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论案例 (有答案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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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权

案例1

罗某于1987年8月起在万家乐公司担任英文翻译。1990年6月,罗某把“万家乐”商标对应使用设计出“万家乐-MACRO”中英文对应组合,向万家乐公司推荐,希望能被作为商标采用,未被接受。1992年4月,罗某离开了万家乐公司。1998年初,万家乐公司将“万家乐-MACRO”这一名称在其产品、宣传册上广为使用,并申请注册了商标。1998年8月,罗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万家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组合作品的著作权。对此,被告辩称,“MACRO”是英文中的固有单词,含义也是固定的,不构成作品。

请问:1、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2、罗某设计的中英文对应组合“万家乐-MACRO”是否构成作品?

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不构成作品。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所谓成果,必定是已经表现出来的一种思想或者感情。(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因为MACRO是英文中固有的单词,并不能表达作者任何的思想感情,因此罗某的设计不构成作品。

案例2

1992年7月3日,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王某按照要求提交了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9月4日,上海东方商厦在报纸上刊登了评选结果:王某提交的这一广告语被评为二等奖,版权归公司所有。对此王某并不知晓。上海东方商厦在1993年1月10日正式开业之前找到王某,发给王某获奖证书及奖金500元。之后,上海东方商厦在报纸、电视、出租车及购物袋上频繁使用王某创作的广告语。对此,王某十分不满,认为上海东方商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该广告语是否构成作品?

2、如果构成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1、该广告语构成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广告用语“世界风采东方情”是王某独立构思完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并且可以以文字、印刷、音像录制等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该广告语构成作品。

2、著作权应归王某所有。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王某的广告语属于委托作品,且双方没有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广告社所有。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版权归公司所有”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以原告已接受500元奖金的事实简单推定被告已享有该广告语的著作权。

#被告可以使用该标语。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可以在约定范围内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被告在其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并未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案例3

1999年11月,在广西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郭颂演唱了一首《乌苏里船歌》。晚会主持人特别强调:这是一首由郭颂等人创作的歌曲,可长期以来大家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之后该节目被制成VCD在全国发行,VCD上也注明郭颂为《乌苏里船歌》的词曲作者。全国的赫哲族民族乡共有三个,只有黑龙江饶河县的四排赫哲族乡居住在乌苏里河流域。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认为,郭颂及有关单位的行为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和民族感情,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于200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郭颂等被告应在使用前注明歌曲来源于赫哲族民间曲调,并在报刊上刊登相应声明。主要说明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特点:作者不确定(集体性作品)、区域性、时间不确定(延续性)。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对演绎作品的使用要经原作者的同意)。

案例4

1993年前后,王某与邓某合作创作了《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并共同署名将该文发表于某杂志上。该作品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1994年11月,邓某与北京某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出版社为其出版个人专著《寻找储安平》。1995年10月,某出版社依约出版发行《寻找储安平》一书,书中收录了邓某创作的十几篇文章。另外,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邓某还将自己与王某一起创作的《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改名为《寻找储安平》收录其中,并且也未注明该文是与王某合著。

请问:邓某应当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依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邓某在未经王某许可且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将双方的合作作品收入个人专集的行为,侵犯了王对该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王某与邓某的合作作品发表时名称为《储安平你在哪里》,邓未与王协商,在专著中擅自修改了文章的名称,且未注明该文是与王某合著,侵犯了王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作品修改权和署名权。

邓某在出版该作品前应先与王某协商一致;若不能协商一致时,若王某无正当理由阻止,则邓某可以出版该作品。出版时,不得擅自修改文章标题和内容;且应在文章上注明是与王某合著的作品,并将所获报酬合理分配给王某。

案例5

1983年6月至1984年10月,张某被调到山西某县县志编撰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办公室工作,按照县志编撰委员会的指示,编辑了《某县地名志》一书。该书于1985年出版,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由张某个人创作。在此期间,张某还通过下乡采访整理出了“王干的故事”。张某离开该办公室之后,县志编撰委员会又主持编撰了《某县志》,并委托张某提供稿件。张某除了撰写部分初稿外,还将自己于1989年发表的《某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提供给委员会并被采用。1993年《某县志》出版,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书中使用了“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2万余字。《某县志》一书约120万字,其中有张某作品约10万字,但书中并没有张某署名。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县志编撰委员会承担侵权责任。

请问:1、“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2、县志编撰委员会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本案中"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是张某为完成编撰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所作的一般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因此张某享有著作权,但县志编撰委员会有使用权。

2、编委会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甲县县志》与《甲县地名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甲县县志》可以使用《甲县地名志》的内容,但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某的署名权外,还应给付适当的报酬。《甲县方言志》是张某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张某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编委会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作品的大部分内容而未在作品上署名和支付张某报酬,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案例6(同案例2)

1999年1月,青岛市某广告社与青岛市某公司签订一份《印刷合同书》,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广告社制作产品广告宣传品。合同签订后,广告社派摄影师孟某到某公司为其“SY系列宽带砂光机”等机器设备拍摄了照片,并设计制作了产品广告宣传册。某公司向广告社支付了样本制作费和印刷费。2000年3月,广告社在北京召开的木工机械博览会上,发现某公司和某杂志社擅自使用了自己为某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品。于是,广告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请问:1、本案中广告宣传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2、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广告社的著作权?

1、归广告社所有。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广告宣传品属于委托作品,且双方没有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广告宣传品的著作权归广告社所有。

2、没有侵犯。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可以在约定范围内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某公司在北京召开的木工机械博览会上使用委托广告社制作的广告宣传品,并未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

案例7

出于私人关系,山东省莱阳市青年画家张某将其创作的以“北国风光”为题的一幅冰雪山水画赠于莱阳市邮电局副局长王某。王某得到这幅画后,将其装裱挂于办公室内。1998年8月,莱阳市春雪肉制品集团与莱阳市邮电局协议,由邮电局以发行有奖明信片的形式为春雪集团进行广告宣传。几经磋商,双方一致同意采用王副局长办公室内所挂冰雪山水画作为明信片的画面,以体现“春雪”的意境。之后,以该画为底面图案的明信片正式发行。1998年12月,张某得知自己的画作被印在广告明信片上,于是以莱阳市邮电局和春雪集团为被告,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请问:1、张某对以赠送给王某的画作是否享有著作权?2、二被告侵犯了张某的哪些著作权?1、张某对画作享有除展览权以外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张某对画作仍享有著作权。

2、二被告侵犯了王某对画作的①使用权中的复制权②许可使用权。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许可使用权,即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二被告未经画作著作权人张某的许可,擅自将画作印刷在广告明信片上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王某对画作的复制权和许可使用权。

案例8

1985年到1990年,由沙孟海口述录音、刘新执笔撰写了《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稿,其中大量摘录了沙孟海已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1991年夏,沙孟海自己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文稿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修改和补充,并重写了部分章节。1992年9至10月间,该文稿被以《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题连载于《浙江日报》。因沙孟海要求不署自己的姓名,因此,连载作者只署名刘新。1992年10月10日,沙孟海因病去世。1994年1月,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稿,作者署名仍然只有刘新。此外,刘新还在不同场合多次宣称自己是该书的唯一作者。1997年5月,沙孟海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沙孟海为以上二文的合作作者、作品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请问:不署名是否表明作者放弃署名权?

不署名并不表明作者放弃署名权。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含了:①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②决定署名的方式③决定署名的顺序④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⑤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等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不署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刘新在不同场合多次宣称自己是该书的唯一作者的行为,侵犯了沙孟海的署名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9

2001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有付费后才可以成为网站的会员、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就包括自己所著的三部作品。陈兴良认为该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2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请问: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何种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权)及许可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虽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出现,但却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同时在该过程中被告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因此,被告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许可使用权。

案例10

只有小学五年级学历的江西人尹凤庭有感于自己在集市上买柚子时的经历,于1991年4月创作了《苦柚》一文,发表在了《未来作家》、《青年文学家》等杂志上。1993年,《苦柚》被选入全国小学语文统编教材第八册,但未署作者姓名。对此,尹凤庭均不知情。1998年秋,当地柚子大丰收,尹凤庭触感生情想起了自己写的《苦柚》,于是他将该文重新抄写一份,寄给了《新民晚报》社。98年12月7日,《新民晚报》刊登了此文,只是将题目改为了《卖苦柚的小女孩》。之后,陆续有读者给《新民晚报》去信,说该文抄袭小学语文课本上的文章《苦柚》。得知此事的尹凤庭与小学语文教材的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联系,要求对方对此给出明确答复。协商未

果,尹凤庭将出版社起诉至江西吉安中院。

请问: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出版社编写教科书时汇编他人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出版社使用尹凤庭的作品《苦柚》编写教科书,但未署作者姓名和支付报酬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没有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但应支付报酬和署名。依据: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例11

2000年底,安徽省新安晚报社记者胡跃华应《羊城晚报》之约,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创作了纪实作品《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并和《羊城晚报》社约定,作品刊登后,未经作者许可,其他媒体不得转载。2001年1月11日,《羊城晚报》的《新闻周刊》刊登了此文及作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2001年1月15日,在未得到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北京搜狐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此文。之后,胡跃华以北京搜狐网络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对此被告声称,原告的作品是时事性新闻,自己的转载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原告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请问: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本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的文章,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本案中,作品著作权人胡跃华已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转载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案例12

上海明星电影公司于1937年拍摄了电影《马路天使》,对该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人是袁牧之先生,他已于1978年逝世。1995年4年,华而实先生借用电影《马路天使》的时代背景和主要人物关系,重新创作了电影剧本《天涯歌女》。1995年,山东电影制片厂以320万元的价格获得故事片《天涯歌女》的摄制权。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女儿得知上述情况后提出异议,认为华而实先生的重新创作行为是在未经著作权继承人的许可下进行的,侵犯了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

请问:电影《马路天使》和剧本《马路天使》是否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华而实先生的创作是否侵犯了《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

1、电影《马》不受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导演、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电影的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电影《马》的保护期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1987年12月31日,超出了著作权法保护期限,不受著作权保护;剧本《马》的保护期截止其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2028年12月31日,因此,剧本《马》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华而实先生的作品《天涯歌女》属于对《马》的演绎创造。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该演绎作品著作权,及他人在使用该作品不得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华而实未经原作者的著作权继承人许可,对《马》进行改编创作,侵害了原告对《马》享有的改编权和许可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3

甲出版社与作者李某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对李某的作品《中国名瓷》在中国地区范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乙出版社出版了署名梁某的《中国近代名瓷图录》一书,书的编排体例与《中国名瓷》相同,均是对瓷器的出处、时间、质地、名称、背景故事、拥有者、现存地点等作说明。同时,书中还有一半以上的内容(共383件瓷器的图片和解说)与《中国名瓷》中的内容相同。

请问:1、乙出版社是否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利?

2、梁某和乙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1、乙出版社侵犯了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出版者的权利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

先载权。其中,专有出版权包括原版、修订版、缩编版(2002.9.15被列入)。乙出版社出版的《图录》属于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名瓷》的缩编版,即乙出版社以缩编版的方式出版了原告甲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其行为侵害了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2、梁某和乙出版社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①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法律保护作品不受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歪曲、篡改。梁某的作品《图录》是对李某作品《中国名瓷》的剽窃,侵害了李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②乙出版社出版了梁某《图录》一书,没有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侵权,侵犯了李某的使用权。

案例14

上华(香港)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张学友演唱的《一路上》、《捉迷藏》、《一生一火花》等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2001年3月,上华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歌曲CD光盘《张学友—亲亲这一代》,出版者为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光盘中收录的17首歌曲中有以上上华公司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9首歌曲。2001年8月,上华公司以将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请问:1、上华公司对其合法制作的录音制品拥有哪些权利?

2、本案被告的行为侵法了哪些人的著作权?

1、上华公司对其合法制作的录音制品拥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本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上华公司和张学友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未征得上华公司的许可,亦未支付上华公司和表演者张学友报酬,擅自收录由上华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9首歌曲并发行CD光盘的行为,侵犯了上华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及张学友的表演者权。

案例15

1999年9月,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了《二十世纪中国著名作家散文经典》系列丛书,含有100名作家的单行本散文集。丛书定价每套660元,每册6.6元,印数3万册。丛书中包括了巴金、王蒙、吴祖光等29位作家的单行本文集,但出版社在出版前并未征得这29位作家的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丛书出版后,北京新华图书公司向出版社购买了20套,并于2000年4月29日售出1套。之后,巴金等29位作家以吉林摄影出版社和北京新华图书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9.9万元/人、赔偿仍健在涉案作家精神损失1.0万元/人。

请问:1、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2、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1、吉林摄影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北京新华图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吉林摄影出版社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散文经典》丛书中使用原告作品,且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自己作品所拥有的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北京新华图书公司虽销售了侵权图书,但主观上没有与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北京新华图书公司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2、著作权诉讼中确定赔偿数额的次序:(1)按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本案中很难确定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因此应采用方法3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16

《辞海》一书的著作权人为辞海编撰委员会,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对该书享有专有出版权。由于该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市场销售情况也较好,因此成为了不法经营者侵害的对象。1999年秋,个体书商李某和哈某合谋私自复制《辞海》一书,并委托陕西汉中印刷厂进行非法印制。由于李某、哈某和汉中印刷厂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权利,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2002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李某、哈某提起公诉。2002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之后,著作权人和出版社又以李某、哈某和汉中印刷厂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2003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对汉中印刷厂判处罚款6万元。

作为了解:关于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对于同一侵权行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还是综合承担?

案例17

迪斯克瑞特公司是加拿大著名的软件公司,其开发的FLAME软件是国际上最顶端的视觉特效类软件之一。2001年8月,该公司发现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即在电脑中将FLAME软件作为其提供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功能性利用,非法复制FLAME软件并投入商业用途。该公司认为上海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软件未向国家信息产业部进行登记,也未在我国境内经营、销售。同时,加拿大和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请问:外国公司未在我国进行登记的软件,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受到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迪斯克瑞特公司系Flame软件的作者,其所属国为加拿大,我国与加拿大皆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该公约约定作品在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且根据著作权自动保护的原则,只要作品完成,无论其是都出版,即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迪斯克瑞特公司对Flame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并不受到其是否已在我国进行登记的影响,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属于应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被告未经迪斯克瑞特公司许可,即在电脑中将FLAME软件作为其提供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功能性利用,非法复制FLAME软件并投入商业用途,构成对迪斯克瑞特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第三章专利权

案例18

某公司职工甲在代表公司参加的一次港口索具的技术交流会上得到一个重要信息,即不少用户都急需一种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技术交流会结束后,甲向公司建议立即动手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于是,公司安排以甲为首人员进行有关研制,除支付研制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之外,还为研制活动提供所需全部资金和物质设备、技术条件。在甲的带领下,1年之后,该压力机研制成功。之后,甲在未得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司盖章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就“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国家专利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于是依法授予甲该项非职务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专利权。某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将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某公司。

请问:该项发明创造是否非职务发明创造?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属于谁?甲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不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在本案中,虽然该研制项目不是公司在甲本职工作之内交付的任务,但甲主要利用了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才完成了发明创造,因此该发明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属于某公司。发明人甲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及同等条件下专利权转让时优先受让的权利。

案例19

某单位职工杨某在职期间被借调到某节能风机厂研制“矿用组合风幕”,并负责该厂的技术工作。在项目研制期间,杨某的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则由风机厂发放。“矿用组合风幕”由杨某所在单位和风机厂共同设计,研制费用由风机厂承担,两个单位共同提供了发明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在“矿用组合风幕”研制成功后,杨某以个人名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但是,风机厂认为,杨某完成的有关技术方案是执行本厂的任务、主要利用本厂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由本厂享有。杨某所在的单位则认为,杨某是本单位职工,本单位对该发明创造提供了研制经费、进行了共同设计,因此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由本单位和风机厂共同享有。

请问:“矿用组合风幕”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创造?谁依法对此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1、“矿用组合风幕”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杨某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利用了两个单位共同提供的发明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该发明创造属于职业发明创造。

2、专利申请权归两单位共有。根据专利法,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协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此案中,“矿用组合风幕”由杨某所在单位和风机厂共同设计,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归两单位共有。

案例20

公民甲自己独立研制出一种产品“一次性多头加药器”的外观设计后,依法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向甲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并确定了相应的专利申请号。但是,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甲依法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某公司。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某公司向甲支付了10万元的转让费,甲则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一次性多头加药器设计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和外观设计图等有关申请专利的文件材料交给了某公司。于是,专利局向受让人某公司发出了授予其专利申请人的决定通知书。专利申请权依法由公民甲转移到某公司。

请问:专利申请权应在何时转让?又应如何依法转让?

专利申请权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者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单位在发明创造完成后、专利权授予之前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如果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则必须经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案例21

黎某作为一名生物医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参加了某生物研究所考察队赴云南某自然保护区进行的考察。在考察中,黎某发现了一种生长在植物朽株上的植物“夜合花”,它在早上8点准时开花展叶,并释放出一种香味,晚上8点则自然合拢成一株伞状植物,花叶全部收拢在内。黎某利用移植生物专用容器,将“夜合花”送到生物研究所。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黎某发现“夜合花”散发出的香味对人体健康具有多种医用价值。许多业内专家也认为,黎某的这一发现是我国生物医学界的一项重大发现。

请问:黎某的这一发现能否被授予专利?除此之外,黎某还能申请获得何种权利?

1、不能。根据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本案中,黎某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但未被提示出来的自然规律、性质等的认识,属于科学发现而不是发明创造,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2、黎某的发现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可以依法申请取得发现权。根据法律规定,凡集体或者个人的阐述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取得发现权。

案例22

某市农用水泵厂独立研制出“真空离子泵”之后,依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提交了有关的申请材料和技术资料。在某市农用水泵厂提出专利申请后,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真空离子泵”实用新型技术没有新颖性,因为该厂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生产并使用了真空离子泵。水泵厂辩称,申请专利前仅生产了20台真空离子泵供几家特定用户试用,并未在市场上销售真空离子泵产品。专利局经调查后驳回了专利申请人的申请。之后,专利申请人水泵厂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依然不服,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请问: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哪些?本案中“真空离子泵”实用新型技术是否丧失了新颖性?

1、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出现抵触申请。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丧失了新颖性。根据专利法,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抵触申请。本案中的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已经通过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真空离子泵”技术被公开使用,且未与几家特定用户签订保密合同,因此,该实用新型技术丧失了新颖性,不能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案例23

甲独立研制出“多路转阀浮动床水处理设备”,并依法获批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某单位已经知道了甲的研制结果,因此甲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和某单位签订了有关技术的保密协议。但是,某单位并未依约保密,未经甲同意便在甲申请专利前6个月内通过使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了“多路转阀浮动床水处理设备”产品,使得有关技术被公开。因此,在甲获得专利权之后,第三人某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书,理由是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已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就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了,该专利技术早已被公开。

请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驳回无效请求,维持甲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本案中,甲在申请专利之前已和某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而某单位未依约保密,未经甲同意便擅自公开使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产品,属于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因此,甲的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甲依然能获得专利权。

案例24

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电子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对人体解剖学很感兴趣。李某将自己掌握的电子技术和人体解剖学的知识相结合,经过一定时间的研究,发现用电极刺激身体的某些穴位,可以产生很强的快乐刺激效果。经过多次实验,李某制造出了快乐刺激器样机,命名为:“电子快乐享受刺激器”。之后,李某委托一专利代理机构代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国家专利局在接到申请后,聘请了有关专家对这一发明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结果为:该发明确属重大科技发明创造,并确能产生使人快乐的刺激效果,但这种对人体外部神经穴位的刺激,会极大地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请问:李某可以直接申请专利吗?李某能否依法获得专利权?

1、李某可以直接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己直接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李某是中国公民,因此李某可以直接申请专利。

#不可以直接申请专利,但因为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员工,为了区别职务发明创造,应该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2、李某不能获得专利权。根据专利法,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其中,实用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案中,李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对于人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弊大于利,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案例25

日本某公司于某年的5月7日在日本提出了一份名称为“防眼疲劳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又于当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视疲劳的镜片,并于同年9月1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名称为“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上两个专利申请中涉及的两种镜片无论是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相同,因此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

请问:应如何确定专利的申请日?中国专利局依法应授予谁专利权?

(注:日本和中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1、确定专利申请日的方式有: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如果专利申请文件通过邮局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供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优先日)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享有优先权,以优先权日即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2、中国专利局依法应授予日本某公司专利权。因为,日本和中国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和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日本某公司依法享有国际优先权。通过优先权的适用,日本某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应是某年的5月7日,而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日期是某年的9月10日,在5月7日之后。因此,日本某公司是先申请人,根据先申请准则,专利局依法应授予日本某公司专利权。

案例26

甲研制出了一种“自动加温保温瓶”,可自动将瓶内的水保持在一定的温度范围之内,为使用者提供方便。发明创造完成之后,经申请,甲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后不久,某单位向专利局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该专利技术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5份日本专利文献对比,发现甲只是将原来普通玻璃保温瓶抽真空使用的一种简单材料替换,采用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采用陶瓷制作瓶胆。而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是一种常用介质,陶瓷制作瓶胆的盛水容器早已在市场上出售。因此,甲的“自动加温保温瓶”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请问:申请宣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p114

1.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按照专利法规定不在授予专利权之列。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4.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无权取得专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是取自他人的发明、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5.说明书没有对该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完整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3.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办理不妥。

4.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5.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6.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

案例27

广东步步高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依法获得名称为“VCD影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同年11月24日,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步步高公司的“VCD影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索尼拥有的“电脑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索尼公司的意见,并于2001年9月5日作出宣告步步高公司专利无效的决定。步步高公司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上两种产品属于用途及分类均不相同的产品,不能以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而造成消费者购买时的混淆,认定步步高公司没有侵犯索尼公司的相关专利权,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索尼公司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请问: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p114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无权取得权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基本组成部分是取自他人的设计、图片、照片、物品或者模型,而未经其同意的。

5.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变更了原外观设计的基本组织部分的。

#1. 与别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或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

2. 其外观设计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的表示范围

3. 参考案例26

案例28

周某自己研制出一种“新式弹簧压缩机”之后,依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周某与某机械厂签订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一般实施许可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专利权人周某向机械厂提供有关的技术图纸、样机,机械厂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周某支付许可费,合同有效期5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机械厂发现实施该技术生产的专利产品市场销售情况不错,因此,在合同5年有效期满后,机械厂准备继续生产该专利产品,但又不愿意再向周某支付许可费。于是,机械厂一方面通知周某,不再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另一方面却擅自继续

实施周某的专利技术生产专利产品。

请问: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有哪些?解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措施有哪些?某机械厂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根据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

可。

2、解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措施有: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

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期满,合同关系应终止。在合同终止之后,继续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

这是专利侵权行为。因此,机械厂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次于侵权责任。

从patent的词义谈谈专利保护的意义

第四章商标权

案例29

我国某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一图形商标使用在第30类糖果商品上。商标局经过初步审定后依法予以公告。在公告期内,日本某株式会社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人某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动画人物形象“阿童木”十分相似,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要求商标局依法。某企业辩称,其商标是自行设计的,并且异议人的人物形象“阿童木”并没有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此,要求商标局核准其注册商标。

请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提示:我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商标权的限制:不得侵犯在先权利

商标局应撤消某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异议人的“阿童木”动画形象虽未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它在日本享有著作权。鉴于我国和日本均已加入《伯尔尼公约》,对成员国国民的合法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应加以保护。被异议人某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动画人物形象“阿童木”十分相似,违反了著作权的保护原则。故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某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应被驳回。

案例30

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是注册商标“红河”的商标权人,其在国内市场上发现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上也使用“红河”字样的商标,认为云南红河光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云南红河光明公司认为,“红河”是云南省的州县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因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红河”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云南红河光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采纳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认为“红河”也可以被理解为是越南境内一条河流的中文译名,具有除行政区划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请问:如何判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理解为,该地名具有明显有别于地名的、明确的、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的含义,从而足以使该地名起到商标所应具有的标识性作用。

#所谓地名的其他含义,指该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其他方面的意义,与商品或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联。例如,湖南的"凤凰"县、"张家界"市等地名就具有其他的含义。

案例31

某公司于1997年11月注册了“幸福”商标,使用在不动产出租和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之后,公司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周边地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1998年1月,一家生产食品的某私营企业依法注册了“幸福”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食品上。1999年3月,某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开办了一家食品厂,未申请使用在食品上的注册商标,而是将其注册使用在房地产经营上的“幸福”商标直接使用在了生产销售的食品上,但没有标注“注册商标”的字样或标记。某私营企业发现某公司在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幸福”商标之后,认为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幸福”商标专用权,而某公司认为自己在食品上使用的是自己已经注册的“幸

福”商标,与某企业的“幸福”注册商标无关。

请问: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某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某企业于1998年1月就已经在食品上依法注册了“幸福”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而某公司在与其相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幸福”商标,虽然商标设计不同,但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某公司在他人已经注册“幸福”商标并使用在食品上之前,擅自扩大商标使用范围、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商标法,但并没有侵犯某企业的"幸福"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某企业注册"幸福"商标并依法取得商标权之后,某公司继续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则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某公司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侵犯了某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32

连云港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连大”文字商标准备使用在第31类商品“饲料”上,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连大”易被误认为是“大连”这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驳回了申请。之后,连云港正大公司继续在“连大”品牌上投入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连大”牌饲料在连云港当地及周边地区成了知名产品。1997年5月,某饲料公司向商标局申请了“连大及图”的组合商标,在1998年被核准使用在饲料商品上。之后,某饲料公司向当地工商局投诉,认为正大饲料公司在饲料商品上使用“连大”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正大公司索要500万元的侵权赔偿和高额的转让费。2000年7月,正大饲料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连大及图”注册商标的申请,认为某饲料公司的行为为恶意抢注、以敲诈钱财为目的。

请问:“连大”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连大及图”注册商标应否被撤销?

1、“连大”商标可以注册。“连大”这一品牌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已有一定的知名度,便于公众识别,即已具有作为商标所必要的显著性,因此“连大”可以注册为商标。

2、应撤销“连大及图”注册商标。“连大”作为知名产品商标,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连大及图”注册商标易被公众误导为“连大”驰名商标,且其向正大公司索要500万元的侵权赔偿和高额的转让费,属于恶意注册行为,因此对“连大及图”商标应予以撤销。

案例33

1993年,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销售鳄鱼牌(CROCODILEBRAND)皮革制品和卡帝乐(CARTELDBRAND)牌服饰系列。1994年4月7日,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以上两种品牌的服饰;同益公司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权和著作权。1994年4月15日,同益公司人员在北京市服装一厂经营部以每条188元的价格购买其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后,将“枫叶牌”商标换成“卡帝乐”商标,标签注明产地“新加坡”、价格每条560元,公开在百盛购物中心对外销售。北京市服装一厂发现后,以百盛购物中心、同益公司、鳄鱼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请问: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同益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种侵权行为?

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同益公司在购买“枫叶牌”男西裤后,将“枫叶牌”商标换成“卡帝乐”商标再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反向假冒行为。

案例34

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6年根据龙年逢千年的禧庆机遇创出了“千禧龙”的全新概念,于19988年12月依法注册商标取得了“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的专用权,并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2000年4-6月,汉都公司分别在南京、北京等地的市场上购买到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奥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机数台,该款照相机的机身正面、外包装盒上以及质量保证书上除了印有“OLYMPUS”、“WIDE80”等商标型号之外,均印有“千禧龙”字样及龙的图案。汉都公司认为,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在其生产的照相机及其包装盒上印有和“千禧龙QIANXILONG”注册商标相同的“千禧龙”文字,并在中国各大城市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

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商标商誉损失费300万元。

请问: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如果构成,法院应如何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1、构成。汉都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对“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未经汉都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照相机上使用与“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装潢使用,构成了对汉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商标诉讼中确定赔偿数额的次序:权利人有权利选择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当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则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此案中,应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案例35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是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知名企业,生产的“张小泉”牌剪刀畅销海内外。1964年,该厂申请注册了“张小泉”商标,1997年4月,“张小泉”商标又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据称创立于1956年,但工商登记文件则记载其成立于1981年。1992年,刀剪总店被国家内贸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之后在北京、沈阳、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店,并于1998年成立了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这些分店、公司的广告和店堂告示中均使用“张小泉”字号,并在生产和销售的刀剪上突出使用“张小泉”三字。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认为,“张小泉”是自己的注册商标,而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受商标法的特殊保护;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和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三字的行为是对“张小泉”注册驰名商标的侵犯,于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如何依法解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同的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妥?

#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可能会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本案中,应撤销企业名称,保留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撤销他人注册、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其权利的存在不以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为限,可扩大到不相同产品。1、原告于1964年注册“张小泉牌”商标,被告“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于1981年登记,由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取得早于被告“刀剪总店”企业名称的使用,因此,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被告“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

2、被告“刀剪总店”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的行为伴随着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一同发生,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刀剪总店”并非在原告的商标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并且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和字号。特别是被告“刀剪总店”被评为中华老字号的事实,证明了“刀剪总店”使用“张小泉”字号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同,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刀剪总店”突出使用“张小泉”不具有主观恶意,不负侵权责任,但为了避免混淆,被告“刀剪总店”今后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便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区分“张小泉”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END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360docs.net/doc/116496442.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 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 论文题目: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案例分析学生班级; 学生姓名: 任课教师: 学位类别:工程硕士

“飞人”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案例分析 一、案情回顾 经过一年的等待,2013 年4 月27 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美国篮球巨星“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庭审中,原告方表示,被告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 号,这样的攀附行为是对乔丹姓名权的侵犯,要求乔丹体育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方则表示,Michael Jordan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且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双方虽表现出调解意愿,但围绕“乔丹”二字的去留分歧仍巨大。法庭未当庭宣判。从去年年初,在“乔丹体育”上市前夕,“飞人乔丹”一纸诉状令其上市止步至今,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纠纷战相信很快就要落下帷幕,但是其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仍令人回味、深思。下文将围绕本案出现的六大争议焦点及其法理分析展开。 二、相关法律条文及法理分析 (一)乔丹的姓名权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被告称: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称: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 我认为,乔丹的姓名权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从该法能够推导出,外国人的人格权如果在中国被侵害,可以适用于该规定,向中国的法院起诉。其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再者,国外的商业形象权尚未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姓名权,尤其是名人的姓名权具有民事财产权益,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根据体系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的体系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1、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根据《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寄出的邮戳日而不是专利局的收到日,所以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先申请原则,授予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为:一、我国《专利法》第28条对确定专利申请日作了明确的规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在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的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应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的同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年4月2日。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9条关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根据先申请原则,由于申请人王某邮寄“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邮戳日比申请人李某递交申请文件的日期早1天,显然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日在先。因此,中国专利局将“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王某。 2、12月20日,亨利·亚当是一位外籍软件工程师,刚刚购买了一台电脑,他向电脑商签发了一张20000元的支票,支付电脑款。电脑商将这张20000元的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全年的奖金,转让给他的公司员工冯小林女士。冯小林女士后来又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交给他的丈夫周海涛,作为丈夫周海涛晋升为正教授的贺礼。周海涛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礼物,送给了正在筹备结婚的实验室的助手周云莉。周云莉雇佣一家婚庆公司操办婚礼,用这张支票支付了费用。 答案:支付了对价的后手,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也没有付出对价,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理论分析: 电脑商取得票据的时候,支付了对价,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 冯小林女士,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取得了支票,冯小林女士也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 冯小林女士将支票赠与周海涛,周海涛没有付出对价,他只能享有受限制的票据权利。他可请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付款,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却受其前手转让人的权利的限制。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周海涛可请求亨利·亚当、电脑商付款,但不得起诉冯小林女士要求其付款。 周云莉,也没有付出对价,是受限制的票据权利的对价持票人,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她可请求付款人付款,在遭到拒付时,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追索,但不得向冯小林女士、周海涛追索。 婚庆公司是正当持票人,可请求付款人付款,也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冯小林女士、周海涛、周云莉追索。 转账支票被他人冒用 3、2000年4月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处,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取现金。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该人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 同月27日,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寻找该人不着。同时,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 法院认为:益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据并将之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票金额30%偿付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事实清楚,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而且支票遗失后未及时采取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弥补手续,其责任是明显的。本案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该支票,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审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他人冒用该支票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可见,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支票金额被更改 4、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问:BELLY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么? 答: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BELLY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除了票据的制作以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属于要式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就本案来说,该转账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效的票据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通过无效票据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也应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ELLY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起诉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或夏华银行复兴支行。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痛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一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上) 据调查,目前中国DVD 企业比鼎盛时期大大减少,仅剩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一息尚存,惨淡经营。是资金断裂、管理不善还是决策错误?其实,同日益严峻的专利化生存环境的变化相比,这些内部原因都微不足道。在今天,专利不仅关乎企业财富的多少,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专利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对专利战已经习以为常。在WTO 的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削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商标已成为跨国公司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表现出令众多跨国企业无法招架的市场竞争力。据统计,中国彩电、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摩托车、皮鞋等的出口量均占国内产量一半以上,有近百种商品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至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79亿美元、1103亿美元、1655亿美元,增幅分别为46.1%、62.6%和50.2%。今年上半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802.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出口935.2亿美元,增长32.4%。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直接挤占了传统跨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引起了恐慌。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一些企业接连向中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兴起国际诉讼。 这些专利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二是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三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提出了针对中国的337条款调查数目在不断增加,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中有42个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从1998年到现在,334起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占47个,涉及农产品、制造业产品等多个领域;四是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五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面对种种专利纠纷,中国大部分企业往往事到临头才手忙脚乱,最终吃亏甚至失去立足之地。综观近几年的教训,中国企业吃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以及对专利制度的透彻理解和专利战术的熟练运用,对中国企业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一些跨国企业筑起的专利壁垒也越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论文

国产MP3在德被查事件案例分析 学号xxxx姓名xxxx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国产MP3在德被查事件经过,通过对此次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特点,从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的体会。 关键词:国产MP3;特点;体会 2007年3月15日,CeBIT2007(通信和信息技术博览会)在德国汉诺威国际会展中心开幕。作为目前全球电子消费品领域最重要的展览之一,展会各国厂商云集,是企业自我展示和产生订单的最好时机。 1. 案情过程介绍 然而开展仅数个小时,包括纽曼、华旗爱国者以及深圳迈乐等国内知名厂商在内的12家中国参展数码产品公司便因涉嫌侵犯意大利 Sisvel公司的mp3专利而遭到德国海关查抄,所涉产品包括MP3、DVD播放器、汽车导航仪等多种支持MP3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这一查抄行动不仅给参展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直接经济损失,更使企业品牌的国际声誉和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关系受到严重破坏。查抄发生后,中国厂商相继展开了补救行动。3月16日华旗爱国者就已向德国方面提供了相关产品专利授权资料,并迅速与Sisvel方面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华旗总裁冯军表示:公司一向尊重知识产权,查抄事件纯属误会,因为爱国者虽然并不是Sisvel的直接会员,但已经通过代工厂缴纳了专利许可费用。纽曼的负责人也表示,纽曼一直是Sisvel的合作授权企业,但由于纽曼MP3代工厂有几家,此次被查抄的是没有成为会员的代工厂的产品。深圳迈乐则在查封现场提供了向SISVEL报备的文件,并通过新浪网发表声明称“对出现这样的恶劣结果表示遗憾,希望事件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得到尽快的解决。”3月19日,华旗方面称经过谈判,将同Sisvel建立直线联系,不再通过代工厂交纳许可费用。2007年4月27日,Sisvel公司在北京与华旗爱国者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就CeBIT 展会发生的华旗展品被扣误会表示道歉。从此以后,华旗会直接出现在Sisvel 的全球专利许可名单上,双方将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华旗爱国者的自主知识产权。至此2007CeBIT上的展会扣货事件以中国厂商和专利权人的握手言和告一段落,然而两者间的矛盾并没有就此结束。2008年3月5日,Sisvel公司在2008CeBIT上又开展了更大规模的查抄行动,并且和去年一样,中国展商再度成为查抄的主要对象。无独有偶,2008年9月8日IFA(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电子展)开展当天,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包括海尔、海信在内的69家企业展位,并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展品,这一次的举报人还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案例: 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 案例: 某公司委托某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A。该科研机构成立了课题组,由员工甲、乙、丙组成,其中甲负责收集、翻译资料、绘图,乙、丙分别负责一部分技术的开发。 请回答:(1)产品A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是谁?为什么? (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图为文字“DC”,商品类别为服装。乙公司已于2010年3月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丙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C”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10年8月1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注册申请。 请回答:商标局应该核准谁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 案例: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50余幅,后张因病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30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案例2则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2010-12-15 21:21 | 提问者:allship 某饲料厂的工程师承担工厂的科研项目而发明了一种高营养动物饲料。该饲料产品获得了专利权。某生物研究所为了繁育和销售某种转基因实验小鼠而自行生产该种饲料,并喂养实验小鼠。某制药公司为研制一种新药而大量向研究所购买实验小鼠,进行药物的动物实验,并希望对该新药进行专利注册。 问: (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谁?为什么?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转基因小鼠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4)该新药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某电器开关A厂开发设计了一种高压隔离开关,于1996年7月3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7年4月专利局予以公告,并于1997年8月12日正式获得专利。后A厂发现某高压电器B厂在销售该产品,经交涉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B厂辩称,其在1996年5月以后就已经作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已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现法院查明:B 厂虽于1996年5月提出了该种产品的开发课题,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B厂在1996年8月仅完成了一小部分模具的制造,而且1997年5月B厂试产后的产

知识产权战略沃尔玛案例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战略--关于沃尔玛的案例分析一、沃尔玛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在制订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一)从西方管理学界关于企业战略构成要素的观点来分析沃尔玛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考虑的因素: 1、确定产品市场,范围。沃尔玛将公司产品的销售对象锁定在广大市民身上,走大众消费路线。其产品涉及服装,五金,杂货等日用品。既然受众群为广大市民,销售产品又多为日用品,那么公司在制订知识产权时就应该充分考虑消费者的购物心理,走低价路线以迎合消费者,并以此宣传公司品牌,让沃尔玛与低价联系起来。 2、资源配置。如何最大化的利用现有资源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是每一个企业运营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沃尔玛收购了好又多,利用蓝带旗下的蓝宝酒业有限公司为其贴牌生产“惠宜”啤酒等方式都是沃尔玛有效利用资源的表现。通过企业并购,合作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品牌价值。 3、竞争优势。沃尔玛相较于其它同类零售商,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市场占有率高,品牌宣传度广。因此沃尔玛在制订知识产权战略时要强化优势,进一步完善对其自有品牌的发展,提升在消费者心中“天天平价”的形象。 4、协同合作。沃尔玛与多家厂商合作,扩大直接采购比例,这有利于节省成本,实现消费者和企业的双赢。 (二)根据SWOT分析法,分析沃尔玛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考虑的因素:1、明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战略定位。在制定战略时,应紧密结合沃尔玛的经营宗旨、企业文化进行考虑。沃尔玛的目标和定位很明确,就是“薄利多销”,实现“天天平价,始终如一”的承诺。因此,沃尔玛在制定知识产

权战略时主要把重心放在降低商品的成本上,以期获得预期利润。 2、企业的内部环境分析,是制定战略的基础。主要是分析沃尔玛内部优势和劣势,包括企业可利用的资源、技术和能力,企业经营哲学和文化精神等。 【首先是沃尔玛的资源状况,即其货源和商品品种;其次是沃尔玛的管理状况,涉及其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多方面,也是在制定战略时沃尔玛所考虑的因素;最后,是沃尔玛的文化状况,它是企业拥有的十分重要的“软资源”。】3、外部环境分析,企业需要在适应外部环境的条件下才能健康发展。主要包括外部环境带来的机会与面临的威胁。通过对外部环境的分析,弄清楚目前以及未来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明确对企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条件,可以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战略提供保障。 (1)宏观环境 *政治法律环境:知识产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调整与保护的专有权,国家填制知识产权问题的政策和法律必然会对沃尔玛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直接影响。 *经济环境:例如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消费者购买力和价格等因素,对沃尔玛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影响。 *社会文化环境: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与国家文化价值观念、知识产权意识和文化状况、公民受教育程度、社会结构等都具有密切联系,因此社会文化环境对沃尔玛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也具有重要影响。 (2)微观环境:主要涉及沃尔玛所在的行业状况、行业竞争形势等因素。 二、沃尔玛所采取所的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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