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件调整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部分)示范条款

第一部分固定单价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1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风险系数为:□3%□4%□5%

□6%□其它%。

1.2

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

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结算工程

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2.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

□2.2.3.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

合单价。

□2.2.3.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

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5 其它约定:。

2.2.4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

□2.2.4.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2.4.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2.4.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

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5 其它调整方式:。

2.2.5 材料价格的调整。

2.2.5.1 :

□2.2.5.1.1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中涉及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5.1.2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2.3款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2.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

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2.5.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

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2.5.1.5其它约定。

2.2.5.2 :

□2.2.5.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

要材料为。□2.2.5.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5.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

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2.2.5.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

期市场价计算)。

□2.2.5.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2.2.5.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2.5.2.7 其它约定。(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2.2.6 措施费用的调整。

2.2.6.1 本项目风险范围以外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2.6.2

□2.2.6.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2.6.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2.6.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2.2款。

□2.2.6.2.4 其它约定:。

2.3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3.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

的%或按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3.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

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3.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比

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以合同

工期为参照对象)

2.3.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

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

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

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

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处以罚款。(质量等

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2.3.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

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3.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

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4 其它约定。

2.3.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2.3.7

□2.3.7.1 由发包人支付。

□2.3.7.2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审核费用支付。

2.4 补充约定:

第二部分固定总价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1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系数为:□3%□4%□5%

□6%□其它%。

1.2

予调整,包干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本项目在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已经双方核实无误,工程量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不可竞争费除外)。

1.2.3 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

本项目超出施工图纸及包干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量,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合同价款予以调整,调

□2.2.1.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

格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

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

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乘

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

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结算工程

价款。

□2.2.1.5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

□2.2.2.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

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

合单价。

□2.2.2.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

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2.2.3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其综合

□2.2.3.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2.3.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1款。

□2.2.3.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2.3.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

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1款。

□2.2.3.5 其它调整方式:。

2.2.4 材料价格的调整。

2.2.4.1 :

□2.2.4.1.1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2.3款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2.4.1.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2.2.4.1.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2.2.4.1.4其它约定。

2.2.4.2 :

□2.2.4.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

要材料为。□2.2.4.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4.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

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2.2.4.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

期市场价计算)。

□2.2.4.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2.2.4.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2.4.2.7 其它约定。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2.2.5 措施费用的调整。

2.2.5.1 本项目包干范围以外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2.5.2

□2.2.5.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2.5.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2.5.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2.1款。

□2.2.5.2.4 其它约定:。

2.3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3.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

的%或按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3.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

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3.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比

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3.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

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

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处以罚款。(质量等

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2.3.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

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3.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4 其它约定。

2.3.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2.3.7

□2.3.7.1 由发包人支付。

□2.3.7.2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审核费用支付。

2.4 补充约定:

第三部分可调整格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

在本项目上发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调整:

□2.2.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文件规定调整。

□2.2.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6 其它约定:。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

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

2.3.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2.3.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2.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经对方确认。

□2.3.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2.3.5 其它约定:。2.4 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

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

□2.4.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变更租赁合同的三方协议

房产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 甲方: 注册地址: 注册号: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房产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乙方承诺维护甲方和丙方及街的利益和声誉并正常营业,对丙方提供的优惠等事宜,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认如下: 一、甲乙丙三方确认: 1、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12月16日就丰街第区层号房屋(以下简称 该房屋)租赁事宜签订编号为的《房产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该房屋租赁的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统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出租方为甲方,承租方为乙方。

2、前述租赁合同签订之后,甲方与丙方就该房产签订了编号为的《深圳 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9年12月26日)及相关该房屋买卖的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 3、甲乙丙三方对前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及效力均予确认,不持 任何异议。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及同意: 1、前述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自2009年12月26日起由甲方变更为丙方,在前述租 赁合同中以及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甲方(出租方)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均转归丙方享有、行使和承担。相应地,甲方不再享有、行使和承担前述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的效力、补充、变更、终止和履行也均与甲方无关。 2、乙方须作为承租人对丙方(出租人)继续履行前述租赁合同;并对丙方享有、 行使和承担在前述租赁合同中,以及在合同履行中所生的其相关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和所作承诺。 3、乙方应支付丙方的租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款到账 才视为丙方完成付款: 3.1、银行账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2、丙方如变更付款帐号,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承诺并保证: 1、在租赁期间,不以任何形式、方式组织、参与、开展任何有损甲方或街商 誉、声誉、名誉等活动,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制作、黏贴或散发标语或传单、聚众、游行、打条幅、集会、上访、擅自停止营业等妨碍街的经营秩序、妨碍其它商户的经营、贬损或诋毁街商誉、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及活动。 2、在租赁期间,严格履行双方租赁合同、商户手册及商户协议、业主规约和物业 管理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每天7:00~23:00期间确保租赁房屋的店铺招牌以及橱窗的灯光保持开启状态等等。 3、在租赁期间,确保在街日常经营时段保持乙方商铺正常开门营

FIDIC合同文件组成

尽管合同文件中有一部分,例如通用合同条件与招标文件中出现过,但合同文件与招标文件不同。另外,注意合同文件与合同条件不是一回事。 1. 合同文件组成 (1)通用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 General Conditions) (2)专用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I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with Guidelines for Preparation of Part II Clauses ) (3)标书、标书附录与投标保证(Tender, Appendix to Tender and Tender security) (4)协议书(Agreement) (5)技术条款(Specifications) (6)图纸(Drawings) (7)填写了价钱的工程量清单(Priced Bills of Quantities) (8)中标通知书或称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 (9)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和合同协议书中的文件。例如劳务费、材料供应协议;补遗;招标期间业主和承包商的来往信件;澄清会议纪要;现场条件资料;水文地质及气候资料等。 2. 中标函(通知书) 业主在投标书有效期结束前,以电报通知中标者,此电报随后以挂号信书面确认。中标通知书应在正文或附录中列入以下内容: (1)完整的合同文件清单,包括以被接受的投标书,双方对投标书修改的确认。这些修改包括纠正计算错误,修改或删除某些保留条件。 (2)合同价(Contract Price)。 (3)涉及履约保证的递交,以及正式协议书的签字、盖章生效等问题。 注意,FIDIC合同文件并没有统一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格式。 下面是一个实际的中标通知书。虽然该合同未使用FIDIC合同条件,但这份中标通知书能够给予读者一个具体的印象。 Our Ref: 94083/SPC/01 BY FAX & POST 26th February 1998 New Construction Co., Ltd. Flat 2,3/F, Honor Hall 437-441 Hudson Road Kowloon, Hong Kong, China Attn: Mr. Zhang Desheng Dear Sirs: Letter of Acceptance –Main Contract for Proposed Multi-Service Centre on SLNK 6517 L/M King Luo Street/Hong Bao Road, Kowloon We refer to your submission of tender for the captioned works on 21st July 1997 and the following post-tender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篇一:关于施工合同中的“承包范围”的约定注意点 关于施工合同中的“承包范围”的约定注意点 20XX年03月19日星期四11:17 一、承包范围条款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证据 1、承包范围约束承包人合同主体身份 按我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一般来说,通过招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能够满足资质要求,承包范围与其资质相符。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是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样须满足资质规定,因此承包范围约束他们合同签订行为。在诉讼中,合同的承包范围超越了承包人的资质,将导致合同无效。例如,某装饰专业分包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承包范围条款约定: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争议解决中该《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因为装饰专业分包公司不具有主体工程施工资质。

2、承包范围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 固定总价合同价格是建立在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 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变更容易引发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价款,上述三个文件共同确定了合同承包范围。现实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图纸不符;二是招标用图纸内容不详细,造成工程量清单不准;三是清单漏项。上述问题引起的后果是工程承包范围的不确定性。因为承包人只有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才可以获得全部合同价款,所以当发包人认为某项工作属于承包范围内的,而承包人不能直接依合同中承包范围条款作为抗辩理由,间接用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文件相互认证,举证工作量大且不一定能得到法院采信。 我们曾接触过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承发包双方签订一项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立面图图纸显示有一段玻璃幕工程,并在该处标注“由专业公司制作”,工程施工中因57万元玻璃幕施工费用问题引起争议。承包商坚持报价时玻璃幕不在承包范围内,应当追加价款;而业主认为合同报价的依据是设计图纸,凡是图纸载明的都是闭口合同价款包干的内容,不同意增加价款,因而导致争议。通过该案例承包商应认识到,在投标及合同订立时必须将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划分清楚。

股权转让协议通用版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 1、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现甲方全体股东将其持有 的该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公司及全体股东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本次股东权转让事宜。 2、公司原股东一致同意并且确认放弃对上述转让股份的优先受让权。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XX公司”原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1、公司的原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 (1)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2)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 2、乙方指定、两人作为股权变更登记股东,股权变

更登记后将持有XX公司%的股权;将持有XX公司%的股权。乙方及两名登记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受让人(证 。详见附件一)件资料. 第二条“XX公司”基本概况及现有资产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XX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乙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股东 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为:。 (二)“XX公司”现有资产 1、XX公司名下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拥有坐落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用地,使用面积为XXXXX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号,原 土地出让年限为年月。 2、甲方承诺并保证上述资产及该宗地已取得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上述资产权利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并保证XX公司对外无任何经济纠纷,如发生一切经济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已经对土地的状况做必要的查看,并到房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必要的了解。 4、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XX公司股权转让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若审计报告结果显示XX公司对外持有债权的,债权全部归甲方股东所有;XX公司外尚欠有债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债务利息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

确认书变更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确认书变更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 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 卖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原买方:身份 证(或营业执照)号码:新买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卖方与原买方通过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下称居间方)居间撮合成交物业,签署了买卖合同(编 号:)及有关委托居间的承诺书或协议。现各方协商一致就买卖、居间关系变更如下: (一)新买方已明确知悉原买卖关系及居间关系中所有协议的条款,并同意继受履行买卖关系和居间关系中全部权 利、义务,包括不限于房款支付、产权登记过户、房屋交接、佣金支付等。 (二)本协议签署前,原买方已履行部分,原买方与新买方应自行完成交接,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卖方或经纪方退回。 (三)因买方主体变更,原买方同意就新买方的居间义务向居间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本确认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卖方签章:原买方签章:新买方签章: 签署日期: 篇二:委托装修协议【含改造确认书】20XX1025修改 委托装修协议 委托方(下称“甲方”):(业主)

身份证件号: 联系地址/电话: 受托方(下称“乙方”):东莞市海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电话: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5号楼16层/22800222乙方购买海悦世家花园之单元并已向发展商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改造申请。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该房改造装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对该房进行相关改造,使其作为一套住房,且改造涉及套内结构及外延之部分公共面积进行改造。同时甲方认可该改造可能会造成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产生差异,但无需乙方及发展商为此改造产生之差异承担责任。 2、甲方同意该房合并按一套住房标准配备相关配套设 施并交付使用。同时甲方认可合并后配套设施会与该房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之交付配套设施产生差异,但无需乙方及发展商为此合并配套设施之差异承担责任。 二、交付时间 1、乙方确认于付甲方使用。 2、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代甲方与发展商进行该房改造前毛坯状态的交接,并于交接后直接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改造装修,唯应按本条第1款确认时间将该房按本协议标准交付乙方使用。 三、工程质虽及保修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构成包括a合同协议书b工程量及价格单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构成包括a合同协议书b工程量 及价格单 篇一:题目460b9d4e852458fb770b56da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构成包括a合同协议书b工程量及价格单)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

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构成包括()。a.合同协议书招标范围B.工程量及价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包括 篇一: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的说明 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关于以上解释的说明: 1、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 2、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3、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

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此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 5、招标文件其实应是最高的,不响应招标文件早就是废标了。所以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里,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解释顺序在后的相关条款无效。争议解决过程中,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工程师、仲裁员、法官会依据该款约定对适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断。 承包人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合同文件调整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部分)示范条款 第一部分固定单价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1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风险系数为:□3%□4%□5% □6%□其它%。 1.2 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 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结算工程 综合单价。

谈谈合同的组成部分

谈谈合同的组成部分 【摘要】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但它和合同文件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经常有些争议,而这一点如不明确则对于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很大的影响,本文试对此问谈一谈个人见解。 【abstract 】in bidding activities, the role of the tender documents is vital, but its relationship with contract documents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this often some dispute is a bit like not clear for engineering cost, quality, and schedule has great influence, this article try to talk to ask personal opinions. 【关键词】:招标文件;合同文件; 【key words 】: tender bidding documents; Contract documents; 造价专业人士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工程结算审价中,招标文件对工程有很清楚的描述或要求,可是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内容却发生了变化,从而引了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争议?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对于这些疑问实质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所有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一、招标文件归属的两大讨论 1、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参照”而不是“按照”,由此可见示范文本的效力。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不是任意

合同成立与确认书.doc

合同成立与确认书 原告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于1995年8月5日向被告某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被告是否有1703人字呢(一种毛呢),如有,希望被告报价,原告欲购买5000米。被告答复: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付10%的预付款。原告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被告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原告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0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被告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发货。原告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被告再次去函,如原告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原告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被告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预付款。原告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被告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提出」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第二,如何认定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以下简称为确认条款)这一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以上《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在《合同法》施行之日(1999年10月1日)同时被废止〗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因此,在本案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 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4、合同成立条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总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凡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能称作合同法上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两方以上。且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要约:是一方法律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 受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6、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又称接盘。构成 条件: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提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7、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范围:(1)它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之前(2)当事人一方 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互相通知、互相协作、互相保护、互相保密的义务(3)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对方信赖损失为前提。 9、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 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分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承担违约责任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 约金(5)定金 11、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合同双 方应同时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条件: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 未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或预期违约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13、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指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先为给付,若对方于缔约后财 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条件: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须出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到期不能、难以、不会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14、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 起人,其中须由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

合同法,合同范围调整

合同法,合同范围调整 篇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 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4、合同成立条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总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凡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能称作合同法上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两方以上。且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要约:是一方法律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 受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6、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又称接盘。构成 条件: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提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7、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范围:(1)它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之前(2)当事人一方 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互相通知、互相协作、互相保护、互相保密的义务(3)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对方信赖损失为前提。 9、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 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分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承担违约责任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 约金(5)定金

装饰修改协议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装饰修改协议装饰修改协议

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一、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土方、基础、主体、管道打压、设备试运行。 三、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方担负。 四、风险范围: 1、工程量变更; 2、施工所用材料价格变化的±5%内; 3、增减清单项目。 补充条款: 1、如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除外),清单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 (1)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量在招标工程量的±15%幅度范围以内时,按投标时填报的综合单价予以

调整合同价款;(为避免施工单位恶意竟价,按行业惯例)(2)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量在招标工程量的±15%幅度范围以外时,其超过原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由投标人参考现行计价标准或市场行情提出适当的变更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同意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2、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确定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参照现价计价标准,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3、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未填报项目,则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项目费用结算时,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对投标报价未填报项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对比,按下列原则办理: (1)两者工程量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范围: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以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调整方法: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相近或相似的钢材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指定产品的采购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但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还是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按编制工程预算时使用的定额编制及取费后予以下浮,下浮率为投标总价与招标人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款的下浮比率;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偏差或漏项对该项造价的影响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大于2000元的部分按前述原则调整;若施工期间内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办法具体为;a、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b、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10%以下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c、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指导价格平均价与开工时间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d、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E、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的材料价差仅计取税金。 投标单位不得改变以下费用标准: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只计取基本费,其费率为建筑工程:2.2% (2)、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工程1.9%;

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关于以上解释的说明: 1、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 2、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3、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此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 5、招标文件其实应是最高的,不响应招标文件早就是废标了。所以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释 顺序里,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解释顺序在后的相关条款无效。争议解决过程中,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工程师、仲裁员、法官会依据该款约定对适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断。 承包人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 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二、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应该来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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