的作用:①、指引人生的目标。②、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③、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2)理想信念与大学生:①、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②、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③、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1.如何正确立志?①、立志当高远。②、立志做大事。③、立志须躬行。 2.如何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①、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②、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③、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对于理想与现实关系的错误认识,为什么会陷入这样的误区。两种错误认识,有一种认识偏向,是用理想来否定现实。还有一种认识偏向,是用现实来否定理想。之所以会出现这些认识误区,从思想方法上讲,是由于不能辩证地看待和处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①、理想与现实存在对立的一面,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和“实然”的矛盾。 ②、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一方面,现实中包含着理想的因素。另一方面,理想中也包含着现实,既包含着现实中必然发展的因素,又包含着由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条件。 第二章 3.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 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4.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 ①、爱祖国的大好河山。 ②、爱自己的骨肉同胞。

中国法家思想简介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今天就四个方面对法家思想进行阐述:法家思想概论、历史局限性、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和法家与儒家比较。 首先是关于法家思想概论。 一.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 1)“定分止争”,即明确物的所有权。有比喻为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2)“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法势术”结合的思想。其中,“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第二是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涉及人们思想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 二.法自君出,实行“独断”。“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三.“强国弱民”。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四.“刑用于将过”。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_(答案)(1)

《基础》分章练习题答案要点 绪论 一、单项选择 1.B 2.C 3.B 4.D 5.C 6.D 7.D 二、多项选择 1.BCE 2.ABCD 3.ABCDE 4.ABCDE 三、简答题 1. 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①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1分)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1分) ③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1分) ④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1分) ⑤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各自以其特有的含义和实践要求,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分) 2.略。书上有。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 1.D 2.D 3.B 4. A 5.D 6.B 7.C 8.A 9.D 10.B 11.A 12.A 13.C 14.B 15.C 16.D 17. B 18.不用看 二、多项选择 1.ADE 2.ABCDE 3.ABCDE 4. ACDE 5.ABCE 6.BCD 7.ABCD 8.ABCE 9.ABCE 三、简答题 1. 简述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理想和现实存在对立的一面。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超越现实而幻想未来;(2分)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理想是现实的反映,现实中包含着理想的因素,孕育着理想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现实必定要转化为理想;(2分)理想中也包含着现实,在一定的条件下,理想就可以转化成为未来的现实。脱离现实而谈理想,理想就会成为幻想和梦想。(2分) 2. 简述理想的概念和特征。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1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