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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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及学员询问较多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周期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8课时。如2008—2009年为一个培训周期,2010—2011年为一个培训周期,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在每一培训周期的任意一年参加培训学习。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从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如2008年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2009年开始参加2008—2009周期的继续教育,2009年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开始参加2010—2011周期的继续教育。

三、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不要求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学习。自毕业第二年起必须按规定参加每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为了会计人员能够灵活、方便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今年起增加了在内蒙古继续教育网参加网上培训,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位学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具体事宜请与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联系。

五、会计从业资格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证书年审等后续管理部门。

六、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及应届生毕业后,应及时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到工作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程序:1、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2、持填好的一式三份登记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以上说明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自治区统一执行日期为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各项政策按各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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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自治区各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二章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五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告。 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不得少于3家。预算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第六条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具体流程如下:(一)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7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 017〕31号)等文件要求,为提高医院经济活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医疗机构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益,全面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2017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根据需要参照设置。 第四条 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工作由各级医管委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各地发挥现有管理机制优势,结合总会计师工作特点,明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选拔、聘任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会计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1.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2.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4.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及学员询问较多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周期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8课时。如2008—2009年为一个培训周期,2010—2011年为一个培训周期,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在每一培训周期的任意一年参加培训学习。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从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如2008年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2009年开始参加2008—2009周期的继续教育,2009年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开始参加2010—2011周期的继续教育。 三、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不要求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学习。自毕业第二年起必须按规定参加每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为了会计人员能够灵活、方便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今年起增加了在内蒙古继续教育网参加网上培训,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位学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具体事宜请与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联系。 五、会计从业资格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证书年审等后续管理部门。 六、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及应届生毕业后,应及时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到工作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程序:1、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2、持填好的一式三份登记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以上说明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自治区统一执行日期为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各项政策按各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13367776.html,

公司总会计师先进事迹材料

公司总会计师先进事迹材料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 ——**焦煤***矿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同志先进事 迹 ***,男,中共党员,现任***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董事,党委常委,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XX年起担任**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XX年被中国总会计师杂志社,中国CFO国际峰会组委会,中国总会计师网评为"XX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XX年由于工作业绩突出,被中国总会计师杂志社,中国国际财务战略管理研究会评为"XX年度十大财智人物";XX年6月被**省财政厅,国资委,总会计师协会评选为XX年度**省"十佳"总会计师. ***矿业集团公司1998年以前,生产经营陷于疲软状况,产量大幅度萎缩,形成了400万吨煤养活4万职工的困 难局面.***同志1995年担任财务处处长,XX年担任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7年来,努力以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企业发展壮 大为己任,以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 经营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不懈努力,为***矿业集团公司近几年实现由被动变主动,由徘徊不前向快速发展

转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矿业集团XX年与XX年相比,原煤产量由600多万吨提高到XX多万吨;利润由亏损到实现 利税12亿元,XX年预计实现利税25亿元,其中利润12亿元;职工收入由人均7395元提高到35672元.***同志的主 要贡献,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灵活运用资本运营方式,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志担任***矿业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来,积 极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了市场调研和企业发展研究工作, 积极为集团班子寻求企业生存和发展出主意,想办法,提出 了一系列极具价值的决策参考意见,特别是在资本运营方面,围绕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具有战略意义的意见,并有效地 进行了实践,为***矿业在短期内走出低谷快速发展发挥了 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下述三次大的资本运营实践. 第一次:科学预测,大胆在低谷中走低成本扩张资源的 路子 ***同志担任***矿业集团公司财务主管,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以来,面对公司困难的经营局面,对煤炭市场疲软和 企业发展的实际进行了广泛调研,从宏观分析中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就是国家发展大局对能源的需求将会稳中有增, 市场不景气只是发展过程中的暂时现象.为此,他认为要使 集团公司尽快扭转被动局面,必须抓住市场疲软的有利时机,低成本扩充优质资源,实施"西进战略",奠定企业发展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总会计师岗位职责及权限

会计学堂,是深圳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在线培训平台。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人 员提供高质量的会计实操、税务实操、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CPA等各类培训。 成立至今,已拥有超500人优秀师资团队,开发了涵盖60+行业实操、10,000+实操课程,34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实操。是国内领先的会计实操在线培训机构。 总会计师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总会计师的配备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 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厂长或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会计工作。 (二)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 1.参与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检查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2.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间题提出改进措施。 3.组织经济核算工作,建立各级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挖掘增收节支潜力。 4.监督本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三)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1.参加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 2.企业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应由总会计师签署;企业的生产、技改、基建等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应由总会计师会签。 3.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不讲求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经济合同和违反财经 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应报告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总会计师是会计业务的行政负责人。在会计机构内部,应进行科学分工,建立岗位责 任制,各个职能和会计人员在业务上都受总会计师的指导和监督,总会计师应对企业的经 济核算、经济效益负责。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应当 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另行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 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内财非税[2015]144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8 【实施日期】201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5〕1449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内政字〔2015〕7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内蒙

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变更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财政局总会计师述职报告

财政局总会计师述职报告 通过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已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刻苦学习专业知识,逐步增强业务工作能力,自觉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和工作制度,圆满完成局里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我首先把一年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作一汇报。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思想素质。 在学习和工作中,我能够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 __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 __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 __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 __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 __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 __到二0二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加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一个合格的干部,把工作做好,就必须注重学习,尤其是面对知识经济的时代,学习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因此,不论是局里组织学习,还是上级和各部门组织的培训,我都积极参加,认真对待。同时我还根据工作需要和自己实际,坚持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开拓自己的视野,提高自身的领导素质和水平。通过学习不仅增强了理论素质和领导能力,也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

二、工作扎实,尽心尽责。 有较强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上能够坚持原则,有话讲在 当面,不隐瞒自己的观点,能坚持经常下基层调研。能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原则。我市通过部门软件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各项政府性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按照统一标准,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又能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使预算的科学分类和充分细化成为可能。今年我市的部门预算编制在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上,根据市直各部门的实际收支需求量进行测定,按照行政部门、全额事业部门、差额事业部门、乡镇部门实行分类分档,分七类十六档,先保证工资、社会保障等事关稳定的支出需要,再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部门预算是综合财政预算,按照自治区“收支两条线”、“非税收入”改革要求对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捆绑使用,部门预算涵盖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目前,20xx年部门预 算“一上”已完成,正进行审定,测算财力支付能力,界时将根据新增工资进行调整,十二月底完成“一下”。 “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较好的完成了各项 中心工作。七月参加了自治区关于乡镇财政管理职能转变干部培训班,根据财政改革的要求,并报市编委批准“**市农税局”更名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10)1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精神,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因素、权值及评审内容 评分因素权值评审内容 价格和技术的权值占总分值的80% 价格 30%至60% (权值设置 按照内财购 (2007)182号 文件执行) 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 价 技术20%至50% 投标企业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对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响应性; 产品主要部件的质量;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先进性、稳定性、操 作性及维护性;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装备情况等。 商务部分的权值占总分值的20% 财务状况 信誉 3-5% 投标企业近1-3年的审计报告;信誉、资信状况等。 业绩3-10% 投标企业同类项目或同类产品近1-3年的市场销售业绩(中标 通知书、销售合同)等

服务2-10% 投标企业的服务承诺、服务体系、质保期、安装调试、培训方案、本地化服务机构和人员等 其它2-5% “其他”评审内容由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若采购项目无“其他”评审内容,其权值相应增加到“业绩”和“服务”评审因素中。 100% 合计100% 二、经对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后,只对具体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招标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分值,确定加分减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采购项目涉及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确定评审因素、分值和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等,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五、招标采购单位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标准。 六、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困难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豫工信[2012]5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办公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困难 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工信〔2012〕58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

纠风办、政府国资委(局、办)、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1.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各类收费。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2.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落实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优惠政策,对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要给予倾斜支持。 3.开展“六乱”集中整治活动。突出困难行业和困难领域,集中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坚决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4.缓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前,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5.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2

AA省财政厅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

AA省财政厅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称办2013年工作安排,现将我省2013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要求 2013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AA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3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凡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大中型企业和规模相当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报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 2.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关专业年限计算、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12年12月31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者禁止申报。 (二)单位受理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之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人及其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本单位职称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三)市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1.申报期间,各市财政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内卫发[2014]12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14〕126号) 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经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注重综合改革与单项改革的有机结合,注重改善群众医疗保障条件与提高旗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的有机结合。本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 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人社[2015]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7号)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更多地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申请使用条件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6〕33号)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确保到2020年全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以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重点,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精准认定、综合施策”的思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使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类型的致贫原因实施精准救助,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对于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对于家庭成员患重病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于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于符合教育、住房等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相关部门分别纳入救助范围。2016-2017年,各地要摸清底数,制定衔接方案,实现初步对接。2018年,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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