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前者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

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六)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非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藉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危险。

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

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比例赔偿方式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是:

(1)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继承。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2.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

(2)受益人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但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十受益人的。”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主体部分。

2.权利义务部分。

3.客体部分。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

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按一个运程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

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1)由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就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额计算损失。

(2)按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确定,即保险标的的价值额随市场价格变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3)依据法律具体规定确定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可以按下述方法确定:

(1)由投保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2)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的账面价值确定。无论在定值保险中还是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1.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2.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暂保单等。

(一)保险单

保险单也称保单,

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

3.除外责任。

4.条件事项。

(二)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

(三)暂保单

临时保险凭证。

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存在:

1.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3.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需要进一步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四)批单

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考试大收集]

(五)其他书面形式

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人只能在一至二年内可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这个期间就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因此,我国的法定宽限期较长,为60天。

四、复效条款

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

2.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在失效期间,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会有所变化。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交清效力中止或失效期间的保险费。

4.复效的申请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五、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因此,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

六、不丧失价值条款

七、贷款条款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九、战争条款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因战争所致死亡的保险金的责任。

十、保险单转让条款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考试大收集]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较为特殊,通常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时,还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条件下或某一时间开始才生效。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了“零点起保”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生效。2.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按照无效的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按照无效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保险合同绝对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不合格,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等。而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则是相对无效的保险合同,其特点在于:①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②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③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

(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有: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条款说明。

2.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

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广义上的保险合同变更,即包括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主要有下述几种:

(1)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2)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

(3)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可以不通知保险人:①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转让可以不通知保险人的,以合同约定执行。[考试大整理]

2.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的情形有两种:

1.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2.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法定程序和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的书面形式主要有:①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②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③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其中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最常见的书面形式,须载明变更的条款内容,由保险人签章后附贴于原始保险单证上。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

1.法定解除。

①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②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入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协议解除。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

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二)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直接原因不同。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三)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

(四)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七、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从解释合同的主体来看,保险合同解释的主体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释,也可以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解释。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的原则。

(1)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

双方有争议的,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

(2)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

对保险专业术语或其他法律术语,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解释的,亦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的原则。

3.专业解释的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三)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

1.对第一、第二类条文和条款进行解释,就是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

这一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3)行政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

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

(5)学理解释是指—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八、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协商、仲裁、诉讼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 律行为。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 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 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②在一般双务合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 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本)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保险类型与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的类型 一、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 (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 (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四、营利性保险和非营利性保险 营利性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非营利性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非营利性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 1.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营利性的自愿保险。 2.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 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 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 商业经验作为营利性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五、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东财《保险合同法B》单元作业三答案

东财《保险合同法B》在线作业三-0027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共50 道试题,共100 分) 1.通常,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的形式。 A.定额保险合同 B.不定值保险合同 C.不定额保险合同 D.定值保险合同 答案:B 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A.保险标的 B.保险价值 C.事故损失 D.保险利益 答案:B 3.保险利益是指()。 A.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B.因全额赔偿损失而获得保险标的所有权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超过赔偿额所获利益 C.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所得的保险人的赔付利益 D.保险人因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免除的保险责任 答案:A 4.在保险合同变更的各种情况中,由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变化而引起的保险合同变更属于()。 A.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B.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C.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D.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答案:C 5.保险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情况。 A.成立 B.生效 C.中止 D.续效 答案:B 6.告知的具体含义,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把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据实告知()。 A.被保险人 B.当事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答案:C 7.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 A.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B.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C.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健康保险 D.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答案:A 8.()是指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一方当事人成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A.失效 B.终止 C.法定解除 D.法定失效 答案:C 9.根据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下面情况属于车辆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的有()等。 A.没有年检的保险车辆的损坏 B.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的本车损失 C.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本车损失 D.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本车损失 答案:B 10.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双方约定后确定的。 A.承保人和被保险人 B.保险人合收益人 C.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D.投保人和保险人 答案:D 11.()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A.疾病保险 B.医疗保险 C.护理保险 D.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答案:A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A.受益人 B.投保人

汽车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篇一:汽车保险合同 一、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2、射幸性 3、补偿性 4、条件性 5、附和性: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同时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 保险性(乙方):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 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五、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保险标的(汽车)锁具有的利益。篇二:4-1 汽车保险合同 龙岩技师学院教案纸 保存部门:教务处保存期限:五年编号:篇三: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练习题

第四章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 一、填空题 1、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保险合同是一种。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分为、。 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为、、。 4、保险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5、除外责任通常要就、、、等方面作出明确的限制。 6、赔偿金的主要内容是、及。 7、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 8、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四种。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是( )。 A.受益人B.保险代理人 C.投保人D.保险经纪人 2.(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A.有偿性B.附和性 C.双务性D.射幸性 3.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保险人赔偿的标准是( )。A.保险合同订立时标的的市场价值B.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市场价值 C.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重置价值D.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4.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人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 )。 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C.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D.定额保险合同与不定额保险合同 5.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 A.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B.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C.保险人的数量D.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 6.投保人应将( )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A.再保险B.足额保险C.不足额保险D.重复保险

7.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是以( )为条件的。 A. 保险合同的订立B.被保险人的指定 C.保险事故的发生D.保险人许可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则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A.被保险人本人B.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 C.投保人D。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9.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 A被保险人B.保险事故C.保险利益D.保险价值 10.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A.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B.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C.被保险人的债权人D.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1.以下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 B.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但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C.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D.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 A.保险标的B.保险价值C.保险金额D.被保险人 13.( )是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的法定条款。 A.保证条款B.特约条款C.基本条款D.附加条款 1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是( )。 A.保险金额B.保险价值 C. 保险费D.保险价格 15.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是( )。 A.保险金额B.保险价值C.保险费D.保险价格 16.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的效力比较是( )。 A.前者大于后者B.前者小于后者C.相等D.视具体情况而定 17.( )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A.基本条款B.特殊条款C.附加条款D.保证条款 18.保险凭证是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效力与保险单相比( )。 A.前者大于后者B.前者小于后者C.相等D.视具体情况而定 19.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 )。

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与种类

一、单选题 1.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进行分类,将保险合同分为(B) A.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C.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D.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A)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与保险人 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C、受益人与保险人 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 3、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属于(B)。 A、合同行为 B、财务安排 C、精巧的稳定器 D、风险管理的方法 4、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就实施方式而言,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社会保险遵循(C)。 A、自愿原则 B 、互助原则 C、强制原则 D、市场原则 5、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对此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A)。 A、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B、签发保险单 C、提供售后服务 D、拟定保险条款 6、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被称为(A)。 A 、承诺B、保证 C 、确认 D 、认可 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A)。 A、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 C、不足额保险合同 D、足额保险合同 8.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C)A保险承诺B 投保协议C保险合同D保险约定 9.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B) A定额保险合同B补偿性保险合同C给付性保险合同D特定保险合同 10.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A)。 A投保单B保险单C背书D保险凭证 11.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C)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A重置价值B保险准备金C保险金额D估计价值 12.通常,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C)的形式。 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D不定额保险合同 13.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B)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1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财产保险行业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保证保险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险种已经悄然退出保险市场。然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案件却仍在困扰着法院和法官。由于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在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纠纷。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应当适用担保法来处理,作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因此,仍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再作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形式的担保合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也各持一词。有的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理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债权人和保证人;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期限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得承担保险责任,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只是承担一种补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降低或分散风险,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获取商业利益,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则以不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因为保证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保证保险实际上应是一种保险。此即保险说。 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此即保证说。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界和司法界已有共识,实际上是采用了折衷的办法。如中国保监会1999年第16号给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的复函中说:“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在于,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保监会的态度是十分明朗的,即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其实质是保证担保。

保险合同特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特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

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 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变更是什么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险合同变更有哪些种类?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 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ac90e30bb4daa58da0114ad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 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59161ce590aa1f9ed672e1dd12a9a412&sign=922 9cb4d99&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约定就构成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本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页)。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保险法》第十九条)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它多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董、船舶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该合同主要适用于火灾保险。2.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该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非补偿性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也是无法赔偿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身保险合同也称为定额保险合同。3.依照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前者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规定。如火灾险、战争险、地震险等。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如果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如果列明承保多种危险的,则称为多种危险保险合同。后者又称为综合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其所承保的具体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危险。凡未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4.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区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单个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个别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团体人寿保险合同。5.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保证条款

保险合同保证条款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02年10月30日原告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 2002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200吨”。被保险人为原告。11月2日原告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的7200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南钢厂。 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 11月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21处磨损。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重磨损报废。另七根腹杆严重磨损需修复。其余部分需油

柒修补。同时确认:在运输中出现磨损。 2003年6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30,722元。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 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 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因而可以投保货运责任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一般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8条约定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24000元。由于承运人对运

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是具有其它合同没有的特点的。而在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时,以免在理赔期间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亦是需要稍作了解的。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虽具有一般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点,但其特殊之处需要投保人熟知。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合同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之分,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仅负有义务。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于保险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给付价金之后,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但保险合同之保险人在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之后,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换言之,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以保险事故为停止条件,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在国外,英美法学系的有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理由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仅有投保人一方负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一方承诺于保险

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而不能强制投保人有任何义务,因此是单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诚信度要比一般的合同高,故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投保人对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一切重要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不能有任何隐瞒和虚假。 对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要求,在最早的海上保险中就已存在。海上保险的标的是在海上运输中的财产,危险性较大,而且远在海外,保险人在承保前无法进行实际勘查,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予以承保,这就要求当事人具有超过一般交易合同的最大诚信。目前,各国的保险立法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出险的通知义务”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要求在立法中的体现。 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投保人来说,其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获得大大超过所付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如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篇一: ale :第三章测试题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姓名: 一、单选题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 b )。 a.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 个别保险合同和集体保险合同 d.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量保险合同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 d )。 a. 代理人或经纪人 b. 保险人 c. 保险监管部门 d. 被保险人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将导致的结果是( d )。 a. 保险合同被变更 b. 保险合同被解除 c. 保险合同终止 d. 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是( b )。 a. 保险单 b. 投保单 c. 小保单 d. 暂保单 5、就合同解除形式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 d )。 a. 裁决解除 b. 自然解除 c. 法定解除 d. 协商解除 6、在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d )。 a. 司法解释 b. 立法解释 c. 行政解释 d. 学理解释 7、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 d )。 a. 定额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 c. 重置价值保险合同 d. 不定值保险合同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c )。 a. 代理人 b. 受益人 c. 投保人 d. 被保险人 9、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c )。 a. 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 b. 交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 c. 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 d. 交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 10、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原先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这种保险合同属于 ( b )。 a. 无效 b. 中止 c. 消灭 d. 失效 1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有义务承担的主体是( c )。 a. 投保人 b. 保险代理人 c. 保险人 d. 被保险人 12、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 b )。 a. 受益人 b. 投保人 c. 保险人 d. 保险代理人 13、就解释效力而言,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属于( b )。 a. 行政解释 b. 仲裁解释

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篇一:与车贷有关的保险作用及特点 与车贷有关的保险作用及特点 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过程中,汽车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作。另外,拥有爱车以后,合理投保汽车保险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与汽车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防止汽车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而投保的险种,统称为汽车保险;另一类是在申请汽车贷款过程中起保证作用的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第一,汽车保险在借款人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对所抵押的机动车辆购买汽车保险。在投保时,贷款银行要求保险单上应注明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全额的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在汽车贷款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等等这是银行为r确保贷款的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另外,即使我们不是通过贷款购车或者在偿还完毕汽车贷款后,也需要购买汽车保险,以便在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各种损坏时获得及时的赔偿,维护自己的利益。汽车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条款。 进入2003年以来,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很大的变化。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启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体现了细分市场需求、细分容户群体、细分风险特性,量体裁衣,实行个性化产品、差别化费率的特点。该公司设计开发了个主险条款和配套的个附加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选择。条款中,既有按客户种类和车辆用途划分的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三大类客户群为主的汽车损失主险条款,又有以车辆类型划分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条款,还有综合不同客户的一些综合性保险需求,不分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如在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和自燃责任,对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险等。以家庭自用车为例,可选的保险有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其他附加险等对于投保汽车保险,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特别考虑投保车险的种类和顺序。对于拥有私家车的一般家庭来说,投保汽车险的原则应该是尽量少花钱,获得最大范围的保障。因此,在预算?定的情况下,投保车险可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其他附加险的顺序进行投保n第三者责任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主要是为厂保证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的利益。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保额为5万元。据保险专业人士建议,在投保时不要仅仅根据最低金额投保,因为从保险公司理赔的经验来看,许多情况下5万元的保险金是远远不够的。建议一般的私家车投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主险。责任险是保障他人利益的险种,而要保障自身利益及车辆则须投保车损险。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各家保险公司开始施行新的保险条款,其中价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投保时可以参考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做出选择。盗抡险也是很重要的险种。在现实社会中,车辆遭遇盗抢的风险较高。据报载.2002年仅在中闻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车辆就丢失了2000多辆因此,应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是否总是停在固定停车场、是否加装r电子防盗装置等)投保盗抢险。不计免赔险也是需要重视的一个险种。在交通事故中,责任①2003年3月31 h<北京青年报)。的认定一般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4种情况。保险赔偿就是依据责任来理赔。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设定15 96或2096的免赔比例,大部分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而其余的15 96或2096为共担风险。如果在投保车损险之后再投保不计免赔险,那么除了免责条款之外不论你有什么样的责任,保险公司将100 96赔付。投保了以上汽车险种之后,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你可以再投保玻璃单独破损、自燃、车}..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车身划痕险等。在现今的保险市场-=:,各家保险公司一般都开发设计了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你在具体投保时可以详细向保险公司询问。 第二,避免重复投保。有人认为,在投保时多买jl份保险,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款。而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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