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实务法条及

专利代理人实务法条及
专利代理人实务法条及

一、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权利要求书:法24/4、细则19~22

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p33

思路:p95~99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p99~104

(二)说明书:法26/3、细则17、18、23、指南2/2 2.2和2.3

二、需背条款

专利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五条所涉及部分法条: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三、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主要条款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细则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主要为前半段)---即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所涉及条款的具体内容见吴观乐1~3章

补充:

单一性:法31/1、细则34、指南2/8 4.4(缺乏单一性的处理)、2/6 2、2/10 8(化学发明)、吴观乐p9、p149(1)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细则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分案申请:细则42、43、指南1/1 5.1、2/6 3、5/3 2.3.2、吴观乐p155 细则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

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遗传资源:p158

专利法5、26/5、细则26、指南2/10 9.5

保密审查:p159

法20、细则8、9、指南5/5 6

意见陈述书:p118~119

条款的意见陈述规范:p119~124

范文:p249、p295

申请文件的修改(吴观乐p13)

1.总的要求:专利法第33条

修改的时机:主动修改:发明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被动修改: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2.细则51条第3款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主动修改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指出的但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形式缺陷或明显错误。

论述的套路: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起始语段)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修改说明:说明哪些权利要求是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哪些实质性缺陷进行了修改,指出修改部分增加的技术特征和/或包含该修改后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在原申请文件中的出处,表明修改符合《专利法》33条和《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首先说明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再说明其从属权利要求,随后说明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当修改也克服了审查意见中未指出的缺陷时,指出所作修改针对申请文件存在的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而进行,这样的修改可视作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也符合《细则》51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并根据《细则》21条第一款相对于本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K划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将原权利要求X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并在特征部分加入以下技术特征:…,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实施例X和实施例Y、说明书第A段(第B行)以及图U。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X的主题名称,使其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克服了原权利要求XX中“特别是”和“例如”所导致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删除了原权利要求XX,因为对比文件XX已公开了…,使其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将原独立权利要求X修改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Y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或设备权利要求,修改的依据来自于…。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XX”为错别字,修改为“YY”。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说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具体陈述意见:审查意见没有涉及的缺陷不必进行说明。对各个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编号分段撰写。不同意的,指出不存在所述缺陷的理由;认可存在缺陷的,论述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已消除所述缺陷的理由;部分同意的,说明修改已消除所述缺陷的理由,同时说明审查意见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结束语段:)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

XX代理人

三、无效宣告

主要条款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细则第65条第二款为无效的理由(比驳回的理由少了专利法第31条单一性的规定以及专利法26条第5款说明遗传资源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1)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或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第二十五的规定。[1]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主要为前半段)---即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

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无效的其它基本规定(证据的规定、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和证据的补充、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口头审理(p43、p148)):吴观乐p25~31、p161(八)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吴观乐p29)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修改的原则:不得改变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得扩大保护的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的方式: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合并只能针对相互无从属关系的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应包含全部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时不得使用合并。

修改方式的限制:做出审查决定之前,可以进行删除。合并只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增加的无效理由和补充的证据、复审委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和证据。

1.无效宣告请求书

请求书的撰写及注意事项:p133~134

常见无效理由的论述规范:p134~137

范文:p178

论述的套路: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起始语段: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法律依据、无效的理由和范围)本请求人XX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专利号为XXX、专利权人为XX、名称为“XXX”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XX,优先权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

本请求人以上述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XX不符合法条XX1

的规定、权利要求XX不符合法条XX2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

二、(阐述无效的理由)

编号列出所有证据,提供文献号、公开日期等必要信息。本请求人以下述对比文件作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证据:

证据1:……,由于公开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

简要说明专利文件的内容(即简单指出要求保护的主题)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取得的技术效果)等。

按重要性顺序编号分节说明理由(每一个理由都要指明针对的权利要求、采用的证据并具体分析),

三、(结束语段:总结陈述专利存在哪些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的规定,明确请求专利权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综上所述,专利号为XX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XX相对于证据X不符合《专利法》及其是实施细则XX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全部(部分)无效。

2.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的撰写及注意事项:p145~147

论述规范同“二”中的论述规范:p119~124

范文:p269、p320

论述的套路: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合并修改形成的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重新划界。

(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起始格式段:陈述书针对的对象以及专利权人的请求,明确指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编号)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XXX于XX年XX 月XX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X,随后又收到请求人XXX于XX年XX月XX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X1。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提

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如下:

(修改说明:写明进行了哪些修改,对于采用合并方式修改而成的权利要求,应该明确指明记载在原说明书中何处,说明修改符合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记载在原说明书中结合图X和图X1所描述的本专利的包装体的第一实施例中。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X中的“…”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且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陈述意见:1.对于不属于细则65条第2款的理由,单独一节作出说明;

2.针对无效理由具体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何已消除无效理由所涉及的本专利文件的缺陷;请求人提出多个无效理由的,分节逐条说明理由为何不能成立;

2.虽然属于细则65条第2款的理由但在提交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作具体说明的理由,请求不予考虑;

3.对于逾期举证且不属于公知常识的证据或未结合证据阐述无效理由的证据请求不予考虑;

4.需要反证的,编号列出反证材料,在陈述中结合所有反正材料作出具体说明;

5.针对无效理由涉及的对象(如某权利要求)和依据的证据和事实做出说明,一个理由涉及多个证据的,说明理由不能成立时应针对所有证据作出分析。)

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符合(无效理由涉及的法条)。具体理由如下:

(结尾语段:明确指出请求人的哪些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XX不成立(或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依法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3.针对请求人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的意见陈述书

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

充分公开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

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

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

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

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不恰当的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新颖性

新颖性审查原则:

1.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审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相比,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新颖性审查的基准: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所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3.数值和数值范围:(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1)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2)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3)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

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创造性的审查基准: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认为具有有

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3.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补充的套话和论述规范:

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2007各项权利要求均包含…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未公开或无启示,即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在技术上相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分案申请的说明:2008、2011分别指出这一技术主题的独立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点,指出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看题目的描述,在说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应同时简单论述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呕心沥血总结的实务

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题共四题: 第一题、分析客户撰写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以信函形式发给客户。 第二题、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三题、撰写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 第四题、说明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试题中给出了涉案专利S,对比文件D1、D2、D3,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W和技术交底书J。 涉案专利S为发明专利,三份对比文件中,D1申请在前,公开在后;D2与D3申请公开均在前。 其中,涉案专利S的技术方案为: 权1,壶身,壶盖,壶嘴和壶把,壶盖内部中央设有可拆卸的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有搅拌部。 权2引权1,搅拌部为叶轮,叶轮设有齿板(忘记具体名称叫什么了,其结果主要是叶轮周边的一个圆环,且圆环还与圆心之间有连接)。 权3引权1、2,齿板上设有沿搅拌棒径向的凸齿。 权4,壶盖下面,壶身上设有护盖板。 对比文件D1的技术方案为: 实施例1,壶身,壶盖,壶盖一体成型连接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搅拌部。 实施例2,壶身,壶盖,壶盖可拆卸的搅拌棒,搅拌部与搅拌棒一体成型,搅拌部呈可弯曲的圆曲状。 对比文件D2的技术方案为:壶身,壶盖,壶嘴和壶把,壶盖可拆卸的连接搅拌匙。搅拌匙30度弯角。 对比文件D3的技术方案为:壶身,壶盖,壶盖内部中央设有可拆卸的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有搅拌部。搅拌部为径向向下的凸起的圆盘,且搅拌部包覆有滤网。

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W: 由于 D1实施例1搅拌棒连接可拆卸的连接搅拌部,实施例2 壶盖连接可拆卸的搅拌棒. 因此权1无新颖性。 权2相对D2无新颖性。 权2相对D2+D3无创造性。 权3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4无单一性。 技术交底书J的内容:壶身,壶盖,壶嘴和壶把,壶盖中央有抓手,抓手旁边有通气孔,搅拌器自由贯穿通气孔。搅拌器包括把手,杆 部和搅拌部。搅拌部可用现有结构。 实施例1:搅拌部为螺旋结构,且杆部与把手可拆卸,杆部与 螺旋结构一体成型。螺旋结构类似纵向拉开的蚊香盘。 实施例2:搅拌部为以杆部为轴的螺旋结构(记不清具体描述了,总之就是类似螺旋进料装置的螺旋杆),杆部与搅拌部一体成型,杆部与把手可拆卸。 实施例3:搅拌部为螺旋结构,且杆部与把手一体成型,杆部 与螺旋结构可拆卸。螺旋结构类似纵向拉开的蚊香盘。 其余还包括:螺旋结构内腔可以放置水质改良剂,螺旋结构 采用弹性材料,还有把手与杆部的可连接结构是一端为十字插头, 另一端为十字插座。 试题共包括四题: 第一题、分析客户撰写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以信函形式发给客户。 第二题、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三题、撰写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 第四题、说明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和达到的技术效果。试题中给出了涉案专利S,对比文件D1、D2、D3,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W和技术交底书J。 涉案专利S为发明专利,三份对比文件中,D1申请在前,公开在后;D2与D3申请公开均在前。 其中,涉案专利S的技术方案为: 权1,壶身,壶盖,壶嘴和壶把,壶盖内部中央设有可拆卸的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 的连接有搅拌部。 权2引权1,搅拌部为叶轮,叶轮设有齿板(忘记具体名称叫什么了,其结果主要是 叶轮周边的一个圆环,且圆环还与圆心之间有连接)。 权3引权1、2,齿板上设有沿搅拌棒径向的凸齿。 权4,壶盖下面,壶身上设有护盖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案设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案 一、教材分析 1、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我国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2)能力目标: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能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消费者法定义务的行为作斗争。 (3)思想觉悟目标: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自觉履行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2、教学重点和难点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既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又是难点。 (2)“消费者要依法维权,以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二、教学设计构思 1、基本设想: (1)充分挖掘和利用教材内容。既要挖掘出教材内容的内在涵义和各个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又要充分利用教材小字部分的案例、辅助图片和小资料栏目。 (2)积极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运用课前搜集案例、课中

自学、讨论、思考回答、课后踪迹、练习等多种方式,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教学,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 (3)注重学以致用,培养探究意识。在教材知识学习完了以后,利用最近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探究。 (4)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体现多媒体的辅助教学作用。 2、教学用具:多媒体 3、课前准备:学生搜集1-2则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教师进行分类评议,并选取3则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在进入新课之前,我想请同学们协助我进行一个调查。(投影)假如你购买了一本《智慧背囊》,回家后发现里面缺页,也就是一部分内容没有。当你去要求书店老板更换时,书店老板拒绝更换,你会选择以下哪种处理方式? A、自认倒霉,下次不到这里来买书了 B、同他讲道理,坚决要求更换 C、向工商局举报 D、找几个朋友把老板打一顿,然后要求更换 E、

2013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3年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专 利 代 理 实 务 考 试 试 卷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c o m

本试卷包含: 目录 答顺须知 ................................................................................................................................... 2 试题说明 ................................................................................................................................... 3 技术交底材料: .......................................................................................................................... 4 技术交底书材料附图 ............................................................................................................... 6 附件1(对比文件1) ............................................................................................................. 9 附件2(对比文件2) ........................................................................................................... 11 附件3(对比文件3) ........................................................................................................... 13 附件4(客户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 . (15) 答顺须知 1.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总分150分。 2.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准。 3.作为考试,考生在完成题目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并且无需考虑素材的真实性、有效性问题。 4,考生应当将各题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正式答题卡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第一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1-3页上; 第二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4-5页上; 第三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6-7页上; 第四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8页上。 考生将答案写在试卷上、草稿纸上或者未按上述要求写在答题卡相应区域内的,不予计分。 5.为方便答题,考试时,考生可将试卷第15--19页的草稿纸沿虚线撕下来使用;考试结束时,草稿纸需随试卷、答题卡一同由监考老师收回,请勿带出考场,否则一律给予零分。 6.每个考生配有两张答题卡,不予增补,请认真思考后作答。 祝您取得理想的考试成绩!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c o m

专利代理实务备考整理版介绍

1 专利代理实务备考整理版 以下内容以富贵鼠版主的2012年9月、10月份的两次YY语音培训和PPT资料出发,由ysp191810根据自己复习的体会总结而成,望看到此资料者能够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扬光大,也预祝看到该资料的各位专利同仁能过专代考试,为中国由专利申请大国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专利质量强国而努力。 连续6年考题及实务考试形式 年份主题题眼(技术特征)考察形式答题 2006 年 衣架挂钩“突起物宽度大于衣架本体宽度”答复审查意见、撰写 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 2007 年 包装体撕开包装体的带状部件答复无效、撰写 删除独权,从权合并 2008 年 油炸食品、真 空离心 增加技术特征“真空离心”答复审查意见 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分案;单一性论述 2009 年 止鼾枕头隔板、比较器答复无效、撰写 独权删除,从权合并,并列技术方案删除 2010 年 豆浆机引流罩,引流孔撰写 找区别技术特征,新颖性,创造性论述 2011 年 瓶盖阻止尖刺部向下运动的部件提无效、撰写 无效理由;适当概括 1 / 16

2 2012 年 冷藏桶 上盖、盖体上有窗口、上盖能打开和 闭合窗口、可拆卸的冷源 给客户意见书(内容大致同答 复无效理由)、撰写 无效理由是否成立分析;删除独权、合并 从权;适当概况、单一性考察不要拘泥于考试的具体形式,融会贯通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优先权、必要技术特征等实务必考点。 考试的关键在创造性。在实务中,没有相似,差不多。如果评判创造性你觉得了两个方案差不多,例如10年考试的搅拌机和豆浆机;钓鱼钩与起重机挂钩,玩具飞机和飞机,那么创造性答复肯定会出问题,那么发明将不复存在,因为所有的发明都可以在现有技术中找到相似的。 创造性判断时,一定是技术特征相同,作用相同,技术领域相同(实用新型/发明)或相近(发明),只有当满足上述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才会容易的将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结合去解决技术问题,否则不能得出保护的技术方案。 考试时,特别应具有时间敏感性,时间决定了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还是抵触申请,优先权是否成立,这些均影响着新创的论述。特别是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一定是将权利要求逐个和优先权文件说明书内容相比。优先权有部分优先权。 无论是撰写、答复、无效过程中,均需要保证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与原始公开的技术术语相同(撰写概况例外),特别是答复,否则存在修改超范围而导致倒扣分(倒扣分比少些技术特征更多)。在实务中存在倒扣分的情况:写的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创造性;修改超范围;分案错误等严重错误。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权利要求书允许修改方式: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必须遵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一基本原则外,还应当符合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各项要求,同时,不得增加新的权利要求。如果原申请文件中包括了很多其他的可以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了维护代理人的最大利益,应该进行分案申请。 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客体的保护范围是最宽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与修改对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 16

世界上各种酒的分类及介绍

酒的分类更多内容请访问—爱分享网购论坛 市场上,商店里出售的酒,名目繁多、各式各样,有曲酒、果酒、啤酒等等,到底应该怎样来识别酒,划分酒的类别,让人一看就清楚呢?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酒的分类情况。目前,酒的种类十分繁多,各地、各国分类的方法也不统一,但从传统的方法和多数人的习惯,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划分。 一、按原材料 根据酿酒用的原材料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类: 1.粮食酒、就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酒。例如高梁酒、糯米酒、包谷酒等: 2.果酒、就是用果类为原料生产的酒,如葡萄酒、苹果酒、桔子酒、梨子酒、香槟酒等;3.代粮酒、就是用粮食和果类以外的原料,比如野生植物淀粉原料或含糖原料生产的酒,习惯称为代粮酒,或者叫代用品酒。例如,用青杠子、薯干、木薯、芭蕉芋、糖蜜等为原料生产的酒均为代粮酒。 二、按生产工艺 目前,按照生产工艺的特征来分,可以分为三大类: 1.蒸馏酒、这就是在生产工艺中,必须经过蒸馏过程才取得最终产品的酒。如我国的白酒,外国的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兰姆酒、阿拉克酒等; 2.发酵酒、又称为非蒸馏酒,在生产过程中不经过蒸馏燕便形成了最终产品。如黄酒、啤酒、葡萄酒和其他果子酒等; 3.配制酒(又称再制酒)、顾名思义,配制酒就是用蒸馏酒或发酵酒为酒基,再人工配入甜味辅料、香料、色素、或浸泡药材、果皮、果实、动植物等而形成的最终产品的酒,如果露酒、香槟酒、汽酒及药酒、滋补酒等。 三、按发酵特征 按发酵特征来分类,也是一种常见的方法。可分为三种; 1.液态法白酒、即采用酒精工艺来生产的白酒,产品均是普通白酒。 2.半液态法白酒、主要有两广一带的米烧酒和黄酒。 3.固态法白酒、系采用我国传统固态法发酵工艺酿制的大曲酒、小曲酒均在此列。 四、按酒精含量的多少 按酒精含量的多少来划分,习惯将酒分为高度酒(即国外又称烈性酒)和低度酒两种。前者包括我国的白酒(烧酒)和用蒸 馏工艺生产的洋酒。后者包括发酵类酒。由于国内外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量度,故一般根据发酵酒的酒精度都在20以下来 进行区分。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真题2006年

第一章 2006年专利代理实务试卷及解析 第一节试卷 本试卷包含 一、文字单印本 *试题说明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 *专利申请说明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对比文件1说明书 *对比文件2说明书 二、附图单印本 *专利申请附图 *对比文件1附图 *对比文件2附图 试题说明 1.假设应试者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了一件专利申请,现已收到审查员针对该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随附的两份对比文件。 2.要求应试者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结合考虑两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撰写一份意见陈述书。如果应试者认为有必要,可以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鉴于考试时间有限,不要求应试者对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进行修改。 3.作为考试,应试者在撰写意见陈述书和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 4.应试者在撰写或修改过程中,除注意克服实质性缺陷外,还应注意克服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考虑增加权利要求的项数。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请提出,则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说明,并撰写出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5.应试者应当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写在正式答题纸上。 权利要求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11)和突起物(15),所述挂钩本体(11)具有两个夹持部(17、18)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17、18)上部的弯曲部(20),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19),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12)相连接的连接端(13),在所述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15),该挂钩挂在横杆(10)上时,所述突起物(15)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侧各设有两个突起物(1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突起物,其特征在于:该突起物呈山脊形状。 说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

专利代理人实务法条及

一、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权利要求书:法24/4、细则19~22 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p33 思路:p95~99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p99~104 (二)说明书:法26/3、细则17、18、23、指南2/2 2.2和2.3 二、需背条款 专利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2019年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模板(总结)

常用法条 A2 保护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5.1 违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9 禁止重复授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授予发明专利权。 A22.2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A22.3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A25 不授权的主题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授权;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26.3 说明书充分公开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有附图。摘要应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A26.4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A29 优先权期限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A31.1 单一性定义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限于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R34 单一性判断 可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试题说明: 客户A公司向你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了以下资料,其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审查员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做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附件2),以及相应的三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至3),公司进行最新技术改进和开发的技术交底资料(附件3)。现委托你所在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 第一题:撰写咨询意见。请参照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附件2)的内容(为了用于考试,对通知书进行了简化和改造,隐去了详细阐述的内容),向客户逐一解释该发明专利申请(附件1)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题:撰写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在综合考虑对比文件1至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以及你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撰写。 第三题:撰写一份新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请根据技术交底材料(附件3)记载的内容,综合考虑附件1、对比文件1至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撰写能够有效且合理的保护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 如果认为应当提出一份专利申请,则应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针对其中的一份专利申请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他专利申请,仅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

第四题:简述新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如果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请分别对比和说明。 附件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发明专利申请 (43) 申请公布日 2013.7.25 (21)申请号 201210345678.9 (22)申请日 2012.2.25 (71)申请人 A公司(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缺紫外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

最新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提纲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 条提纲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试题说明A公司研发了一个产品,打算撰写相应专利,检索到了B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认为侵权风险很大,就检索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打算提出无效宣告将B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掉。A公司找到你所在的代理所进行业务咨询。 第一题:客户A公司拟对B公司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此,A公司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涉案专利(附件1)和对比文件1-3,以及A公司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2),请你具体分析客户所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并将结论和具体理由以信函的形式提交给客户。 第二题:请你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为客户撰写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要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要求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项作为独立的无效宣告理由提出,并结合给出的材料具体说明。 第三题,根据你自己撰写的无效请求,预测B公司的应对,针对B公司的应对,说明A公司是否仍存在侵权风险,说明理由,如果有,那么说明B 公司的应对方案的依据和理由。 第四题:客户A公司同时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技术交底材料(附件3),希望就该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请你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为客户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有多个独权,写明是否应当分案。

第五题:简述你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材料1,B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日2016年某天。 1一种灯,包括灯座,支撑架,白色光源,其特征在于,光源周围套设有滤光部,滤光部分为多个滤光区(a,b,c,d),滤光部与光源相对运动,使透射出滤光部的光变化,从而适合不同的应用场景。 2引用权1,滤光部相对光源旋转运动,滤光区通过旋转运动实现出光调节。 3引用权2,滤光部是圆柱形,滤光区之间的分界线与转动轴线平行。 4引用权2,滤光部是多棱柱形,棱边与转动轴平行。 5引用权3或4,进一步包括承载座,光源设置在承载座上,滤光部套设在承载座外围,承载座对面有遮光板,滤光部与光源之间设置有灯罩,灯罩向外延伸到滤光部,灯罩的材料优选侣。 6引用权1,灯座材料是塑料。 说明书中,基本上是描述结构,说明用途。提到多个滤光区,可调节颜色,可调节亮度。关于滤光部的描述,以圆柱形为主,圆柱形可旋转,各滤光区分界线平行于旋转轴。多棱柱形滤光部,以棱边为滤光区分界线,其与旋转轴平行。滤光部与光源中间的灯罩,可以向外延伸到滤光部位置。但是对于多棱柱形滤光部,灯罩不能延伸到滤光部位置。 材料2,对比文件1,申请日2006年某天。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 得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致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

国内外常用润滑油脂分类方法简介

国内外常用润滑油、脂分类方法简介 (一)ISO 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英文缩写。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技术委员会的编号是ISO—TC28。 中国参加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并且是TC28技术委员会积极成员。中国TC28的主管部门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技术归口单位是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约190个技术委员会和约650个分委员会(SC)。 中国参照ISO标准。结合中国炼油工业实际,制订了石油产品和润滑剂的总分类标准,把石油产品分为六大类:F—燃料、S类—溶剂及化工原料、L类—润滑剂和有关产品、W类—蜡、B类—沥青和C类—焦炭。中国标准与ISO标准不同之处就是增加了C类—焦炭。ISO 把焦放在F类—燃料中。 (二)API API是美国石油学会的英文缩写。 API主要进行与石油开采,煤制有关的机电设备及其名词术语、材料、试验、检验方法等标准和规范制订和修订工作。这些标准和规范在技术上比较成熟,其设计、计算、制造、维修体系完整、协调。因而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乐于采用。API还进行质量认证及标志制度。凡采用API标准的国家或企业,其产品经API检验合格并给予认证后,便可

在国际石油系统中通行。 (三)SAE SAE是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的英文缩写。 现国际上通用SAE制订的内燃机油粘度分类标准。中国GB/T14906-94内燃机油粘度分类是参照SAE发动机油粘度分类(SAEJ300—1987)制订的。 (四)AGMA 是美国齿轮制造商协会缩写。 美国齿轮制造商协会成立于1916年。从齿轮传动动态性能和承载能力,结合齿轮制造规律综合制订齿轮标准。AGMA标准涉及范围相当广。我国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有AGMA标准。 (五)NLGI NLGI是美国润滑脂协会缩写 它在1987年提出:以润滑脂性能为基础的分类体系,即: (1)润滑脂稠度 (2)使用温度范围 (3)基础油粘度、标准负荷、抗水性、抗磨性。 工业用液体润滑油ISO粘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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