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

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
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

《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系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行业标准

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

国家体委体育设施标准管理处

一、牌面要求

见表7.2.3

2、显示行数和字母数(汉字数)不包括行距和字间间隔;

3、数字高×宽同字母,符号可随机应变。

第7.2.5条扩声系统

一、一、扩声系统取决于自然声源的强度及其到最远观众席的距

离,以及环境噪声等因素。

扩声系统的主要用途

1、1、提高运动会开、闭幕式讲话在观众席的声级和清晰度;

2、2、改善运动员入场式乐曲演奏和获冠军奏国歌的音响效

果;

3、3、播放竞赛项目、次序和成绩;

4、4、转播卫星电视伴音;

5、5、对赛场内外及有关房间发布新闻和通知。

二、二、最大声压级(空场稳态总声压级)

1、1、特级、甲级场地为125~4000Hz内平均特性声压级≥

95dB;

2、2、乙级、丙级场地为250~4000Hz内平均特性声压级≥

90dB;

三、三、声场不均匀性

1、1、特级、甲级场地为1000~4000Hz,不大于6 dB;

2、2、乙级、丙级场地为1000~4000Hz,不大于8 dB;

体育馆建筑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体育馆建筑设计规范 篇一:体育馆建设标准(a4)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20xx 20xx北京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 建标――20xx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xx北京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xx]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 [20xx]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月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

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体育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6) 第三章建设规模 (7) 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五章建筑标准 (10)

02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 - 正文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建设标准 ?成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体育局 2018.12

前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选址布局 (3) 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 5建筑设计 (7) 6室外场地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 (12) 条文说明 (13)

1总则 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0.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

运动场设计规范标准[详]

运动场设计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通用规定;5.体育场;6.体育馆;7.游泳设施;8.防火设计;9.声学设计;10.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 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马国馨单可民曹越魏春翊 孙东远项端祈马晓钧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4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运动场地 4.3 看台 4.4 辅助用房和设施5 体育场 5.1 一般规定 5.2 径赛场地 5.3 田赛场地 5.4 足球场地 5.5 比赛场地综合布置 5.6 练习场地

5.7 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补充规定 5.8 田径练习馆 6 体育馆 6.1 一般规定 6.2 场地和看台 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6.4 练习房 7 游泳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比赛池和练习池7.3辅助用房与设施 7.4训练设施 8 防火设计 8.1 防火 8.2 疏散与交通 9 声学设计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O.1 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及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1.0.3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1.0.4 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O.5 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 _ 正文

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建设标准 ?成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2018.12

前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选址布局 (3) 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 5建筑设计 (7) 6室外场地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名录 (12) 条文说明 (13)

1总则 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 1.0.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增加、调整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完成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2010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 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汇报

**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汇报 (2014年7月10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文化**的战略部署,市委出台了《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了一大批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加强了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丰富和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全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通过实施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一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文化惠民工程,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前,全市有市、县(市、区)级艺术馆(文化馆)8个,从业人员68人;有县(市、区)级公共图书馆 7个,公共图书馆藏书183万余册,从业人员72人,阅览室座位近2000个;有市、县(市、区)级博物馆、纪念馆14个,从业人员292人,年均举办展览50多次,举办培训90多次;有演出场馆9个,有各类艺术表演团体12个,从业人员331人,年均服务观众44万人次,其中服务基层观众35万人次;有乡镇综合文化站134个,总藏书50多万册,从业人员184人;已完成全市1783个行政村农家书屋工程全面覆盖的建设任务;全市1900个行政村(含居委会)实现了有线广播村村响;建成7个县级、134个乡镇街道办共141个广播室;建成了57个激情广场文化活动示范点。 (二)公共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一是成功举办各类大型文化活动。自2007年以来,我市承办了海峡客家高峰论坛、海峡客家歌曲创作演唱大赛、第五届福建艺术节、红旗颂等大型文化活动近20场次,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二是积极开展送书、送戏、送电影下乡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以来,全市共送书下乡50多万册书,各种歌舞、汉剧专场等下乡演出近300多场次,放映农村公益电影12万多场次,三是每年开展的书香八**全民阅读活动富有特色。每年开展优惠售书活动,开展每周推荐一本好书的电视专题论坛,举办中国梦.劳动美、阅读与人生、与快乐、与成长等全市职工读书征文活动。四是激情广场活动如火如荼。各活动点均按照要求添置了灯光、音响、乐器等演出器材,已建成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具备必要的水电、卫生、安全保卫等基础条件,每个点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丰富多彩,都有固定的大家唱、大家舞、大家乐的队伍,各项活动有序开展。五是群众性文化活动向品牌化发展。近年来,先后举办了红土地歌曲比赛、海峡客家旅游欢乐节、首届海峡客家歌曲创作演唱大赛、首届海峡客家山歌大赛、海峡客家书画展、首届海峡客家风情节暨定光佛文化节和被誉为天下第一龙的连城县姑田镇游大龙、被誉为乡村狂欢节的连城县罗坊乡走古事等传统文娱活动,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品牌性农村文化活动。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结构逐步趋向合理。据不完全统计,博物馆、群众文化艺术馆、图书馆、电台、电视台和乡镇文化站、乡镇广电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现有文化类专业技术人员531人,其中群文博137人(高级职称17人、中级60人、初级60人),图书资料的47人(高级3人、中级23人、初级21人),艺术专业118人(高级13人、中级51人、初级54人),播音主持35人(高级3人、中级13人、初级19人),记者编辑122人(高级18人、中级36人、初级68人),其他类72人。 (四)公共文化服务投入逐年增长。十一五以来,我市文化文物事业财政投入逐年增长。2007年--2013年,我市文化、文物事业费分别为3484.8万元、3144万元、13385.4万元、13582万元、15076万元、20631万元、3156万元。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市委、市政府设立了2012年至2016年**市农村文化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市农村文化建设补助资

XX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及足球场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XXX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及足球场建设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0 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目录 第一章施工技术方案 (4) 一、编制说明 (4) 二、工程概况 (6) 三、工程特点及难点分析 (7) 四、工程施工条件 (7) 五、施工部署 (8) 六、施工准备措施 (13) 七、施工总平面布置 (16) 第二章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20) 一、质量目标 (20) 二、质量组织机构 (20) 三、质量保证管理措施 (21) 四、质量管理制度 (23) 五、质量保证控制措施 (24)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 (28) 一、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28) 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41) 第四章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 (50) 一、施工进度计划 (50) 二、工期保证措施 (51) 第五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工序及技术方案 (54) 一、施工工序 (54) 二、跑道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54) 三、给排水工程施工的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62) 四、铅球场地(落地区)绿化天然草皮工程 (64) 第六章施工机械投入 (67) 一、机械设备投入 (67) 二、设备使用原则 (67) 三、设备的保养 (68)

四、设备的修理 (68) 第七章项目管理人员配置 (69) 一、项目组织机构 (69) 第八章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74) 一、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 (74) 二、施工劳动力进场计划 (75) 三、采购原则 (75) 四、材料进场计划 (76) 第九章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6) 一、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 (76) 第十章附图、附表 (82) 附表一临时用地表 (82) 附表二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83) 附表三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85) 附表四项目经理简历表 (86) 附表五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87) 附表六拟投入的劳动力计划表 (88) 附表七主要检测器具配备表 0 附表八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0 附图九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节选) (国家体育总局) 一、一、市、地“五个一”工程 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 (一)综合体育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 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游泳馆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五)体育公园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二、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 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

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及足球场建设项目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及足球场建设项目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一、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 环境管理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和改善施工环境能保证人们身体健康,消除外部干扰,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是现代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的要求,是企业的行为准则。 1.1环境保护方针 倡导绿色施工,以业主的水土保持方案为依据,以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环保方针。 1.2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目标 (1)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节能降耗,杜绝重大环境事故。 (2)建设绿色通道,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全面达到本工程建设环保要求,使工程施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1.3环境保护措施 1.3.1施工环保机构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保委员会,

参加人员有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环保部部长、专职环保工程师及各部门负责人;环保委员会负责在项目部办公会和项目部生产调度会上提出、研究和解决环保问题。项目部的安全环保部,作为具体办事机构。专业环保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的有关环保技术、监理方面的工作。 1.3.2施工环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规和标准; (2)落实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3)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环境保护预报监控系统; (4)保证铁路工程施工所需环境保护经费; (5)宣教生态环境保护法。 1.3.3绿色施工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运用ISO14000和ISO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1.3.4绿色施工原则 绿色施工是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实施绿色施工,进行总体方案优化。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100222-体育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体育馆) (征求意见稿)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体育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09年月日 编制说明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体育馆)》是根据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原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结合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全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地址:北京XXXXX号,邮政编码:000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 XXXX年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7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目的和依据。 首先,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公共体育馆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另外,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发展体育事业,公共体育馆用地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本指标规定了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8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运动场设计规范标准[详]

运动场设计规 前言 根据建设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通用规定;5.体育场;6.体育馆;7.游泳设施;8.防火设计;9.声学设计;10.建筑设备。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主编单位: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 本规的主要起草人:马国馨单可民越春翊 东远项端祈马晓钧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4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运动场地 4.3 看台 4.4 辅助用房和设施 5 体育场 5.1 一般规定 5.2 径赛场地 5.3 田赛场地 5.4 足球场地 5.5 比赛场地综合布置 5.6 练习场地 5.7 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补充规定 5.8 田径练习馆 6 体育馆 6.1 一般规定 6.2 场地和看台 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6.4 练习房 7 游泳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比赛池和练习池7.3辅助用房与设施 7.4训练设施 8 防火设计 8.1 防火 8.2 疏散与交通 9 声学设计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 电气 本规用词说明 1 总则 1.O.1 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及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 1.O.2 本规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1.0.3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1.0.4 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O.5 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1.O.6 体育设施,尤其是为重大赛事所建的设施应充分考虑赛后的使用和经营,以保证最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O.7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 表1.0.7 体育建筑等级 等级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节选) (国家体育总局) 一、一、市、地“五个一”工程 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 (一)综合体育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合适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合宜小于4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合宜小于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合宜小于5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游泳馆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应合适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五)体育公园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二、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 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池可合建为一体。 (一)(一)田径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部分项目的田赛场地、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周长为400m的标准8道环形跑道及100m的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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