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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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做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见解和表述。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认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定义,系指行政诉讼主要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影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或者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定,可以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接受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定义第三人。

我国学者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其中也有学者提出以诉讼结果来定义第三人,但是将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列,没有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造成第三人定义的模糊。而且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仅强调了第三人与原告一方的关系,第三

人仅只其利害关系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没有起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定义都不包含当第三人是行政主体,而该行政主体因起诉方没有对其指控而没有成为被告的这种情况。相比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的表述就显得更为全面些。我们可以借鉴来,考虑用“裁判结果”来替代“具体行政行为”的使用。一是因为这是域外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时的通行做法。纵观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用“裁判结果”或“诉讼结果”来做为连接点的,鲜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字眼。我国摒弃“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连接点,不仅与扩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趋势相适应,而且也顺应了国际行政诉讼立法的通行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二是更加贴切实际。因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法院的裁判结果对实体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不合理,会侵害到自己的利益。而且其只是在诉讼开始后才介入诉讼,依据诉讼程序的自然进行,裁判结果是必然的,因而对裁判结果的关注才是最重要的。

基于以上分析,可将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表述为: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与裁判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或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其参加诉讼的人。

此定义有以下内涵:第一,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本来的意思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这种就是与被诉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该结果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裁判结果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化,直接决定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第二,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中来。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当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也不可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中来。行政诉讼第三人并非原来就不能成为原告,但是他毕竟没有作为原告起诉,所以他只能是参加别的主体之间的诉讼;第三,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人除了不能以本诉中的原告或被告作为被告而另行起诉外,其他诉讼方面的主要权利都可以享有。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很多方面行政诉讼制度往往参考民事诉讼制度,第三人制度也不例外,但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却有所不同。为了更好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有必要将其与相关概念加以比较。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可以将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资格提起诉讼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独立请求”是第三人对本诉原被告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本诉的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主张。这种请求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他与争议的一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民事、经济或劳动法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他站在原告或被告的立场上,间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他支持的一方败诉,他将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最关键的不同是参加本诉的基础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本诉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被告行政机关双方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本诉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诉讼第三人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分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固定的,原被告争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法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将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出诉讼而参加诉讼,而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被告所为,自然不存在将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问题。因此只能说,行政诉讼第三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因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使其负担某种义务,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使败诉,也不一定承担义务。行政诉讼第三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范围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也有所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有原告的资格,在诉讼中重新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可以由第三人转变为共同原告身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无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行政诉讼第三人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与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但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是原告,而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另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是该案中的第三人,它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领域各种行为主体间的利害关系,确定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群体日浙趋于多元化,作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可能因违法而使诸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或间接遭到损失,而且可能影响其它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只有加大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由司法机关有限度地逐步解决行政违法的责任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行政,这就非常有必要把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关的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有着意义的,法律在赋予直接受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的相对人以原告资格起诉时,也应当赋予那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却不具备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以第三人资格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与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申请的,法院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办事,而且职权的行使也要符合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只要其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地方,便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时还应予以赔偿。行政诉讼第三人未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职责,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该条款是说人民法院发现原告起诉时遗漏了被告或者有意不告,需要追加被告参加诉讼时,亦应尊重原告的诉讼权利,须征得原告的同意。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应当追加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又如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后,如维持原决定,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时如果把复议机关列为第三人,可以能够促使其履行职责,实现依法行政,同样也可以帮助法院迅速调查取证,明确行政机关各自职权范围,界定其行为是否合法,人而提高行政效率和法院的办案率。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可以与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主张不同,也可以与其中一方的主张一致,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

起上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判可能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保护能够实现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实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权利义务的平衡。利害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范围,是具有行政诉讼意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利于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有利于国家对整个社会的管理,这种利害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均应包括在第三人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之内。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像民事诉讼的第三人那样,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着实体法律关系,它参加诉讼不能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诉的原、被告其中的一方,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它参加诉讼是因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而对被告争议权的无独立请求权,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做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见解和表述。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认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定义,系指行政诉讼主要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影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或者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定,可以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接受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定义第三人。 我国学者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其中也有学者提出以诉讼结果来定义第三人,但是将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列,没有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造成第三人定义的模糊。而且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仅强调了第三人与原告一方的关系,第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业3、4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业3、4答案

20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3)一、选择题 (1)单选题 1.行政法是调整(C)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A行政权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行政 2 (B) 3 (A) 4 (C) 5 (A) 6 ( ) 7 (C) 8 (A) 9 (D) 10(A) (2) 多选题 1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ABCD) A宪法和法律B行政法规与规章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ABCD) 3 (ABCD) 4 (ABC ) 5 (ABCD)

二、填空题 1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是指 2 中级 3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4 5 6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个别效力。 5.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四、简述题 1、简述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 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2、简述公务员的权力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具有以下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论述题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因被答辩人诉XXX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一、x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xxx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xxx6年至xxx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xxx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x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 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

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根据xxx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x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1、xxx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xxx2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_行政法论文.doc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_行政法论文系第三人;(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某种权利的行为;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方受到了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体处罚的一方。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起诉,则受害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如果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则被处罚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如果只有一部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属权利关系第三人。 3、行政确权案件的权属争议人。如果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而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一方,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中强制性补偿案件、赔偿裁决案件的一方不服 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5、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的利益波及人,即被处罚人租凭他人房屋、租借(租用)他人交通运输工具、播放工具等实施某种行为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其利益波及的人,在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行为而向法院起诉时,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几个问题的探讨

行政诉讼第三人几个问题的探讨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三人问题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包括第三人的资格,即哪些情况下哪些主体能作为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等等。随着《行政诉讼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有必要结合行政审判实践,深入研究和探讨第三人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在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对第三人的概念比较通行的看法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于上述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二,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来结束前

参加诉讼;第三,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 二、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资格 1、《行政诉讼法》第27条所称的“利害关系”是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还是包括间接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直接关系就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调整或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作为中介予以调整。如果将“利害关系”仅限定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毫无疑问将缩小第三人的范围,这样的话,对于非直接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个人、组织来说将是不利的,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价值。且《行政诉讼法》第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项并没有将“利害关系”局限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内,因此,“利害关系”也应包括间接利害关系。那么,如何界定间接利害关系呢﹖一般来说,应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这里,与被诉的行政主体的相对方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应包括在内。下求职面试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例如,在诉讼中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但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机关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一部分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作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业3、4答案

20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3) 一、选择题 (1)单选题 1.行政法是调整(C)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A行政权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行政 2 (B) 3(A) 4(C) 5(A) 6() 7 (C) 8 (A) 9 (D) 10(A) (2) 多选题 1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ABCD) A宪法和法律B行政法规与规章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ABCD) 3 (ABCD) 4 (ABC) 5 (ABCD) 二、填空题 1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是指 2 中级 3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4 5 6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 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 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 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个别效力。 5.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四、简述题 1、简述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2、简述公务员的权力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定的转换而成为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行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也可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存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关系中,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形式,也有可能是行政第三人的形式存在。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系和区别的,行政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但是,二者绝对不是同一概念。 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是他并不同于证人,其区别在于: (1)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没有自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其参加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利,只需如实回答所知案情。

(4)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均都无须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注释: [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修订本,第130页。 [2]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3页。 [3]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4]蔡琇媛:《论行政诉讼之诉讼参加制度》,https://www.360docs.net/doc/104957840.html,.tw。 [5]程宗璋:《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地方政府管理》1998年第4期。 [6]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7][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 [8][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4页。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 [9]翁岳生:《行政法》,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页。 [10]邢鸿飞:《论行政相对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中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比较研究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亟待完善。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大陆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种类、范围、法律地位及参加诉讼的程序四个方面的比较研究,更为充分地认识上述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特点和长处,为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提供参考。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一)德国 在德国行政诉讼上,第三人被称为“参加人”。《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1960年)第65条第1款规定:“法院在尚未有既判力终结或尚在较高审级系属中,本于职权或因其他人之申请,可命因裁判涉及其法律上利益者参加。”第65条第2款规定:“就争讼法律关系参与之第三人,如裁判对之亦必须合一确定者,应命其参加(必要参加)。”据此,德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两种:通常参加之第三人和必要参加之第三人,分别为第65条第1、第2款所规定。 所谓通常参加之第三人,是因为其法律上的利益将受到法院裁判结果的影响而参加诉讼之人,由法院依职权或依其申请而使其参加诉讼。例如,镇政府批准一块土地给某公司用于开办工厂,工厂建成之后,土地管理部门认为该公司未经批准用地擅自建厂,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该公司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遂将其诉至法院。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胜诉与否,必然影响到镇政府法律上之利益。第三人因裁判结果而受到影响的利益,并不以公法上的性质为限,私法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 所谓必要参加之第三人,是法院对第三人和原告须为一并作出判裁之情形。即法院的裁判,必然同时、直接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否则,裁判便无法做出。例如,甲、乙两人在街头玩耍,警察误以为二人打架,遂给予治安处罚。甲不服处罚,而诉至法院,则法院的裁判必然决定乙是否应受处罚。简而言之,法院的裁判必然要直接决定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情形,称为“第三人与原告必须合一确定者”。 (二)日本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1962年)第22条(第三者之参加诉讼)第1款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XXX ,性别,年龄,住址 原告:XXX,住所:XXXXXXXX 被告: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XXXX 被告:XXXXXX 住址: 原告XXX因不服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

予以维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XXX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7年06月06日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对于这项规定,自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人的规定,完全有必要结合行政审判的最新实践,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 一、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理论界比较通行的看法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解释,学者们的观点则不尽一致。有的将其归纳为三条:1、第三人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②也有学者将其归纳为: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③还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1、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 );2、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终局判决作出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④以上学者的观点,在如下问题上的认识是一致的:一是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前参加诉讼,三是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四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争议则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基本概括了学界的分歧。 (一)行政诉讼法所称的"利害关系"是否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认为这种利害关系仅指"直接利害关系"的学者认为,由于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所谓直接联系,就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调整或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作为中介予以调整。且这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⑤ 毫无疑问,对利害关系 的这种定性将缩小第三人的范围。对于非直接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个人、组织⑥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这种解释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显然是相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中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司法解释没有把"利害关系"局限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以内。其实,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没有把第三人范围局限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作了扩张性解释和应用,即把与被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也纳入第三人的范畴。间接利害关系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和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以及与被诉行政主体的相对方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个人、组织等。下述案件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原告袁某到商店购物,与店主发生争吵、撕打,帮工王某出手殴打了袁某。事后,该县公安局认定袁某扰乱公共秩序,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王某殴打他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袁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三个问题(精)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三个问题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判决是行政诉讼一种重要的判决形式,笔者就实践中常见的几个问题略抒己见。 一、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规定得比较简单和模糊,造成在履行判决适用范围上认识不统一。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有的学者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行政不作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仅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至于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如果错误,法院不应适用履行判决,而应适用撤销拒绝行为的判决,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通说认为,按照此种理解,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被分化,导致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缩小。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来看,均是从实质意义上理解行政不作为并以此确定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范围。在美国,强制履行判决针对两种情形:不合法拒绝的和不合理迟延的。在德国,则被表述为不作为之诉和否定决定之诉。前者针对的是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既没有拒绝,也没有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后者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否定性决定拒绝作出行政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课予义务诉讼针对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二是拖延履行。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或在法定时间里没有对申请作出答复。这两种情形被界定为怠为处分之诉及拒绝申请之诉。两种诉讼的实体判决要件虽有差别,但原告起诉之声明均属要求行政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3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3 一、填空题 1 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2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 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5 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8 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9 (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10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1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1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4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 二、选择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A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2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D)。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D)。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04957840.html, 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就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正面禁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非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这样,原告或第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3)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如关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只有这样,法院的证据调取活动才不会无的放矢。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无法自行收集时,或者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自身主观过错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都无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进行审查。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编辑本段特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 其参加诉讼两种。 编辑本段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编辑本段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增加了第三款,规定未能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两种第三人均有可能事后提起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诉讼。一

最新版第三人行政上诉状(范文)

第三人行政上诉状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行政上诉状既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声明上诉的诉讼文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上诉审的依据。 二、注意事项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因而委托律师担任第二审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其授权行为委托律师代为上诉。律师接受这类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应当对当事人的委托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上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上诉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享有上诉权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能提出上诉。 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才能成为上诉人的对象。

上诉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上诉无效。 上诉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的方式。 代理律师经审查,确认委托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制作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的格式和书写内容、要求与民事上诉状相同。第三人行政上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xxxx 事实与理由:xxxx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x日附: 一、本上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之探讨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之探讨 【摘要】在行政诉讼中,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承担行政证明责任,当被告举证不能时应承担败诉后果。该制度旨在保障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之平等,但忽略了作为诉讼第三人的行政相对人之利益。如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相关证据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这样直接损害与被撤销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亟需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以切实保障作为诉讼第三人的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诉讼第三人;法院调查取证 【abstract】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the defendant takes the burden of proof,being responsible for the failure of the suit when it comes invalidation of evidence,which is provided by the laws and statutes of the nation the provisions aim to secure the equities and equalities of both parties in lawsuits however,it neglects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benefits belonging to the administration relative(usually is the third party in litigation) triggered by itself when the defendant loses the suit because of it’s rejection to admit proofs without any due reasons,which reflects parts of the drawbacks of this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XXX ,性别, 年龄,住址 原告:XXX,住所:XXXXXXXX 被告:X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XXXX 被告:XXXXXX 住址: 原告XXX因不服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就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

维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XXX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7年06月06日

行政诉讼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吗_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行政类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 热门推荐: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是关于诉讼中的一个分类,对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就是在诉讼中真正意义上的一个主题,可能是一个机构组织,也可能是一个群体的所有人,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行政诉讼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二)义务关系第三人 义务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或者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为"义务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即被剥夺、丧失或减少某种实体性权利。 从概念可以看出,义务关系第三人包括两类: 1、第一类是由于受到了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而参加到诉讼中来; 2、第二类是由于参与了对原告的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讼中来。 (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事实关系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牵连,为了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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