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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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

——兼论版权与商业秘密对软件的组合保护

朱谢群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

内容提要: 计算机软件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基本采用的是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但这两种保护模式都存在一定缺陷,如何在计算机软件上设定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待探讨。本文试结合TRIPs 的相关规定和一些判例,评析了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阐释已广为采用的版权与商业秘密对计算机软件的组合保护机制,证成了商业秘密为软件技术思想提供有效保护的正当性。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由于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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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可以作为文字作品或图表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太多歧义,所以许多国家在专门讲到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时,把范围缩小到‘计算机程序’,而不泛称‘软件’。”(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第68页。)因此,本文中“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同义。

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是指用诸如Pascal、Java等编程语言将一组逻辑运算规则编写而成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它可以被受过训练的编程人员阅读和理解,又可以被计算机中的编码器自动无误地编译为以数字0或1表现的指令序列;源程序被自动编译为数字代码化的指令序列后,即成为目标程序。目标程序无法为人类所辨识却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理解”和执行。所谓执行,是指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按照程序设计的逻辑规则进行运算,以产生程序设计者预期的结果(这也正是将此种信息处理装置称为“计算”机的原因)。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在内容上完全同一,只是前者可为“人读”,后者仅可为“机读”。可见,计算机程序有两个基本属性:首先,它具有使计算机按指定数学算法进行运算以达到特定结果的功能,这种功能显然属于一种“思想;”(注:参见Pamela Samuelson, Randall Davis, Mitchell D. Kapor & J.

H. Reichman: A Manifesto Concer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94 Colum. L. Rev, p2315-2316。)其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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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程序员按特定语法规则使用有限的特定词汇为表述某种数学算法而完成的语句或指令序列,这显然属于一种“表达”。这种表达若为独创,自然构成版权法意义下的作品。简言之,“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功能性作品。(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77。)”仅就此而言,似乎没有理由将软件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另外,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软件出口国极力推动以版权法保护软件。因为版权通常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又只要求受保护客体具有“最低的创造性”(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 (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345-346, (1991)),保护门槛较低;

而且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为基础形成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在软件产业成长初期已相对比较成熟,所以,“它(美国)希望在一大批国家以版权法保护软件之后,美国在国际市场上的软件可以通过现存的两个基本版权公约自动得到保护。”(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69。)最终,以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1996年)为标志,计算机软件在世界范围内被正式纳入到版权保护的框架之中。(注:TRIPs第10条第1款;WCT第4条。)

然而,版权作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导性法律制度,在学理上和实务中却同时存在着一个显著的障碍:版权的“思想/表达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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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这一基本原理与软件的功能性特征无法协调。计算机软件虽然形式上类同于文字作品,其本质却恰恰是控制计算机运行的一种技术思想,而且软件这种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甚至几乎全部来自于控制计算机按特定方式运行的这种技术思想——正是因为程序可以控制计算机按设计要求运行以产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特定结果,才使其成为软件开发商巨大的利益源泉。

在软件保护史上,曾有过为保护软件开发商利益而突破“思想/表达二分法”,以版权对软件的技术思想进行“越界”保护的案例。(注:Whelan Assocs. , Inc. v. Jaslow Dental Lab. , Inc. 797 F. 2d 1222(3d. Cir. 1986) ; 或参阅前注Feist Publications,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478-480)但是,为求得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版权法中设有种种权利限制,然而这些权利限制都只针对作品中的“表达”而不针对作品中的“思想”(因为作品中的思想不在传统版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根本未对其设定权利,自然亦不需要为其设定权利限制),因此以版权保护思想时,版权法中固有的权利限制机制无法适用,换句话说,版权此时对思想的保护成为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保护,社会其他成员被剥夺了一切合法利用此种思想的机会,这显然对社会不公。有学者为此形象地指出,以版权保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等于在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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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允许第一个进门的人回手把门锁上,将所有其他人关在‘开发程序’的大门之外”(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482。)从而“妨碍软件开发、阻碍科技发展”(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480。);同时,这种“越界”又会因无法适用于版权保护的其他客体而破坏版权制度的完整性,造成版权体制内在的冲突,从而动摇版权法的根基。所以,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判的“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案(在软件版权领域首次提出“抽象-过滤-比较”的侵权确认方法)和19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的“莲花诉宝兰”案(确认程序中的菜单属于操作方法因而不受版权保护)即拒绝了上述“越界”保护,厘清了软件中可受版权保护的要素范围,重新回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传统上来。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在其国内的拘束力位阶以及美国的国际影响力,“莲花诉宝兰”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注: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Inc. v. Altai, Inc. 982 F. 2d 693(2d Cir. 1992) 、 Lotus Development Corp. v. Borland International, Inc. 799 F. Supp. 203,或参阅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480-489。) 反过来看,如果以不保护技术思想的版权作为保护软件的单一法律制度,那么,“其他任何编程人员均可轻易地通过重新编写新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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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来模仿(该软件的)这种功能,(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87。)”换句话说,版权只保护软件的“壳”,而不保护软件的“核”。这样一来,有些软件开发商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将他人软件中创新的技术思想攫为己有,再为之罩上一层新“壳”去挤占甚至“淹没”( flooding) 原属于前述创新者的市场从而压垮该创新者,“此种结果与商标法上的反向假冒很类似,(注:ERIC DOUMA: FAIR USE AND MISUSE: TWO GUARDS AT THE INTERSECTION OF COPYRIGHTS AND TRADE SECRET RIGHTS HELD IN SOFTWARE AND FIRMWARE, 42 The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 2002,Footnote 104。)”这些情况对中、小企业尤其不利。可见,软件中的技术思想若得不到保护,软件的核心价值即无从实现;相应地,软件开发者的基本利益无法被保障,其创新的动力将被大大削弱,这显然有悖于“为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薪”以刺激技术进步的基本原则,同时还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因此,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虽有一定道理,却因不能使软件的技术思想受到保护而存在着“先天不足,”(注:软件版权之不足不止文中所述。例如,软件中“思想/表达”的界限相当模糊,很多时候难以划清,许多表达性要素是技术思想所必然附带或要求的,因而应归于“思想”,自然不具有版权性;另外,软件中还有许多“表达”实际上已处于公有领域,因而也不能受版权保护,等等。所以,版权对软件的保护可谓十分单薄。)有人甚至将此形容为“将方栓插入圆洞”( square peg into round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ole) 。(注:Sega Enters. Ltd. v. Accolade, Inc. , 977 F. 2d 1510, 1527(9th Cir. 1992) . )

为克服版权不能保护软件技术思想的固有缺陷,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以专利法替代版权法或连同版权法对软件进行保护。(注:显然另一种方法是为软件“度身定做”一种特别权利( sui generis) 。如Pamela Samuelson等人的" A Manifesto Concer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见前注⑦,p2308),以及J. H. Reichman的" Legal Hybrids: Between the Patent and Copyright Paradigms" ( 见94 Colum. L. Rev. p2432) 等改良建议。这些建议各有其合理之处,但会增加较多的制度变迁成本( 参见J. A. L. Sterling:《WORLD COPYRIGHT LAW》,SWEET & MAXWELL, 1998. p207并参见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 p111-112) 。相比较而言,我国郑成思教授提出的“取工业产权法与版权法适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部分”(前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333)所构成的“工业版权法”(见前注Feist Publications,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67、p333),在契合知识产权法理的前提下更具操作性,因而更为现实和易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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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下文论述的“版权法与商业秘密法的组合保护”,实质上即为“工业版权法”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这样做,同样面临诸多障碍。

首先,软件的实质是数学算法这种“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因而,“按照传统的理论,单纯的计算机程序不能得到专利保护。1968年法国专利法首先规定将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专利保护以外,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注:汤宗舜著:《专利法解说》(修订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p184。)”在美国,“长久以来的专利法原则禁止为一个数学公式授予专利权。(注:Donald S. Chisum:Chisum on Patents 1.01, 1.03 [2][d],转引自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 Footnote18。)”所以,“美国专利商标局( PTO) 一直拒绝向软件开发者授予专利权。(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81。)”在1971年的Benso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未接受就一项计算机程序提出的专利权主张。(注:Gottschalk v. Benson,409 U. S. 63(1972))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01年修订)的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则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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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可见,若对软件施以专利保护,在起点上就遇到了障碍。

当然,这一障碍现在似乎有被逾越之势。美国专利与商标局1996年发布的“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的审查指南”已由“考虑其权利要求是否只是指向了数学公式,是否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转向“判断该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是否具有实际的用途。(注: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原稿p28。——在此特别感谢张晓都先生惠赐此稿。)”由此,“新的审查指南打开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大门。1998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 Street一案的判定中又确认了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对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指南给予了进一步的司法肯定……。(同时)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颇具权威的马普研究所给出了一项令人吃惊的结论:EPO不要试图去在审查指南中对于所谓的“逻辑算法”和“技术性”划一条明显的界限,这些会在未来的诉争中由法官解决,现实迫切的问题是应尽快将软件专利保护合法化。(注:张平:论商业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P1。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2003年3月28日查阅。)”

但即使如此,软件通向专利权保护的道路依然坎坷。因为软件领域的技术创新通常是在现有技术水平上的“增量式进

步”( incremental advance) ,(注:参阅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87;前注TRIPs第10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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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WCT第4条,p2315-2316。)这种特点意味着“绝大多数程序无法通过专利法上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绝大多数计算机程序,包括最重要的软件创新,仅代表现有技术水平上的微小进步。(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87。)”因此,如果不降低现行专利制度中新颖性、特别是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标准,专利权几乎不可能为整个软件产业撑起一把真正有效的“保护伞”;而如果降低专利性的既有标准,则同样会因这种“降低”无法适用于其他发明创造而破坏专利制度的内在完整性和稳定性,动摇专利法的根基,从而面临软件版权曾经遭遇过的困境。另需指出,软件技术的“增量式进步”与其进步的高频率是并存的,换句话说,软件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相当快,但技术的进步幅度微小、产品的代际差异不明显,量变几乎随时随地都有,质变却很少发生,可比喻为“小步快跑”;而专利制度的保护重心是技术进步的幅度,是质变,却很少虑及各个技术领域不同的更新频率、各种产品及方法的不同生命周期,(注:最明显的例证在于,专利制度根据技术进步的幅度划定专利类别,进而为相同类别中不同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设定同一保护期限。)这种保护思路对软件技术而言也有“将方栓插入圆洞”之嫌。

为软件提供专利保护(无论是否连同版权保护),将会在计算机产业链上乃至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有必要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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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角度对软件专利权进行分析。分析之前必须强调的是,任何知识产权法都必须在保障智力成果创造者“私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试以平台软件( platform,即计算机操作系统,如DOS, Windows 等) 为例。由于专利法上的先申请原则,市场上的平台软件开发商势必展开激烈竞争。这种竞争能刺激对软件研发的投资,却也会导致重复投资、竞争过度从而浪费资源。现假定某开发商甲的A软件被授予专利权,其他的平台软件开发商由于技术上“增量式进步”模式的限制,在较长时期甚至很长时期内无法取得技术上实质性突破而不得不退出平台软件市场(即使这些开发商有“在先使用权”也将囿于产量规模而无法坚持)。这样,A软件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成为了平台软件的“标准”。竞争者的减少乃至消失,既会使得此领域的技术创新者相应减少,又会减轻甲的创新压力,从而滞缓整个平台软件市场的技术进步。另外,由于不配装平台软件的计算机裸机对绝大多数使用者而言无异于摆设,所以硬件开发商不论情愿与否均需选用A 软件,这又使甲取得了垂直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再者,由于软件开发技术的近似,甲完全有实力开发基于A软件平台上的应用软件,与其他应用软件开发商相比明显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同时,其他应用软件开发商只能研制由A平台支持的应用软件并无法自主升级,所以极有可能接受甲的种种“城下之盟”且不得不被迫压抑自身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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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因为其自主更新的应用软件可能不被A平台支持而无法使用)。在以上种种情势下,最终消费者的地位已可想而知。不难看出,由于A软件被授予专利权,不仅将使甲在软、硬件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自然也加大了甲滥用这种支配地位从而构成垄断的可能),而且会明显地减少技术创新、阻滞技术进步。可见,将排他性极强的专利权提供给“增量式进步”的软件技术领域是一种过度保护

( overprotection) ,会产生窒息创新和竞争的负面效果。因此,至少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考虑,不应为软件设定单一的专利保护,更不应在软件版权之外另设定软件专利权。

显然,软件版权与软件专利权都不令人满意,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用专利法保护软件尤为不妥。但这并不意味着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对软件保护束手无策——我们还有一种选择:以商业秘密法配合版权法对软件进行组合保护。

TRIPs第39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在一定意义上,其属于秘密,就是说,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则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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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法人均应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合法处于其控制下的该信息。(注:郑成思著:《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p209-210。)”不难看出,商业秘密的客体域相当宽广,完全可以容纳各种思想、工艺、操作方法等不受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只要它们是秘密的,并因此种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且经合法持有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就计算机软件而言,其技术思想存在于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中。由于仅可“机读”的目标程序足以完成一个软件操控计算机运行的特定功能,所以软件开发商基本上总是只发行其目标程序而对源程序进行保密,以防止他人轻易获取自己软件中的技术思想。这样,市场上的竞争者和消费者只能得到不可辨识的目标程序,从而完全可以认定该软件开发商已对其软件中的技术思想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另外,软件的技术思想或其中确切组合部分或多或少地具有不为其它软件开发者“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创新因素,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秘密性;这些创新因素在“小步快跑”的软件技术领域中至少可为其开发商赢得“时间领先”的市场优势( leading-time advantage) ,因而具备由其秘密性产生的商业价值,所以软件中的技术思想基本上均可以获得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人提出,版权要求客体公开,所以与要求秘密性的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同时共存,(注:参见Ralph D. Clifford: Simultaneous Copyright and Trade Secret Claims: Can the Copyright Misuse Defense Prevent Constitutional Doublethink? , 104 DICK. L. REV. P251。)换句话说,对软件的保护不能同时适用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首先,版权并不要求客体公开,未发表作品同样可享有版权;其次,版权和商业秘密虽同时用以保护软件,但各自保护的具体对象并不相同。版权只能保护软件中的“表达”,而商业秘密则保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第三,同时保护软件的版权与商业秘密彼此间并不冲突。“一项创新可以在构成35U. S. C. §102( b) 所规定的‘公开使用或出售’时仍不丧失其秘密性。(注: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 , 416 U. S. p484。)”这句判词对软件尤其适用。如前所述,软件开发商通常只“公开使用或出售”不能为人类所辨识和理解的目标程序,而对能够让人理解到其中技术思想的源程序加以保密,(注:版权法并不禁止将同一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保密而公开该作品另一种表现形式的做法,如某人将自己的一部文字作品制作成盲文(同一作品)出版,而对原来的文字作品形式予以保密,显然不违反版权法。同理,对源程序予以保密而只公开目标程序也不违反版权法。)那么,这时公开的仅仅是软件中的“表达”,软件中的技术思想依然可能保持其秘密性从而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坦白地说,这种“表达公开而被表达的思想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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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在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中很少出现,但并不违反版权法,因为版权关注的是“表达”本身,对“被表达的思想”则不过问。设想一下,一幅具有独创性的“抽象艺术”油画,即使无人知晓其中“被表达的思想”,又有谁能否认它应该受到版权保护呢?因此,版权与商业秘密在对软件的保护中完全可以同时并存。美国“国家‘关于版权作品的新技术使用’委员会”在其最终报告中明确指出:“计算机程序可以得到的版权保护当然不影响其得到商业秘密保护。(注: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ed Works, Final Report,p18( July 31, 1978) 。)”美国国会的立法报告也曾指出:“只要商业秘密之诉的诉因中包含有不同于版权侵权之诉的要素……,普通法上的商业秘密权……将继续不受1976年版权法的影响。(注:H. R. Rep. No. 94-1476, 94th Cong. , 2d Sess. , at 132(1976),转引自前注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原稿p28。——在此特别感谢张晓都先生惠赐此稿,Footnote 173。)”换句话说,即使存在软件版权,也不能拒绝对软件技术思想(非版权保护对象)提供商业秘密保护。

其实还不止于此。1996年WCT签订后,许多国家依据该公约第11条在本国版权立法中增加了对“为保护作品(尤其是数字化作品)版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保护。这种保护对软件而言,表面上与其它作品一样,是对他人复制行为的一种自力阻却;但由于在源程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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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情况下,要想了解软件中的技术思想,只能通过对目标程序进行“反向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 ,而对目标程序的任何反向工程都必然涉及对目标程序的“中介复制”( intermediate copy) ,因此,阻却他人复制行为的“技术措施”同时也是软件开发者保护自己软件中的技术思想不被他人探知的一种手段。可见,对“技术措施”予以保护的立法在软件领域实际上隐含地承认了软件中的技术思想属于秘密(不然没必要对他人的探知行为进行防范),并允许采用特定“技术措施”对之进行保密。这表明,版权立法已确立了软件技术思想的商业秘密保护,换句话说,这无异于确认了以版权和商业秘密组合起来保护软件的典型的“工业版权机制”。(注:参见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后半部分。)如果这一结论无误,那么,版权与商业秘密可以同时保护软件就不仅仅是“学理解释”和“立法报告”,而是有了实实在在的立法根据。

版权与商业秘密对计算机软件的组合保护与软件专利权相比有诸多优势。首先,从客体范围看,除去版权已保护的“表达”,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范围并无限定,足以保护到“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等不受专利保护的对象,这就避免了软件专利权在起点上遇到的障碍;其次,从保护标准看,版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均不需经过审批,且对被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也不如专利权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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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严格,这尤其适应于软件领域“小步快跑”(即“增量式进步”与进步的高频率并存)的技术发展模式。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Kewanee一案中指出的:“商业秘密法可以保护专利法未延及之领域中的技术创新,(注: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 , 416 U. S. p485。)”并认为,为不具备专利性的对象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鼓励众多企业积极开发新的和个性化的运作计划,[从而产生]

建设性的竞争结果。”(注: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 , 416 U. S. p483。)反之,“如果商业秘密保护被废止,将会发生有害的资源不当配置和经济浪费,从联邦知识产权法所欲推动的任何政策目标来看,[这种结果]都是不正当的。”(注: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 , 416 U. S. p486-487。)

版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组合不仅比专利权更适应软件技术领域,而且不会发生专利权强行向软件领域扩张后的“过度保护”。

对权利人而言,“商业秘密法所提供的保护远弱于专利法”(注: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 , 416 U. S. p489。)。打个比方,“专利法是一道屏障,比较起来,商业秘密法则是一面筛子。”(注: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 , 416 U. S. p490。)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商业秘密法不禁止[其他人]通过公平与诚实的方法去发现商业秘密。”(注: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 ,416 U. S. p490。)这里“公平与诚实的方法”,即Trips中的“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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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商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平与诚实的”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反向工程指涉“从已知产品出发,回溯推导,以发现开发此产品的方法。”(注:Donald S. Chisum & Michael A. Jacobs:《Understan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3E [3](1992),转引自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第68页。 Footnote 7。)这表明,某软件中的技术思想受到商业秘密法保护时,其他人可通过符合“诚实商业行为方式”要求的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合法地获取或知晓该技术思想。可见,从公共政策角度讲,适用设有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等权利限制的商业秘密法保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有助于整个软件领域的创新和竞争,比适用专利法更为合理。

对于软件这种蕴含技术思想的作品,版权能够为其“表达”提供确定的保护。因此,此处关键在于商业秘密能否为软件技术思想提供有效、正当的保护。如前所述,软件的技术思想存在于可为人类所辨识的源程序和仅可为“机读”的目标程序中,获取该技术思想最简单的方法是得到源程序。当软件不能受到专利保护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软件开发商总是会选择对其源程序进行保密,而商业秘密法正好可以为这种被保密的源程序提供保护,防止其他竞争者以不当的方式获取、披露、利用该源程序或当这些情形发生时,使原软件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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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得到包括禁令、赔偿在内的法律救济。这是商业秘密法为软件技术思想提供的第一层保护。

在源程序被保密的情况下,获取他人软件技术思想的方法只能是对目标程序进行“解码”等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而商业秘密法上又固有地存在着针对这两类行为的免责例外。首先,根据Trips第13条,对知识产权设定的限制应受到反限制。商业秘密作为Trips中规定的一种知识产权,自然也不例外,换句话说,商业秘密法中设定的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等权利限制并非漫无边际。(注:如果完全不依靠反向工程进行独立开发,不应受到限制,否则会“异化”为类似于软件专利权那样的过度保护,从而使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失去正当性。但在实践中,这种纯粹的独立开发极少出现于软件领域,因为在争取“时间领先”优势的软件市场上,某种创新出现后,创新者已赢得市场份额,再费时费力地从事相同内容的纯粹独立开发几乎不会产生任何回报预期,因此本文主要就反向工程进行讨论。)尤其从事反向工程时,其行为和手段必须限定在“公平和诚实”的范围之内,“‘反向工程’这一术语不是为盗用商业秘密免责的护身符。(注:Telerate Systems, Inc. v. Caro,689 F. Supp. 233( S. D. N. Y. 1988) . )”因此,并非一切反向工程都可以不受追究,反向工程本身不能简单地与“公平诚实行为”划等号,涉及到违反保密协议、盗取、利诱他人等行为的反向工程同样是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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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另需强调的是,“公平诚实行为”绝不限于上列种种,通过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注:E. I. duPont de Nemours & Co. v. Christopher, 431 F. 2d 1014( 5th Cir. 1970) , 166 U. S. P. Q, p421。)

更重要的是,保护软件的是版权与商业秘密的组合而非单一的商业秘密,对软件“表达”的版权保护支持着对软件技术思想的商业秘密保护。具体说,在源程序被保密的情况下,对软件的任何反向工程都必然涉及对目标程序的“中介复制”( intermediate copy) ,如

果这种复制构成版权侵权,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显然不在“公平、诚实”之列,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反向工程自然属于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该反向工程人既应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又应承担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在美国Alcatel USA, Inc. v. DGI Techs. , Inc. 一案中,(注:Alcatel USA, Inc. v. DGI Techs. , Inc. , 166 F. 3d 772,49 U. S. P. Q. 2d( BNA) 1641(5th Cir. 1999)。)被告DGI以误导和欺骗的方式得到了原告操作系统软件的复制件,并对其进行反向工程以获取该软件中的技术思想,原告以版权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起诉。在美国,只有对合法拥有的复制件进行再复制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而本案被告是对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复制件进行“中介复

制”( intermediate copy) ,因此不是合理使用而构成版权侵权,

软件设计模式(JAVA)习题答案

软件设计模式(Java版)习题 第1章软件设计模式基础 1.1 软件设计模式概述 1.2 UML中的类图 1.3 面向对象的设计原则 一、名词解释 1.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即在不修改源代码的基础上扩展 一个系统的行为。 2.一个对象应该只包含单一的职责,并且该职责被完整地封装在一个类中。 3.在软件中如果能够使用基类对象,那么一定能够使用其子类对象。 4.是一套被反复使用、多数人知晓的、经过分类编目的、代码设计经验的总结, 使用设计模式是为了可重用代码、让代码更容易被他人理解、保证代码可靠性。 二、单选择题 1.( A ) 2.( A ) 3. ( A ) 4. ( D ) 5. ( D ) 6.( A ) 7. ( D ) 8.( D ) 9.( D ) 10.( E ) 11.( C ) 12.( C ) 13. ( A ) 三、多选择题 1.( A、B、C、D ) 2. ( A、B ) 3.( A、D ) 4.( A、B、C、D ) 四、填空题 1.依赖倒转、迪米特法则、单一职责 2.模式名字、目的、问题、解决方案、效果、实例代码 3.超类、子类 4.开闭 5.用户 6.依赖倒转 7.组合/聚合 8.结构型、行为型 9.依赖倒转 10.开闭 11.需求收集是否正确、体系结构的构建是否合理、测试是否完全 12.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13.接口 14.名称、目的、解决方案 15.对象组合、类继承

16.对象组合 17.对象组合、类继承 18.抽象类的指针 五、简答题 1.答:设计模式按类型分为以下三类: 1)创建型设计模式:以灵活的方式创建对象集合,用于管理对象的创建。 2)结构型设计模式:将己有的代码集成到新的面向对象设计中,用于处理类或对象的组合。 3)行为型设计模式:用于描述对类或对象怎样交互和怎样分配职责。 2.答:设计模式的主要优点如下: 1)设计模式融合了众多专家的经验,并以一种标准的形式供广大开发人员所用,它提供了一套通用的设计词汇和一种通用的语言以方便开发人员之间沟通和交 流,使得设计方案更加通俗易懂。 2)设计模式使人们可以更加简单方便地复用成功的设计和体系结构,将已证实的技术表述成设计模式也会使新系统开发者更加容易理解其设计思路。设计模式使得重用成功的设计更加容易,并避免那些导致不可重用的设计方案。 3)设计模式使得设计方案更加灵活,且易于修改。 4)设计模式的使用将提高软件系统的开发效率和软件质量,且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设计成本。 5)设计模式有助于初学者更深入地理解面向对象思想,一方面可以帮助初学者更加方便地阅读和学习现有类库与其他系统中的源代码,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软件的设计水平和代码质量。 3.答:设计模式一般有如下几个基本要素:模式名称、问题、目的、解决方案、效 果、实例代码和相关设计模式,其中的关键元素包括模式名称、问题、解决方案和效果。 4.答:正确使用设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⑴可以提高程序员的思维能力、编程能力和设计能力。 ⑵使程序设计更加标准化、代码编制更加工程化,使软件开发效率大大提高,从 而缩短软件的开发周期。 ⑶使设计的代码可重用性高、可读性强、可靠性高、灵活性好、可维护性强。 5.答:根据类与类之间的耦合度从弱到强排列,UML中的类图有以下几种关系:依赖关 系、关联关系、聚合关系、组合关系、泛化关系和实现关系。其中泛化和实现的耦合度相等,它们是最强的。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

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 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 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全球信息一体化和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使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拓展延伸,作为信息化核心的计算机软件业更是发展迅速。计算机软件因其技术含量高,具有潜在的巨大的经济价值,通常能给软件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但随着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逐渐凸现出来并且愈演愈烈,故如何防止计算机软件侵权,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产权的问题成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成为法学界、各国政府和软件产业界共同谋求解决的难题。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软件产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全球范围内,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演变已逐步形成了以版权保护为主,以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模式并存的局面。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进过程,就是在一个以技术和经济驱动的软件市场里,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实现一种平衡的过程。 本文简要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点,并对当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进行分析与评价,以寻求计算机软件的最佳保护方式,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进步与发展。文章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几种保护模式的理论依据和发展状况;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几种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和相互配合保护的机理。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 一、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保护 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是包括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完整集合。其中,程序是按事先设计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执行的指令序列;数据是使程序能正常操纵信息的数据结构;文档是与程序开发、维护和使用有关的图文材料。计算机软件包括三部分:(1)计算机程序:包括附者于任何媒介上的原始码、目的码、微码等以任何语言、文字或符号所完成之计算机程序;(2)程序描述:包括资料结构、演绎法则、流程图;(3)辅助资料:包括程序规格书、操作手册、使用手册。 软件是一种逻辑实体,不是具体的物理实体,具有抽象性,与计算机硬件和其他工程对象有着明显的差别。它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把知识与技术转化成信息产品。一旦某一软件项目研制成功,即可大量复制,所以对软件的质量控制,必须着重在软件开发方面下工夫。也正是由于软件的复制非常容易,因此出现了对软件产品的保护问题。 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软件著作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大法律特征。但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这三大法律特征却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表现出其鲜明的个性特征。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比较弱的。”再者,由于自然人软件开发者的寿命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的软件完成后发表的时间不同,软件保护期限是一个不确定数。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权利。它包括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为了保护我国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未经软件著作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计算机使用道德规范也要求我们尊重并维护个人隐私信息、使用合法软件、遵守相关法律等。 为了惩治利用计算机犯罪的行为,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加入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新的罪名,以打击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活动。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简述各种化工流程模拟软件的特点及优缺点

简述几种化工流程模拟软件的功能特点及优缺点 化学工艺09级1班 摘要:化工过程模拟是计算机化工应用中最为基础、发展最为成熟的技术。本 文综合介绍了几种主要的化工流程模拟软件的功能及特点,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比较。 关键词:化工流程模拟,模拟软件,Aspen Plus, Pro/Ⅱ,HYSYS, ChemCAD l 化工过程概述 化工流程模拟(亦称过程模拟)技术是以工艺过程的机理模型为基础,采用数学方法来描述化工过程,通过应用计算机辅助计算手段,进行过程物料衡算、热量衡算、设备尺寸估算和能量分析,作出环境和经济评价。它是化学工程、化工热力学、系统工程、计算方法以及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结合产物,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一门新技术[1]。现在化工过程模拟软件应用范围更为广泛,应用于化工过程的设计、测试、优化和过程的整合[2]。 化工过程模拟技术是计算机化工应用中最基础、发展最为成熟的技术之一,化工过程模拟与实验研究的结合是当前最有效和最廉价的化工过程研究方法,它可以大大节约实验成本,加快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过程。化工过程模拟可以用于完成化工过程及设备的计算、设计、经济评价、操作模拟、寻优分析和故障诊断等多种任务。[3]当前人们对化工流程模拟技术的进展、应用和发展趋势的关注与日俱增。 商品化的化工流程模拟系统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目前,广泛应用的化工流程模拟系统主要有ASPEN PLUS、Pro/Ⅱ、HYSYS和ChemCAD。 2 Aspen Plus 2.1 Aspen Plus简述 “如果你不能对你的工艺进行建模,你就不能了解它。如果你不了解它,你就不能改进它。而且,如果你不能改进它,你在21世纪就不会具有竞争 力。”----Aspen World 1997 Aspen Plus是大型通用流程模拟系统,源于美国能源部七十年代后期在麻省理工学院(MIT)组织的会战,开发新型第三代流程模拟软件。该项目称为“过

最新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范本

最新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范本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范文1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

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

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2011年08月18日00:24IT168 字号:T|T 一直以来,软件企业之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从未平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成为软件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 近日,全球知名软件厂商之间与专利相关的诉讼频频发生:微软以拥有谷歌Android 操作系统数项专利权为由,向三星的每部Android智能手机收取15美元专利使用费;苹果向HTC、三星以及摩托罗拉等公司发起诉讼,称其侵犯了苹果iOS操作系统多点触控专利权;谷歌正积极收购无线技术开发商InterDigital公司,也正是着眼于其专利技术。此外,为应对日益增多的专利诉讼,谷歌近日还从IBM手中购得了1030项专利。在这一系列关于软件知识产权的事件背后,是这些软件巨头对软件技术、产品以及市场利益的争夺。这为我国软件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也为我国加快制定和实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提供了重要依据。 从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目前,尽管我国软件产业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但相对国际龙头软件企业而言,我国的软件骨干企业仍然相对弱小。但这也给我国软件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它们在企业发展初期就开始强化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制定和实施有效的保护策略,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从软件企业自身的角度看,首先,加强自主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软件企业应积极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加强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在政策、资金、技术创新、研发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营造软件企业发展的良性环境。其次,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专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和充裕的研发管理经费,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制度。

软件开发应知应会-84分

研究数据结构就是研究() A.数据的逻辑结构 B.数据的存储结构 C.数据的逻辑结构和存储结构 D.数据的逻辑结构、存储结构及其运算结构栈和队列的共同特点是()。 A.都是先进先出 B.都是先进后出 C.只允许在端点处插入和删除 D.没有共同点 关键路径是事件结点网络中()。 A.从源点到汇点的最长路径 B.从源点到汇点的最短路径 C.最长的回路 D.最短的回路 以下是线性表的数据结构是()。 A.数组 B.单链表 C.双链表 D.循环链表 以下()是常用的哈希函数构造方法。 A.直接寻址法 B.除留余数法 C.随机数法 D.平方取中法 不属于Swift属性的是() A.存储属性 B.计算属性 C.类型属性 D.以上都不是 CSS3的优点是() A.减少开发成本

B.减少维护成本 C.提高页面性能 D.以上都是 Objective-C最大的特色是承自Smalltalk的(),此机制与今日C++式之主流风格差异甚大。 A.消息传递模型(message passing) B.阅读者模式模型 C.单例模式模型 D.广播模型 CSS的定位常用属性有以下几个值() A.static B.relative C.fixed D.absolute 以下哪些是语义化标签? A.div B.span C.article D.header 在shell中,使用一个定义过的变量,引用时在变量名前加()。 A.$ B.& C.* D.@ SQL中删除数据库的关键字是()。 A.select B.insert C.delete D.drop SQL语句中删除一个表中记录,使用的关键字是()。 A.select B.insert C.delete

软件体系结构与设计模式期末复习

体系结构期末复习 一、选择题 (一) 1. 设计模式的基本原理是( C ) A. 面向实现编程 B. 面向对象编程 C. 面向接口编程 D. 面向组合编程 2. 设计模式的两大主题是( D ) A. 系统的维护与开发 B. 对象组合与类的继承 C. 系统架构与系统开发 D. 系统复用与系统扩展 3. 依据设计模式思想,程序开发中应优先使用的是( A )关系实现复用。 A. 组合聚合 B. 继承 C. 创建 D. .以上都不对 4. 关于继承表述错误的是( D ) A. 继承是一种通过扩展一个已有对象的实现,从而获得新功能的复用方法。 B. 泛化类(超类)可以显式地捕获那些公共的属性和方法。特殊类(子类)则通过 附加属性和方法来进行实现的扩展。 C. 破坏了封装性,因为这会将父类的实现细节暴露给子类。 D. 继承本质上是“白盒复用”,对父类的修改,不会影响到子类。 5. 常用的设计模式可分为( A ) A. 创建型、结构型和行为型 B. 对象型、结构型和行为型 C. 过程型、创建型和结构型 D. 抽象型、接口型和实现型 6.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是对( D )设计原则的通俗表述。 A. 接口隔离 B. 里氏代换 C. 依赖倒转 D. .迪米特法则 7. 在适配器模式中,对象适配器模式是对( A )设计原则的典型应用 A. 合成聚合 B. 里氏代换 C. 依赖倒转 D. .迪米特法则 8. 将一个类的接口转换成客户希望的另一个接口,这句话是对(C)设计模式的描述 A. 策略模式 B. 桥接模式 C. 适配器模式 D. 单例模式 9. 以下设计模式中属于结构模式的是( D ) A. 观察者模式 B. 单例模式 C. 策略模式 D. 外观模式 10. 以下不属于对象行为型模式是( D ) A. 命令模式 B. 策略模式 C. 访问者模式 D. 桥接模式 11. 下面的类图表示的是哪个设计模式( D ) A. 抽象工厂模式 B. 观察者模式 C. 策略模式 D. 桥接模式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样本模板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样本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第四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结果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第八条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V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限内部使用 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版本V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及其管理的行业本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金融行业本部、政府行业本部、软件服务本部、运营服务本部。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以下简称为“软件服务SBU”。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着作权(主要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资料等)、以及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一切智力成果权。 第三条各行业本部、事业部、工程院及其他部门应及时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商标、广告以及宣传资料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成果)向运营管理部通报,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等保护手续。 第四条所有软件服务SBU及各行业本部的员工执行公司职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新设计、创作的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着作权、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于软件服务SBU或各行业本部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不得私自或以个人名义转让他人;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标与商号 第五条软件服务SBU商标注册由运营管理部提交软件服务SBU总裁审批。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根据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保护期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续展该注册商标,或要求有关业务部门适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软件服务SBU均有权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注册商标。经运营管理部审查,报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后,软件服务SBU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应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运营管理部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以维护商标信誉。 第八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商号和xx企业标志,不得擅自更改字型、图案等。未经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各部门不得授权、允许其他企业、个人、社团

几种常见软件开发方法的研究与比较

几种常见软件开发方法的研究与比较 摘要:本文介绍四种常见软件开发方法的过程、特点、优缺点及如何对软件开发方法进行评价与选择。 关键词:软件软件开发 1 引言 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软件开发方法是关系到软件开发成败的重要因素。软件开发方法就是软件开发所遵循的办法和步骤,以保证所得到的运行系统和支持的文档满足质量要求。在软件开发实践中,有很多方法可供软件开发人员选择。 2 常见的软件开发方法 2.1 结构化开发方法 结构指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框架。结构化开发方法强调系统结构的合理性以及所开发的软件的结构的合理性,主要是面向数据流的,因此也被称为面向功能的软件开发方法或面向数据流的软件开发方法。结构化技术包括结构化分析、结构化设计和结构化程序设计三方面内容。 2.1.1 结构化分析的步骤 结构化分析是一种模型的确立活动,就是使用独有的符号,来确立描绘信息(数据和控制)流和内容的模型,划分系统的功能和行为,以及其他为确立模型不可缺少的描述。其基本步骤是:(1)构造数据流模型:根据用户当前需求,在创建实体—关系图的基础上,依据数据流图构造数据流模型。(2)构建控制流模型:一些应用系统除了要求用数据流建模外,通过构造控制流图(CFD),构建控制流模型。(3)生成数据字典:对所有数据元素的输入、输出、存储结构,甚至是中间计算结果进行有组织的列表。目前一般采用CASE的“结构化分析和设计工具”来完成。(4)生成可选方案,建立需求规约:确定各种方案的成本和风险等级,据此对各种方案进行分析,然后从中选择一种方案,建立完整的需求规约。 2.1.2 结构化设计步骤 结构化设计是采用最佳的可能方法设计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各成分之间的内部联系的技术,目的在于提出满足系统需求的最佳软件的结构,完成软件层次图或软件结构图。其基本步骤如下: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课题。自从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以来,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计算机软件的究竟以何种方式保护更为妥善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复权衡,争论已久的议题。?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模式的研究也要求更加深入,更加迫切。本文试从法理和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和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文献回顾的范围主要涉及2005年至2010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专着以及在各种有关科技法的会议上的讲话等。?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包括及其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 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对于计算机软件基本与独具的知识产权特征分别介绍如下:? 1、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权利特征? 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思想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不同的代码作为载体。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无形性”是显然的。? 计算机软件具有“专有性”。“专有性”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针对所有权利人以外的人。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之内“独占权”。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性”在其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几种常用软件开发工具比较

几种常用软件开发工具比较(2008-10-27 10:11:59) 标签:职场it [转]近日和公司的系统分析员探讨了几种开发工具的特性,由其总结了下面的内容。 文章客观评价了各种开发工具的优缺点,本人把文章拿来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欢迎专业人事补充和指正。 一、跨平台特性 VB:无★ PB:WINDOWS家族, Solaris,Macintosh ★★★ C++ Builder/Dephi:WINDOWS家族,Linux ★★★ VC:无★ JAVA:所有能够运行JAVA虚拟机的操作系统★★★★ 二、组件技术支持 VB:COM,ActiveX ★★★ PB:COM,JavaBean,Jaguar,UserObject使用:CORBA+Acti veX ★★★ C++ Builder/Dephi:COM, ActiveX CORBA(本身自带CORBA中间件VisiBroker,有丰富向导)★★★★★ VC:COM,ActiveX,CORBA(没有任何IDE支持,是所有C编译器的功能,需要CORBA中间件支持) ★★★ JAVA:JavaBean,CORBA;ActiveX ★★★★ 三、数据库支持级别 数据访问对象: VB:DAO,ADO,RDO功能相仿;★ PB:Transaction,DwControl,可绑定任何SQL语句和存储过程,数据访问具有无与比拟的灵活性★★★★ C++ Builder/Dephi:具有包括DataSource,Table,Query,Midas,ADO在内的二十多个组件和类完成数据访问★★★ VC:同VB,但有不少类库可供使用,但极不方便,开发效率很低★★ JAVA:JAVA JDBC API,不同的IDE具有不同的组件★★ 数据表现对象: VB:DBGriD,与数据库相关的数据表现控件只有此一种,只能表现简单表格数据,表现手段单一★ PB:DataWindow对象(功能异常强大,其资源描述语句构成类似HTML的另外一种语言,可在其中插入任何对象,具有包括DBGrid在内的数百种数据表现方法),只此一项功能就注定了PB在数据库的功能从诞生的那 一天起就远远超过了某些开发工具今天的水平★★★★★ C++ Builder/Dephi:具有包括DBGrid,DBNavigator,DBEdit,DBLookupListBox在内的15 个数据感知组件,DecisionCube,DecisionQuery在内的6个数据仓库组件和包括QRChart, QRExpr在内的20多个报表组建,可灵活表现数据★★★

软件设计模式及其使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118771659.html, 软件设计模式及其使用 作者:罗兴荣 来源:《数字技术与应用》2013年第04期 摘要:在计算机软件快速发展的今天,软件设计模式在计算机程序设计的运用中越来越重要。软件设计模式按其完成工作的种类可分为了创建型的模式、结构型的模式以及行为型的模式。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分析研究问题的结果选择和使用合适的软件设计模式。 关键词:软件设计设计模式模式分类模式选择模式使用 中图分类号:P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3)04-0194-01 关于模式这个概念,最早的时候是在城市建筑领域当中出现的,而Christopher Alexander[1]所写的一本关于建筑的书中对模式这一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其大概含义是说每一个模式都是描述我们周围发生的事情,并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解释,使得利用这个模式就可以重复的解决类似的问题。Christopher Alexander利用他所得出的模式这个概念解决了建筑领域中的一些问题,模式这一概念发展到现在,已经逐渐成为计算机领域当中独有的概念了。 1 软件设计模式分类 对软件设计模式的分类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在这里主要是根据模式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中能够完成何种种类的工作来决定的,大致可以分为创建型的模式、结构型的模式以及行为型的模式这三种类型。而当模式运用于不同因素的时候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运用于类的时候可以分为类模式,运用于对象的时候可以分为对象模式。所谓类模式就是处理系统中的类与子类之间关系的模式,这些关系可以通过继承的形式来建立,静态的类模式在进行编译的时候便要确定下来;所谓对象模式,就是处理对象之间关系的模式,这些关系在系统运行的时候是能够不断变化的,所以对象模式是动态的模式。 第一,创建型的软件设计模式。创建型的设计模式是和对象的创建有着十分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描述创建对象的时候,要将对象创建过程的具体细节进行隐藏设计,使得系统程序代码能够不依赖具体的对象。所以当我们需要在系统中增加一个新的对象的时候,是不需要修改系统的源代码的。创建型的类模式需要将对象当中的部分在子类当中进行延迟性的创建工作,而创建型的对象模式则是将对象的部分在另一个对象中进行延迟性的创建。 第二,结构型的软件设计模式。结构型的软件设计模式是处理类的和处理对象的设计模式的组合形式,也就是能够描述类与对象之间的大的结构如何组建起来,并且在组建之后还能够拥有新的功能的一种模式。结构型的类模式是采用继承性的机制来对类进行组合。而结构型的对象模式则是能够描述对象之间的组装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是甲方聘用的从事[ ]岗位的专业人员;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将涉及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商标权和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协议下: 一、为本协议之目的,“知识产权”是指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包括进行了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数据库权利、半导体设计图权利、实用新型、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 二、有下列条件情况之一的,乙方完成的知识产权全部属于甲方: 1.受聘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研发的知识产权;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研发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4.主要利用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等所研发的知识产权; 乙方同意,在受雇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两年内,如为甲方合法取得或维持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所需要,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有关文件或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承诺,在任何时间,仅为甲方利益、并按甲方所要求的方式使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知识产权;非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对其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处置。在与甲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立即停止对前述知识产权的一切使用行为。 四、甲方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承诺,不再声称是甲方的雇员、或声称具有代表甲方的权利,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侵占、使用或者擅自复制、带走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任何文件、资料,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五、如乙方未遵守上述各项协议内容,盗取、泄密、侵犯本协议所述的“知识产权”,属于违反职业道德和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经甲方查实,并且应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乙方的违法行为,乙方应为这种不法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离职前上一年度税前工资总额的30%。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则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六、乙方承诺,在受聘期间,不侵犯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知识产权,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将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乙方声明,此前未曾与第三方签署过任何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合同,或者其已与曾经签署“竞业禁止”条款的第三方以适当方式解除了该等“竞业禁止”义务。 前款所谓“竞业禁止”条款,是指任何第三方限定乙方不得从事甲方现有工作的条款。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甲方被第三方指控连带侵权,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知识产权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知识产权 目前,许多的企业,尤其是软件企业,存在着很多软件被侵权的情况,这与企业本身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软件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是企业的重要财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应当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那么,如何来保护企业的软件知识产权呢? 一、增强企业的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软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否是职务作品,归企业还是制作、设计、开发人员个人所有; 其次,在软件产品进入市场前,要及时进行将软件著作权登记,以防止被他人抢先登记。因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如他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话,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著作权人; 再次,如果.软件产品符合专利的构成要件的,还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的登记,对软件进行专利保护。一旦“新颖性”遭到破坏,软件将无法申请到专利。 最后,如果软件技术不能获得《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的保护,还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当然,不管是否申请专利,对软件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秘密,都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否则,无法认定为技术秘密。 二、善于利用法律来规范各种关系 首先,软件企业与企业职工、外聘人员之间应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就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软件技术秘密)的保密事宜进行约定。一些目前不宜马上实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通过建立或者健全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来规范这种关系,以鼓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劳动,明确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以预防企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问题。 其次,在软件开发中,注意软件开发合同的签订。软件企业与外单位合作开发、委托外单位开发软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开发各方对软件技术成果开发完成后的权利归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等。 最后,.软件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软件企业在经营本企业的软件产品时,应当建立“许可证”(或是转让合同)制度,用软件许可合同(授权书)或者转让合同的方式,来明确规定软件使用权的许可(转让)方式、条件、范围、时间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确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因条款无法界定导致授权不明引起侵权纠纷。 总之,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方面,软件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提高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软件知识产权的水平。当然,软件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他人软件,以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软件开发模式及优缺点

软件开发模式有哪些? 快速原型模型:(需要迅速造一个可以运行的软件原型,以便理解和澄清问题) 快速原型模型允许在需求分析阶段对软件的需求进行初步的非完全的分析和定义,快速设计开发出软件系统的原型(展示待开发软件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和性能(过程:用户对该原型进行测试评定,给出具体改善的意见以及丰富的细化软件需求,开发人员进行修改完善) 优点: 克服瀑布模型的缺点,减少由于软件需求不明确带来的开发风险 缺点: 、所选用的开发技术和工具不一定符合主流的发展 、快速建立起来的系统加上连续的修改可能会造成产品质量底下 增量模型:(采用随着日程时间的进展而交错的线性序列,每一个线性徐磊产生软件的一个可发布的“增量”,第一个增量往往就是核心的产品) 与其他模型共同之处:它与原型实现模型和其他演化方法一样,本质都是迭代 与原型实现模型不同之处:它强调每一个增量均发布一个可操作产品,(它不需要等到所有需求都出来,只要摸个需求的增量包出来即可进行开发) 优点: 、人员分配灵活,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资源 、当配备人员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时,它可以提供一种先推出核心产品的途径,可现发布部分功能给用户(对用户起镇静作用) 、增量能够有计划的管理技术风险 缺点: 、如果增量包之间存在相交的情况且未很好处理,则必须做全盘系统分析 注: 这种模型将功能细化后分别开发的方法较适应于需求经常改变的软件开发过程原型模型:(样品模型,采用逐步求精的方法完善原型)

主要思想: 先借用已有系统作为原型模型,通过“样品”不断改进,使得最后的产品就是用户所需要的。原型模型通过向用户提供原型获取用户的反馈,使开发出的软件能够真正反映用户的需求, 采用方法: 原型模型采用逐步求精的方法完善原型,使得原型能够“快速”开发,避免了像瀑布模型一样在冗长的开发过程中难以对用户的反馈作出快速的响应 优点: ()开发人员和用户在“原型”上达成一致。这样一来,可以减少设计中的错误和开发中的风险,也减少了对用户培训的时间,而提高了系统的实用、正确性以及用户的满意程度。 ()缩短了开发周期,加快了工程进度。 ()降低成本。 缺点: 、当重新生产该产品时,难以让用户接收,给工程继续开展带来不利因素。 、不宜利用原型系统作为最终产品。采用原型模型开发系统,用户和开发者必须达成一致: 喷泉模型:(以用户需求为动力,以对象为驱动的模型,主要用于采用对象技术的软件开发项目) 它认为软件开发过程自下而上周期的各阶段是相互迭代和无间隙的特性 相互迭代:软件的摸个部分常常被重复工作多次,相关对象在每次迭代中随之加入渐进的软件成分 无间隙:它在各项活动之间没有明显边界(如分析和设计活动之间<由于对象概念的应用,表达分析,设计,实现等活动只用对象类和关系>) 优点: 、可以提高软件项目开发效率,节省开发时间,适应于面向对象的软件开发过程 不便之处:

软件设计模式

课程设计说明书 课程名称:软件设计 设计题目: 院系: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软件工程11-1 指导教师: 2014年6月

课程设计任务书

目录 一、系统目标 (1) 1. 设计目的 (1) 2. 需求描述 (1) 二、系统模式选择 (1) 1.需求分析 (1) 2.选用设计模式 (1) 2.1 工厂模式 (2) 2.2建造者模式 (2) 2.3原型模式 (3) 2.4策略模式 (4) 三、系统设计 (4) 1.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4) 2.系统模块类图 (5) 3.系统控制函数 (5) 四、系统实现 (6) 1.工厂模式 (6) 2.原型模式 (8) 3.建造者模式 (9) 4.策略模式 (12) 五、系统设计总结 (13) 1. 实现的功能和优点 (13) 2. 不足之处和改进方向 (14) 3. 完成心得 (14) 六、参考文献 (14)

一、系统目标 1.设计目的 设计模式的提出,是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演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设计模式使得人们可以更加简单和方便地去复用成功的软件设计和体系结构,从而能够帮助设计者更快更好地完成系统设计。希望通过本次课程设计,可以更加了解设计模式的概念、设计模式的基本要素、设计模式的原则和设计模式的类型,以及各种设计模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形,会根据不同的场景去灵活运用各种模式,加深对软件设计课程的理解。通过运用设计模式来解决实际系统中遇到的问题,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程序设计能力,从而具备利用计算机编程分析解决综合性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2.需求描述 周末的时候大家一般出去玩,然后吃点好的东西,这样,可以分为好几个步骤,首先,选择穿什么样的衣服,然后选择选择什么样的出行方式,最后选择吃什么样的东西。虽然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如果能用设计模式的思想将这个简单的问题抽象化,这样会对我们了解设计模式非常有帮助。本次课程设计选择了“旅游策略”,应用所学到的四种设计模式来解决问题,将设计模式的具体内容与实际的问题相结合,实现系统的相应功能。系统中总共用到四种设计模式,分别是工厂模式、原型模式、建造者模式和策略模式。 二、系统模式选择 1.需求分析 工厂模式通过面向对象的方法,将所创建的具体对象的创建工作延迟到了子类,较好的解决了紧耦合的关系,工厂模式用来解决怎么很快的生产出来顾客要求的食品。 原型模式对客户隐藏了具体的产品类,减少了客户知道的名字数目,原型模式用来解决再点一份食品的问题。建造者模式实现代码和表示代码的分开,主要解决选择什么样的衣服搭配方式,而不必考虑怎么搭配衣服。策略模式是算法的动态选择,策略模式主要解决了选择什么样的出行方式,而不必关心方式到底有什么变化。 2.选用设计模式 根据需求分析,该旅游策略可以采用了四种设计模式,分别是工厂模式、原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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