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3.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4.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余额。

2.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

3. 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拨备覆盖率。

3.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

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等情况。

2. 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第九条本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值以及增减、调整二级指标及分值。为便于各地参考使用,我们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附后)。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

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

第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

(一)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抄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得分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各级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

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6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仍然有效,但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本指引实施前已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确定2020年度绩效评价目标的,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1.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2. 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3. 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政府绩效评估参考方案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 -------------------------------------------------------------------------------- 关于《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现就《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简要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政府绩效管理是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目的而采取的以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为理念的政府改革策略,是持续改进和提高政府绩效的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是当今许多国家实施政府再造、落实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能、改善政府形象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正确的政绩导向,引导各级政府重新思考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实现政绩,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目前,国内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省、市进行了绩效管理探索。我市开展多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推行绩效管理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的政府绩效管理实践多处于自发状态,没有统一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使绩效管理在主体、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不同程度的走形式、走过场等弊端。为了使我市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一开始就走上法制轨道,制定规范政府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行绩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政府绩效管理主要依托于政府间的层级管理体制而推行,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即“下考一级”。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绩效管理”。根据我市多年来实际情况,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单位也一并进行了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同样也需要实行绩效管理,因此,《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本市其他机关、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按照市委要求,本条例实施后,目前市直机关实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过度为绩效管理。 (二)关于绩效管理机构。由于绩效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全局性的工作,没有一个健全的管理机构难以推行。从长远看,应当成立全市统一的绩效管理委员会。由于机构的整合需要一个过程,按市委意见,绩效管理工作暂由市目标责任考核办公室承担。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绩效管理机构这个概念。

解析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含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完整word版)第七章 第三节 预算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七章第三节预算绩效评价的方法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 第七章预算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第三节预算绩效评价的方法 绩效评价的方法是指用于分析绩效数据,得出评价结论的各种经济分析、评估和评价方法。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总成本与总效益进行对比,以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的分析方法。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法国经济学家朱乐斯·帕帕特的著作中,被定义为“社会的改良”。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概念被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重新定义。到1940年,美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卡尔德和约翰·希克斯对前人的理论加以提炼,形成了“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基础[1]。最初这种评价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私人部门的支出管理,为提高私人部门的运行效率作出了巨大贡献。后来由于西方国家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效率产生怀疑,政府的公信力降低,迫使政府寻求自身职能和运行方式的转变,于是在政府工作环节中引入了成本—效益分析法。采用此种方法

评价政府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需结合预算支出确定的目标,对比支出所产生的效益及所付出的成本,通过比较分析,选择消耗最小成本而取得最大效益的项目。在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评价时,需要将项目总体预算支出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计算,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该项预算支出净收益为正,预算支出具有正的效益;当收益小于成本时,该项预算支出的净收益为负,预算支出具有负的效益。成本—效益分析法还可用于某项预算支出的各备选方案的比较。通过对各备选方案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计算,得出每个方案的净收益,最终选取净收益最大或收益率最高的方案。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某项预算支出的各备选方案进行筛选,可以有效地提高预算资金的支出效益。此外,在对相同类别的不同预算支出项目进行横向比较时,也可采用此方法,比较内容包括同地区或不同地区的比较。通过考核预算支出的绩效水平,分析各地区和部门差异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绩效的方法,从而促进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在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时,应注意时间因素对现金流的影响,需将发生在若干年内的、与所分析项目或方案有关的“成本流”与“效益流”折算成现值;在计算该项目或方案的成本和效益时,除应计算与支出项目直接相关的直接成本和效益、有形成本和效益外,还应适当考虑计算与支出项目间接相关的间接成本和效益、无形成本和效益等。虽然成本—效益分析法在私人部门中得到了广泛

富阳区政府投资设项目绩效情况

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 富审公告〔2017〕19号总第147期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富阳区审计局对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意见 本次专项审计调查以拆迁安置房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处置项目两项内容为重点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项目选址、项目代建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此次审计调查涉及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昌镇、银湖街道、区环保局等16家单位。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近几年区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通过一大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有效地改善了社会民生,提升了城市发展空间,加快了富阳融杭发展步伐。但有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还不够理想,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甚至给政府造成经济损失。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拆迁安置房工程在建设管理、房源处置、物业费支付等方面不规范,影响项目绩效。 1.因分房延期造成项目投资成本增加,特别是安置过

渡费超付。经调查,发现富阳区的拆迁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基本滞后,由于进度滞后,仅安置过渡费全区就超付2亿元以上。 2.物业费政府“全包式”负担重、补助标准不统一、列支渠道不规范。一是政府“全包式”承担物业费,目前建设单位或乡镇都按全部建筑面积负担物业费,前五年政府“全包”。二是超过政府承诺5年期限的小区,政府还在全额承担物业费用。三是部分小区的物业费用在在建工程中列支,而拆迁安置房项目批复的概算中并没有这部分费用内容,不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3.剩余、空置安置房数量大。经统计,已建成入住拆迁安置房小区尚有1257套房子剩余或空置,涉及建筑面积15.73万平方米。 (二)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处置项目基本停止运转,绩效无从谈起。项目涉及7个乡镇,共投入2033万元。项目于2013年验收后投入使用,截至目前7个乡镇已经全部停运,设备锈烂状况严重,处于荒废状态。 (三)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没有代建资质的单位实施。二是代建服务收费超国家规定标准。三是代建单位派驻的人员数量、技术力量不足。 (四)选址不合理、可研不充分、招标不规范等引起工程损失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1.规划选址不合理。某迁建工程,2014年1月完成主

政府绩效评估的内涵及方法

政府绩效评估的内涵及方法 周琼1刘新华2 (1.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江西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文章来源:新余高专学报2007年12月33-35页 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随着企业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学习型政府、高绩效政府概念的提出,政府绩效评估(Government Performance Measurement)作为一项有效的管理工具和管理制度在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中受到广泛的关注,以“评估国”替代“行政国”成为行政管理论坛的热门话题。笔者试析政府绩效评估的内涵和探究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对于政府绩效评估理论和实践在中国发展不无补益。 一、探析政府绩效评估的内涵 1.政府绩效评估及其相关概念 界定政府绩效评估内涵的前提是准确认识绩效和政府绩效。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绩效”即成绩和成效。在管理学中,绩效(Performance)定义为从过程、产品和服务中得到的输出结果,并将该输出结果与目标、标准、过去结果、其他组织的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对该输出结果进行评估。可见,绩效评估(Performance Measurement)则是识别、观察、测量和评估绩效的过程。 政府行为的结果及其比较则称为政府绩效(Government Performance),它是指“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结果、效益及其管理工作效率、效能,是政府在行使其功能,实现其意志过程中体现的管理能力。”政府绩效并不单单是一个政绩层面的概念,它还包括政府成本、政府效率、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发展预期等含义。它不仅注重行政内部关系即如何管好自身的内部机制,更注重外部的行政与社会、行政与公民的关系,以社会、公民的满意评价作为最终标准;不仅要依靠制度规范等刚性机制,还需重视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柔性机制;政府绩效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而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不单单是一个经济范畴,还具有伦理、政治的意义。公平作为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用以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的基本功能设计,在绩效的框架里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如社会保障、社会秩序等都是其具体载体。公民评价政府行为的重要指标就是公平。另外,民主注重程度,要求广度,这与效率在时限和节奏上都可能发生冲突,也只有通过绩效评估加以协调。 政府绩效评估(Government Performance Measurement)的界定在学术界尚未统一。笔者认为,政府绩效评估就是运用科学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政府绩效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以提高政府行为绩效和增强控制力的活动。它以绩效为本,谋求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公共部门之间、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广泛运用;谋求顾客通过公共责任机制对政府公共部门的直接监督;谋求政府管理对立法机构负责和对顾客负责的统一。它以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需求的满足为第一评价标准,蕴涵了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的管理理念;它以加强与改善公共责任机制,使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传递公共服务和改善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竞争力为评估目的。 政府绩效评估体现两个层面:一方面,它是一种以结果为本的控制,且作为改革与完善政府公共部门内部管理的措施体现了放松规制和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就其所体现的放松规制而言,奥斯本(Osborn)与盖布勒(T. Gaebler)认为,政府绩效评估就是改变照章办事的政府组织,谋求有使命感的政府;就是改变以过程为导向的控制机制,谋求以结果为导向的控制机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做强做大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将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省融资担保集团,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协同发展,力争2020年底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2.加快发展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积极发展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整合现有担保资源,鼓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市、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增强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协同推进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业务合作,构建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作为,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规范运作,2020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促进规范化、市场化运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聘请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机构管理,持续加强担保、再担保能力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要按照薪酬制度与现代企业治理方向相一致、激励与约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组成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为了实现预算资金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而采取的一种以财政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是由它们共同组成的一个综合系统。 二、定义 (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定义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它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少花钱多办事,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 因此,“全过程预算绩效”就是“预算绩效”,但“全过程预算绩效”这一名称充分考虑到上海市的“事后评价”已相对成熟,而“事前评价”和“绩效跟踪”相对薄弱的现状,用“全过程”将“预算绩效”工作内容中的“事前评价”和“绩效跟踪”着重凸显出来,从而全面推动预算绩效工作。 (二)绩效目标管理(事前评价)的定义 在项目实施前需要明确项目的预算和绩效目标,而绩效目标和预

算紧密相连,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因此,事前评价主要就是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进行考察。主要是考察项目是否具有战略适应性、设立的绩效目标是否科学、各项措施是否能够有效保障目标的实现、预算安排是否合理、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等。 (三)绩效跟踪(事中评价)的定义 绩效跟踪即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它通过采集绩效运行中的各类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当跟踪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绩效评价(事后评价)的定义 绩效评价又称事后评价,它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是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它主要是通过制定绩效评价方案,拟定评价计划,选择评价工具,确定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指标,实施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进一步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五)结果应用的定义 结果应用就是对对上述三个阶段的工作成果予以实现。主要是预算执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示范区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根据《X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X金融发〔X〕1X号)、《关于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X财办发〔X〕9X号)和《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X发〔X〕X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增资等方式,大力发展以财政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示范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提高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进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合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X年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不低于90%。 二、主要任务 (一)对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关于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X财办发〔X〕9X号)精神,争取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以注资参股方式予以支持,由示范区财政对X农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逐步增资3亿元,同时争取省财政配套增资3500万元,到X年争取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 (二)理顺融资担保体系管理体制。参照省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体制,将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划转为示范区财政局主管企业,负责承担示范区、X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改革。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层高管市场化选聘和薪资制度,增强薪酬竞争力。同时加强业绩考核,探索建立职务保证金制度以及风险责任事后追偿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四)建立与省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对接机制。联系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和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多利互赢”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按照原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示范区财政参考4:3:2:1比例分担风险。 (五)严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重点为符合产业政府、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确保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通过改善自身管理、深化银担合作等途径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持续放大担保业务金额。

浅谈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

浅谈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显,而面对这种难题,助力 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担保公司孕育而生。据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行之有效的通行做法,在发达国家,担保机构早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且成效卓著。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信用担保挤过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且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题的担保业已基本成型,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增量增速明显加快,机构规模、专业优势。增信功能等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助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担保机构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全部以财政拨款为资金来源的担保公司,亦称为“准政府机构”;第二种,由地方财政或者有关部门牵头注入的资金组建的地方信用担保机构,亦称为“非盈利性机构”;第三种,由企业或者个人以商业性目的为主的担保机构,亦称为“商业性担保机构”。这三种担保机构中,政府性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凡是都会用两面性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也会用其优缺点。接下来,将会谈谈,在商业性担保机构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并存的市场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以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国 的担保行业可行的道路在何方。 一、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点。 政策性担保公司,就是由地方财政或者有关部门牵头注入的资金组建的地方信用担保机构,也称为“非盈利性机构”。其主要的优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政策性对资金流向的引导作用,其目的在于培植税源、增进就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追求是担保的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这种效益远远大于担保机构所承受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第二,以地方财政为主要股东,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发放信用担保贷款,从而可以通过担保对资金的进一步扩大作用,进一步调整地方性宏观经济环境。 商业性担保机构基本上不做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因为一是贷款银行有自己的评价系统,自主决定进行贷或不贷,独自承担风险,不太愿意担保公司来分享这块蛋糕;二是承担贷款信用担保相对风险大,利益小,难以持久。只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了扶持尚在发育阶段的本国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或是

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和绩效评价体系介绍

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和绩效评价体系介绍 财政部国际司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是澳大利亚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预算绩效管理是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制定公共支出的绩效目标,把预算资金的分配、政府部门的战略目标和绩效紧密联系起来的预算管理方式。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澳大利亚建立起较为健全法律法规体系。1992年的《基于绩效的支付协议法案》将公共财政支付协议的出发点确定为项目可能达到的绩效,关注公共财政项目支出的成果。1997年的《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法》主要对澳大利亚联邦机构和联邦政府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责任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重新修订的《审计长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署的绩效审计职责和内容。1998年的《预算报表诚信法》确定了合理财政的原则,规定了政府财政和经济展望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正式将权责发生制作为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准则。1999年的《财政管理及问责法》,从财务管理方面对部门和政府公务人员的绩效职责进行了规定;《公共服务法》明确规定了公共服务人员责任和权力之间的关系,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实现服务效果的最大化。逐步建立起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绩效责任制和规范的政府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为全面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强调部门的预算管理权责

澳大利亚预算绩效管理确定部门战略计划、绩效目标、评价指标、预算规模,赋予部门预算管理自主权,以绩效目标为约束手段,强化部门绩效责任。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规模进行总量控制,赋予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权,重点督促部门注重结果和目标,部门可以灵活地选择实现绩效目标的途径和方法,进而实现政策(目标和结果)与管理(产出和激励)的有机融合。 (三)明确的绩效目标框架 澳大利亚预算根据政府未来三年(部分州和地方政府为四年或五年)战略规划编制。如《联邦预算战略展望(2010-2011)》不仅全面反映了2010-2011年度预算编制情况,而且对未来两年预算进行了预测。财政部门和各部门根据预算指导框架制定绩效目标,并详细分解到下属各单位。其主要特征包括:明确性——避免那些可能带来不确定性的模糊目标。可衡量性——有明显、可靠的量化数据作支撑。可实现性——目标设定符合客观实际。相关性——目标的选择与部门职责紧密相关。时效性——目标有明确的截止时间。 (四)完备的预算绩效指标 澳大利亚预算绩效指标体系一般由公平、效率和效果三个要素(部分州还强调了经济性)构成,主要表现为投入、产出、效率、结果四个方面。指标体系设计主要考虑数量(通常指政府提供服务的受惠人数、项目个数等数量指标)、成本(指预算支出金额)、质量(通常指公众满意度,政府提供服务的合格率、达标率等比率数值)和时效(通常指政府提供某项服务所需花费的平均时间)四方面因素。不仅关注政府组织履行职责的最终效果,而且关注为取得最佳效果的创新能力、内部业务流程、行动计划等能力类和过程类指标。

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管理

附件: 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上增强项目资金的可控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浙财预字〔2008〕12号)、《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08〕1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的立项申报、评审、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及绩效评价。 第三条财政支出项目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提出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支出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财政支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用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按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按申报属性分为当年新增项目和跨年度延续项目。 第四条项目绩效预期目标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具体工作计划、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项目完成后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影响等。 第二章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各单位申请安排年度项目支出应申报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绩效预期目标申报与项目资金申报同步进行,并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确定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的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报和评审,结合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 各单位在上报下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一上”时,上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请表》(附表1);“一下”后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评审后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进行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调整;“二上”时各单位上报调整后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并填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附表2);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后,在“二下”时批复项目的预算数和绩效预期目标。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情况汇报材料

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情况汇报 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市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着力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努力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积极稳健,扎实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主动作为,组建xx市国有全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供主体基础。为了解决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及“三农”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加快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xx市政府主动作为,于XX年出资1.05亿元组建我市首家国有全资融资性担保公司—xx融资担保公司。该公司自XX年12月28日正式开业营运以来,始终坚持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目标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较低的担保费率、宽松的反担保措施、创新的业务模式为我市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该公司的正常营运,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我市辖区范围提供了坚强的主体基础。截至XX年9月5日,该公司共接受41家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发出担保函28笔,金额为23353

万元,其中已发生担保责任有13笔,责任担保余额为10357万元公司。精心谋划,支持xx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范围到达县市打牢了基础。 XX年,在我市开展的“县域经济突破年”活动中,市政府明确把支持xx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推进。目前,xx 担保公司正按照《xxxx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加紧与各方洽谈,重点推进桂平市、平南县政府出资参股到xx担保公司。预计今年年底前桂平市、平南县将落实参股工作,xx担保公司逐步将业务范围覆盖到桂平市、平南县,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全市辖区。积极参与,大力配合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XX年5月11日,xx再担保公司董事长黄甫宽带队到我市就“参与xx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共同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这个主题提出了意向合作方案。我市表示大力支持,并明确由市金融办牵头与xx再担保公司就合作协议相关细则进行洽谈。经过了反复磋商研究,目前,我市已与xx再担保公司就相关合作事宜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将按照自治区正式印发的《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研究讨论,尽快建立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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