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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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成公交〔2015〕251号附件1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单位是(填写申请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单位名称)的主管部门,我单位承担了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职责,因

工作需要,申请为该单位辆车安装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从事(□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工作,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救护□工程救险□消防,有效期为:年。

特此证明。

我单位同时承诺:

1、按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以上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定期对以上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监督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对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驾驶人进行严肃处理。

2、若以上车辆不再承担相关抢险、抢救任务,或者该单位车辆及其驾驶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交管部门认为不适合继续承担相关抢险、抢救任务,我单位将责令车辆拆除警报器、标志灯具,消除特种车辆标志图案,并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安排该驾驶人驾驶特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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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车辆使用性质划分标准研究报告

保险行业车辆使用性质 划分标准研究报告 研究车辆使用性质分类,无论对行业车险改革还是公司经营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使用性质是行业费率表的重要维度,不同的使用性质意味着驾驶人群、行驶路线、行驶里程等的不同,进而导致风险成本差异显著,本次测算纯保费时,测算组也是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分别建立纯保费模型;另一方面,使用性质是保险公司车险管理单元的划分依据,目前已经有公司开始尝试按照家用车/非家用车划分个人/团体渠道。测算组基于行业精算大数据库,对我国现行费率体系下使用性质分类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并就下一步优化的思路和方向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我国现行车辆使用性质分类较为复杂 商车改革前,行业费率表主要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将所有车辆分为15类。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大类车种分类(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使用性质分类(包括非营业/营业)、车辆用途分类(比如非营业客车分为家用车、企业车和机关车)等。商车改革试点阶段,行业沿用了上述划分方式。 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划分方式比较复杂。美国、欧洲、台湾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根据业务获取和管理方式的差异,将使用性质简单分为个人用车和商用车,进一步的细分主要通过车型分级的方法来完成。从根源上看,我国采取较为复杂的使用性质划分方式,某种程度上是对行业车型风险细分不足的一种补偿。 (二)不同使用性质客户群的特征差异较为显著 各使用性质的规模差异较为显著,以2014年为例,规模最大的家用车和营业货车保费占比分别为65.8%和14.3%,而最小的特种车三与拖拉机保费占比仅有0.2%和0.2%。

图1各类机动车2014年保费分布 不同使用性质的客户群无论从投保行为还是风险特征均存在较大差异:一是不同使用性质投保行为存在较大差异。从投保险别组合看,家用车、企业车和机关车等,更倾向于投保所有主险,而营业货车、公路客运等,更倾向于仅投保交强险和商三险。 图2各类机动车投保率(相对交强险) 二是不同使用性质风险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分险别来看,不同使用性质交强险、商三 图3各类机动车相对整体风险成本比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车辆使用性质

车辆使用性质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机动车power-driven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 汽车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 [ GB7258-2004的]? ? 载客汽车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和。? ? 载货汽车goods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 专项作业车special moto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 ? 有轨电车tram? 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 摩托车motorcycle? 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 b)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c)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和。? ? 挂车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 ——载运货物;?

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

机动车分类 一、按照 GB7258— 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汽车挂车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货车 专项作业车 气体燃料汽车 两用燃料汽车 双燃料汽车 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汽车 教练车 残疾人专用车 牵引杆挂车 全挂车 中置轴挂车 半挂车 乘用车 旅居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客车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幼儿校车 小学生校车 校车 中学生校车 专用校车 半挂牵引车 三轮汽车 低速汽车 低速货车 公路客车或长途客车 旅游客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 车客车 专用客车 机 动旅居挂车 车 牵引杆挂车列车 乘用车列车 全挂拖斗车 汽 全挂汽车列车车货车列车 列 中置轴挂车列车车铰链列车 半挂车列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 两轮普通摩托车 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

摩 正三轮摩托车托 车 两轮轻便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正三轮轻便摩托 车 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特型机动车

二、按照公安部 GA802— 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 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1.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 2-1 表 2- 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分类说明c 载大型车长大于等于 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 20 人的载客汽车。 客中型车长小于 6000mm且乘坐人数为( 10~19)人的载客汽。 汽 车长小于 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 9 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 车小型 a 微型 重型 中型 轻型 汽 车微型 载 货 三轮 汽 (三轮汽车)车 低速 (低速货车) 专项作业车 有轨电车 摩普通 托 轻便 车 挂重型 车中型 b 轻型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 mL的载客汽。 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载货汽车。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 且小于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 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 车长小于等于 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 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 4600mm,宽小于等于 1600mm,高小于等于 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 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 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 3000kg ,车长小于等于 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 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总质量小于等于 4500kg ,长小于等 于 6000mm,宽小于等于 2000mm,高小于等于 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货汽车的相 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 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的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 等于 50ml 的摩托车。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挂车。 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挂车。 总质量小于4500kg 的挂车。 a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 主目的的专用汽车),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 类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车辆使用性质 1、家庭自用汽车 :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 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 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 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 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 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 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 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球场、加油站、洗车场、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

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 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 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 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 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 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 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 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 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 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 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 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 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 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 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 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 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 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 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 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 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车辆无偿使用承诺书

车辆无偿使用承诺书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我公司中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因返回湖北**变更行驶证中使用性质时间不够,在****使用期间,特向贵单位承诺,在使用过程中不承载危险货物,只作为普通货物运输使用,并及时返回原发证地变更行驶证中使用性质。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xx年月日 车辆使用承诺书 为安全正常使用公司车辆,特此承诺如下: 一,保证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文明驾车安全行驶。不无证驾车、不饮酒驾车、不违章驾车、车辆不带病行驶、车辆不擅自借于他人使用,否则造成的车辆损坏、违章违法和交通事故等均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所驾驶车辆服从公司统一调度指挥。接受公司监督管理,不擅自选点修车,不擅自用于私事,不从中投机取巧。 三.本人所驾驶车辆只用于公司事务,不得私用,私用期间的修车费、油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本人承担,私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的,则由本人承担责任与费用。 四.不论-公私事,车辆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等均由本人承担。

五.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保险部门和公司领导联系,按在事故中的责任,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车辆在公司外业务丢失、被盗和非交通事故损坏,责任由本人负责。 七.精通交通发挥,增强驾车技术,爱护车辆,及时保养,及时维修,做好车辆清洁卫生。 本人使用车辆品牌: 本人使用车辆车牌: 本人使用车辆时间: 以上承诺,本人坚决照办执行,请公司监督! 承诺人: 年月日 自有车辆无偿使用协议范本2 甲方: 乙方: 由于乙方为甲方的,为方便甲方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现乙方将自有车辆(车号:***,以下简称“该车辆”)无偿借给甲方使用,双方一致同意以下协议: 一、合同时限: 乙方无偿将该车辆借给甲方使用三年,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权利、义务:

车辆所有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证明一切可以做为证明动产文书或者证明,都可以做为证明文件。 如果证明机动车的所有权,可以由登记证、行驶证、完税发票或者其它的文书来证明。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评析] 一、我国的有关立法精神认同实际出资人为合法车辆所有权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而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为基本法律,依我国《立法法》第五章之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故《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所以,在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一旦交付,出卖人已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只是名义车主(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机动车辆所有权人与名义车主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独占权、绝对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上丧失了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行使对车辆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几乎是不能,名义车主实际上已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而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一旦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着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车主有权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 三、我国车辆登记制度并非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根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机动车辆并非不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则任何以不动产理论所作的参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们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员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将车辆登记的车主作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四、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问题,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中国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综上,在我国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下,应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同时,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doc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1.案情简介 据标的车当事人称:标的车于2010年08月30日16:30左右,标的车行驶于横岗横坪公路简龙村路段,因标的车逆行时,发现标的车有些问题正靠边停车时,此时正对面突然三者车冲过来压到标的车车上,事故造成标的车严重变形,三者车侧翻的交通事故。 2.现场相片取证。 你想到 了什 么?

3. 现场疑点、处理方法及意见 1) 疑点。 a) 现场标的车车上拉有货物,我司人员到达现场时,标的车当事人正在叫另一辆货车准备 将货物运走,通过询问标的车当事人货物物主为谁时,当事人讲是帮别人拉的货物?? b) 现场货物上贴有货物名称及件数。 2) 处理方法。 a) 笔录从疑点入手:与被保险人关系、运货清单、及本次运货过程是否收取报酬并取的证 据,了解货主是谁(以便了解运费问题) b) 现场经向保险公司核实标的车投保了非营业车辆险种。 4. 相关保险法规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标的车的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根据其实际的用途,其危险程度也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通知保险人,那么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理应不负责赔偿。 现场需 向保险 公司核 实

大约要收一百多块钱?得想到是否为营运车辆

类似案件现场询问提纲 1.载货: 1)发生事故时你驾车在执行什么任务?是谁派你执行任务的? 2)车上运载的是什么货物?货主是谁?何时何地装货启运的?目的地是哪里? 3)你和货主是什么关系? 4)运输这批货物收取多少运费? 5)怎样收取运费的? 2.载人: 1)发生事故时你驾车在执行什么任务?是谁派你执行任务的? 2)车上坐的什么人?有几个人?何时何地上的车?目的地在哪里? 3)车上乘客与你是何种关系? 4)他们坐车需向你交多少车费?交费了吗? 5)你认识被保险人***吗?你与他是何种关系? “营运”与“非营运”的界定问题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营业性运输简称“营运”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该条释义中对营业性运输的界定是指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偿服务,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结算费用的道路运输。 以下七种情形确认为营业性运输: (一)运输业户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偿服务的; (二)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和交通、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潢等工程单位,实行内部核 算,以内部计价或拔款,使运输车辆消耗得到补偿的; (三)生产经营、流通企业采取送货上门的方法,将原材料、产成品、商品送达用户或消 费者,使运输车辆消耗在产品、产成品和工程费用中得到补偿的; (四)用自用客车、货车为他人提供服务,直接收取费用的; (五)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是依据交通部公路司印 发的《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三是

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 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 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 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 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 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 象的住宅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 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 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 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 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 地;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 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 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 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 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 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 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 宇、寺院、道观和教案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 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 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 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 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 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 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 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 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 作。 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 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 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 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b5E2RGbCAP 1.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 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p1EanqFDPw 1.1.6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前言 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 ——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 ——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 ——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 ——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 1、家庭自用汽车 :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

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 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 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 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 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 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 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 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成3类:

车辆过户证明(精选多篇)

车辆过户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车辆过户变更证明1 车辆过户变更证明 太平洋保险公司: 我天津xxxx有限公司委派我公司员工xx(身份证号:120xxxx83513)办理江铃陆风车牌照津da7758过户给xxxx有限公司,现申请在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变更事宜。 请协助为盼! 天津xxxx有限公司 2014-02-15 第二篇:车辆过户 车辆过户(深圳辖区内) 车辆市内过户(个人过户个人|个人过户公司|公司过户个人|公司过户公司) 所需资料:1、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不需要原件) 2、新车主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4、行驶证原件(正副本四面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附加费小本) 其他说明:

1、原车主为公司(组织)过户:需提供公司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2、新车主为公司(组织)过户:需提供公司代码证原件/代码卡/公章/验资报告+公司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资料处理: 1、以上资料备齐后,可以送达或快递至我们公司, 2、我们收到资料后,首先进行过户前预录,预录成功后再通知车主过来办理: 办理时间:2-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1、业务办理前车辆需无违章;2、车辆本身无改动,需与购买时保持一致。 3、没有年审,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 4、车辆过户一定要换车牌号码 第三篇:车辆过户 车辆过户 -------------------------------------------------------------------------------- 车辆过户,即二手车过户,顾名思义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买二手车,在交易环节中除了要看好车况,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篇一: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在我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因报废已办理注销登记。车辆类型:重型普通半挂车 车辆号牌:冀BZ492挂 机动车品牌:太极牌 机动车型号:TX9400 车辆识别代号:AL9M3MM0H385488 机动车所有人:贾学伟 注册登记日期:XX-04-18 注销日期:XX-03-17 我所以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 车登记证书 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盖章) XX年3月17日 篇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篇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3篇(完整版)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3篇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3篇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一: 车辆所有权证明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型号: 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照: 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和合法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型号为_____________牌照为___________的车辆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等问题约定如下: 一、车辆的购买登记与归属 1、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同时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为甲方的公共财产; 2、为方便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甲方同意乙方为该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同意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上填写乙方的名字,但是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该车的所有权; 2、甲方对该车辆享有抵押权;

3、甲方对该车辆享有质押权; 4、甲方对该车辆享有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的权利; 5、甲方需履行对该车的出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为该车辆办理登记过户的权利; 2、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3、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抵押权; 4、乙方对该车不享有质押权; 5、乙方对该车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将该车私自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将该车私自转让或赠与给他人。 6、乙方对该车有保管、爱惜的义务。 四、该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年_____月_____日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二: 车辆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该车辆在黑龙江省**市**镇村, 村民的车辆情况如下: 车辆名称,车辆型号。 上述车辆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证明单位盖章 201X年X月X日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三:

GA802-2014 -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前言 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 ——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 ——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 ——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 ——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 ——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 ——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张军、李毅、孙巍。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车辆证明(完整版)

车辆证明 车辆证明 第一篇: 车辆证明 车辆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该车辆在黑龙江省**市**镇村, 村民的车辆情况如下: 车辆名称,车辆型号。 上述车辆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人(村领导):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 公司车辆证明怎么写 公司车辆证明怎么写 借车合同 年月日点分,乙方向车主甲方借车出门,年月日点分归还。车主无偿提供车辆,双方经检验车身,车况,车内。 车辆借出期间,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切人员间接或直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一方全额承担。车辆借出期间,车辆损坏,由乙方必须在四s店修理后经车主甲方检验同意后

归还,车辆无修复价值或丢失,乙方按本车购买发票为准,全额赔偿。车辆借出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违章经查证后由乙方受理。 经双方审核无疑议后,双方签字合同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如果车辆只是单纯的出借,要看车主是否尽到了检查义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就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 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报废车辆;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醉酒、极度疲劳、重大疾病人员等。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车主无过错审查非常严格,并不是全部免责。在交通事故中,车主即车辆所有人为侵权责任人,因这些规定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上述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车主即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因此该约定只对协议双方有效,对外应为无效。一旦发生车祸,受害方有权要求车辆所有人赔偿。 如果车辆只是单纯的出借,要看车主是否尽到了检查义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就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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