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 总则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 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 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1.0.11 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2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 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3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0.14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1.0.15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0.16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0.17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0.18 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0.19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0.20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 10 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 8 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0.21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 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7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7.1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政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各阶级工作量比例

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工程类型方案设计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建筑及室外工程Ⅰ级10 30 60 Ⅱ级15 30 55 Ⅲ级20 30 50

住宅小区(组团)工程25 30 45 住宅工程25 75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工程30 20 50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工程40 60 室内装修工程50 50 园林绿化工程

Ⅰ级、Ⅱ级30 70

Ⅲ级30 20 50 人防工程10 40 50 市政公用工程

Ⅰ级、Ⅱ级40 60

Ⅲ级50 50 广播电视、邮政工程工艺部分40 60 电信工程60 40

建筑工程专业建筑35~43 结构24~30 设备28~38

注: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的要求的,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 50%另收方案设计费。

7.3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3.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等级工程设计条件

Ⅰ级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2.高度<24m 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工程;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

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7.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

Ⅱ级1.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2.要求较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 24~50m 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4 .20 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5.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6.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7.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9.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同时建筑面积 <10000m2的人防工程

Ⅲ级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 >50m 的公共建筑工程;

4.20 层以上居住建筑和 20 层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程;

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

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7.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8.防护级别为三级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m2的人防工程

注:1、大型建筑工程指 20001m2以上的建筑,中型指 5001~20000m2的建筑,小型指 5000m2以下的建筑;

2、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 1.3~1.6;

3、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以弱电系统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调整系数为 1.3;

4、室内装修设计,以室内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 1.5;

5、特殊声学装修设计,以声学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 2.0;

6、建筑总平面布置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按照每 10000~20000元/ha 计算收费。

7、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按照每 10000~20000元/ha 计算收费。

7.3.2 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附录

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 >2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1.6% 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 总则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024 车险公估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公司《车险业务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在中国境内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和理算等业务的机构,不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从事专门行业的检验、鉴定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客户服务部是公司保险公估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分公司上报合作保险公估机构; (二)负责选定未开设机构地区的合作保险公估机构; (三)负责制定保险公估理赔服务流程; (四)负责检查监督分支机构保险公估人理赔服务管理和考核情况。 第五条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是分公司保险公估工作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公司规定考察、初审保险公估机构;

(二)负责在上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审批后,履行签约手续; (三)负责建立保险公估机构档案; (四)负责执行并落实保险公估理赔服务流程; (五)负责检查监督合作保险公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并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三章公估机构合作管理 第六条分公司在开展车险业务时,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聘用保险公估机构,协助分公司车险理赔工作: (一)因服务网络、人员不足,进而影响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为合理降低各分支机构的理赔服务人力成本。 第七条分公司客户服务部依照本办法要求,对公估机构进行严格考察,并填写《保险公估机构聘用审批表》(附件1)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审批。公估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合作:(一)有不良记录,被监管机关处罚二次以上的; (二)企业经营不善,连续二年以上亏损的; (三)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市场口碑不良的; (四)受到当地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 第八条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在接到分公司上报保险公估机构 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分公司与保险公估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须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合作协议》(附件2),并向总公司客户服务部报备。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保险公估人业务范围及授权; (二)公估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广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0〕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收费说明: 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

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总则 1.0.1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1.0.10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专业中介监管规范

题目1、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B)(单选) A、补偿责任 B、赔偿责任 C、赔礼道歉 D、刑事责 题目2、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D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单选) A、10 6 B、5 6 C、7 3 D、5 3 题目3、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D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单选) A、5 60 B、3 60 C、5 30 D、3 30 题目4、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B)小时。(单选) A、70

B、80 C、90 D、100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B、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C、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口头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D、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 题目6、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A)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单选) A、3 30 B、5 60 C、7 90 D、10 90 题目7、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在取得( C )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单选) A、工商营业执照 B、社会信用证 C、业务许可证 D、动用注册资本许可

评估新收费标准完整版

评估新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健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2009]19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 1 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 总则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人身伤害保险公估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身伤害保险公估管理 规定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人身伤害保险公估业务管理 人身伤害医疗公估业务操作流程 (一)责任险 1、接受保险人(955**)的报案电话,按接案登记表填写所报案件的要点。 2、根据与保险人签订的委托协议要求立案登记,指派人员现场查勘,并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笔录证言、拍照、录音、录相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 3、慰问被保险人和受伤者,代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及受伤者告知“索赔须知”和“合理医治条件”(符合理赔条件的医治方法) 4、根据受伤者的情况与医生沟通合理检查治疗方案。 5、跟踪受伤者检查治疗方案的实施,治疗期间适当回访。重点与医院医生联系,查看病历和检查用药情况(费用情况)。 6、配合保险人,指导被保险人收集索赔单证。 7、接受保险人提供所需核审的医院治疗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8、根据保险人需求,参与该案件纠纷的沟通协商、调解、谈判,办理赔款确认手续。 9、书写正式的公估报告,经公司内部主管审核备份存档后,报保险公司。 10、按与保险人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 (二)意外伤害、健康险: 1、接受保险人的案件委托。 2、审核理赔案件资料,包括审核理赔案件申请人资格、索赔申请时效、保单状况、被保险人身份及既存状况,审核医疗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 3、确定是否需要调查。 4、需调查的,制订详细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目的、时间、被调查对象、路线、方式、沟通话术、先后顺序。 5、通过走访、现场调查、咨询或委托鉴定等调查方法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书写调查报告,报保险公司。 7、书写正式的公估报告,经公司内部主管审核备份存档后,报保险公司。 8、按与保险人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 人身伤害医疗公估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一、受理委托 1)立案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目录 1 总则 (2) 2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5) 3 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9) 4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12) 5 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14) 6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17) 7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22) 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26) 9 附表 (28)

1 总则 1.0.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

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业。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 收费 规定 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

公估服务标准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二)从业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告知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告知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聘请独立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和定损;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还应告知该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三)告知保险当事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真实全面介绍保险事故经过,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回访时客观真实反馈从业人员的服务情况等。 (四)提醒保险当事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保险当事人要求积极协助减少损失。 (五)全面细致提取证据,详细记录检验标的损坏范围和程度,认真向现场人员调查取证,并由保险当事人签字认可或经联合检验确定。 (六)告知保险当事人索赔流程,提醒保险当事人按时准备索赔资料。 (七)按照保险当事人要求,及时提交查勘结论,妥善归档、保存相关文件。 四、保险公估机构定责定损应尽责公正、充分沟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 总则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第四条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经营条件 第一节业务备案 第九条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2/3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2/3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10]1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见附件二)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和“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计费形式。 四、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目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实行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协商,可采用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行计时收费。 六、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山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二零一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 1.1 编制依据 0 1.2 公司名称 0 1.3 公司宗旨 0 1.4 经营业务 0 1.5 办事处设立规定 (1)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人力资源管理 (2) 2.1 组织机构 (2) 2.2 公司人力资源 (2) 第三章业务管理制度 (4) 3.1 登记立案 (4) 3.2 指派公估师 (4) 3.3 公估准备 (5) 3.4 现场查勘 (5) 3.5 检验,鉴定 (6) 3.6 形成初级公估报告 (6) 3.7 审查 (7) 3.8 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7) 第四章财务制度 (9)

4.1 财务管理控制 (9) 4.2 管理体系和主要职责 (9) 4.3 人员配备 (10) 4.4 工作联系制度与报告制度 (10) 4.5 审计工作管理 (11) 4.6 稽核检查工作管理 (14)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制度 (15) 第六章反洗钱内控制度 (16) 6.1 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16) 6.2 公司成立反洗钱专门部门 (16) 6.3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16) 第七章业务服务标准 (19) 7.1 保险公估服务的基本原则 (19) 7.2 风险评估服务规范 (20) 7.3 理赔公估服务规范 (21)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依据 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 1.2 公司名称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后,将在山东潍坊市坊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山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1.3 公司宗旨 公司宗旨是:真诚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忠诚地为股东增创效益。 1.4 经营业务 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经营的一切保险业务。按规定收取合理的公估费、咨询费。并承担由于公司或业务员处理失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或客户的损失责任。主要经营业务包括: 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价格评估及当事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 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经保险公估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人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 (二)备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三)岗位聘用合同(影印件);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保险公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设立保险公估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2017年8月) 一、法人机构 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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