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72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

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晋市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在2014年底完成,职能转变任务在3-5年内完成。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为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36项)

(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1.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3个月内完成)

2.进一步摸清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全面核实市政府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红头文件”设定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同时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核实工作)

3.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公布调整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告,广泛接受监督。今后,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市审改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等形式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重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等管理措施;重点取消我市设立、多数地市取消或未设立的审批事项。(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提出取消意见,按程序实施)

5.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凡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两级均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取消和下放后,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提出下放意见,按程序实施)

6.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做好省政府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整合配套下放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省级投资审批事项的承接和下放工作。对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

7.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市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流程图,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探索实施民间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金融、电信运营、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开发和转型综改重大项目。规范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进一步简化项目核准审查内容。(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

8.对市政府决定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市政府取消、下放审批事项进度适时完成)

9.加快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结合新型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整合优化审批职能和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大力度对审批流程进行再优化,并向社会公开。(市审改办牵头,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2014年底前试点单位推行) 10.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四到位”制度。“两集中、四到位”是指各部门在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设内设机构的前提下,各职能科室的审批(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许可)科整建制进驻市政务中心集中办公;做到首席代表和审批(许可)科室人员到位,向首席代表的授权到位,审批(许可)事项办理到位,考评监督到位。(市编办牵头,2014年底前试点单位推行)

11.根据市新型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出台政务管理机构改革方案。(市编办牵头,市政务中心配合,按照总体规划适时推进)

1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完成)

13.做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的承接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省政府下放后3个月内完成)

14.建立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办法和配套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会同完成。全省指导意见出台后适时推行)

15.加强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强化部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责任人和时限,探索推行审批与监管分离的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强化电子监察,实时全程监控运行情况,实现可视、可控、可追溯;强化审批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会同完成。2014年底前对各部门监督制度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取缔政府及部门(单位)私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取缔煤炭、教育、公路等领域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清理规范情况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监察局会同完成。2014年11月底前公布晋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17.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专项整治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有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在评比达标表彰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清理不按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94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4〕10号),设立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金融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提出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制定并组织落实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 (五)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指导投融资工作。 (六)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监管和业务指导。 (七)大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建立通畅的“网民意见办理渠道”,着力落实王君省长“促进政府作风转变,促进和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的重要指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掌握预警信息,处理苗头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回应百姓诉求,解决民生问题;疏解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解民之忧,取信于民。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良好的人民政府形象。 二、工作任务 通过办理网民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人民网”、“黄河新闻网”等主流网站给省长的留言,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办理网民对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建议、意见;对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建议、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意见。 2、办理对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干部违法乱纪,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当地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线索等。 3、其他需要向省政府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重要问题。 三、工作职责 明确省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组和各级、各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是认真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保障和前提。网民

留言办理要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系统有序的工作机制。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总枢纽,负责汇总、协调与监督各类事件的办理与运转;省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网民留言的收集、转办、督办、回复、反馈和宣传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分工督促、直接对口和逾期催办等制度。 2、各级、各部门(单位)是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执行者,具体负责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置与上报。 四、工作流程 1、收集梳理。工作组设专人负责收集省政府网站“省长信箱”留言、“人民网”及“黄河新闻网”等主流网站给省长的留言,梳理筛选后,对拟办理的重要信息建册登记。 2、分类办理。对收集到的信息,根据内容、性质、急缓程度等分类办理。网民留言处置和回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上下联动、系统有序的工作,为使网民留言能够得到及时处置和回复,将按照“精简程序、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办理。一般性或政策咨询方面的信息,经工作组领导阅批后,以督办函的形式直接发至有关市、县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不再逐级转发。重大工作、政策性的意见、建议和需省领导参考阅处的,经工作组领导阅批后,呈有关省领导阅批。经省领导批示的信息,按有关领导的指示意见办理。 3、办理制度。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和逾期催办制度。一般情况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接到工作组督办函后,限时一个月内办结并报结果;复杂情况,原则上两个月内办结并适时报告工作进度。逾期未办结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进行督办。 4、回复反馈。对拟办理的网民留言,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工作组将按照各级、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向网民回复,向工作组领导反馈。省领导有批示的,办理结果同时向省领导反馈。 5、档案留存。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转(督)办存根、办理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对办结的事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11327799.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发改委等10部门对巴公等转型综改试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发改委等10部门对巴公等转型综改试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5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发改委等10部门对巴公等转型综改试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 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改先行试点,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晋城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全面推进全市综改试验区建设,省市两级政府先后确定了泽州县巴公镇、高平市马村镇等十个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和园区为转型综改试验先行试点。为强力推进各试点建设,经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将市县部分行政审批权限进行下放。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涉及市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园林、行政执法、人防10个部门,共有54项。所涉及的部门要做到真下放、不干涉、多指导。 二、本次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只在特定范围(城区北石店“四化同步”推进试点、扩权强镇晋城巴公试点、泽州县金村新区低碳发展试点、高平市马村园镇一体化发展试点、高平市米山产业转型发展试点、阳城县町店产业转型发展试点、陵川县潞城民生改善试点、沁水县郑村特色城镇化试点、开发区金匠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试点)、特定时间(5年内)有效。相关县(市、区)和试点要在特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依法认真履行相关职能。 三、市政府已通过晋市政办函〔2013〕50号文件对城区西北片区审批权限进行下发,仍按原文件执行。 四、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除泽州县金村新区低碳发展试点和开发区金匠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试点由其所在地县区相关部门承接外,其余全部下放至各试点所在乡镇审批,报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于各试点土地出让收益,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巴公试点实施方案(晋市政发〔2013〕29号)组织实施。 附件: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目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目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6-9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晋政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2005-6-9 执行日期:2005-6-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2倍。 依据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未制定具体标准的城市均按以上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 二、普通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符合普通住房的项目,在规划审批上优先审查,并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确保供应;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四)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浅论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因和内容

浅论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因和内容 【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至今采用先经济后政治的方式虽然使经济逐步步入正轨,但政治明显脱节,不论在处理突发事件还是某些外交和经济问题时不免捉襟见肘。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因和内容进行研究分析,以用政府职能的转变说明我党在政治以及执政能力上的成熟,这种能力的强化证明一个务实成熟的政党的发展,不仅贯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而且对经济和政治现实的把握日趋合理。 【关键词】政府职能转变动因内容 经济体制的转型对于政治体制的要求与当前政治体制自由状态存在着矛盾,尤其是对政府职能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迫切性。[1]中国政府发展方向的新定位,中国在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应当深化和细化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认识,更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把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推进到新的阶段。建设服务型政府又是中国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继续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因 政府职能是在一定的时期内 ,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和功能 ,它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与方向。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题中之义。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的体制需求:经济体制转型;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环境变化。 1.经济体制转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我国,社会转型根本上是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对于整个社会的转型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传统的政府经济职能存在很多弊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原有政府经济职能的条件已发生了重大新变化,某些方面甚至是根本性变化。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企业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推动下,政府职能才具有了转变的现实必然性,而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和地方稳定发展的推动者——地方政府,其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必须十分关注经济的发展,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济活动领域。这样,经济领域的变革必然会引起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方法和手段的改变。 2.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政府职能转变。我国政治体制仍然明显地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确实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进一步强调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因此必须继续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力争取得新的进展。 3.社会环境变化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当前,我国的文化、技术、教育、法制、自然资源、人文、社会、经济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则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地方政府职能,政府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改变自身,保持在更高层次上与变换了的环境平衡。社会转型所导致的新社会问题使原来的社会问题变得复杂和尖锐,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加强社会管理。 二、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研究政府职能变革的实质是思考如何在制度变迁的条件下适度界定政府职能,如何实现政府管理制度的创新,从而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所以根据当前我国的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72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 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晋市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在2014年底完成,职能转变任务在3-5年内完成。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为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36项)

(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1.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3个月内完成) 2.进一步摸清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全面核实市政府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红头文件”设定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同时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核实工作) 3.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公布调整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告,广泛接受监督。今后,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市审改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等形式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重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等管理措施;重点取消我市设立、多数地市取消或未设立的审批事项。(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提出取消意见,按程序实施) 5.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凡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两级均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取消和下放后,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提出下放意见,按程序实施) 6.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做好省政府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整合配套下放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省级投资审批事项的承接和下放工作。对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

申论热点:政府职能转变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政府职能转变 热点分析 转变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对政府职能认识不清。我国的政府管理模式来源于前苏联,政府包揽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现在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只需要管理那些社会需要而其自身管不了或无人管的社会公共事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则由他们根据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自主处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分不清哪些事务该政府管,哪些事务不该管。他们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除上级明文规定不管的事务外,所有社会事务都要管,认为这样做十分妥当,不会出现管理真空。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留恋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的留恋使市场机制难起推动作用。因为这种权力可以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带来利益,失去这些权力,就意味着失去某些既得利益。市场同权力竞争,结果是力不从心,权力通常占据上风,致使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这样,影响行政效率提高,同时产生腐败。 (三)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不健全。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社会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是否健全密切相关。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功能先天不足,因而所有的事务必须由政府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也日益完善,且表现出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的趋势,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功能越齐全;相反在一些落后地区,因社会自身功能不全,严重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速度。在发达地区可以交由社会管理的事务,在落后地区还必须由政府统管起来,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 (四)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国民的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有很大提高。但从总体上讲,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的要求。一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行政工作效率不易衡量,担心职能转变会引起负面影响。二是对政府职能只有大致了解,对本层级、本区域、本部门应履行的职责缺乏科学的认识、清晰的界定。不知道哪些职权应归还社会,哪些职能应得到加强。三是等待观望,不敢创新。虽然他们也赞成转变政府职能,但行动上却等待观望,希望有现成的东西可以照搬照抄,缺乏创新意识,也不愿主动探索。四是胸无大局,思考问题往往从小集团、或个人私利出发,对既得利益不愿放弃。五是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方式粗暴。凡此种种都说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不相适应。 政策链接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 所谓政府职能,是指政府为实现国家利益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负有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政府职能具有共同性、差异性和阶段性的特征,它揭示了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的基本方向和基本作用,回答了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从总体上看,我市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发生了显著变化,政府管理职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直接从事和干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大大削弱,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明显增强;单一追求高增长目标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工作重心逐渐集中到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上来;服从于长官意志的行政内容的随意性和行政裁量的自由化得到限制,政府行为的法定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不断丰富,政府的政策方针更多注重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尽管我市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政府职能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转变,部门管理体制还不够配套,依法行政意识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笔者认为,目前,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干预经营,集权审批,市场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以充分发挥。“管理就是审批”、“重权力轻责任”的观念

一直在很多部门单位同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习惯于出现问题,就要求加大审批力度,增加审批事项,甚至越俎代疱,把本该由市场、企业和社会调节管理的事统统包揽过来。同时,还存在着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不充分,审批条件、程序不公开,审批责任不明确,审批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与收费挂钩等问题,这样不仅容易造成部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更直接影响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干扰企业自主经营,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二是体制不顺,因权设事,“三乱”现象还不能得到全面禁止。按照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社会公共事业的一部分投入采取税外加费的办法解决。长期以来,对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缺乏强有力的监控管理措施,这就使一些政府部门大权在握,为其利用公共权力谋取小集体或个人私利提供了方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总是不遗余力来争取审批收费权,存在着增设“门槛”,增加办事环节的现象,甚至造成多重管理、重复收费等问题,借加强管理之名,行收费牟利之实。 三是执法不严,侍权干预,行政执法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规范。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行政管理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经济秩序、实行公平竞争上。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当好社会、市场赛场上的“裁判员”。现实情况是,由于市场经济转轨,法律法规还需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建设文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1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19 【实施日期】2003.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发展规划纲 要(2003年-2010年)》的通知 各市(地)委,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 省委宣传部拟定的《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对于促进我省先进文化建设,实现、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把建设文化强省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山西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抓住发展机遇,将我省建设成为文化强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在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民族文化优势,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迅速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发挥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将这一优势转变为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动力和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现实要求。为此,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所指的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教育文化建设,涵盖教育、科技、文化、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博会展、文物、旅游、信息网络等领域。鉴于教育、科技已制定专门规划,本《纲要》只提目标要求。 一、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努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不断丰富全省人民的精神世界,增强全省人民的精神力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 (二)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建设文化强省的各项工作,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三)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政府职能转变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政府职能转变 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政府的建设再次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完善和优化。历次的政府机构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始终是改革的重点,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为更好地推进政府职能的优化,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机构改革,促进政府公共服务的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法治中国的建设。 标签:依法治国;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对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 一、当前形势下我国政府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机构进行了六次(1982、1988、1993、1998、2003、2008)规模的改革,通过机构的削减和职能的重置力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系列的改革本质上是不断地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一)“重管理,轻服务”。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百废待兴,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顽疾导致市场乏力,所有的经济发展都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引导,因而政府就扮演了一个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几乎成为唯一的参与主体。由于计划经济的原因,我国的市场发育不良,因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体现在政府对整个市场的调节和控制上,同时,市场的主体—企业也就成为了政府行使职能的附庸。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表现在政府通过自身职能实现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实现对社会个体的管理。与此相对应的,政府除了行使管理的职能外,对市场、企业和社会的服务功能很少发挥作用。 (二)“重经济,轻社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是整个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因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始终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环节,所以这就导致了我国的各级政府极其重视当地经济的发展,GDP的增长成为衡量该地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指标。对经济发展的过度依赖和追求导致了各地社会的畸形发展,从而使得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缓慢,导致了很多矛盾的出现。 (三)“重行政,轻法治”。中国历来就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更是将法律、法治抛在了历史的身后。而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18条安全生产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 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施工。 二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 三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即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四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相关制度,严禁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工程起重机械。 五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制度,严禁无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严禁重大隐患未经整改,继续施工。 七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责令发生事故的

建筑工程立即停止整改,根据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迟到、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要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水质监测和排水行为,严禁超标污水排入城市管网。 十要严格执行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高危岗位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十一要严格执行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智力,严禁燃气管网“带病”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论公共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

论公共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的公共服务既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之一;经济社会越发展,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性就越突出。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国泰民安、社会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效性。 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当前和未来利益密切相关。对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共产党宣言》提出,“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这意味着,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共产党在革命斗争和经济社会建设中肩负的天然职责。在取得执政地位后的经济社会建设时期,不断加强与改善公共服务是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把人民群众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持续过程,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是并没有忽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等公共服务建设,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及其重要作用。 进入新世纪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对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职能作了更为明确和深刻的阐述,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和相应改革部署逐步走向系统化。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生活环境”。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首次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升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体制保障的高度。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细化了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省政府办公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政府研究室下设3个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处。 (一)秘书一处。 办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监察、审计等方面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二处。 办理人民武装、信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税务、法制、残联、测绘、政府采购、金融、保险、信托、石油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秘书三处。 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含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人防、检验检疫、民用航空、重点工程、开发区、贸易促进、地震、海关、红十字会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秘书四处。 办理发展改革(含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含国防工业、中小企业、城镇集体工业)、社会保障、环保、交通运输、煤炭(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安全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粮食、发展研究、地勘、资本市场、证券、煤炭交易、工会、电力、邮政、通信、电信、储备、成套、烟草、铁路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秘书五处。 办理教育(含考试中心)、科技、水利、农业(含农机、农科、扶贫)、林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民族宗教、供销、文物、引黄、社科、科协、农村信用、气象、史志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 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5 【实施日期】2012.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 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

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3.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对口单位。 4.市直有关行业部门接报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由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安监局调度室。 5.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安监局信息调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组织发动驻晋部队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组织发动驻晋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植树造林和兴修水利工程建设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3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军区 【发布日期】2007.03.31 【实施日期】200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组织发动驻晋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 加植树造林和兴修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旅)、驻晋部队政治部,各市、县人武部: 2007年2月13日,省委召开议军会议,专题研究新年度全省开展“双服务”活动情况。会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系统,要组织协调驻晋部队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兴修水利两大工程建设,为构建山川秀美新山西做出新贡献。为落实省委议军会议精神,现就组织发动驻晋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植树造林和兴

修水利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我省实施的蓝天碧水和造林绿化两大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组织现役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继续参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国家生态重点工程建设的同时,通过多渠道融入、多途径参与、多手段实施、多方法体现,积极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和城市绿化”六大工程建设,加强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为构建我省多层次、立体化、远近呼应、点面结合、城乡一体、田林交错、山川平原衔接的绿化格局出一份力、尽一份责。 围绕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短缺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全面实施兴水战略各项决定,采取成建制组织与自觉参与、有偿参与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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