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知识

个人信息保护知识
个人信息保护知识

?时刻警惕,自己和家人的信息不要随便泄露。

?网络上泄露信息可能会很危险。

各种推销电话的骚扰,各种莫名其妙的广告信息通过四面八方传播过来,甚至有人用我们的个人信息进行经济犯罪,到底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信息?

1、不填写各种所谓的市场调研里面的个人信息,即使有奖品发放,也绝不把手机号码、姓

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泄露出去。

2、不随便把身份证复印件交出去,需要办理信用卡、收入证明之类的,必须在身份证复印

件注明:只用于此用途;用身份证的时候,最好不要让别人拿着身份证离开你的视线。

3、收快递的时候,尽量把带着名字和电话、地址的封面销毁;发快递的时候,事先和对方

沟通好,发件方的信息尽量少透露。

4、朋友圈投票尽量不投;不明来源的文章链接和二维码不点击也不扫码;qq、微信、网站

等尽量少的填写信息。

5、不随便下载APP和各种网站资源;网上设置各种用户名尽量不实名制;不可信的wifi

不要连接。

6、如参加必须登记姓名和电话的活动或会议,一定告知对方,不许泄露信息,否则追究责

任;在网络上发各种信息时不发家人的图片、电话、姓名、住址等,尽量少炫耀。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信息泄露有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进而导致财产受损失。因此,保护个人信息,防范个人信息泄露至关重要,这里给大家提供几条防止信息泄露的小妙招:

1、保护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或其他隐私信息,千万不要把这些信息通

过邮件、短信或电话告诉别人,无论这个人表现得多么可靠。任何时候请牢记:合法的组织不会问你这些细节,因为他们已经获得必要的信息,或可以其他的方式来获取。

2、忽略网上你不认识的“朋友”,因为他们可能是骗子伪装而来。因此,务必要

小心在社交网络和与就业相关网站发布履历和联系地址等信息,因为一旦这些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会引起相关损害。

3、保护私人电脑安全。如通过安装防火墙等方式,阻止入侵者远程访问个人计算机;使用复杂密码,提高黑客破解密码难度。同时,不用电脑时记得关机。

4、及时清理“金融垃圾”。丢掉有私人信息的文件前先将其销毁。在销售、捐赠、拍卖或丢弃私人电脑前,用专业软件清除电脑里所有金融信息。

5、留意那些看起来极其诱惑的奖励。骗子往往冒充慈善机构或商务旅客,提供就业机会、奖赏其他“机会”。如果他给的条件不合常理,则是非常可疑的。

6、仔细检查银行对账单、账单及信用卡报告,确认没有可疑交易。每月关注银行账户,如果觉得有可疑(例如发现某项非本人操作的取款),及时联系银行。如果发现银行对账单未按时到达,应尽快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没有收到银行邮件,则有可能邮箱被盗用。即使没有任何贷款或透支信用卡消费,仍需每年检查信用报告,查证盗刷情况是否发生。如果怀疑自己个人信息被盗,应马上联系银行。

7、网上购物需要注意的提醒:第一:在输入信用卡和个人信息之前确认网站是否安全。大多数网站会有防伪安全标志(如网址旁边的挂锁);第二: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商誉好的商家。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为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范了全部或部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过程,为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处理不同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指导。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指导除政府机关等行使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以外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如电信、金融、医疗等领域的服务机构,开展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269-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Z 20986-2007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 20269-2006 和GB/Z 20986-200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性指导文件。 3.1 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含移动通信终端)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能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 3.2 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 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3.3 个人信息主体subjec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个人信息指向的自然人。 3.4 个人信息管理者administrato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实际控制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 3.5 个人信息获得者receive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从信息系统获取个人信息的个人、组织和机构,依据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愿对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3.6 第三方测评机构third party testing and evaluation agency

信息安全学习总结

信息安全心得体会_信息安全学习总结信息安全培训是效果最快最显著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信息安全心得体会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信息安全心得体会(一) 4月24日,学校安排我到北京步同信息培训基地进行信息安全实战班培训。本次培训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举办,虽然仅仅为期五天的时间,但我受益匪浅,我对网络工程及信息安全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并通过考核取得了信息安全网络工程师资格。 本次培训主要任务是学会分布式网络的设计与应用,网络互连技术,以及网络应用中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有利于加深学员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培训老师从中石化、中海油、核电、政府信息中心、安全部网络警察等真实案例出发,利用NetMeeting展示和WINDOWS20xx虚拟环境进行学员间的攻防演练的授课形式,对信息安全从合规化建设入手到影响信息安全的诸多因素进行了深入解析。 通过本次CISP培训,我对信息安全领域知识和技能有了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对今后学校信息安全的布置和设置能够有的放矢,减少不必要的投入浪费,维护校园网络的良好运行,为高效能的信息化、数字化校园建设做出贡献。 信息安全心得体会(二)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正以惊人的速度渗透到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但是,信息技术又是一把“双刃剑”,它为银行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如同瘟疫般的计算机病毒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意代码的广泛传播,涉及到计算机的犯罪案件迅速增长,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鉴于此,对

于初入建行的我们而言,学好银行信息安全知识显得尤为重要。下午,个金部的周经理给我们详细讲解了一些有关银行的信息安全知识,并介绍了建行的邮件都办公系统的使用方法,周经理的讲授深入浅出,让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建行员工在信息安全方面应该掌握的知识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也为我们今后正式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了基础。 通过下午的学习,我们了解到了一些常犯的信息安全方面的错误,比如:开着电脑离开,就像离开家却忘记关灯那样;轻易相信来自陌生人的邮件,好奇打开邮件附件;使用容易猜测的口令,或者根本不设口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报告安全事件等等。也知道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在信息安全方面该如何要求自己:1、建立对信息安全的敏感意识和正确认识2、清楚可能面临的威胁和风险3、遵守各项安全策略和制度4、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信息安全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只要出现一点问题,不仅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还会对人民的财产造成威胁。因此,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安全系统。而对于我们建行员工而言,必须学好银行信息安全知识,能正确识别相关风险并及时报告,防微杜渐,努力提升自己的信息安全水平。 信息安全心得体会(三) 4月24日,学校安排我到北京步同信息培训基地进行实训。本次培训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举办,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仅仅为期五天,但是我受益匪浅,这次实训,让我对网络工程及信息安全有了更深的理解,并通过考核取得了信息安全网络工程师资格。对于本次培训,我有以下几点心得: 1、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本次培训主要任务是学会分布式网络的设计与应用,网络互连技术,以及网络应用中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加深我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老师通过沟通了解,有针对性的教我们一些网络信息安全方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研究报告 六.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 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判断或选择:第一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选择,第二是计算机处理信息与手动处理信息的选择。 首先看第一点,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看,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尤其在信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成本越来越低的环境下,这种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同时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立法时应均不加区别地将法律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一些国家或地区认为,提高企业的效率,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对企业的规制不能太多,更多地应通过市场机制或行业自律机制解决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既要有平等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规定,又要规定对政府机关与其它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同的义务。 其次看第二点,在我国,由于文字和档案管理制度历史久远,加之许多个人信息处理仍未完全实现计算机化或自动化,因此应明确规定法律同时适用于计算机处理信息与手动处理信息。明确法律适用于手动方式处理的信息,不但可以减少法律适用的模糊区域,防止规避法律的现象大量出现,而且对于真正保护个人权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应参考域外立法的普遍经验,将手动方式处理的信息限定在“根据一定的编排标准或检索方式”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而不是所有的手动处理信息。这样的信息对于降低立法的社会成本,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切实保护个人的信息权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附:各国对第一点不同的适用范围 1.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二者:奥地利、波兰、阿根廷。 2.通过一部法律分章进行规定:德国、我国台湾。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2摘自《情报科学》,周健: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 前言 为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结合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掌握 的情况,组织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等单位相关专家,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供互联网服务单位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 1范围 本文件制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管理机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业务流程。 适用于个人信息持有者在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处理过程中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参考使用。本文件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企业,也适用于使用专网或非联网环境控制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69—2010 信息安全技术术语 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 级保护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 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五)] 注:个人信息还包括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3.2 个人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 [GB/T 35273-2017,定义3.3] 3.3 个人信息持有 对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源、环境、管理体系等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相关活动或行为。 3.4 个人信息持有者 对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处理的组织或个人。 3.5 个人信息收集 获得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的行为,包括由个人信息主体主动提供、通过与个人信息主体交互或记录个人信息主体行为等自动采集,以及通过共享、转让、搜集公开信息间接获取等方式。 [GB/T 35273-2017,定义3.5] 3.6 个人信息使用

2020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2020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2020年,知识产权局在市局的精心指导下,进一步强化专利政策、专利资助、宣 传引导、指导服务等工作,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大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 和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现将2020年工作重点总结如下: 一、2020年工作回顾 (一)加强政策引导,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落实省、市发明专利资助政策,制定下发《XX区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的引导作用,对发明专利采取以奖代补 的资助形式。2020年,共兑现拨付省、市级发明专利资助22.8万元,进一步激发了 全区创新创造热情,推进全区专利申请工作快速发展。 (二)紧抓工作重点,服务引导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大户 深入企业加强宣传指导力度,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专利龙头企业的 引领作用,通过到皖南机床、新力油墨、华惠科技等重点科技型企业进行走访,与企 业负责人和科技工作者充分交流,积极引导企业将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黄山皖南 机床的吴立文获得2020年度安徽省优秀企业专利联络员、2020年度黄山市优秀专利 联络员称号。华惠科技、谢裕大公司各一项发明专利获得第五届安徽省专利优秀奖;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充分发挥专利的价值作用,营造激励科技创 新的良好氛围。2020年,花之韵公司成功获得500万元(全市最高额度)专利质押贷款。 (三)鼓励发明创造,凸显专利代理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开展一对一保姆式 知识产权服务活动,深入皖南机床、新力油墨、华惠科技等重点科技型企业走访,引 导企业将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提高创新创造能力。2020年,全区共申请专利193件,其中发明专利63件,共授权专利88件,其中发明专利35件。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73件,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8.4件,遥居全市第一。 (四)强化宣传教育,浓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依托六进、科技三下乡、科技活动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 权保护宣传,营造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让更多企业自觉将知识产权 作为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创优、做大做强;组

个人信息保护知识

?时刻警惕,自己和家人的信息不要随便泄露。 ?网络上泄露信息可能会很危险。 各种推销电话的骚扰,各种莫名其妙的广告信息通过四面八方传播过来,甚至有人用我们的个人信息进行经济犯罪,到底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信息? 1、不填写各种所谓的市场调研里面的个人信息,即使有奖品发放,也绝不把手机号码、姓 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泄露出去。 2、不随便把身份证复印件交出去,需要办理信用卡、收入证明之类的,必须在身份证复印 件注明:只用于此用途;用身份证的时候,最好不要让别人拿着身份证离开你的视线。 3、收快递的时候,尽量把带着名字和电话、地址的封面销毁;发快递的时候,事先和对方 沟通好,发件方的信息尽量少透露。 4、朋友圈投票尽量不投;不明来源的文章链接和二维码不点击也不扫码;qq、微信、网站 等尽量少的填写信息。 5、不随便下载APP和各种网站资源;网上设置各种用户名尽量不实名制;不可信的wifi 不要连接。 6、如参加必须登记姓名和电话的活动或会议,一定告知对方,不许泄露信息,否则追究责 任;在网络上发各种信息时不发家人的图片、电话、姓名、住址等,尽量少炫耀。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信息泄露有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进而导致财产受损失。因此,保护个人信息,防范个人信息泄露至关重要,这里给大家提供几条防止信息泄露的小妙招: 1、保护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或其他隐私信息,千万不要把这些信息通 过邮件、短信或电话告诉别人,无论这个人表现得多么可靠。任何时候请牢记:合法的组织不会问你这些细节,因为他们已经获得必要的信息,或可以其他的方式来获取。 2、忽略网上你不认识的“朋友”,因为他们可能是骗子伪装而来。因此,务必要 小心在社交网络和与就业相关网站发布履历和联系地址等信息,因为一旦这些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会引起相关损害。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解读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解读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记者就《规定》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请他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请问《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李国斌:近年来,我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保护难度不断增大,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出台《规定》,可以进一步完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目前,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重视不够,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完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 出台《规定》,也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需要。贯彻执行好《决定》有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制度,需要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制定《规定》,进一步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制度和措施,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要求。?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过程? 李国斌:2012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规定》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赴吉林、广东、四川等地进行了调研,多次书面征求了部机关相关司局、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省级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征求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制定《规定》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规定(草案)》。 2013年6月28日,我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了《规定》。《规定》将于9月1日生效。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规定》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的定位? 李国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做了界定,并明确了信息收集、使用的原则和相关规则。 目前,各行业普遍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相应的信息保护工作也涉及到众多的部门,我部并不负责管理所有的个人信息。《规定》依据《决定》的有关规定,立足我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由我部负责监督管理的用户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征求意见稿)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0-04-24 00:35 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有序利用,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方式]企事业单位部分或全部采用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时,可依据本指南的原则和要求,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个人信息处理准则或办法,规范本单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第三方机构等可依据本指南的原则和要求,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自律手则、标准和评估办法等,规范、指导相关单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三条[不适用范围]本指南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1)因统计和科学研究需要由统计机构和研究机构匿名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 (2)因家庭事务和个人交往需要由自然人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 (3)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指南中,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任何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是指可通过个人信息识别的特定自然人。“信息处理”是指收集、储存、修改、编辑、整理、汇编、检索、标注、挖掘、转移、披露、公开、传输、交换、删除、销毁等等针对信息所进行的所有行为。 “信息系统”是指为实现信息处理目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并运行的计算机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 “收集”是指获取并记录个人信息的行为。 “加工”是指录入、整理、聚合、挖掘、恢复等除收集、转移、使用、销毁或删除之外的一切信息处理行为。 “转移”是指将保存或拥有的个人信息移交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行为。 “使用”是指运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向公众或特定群体披露、在决策中加以考虑、依据个人信息作出决定或决策,依据个人信息实施某种行动或行为等。 “销毁”是指从物理上毁灭记录个人信息的载体。 “删除”是指从信息系统和载体上永久清除个人信息并不可恢复。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第五条【遵循原则要求】利用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处理,

年公司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总结

2017年**公司 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一、2017年总体情况 (一)主要工作情况 2017年**公司根据**下达的《关于印发**的通知》(**93号)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围绕公司的科研和生产任务,认真部署了知识产权工作,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设专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 专利指标完成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底,公司2017年共新申请专利**件,其中发明专利**件;获得授权的专利**件,其中发明专利**件。公司目前拥有有效专利**件,其中发明专利**件。其他专利转化*、专利奖励申报指标任务均按期完成。 专利培训。2017年4月和10月,公司两次分别邀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公司进行专利培训,以提高公司工艺技术人员的专利点挖掘及技术交底书撰写能力,并拓宽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同时,公司积极参加**举办的专利培训,并安排知识产权主管参加了**市组织的知识产权培训。 专利奖励和资助申请。公司实时关注国家、省、市、区的知识产权政策动态,积极申报各科技口的专利奖励和补助。2017年,公司

的发明专利《**》专利号**获2017年度**省专利三等奖;今年共计申请到省、市、区的专利补助及奖励共计**万元。 知识产权贯标。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使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更进一步,公司于2017年**月正式启动了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预计于2018年完成知识产权贯标外审。 (二)主要经验和体会 知识产权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保障,同时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由技术副总直接负责公司的专利工作,每年划拨专门的经费,用于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投入。 公司把企业发展规划与知识产权工作紧密结合,制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专利的申请、管理等进行规范,同时对有积极贡献的专利及发明人进行奖励。 (三)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工作进展较缓。尽管公司专利的申请数量呈递增趋势,但同时应该看到,真正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专利技术还不多,且目前公司的专利转化渠道仅限于本单位及湖南航天下属单位,转化渠道相对较窄。这就使得公司的一些专利技术走向产业化面临着一些实际的困难。 因此,公司应更加注重实用型和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专利的申请

初中信息技术知识点汇总

初中信息技术中考知识点汇总 第一部分信息技术基础知识 [信息技术基础知识] 一、信息的概念:用语言、文字、符号、情景、图像、声音等所表示的内容统称为信息。 二、载体:即媒体, 多种形式的媒体称为多媒体。(包含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信息形式的媒体) 信息、物质、能量构成人类社会资源的三大支柱。 人类社会经历了六次信息革命: 1、语言的形成, 2、文字的创造, 3、造纸术、印刷术的发明, 4、电报、电话的发明, 5、微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与现代通信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6、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和信息网络的普及。其中目前正在经历的信息革命是第六种。 注意:信息与信息载体的区分,上述中声音、文字、语言、图像、动画、气味是信息。 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后是人类社会的有价值的资源。信息和信息载体的关系:声波、纸张、电磁波等并不是信息,而是信息的载体,它们负载的内容(如语言、文字、图像等)才是信息。 信息的基本特征:(1)依附性;(2)共享性;(3)时效性;(4)相对性;(5)可伪性; 三、信息处理的过程:包括信息的收集与输入、存储、加工(如计算、统计等)、传输、输出、维护和使用等。 四、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信息的获取、理解、加工、处理、保存、传播过程中所用的方法、手段、工具的统称。 现代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 五. 信息技术的特点 ⑴数字化;⑵网络化;⑶高速化;⑷智能化;⑸个人化。 六、信息技术的功能 ⑴人工辅助功能;⑵开发功能;⑶协同功能;⑷增效功能;⑸先导功能。CAI-计算机辅助教学;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M-计算机辅助管理;CAT-计算机辅助测试 七、多媒体技术:强调交互式综合处理多媒体的技术,交互性是重要的特点之一。现在的计算机、Vcd等机器能同时处理声音、图像、文字等信息,都是利用多媒体技术。 八、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过程:收集→处理与存储→输出 九、信息高速公路:信息高速公路是指由通信技术、电脑技术、声像技术、自动化技术等构成的多媒体通信网络。(如同一种电子的高速公路,故称“信息高速公路”。) 八、信息技术的影响

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六点“个人信息的保存”,对个人信息控制者对个人信息的保存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6.1 个人信息保存时间最小化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b) 超出上述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6.2 去标识化处理 收集个人信息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宜立即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将去标识化后的数据与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分开存储,并确保在后续的个人信息处理中不重新识别个人。 6.3 个人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存储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时,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b) 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应采用技术措施处理后再进行存储,例如仅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摘要。 6.4 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其产品或服务时,应: a) 及时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 b) 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个人信息主体; c) 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九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对个人信息控制者处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方式方法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9.1 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b) 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掌握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策略和规程; c) 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根据应急响应预案进行以下处置: 1) 记录事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现事件的人员、时间、地点,涉及的个人信息及人数,发生事件的系统名称,对其他互联系统的影响,是否已联系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 2) 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消除隐患; 3) 按《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个人信息主体的类型、数量、内容、性质等总体情况,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4) 按照本标准9.2的要求实施安全事件的告知。 d)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9.2 安全事件告知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个人信息主体。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b)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随着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模式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两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应选择人格权保护模式,将其确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开业,会员卡会莫名其妙地寄到了家里;新房刚拿到钥匙,就有装修公司跟踪而至;新车刚买,就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购买车辆保险等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利用,现代人因此而成为“透明人”或“半透明人”,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09年央视3.15晚会上的分众传媒“短信门”事件更提醒我们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因此,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就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从2005年就已经开始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日程,但至今尚未出台,而对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争论在理论界也从未停止,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选择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发表本人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个人信息权 (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出信息主体本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包括了信息主体生理信息、心理信息、智力信息以及有关信息主体个体的信息、社会的信息、经济的信息、文化的信息、家庭的信息等等。对于个人信息,学界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为个人隐私,有的称为个人资料(数据),下面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一下比较. 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隐私是近年来在我们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词语,一般是指不愿告诉别人的或不想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情。“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最大的区别在于范围上的差异,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隐私,即“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下位概念,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如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等,这些也许算不上隐私,但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如果我们在立法中选择“个人隐私”的概念,那就表示法律仅保护个人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而不保护不涉及

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个人信息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提供了便利,同时在个人信息本身蕴含的利益驱动下,搜集与贩卖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的事件频发并且成为了危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所以从法律层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一、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的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对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权构建的理论基础为人格权理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符合我国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习惯。个人信息权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以及处置是社会个体支配人格利益的重要表现;二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查询权。社会个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被使用以及被收集的情况,并且以这些内容为依据来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提出异议;三是社会个体享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社会个体为了让个人信息保持完整和正确,有权要求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人采取相应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如果社会个体发现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后,不仅享有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享有要求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将自身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的权利;四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救济权。当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存储和传播时,社会个体有权利要求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则可以以《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中的八项原则为参照,此八项原则分别为限制收集原则、信息完整正确原则、特地目的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责任原则。 二、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强化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所以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许可就利用其个人信息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则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救济权来请求民事赔偿。尤其是对于商业机构而言,其行为产生的主要动力是经济利益所发挥的驱动作用,而当商业机构必须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商业机构通过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经济利益会被剥夺,在此基础上,商业机构选择放弃或者是降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倾向会更加明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抑制与预防。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个人的信息应当属于个人的财产范围,即个人的信息并没有财产权的属性,所以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

专利工作总结

专利工作总结 最新发布的《专利工作总结》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专利工作总结 专利工作总结 一直以来xx公司始终朝着健康快速的发展方向,除了能深刻把握市场脉搏,正确制订市场战略外,更重要的是根据国际家用品市场品种多、产品更新快的特点,坚持科技创新,积极准确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埋下了结实的基础。我公司是国内家用品行业的著名企业,产品众多,品牌名气较大,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免于被不法商家侵权,本公司特别重视专利保护工作,努力并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专利保护管理工作。本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强,主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家用清洁用品高端产品,已经在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专利资产运营等各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总结如下:一、企业已具备良好的专利基础工作,专利对企业的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公司于x年x月成立了专利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亲自主管研发工作。技术部组织研发人员具体落实攻关事项,积极参与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销售、对外谈判等各项工作。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各项专利的申报、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专利奖金的发放 和其它专利事务工作,长期聘请xxxx专利事务所代理本公司专利事务。财务部主管专利费用的汇缴和专利年费的续付工作。同时,公司有7名研发人员配合专利工作,使公司的有效专利拥有量直线上升。明确了专利工作的岗位职责,与相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落实了专利奖酬措施,所有这些,都为我公司的专利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结实的基础。思想汇报专题因此:我公司的专利工作可以用以下几句话来概括:专利研发力量强大,专利管理机构完整、专利工作职责明确,专利申报热情高涨,专利对企业发展促进作用明显。二、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状况良好专利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经营的重要形式和企业重要竞争工具,专利又是企业投资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所以,专利管理工作对于企业发展壮大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xx公司深深体会到

保险基础知识个人总结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分类: 1)原因: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风险 2)标的:财产,人身,责任,信用风险 3)性质:纯粹,投机风险 4)社会环境:静态,动态风险 5)行为:基本,特殊风险 2.风险特征:不确定性、客观性、普遍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3.风险管理: 1)对象——风险 2)主体——任何组织、个人 3)过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价风险管理效果 4)目标——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损失前目标、损失后目标) 4.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管理进入“国际化(全球化)阶段” 90年代,购保险与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 5.风险管理方法: 1)控制型:避免,预防,抑制 2)财务型:自留风险(主动自留、被动自留),转移风险 二、保险概述 1.保险定义: 1)法律角度——合同行为 2)风险管理角度——风险管理方法 3)经济角度——分摊意外事故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2.保险要素: 1)可报风险的存在(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有导致 重大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数标的同时遭受损失、具有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公平、合理、适度、稳定、弹性原则)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未到期责任、寿险责任、未决、总准备金) 5)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关系存在形式、权利义务的依据) 3.保险特征(互助性、法律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4.保险分类: 1)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2)标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保险);人身保险(人寿、健康、意外伤 害保险) 3)风险转移层次:原保险;再保险“二纵” 4)承保方式:共同保险“一横”;复合保险,重复保险“一横” 5.保险的功能: 1)保障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社会风险、社会关系、社会信用管理 6.产生发展: 1)最早——海上保险。14世纪中叶,意大利。 2)“黑瑞甫”制度——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巴蓬“现代保险之父” 3)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年金制度——人寿保险,埃德蒙哈雷 4)保险密度: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反应保险普及程度鹤保险业发展水平 5)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比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10.1正式实施 三、保险合同 1.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个人信息保护(精)

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随着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模式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两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应选择人格权保护模式,将其确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开业,会员卡会莫名其妙地寄到了家里;新房刚拿到钥匙,就有装修公司跟踪而至;新车刚买,就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购买车辆保险等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利用,现代人因此而成为“透明人”或“半透明人”,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09年央视3.15晚会上的分众传媒“短信门”事件更提醒我们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因此,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就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从2005年就已经开始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日程,但至今尚未出台,而对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争论在理论界也从未停止,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选择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发表本人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个人信息权 (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出信息主体本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包括了信息主体生理信息、心理信息、智力信息以及有关信息主体个体的信息、社会的信息、经济的信息、文化的信息、家庭的信息等等。对于个人信息,学界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为个人隐私,有的称为个人资料(数据,下面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一下比较. 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隐私是近年来在我们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词语,一般是指不愿告诉别人的或不想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情。“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最大的区别在于范围上的差异,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隐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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