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与政策重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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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与政策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旅游行为的产生,是外部旅游条件和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世纪40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旅游法指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刑事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及外国旅游企业和组织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1)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性质。如旅游资源;(2)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如旅游服务

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3)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旅游产品专利、旅游企业商标、旅游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人身利益。人身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誉、荣誉等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

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1)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制裁;(2)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重性。它可以是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机关、司法机关。

旅游法律关系——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与旅游业相关的政府部门;3)旅游企事业单位:4)旅游者;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和与人身丰联系的精神财富。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包括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消费品等。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1、自由旅行的权利;2、旅游产品的知悉权;3、安全旅行的权利;

4、自主选择权;

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

6、获得赔偿的权利;

7、旅游者的人格权;

8、投诉权和诉讼权;

9、监督权利;10、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法规;2、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行为规范;3、爱护自然、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

卫生规定;4、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5、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能有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旅游合同——(狭义)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社所订旅行游览契约。

旅游合同的特征: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3、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旅游合同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1845年,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行代理商托马斯·库克在英国的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开始从事旅行代理业务。1923年,爱国人士陈光浦先生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旅行部。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换: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提供导游、领队服务以及旅游咨询和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此外,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全世界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4、其他旅游服务。而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具体而言,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1)分社应该具备以下经营场所、营业设施和设备[设分社无地域限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4)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2)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有地域限制]。(1)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3)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4)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旅游社的经营原则[多/简]: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简]:(1)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

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旅行社的职责: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2、按约定提供服务;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4、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5、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6、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20万元(人民币);(3)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4)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的类别按业务范围划分,导游人员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景点景区导游员。按技术等级划分,导游人员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初级导游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一年后,就技能、业绩和资历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自动成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获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中级导游员。他们是旅行社的业务骨干。高级导游员,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

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高级导游员。特级导游员,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影响,经考核合格者晋升为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四个等级(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1、特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式。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核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

2、高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4、初级导游员的考梳评定,采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的人,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为了加强对等级导游员的管理,国家旅游局和省(区、市)旅游局建立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各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导游与导游公司的劳动关系(简/论)[先概念后联系]

答: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导游公司与导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导游公司与导游都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2、导游公司与导游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隶属性特征;3、导游公司与导游之间具有其他能够体现劳动关系特点的行为与情况。(导游公司应当对导游在工作中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而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导游公司与导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身性特点。)综上分析,导游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发生了法律纠纷,旅行社应当首先承担法律责

任,然后根据内部的劳动用工制度予以追究导游的责任;如果导游是在“非执行职务”中,产生法律纠纷,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而由导游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的权利:答: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有如下权利:(1)人格尊严权;(2)调整变更计划权;(3)申请复议权;(4)行政诉讼权(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作出惩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调整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行使该项权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二是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三是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四是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的义务:答:导游人员的法定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应履行的行为或承担的责任。(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扣8分)[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尊重的扣4分);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

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扣8分);(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扣8分)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具体为:·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扣6分)[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利润留成、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扣10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考评等级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根据计分情况,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导游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与扣分参照(年度10分制)

扣分等级违规行为(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②诱导或安排旅游者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饭店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与旅行社业、交通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所以,饭店立法是旅游立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饭店经营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时空范围界定:饭店与旅客之间是合同性质的关系。旅客是指以租用饭店客房过夜为目的并住宿登记的人士。

[案例分析] 因饭店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此案例比较典型)

##年#月#日晚12时,某公司翻译魏某随同公司总经理等三人经过长途旅行后,抽空于某市宾馆。经总服务台登记后,魏某被告安排在五号楼住宿,公司经理和另一名男旅客安排在三号楼住宿。总服务台派一名服务小姐将男旅客带到三号楼后,便告诉魏某说:“五号楼从这条路往前走,再向右拐个弯便是。”说完便返回总服务台。由于这一段路绿化较好,浓荫蔽天,加之路灯昏暗,能见度低,高度近视的魏某行走不远后,误将道路右边的池塘当成是水泥球场,欲走捷径直通五号楼,便跨过路边高约40厘米的花圃护栏,向池塘走去。结果池塘,溺水而死。为此,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宾馆答辩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能赔偿损失。理由有二:第一,宾馆没有过错。在当时的情况下,宾馆服务小姐已将魏某带到三号楼,并明确告诉其到达五号楼的路线。作为服务小姐来说,她已向魏某指明了道路,尽到了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责任,根本无法预见到魏某①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③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④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⑤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②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③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④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⑤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求助的。 ①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②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③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④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①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③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④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⑤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⑥讲解中吸烟、吃食品的。

①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②③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④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⑤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⑥讲解中吸烟、吃食品的。

会不按指明的路线行走,跨越护栏以致掉入池塘这一后果。第二,魏某之死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魏某的过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魏某未按服务小姐指明的路线街,擅自改变路线,以至跌入池塘毙命;二是魏某追求早一点到达住宿楼,违反起码的常识,跨越护花栏杆,路过花圃,而掉入池塘;三是魏某本身患有高度近视,将池塘误认为是球场而落水。这一切都是魏某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归责于他人。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认为:宾馆对魏某之死就承担责任,但魏某本身也有过错。这是一起共同过失产生的责任事故。理由如下:

首先,宾馆服务小姐并未尽到相当的责任。魏某初次且是深夜到宾馆抽空,对宾馆的环境不熟悉。此时,熟悉宾馆环境的服务小姐让不熟悉环境的魏某单独去找住宿楼时,除应向她指明道路外,还应该交代注意事项。而服务小姐却仅指明了街路线,未对魏某予以足够的警示。其次,服务小姐的服务存有瑕疵。宾馆与魏某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从本案实际情况看,魏某等在宾馆总服务台登记后,总服务台即派服务小姐将他们带到各自的住宿楼。但是,服务小姐只把其中两位男旅客带到三号楼,而未把魏某带到其住宿的五号楼,仅将去五号楼的道路指给魏某便返回了。这里,服务小姐的职责是带路,而非“指路”。其以“指路”代替“带路”是一种服务质量上的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经营者提供的瑕疵服务恩赐造成消费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饭店的基本权利:饭店的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经营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申诉权等几个方面。1、饭店有权依法开展各种核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2、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3、一定的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4、向旅客索赔的权利;5、饭店享有人身权,企业的名称、名誉和荣誉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案例]p120

承担一般侵权损害民事责任应具备四个条件: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

旅游法规案例解析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一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 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 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 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 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 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 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 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 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供 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 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丁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 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 “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 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 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

《旅游法规》期末复习重点

《旅游法规》期末复习重点 2004年7月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 2、旅游资源法 3、企业所得税 4、《公司法》 5、旅游运输合同 6、旅游法律关系 7、质量保证金 8、旅游保险 9、不正当竞争 10、要约 11、旅游法: 12、旅游投诉: 13、合同: 14、民事责任: 15、风景名胜区: 二、选择题 1、法的类型()。 A、奴隶制法 B、封建制法 C、资本主义法 D、社会主义法E共产主义法 2、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事实 B、主体 C、客体 D、内容 3、旅游饭店有权拒绝接待旅客的情况有()。 A、客房已满 B、客人手持凶器 C、因不可抗力原因 D、客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4、有权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的机关是()。 A、旅行社协会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旅游经营单位 D、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5、下列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A、伪造认证标志 B、伪造产地 C、冒用名优产品标志 D、冒用认证标志 6、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A、自然终止 B、协议终止 C、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D、违约终止 7、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人员不得少于()。 A、3人 B、4人 C、5人 D、6人 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A、实行履行 B、采用补救措施 C、赔偿损失 D、交付违约金 E、罚款 9、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A、10% B、15% C、17% D、20% 10、下列属于自然旅游资源的是()。 A、自然风景区 B、气候 C、动植物保护区 D、社会风情 11、我国设立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A、150万美元 B、150万人民币 C、75万美元 D、75万人民币 12、国务院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1999年5月14日 B、2000年5月14日 C、1999年10月1日 D、2000年10月1日 13、申请参加四、五星级评定的饭店,对具星级评定的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 )日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 A、15 B、60 C、30 D、10 14、企业名校权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的内容。 A、占有权 B、排他权 C、转让权 D、共享权 15、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 )。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劳动改造 16、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E、死刑 17、凡在一年内接到()次警告通知书的星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已定的星级。 A、一 B、两 C、三 D、四 18、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选择() A、通常的线路 B、约定的线路 C、最近的线路 D、最好的线路 19、商标权的特点有() A、地域性 B、时间性 C、实用性 D、专有性 20、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A、保险性 B、附合性 C、双务性 D、射幸性 E、最大减信性 2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出资 A、货币 B、实物 C、工业产权 D、信用 22、合同履行的原则是() A、正确全面履行的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协助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E、合同自由原则 23、依法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 A、卷烟 B、酒 C、化妆品 D、小汽车 24、下列属于我国现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C、《导游人员管理条列》 D、《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25、下列属于我国被列入世界级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是() A、庐山 B、泰山 C、武夷山 D、九寨沟 26、我国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A、30万元人民币 B、20万元人民币 C、75万元人民币 D、45万元人民币 27、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A、一 B、二 C、三 D、四 28、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用制作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在()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A、60天 B、30天 C、15天 D、7天 29、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 A、1000万元 B、2000万元 C、500万元 D、3000万元 30、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金额国内旅行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元的

旅游政策与法规试题(含答案)

旅游政策与法规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5分) 1.党的( B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把它作为我党的指导思想。 A.十五大 B.十六大 C.十七大 D.十三大 2.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问题上,邓小平作出了我国将处于并长期处于( B)的科学结 论。 A.社会主义阶段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C.共产主义阶段 D.共产主义初级阶段 3.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结底,要与( C)为标准。 A.实践 B.生产力 C.“三个有利于” D.老百姓满不满意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A ) A.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C.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计划与市场相结合 5.中国外交政策的更本原则是(B ) A.和平共处 B.独立自主 C.自力更生 D.尊重主权 6.1988年我国又把( D)划为经济特区,这是第五个经济特区,也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A.深圳 B.厦门

C.珠海D.海南 7.”一国两制”是(B)原则的创建性运用和发展,为解决国家争端提供了范例。A.独立自主B.和平共处 C.平等互利D.一个中国 8.(B)是国内唯一从事旅游救援的专业机构。 A.国际SOS救援中心 B.中国国旅旅行救援中心 C.中国国际红十字会D.亚洲国际紧急救援中心 9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 C )类。 A.一B.二 C.三 D.四 10.中国云南省第七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五大支柱产业是指( C ) A.烟草、旅游、电力、教育、房地产 B.旅游、电力、生物资源开放、运输、教育 C.烟草、旅游、电力、生物资源开放、矿业 D.烟草、旅游、电力、生物资源开放、教育 11.( B )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各民族实现平等、团结、联合的基本政治制度。 A.加强民族团结 B.民族区域自制 C.放对地方民族主义 D.反对大汉族主义 12.当事人订立合同,应该具有( D ) A.相应的经济实力B.一定的履约能力 C.完备的审批手续D.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政策法规》教学大纲 所属学院: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学分: 先修课程:导游业务、旅游学概论等 适用专业:旅游管理专业 一、概述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属于专业主干课程,是导游资格证考试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旅游行业的基本政策与法规知识,并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政策与法规知识解决实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的中所遇到的业务问题。 (二)课程基本理念与设计思路 按照“以岗位能力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主线,创新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实现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目标,并结合我国及本地区旅游行业岗位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本课程采取以能力培养和证书考试为中心来构建课程内容。课程围绕导游人员的职业特点和知识要求,立足导游人员职业能力的培养,理论与操作实例紧密结合。 二、课程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理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熟悉我国旅游立法、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熟悉和掌握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掌握旅行社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旅游食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等法律法规知识,为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打下良好政策法规基础,同时提升学生在今后从事旅游事业时的知识积淀和解决问题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旅游事业。 (二)分目标 1、知识水平: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策和基本理论知识;能够掌握旅游业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解决旅游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所给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某回后,便至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旅游法规与政策重点汇编

旅游法规与政策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旅游行为的产生,是外部旅游条件和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世纪40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旅游法指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刑事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及外国旅游企业和组织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1)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性质。如旅游资源;(2)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如旅游服务

(完整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共有50 道小题,各题均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上;每小题0.5 分,共25分。) 1.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A .统筹兼顾 B .以人为本 C .全面协调可持续 D .发展 2.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的基础。 A .一个中国B. 两制并存C .高度自治D .和平谈判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 A .科教兴国 B .党C. 发展D .政策4.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A .有法可依是核心,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保障 B .有法可依是保障,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前提 C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D .有法可依是关键,有法必依是保障,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核心5.“十一五”时期我国旅游发展目标包括每年旅游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万人。 A.30 B .50 C .80 D .100 6.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增交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A .15 B .30 C .50 D .80 7.年检年度内存在等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 A .注册资本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 B .超范围经营的 C. 停业超过半年的D .拒不参加年检的8.电视台多次播出的某明星所拍化妆品的广告,是该厂家所做出的。 A .要约 B .再要约 C .要约邀请 D .承诺 9.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A.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B .旅行社因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C .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D .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10.因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 A. 机票的两倍 B .食宿费及机票 C .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 %的违约金 D .预交旅游费用的20% 1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 .2004年1月 B .2005 年3月 C. 2006 年4 月D .2007 年5 月 12?当发生较大(H级)以下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 A .国务院 B .国家旅游局 C ?省级人民政府 D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3.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人民币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 B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C.5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D .3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14.外国人前往我国类地区旅游应办理旅行证。 A .甲 B .甲、乙、丙C. 丁D .乙、丙、丁15.组团社组织出境旅游,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doc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 1.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2. 我国的护照分为( )。 三类 一、名词解释 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 1. 格式合同 2. 文 物 3. 旅游保险 4. 旅游资源 5. 移送管辖 、单项选择 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受 ( )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 业不足 1 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 )年。 A 、 3;2 B 、 3; 1 C 、 5;1 、5;2 A 普通护照、旅游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B 、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C 、旅游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D 、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旅游护照 三类 3. 根据新《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 ( 定或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国务院决 A 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C 出境旅游业务 、特种旅游项目

8 小时 B 、 12 小时 C 、 24 小时 D 、 48 小时 9. 从旅游法规的调整对象来划分,旅游纠纷可分为( 4. 以旅游保险成立的方式为标准来划分,旅游保险可以分为( )。 A 、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B 、意外事故保险与责任保险 C 、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D 、人身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 5. 某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某当事人( )。 A 、 因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 B 、 因不可抗力,责任得以减轻 C 、 不能免除责任 D 、 责任双方分担 6.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 )。 A 、生效的合同 B 、无效的合同 C 、可撤销的合同 D 以上都不是 7. 小李现年 17 岁,在酒店从事服务工作, 并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顺利通过,获 得导游资格证书,她想办理导游证, ( )。 A 、 不可以,因她不满十八岁 B 、 可以,但要满十八岁 C 、 不可以,因她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 可以,因她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 旅馆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 )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A 、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1、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景区应 承担李某哪些费用? 案例 解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景区提供的服务有欠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景区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若给李某造成了残疾,景区还应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需由李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2 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小三峡出开辟了一个旅游漂流点,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仓促揽客营业。 某日,一旅游团准备参加小三峡漂流,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游客,新推出的漂流项目虽然救护设施尚不完善,有一定的风险性,但自运营以来,从未发生过事故。游客考虑到此项目既然营运,安全系数必然很大,便购票参加了这项活动。不料,漂流不到200米,有位游客不慎落入激流中,虽经众人奋力抢救,该游客仍未能幸免于难。 旅游团要求该旅游公司对死难者进行赔偿。该旅游公司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已将项目的风险性告知了游客,因此,游客应自觉承担事故责任。 1、该事故有谁负责?该旅游开发公司在项目运营前应办理哪些安全手续? 案例解析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本案例中,该旅游开发公司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仓促投入运营,造成游客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应对游客的死亡负完全责任,对游客家属应给予相应赔偿,并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案例分析3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

(完整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 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三、课程目标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旅游法规知识点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它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法律责任。它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旅游法草案,中国首部旅游法出台,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 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洼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以下内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旅游基本法。 (2)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 (3)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4)地方旅游法规。 (5)我国政府缔结、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规章等。 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的旅游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二)旅游立法机关和旅游法规的效力 我国旅游立法机关是多层次的,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 2.国务院------行政法规 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 4.地方国家机关------地方性的法规与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性的法规与规章 由于旅游立法机关层次的不同,它们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在我国,旅游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其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法规与规章。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1. 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2. 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3. 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即权利客体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翻转课堂”教学设计

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翻转课堂”教学设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翻转课堂”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颠覆了传统的“教”与“学”的教学模式,本文首先对“翻转课堂”的概念进行解读,分析目前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存在的问题,将“翻转课堂”应用于该课程的教学设计,包括课程设计的理念、课前设计、课中教学环节的设计和课后评价设计,完整设计该课程的教学流程,以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校旅游法规与政策专业课程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自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教育改革的进程随着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明显加快。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到了广泛的应用,翻转课堂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也应用而生。在教育改革中,重点关注的是“教”与“学”关系的转变,教学内容不能脱离学生的学习兴趣,这种有机的集合成为了教学实践中必须关注的问题。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核心专业和导游资格证考试的课程之一,是一门理实一体的应用型课程。但是目前该门课程的教学过程沿袭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以课堂为中心,教师为主体,知识体系的灌输为重点。本文结合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教学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重点探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一、翻转课堂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哈佛大学的物理教授埃里克·马祖尔(EricMazur)就对“翻转学习”(FlippedClassroom)开展了研究工作,将翻转学习与他创立的“同伴教学法”进行了整合。2007年,“翻转课堂”模式最早在美国的一所高中取得成功,随后翻转课堂已成为国内外教育者关注的热点。国外早期关于“翻轉式教学”的实践和研究主要是在美国高校进行,其特点在于重视师生互动。利用视频来实施教学的“翻转课堂”具有教学视频短小精悍、教学信息清晰明确、重新建构学习流程、复习检测方便快捷四个特征。 “翻转课堂”指翻转传统的教育教学流程,通过教师创建教学视频和交互性教学课件等方式,实现学生能够课内课外相结合,既能独立在课外观摩,又能在课堂上与教师面对面交流和学习,真正让课堂成为了学生自发参与讨论问题,交流先进理念和思想,开展合作学习的最佳场所。“翻转课程”改变了传统的教学理念,教师变成了学生学习过程中引导者的角色。 “翻转课堂”作为一种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型教学模式,早在数年前就已受到我国教育界的热切关注,并进行了较深入、系统的探索与实践。进行试点探索的有大学、中学和中职学校,较有影响的试点则分布在京津、沪宁、重庆与广州等几个片区内。国内关注的问题集中于以下几个方向:(1)对翻转课堂本质的认识;(2)“翻转课堂”的适应性研究;(3)配套技术研究。目前国内对旅游专业的“翻转课堂”的研究也已经起步,但都侧重于理论的研究,如翻转课堂对促进旅游专业教学的促进作用,实施翻转课堂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课件)法规案例分析

2009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案例二旅行社、旅游者双方违约怎么办?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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