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11月29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

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

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

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

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

(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

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

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

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

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

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

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

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

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

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

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

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

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

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

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三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建立急救病历管理制度,在急救中心(站)和分站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第四条急救中心(站)严格管理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抢夺病历。 第五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标记页码。 第七条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向急救中心(站)或急救分站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 第八条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时,应由急救中心(站)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息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急救中心(站)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院前急救病历、院前病情告知书、院前院内交接记录单。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订必须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院前急救病历是集病案实录,救治承载,告知签字,法律凭证,统计归类、特殊情况记载等于一身的实时记录。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是指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且重点突出。 第四条院前急救病历一式两份,书写应当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

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除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关的医务人员签名。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前完成院前急救病历并上交。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受进修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在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治疗、转送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

院前急救

●院前急救 概念:院前急救是指急、危、重症伤病员进入医院前的医疗救护。 ●急诊科救护 是指院内急诊科的医护人员接受各种急诊病人,对其进行抢救治疗和护理,并根据病情需要,对病人作出出院、留院观察、收住专科病房或ICU进一步救治的决定。 ●危重症救护 是指受过专门培训的医护人员在备有先进监护设备和救治设备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接收由急诊科和院内有关科室转来的危重病人,对多种严重疾病或创伤及其复杂并发症等进行全面监护和治疗。 急诊医疗服务体系(EMSS) 是将院前急救、院内急诊科诊治和ICU救治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院前急救负责现场急救和途中救护,急诊科和ICU负责院内救护。它是一个有严密组织和统一指挥机构的急救网络。 ?何谓EMSS 、ICU、院外救护 ?院外救护:是指在医院之外的环境中对各种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等伤病者进行现场救护、转运及途中救护的统称,即在病人发病或受伤开始到医院就医之前这一阶段的救护。 ?ICU(intensive care unit):是应用现代医学理论,利用高科技现代化医疗设备,对危重病病人进行集中监测,强化治疗的一种特殊场所 ? ?说出院外救护的特点、原则、组织形式 ?对医护人员素质要求高。 ?身体素质-适合强体力劳动。 ?心理素质-沉着冷静、紧张有序。 ?涉及知识范围广。 ?技术技能要求高。 ? ?原则“1.先排险后施救 ? 2.先重伤后轻伤 ? 3.先施救后运送 ? 4.急救与呼救并重 ? 5.转送与监护急救相结合 ? 6.紧密衔接、前后一致 ?广州模式(指挥型):中心具有全市院外救护的调度指挥权 ?重庆模式(依托型):中心依托于一家综合性医院 ?上海模式(单纯型):中心和其所属分站与该市若干协作医院紧密配合的急救模式 ?北京模式(独立型):是首都院前抢救和重大急救医疗任务的统一指挥、调度和抢救中 心 ?深圳模式(交叉型):既依托各大医院,又自成体系的急救医疗指挥中心 ?香港模式(附属消防型):中心与消防、司警统一通讯网络,报警电话为"999" ? ?简述院外救护“生存链”由几哪个环组成及其内在的含义 ?第一环——早期通路(早期呼救) ?第二环——早期心肺复苏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3年11月29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天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完善院前急救设施配备,加强人员配备管理,利于院前急救患者的救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一般情况下的院前急救过程控制(不包括大型灾害事故急救)。 三、职责 (一)、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督促配置救护车上院前急救所需的设施及药品。 (二)、由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配置救护工作所需的医生、护士、司机。 (三)、由护士长、护理责任护士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材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并经常保持救护车箱内的卫生。 (四)、由出诊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救护车司机要熟悉本区交通情况,保持车况良好,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审。 四、工作程序: (一)、救护车设施策划及配置:由急诊科主任负责救护车设施策划和配置,所需设施及通讯器材,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申请、领用。(二)、值班人员准时接班,熟悉了解上一班的救护情况,坚守岗位,认真作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三)、值班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行车路线、病情或受伤情况,要求呼救者提供联系电话(且不要随意使用该电话)以便随时联系,并立即通知出诊医生、护士和司机在5分钟内出诊。不得拒绝出车。 院前急救内容: 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时,对患者应有高度负责精神,应立即检查患者,动作迅速,处理果断,根据病人情况可就地或就近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送回医院进一步抢救,转送过程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如有3个以上的重伤者,应迅速报告科主任是否增援。 1、现场急救:目的在于挽救和维持基本生命,减轻途中痛苦和并发症,强调对症治疗。 ①维持呼吸系统功能(包括吸氧、吸除痰及分泌物,呼吸兴奋剂,口对口人工呼吸,气管插管人工呼吸等)。 ②维持循环系统功能(包括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护、除颤、有生命危险的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等)。 ③维持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急性脑血管病的处理,预防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治疗、控制癫痫等)。 ④急性中毒、意外事故处理。 ⑤脑、胸、腹、脊柱、四肢以及其他部位外伤的止血、包扎、固定、搬运。 ⑥止痛、止吐、止喘、止血等对症处理。 2、途中救护: ①合理转运分流患者,但对转运伤病员要求快速安全。

综合管理办法于建立优质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中对抢救成功率和急救差错事故的影响

综合管理办法于建立优质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中对 抢救成功率和急救差错事故的影响 目的分析于建立優质120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中应用综合管理办法的抢救成功率和急救差错事故情况。方法对该院2017年5月—2018年5月120急救中心接诊170例患者临床资料加以分析,按照于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中不同管理办法分成2组,将85例行传统常规性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管理患者设为对照组,将85例于其基础上行患者设为观察组,对两组抢救成功率、急救差错事故及满意度评分情况进行比对、分析。结果两组抢救成功率98.82%、96.47%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差错事故、急救缺陷和医疗纠纷发生概率1.18%、1.18%和0.00%均比对照组低,且救护专业性、反应速度和操作技能准确性评分(77.68±9.60)分、(76.57±9.45)分和(82.78±10.60)分均比对照组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于建立优质120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中应用综合管理办法效果明显,患者抢救成功率较高,且有利于减少急救差错事故的发生,提高满意度,值得临床应用。 标签: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办法;急救差错事故;满意度 Effect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Method in Establishing the Excellent 120 Emergency Center Pre-hospital Care Medical Service System on the Emergency Successful Rate and Emergency Error Events FAN Ling-xia Emergency Center,Shishou People’s Hospital,Shishou,Hubei Province,4344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effect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method in establishing the excellent 120 emergency center pre-hospital care medical service system on the emergency successful rate and emergency error events. Methods 170 cases of patients in the 120 emergency center in our hospital from May 2017 to May 2018 were selected and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with 85 cases in each according to different management methods in the pre-hospital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system,the control group used the traditional routine pre-hospital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management,while the observation group used the pre-hospital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management,and the rescue successful rate,emergency error events and satisfactory degree score we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Results The difference in the rescue successful rat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as not obvious (98.82%,96.47%)(P>0.05),and the occurrence probabilities of errors,emergency defects and medical disputes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respectively 1.18%,1.18%,0.00%,which were lower than those in the control group,and the

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11月29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 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 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 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 急救中心(站)。

《院前急救工作流程》

关于印发《院前急救工作流程》 (试行)的通知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工作,规范急救医疗行为,细化急救操作标准,提高抢救成功率,现将《院前急救工作流程》(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年月日 主题词:院前急救工作流程通知 抄送: 办公室 2013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院前急救工作流程 一、各急救(车组)医护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岗进行交接班 二、各急救医护人员(车组)必须服从急诊调度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三、值班调度必须做到“铃响三声 立即接警”,并在1分30秒内受理完毕,及时向相关分中心下达出诊指令,遇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报告制度 四、各急救医护人员(车组)接到出诊指令后,应在3分钟内出车

五、抵达现场后,急救医师应严格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程对病人实施救治,并将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六、坚持就近、就急、尊重家属意愿的原则转送病人 七、抵达医院后,急救医师必须随病人进入急诊科(室),负责向接诊医生介绍病人病情及处理情况 八、(车组)急救任务结束,返回中心(信息上报) 待命

院前急救电话受理工作流程 1、值班人员(各急救医护人员及车组)要提前15分钟上班,做好上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2、铃响三声有应答。 3、“您好,急诊科”起始语。 4、症状询问并迅速判断病情,询问详细地址并确定接车地址(有三字段信息的电话需要重新核对地址)。 5、受理时间控制在1分30秒。 6、登录信息并按急救调度派车。 7、确认出车信息确保车辆任务状态。 8、接到医院周边的求救电话,在派出急救车辆出诊的同时,立即打电话通知医院急诊室或医务科派人外出参与急救,并做好院内抢救准备。 9、接到一线人员要求进行急、危重病人病情转报时立即告知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并做好转报登记。 10、凡接到涉及被打伤、交通事故的求救电话,应告知求救者需拨打110求救,同时通知出诊到现场抢救。 11、准确判读骚扰电话,对于辨别不清楚的电话不要随意锁定,以免错过真实的求救信息。 12、凡接到市卫生局下达的重大突发灾害事故救护任务,调动人员应立即按要求调度车辆、人员,并立即向医院领导报告。 13、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事故,要及时与现场人员取得联系并详细询问现场情况及伤亡人数,合理调配,以便随时增减车辆,通知接受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同时,上报医院领导和卫生

_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2011年改善医疗服务具体措施 一、改善门诊服务 1、规范窗口服务。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主要窗口服务规范》,三级和县级综合医院以及门诊量较大的专科医院实行挂号、检验、“一站式”服务台等窗口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以上挂牌上岗。挂号、取药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改善服务态度,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2、改革服务流程。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优化门诊“一站式”服务和导医服务。开设简易门诊。门诊服务窗口和诊室弹性排班、分层分科分区挂号、收费、候诊。三级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要全面实行电子排队、叫号。注意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实时传输门诊和入院患者相关信息,提前做好服务,缩短患者门诊检查、缴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时间。鼓励开展门诊适宜手术、开设日间病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3、推进预约诊疗。建设省、市级区域预约诊疗服务信息平台。各医院积极推进窗口、诊间、出院、电话、短信、网络、社区等多种预约方式,方便患者预约。2011年,二、三级医院专家门诊预约率分别达20%、50%以上。其他医院也要积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加强预约诊疗管理,确保预约成功率。 4、方便患者检查。合理安排检验检查设备和人力资源,进一步减少预约检查,力争做到随到随查。对需要空腹检查等特殊项目,在人员和时间上要尽可能从患者角度考虑,努力节省患者等候时间。全面推行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发放制度,能即时出结果的,即时发放;能当天出结果的,当天发放。继续完善检验检查结果查询方式,在确保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自助打印、手机短信、电话或网络查询等多种形式方便患者。

5、实行专家门诊“全日制”。方便农村和外地患者就医,合理安排专家门诊,积极推行专家门诊“全日制”和专家门诊“中心制”。专家门诊要确保诊疗时间,确保诊疗质量,对疑难杂症要以专家诊疗中心为平台,及时组织相关专科的专家会诊,让患者得到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紧缺专家门诊号的管理,想方设法杜绝“炒号”牟利行为。 6、安排好节假日服务。认真执行我厅下发的《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节假日正常开诊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1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黄金周”休假方式的通知》(…2007?14号),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安排好节假日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满足患者需求,确保医疗安全。 7、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坚持一切从方便患者出发,完善医院标识和就诊流程引导系统。门诊实行分科候诊,并保证各医疗区域有足够的候诊空间,保持安静、舒适。有条件的医院要开设自动取款机、小卖部、休闲区等服务设施。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为患者创造安静、有序、安全的诊疗环境。 8、强化患者身份识别。运用信息手段,加强对患者的身份识别。对首次就诊患者,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对重复就诊的患者,及时查阅相关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及时识别患者,以便于及时、详细了解病史和治疗情况,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之间建立患者就诊信息交流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医疗费用。 二、改善急救医疗服务 9、强化院前急救服务。完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加强调度指挥,接到呼救信息后,无特殊情况下,农村30分钟内、城市(含县城区)10—15分钟内救护车赶到现场规范开展救治、转运。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的协调配合,确保急救医疗服务的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 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三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建立急救病历管理制度,在急救中心(站)和分站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第四条急救中心(站)严格管理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抢夺病历。 第五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标记页码。 第七条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向急救中心(站)或急救分站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 第八条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时,应由急救中心(站)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息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

一联 由急救站留存(白) 二联 由接受医院留存(红)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 急救站(点)名称: № 00-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出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地址: 到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诉 病史 病史叙述者 电话 体 检 体征:T ℃ P 次/分,R 次/分,BP / Kpa (mmHg ) 意识:正常,模糊,谵忘,昏睡,昏迷,丧失 皮肤:正常,苍白,发红,黄染,青紫,湿冷,僵硬 瞳孔:正常,散大,缩小,不等 对光反射:正常,迟钝,消失 头颈部: 胸部: 心: 肺: 腹部: 脊柱、四肢: 专科检查: 辅助 检查 心电图诊断: 其他检查: 拟诊断 病情 急 轻 中 重 死亡 时间 时 分 不详 死亡 地点 家庭 现场 护送途中 其他 急救处理: 时间:自 时 分起到 时 分止 计: 时 分 药物: 口服 肌注 静脉 护送处置:吸氧 人工呼吸 简易呼吸器 呼吸机 胸外心脏按压 吸痰 催吐 物理降温 心脏除颤( 次) 心脏起搏 心电监护 气管插管 止血 包扎 骨折固定 口咽管 其他 病情分类:危重,一般急诊,单纯运输 死亡证明:已开,未开 是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是,否 急救效果:显效,有效,无变化,恶化 患方合作:合作,不合作,拒绝 患方签字: 离开现场时间: 时 分 病人去向(医院): 医(护)签字: 时间: 时 分 送达目的地: 到达时间: 时 分 病情告知 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患方意见 患方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评价: 科主任: 司机: 医生: 护士: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院前急救工作规范

烟台市院前急救人员工作规范 一、上班前准备 值班员、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应提前15分钟上班,穿工作服、佩带工作牌,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 (一)值班员负责检查指挥终端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点击测试铃声是否正常;检查打印机是否有纸,确保打印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医护人员负责检查当班救护车按规定配置的药品器械及各种表单等。 (三)驾驶员负责检查待命车辆,确保车辆处于“站内待命”状态;检查车辆性能、警报器、警灯及车载终端设备,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启用备用车辆开启车载终端设备登记上班,确保车辆为“站内待命”状态。 (四)担架员负责检查担架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无专职担架员的,由医护人员负责检查)。 二、接受任务 值班时间内,值班员、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员等人员应保持高度待命状态,指挥终端必须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守,确保随时接受院前急救出诊指令。因故不能出诊的,应提前向指挥中心报告,以免延误出车时间;当不能出诊情况解除时,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恢复对车辆调度。 (一)值班员 值班员接到指挥中心出车指令后,应立即认真查看派车单相关信息,并迅速通知派车单指派车辆驾驶员、相关专科医师、护士及担架员在规定时间内(早7:00至晚21:00在3分钟内、晚21:00至早7:00在5分钟内)出车,因故不能出车的,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另派车辆。我市实行统一调度后,各入网医院不再受理急救呼救,如遇病人求救的情况,应告知其立即拨打120求救,由指挥中心统一安排急救。 (二)驾驶员 驾驶员接出车任务后立即发动车辆,待医护人员上车后通过车载指挥终端向指挥中心上传“驶向现场”并立即出车,如发现车辆故障不能出车,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另派车辆。 (三)医师、护士、担架员 医师、护士、担架员接到出诊通知后携派车单,立即跑步上车。 三、行车途中 (一)驾驶员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以最快的行驶速度、最近的行车路线到达派车单注明的接车地点。如若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同时迅速检查故障原因并排除故障,如无法立刻修复,立即请求指挥中心另派救护车完成急救任务。 发生行车事故时,应按道路交通有关法规程序处理,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另派救护车完成急救任务,同时报122。 (二)医师、护士、担架员 1、医护人员上车后应立即与呼救者联系,进一步核实接车地址、了解病情,给予相应的急救指导,并告知大约到达时间及相关事宜。 2、发生车辆故障和行车事故时,协助驾驶员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遇有伤人事故,应及时做好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护工作,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另派救护车完成原急救任务。 3、急救途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指派的救护对象,如路遇非指派对象拦车时,随车医护人员根据病情轻重缓急确定是否更改救护对象。若确定改变救护对象,应立即请示指挥中心请求另派车辆完成原急救任务。若不需要改变救护对象,医务人员应在现场做好解释工作,在对伤病员进行简单的急救处理后立即执行原急救任务,同时请求指挥中心另派车辆增援。 四、到达现场 (一)驾驶员 救护车到达现场,尽量停靠伤病员位置,驾驶员通过车载指挥终端向指挥中心上传“到达现场”;遇重大事故,应协助医护人员反馈现场情况。现场无呼救者或伤病员亲属等候时,立即向指挥中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一、出车前: (1)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夜间由行政值班,特殊情况下医务科可直接调用)。 (2)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保持车辆处于随时待命状态。接到电话10分钟内必须出车。并填写有出车登记,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3)急救车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定人、定车、责任到人。车上的设备、附件不得私自拆卸,如需变动,需经院办公室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拆卸。 (4)急诊护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交接。当日出诊前必须对照《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对抢救物资进行检查。护士长每周一次检查药品、器材、物品,护理部每月检查一次。 二、出车中: (1)院办公室或行班值班接到120电话,并简单询问病情及联系方式后,立即通知驾驶员及值班医生、护士,告之简要病情和联系方式,医务人员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10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出发前出诊医生必须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再次询问病情。 (2)当班驾驶员严禁饮酒,不得酒后驾车。驾驶车辆时不得抽烟,不得与人闲谈,驾驶室内不得私自带人,病人及陪护人员上车后应关好车门后再启动车辆。 (3)救护车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认真执行操作规范。确保行车安全。完成救护任务后及时返回医院,不得路途中办私事和单独出车,私自出车。 (4)医护人员、救护车司机在出车救护时,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工作

牌,对病人及家属在态度热诚,文明礼貌。 (5)出诊人员对病人应有高度负责的精神,进入现场应立即检查病人情况,对危重病人必须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并签署《120出诊、转诊、转院知情同意书》,取得家属签字。 (6)抢救病人要严格遵守医疗急救工作程序及急救原则,按急救医疗规范及服务标准对待病人,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 (7)使用担架搬运病人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将病人固定于担架上。 (8)接送过程中医护人员至少应有一人在病人身旁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如系危急重症病菌,医护人员均须在病人身旁密切病人生命体征变化,便于及时处理,严禁医护人员坐在驾驶室内。如遇危急情况,可第一时间报告院办公室或行政值班,取得院办公室或行政值班的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近医院抢救,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9)加强查对制度,不管是在现场还是在路途中救护,护士所执行的口头医嘱及所有操作,包括时间、药名、剂量、给药方法,要及时记入抢救记录,所有药品安瓿及包装均要核对后带回医院。 (10)接诊病人返回医院后,出诊医师要立即对接诊医师交接出诊情况。如系危急重症患者或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须提前向行政值班或院办公室汇报,告之相关科室提前做好准备。 (11)车辆在外出执行急救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驾驶员应第一时间及时报告院办公室,等候院办公室的指示和安排。 三、出车后 (1)为防止传染病交叉感染,救护车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一般情况下每周清洗消毒一次,如遇外伤血液、呕吐物污染等需及时清洗消毒。车辆清洗消毒由救护

福建规范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 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 二、实施时间 2014-2015年。 三、主要内容 (一)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活动内容 1. 加强建设,严格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 (1)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告。 (2)急救中心(站)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3)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和配置救护车,省及设区市设立急救中心,设区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市)依托县级医院或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救护车的配置达到《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4)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机构内不得擅自使用急救中心名称。 2. 多措并举,推动院前医疗急救发展。 (1)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待遇等方面有倾斜政策,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 (2)积极协调物价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相适应,并建立相应调整机制。 (3)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4)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 (5)建立规范的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病人送达医院后,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接受病人。 (6)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3. 加强监督,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1)除“120”以外不得开设其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电话号码。 (2)制定全省的救护车辆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和宣传。 (3)主动定期会同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黑救护车”进行清理整顿。(4)对院前医疗急救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

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 为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用语 (一)您好,我是急救医生,请问是您要的救护车吗? (二)我们正在路上,病人什么情况?您做了哪些处理? (三)请您配合,我们一会儿就检查完。 (四)现在我们要对您进行XX治疗,请您放松,别紧张。 (五)病人现在的情况比较危重,我们要对他(她)进行XX 治疗,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六)病人病情危重,我们将就近送他(她)去XX医院,在路上病人可能出现病情加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如果您同意,请您在病情告知书上签您的姓名以及和病人的关系。 (七)对不起,根据医疗规定如果您不同意现场检查和治疗或者不去医院就诊,需要在病情告知书上签字,请您配合,签上 1

您的姓名以及和患者的关系。 (八)患者现在的情况是XX,符合病情告知书的第XX条,如果您同意,请您签上您的姓名以及和患者的关系。 (九)现在病人的情况是XX,还需送到医院进一步诊治,病人是医保、自费或公疗? (十)路上您哪儿不舒服请随时告诉我,我们会及时处置。 (十一)您好,我是XX救护车医生,患者初步诊断考虑为XX病,生命体征平稳/不平稳,我们给予了XX治疗,现准备送往XX医院,请您帮忙联系。 (十二)您好,我们是急救医生,这位患者是XX情况,我们采取的治疗是XX。 (十三)您确认不需要救护车了吗?请您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如有需要,请随时拨打120/999急救电话。 (十四)请您付一下急救费用,共计XX元,其中救护车费用XX元,医疗费用XX元,这是您的收据。 二、服务忌语 (一)禁用不礼貌、个人忌讳、无称呼的语句。 (二)禁用有损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形象、名誉的语句。 (三)禁用刺激性、攻击性的语句。 (四)禁用语意不明、令人疑惑的语句。 2

院前急救记录书写基本规范

院前急救记录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是指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重点突出。 第四条:院前急救病历可以使用蓝色、黑色钢笔书写。 第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除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关的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前完成急救病历并上交。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治疗、手术、转送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有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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