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

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劳动保障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区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综合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综合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综合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综合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综合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综合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综合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综合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综合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综合科备案(审核)。 (十)综合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与答案

>>>>>>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法制副校长考核和奖惩工作制度

白家庄小学法制辅导员考核和奖惩工作制度 一、考核内容 (1)参与学校制定年度法制教育规划,每学期上法制课不少2次、; (2)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所在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10分,当年学校被评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先进单位的加1分、评为无毒校园先进单位的加1分); (3)建立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帮教档案,签订帮教协议,教育转化率达90%以上(10分); (4)对学校及周边治安动态掌握清楚,每年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不少于2条,并积极参与整治活动(10分); (5)积极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8分); (6)及时发现掌握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处理率100%(8分); (7)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学生法制教育率达100%(8分); (8)指导学校建立校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构,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8分); (9)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健全完善(8分) (10)每年年底主动向所在学校上级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当年履职情况(10分);(11)较好地完成学校所在地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学校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10分)。 二、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75-89分)、基本称职(60-74分)和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次。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法制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制辅导员职务、级别、以及法制辅导员奖励、解聘的依据。 (1)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法制辅导员,由市综治、教育、司法部门联合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向派出单位建议在晋职、晋级、评优受奖时优先考虑;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

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类编制本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本级

法治教育网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考试答案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1.十八大对法治政府的基本定位进一步凸显了法治在国家总体布局中的地位。() A .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2.加强行政执法保障,要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A .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三项制度》解读] 3.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能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依法行 政的基本要求。() A .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三项制度》解读] 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是通过追究责任方式达到对行政行为的过程监控。() A .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 .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

6.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A .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7.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A.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用临时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A.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9.行政处罚内涵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行为。() A .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0.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 A . 正确 B . 错误 我的答案: 二、单选题(每小题 2 分, 10 小题,共20 分)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1.十八大报告指出,()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范本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办公室及法制员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0.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先由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召开局务会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2016中小学法制教育考核方案

2016中小学法制教育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扎实推进中小学教育工作,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目的 以考核为抓手,深入推进全市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切实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有效增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幅提升中小学法制教育质量和广大师生法治素养,深化德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 二、考核对象 全市各中小学(含民办,下同)。 三、考核内容 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1、开展自查 各中小学对照考核内容逐项认真开展自查和总结,进行整改,并将考评表与总结于每年10月上旬前报市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组考核 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开展现场考核工作。现场考核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结束。 考核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形式: (1)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 (2)查阅资料: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工作方案、总结材料、相关文件和有关活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相关资料; (3)现场检查:对照相关指标,现场考查学校教学计划安排、教研活动资料、教师备课记录、教案设计以及相关文件和有关活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资料; (4)问卷调查:对学校领导、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进行随机问卷调查;(5)召开座谈会: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了解实施情况。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评估综合得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得分=基础得分+激励加分。基础分实行倒扣分制,满分100分;激励加分实行申报制,10分封顶。 1、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学校,由市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市中小学法制教育示范校”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2、考核综合得分在75-90分(含75分)的学校为合格单位。 3、考核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整改考核单位。 六、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小学要把法制教育考核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市法宣办、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指导督促。 2、政法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单位派出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督促其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纳入个人年度工作考评,与个人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挂钩。 3、法制副校长要有一颗视学生如子女的爱心,有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感;要树立“三不三讲”精神,即:不辞劳苦、不图名利、不计报酬,讲责任、讲奉献、讲爱心。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 (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法治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制考试答案与解析(2019.11.22)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20小题,共40分) 1.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 2.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B) 3.省政府在制定政府规章时召开立法听证会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A ) 4.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不得进行调解。(B ) 5.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 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A) 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A) 8.杨某驾车在本市A岗亭闯红灯,接受处罚。又在B岗亭闯红灯,交警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其不再处罚。( B ) 9.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只需口头告知即可,而不必出具书面凭证。( B ) 【答案】错误 10.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继续等待并可进行投拆。(B)【答案】错误

11.《行政许可法》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B)【答案】错误 12.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A)【答案】正确 1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答案】错误 14.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B ) 1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指的是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同时也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B ) 16.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A ) 17.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被监督机关以外单位职责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协助。(B )【答案】错误 【解析】《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被监督机关以外单位职责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予以协助。”s 18.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乡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条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八)程序是否合法;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不属于沈阳调查系统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沈阳调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

法治教育考评标准A

曲靖市教育局创建“法治教育平安校园”考评量表(试行)考评学校(章):考评时间: 项目考核内容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自评考评 一 组织领导10分1、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3分) 1、查文件。无领导小组扣3分,有领 导小组但不是校长任组长扣1分。2、设依法治校办公室,人员、组织、经费三落实。(3分) 2、查文件。没有专人负责,经费没 有保障扣2分。 3、领导重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 署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4分) 3、查看会议记录。领导小组会议少于 一次扣2分。 二 夯实基础10分1、制订有依法治校五年规划。有年度实施方案或工作要点。 (4分) 1、查文件。无规划扣2分,无实施方 案或工作要点扣2分。 2、每学期有台账、年终有总结。(2分)2、查资料。无台账,无总结各扣1分。 3、如期完成各级布置的重点工作或活动任务。(2分) 3、查资料。结合平时掌握的活动反馈 情况,任务完不成酌情扣分。 4、依法治理有关文件资料齐全,归档存放。(2分)4、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2分。 三1、领导班子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累计学法不少于20小时。1、查记录,询问了解。每少一次扣0.5

领导班子学法 用法 10分(2分)分,每少5个小时扣0.5分。 2、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无违法违纪现象。(2分) 2、查会议记录,询问了解。有决策违 法违纪现象酌情扣分。 3、领导班子成员做到普法教材人手一套。(6分)3、实地查看。教材不落实的,扣6分。 四 教职员工普法 教育 10分1、每学期组织教职员工学法两次以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 律知识考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4分) 1、查看记录。合格率达不到要求每1% 扣1分,扣完6分止。 2、教职员工无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2分)2、调查了解。发现一次扣1分。 3、教职员工有规定的普法教材,并达到人手一套。(4分)3、查教材情况,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 五 学生普法教育 25分1、法制课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8分)1、“四落实”中一项不落实的扣2分。 2、制定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职责,作用明显。(2分)2、看履行职责情况资料酌情扣分。 3、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固定的宣传阵地(橱 窗或版面)。(4分) 3、实地查看。无宣传阵地的扣4分。 宣传阵地内容长期不变的扣2分。 4、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一次法制宣传日(周) 活动。(7分) 4、查看记录。报告会每少一次扣2分。 未组织宣传日(周)活动的扣4分。 5、法制教育设施齐全,管理规范,能充分发挥作用。(4分) 5、实地查看。设施不齐全的扣2分, 作用发挥不好的扣2分。 六 校务公开依法管理 15分1、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制定和颁布校内各种规章制 度,规章制度应合法、真实、完善、可行。(4分) 1、查看资料。无规章制度的扣4分。 规章制度混乱或有违法现象的扣3分。 2、有条件的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 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3分) 2、查看有关资料。没有成立教职工代 表大会的不得分。 3、校务公开,监督到位。全面推行校务公开。有关教职工聘 任、奖惩、分配、改革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查看资料,座谈了解。没有实行校 务公开的扣2分。教代会作用发挥不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要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加强统一公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7.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统计数据主动公开,同时报至旗司法局备案。

普法教育考试《民族区域自治法》练习题 (2)

普法教育考试《民族区域自治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原则。 A民主集中制; B国务院直接领导; C完全自治; D民族统一 A正确 2、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A二个以上; B一个; C一个或者几个; D三个 C正确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的顺序组成。 A民族名称、地方名称、行政地位; B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 C行政地位、地方名称、民族名称; D民族名称、行政地位、地方名称 B正确 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D上级国家机关 D正确 5、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负责并报告工作。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C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A正确 6、我国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 A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B国务院从国家领导人员中选任; C国家副主席任命; D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公民 A正确 7、我国()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B正确 8我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什么时候生效?()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B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C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D一经成立便生效 A正确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那么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内给予答复。 A十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 C正确 10、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D上级国家机关 A正确 1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监督。 A最高人民法院; B上级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C正确 12、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 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D正确 13、《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发达地区的企业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应采取()原则。A无私援助; B互惠互利; C无偿投资; D盈利优先

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教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要求,服从学校及上级培训部门的安排,努力完成所规定的任务达到应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加速我校教育现代化进程,更好地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如下教师法制培训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一、加强领导、注重宣传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法制培训领导小组”,以教导主任为常务组长,负责学校法制培训组织、管理、服务、资料积累等项工作 2、学校政教处要把推进普法作为中心工作,为普法服好务,负责教师法制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要搞好法制培训,及时搜集、总结、报道、推广学校、教师在法制教育中的经验,积累、整理普法相关资料。 3、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法,让社会、家长、学生了解普法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努力争取社会、家长、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4、建立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法制培训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对工作中涌现的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普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进行及时推广。 二、培训目标与任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教师队伍应该进一步“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学校将以法制培训为渠道,面向全体教师,突出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班主任的培训,以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适应普法的重点,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素质精良、充满活力的创新型教师队伍。 1、全员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每学年完成每个教师不少于5课时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学的安全及法制教育方面的培训,使教师法律意识明显提高。 三、培训内容 1、教育法规、职业道德、日常法规。 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心理健康、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使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生活观念。 四、培训形式 1、专题讲座 学校聘请县内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专家、法律工作者等来校讲学,或组织教师积极参加省、市、县举办的专家报告,以拓展教师的教育教学视野。 2、组织培训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实验教学培训、信息技术应用培训等各种培训,同时积极开展校内专题培训,并通过比赛、过关考试、技能展示等方式进行培训效果的考查。 五、培训要求 (1)强化理论学习。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针对教育教学改革的动态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类 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及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 2014年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员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宏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办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2015年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宏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宏圣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规章制度共5部,分别是2011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2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7月制定的《山西晋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暂行)》及《宏圣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从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制度的制定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予公司法律实务管理进行指导和员工行为规范的约束。篇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 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