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公司假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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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相关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员工。

第三条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第四条审批权限

1.员工假期在七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事前书面批准。

2.员工假期在七日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和总经理事前书面批准。

3(未经事前书面批准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伤假及特殊情况外,一律视为旷工。

第五条假期分类

本公司假期分为法定假日、婚假、丧假、工伤假、产假、事假、病假、年假。

第六条请假程序

1(请假员工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批准权限报批。

(年休假、婚假、产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1—2周提出并通过申请,并作2

好相应工作交接。

3(病假、工伤假及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请假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同意并通知行政部,并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4(请假员工必须在休假前将审批生效的《请假申请单》交行政部留档备查,手续不完善者以旷工计,员工1个自然月内累计旷工6天(48小时)者,予以辞退。

5(假期完毕,休假员工须于上班当日到人行政部销假,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以旷工计。

第七条请假管理

1(请假天数最短为0.5天。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请假理由不充分时,各部门可视2

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3(转正后员工连续事假超过30天的,累计每自然年超过60天的,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解聘。

4(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部门负责人汇总本部门员工考勤,并填制《考勤汇总表》,报行政部,行政部门负责核实统计考勤情况。第八条假期规定与待遇

1(法定节假日

1.1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和通知安排放假调休。

1.2部分员工的法定假日

国际妇女节属于女性员工的法定假日,女员工放假半天,如果适逢假日,则不予补假。

1.3员工法定节假日工资

假期内的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

法定假日内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或8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薪资。

加班薪资=日工资基数×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

其中,日工资基数=月岗位工资基数/21.75

2(婚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结婚可休假情况如下:

2.1员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员工,初婚假期23天(含3天法定假),非初婚假期为3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2员工婚假工资:假期内的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

2.3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向行政部提交结婚证原件查验,婚假执行时间以结婚证登记日期起1年内有效,如员工需要离开工作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行政部补查。

2.4婚假假期适逢节假日,节假日计入婚假。

2.5婚假假期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假,二次休假者需报行政部批准,跨度不得超过1年。

3(丧假

3.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予丧假5天,假期内的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丧假需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行政部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3.2员工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可予丧假3天。假期内的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丧假需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行政部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4(工伤假

4.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12个月后,工伤员工应评定伤残等级,并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4.2 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5(病假

5.1 员工请病假的须于返岗后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部提供公司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计算。

5.2病假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5.3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

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公司支付所在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6(产假

6.1公司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6.2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6.3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42天。

6.3在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

6.4女员工怀孕应知会部门负责人,不适合原工种和岗位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事假

7.2员工请休事假,若可享受年休假或有调休者,应以年休假或调休代替事假,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

7.3员工事假的工资扣减数额:月岗位或职位工资/当月标准工作天数×特殊事假天数。

8(年休假

员工在所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月岗位或职位工资100%发放。规定如下:

8.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8.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8.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8.3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本年度当休完。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来年安排休假,但不得向下一年度顺延。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8.4.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8.4.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8.4.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九条除上述休假外,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员工可以享受奖励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条附则

1.本制度自( )生效。

2.未规定相关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3.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行政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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