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成贵铁路宜宾金沙江公铁两用桥下沿线至江苏浏河口下游流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的连线内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长江干线宜宾至芜湖段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李渡长江大桥以上,富裕水深不小于0.3米;

(二)李渡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段,富裕水深不小于0.2米;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

第六条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航行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五)实际吃水在10.5米及以上,富裕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0%。

(六)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超过12节的另加0.1米。

第七条船长应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船舶航行长江富余水深规定(试行)》(航政监督字(88)第044号)同时废止。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796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 本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成贵铁路宜宾金沙江公铁两用桥下沿线至江苏浏河口下游流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的连线内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长江干线宜宾至芜湖段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李渡长江大桥以上,富裕水深不小于0.3米; (二)李渡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段,富裕水深不小于0.2米;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 第六条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航行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五)实际吃水在10.5米及以上,富裕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0%。 (六)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超过12节的另加0.1米。 第七条船长应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船舶航行长江富余水深规定(试行)》(航政监督字(88)第044号)同时废止。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

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 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船 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 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 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 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

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 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船船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 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 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黃浦江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 小型船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743-72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

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 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航行中应封舱,并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规划定位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4) 六、规划方案 (4) (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 (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 七、措施和建议 (13) (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 (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 附图:................................................................................................. (15)

一、规划背景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交海法[2014]33号 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附件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录 1通则 (2) 1.1目的 (2) 1.2适用范围 (2) 1.3一般要求 (2) 1.4定义 (3)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3)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 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 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前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长江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长江水系通过枢纽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长江水系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海轮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

海轮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一、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是狭水道。海轮在长江狭水道航行,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了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二)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三)海轮在长江航行应保持两部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 必须保持一部VHF在16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 中心的指令; (四)船舶应始终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宝塔水道下口(长江#136至#138浮)、尹公洲航段(长江#100红浮至#106红浮)、福姜沙南水道、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1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8节; (五)在驶经桥区(无障碍桥墩除外)、渡运区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南水道和福姜沙北水道、长江#79浮至长

江#86浮、长江#96浮至长江#106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航行时,须派专人了头,备锚航行。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海轮避让的基本原则 (一)早发现,早判断,及时让; (二)车让为主,舵让为辅; (三)情况不明或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 (四)紧迫危险,避重就轻; (五)为保护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减少事故损失或危害程度的扩大,当碰撞危险不可避免而采取避让行动时,海轮应: 1.避免朝向客汽渡船舶转向; 2.避免朝向危险化学品船舶转向; 3.避免朝向码头密集区域或危险化学品码头方向转向;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第九条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货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内河船舶及其航运公司。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国际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 各分支海事局及其所属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的船籍港管理形象。 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 第五条实施新建或改建船舶报备制度。新建或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建造厂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严格控制,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

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 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 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黑名单或重点跟踪船舶的,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状况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长江海事局,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当地海事机构协助检查。 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 第三章船舶安全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长江海事局应制定船籍港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标准,并具体负责建立本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建立本局登记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掌握相关船舶、航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数据库应包含航运公司、船舶基本数据、公司体系、登记、安全检查、事故、黑名单及重点跟踪船舶及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充分利用安全管理数据库,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信息报备和分析

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概要

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征求意见稿)

目录 前言 ..................................................... II 1通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一般要求 (1) 1.4定义 (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 2.长江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3长江干线过闸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4长江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5长江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6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5)

前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了长江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修订《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航行于长江干线船闸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标准船型,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舶等非运输船舶。 1.2.2 多用途过闸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的船型名称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各船型名称、种类,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过闸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长江干线和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最低对岸航速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 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沪海航[2008]204号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2008年5月22日

附件1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2)31°07′10.3″N 122°30′48.5″E; (3)31°07′10.3″N 122°33′08.6″E; (4)31°05′09.9″N 122°33′08.6″E; (5)31°05′09.9″N 122°30′48.5″E; (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 122°29′38.6″E; (8)31°00′46.8″N 122°30′48.5″E; (9)31°00′18.0″N 122°33′08.6″E; (10)30°58′13.9″N 122°33′08.6″

E; (11)30°58′42.9″N 122°30′48.5″E; (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 (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 (29)31°06′25.1″N 122°33′08.6″E; (30)31°06′25.1″N 122°35′24.4″E; (31)31°05′55.1″N 122°35′24.4″E; (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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