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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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10-13 11:34:05

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此类案件类型较新,特编辑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供大家参阅研讨。

张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

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

裁判要点

前一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知晓后一案件的第三人的债权已得到保护,对第三人申请的已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了第三人优先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索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7月,王某某以欠款为由,将任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所有权顶抵给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东套房屋的银行贷款。2012年7月2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12)

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但是,由于被告任某某、赵某某长期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不还,经原告张某某申请,以上房产在2012年7月26日已经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显然,三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错误处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和任某某、赵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任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殷都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查封,查封手续2012年8月2日才送达给任某某,而任某某和王某某达成的调解书的时间是在2012年7月27日,因此该查封,任某某并不知道,况且法院查封并没有贴封条,也没有在任某某所住的小区贴公告,只是在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手续,因此任某某在不知道该房被查封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辩称:与王某某是在2012年7月27日在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殷都区人民法院是在2012年7月26日查封的本案房产,2012年8月2日向任某某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在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的手续,二被告是在不知道房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王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人民币800 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欠原告王某某800 000元,二人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套和该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顶抵给原告王某某为清,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二、因被告任某某购买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故由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起负责偿还该行贷款;待原告王某某偿还该行贷款完毕后10日内,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三、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为5 900元,由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2013年11月28日,原告张某某以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2年7月24日,张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200万元为由诉至殷都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7月26日,殷都区人民法院将查封房产(其中包括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

书送达安阳市房管局,8月2日送达任某某、赵某某。2012年9月12日,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殷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判决任某某、赵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被告任某某及被告赵某某承担。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院审理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王某某诉任某某、赵某某借款一案中,王某某起诉时未将张某某列为第三人,本院调解时亦未通知张某某参加诉讼,三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张某某未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系张某某自身原因造成。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将已经被殷都区法院查封的房产顶抵给王某某所有,违反了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转卖无效的原则,侵犯了张某某在先的民事权益。故原告张某某要求撤销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2012 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按照立法机关的解释,增设此制度的初衷,是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怎么适用,哪些主体可以成为新诉讼的原告,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可撤销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三被告是2012年7月27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到保护。但三被告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晓殷都区法院已于2012年7月26日将涉案房产查封,起诉手续在2012年8月2日送达任某某时,任某某才知道房产已被查封。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和龙安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错误,原告张某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效力认定

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的行为有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之分。在我国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采取相对无效的观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查封规定》第26条规定,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的行为只是责令责任人追回或承担赔偿损失,并未否认处分行为的效力,也未涉及第三人对于查封物权利的认定。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只涉及对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行为的惩罚,并未涉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因此,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行为的效力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既然规定在法院未公示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处分财产方在法院未公示的情况下处分财产,就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对先后两个合法民事权益应当如何保护

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殷都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也是有效的司法行为,对于两个合法行为之间的竞合,到底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原告在先的合法债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而非为应参加诉讼却未参加的第三人提供事后程序保障。在对该要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主要关注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是否内容错误。因为,与再审解决错误判决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解决原生效裁判确认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冲突问题。法院允许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只是因为有必要在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考虑在内的前提下重新审查原生效裁判,而不是因为其对原审诉讼标的的裁判内容错误。因此,第三人只要证明原生效裁判事实上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就应当认为已经成立。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大理论特征是“悖论”,该制度从设立之时就带有理论上的“悖论”特征,并且这一特征还会持续下去。“悖论”的其中之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形成一种理论上的紧张。第三人撤销之诉允许第三人申请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这将使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受到威胁。除个别情况外,已生效民事判决都有可能遭到来自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挑战。这种“悖论”并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计的冲突和矛盾,而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为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目的要求。因此,本案中被告答辩“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或是“不知道房子被查封”均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且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他要件,法院即可判决撤销原调解书。

因此,在本案中,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任某某、赵某某两被告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处分查封房产的行为也是相对有效的,但确实损害了原告张某某在先的合法权益,这就符合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所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所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

常某某与朱某某、吕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如何适用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

裁判要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如何适用,应当根据两种程序启动的先后择一优先适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第三人人对裁定不服的前提下,认为原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5日)

二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2015年4月27日)

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吕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吕某某自愿将座落在文峰区某家属院3号楼2单元4层8号的房屋朱某某,房屋价款120,000元,付款方式:2012年4月26日首付甲100,000元,剩余房款于2012年5月20日付清;2012年4

月26日,吕某某向朱某某出具收条“今收到朱某某买房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2012.4.26。”2012年5月10日,常某某与吕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内容为:吕某某自愿将座落在文峰区某家属院3号楼2单元4层8号的房屋出售给常某某,房屋价款110000元。付款方式:于2012年5月6日首付10000元,剩余房款于2012年5月30日付清;诉讼中,常某某主张其已将全部150000元房款全部支付给吕某某,并提交了刘东明出具的40000元借据、吕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出具的50000元房款收据及2012年5月10日从武某某帐户上分别取款20000元、44000元的取款凭条、吕某某的录音资料。朱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之间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关系,实质为借贷关系,且吕某某仅认可收到原告常某某50000元。诉讼中,常某某提交了吕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在该院作的执行笔录,该笔录中被告吕某某称:“这本来是借款,写手续时写的是房屋买卖协议,当时还扣了三个月的利息,之后也一直给着利息”。诉争房屋现由原告常某某占有。2012年5月25日,朱某某起诉吕某某,要求依法确认朱某某、吕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诉争房屋归朱某某所有,吕某某立即腾清并协助朱某某办理房屋变更事宜,还要求吕某某支付其100000元违约金。2012年11月6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文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某、吕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归朱某某所有;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腾清并协助朱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事宜;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朱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履行时与被告朱某某应支付剩余20000元房款予以抵扣)。该判决生效后,朱某某申请对判决内容强制执行。2013年10月17日,房屋管理部门向朱某某颁发了诉争房屋的房权证。文峰法院在执行已经生效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时,常某某以案外人身份于2013年5月30日以上述民事判决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经审查,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文法执字第46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常某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告知常某某如不服该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文民二初字第8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常某某不服上诉称:1、本案应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审将本案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定性有误。2、本案主审法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审判程序不妥,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和(2012)文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位于文峰区某家属院3号楼2单元4层8号房屋归原告朱某某所有;被告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房产腾清并协助原告朱某某办理房产权变更事宜”的内容;2、依法改判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优于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同样的事实经作出(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6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常某某的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审法院在作出(2013)文法执字第465号执行裁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已告知常某某如不服该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某某收到该裁定后不服该裁定,其认为(2012)文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并向文峰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判决,故本案案由应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该条款规定,常某某应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受理常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案例注解

对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 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首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即“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按照此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两种方式:非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条规定属于新设立的民事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属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实践中,当第三人发现其权利被侵害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两种救济途径如何协调,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两种救济途径?这就涉及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如何适用问题。

一、两种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1、两种程序的联系在于:(1)两种程序是并存的对第三人的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已经确立,而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原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有的规定仍未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尚未发生变更。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又没有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当中,应当认定民事诉讼法同时确立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项制度,两种程序并存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以更多选择。(2)就实体条件而言,两者完全相同。都是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到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2、两种程序的区别主要在于:(1)保护权利的范围不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只能针对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标的有关的执行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申请再审,限定在物权范围之内,不包括物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益。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包括了各类民事权益。所以在有条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下,无需选择提起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2)保护的期间性质不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必须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前提下,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申请再审时效之内提出方有胜诉可能。而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申请再审时效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六个月内,该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只有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四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时效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保护期间的起算点不同。申请再审的期间起算点始自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期间起算点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之日,相比较,前者更有利于第三人。所以,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该案外人充分释明以上法律规定,以切实保护案外人的诉权。

二、两种程序的适用

因案外人申请再审要求“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条件,如果案外人选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意味着他认为可以通过新的诉讼解决纠纷,即无法申请再审。而一旦其申请再审,就意味着他认为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纠纷,也就放弃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也就是说,两者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对此,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已有明确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变更。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第三人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以提高诉讼效率,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

具体到本案,案外人常某某先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驳回了案外人常某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告知常某某如不服该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此种情况下,常某某不服该驳回执行异议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本案一审判决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之前,但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处理仍然是程序违法,故二审法院驳回常某某起诉的处理是正确的。

党某甲诉党某乙、党某丙、党某丁、安阳市某某小学

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时,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审查第三人主张是否成立,第三人起诉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或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索引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16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3日)

基本案情

1955年3月15日,原告党某甲父亲党某戊(1974年已去世)承典了被告党某乙、党某丙、党某丁、党某己(2008年已去世)三间房。1958年,被告某某小学因教学需要,占用党某己六间瓦房(包括党某戊承典的三间)做了校舍。1967年8月15日某某小学与党某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某某小学借给党某戊款600元整作为盖房使用,以200元抵作原典房价。1970年9月1日,某某小学与党某己达成“某某小学购用党某己房子的合同”,其中将党某戊承典的三件房卖给了某某小学。合同中写明某某小学曾付党某戊转典房价200元,合同证明人史某某(原告母亲,2011年已去世)捺有指纹。1984年党某己以房产纠纷为由,将某某小学起诉到北关区法院。后北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西关集市街原××号瓦房三间的产权归某某小学所有。党某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安阳市中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一九七O年九月一日某某小学购买党某己瓦房三间的合同有效。2.为照顾党某己(盲人)困难,救济党某己人民币400元,过去党某己欠学校款不再追究。3.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到房产管理局补办买卖房产手续。某某小学于1984年7月31日办理了房产卖契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在审理党某己与某某小学房产纠纷一案时,于1983年7月28日调查党某甲之母史某某,史某某陈述其知道党某己和某某小学卖房子的事,认可其是双方买卖合同的中人。2012年,原告在家中发现其父亲党某戊对本案诉争三间房屋的典契证,2013年原告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某某小学起诉到文峰区法院,某某小学在庭审中出示了安阳市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原告认为其父党某戊的房产典契证,证明其取得承典三被告父亲党某己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其本人对三间房屋具有继承权,安阳市中院的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该诉讼。

裁判结果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党某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党某甲向本院出具其父党某戊的房产典契证,主张其父党某戊生前取得承典三被告父亲党某己位于文峰区西关集市街××号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其本人享有继承权,在本院作出的(84)安法民上字第135号调解书中,党某己与被告某某小学协议诉争的三间房屋归某某小学所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现诉请本院,要求撤销本院1984年7月27日作出的(84)安法民上字第135号调解书。关于原告诉称其父亲党某戊依据房产典契证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的问题,经查,从原告出具的房产典契证显示,原告父亲党某戊前自1955年3月15日起就立契承典了党某己的三间房屋,典价为170元,1965年11月15日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委员会为党某戊办理房产典契证时,典期为二年,即到1967年11月15日。从被告某某小学出具的1967年8月15日某某小学与党某戊签订的协议可知,某某小学当时借给党某戊600元钱,作为盖房之用,以200元抵作原典房价,将争议的三间房转典过来。1970年9月1日,某某小学与党某己达成“某某小学购用党某己房子的合同”,

党某己已将争议的三间房卖给某某小学。另外,从1984年北关区法院以党某己与被告某某小学房产纠纷一案向原告母亲史某某的调查笔录中可知,原告母亲史某某也证明党某己将争议的三间房卖给某某小学的事实,当时原告母亲史某某也没有对党某己与被告某某小学争议的三间房屋主张权利。故原告仅出具1965年11月15日河南省安阳市委员会为其父办理的房产典契证,主张其父党某戊生前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三被告之父党某己与被告某某小学在本院作出的(84)安法民上字第135号调解书中协议案涉房屋归被告某某小学所有,没有损害原告之父党某戊的合法权益,本院于1984年7月27日作出的(84)安法民上字第135号调解书,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作出的,合法有效。关于被告某某小学以原告以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及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因原告2012年5月份在家中发现其父党某戊的房屋典契证,并以所有权确认之诉将被告某某小学起诉至文峰区法院,2013年7月份开庭时,原告认为被告某某小学出具的本院(84)安法民上字第135号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应享有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且其向本院起诉也不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某某小学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主张证据不足,其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安阳市北关区法院于1983年在审理党某己与某某小学房产纠纷一案时,曾调查党某甲之母史某某,史某某证明其对1970年党某己和某某小学卖房之事是知道的,即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党某甲于2013年提起诉讼已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党某甲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党某甲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注解

本案审理中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条件。除此之外,在第三人起诉撤销已生效的具有多项内容的民事调解书时,如果原告主张成立,能否仅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调解书中错误的内容也值得思考。

一、第三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提起第三人之诉的主体仅限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不考虑其他条件情况下,第三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尚无明确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在第三人已经提起诉讼情况下,第三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没有问题。在第三人未提起诉讼时去世的,其法定继承人能否参加诉讼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此时,应赋予第三人法定继承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因为,从我国《继承法》规定看,第三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第三人财产的权利,第三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于第三人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第三人去世后,作

为其法定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第三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随之由其承继。本案中,原告党某甲在其父母去世后,其作为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其父母现存的和潜在的财产当然具有利害关系,在符合其他条件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条件

法院在审查第三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仅仅要从实体上进行审查,还要从程序上进行审查。第三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新诉,不仅应受到一审审理规则的限制,如举证规则、诉讼时效、审理期限等。而且还应受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特殊规则的限制。这些特殊规则主要包括:1、是否属于不受案的特殊案件类型;2、原告是否具有第三人身份;3、是否因不归责于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4、重点审查已生效裁判文书是否侵害其权益;5、是否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侵害六个月内提出。具体审理时,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成立。另外,通过区分提起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审理时也应该有不同的侧重审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时,其必然对原裁判结果的诉讼标的可以主张权利,因此,审理时,应着重对于其主张是否成立以及其主张与原裁判结果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其主张不成立,或者与原裁判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则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不予支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时,重点审查裁判结果是否损害了第三人权益。除此之外,在审理涉及不动产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与提起诉讼第三人权益之间的衡量也是审理中重点考虑的内容。

本案中,原告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提出了自己新的主张,要求将争议房屋确权给原告。原告是否对争议房屋享有权利,既是其权益是否受原调解书侵害的关键,也是其主张是否成立的关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房屋享有权利,因此,原调解书也就不侵害其合法权益。另外,原告提出主张所依据的请求权,在审理时,也要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原告母亲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到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二审法院据此作为驳回原告上诉的一个理由,并对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事实进行了纠正。所以,原告提起的第三人撤销因证据不足和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不予支持。

三、第三人申请撤销具有多项内容的民事调解书时,能否直接变更或者撤销调解书内容中的错误部分

根据我国民诉法解释第三百规定,第三人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可见,当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错误时,法院只能撤销或者改变错误部分,对于其他部分不予审查。由于民事调解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结果,为了达成一致意见,民事调解书内容往往不只具有一项,其往往包含了好几项,并且好几项之间往往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本案中,第三人所申请撤销的民事调解书就包含了三项内容,这三项内容除1、

3具有法律关联外,第2项与案件并无任何法律关系,却是调解书能够最终达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假设本案中原告主张成立,则第1、3项内容将被改变或者撤销,而对于没有侵害原告利益的第2项调解意见,原则上法院不能改变或撤销。这样最终会使原调解书当事人的合意被割裂。此时,原调解书实际上已经没有存在必要。因此,当第三人申请撤销已生效民事调解书时,当已生效民事调解书具有多项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调解内容时,第三人主张成立的,应撤销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而不应仅改变或撤销错误部分。在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都仅包括判决而不包括裁定和调解书。虽然,基于我国司法实践,民事调解书也具有和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并将调解书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之一进行规定,但民事调解书和判决在形成过程中的差异,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也应体现出来,不能一概论之,以防造成制度混乱。

责任编辑:郭向兵

民事起诉状(最高法院2016版)模板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 生,________ 族, 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原审原告):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原审被告):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 (全部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_______ )_______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部分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___ )______ 号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 __________ 项; (请求改变的,写明:)变更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___ ) _______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 _________ 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后,就第三人撤销诉之诉制度的构成从主体、客体、程序性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其适用提出浅显的观点。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法律适用为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 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至此,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诉讼制度。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国民诉法和台湾 地区“民诉法”的相关立法经验,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 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在更详尽的司法

解释出来之前难以操作。尽管学术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阐述和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从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与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其制度构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学界讨论,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1) 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 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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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起诉状格式 第三人起诉状格式 起诉状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2....... 3....... 事实和理由: ......。 ......。 证据和证据来源: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的证据;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包括: 1、主体条件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10-13 11:34:05 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此类案件类型较新,特编辑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供大家参阅研讨。 张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 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 裁判要点 前一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知晓后一案件的第三人的债权已得到保护,对第三人申请的已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了第三人优先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索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7月,王某某以欠款为由,将任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所有权顶抵给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东套房屋的银行贷款。2012年7月2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12)

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但是,由于被告任某某、赵某某长期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不还,经原告张某某申请,以上房产在2012年7月26日已经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显然,三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错误处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和任某某、赵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任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殷都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查封,查封手续2012年8月2日才送达给任某某,而任某某和王某某达成的调解书的时间是在2012年7月27日,因此该查封,任某某并不知道,况且法院查封并没有贴封条,也没有在任某某所住的小区贴公告,只是在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手续,因此任某某在不知道该房被查封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辩称:与王某某是在2012年7月27日在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殷都区人民法院是在2012年7月26日查封的本案房产,2012年8月2日向任某某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在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的手续,二被告是在不知道房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王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人民币800 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欠原告王某某800 000元,二人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套和该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顶抵给原告王某某为清,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二、因被告任某某购买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故由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起负责偿还该行贷款;待原告王某某偿还该行贷款完毕后10日内,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三、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为5 900元,由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2013年11月28日,原告张某某以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2年7月24日,张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200万元为由诉至殷都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7月26日,殷都区人民法院将查封房产(其中包括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程序衔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115027064.html,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程序衔接 作者:冯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之诉程序衔接 作者简介:馮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1115027064.html,ki.1009-0592.2020.07.211 最近几年的诉讼实践当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创设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款。基于保护案外 人权益同一目的,均为了撤销生效裁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这两项程序,有交叉重叠之处。尤其是法律及实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审判组织、审理程序等尚无统一标准,因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难度较大,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难以区分之乱象。为此,本文就这两种救济程序的区别与程序衔接展开探讨,以期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准确理解与运用。 (一)立法现状 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第204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该制度的设立赋予了案外人在 执行阶段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但该条款的局限性在于适用空间的狭窄,若裁判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也随之丧失了诉权。与之相补充,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即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款限定了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案外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仅有财产利益方面的冲突而无具体物权性质权利的,不宜作为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处理。 2012年修法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立法机关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专门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 关系的案外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案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该条款赋予了案外人就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完善了案外人权益救济的保障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导语: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欢迎阅读, 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起诉状的范文: 原告:赖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 月20 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 20xx年3 月16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xx年7 月30 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 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 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 20xx 年 3 月起就属 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査明案件事实、错 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xx年 9 月15日作出(20xx)穂花法执异字第6X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xx年9 月30 日 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 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査,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 年 2 月 1 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xx 年 12 月 9 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xx 年 3 月 16 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岀(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 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作岀的 (20xx) 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的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 穂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査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冲突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使诉权与审判权彼此既获得充分实现,又能够相互制约,预防滥用”。民事诉讼中对程序的重视,正是其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当然,只有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现实侵害的时候,存在着可供权利人救济其权利的途径时,才不会使得所谓的权利只是一种假象,或者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 1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因他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诉讼而使得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原告和被告虚构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纠纷并诉诸司法程序,通过进行民事诉讼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利用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将原本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占为己有,这样一来严重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修订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但与此同时也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在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对于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即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而事实上,除案外人异议之外,其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的真正适用寥寥无几,仅仅停留在法条的规定上。并且,案外人的这些救济途径仅仅在“执行过程中”才能得以适用,而实践中某些当事人为了快速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合谋另行提起诉讼对涉案财产进行转移,这类恶意诉讼案件往往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就早已经履行完毕,当然也无法适用该规定。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为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制造了可能。 2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自己的规定。笔者拟以法国和我过台湾地区为例,将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作一对比。 2.1 法国 在法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包括非常上诉和上诉,其中非常上诉还包括第三人异议、再审之诉和向最高司法法院上诉三种类型,而这三者的诉讼对象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对第三人异议制度而言,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在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摘要]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再审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和制度简介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我国学者将其译成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1]如今,当事人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以此获得合法的执行根据,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遏制上述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即赋予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比较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对该案件执行标的实体性权利,并以该项权利向法院提出异议,意在阻却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然后由法院确认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并作出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决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该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纠正执行行为所涉及标的物权属判断错误而设立的救济制度。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归属异议。 目前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途径限于在“执行过程中”,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案外人合谋提前转移财产,恶意诉讼案件往往未进入执行阶段即履行完毕,即无法适用此规定。[2]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程序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所谓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对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3), 51-58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1115027064.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1115027064.html,/10.12677/ojls.2019.73007 A Comparison between a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d an Outsider’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Chanling Yu Law School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Jun. 13th, 2019; accepted: Jun. 28th, 2019; published: Jul. 5th, 2019 Abstract Both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d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ar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who did not participate in the litigation.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 legal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different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different prescription of action and different effects of judgment. There are disputes about how to apply the litigation system with the same purpose. On the basis of coexistence theor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link the two systems. Keywords A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 Outsider’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The Third Person, Perform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 余婵玲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收稿日期:2019年6月13日;录用日期:2019年6月28日;发布日期:2019年7月5日 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了维护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两者有着相同的制度目的。但两者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例如原告适格条件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民事起诉状(最高法院版)

民事起诉状(最高法院2016版) 政府示范文本 标签 版本 填空 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 要点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 被告(原审被告):×××,……。 …… 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全部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部分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 (请求改变的,写明:)变更××××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为……(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写明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八条制定,供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4.诉讼请求中应当写明请求撤销的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主文或者调解协议书中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6.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7.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撤……号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因×××与×××……(写明原审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概述原案认定的基本事实,写明裁判结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北京私人侦探HTTP://WWW.HUAXINDC.COM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其中民诉法第五十六条新增第三款规定,标志着我国正是确立了实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1年5月,原告周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戴某、林某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有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同年6月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可是不久之后,2012年案外人李某到法院申诉称,戴某、林某早在2002年时就已和李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交由李某管业使用,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之间

北京私人侦探HTTP://WWW.HUAXINDC.COM 尚有纠纷未解决。故李某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撤销周某与戴某、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调解书。 案例二:2011年10月,被告陈某因民间借贷关系尚欠原告叶某90万元借款。不久,原告叶某发现,陈某为逃避债务,采取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无偿将其享有的浙江某公司50%的股权确认为吕某所有,致使原告在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原告叶某以案外第三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某与叶某的调解书。 二、以案例为基础分析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异同 关于案例一,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未颁布实施前,完全可以适用民诉法中案外人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再审程序是特殊的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纠错,如果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北京私人侦探HTTP://WWW.HUAXINDC.COM 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虽然我国原民诉法第十六章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程序只对生效裁判中的双方当事人发挥救济功能,而对受到错误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来说,却无法利用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但2008年最高院颁布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第三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原民诉法的缺陷。适用案外人再审程序处理案例一,主要优势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现成,走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弊端为启动程序较为复杂,需经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或经上一法院审理后再启动再审程序。而在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对解决案例一中的情形最大的改变就是案外第三人启动撤销原调解书的程序更加便利。 结合实际,笔者发现第三人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具体差异有: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 与联系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 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 提出主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 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 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 管辖法院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 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 院再审 区别四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 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 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 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 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168.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3款,《民诉司法解释》第十四(第292条—第303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受到生效判决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审确定判决的诉讼。 一、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此条件可以分三点理解: 1.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且对此无过错。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5条的规定,包括下列情况: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或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或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或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第三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注意】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下列裁判除外 《民诉司法解释》第297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原判决需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但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则对于第三人来说并没有诉讼利益,故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1.原告:应当是未参加过原诉讼的第三人,既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择以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果涉及需要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后合并审理。 2.被告:根据规定,撤销之诉的被告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民诉司法解释》第298条) 3.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则应当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可以起诉撤销一审和二审法律文书,也可以起诉仅撤销二审法律文书。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 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超出该期间的,第三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演进 1、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以前-------第三人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 (1)第三人制度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48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案外人执行异议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62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 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91 年j民事诉讼法k 第 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 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民事诉讼法第 204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救济。民事诉讼法第 20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区分案外被害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 地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一,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源于已生效裁判错误,则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二,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与已生效裁判无关,而是执行标 的错误所致,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申请再审t2008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3 次会议通过j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V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k

撤销之诉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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