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管辖案例

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

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乙的眼睛碰伤,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乙的父母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哪些?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2.老汉住在A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山、水、燕。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水与燕在外地工作。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燕继承。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山承担。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海,得价款6万元。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水因病死亡,水之子明和女儿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1)山、水、燕、海、明、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老汉没有上述遗嘱,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如果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燕在水诉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3.石老太有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三个儿子先后结婚,大女儿也已出嫁,仅有小女儿和她一起生活。2006年6月,石老太去世,留下房屋四间,存款若干。就遗产的继承问题,小女儿主她同老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而应当多分得遗产,而大儿子则主平均分配遗产份额。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大儿子将小女儿诉至法院。问:

(1)该案件中,石老太的另外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2)如果石老太去世的第三天,二儿子宣布放弃了继承权,法院对这件事应如何处理?

(3)如果法院经过依法处理后,小儿子没有来参加诉讼,但也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本案审理中,如果大儿子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大女儿表示同意,小儿子表示了反对,如何认定大儿子行为的效力?

4.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甲、乙、丙、丁的农田,使四户农民种的粮食分别减产40%、50%、60%、65%,索赔协商无果,四户农民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当人民法院按照赔偿协议制作调解书后送达时,化工厂、甲、乙、丙分别签收了调解书,丁则以调解非自愿和赔偿数额偏低为由拒绝签收,并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本案属于何种共同诉讼的形式?为什么?(2)本案中的调解书对哪些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3)丁再次起诉是否必要?如果必要,请说明理由;如果不必要,丁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5.甲市某高校八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八位乘客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八位学生。八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八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问:(1)八位学生应向哪个法院起诉?(2)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3)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

6.1998年4月,某市公交公司(单位在D区)司机章某在营运过程中不慎将路边一电线杆撞倒。某立即打告知供电局(单位在C区),请求组织抢修,但供电局没有及时排除故障,致使事故状态持续3个小时,A区与B区共有45户居民的电器遭到了损坏。45户居民推举王某为代表与公交公司和供电局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王某等45户居民一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谁是被告?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2)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3)在诉讼中,王某被推为诉讼代表人,他与其他受到侵害的居民是什么关系?(4)王某进行哪些诉讼行为需要经过被代表的居民同意?

7.甄某、乔某、雷某商量合伙开设餐馆,由班某负责领取营业执照并担任负责人,乔某负责租赁房屋。乔某找到王某,协议租赁王某私有住房两间,每月租金1000元,约定按月支付。餐馆经营6个月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较大,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王某找乔某交涉,要求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乔某以自己不是餐馆负责人为由拒绝了王

某的要求。王某又找甄某交涉,甄某表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的问题上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甄某等三人合伙仍然是个人,对与原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属共同诉讼,合伙人应为共同被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组织是一个经济实体,是民事主体,合伙组织即餐馆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由它的负责人甄某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问: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8.某与某是邻居,某委托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工钱、料钱1000元。但该墙砌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坏了某的财产,致使某受损失800元。某诉某应否参加诉讼?到法院要求某赔偿损失。在诉讼中,称该墙是委托某砌的,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某应负责任,应为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问:某的要求对不对?某应否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案例

1.精神病患者某甲,未婚,一日突然用木棒将邻居乙的小孩击伤,经抢救治疗后脱险。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乙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甲的父母均不愿代甲应诉。

问:(1)如果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列为被告?(2)本案依法可以由哪些人代理甲参加诉讼?(3)甲的父亲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生与他一道出庭代理诉讼,是否可以?

2.王某(16周岁)踢球时不慎将路边的行人甲撞倒,致使甲小臂骨折。甲就赔偿事宜同王某的父亲老王协商不成,于是以老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委托其弟弟乙代理其进行诉讼,并向法院递交了委托协议书,协议中关于代理权问题有如下的条款:“乙全权代理本人进行诉讼。”在一审程序中,老王同乙进行协商,达成了和解,乙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1)老王是不是本案中的合格的当事人?为什么?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2)甲是不是本案中的合格的当事人?为什么?(3)如果甲被确诊为间歇性精神病人,那么甲委托乙进行诉讼的委托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乙在本案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乙代理甲进行的和解以及撤诉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某是精神病患者,在隐瞒病史的情况下同某结婚。婚后不久,某发现了某的病情而提出离婚。某的母亲不愿意,于是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某不熟悉法律知识,于是聘请律师某代理其进行诉讼。

问:(1)某能否亲自进行诉讼?为什么?如果他不能进行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某想聘请律师某代理其进行全部的诉讼活动,那么她应当如何写授权委托书?(仅写出授权条款即可)(3)某认为既然自己已经将全部诉讼权利授权给律师某,因此自己不必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了。她的这种想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原告田某(女)与被告某(男)均系哑人。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0月10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2002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

系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席某与被告之父某,分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

问: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还是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

▲总论其它章节案例

1.甲男与乙女的离婚纠纷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其后法院制作调解书向甲乙进行送达。甲接受了送达并签字。

问:(1)如乙不在家,法院工作人员能否交其同住的甲签收?(2)如乙在家但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工作人员邀请乙所在街道的居委会主任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居委会主任签名,将调解书留在乙家中,视为送达。那么调解书的效力如何?乙是否可再起诉?(3)如乙正好出差在外,法院工作人员找到乙的诉讼代理律师丙,让他代为签收。该律师是否有权代当事人签收调解书?

2.甲乙因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做出判决后,分别于7月4日、7月6日将判决书送达至甲、乙手中。甲不服一审判决欲提出上诉,但7月10日甲遇车祸昏迷被送进医院,7月20日出院。

问:此时甲的上诉期限是否已过?甲是否还可提起上诉?

3.甲曾经借给乙1万元钱。甲几次催要未果。2003年9月8号甲找到乙家,乙不在家,邻居丙告知甲说乙正准备迁往外地。甲看到院里停有乙的一辆小货车(价值约3万元),担心乙溜走赖帐,甲当日即到当地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乙的货车。区人民法院当日15时接受申请,次日派人了解核实情况,证实该车确为乙所有,于9月11日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乙的货车。乙于9月13日从外地回来到法院打听才得知原因。乙对裁定不服,于9月20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区人民法院暂时解除扣押,等待复议结果。甲则于9月27日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借款1万元。

问:本案处理过程中,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拖欠房租一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乙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法院合议庭便裁定将被告乙拘传到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又违反法庭规则,合议庭当庭裁定对其罚款2000元。

问: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5.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王律师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王律师要到外地办案,他就告诉某:“在我出去的这段时间,法院可能要进行调解,调解活动你可以参加,但千万不能收调解书,一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生效了,不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生不了效。”在这期间,某并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只是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审判员却说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了。

问:律师和审判员谁的话符合法律规定?

6.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宣判后,旁听群众何某、王某在法院门口议论该案时使用了一些不文明语句,如“审判员都傻乎乎的”、“简直把法院的脸部丢

尽了”等等。书记员某听见这些话,认为是辱骂了审判人员,遂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何某、王某各处以罚款10元。

问:对何某、王某的处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审判程序案例

1.人民法院审理了甲诉乙的损害赔偿案件,3月2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10日提交答辩状。乙因工作繁忙而向法院申请顺延,经法院研究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4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乙。恰逢乙家无人,该勤杂工边将通知书交给乙的邻居之子(其15岁)签收。本案经审理决定不当庭宣判,通知双方5月4日到庭宣判,5月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务必于5月21日前上诉,否则原判决生效。

请指出审理程序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周某夫妇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周甲、周乙、周丙和周丁(男,35岁,留美博士生)。2002年,周某夫妇因病先后去世,原告周甲、周丙与被告周乙共同料理完后事后,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周丁作为继承人在美国留学,未参加本案诉讼。

问:(1)对于周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周丁应当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3)如果周丁不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周丁表示参加诉讼并已回国,但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仍不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某和某1999年5月结婚,婚后不久,某突然外出无音,经多方寻找而无下落。某于2001年8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某离婚。法院认为该案简单,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案。2001年12月20日,区人民法院某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该人民法庭的印章。

问:(1)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2)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审理本案?

4.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5.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6.王某不服A县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由二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王某又向A县法院提出申诉,A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经院长决定,撤销原判,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A县法院再审后作出了判决,告知当事人不得上诉。

问:本案审理中哪些地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7.甲和乙是邻居。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为什么?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8.某与某的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过调查,做出了双方离婚的判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某的上诉。判决生效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1)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双方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只是在财产分割上意见不一致。法院在财产认定上,误将某婚前所购买的一台彩电和一影碟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此某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判决生效后,某发现仍有寄存在亲戚处的一台空调尚未分割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9.某钢铁厂与某汽车配件厂于1998年2月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钢铁厂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8月,钢铁厂认为第一审判决有错误,因为当时一个审判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这一情况是才得知的,并以此为理由申请再审。

问:(1)对于钢铁厂的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钢铁厂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再审?(3)如果再审,法院按照何种程序再审?

10.2002年10月1日,王某向某借了5000元钱,答应于2003年1月1日前还清。可是,直到2003年2月还不见王某还钱,某多次催促,王某口头答应还款却依然迟迟拖延。

2003年8月1日,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出具了当时借款的借据。法院接到申请后,于8月10日通知某受理此案,并于8月30日向王某发出支付令,8月31日,王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他早已还清某的5000元借款。法院于是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发现王某的异议纯属捏造,遂驳回王某的异议,维持原支付令。

问:(1)此案涉及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什么程序?(2)法院于8月10日通知某受理其申请妥当吗?(3)法院于8月30日向王某发出支付令在期限上符合法律规定吗?(4)法院对王某的书面异议所采取的态度正确吗?为什么?

11.某机械设备公司1994年10月6日向票据支付单位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本公司一面额5万元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丢失。人民法院因其未先挂失,不予受理。该机械设备公司遂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又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即刻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0日向该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向法院提出申报,法院因此作出了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问:此案在审理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12.某(女)与某(男)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某经常打骂某,某2001年9月2向法院起诉离婚,某委托代理人某出庭,自己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法院于2001年11月3日判决某和某不准离婚。2001年12月,某发现某与某女青年有不正当关系,又于2001年12月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不得再起诉为由,以裁定驳回了某的起诉。某对此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三日申请该人民法院对该裁定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某的申请。某也觉得和某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打算与某离婚,但二人对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2001年12月28日,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同样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不准再起诉为由驳回了某的起诉。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某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人民法院组成了包括某的哥哥在的合议庭,并作出了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于2002年2月27日生效。2004年3月28日,某认为财产分配不合理,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能再审,对此案没有立案审理。

问:(1)某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2)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在本案中,还存在哪些程序错误?

1、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是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不应当受理;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不正确;对于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本案中原审法院不应当受理是因为超过了申请再审的二年期限。

3、还存在以下错误:

(1) 某委托代理人某出庭,自己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是错误的,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出庭;

(2)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不应以判决离婚的、6个月不能再起诉离婚为由驳回某的起诉,因为某提出了新的理由;

(3)某不应在接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第三日即申请再审,此时裁定还未生效;

(4)法院驳回某起诉的理由也不正确,因为被告也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5)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某的哥哥不应参加合议庭。

(三)

▲执行程序案例

1.某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某拖欠货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某向某支付货款2万元。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因某拒不支付2万元货款,而且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受理了某的申请,趁某和妻子出门做生意,家里没人的时候,没有通知任何单位和组织,将某家里价值合计2万元左右的彩电、冰箱和电脑进行了查封。执行人员制作了一份清单,上写“彩电、冰箱、电脑各一台”,拿回法院附卷备查。

问:(1)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有无不妥?为什么?(2)被查封的彩电、冰箱和电脑由谁保管?

2.A公司诉B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被告B 公司应在三个月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B公司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经A 公司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B公司强制执行。经查,B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15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30万元。总价值约200万元。

问:(1)人民法院能否对B公司的办公楼、汽车一并进行查封和扣押?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将扣押的汽车加入人民法院的司机班,负责接送干警上下班?为什么?(3)后来B公司为了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人民法院的做法对吗?(4)一年后,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对A公司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征得院长同意后,自行将办公楼估价为100万元,小汽车与大卡车共估价为50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C单位,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一年后再付款。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3.某巾被厂多年向京东宾馆供应床上用品,双方的合作关系良好。但是自1997年3月开始,巾被厂以次充好,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给京东宾馆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就东宾馆多次找到巾被厂,要求其退还预付货款60万元,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但对方不予任何答复。京东宾馆于1999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3月作出判决,责令巾被厂于判决生效后15日退还京东宾馆预付货款60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巾被厂并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生效的判决,京东宾馆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巾被厂已于1997年2月经批准与澳大利亚合资成立了澳贸巾被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法人,巾被厂已经以其80%的厂房及设备出资该合资公司,巾被厂已无履行义务的能力。问: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可否采取执行措施来实现生效判决的容?如可以,则应当采取何种执行措施?

▲涉外程序案例

1.王长江与瑞是大学本科的同学,1995年两人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王长江去加拿大留学,开始时,二人信件来往还较频繁。1999年1月王长江加入加拿大籍后,二人感情迅速降温。2000年后,二人完全失去了联系,瑞寄给王长江的信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2001年1月,瑞向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因王长江下落不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公告期为60日,要求王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提出答辩状。因王长江未提出答辩状,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2001年12月,该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二人离婚。并公告的方式向王送达判决书,说明本送达公告期为60日,受送达人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或不当之处?

①对被告王长江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公告期错误,应当为6个月,而不是60日。

②要求被告王长江提出答辩状的期间错误,应当为30日,而不是15日。

③对被告王长江的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公告期错误,应当为6个月,而不是60日。

④上诉期的确定错误,应当为30日,而不是15日。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管辖案例 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 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乙的眼睛碰伤,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乙的父母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哪些?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2.老汉住在A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山、水、燕。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水与燕在外地工作。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燕继承。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山承担。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海,得价款6万元。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水因病死亡,水之子明和女儿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1)山、水、燕、海、明、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老汉没有上述遗嘱,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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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参考案例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案情]: 1995年4月20日上午,兴山县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监督局)的两名人员到宜昌市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宏兴公司在其门市部门口设有一小摊,出售日用百货和副食品。经抽样检查,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存在过期和其他质量问题,但在准备查封时,被门市部营业员阻挠,致使查封工作不能进行。之后技术监督局又要求宏兴公司自行清理整顿并作出检讨。4月21日晚,监督局以本局名义在兴山县有线电视台上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书面文稿,文中称:“宏兴公司门市部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请消费者注意,不要只注意价格而忽视质量,上当受骗。”宏兴公司认为监督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监督局更正此报道的内容,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监督局在有线电视台播出具有批评性质的文稿,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将案件定性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关系相对人认为损害其名誉权而形成的诉讼,因此,应定性为行政诉讼。 [问题] 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分析] 本案中,双方主体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事纠纷,因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回避制度 [案情]:甲与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避。理由是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作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丙进校时,乙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而被开除公职,两人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作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1)本案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4)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丙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丙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分析]:(1)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正确,因为乙丙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甲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2)根据民诉法第46条,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是都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并且说明了理由,是恰当的。 (3)根据民诉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恰当。 (4)根据民诉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丙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根据民诉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本案是一个比

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殴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 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分析: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 同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2、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 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 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 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析:1、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 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3、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 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 问: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为什么? 分析:诉讼参加人如下:1、原告:王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加强。2、被告: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文明。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李东与陈帆。 在这起损害赔偿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受害方的王星,另一方是作为借用方的 复兴小学,因此纠纷是在这二者之间展开的。只有这二者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成为原、被告双方当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1.公开审判制度。 [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保护商业秘密。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2.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 [小结]合议制与独任制作为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应不同需要而确立的。独任制适宜于审理简单的一审案件,合议制是审理一般案件的组织制度,我国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 教案标题:民事诉讼法教案 教案目标: 1. 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能够应用民事诉讼法解决实际案例。 教案步骤: 引入: 1. 引导学生回顾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以及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知识讲解: 2. 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合法、公开等。 3. 解释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判决等。 4. 阐述民事诉讼的要求,包括举证责任、法定诉讼期限、合法证据等。 案例分析: 5. 提供一些实际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 6. 引导学生讨论每个案例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判决结果。 讨论与总结: 7. 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分享他们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 8. 总结学生的讨论结果,强调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扩展活动: 9. 鼓励学生进一步研究和了解其他相关法律条文,如民法、刑事诉讼法等。 10. 分配一些相关阅读材料,让学生深入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更多内容。

评估: 11. 设计一些测验或小组项目,评估学生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教学资源: - 民事诉讼法相关教材和法律条文 - 案例分析材料 - 相关阅读材料 - 测验或小组项目评估表 教学提示: -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引导学生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实际应用,例如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解决纠纷。- 鼓励学生与同学分享自己的观点和案例分析结果,促进合作学习和思维碰撞。备注: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教案的深度和难度,增加互动 性和实践性的活动。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 案例一:房屋租赁纠纷 事实经过: 小明租住在房东张先生的房屋中,合同期为一年。合同规定小明每月需支付租金1000元,并在每个季度支付押金3000元。租期快结束时,小明找到张先生提出要求返还押金并终止合同,但张先生拒绝了他的要求,并宣称小明的合同期还未到。小明不满意此解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提出退还押金的请求,出租人应立即退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在小明提出要求返还押金并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张先生应当退还押金并终止合同。 建议: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退还押金并终止合同。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如果小明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他有很大的机会胜诉。

案例二:拖欠工资纠纷 事实经过: 张三在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可是公司在连续几个月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张三找到公司负责人陈先生讨要工资,但陈先生一直以公司负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延,甚至不回复张三的消息。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 张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他可以首先与陈先生进行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协商无果,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很有可能获得拖欠工资的支付,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三:购买假冒商品纠纷 事实经过: 小美在网上购买了一部高档手机,在收到手机后发现是假冒商品,与卖家所描述的完全不符。小美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款,但卖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款,并不回复小美的消息。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 重点问题 1、民事冲突的形成是多种原因所致.. 2、在诸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手段中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3、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 法则是调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保证法院正确办案;二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三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冲突 1、什么是民事冲突 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相左而产生的矛盾.. 2、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 3、民事冲突的特点 二、民事冲突的解决方式 1、当事人自行磋商 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仲裁委员会仲裁 5、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 1、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 2、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 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不断推进的系列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3、民事诉讼活动的类型 狭义的民事诉讼 广义的民事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法院、当事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2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法 3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法 3、民事诉讼法的类型 1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2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 1、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冲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探讨的科学..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民事冲突 2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实践 3民事诉讼法 4研究外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2、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 3、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发展趋势 第三章民事审判权 重点问题 1、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2、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 3、审判组织及其形式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的权能 民事审判权的概念 民事审判权就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 2、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权能 3、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民事裁决的权能 4、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诉讼处理权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 1、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外部条件 2、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内部条件 3、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摘自西南政法大学精品课程网站) 原告甲在某商亭购买了一箱啤酒,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甲的手炸伤。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商亭和生产啤酒的厂家赔偿损失。 问:(1)甲应以谁为被告起诉?(2)甲应向何地法院起诉?(3)甲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答:甲应以生产啤酒的厂家和销售啤酒的商亭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可以选择啤酒制造地、啤酒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中的一个法院起诉;甲应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该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手的事实;甲因手被炸伤而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事实。 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夏某提出了上诉。虽然夏某在判决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他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此,夏某提出了上诉。 周某未提出上诉。周某在判决宣判时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根据《适用意见》第178条,视为周某未提出上诉。 王某提出了上诉。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王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虽然法院在超过法定上诉期后才收到其上诉状,不影响其提出上诉行为的成立。 甲和乙是邻居。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为什么?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答: 1.不正确;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甲和乙经调解达成协议,乙仍可向法院起诉,只要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案例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及解析 【篇一:民事诉讼法案例及解析】 问: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经诉讼? 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郑某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中制执行? 【参考答案】 1.王某不能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所有权。首先,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是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的,本案件中王某并没有完成相关的手续。其次,王某也不可能根据善意取胜得来主张权利,虽然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他也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本案的汽车是盗窃物,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王某可以向刘某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刘某在此之前的一个月时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郑某,这使得刘的财产减少,因而无法清偿王某的债权,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撤销权产生的条件。同时,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基于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和撤销权诉讼是相对独立的。后者并不依赖于前者,同时前者也不排斥后者。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刘某为被告。 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没有将郑某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郑某为第三人。 5.何某的诉讼地位取决与其是否了解:刘某低价转移财产对王某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如果何某了解该情况,则王某可对刘某出售给何某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此时何某与郑某的诉讼地位相同。如果何某不了解该情况,则何某取得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王某不得对刘某向何某出售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王某不得根据撤销权的胜诉裁判对涉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为撤销权诉讼是形成之诉,不是给付之诉,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上一篇论文:下一篇论文:网友同时还浏览了: 【篇二:民事诉讼法案例及解析】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1. 合同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购买方)与乙方(销售方)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但在商品交付后发现存在质 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乙方退货并赔偿甲 方购买价款及其他损失。 2. 租赁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 案例描述: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租金。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约,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甲 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劳动争议案例 当事人:甲方(雇主)与乙方(雇员) 案例描述:乙方因为工资未按时支付,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 加班费。 诉讼结果:法院判决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并追加支付迟 延履行金。

4. 侵权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 案例描述: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疏忽导致甲方财产损失,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的过失行为,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5. 股权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股东之一)与乙方(公司) 案例描述:甲方在股东会议决议中未被尊重,要求公司确认其股权份额并分配相应的股利。 诉讼结果:法院裁定公司确认甲方的股权份额,并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分配相应的股利。 6.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遗产继承人)与乙方(遗嘱继承人) 案例描述:甲方主张继承父母的遗产,但遭到乙方的异议,认为甲方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诉讼结果:法院根据相关的遗嘱和继承法,判决甲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并担任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各种各样的案件类型。本文将以几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为例,探讨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 1.劳动纠纷案件 张某与公司A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然而,公司A在某个月份并未按时支付张某工资,并且也没有给予他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在遭到多次催促无果之后,张某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法定的休假。在此案中,公司A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依法判定公司A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并同时赔偿违规未提供休假的损失。如果公司A不履行仲裁决定,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物权纠纷案件 李某购买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商铺,但在购房后不久,发现商铺地下室存在严重的渗水问题,导致商铺无法正常营业。李某认为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其经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应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质量,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要

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在此案中,李某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其经营损失。 3.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在一年内还清本金及利息。然而,到期日时,王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案中,王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侵权纠纷案件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结果在喝的时候发现里面有异物,导致身体不适。小明认为超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应当确保其安全性。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小明购买的饮料存在质量问题,超市应当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D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 4 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款8000 元,其余 3 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 4 幅名画。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 4 幅名画中的 2 幅判归自己所有。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 4 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4 幅名画属王甲等 4 人的共同财产。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权。 5、2003 年,赵某与康某协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协议约定包括康某出资24.5 万元,在3 月15 日前到位,否则支付违约金等。后康某未在约定日期将资金提供到位。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康某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因赵某未履行开设帐户的义务,致使康某不能履行出资到位的义务,故不能认定被告违约。此纠纷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明引起,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责任,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某开设了临时帐户,并通知康某将投资款到位。康某则回函表示,协议已因赵某起诉而被单方终止。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并要求康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查起诉认为:双方所讼争的纠纷业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行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赵某若认为原生效判决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问题:赵某第二次起诉是否属于“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此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更行起诉)。判断

民事法律案例大全

民事法律案例大全 一、合同纠纷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然而在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提出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二、侵权责任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乙方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要求甲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三、离婚纠纷案例。 甲、乙两人因感情不和,甲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甲方主张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则表示不同意。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程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判决离婚。 四、债权债务案例。 甲方借款给乙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利率10%。借款期满后,乙方未按约定还款,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院审理后认定,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给甲方。 五、物权纠纷案例。 甲方与乙方就一处房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双方对房产的归属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审理,最终判决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当无条件交付该房产给甲方。

六、继承纠纷案例。 甲方去世后,其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审理,最终判决了甲方的遗产继承权的归属,并解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纠纷。 七、劳动争议案例。 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主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加班费等,乙方则表示不同意。法院审理后认定,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给甲方。 以上案例仅为民事法律案例的一部分,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涉及的案件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民事法律案件的了解,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诉讼法(郭翔)厚大司考专题公开课讲义

郭翔民事诉讼法讲义 专题一当事人 (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资格) 1.自然人和法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10/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00/13.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C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原被告)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范本模板】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20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解析: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 解析:《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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