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区教育局与各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教师、职工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临聘人员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教师聘任

第六条坚持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参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高中本科以上,初中专科(新任教师须达本科)以上,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新任教师须达专科)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聘任的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常德市教育局颁发的“十七不准”(常教字[1996]3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加强师德修养,禁止喝酒后进课堂、带手机进教室、在教室里吸烟;禁止家教家养,在教师评优、评先、评奖及评选学科带头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七)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九条聘任教师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做好“三定”工作。

定人员编制: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根据编制法规每学年度下达一次编制计划,做到在编内限额聘任上岗。

定拟聘岗位:确定教师岗位、职员岗位、教学辅助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实行岗位分类,专兼结合。坚持因事设岗,杜绝因人设岗。

定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任务与要求。

(二)公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党政组织研究决定的“教师聘任工作方案”。

(三)由校长主持,党组织、职代会监督“教师聘任工作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教师聘任的期限、范围:

(一)期限:教师聘任一般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新任教师由区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任教师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续聘(见习期一年内原则上不落聘)。

(二)范围:

在职教师一般就地应聘;

城区选聘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实行公开选聘;

各单位紧缺的学科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在全区教师或确定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调节选聘;

区级、片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与聘用每三年一届。由学校推荐,区教育局组织评选、聘用。第十一条解聘、辞聘、拒聘、落聘与内退。

解聘:教师在聘任期限内因某些原因不适宜担任所聘工作,由校长提议、职代会讨论通过中途解除聘约,称为解聘。解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者。被解聘者有权向聘任单位的管理监督机构提出咨询或申诉。解聘后未作调聘的作落聘对待。

辞聘:教师受聘后中途提出解除聘任协议,称为辞聘。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将辞聘申请交学校校长。辞聘须有正当理由,辞聘者须经双方协商获准后方可离岗,如无正当理由且不听劝告擅自离岗者视为拒聘。

拒聘:教师不接受或不参与校方的聘任称为拒聘。拒聘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落聘:应聘者未被聘任的称为落聘。落聘待岗人员按常鼎教发[2003]48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内退:在超编单位,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教师可申请办理内退。办理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并报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禁止在职教师外出自谋职业。原经区人事局、教育局同意外出自谋职业人员,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定、聘任的监督、仲裁工作;负责办理教师流动的具体手续。在聘任过程中,涉及与劳动、人事部门相关的问题,由区教育局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协调处理。各单位必须及时、真实地向区教育局呈报“第十一条”中五类人员的相关材料。各类人员的工资由区教育局人事股、劳资办负责审定,报相关部门审批,计财股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三条受聘的教职工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

受聘教职工必须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业务文化知识考试。考试每三年一轮,其成绩作为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聘任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周期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四条教师考核工作由校长负责,各单位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区教育局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教师年度考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考核办法进行。由各单位制订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师德、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实绩。新任教师任期考核根据聘任岗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教师考核一般分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综合分析四个程序。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率一般控制在10%以内。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次年的工作性津贴按60%发放。

(二)教职工因违法违纪立案调查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暂时停发工作性津贴,待组织做出结论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教师考核结果进入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习与培训

第十八条教师必须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教师培训分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两种。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新任教师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接受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

岗位培训指聘任的教师为适应岗位需要而必须接受的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普通话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每五年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指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由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更高要求、更高标准的培训。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校推荐,参与教学比武,接受统一培训或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后备干部。非后备干部对象不得提拔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二)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合格学历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十九条教师培训由区教育局人事股负责,有关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教师培训采用业余进修、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以业余进修和分散培训为主。时间一般在暑假进行。在职教师脱产进修须经教育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读书学习(教育局指定的书目必读)、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学论文及其他文章。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档案。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教师聘任、考核、晋级、晋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二条受聘的教师的政治待遇: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受聘教师的经济待遇: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水平;

(二)享受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

(四)实行工资(基本工资)法定与议定(津贴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奖优罚劣。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明确的范围内,学校可调节工作性津贴的一定比例作为浮动工资,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第二十四条落聘、内退教师的待遇:

(一)鼓励落聘教师离职进修,鼓励落聘教师改职重新就业;

(二)内退教师不享受工作性津贴,政府扣减的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三)因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教师,持指定医院证明,经组织批准,可请病假。病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四)国有民办的个人领办学校中,因某些原因区教育局未作安排的落聘教师,暂发本人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薪级工资、提高的10%部分)的70%。

(五)所有落聘人员应承担“三金”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拒聘的教师,劝其本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限六个月内调出,调出之前发给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辞聘、拒聘人员超过六个月未调出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在相关媒体公告,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

(七)未经教育局批准外出的教师,即人事关系在区教育局而本人没有在应受聘的单位上岗的人员(包括以前经基层单位批准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外出的人员),自外出之日起停发一切经济待遇,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岗位,逾期不返回所在单位应聘上岗或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关系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受聘的国家公办在职教师,其经济待遇由民办学校与受聘者协商,签订协议予以保障,待遇应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水平。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聘任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由有关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包括奖品、奖金、发给特殊津贴等。精神奖励包括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教师进行奖励的,应征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区教育局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一)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有第(二)、第(三)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假期

第三十条一般假期规定:

(一)探亲假:

符合有关探亲规定的教职工,应向本单位报告,经单位确认。

探望配偶或父母均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不另给假。探望配偶的每年可在单位报销往返路费一次。探望父母的,未婚者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已婚者4年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给。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三)丧假:丧假3天(直系亲属),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四)生育假:凡学校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女教职工的生育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生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女教职工24周岁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生育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女教职工一胎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生育假;3至7个月的,生育假42天;7个月以上的,生育假90天。女教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生育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生育假的待遇: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女教职工休60天产前假,假期工作性津贴工资按80%发给。教职工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需作人流、引产的,或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事假:教职工应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请事假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

请事假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学校批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须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事假批准权限: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学校中层骨干和教职工事假5天以内,由学校批准,5天以上报教育局人事股批准;校级干部请假外出1-3天,报教育局人事股批准,3

天以上报分管局长批准;校长请假1-3天,报分管局长批准,人事股备案,3天以上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区属学校正职请假1-3天,报局长办公会批准,组织部备案,7天以上由区委常委领导批准。

事假每月累计超过七天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天的工作性津贴。

第三十一条病假规定:

教职工因病需离岗治疗或休养,必须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本人申请和原始病历记录,由所在学校批准,报教育局备案。

(一)病假(住院治疗及术后恢复)期间的工资: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假期内工作性津贴按95%发放;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假期工作性津贴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放;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作性津贴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作性津贴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作性津贴的90%。教职工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且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经指定医院证明,因病需要半工半假的教职工,一般不采取扣发工资的办法;

患癌症、重性精神病者,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工资和津贴原则上全部照发。

(二)、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须经指定医院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并要安排3个月的试工期。如患病并未痊愈,试工期间病又复发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试工期间因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1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四)、教职工病假期间在外代(兼)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批准的病假,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令其返回工作岗位。本人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二条请假审批及有关事项

(一)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超假者从超假之日起酌情扣发工作性津贴,超假三个月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两个月以内由(学校)批准,报教育局备案,两个月以上报教育局批准。病假须提供本人申请报告、指定医院出示的病历及病休证明。

(三)病、事假期间涉及扣发工资的,由单位及时上报教育局核定,计财股在年终时与各单位统一结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旷工

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岗工作按旷工处理,旷工2

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的工作性津贴,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退休

(一)正常退休:教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者都必须退休。不需本人申请,由组织直接办理退休手续。正常退休每月办理一次。

(二)非正常退休 (包括病退、工残退休、退职)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报区教育局、区社保局同意方可办理退休手续。第三十五条调聘与调动

(一)调聘:指教师在本区内学校之间受聘流动的一种调配方式。调动:指教师调离本区教育系统。调聘与调动一般只在暑期进行。

(二)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调入人员,不得临聘代课教师。确需聘请临时代课人员的,须由学校提出报告,经区教育局同意。

(三)新聘教师在第一段聘期内原则上不调聘。

(四)区内调聘的程序:

调聘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调聘审批表》;

原单位签署调聘意见;

原单位获准调聘后,由调聘者本人或组织联系拟调单位;

拟调单位签署接收意见;

由调聘者所在单位将《调聘审批表》交区教育局人事股;

人事股审定或提请局务会研究决定;

人事股办理调聘手续,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到。

(五)调动的程序

拟调者必须首先申请,填写《拟调审批表》;

原单位签署调动意见;

原单位获准调动后,拟调者方可联系拟调单位;

人事股凭《拟调审批表》和拟调单位的“商调函”交局党委研究;

人事股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有关手续;

未办理调动手续前擅自离岗者作自动离职处理,教育局不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教师职务评定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一)基本条件

初级职务:正规全日制师范院校专科(或中师)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任中学三级(或小学二级)教师职务;师范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任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中学三级职务两年(或小二级职务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中级职务:高中(含职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方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高级职务:中学教师具有规定的相应学历,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二)基本程序

单位公布岗位人数;

教师按岗申报,并组织申报材料;

人事部门审查参评资格;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教师评委分别对申报高、中、初级职务者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富宁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转正定级定职、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奖惩、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教师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教师资格 第四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认定;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审查后,报州教育局认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办理一次。 第三章教师招聘 第六条教育局根据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结合全县中小学实际需求,制定下一学年教师招聘计划和方案,送县编委办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招聘教师由县教育局报县人事局备案后,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第八条教育系统新招聘教师以应届专、本科师范类毕业生为主,同时,积极做好县外优秀教师的引进工作。 第九条新教师招聘分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拟聘用人员各种证件、个人人事档案齐全,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自主选择岗位。 第十条新招聘教师的试用期均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定级定职。 第四章教师聘用 第十一条全县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十二条教师的岗位聘任实行按需设岗,依岗定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教职工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教职工在聘期内的学年度综合履职考核情况和设岗比例,作为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综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续聘,超过设岗比例的低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聘。 第五章领导班子管理

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是师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场所,要专室专用,不得堆放公私杂物,不得从事其它活动;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据为己有。 二、实验室实行管理人员负责制,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和提出处理意见。 三、仪器设备分类编号,定位存放,布局规范,陈列美观,整齐清洁。要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热、防锈、防腐、防虫、防霉等工作。 四、仪器设备的借用、归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教学仪器借还登记表”,并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教师使用时,必须提前填写“实验通知单”,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注销。 五、仪器设备要经常维护、及时保养,出现故障要及时修理,并填写“教学仪器维修记录簿”;损坏仪器要及时查明,并填写“教学仪器损坏赔偿记录表”;仪器和药品需报废时,要填写“教学仪器报废申请表”,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 六、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和实验教学档案制度,妥善保存仪器帐册、产品说明书、使用登记册、实验教学情况记载表等有关资料。 七、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则操作实验,做好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污染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八、完成大纲规定的全部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实验室要对师生开放,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中小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计划,负责实验室的管理、使用,确保实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熟悉教材,熟练掌握学科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熟悉各类仪器的性能和保管知识,掌握各类仪器的使用方法和维修的基本技能。 三、仪器设备、器材、药品应及时验收、登记入帐、进橱,发现仪器质量或数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要努力做到:常规管理制度化、仪器存放规范化、设备保管科学化、使用记录经常化、档案资料系统化。 五、按“实验通知单”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器材、药品,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验完毕后清点仪器,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六、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工作,掌握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持室内外的整洁。 七、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协助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兴趣小组活动。积极自制教具,充实实验设备。 八、定期维护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待用状态。定期清点仪器、药品和实验材料,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及时编制仪器设备、药品添置计划,定期向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中小学生实验守则 一、认真做好实验前预习准备,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中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进入实验室按编组就位、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和自行摆弄仪器装置。 三、认真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实验前对实验所需仪器、药品进行认真清点。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教师。 五、爱护仪器设备,爱惜药品材料。废液、废纸、火柴梗及玻璃片等杂物不得乱抛乱倒,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实验过程中因违规造成仪器损坏和药品浪费的,责任人照价赔偿,并填写“教学仪器损坏赔偿记录表”。 六、实验时遵守操作规程,按实验步骤进行,注意安全,谨防发生事故。细心观察实验现象,认真记录,实事求是地填写实验报告单。 七、实验完毕,要认真整理实验器材和药品,清洗器皿、关闭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拓展老师的视野,促进老师与外界同行的学习和交流,促进科组老师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增强集体凝聚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同时规范教师外出学习管理,做到有序有效地培养师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特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一、外出原则 1.科组团队外出学习活动与班主任团队外出学习活动原则上省内每学年一次,必须以参加学习或教研活动为目的,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 2.中考科目的科组省内学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上学期,非中考科目的科组省内学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班主任团队省内学习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3. 教师必须参加团队外出学习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老师应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学习教师经学校批准需要调课的,由教学处统一安排。相关老师要自行安排好班主任、晚修值班等工作。 4.教师团队赴省内学习活动时间原则上不能占用超过1个工作日。教师应严格遵守外出学习的的相关规定,不能提早离校,以免影响工作。 5.团队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安全等工作,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书面汇报,并在两周内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6.教师全员培训、个人外出学习、行政外出学习、德育骨干外出学习、科组长外出学习和教辅人员培训由学校统筹,按需要派出。除此之外的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7.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课委托中标旅行社组织,在规定金额的范围内进行经费报销。 二、审批程序 1.教师团队赴省内的学习活动由团队负责人在每学期初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教学副校长审批,由教学处统一协调。 2.教师个人外出学习培训须持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方可参加。省内学习由教学副校长审批,省外学习由校长审批。 三、差旅费使用标准 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指教师公务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执行标准参照《佛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佛财行[2014]177号)、《佛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佛财行[2014]17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如有出台或修改了相关标准,则按新出台的标准执行。 各部门组织教师外出学习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内部审批制度,认真填写《学校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经费审批表》,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外出学习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教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一)、城市间交通费: 1.外出学习教师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

职业中专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草案)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现特制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聘用原则 1.按需聘用的原则。外聘兼课教师主要是由于某些课程现有教师难以胜任或短期师资不足,且课时量不多的阶段性课程;外聘全职教师主要是为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或特殊专业建设的需要。 2.择优聘用的原则。外聘全职教师主要是从各行各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中聘任“双师型”专业课教师。外聘兼课教师主要从其他学校在职教师或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 3.同步管理的原则。外聘全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在编教师同样的教育教学的职责,其管理和考核办法同在编教师;兼课教师在教学上管理要求同在职教师。 二、聘用条件和要求 1、外聘教师原则上应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任职资格(特聘专业技能型教师应具备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及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本科以上学历。(“双师”型专业人才的职业技术等级或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

2、师德师风良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 3、外聘教师的年龄原则上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4、外聘全职教师的周工作量为12-14课时,兼课教师不限工作量。 三、招聘、考核、聘用及管理 (一)招聘工作 由学校用人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公开招聘。 (二)考核工作。 原则上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组织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等部门联合进行业务考核;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德育处进行面试,办公室组织体检。业务考核、面试以及体检合格者,报校行政会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三)聘用工作。 外聘全职教师聘期1-3年,聘期内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的,可以在聘任期满后视学校工作需要续签合同,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学校按照《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兼课教师聘期视课程情况待定,一般为1学期;外聘教师的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由本人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或存原工作单位。 (四)聘用后考核管理

【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范本】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

【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范本】小学教职工管 理制度 为了保持小学教师队伍稳定,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教职工教学质量,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X今天为你整理了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为了全面高贯彻党的教育方正,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端正办学思想,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不断转变与更新教育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改革课堂教学方式与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互动和操控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做到把学生平时的学习成绩与综合发展水平结合起来,把对学生的评价与对教师的评价结合起来,遵循教学规律,因材施教,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培养学生的终生学习能力。为此特制定以下教师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体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路线;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热爱学生、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师德八条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对学生

进行全面教育,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管理制度 全体教师必须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贯彻落实,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及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认真书写教学笔记,认真批阅作业,耐心辅导后进生,做好后进声的转化与巩固工作,不得歧视学困生,努力培养双优生。各位教师必须依法治教,以德行教,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狠抓班级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继续喊响“三个口号”:向管理要质量、向教师要质量、向45分钟要质量。 三、管理方案 1、要求教师有事必须请假。 2、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教师不准无故地迟到或早退要求全体教师星期天晚上返校,星期五下午放学后,学生全部离开学校,教师检查没有问题并安排好守校事宜后方可离开学校。星期天不返校一次扣元(特殊事情除外)。迟到或早退3次算一个缺席,一个缺席扣元,并且在迟到、早退或缺席期间,所教班级出现不安全的事故,由该教师承担一切责任。 3、故意不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任务或不按时完成任务

中小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程.doc

附件: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自然)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四条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应成为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五条?实验室应提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开设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应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要求。 第二章设置与仪器配备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

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通用技术、艺术等专用教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自然)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第七条?实验室用房包含实验教学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室管理员办公室、教具维修室、暗室等。实验教学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冗余,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应符合教学的要求。要做到安全、环保,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的条件。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要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 第九条?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

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工院人〔2018〕61号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领导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3月27日 附件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管理,保障教职工进修培训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提高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是指每年学校列入预算的,由人事处统一调配使用的,主要用于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学校举办各类集中培训等进修培训活动所需要开支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的范围包括: 1.专业课教师专业水平及实践能力提高。 2.任课教师课程建设、课程开发水平提升。 3.任课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 4.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 5.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 6.根据需要,教职工参加的其他业务培训。 第四条学校举办的集中培训包括: 1.新进青年教师入职培训和素质拓展培训。 2.班主任辅导员专项培训。 3.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专业及课程建设培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等。

4.学校组织的其他与教职工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提升方面的集中培 训项目。 第五条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经费开支办法。 (一)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参加短期(一个月以内)培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凭发票报销,具体如下: 1.培训费(考证费及材料费若未含在其中,则不予另外报销)。 2.往返一次的交通费。 3.住宿费。 4.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以培训通知为准,若培训费中包含餐费,则取消伙食补助费,下同)。 5.交通费及住宿费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它费用自理且不再核算公杂费补助。 (二)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及其他长期进修(一个月以上)所产生的费用凭发票报销,具体如下: 1.培训费(考证费及材料费若未含在其中,则不予另外报销)。 2.每学期往返一次的交通费。 3.国内访问学者的住宿费以录取通知书为标准,凭发票报销;若相关高校不安排住宿,住宿费报销上限为5000元/学年,凭发票报销。 4.其他长期进修的住宿费,若主办方有统一安排,以培训通知书为标准,凭发票报销;若无统一安排,住宿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凭发票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5.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含周末,不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6.交通费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其它费用自理且不再核算公杂费补助。 7.经学校推荐、参加由上级部门派出的出国研修人员,学校将按要求匹配相关经费。 (三)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进修有关进修费用,凭发票报销。教师到市区以外的企业顶岗实践,具体如下: 1.培训进修费(不含食宿费),凭发票报销。 2.往返一次交通费。 3.食宿补助每人每天100元。

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区教育局与各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教师、职工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临聘人员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教师聘任 第六条坚持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参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高中本科以上,初中专科(新任教师须达本科)以上,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新任教师须达专科)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聘任的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常德市教育局颁发的“十七不准”(常教字[1996]3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加强师德修养,禁止喝酒后进课堂、带手机进教室、在教室里吸烟;禁止家教家养,在教师评优、评先、评奖及评选学科带头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七)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九条聘任教师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做好“三定”工作。 定人员编制: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根据编制法规每学年度下达一次编制计划,做到在编内限额聘任上岗。 定拟聘岗位:确定教师岗位、职员岗位、教学辅助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实行岗位分类,专兼结合。坚持因事设岗,杜绝因人设岗。 定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任务与要求。 (二)公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党政组织研究决定的“教师聘任工作方案”。 (三)由校长主持,党组织、职代会监督“教师聘任工作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教师聘任的期限、范围: (一)期限:教师聘任一般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新任教师由区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任教师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续聘(见习期一年内原则上不落聘)。 (二)范围: 在职教师一般就地应聘; 城区选聘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实行公开选聘; 各单位紧缺的学科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在全区教师或确定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调节选聘; 区级、片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与聘用每三年一届。由学校推荐,区教育局组织评选、聘用。第十一条解聘、辞聘、拒聘、落聘与内退。 解聘:教师在聘任期限内因某些原因不适宜担任所聘工作,由校长提议、职代会讨论通过中途解除聘约,称为解聘。解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者。被解聘者有权向聘任单位的管理监督机构提出咨询或申诉。解聘后未作调聘的作落聘对待。

教师管理办法

宜春市黄颇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我校教育发展,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与聘用 第三条教师任职与聘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应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 3.有较好教育理论基础,熟悉教育规律,能有效组织开展教学工作,能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设备设施进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新教师招聘由教师招聘选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遴选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上岗前要接受岗前培训。学校要安排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其“结对子”,帮助新教

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第三章培训与培养 第五条教师培训坚持“名师引领、培养骨干、全员参与、整体推进”工作方针,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有机融合,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着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造就本校的教育专业领军人物。 第六条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均要参加全员岗位培训。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及时派遣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调训、集训等,教师参加上级安排的培训,其所担任的工作由学校安排,鼓励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培训,实行培训学分管理,达到规定学分。 第七条教师培训机构要加大教师培训培养力度,拓宽培训渠道,严格培训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加强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专业技能培训及新课程、新理念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参加学历、学术等脱产进修,在征得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凭入学通知书)报区教育局备案。进修人员如愿意继续回到原单位工作且服务满五年及以上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进修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发绩效工资,进修人员毕业后,由学校将其毕业文凭、学历证明及毕业生登记表等档案材料报区

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汇总)

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贵州省中小学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一、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模范遵守和执行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并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生实验守则。 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教研组拟订实验目录、编制实验仪器的购置计划、做好实验登记。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实验教师上好实验课、作好统计,引导学生自制教具,开展科技活动。 三、对分管的仪器设备和药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按科分室、依类定柜、柜内定点,件件有标签,柜有目录卡。危险药品有专室或专柜保管,账物清楚。 四、实验前认真准备,密切配合,上好实验课。实验完毕,检查清点仪器,填好实验记录存档。 五、遵守操作规程,定期保养仪器设备。严防火灾、触电、中毒、锈蚀、盗窃等事故发生。 六、保持实验室、保管室内外整洁。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中小学实验室规则 一、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二、实验室内必须保持肃静、整洁。不准高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抛纸屑、杂物。 三、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和药品未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取用。 四、使用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严禁擅自拆卸或改装。定期保养仪器设备,严防火灾、触电、中毒、锈蚀、盗窃等事故发生。 五、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仪器和设备,断开电(气、水)源,确保安全。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中小学 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条例 一、实验教学所需易燃、易爆等危险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危险品的装运必须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车上严禁烟火。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危险品进出仓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做好单据交接及收发登记工作。 四、危险品保管员要严格检查危险品包装是否可靠,有无损坏,标签是否脱落,如发现包装不可靠,应立及设法维护或更换。 五、危险品必须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的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六、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危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对储存的危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自燃、变质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七、领用危险品时,必须由任课教师亲笔在危险品领用单上填写品名、数量、用途交主管校长签字批准,由熟悉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专人领用和管理。要切实防止领后因保管不善而发生意外。 八、领用人对危险品的性质、防护及发生意外后的应急措施等,必须事先熟悉。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实验人员应祥细指导。 九、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品,应立及送还,并妥善保管。对废液、残物,要认真按国家有关要求处理好。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中小学 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制度 一、物资的报损报废必须填写“报损报废单”,及时报物资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后,按下列手续办理:

教师积分制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教师积分制管理办法规定

南店中心完小教师绩效积分制管理方案 (讨论稿) 一、教师工作积分制管理的指导思想 根据2013年克旗教育局《精细化管理方案》的安排部署。对教师建设提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合格人民教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目标,以贯彻按爱岗敬业为准则,以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进行全面公平、公正的评价为重点,实行教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评相结合,年度考评与从教累计考评相结合,阶段性评先奖优与总的表彰奖励相结合,表彰先进,鼓励上进,切实调动教师钻研业务,勤奋工作,努力学习的积极性,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积分制管理的原则 1、多劳多得的原则。要把教师的教育教学、教研、后勤、安全等工作量化、细化,对教师工作的多少,付出劳动的多少,取得成果的大小进行分类归纳,并以此来决定取得的成绩,让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以鼓励教师勤奋工作。 2、优劳优绩的原则。教师由于个人能力与付出劳动的差异,导致工作成绩、质量及获取奖励的层次不尽相同,这就要求积分制管理既要有量的考虑,更要注重质的评判,让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成果、后

勤服务水平得到充分的肯定和认可,获取更高的荣誉和待遇,以鼓励教师争创一流的工作成绩。 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分制管理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必须用同一个标准评判工作,用同一把尺子衡量业绩,不因人因地因时而宜。要把评判的标准交给教师,积分要张榜公布,要使整个考评过程阳光操作,并接受教师监督、社会监督。 4、自我评价与管理的原则。教师工作积分制管理的过程是教师自我评价自我管理的过程,积分标准要贴近教师工作实际,得到教师认可,教师自己根据统一的要求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根据个人的年度工作及取得的成绩按统一的标准自己打出分数,找出差距。三、积分制管理适用的对象 全校一线教学全体教师;后勤及教学服务人员;班子成员三部分。 四、积分制的应用管理办法 积分上不封顶,积分按部门、条块管理,天天计分,周周核算,月月统计;每学期结算一次。按积分的高低评优、选模、晋职、晋级、外出培训学习。教学一线、后勤、班子的积分不一致可按各组排名的顺序,按相应的人数比例并列排名次,同一样的名次一线教师优先,一线教师中班主任优先。积分在本校终身有效,在评优、评模、晋职、晋级时累计折算。 新调入本校教师积分按全校教师的平均分加基础分。班主任和校级优秀教师享受积分待遇。 五、积分的分支分配

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济宁学院附中高新区校区教师 校本培训学分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校教师校本研修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教师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工作,按照《济宁市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工作实施细则学分折算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市、区教育部门关于开展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校本研究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为依据,立足本校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教育信息技术的作用和优势,以解决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学习、研究和落实新课程理念为重点,以问题研究和课题研究为依托,以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家引领为基本途径,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促进科研型骨干教师的成长,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二、学分认定对象 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对象为我校全体在职专任教师。 三、学分认定机构 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校本培训领导协调工作。 组长:张新宽 副组长:孔祥明 组员:教务处、教科室、人事处 四、学分认定流程 页脚内容1

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由学校统一管理,由教科室具体负责。学分登记人由学校信息管理员王文老师担任。学分管理小组负责对材料的审核和学分计算,教师学分按学年度进行登记。每年8月31日前完成上半年学分登记,12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学分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科室要发挥专业引领、业务推动的作用,创新校本研修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校本研修各项管理制度及考评办法,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校本研修的积极性、主动性,构建教师继续教育长效机制。 (二)严格工作规程。教务处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教师校本研修任务的审核认定,力争做到总体把握、客观评估、规范审核、科学认定。 (三)强化学分管理。教师培训的学分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登记。每年2月,教科室向全体教师公示上一年度教师研修学分登记情况。 (四)有关事项说明。教师在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经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脱产参加相关学科领域(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全部培训学分。教师参加连续2个月以上的国家级或省级脱产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全部培训学分。新教师在试用期内须修完不少于120学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学分从转正后计算并登记。 六、校本培训内容 1.师德教育 (1)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提高全市教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精心打造一支师志坚、师品高、师风正、师学勤、师纪严的教师队伍。(2)以“学生心理”专题为主,开展以“关爱每一名学生”为工作主题的教育活动,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用校本培训活动搭建平台,以问题为起点,在用心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提升职业素养和职业品位。 2.教师专业技能训练 (1)加强新课程标准的研究与学习,努力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课程改革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环节,要把推进课程改革作为重点工作,通过开展理论学习,使教师的教学水平有所提高。 页脚内容2

企业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中国*****公司教育培训与人才评价工作考核办法》(*****制〔2007〕15号)、《中国*****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办法》(*****制〔2007〕16号)以及《*****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将按照集团公司和桂冠公司规定实行年度积分管理,教育培训年度积分是对员工参与教育培训活动的量化管理,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考核、效果量化、挂钩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将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旨在提高员工的岗位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开发员工的潜能和创新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支持。 第五条教育培训工作是培养人才的重要措施,将纳入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项内容。 第六条公司每年应安排在岗员工参加各种与岗位技能、

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有关的业务培训和理论学习,在岗员工的年度培训率应达到100%。 第七条根据集团公司和桂冠公司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要求,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任期内的“112人才”和培训师(兼职培训师)每两年应完成至少一次的授课任务,为员工传授管理、专业技术和生产技能方面的经验和知识。 第八条职业资格培训 按照集团公司和桂冠公司推行的“持证上岗”岗位要求,在应取得职业(执业、从业)资格岗位工作的员工,必须参加集团公司和桂冠公司组织的各类岗位资格的取证培训并取得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生产岗位员工,在上岗、转岗前,应经过不少于80学时相关培训,并取得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 根据国家政策接收的退役军人,必须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退役军人岗前培训,在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结束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在国家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的专业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应按照规定取得职业(执业、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岗位适应性培训 新进入员工、转岗或晋升岗位的人员,应按照拟从事岗位

1教师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教师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无特殊情况不能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事假半天处理。 2、教师外出听课、开会或半天以内的因私外出应提前向教导处请假,经同意方能离开,情况要与事实相符。 3、教师因事不能来校须写请假条报教导处或校长室审批,请假半天由教导处审批,半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课务和其他事情(如班主任工作、午间看护、值日等)自行安排。七天以内因公外出,课务自行安排,超过七天的超出天数的课务由教导处安排。 4、教师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并及时通知教导处做好代课安排。如暂时来不及出具证明的过后须补上,无医院病假证明则按旷工处理(事假的双倍处理)。 5、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凡享有探亲假的教师应在寒暑假中安排探亲,提倡教师尽可能把婚假安排在公休假期内。所有的假期都应及时出具假条经校长审批后方能离开。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服从分配。 6、无特殊情况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否则按违反课程计划处理;不是教导处同意安排的代课,不作代课处理,不发代课费。 7、教导处每月统计病事假并予以公布 二、学习制度 1、每学期根据教师需求,学校提供书籍,供教师阅读,每位教师每学期研读1-2本教育专著。 2、每位教师对书中的经典语句进行摘抄,每学期完成不少于2万字的读书笔记,读书笔记每周五上交学校检查。 3、学校骨干教师,学校负责人每周向全体教师推荐一篇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文章。推荐文章力求符合课改理念,贴近教师的实际需要。推荐的文章发送到学校网站,提醒全体教师学习,针对文章发表自己的观点。 4、每周教师要登录学校推荐的网站,网上学习。 5、学校每月组织一次教师论坛活动,教师发言要围绕一个主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做到理论、做法、效果相统一,力求语言简练、

最新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办幼儿园)教职工和其它教育事业单位职工。 第二章请假销假管理 第三条事假管理 1、事假指教职工因家庭和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短期的请假。事假批准权限:单位正职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由教育局局长批准;请假2天以下的,行政正职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党务正职由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批准。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批准,中层领导及教师请假由单位领导批准。外出学习、开会等情况履行事假批准程序,但不扣发工资。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必须是短期行为,理由要充分合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可不予请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否则,按旷工处理。

3、严格控制教职工事假。一学年每人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可不予准假。 4、每请事假一天,扣发月工资全额的3%。 第四条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材料和药费发票,由校长审批。 2、病假可按病假天数扣除本人病假日的绩效工资。 3、病假6个月以上的,只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法定假管理 1、婚嫁管理 (1)教职工结婚给予一至三天婚嫁。 (2)教职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另外,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3)婚嫁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4)婚嫁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计划生育假管理 (1)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8天;24周岁(含24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60天;一次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中小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中小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一、实验室(含仪器室、准备室)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的重要场所,要充分发挥其在实验教学、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教学研究与培训诸方面的作用,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应发挥其多功能作用,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教学仪器、药品要按照国家统一的配备目录编号〔或教材章节)分科、分类、分室,科学、合理地存放。要张贴明显的分类标签、橱目标签,注明编号、名称和数量,每件仪器(每瓶药品)也应标明编号和名称(微型仪器和玻璃器皿除外)。贵重仪器、危险药品(易燃品、易爆品、氧化剂、腐蚀品和毒害品)应设专库〔柜)存放。形体特殊的仪器、标本应存放在专用橱内或支架上。自制教具也应像教学仪器一样科学存放,妥善保管。 三、各学科要根据仪器、药品的特点,做好防尘、防腐、防潮、防晒、防震、防压、防磁,防冻等养护工作。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室内及仪器表面无尘土,达到干净、整齐、美观。 四、实验室应有防火、防盗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火源、电源,并关好门窗。 五、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仪器、药品帐目,设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明细帐、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和自制教具帐。严格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完整,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新调拨和购进的教学仪器、药品,要及时清点、验收、入帐、上橱。对不

合格产品,要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调换或退货,严把产品质量关。 六、装备符合标准的工作台和维修工具,加强对仪器的定期保养与维护工作,对损坏的教学仪器,应尽快维修,保证仪器的完好率在95%以上.应设立仪器维修与保养记录册,炼次维修与保养都要记录在案。对丢失、损坏的教学仪器要及时登记,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短缺的仪器设备和消耗品要及时补充,保证实验教学的需要。 七、危险品库(柜〕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危险品的取用要经主管主任批准、定量取用,登记在册。对储存的危险品,要定期检查,要求包装完好,标签齐备,标志明显。对于废包装和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等有毒物质,不得乱扔,要妥善处理,以防发生危险。 八、实验室要建立仪器借还制度,设专门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的时问、仪器编号、名称、借还数量和完好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教师要登记、签字。理科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可由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校内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务(导)主任批准签字。外校借用仪器设备用于教学,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教学仪器外借必须按时归还,否则由批准人负责追回。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借用人负责将其维修好后再归还,不能修理的,查明原因,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后,再办理归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九,每学年要全面清理一次教学仪器和药品,将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对于消耗的药品、材料.应及时补充。对使用期已满,使用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院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增强职工工作能力,开发职工潜能,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意识超前、业务精湛、严谨求实、团结奋进”的职工队伍,为院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完善体系,创新机制的原则,主要内容为: (一)把握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院事业发展目标的要求,突出提升院管理人才的战略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学习钻研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技能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技术革新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有效利用各种培训资源,不断创新培训内容,逐步形成主管部门规划指导、各单位积极参与的培训格局。 (三)建立健全各项培训机制,形成“培训须评估,评估须记录,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第二章职工教育培训的形式 第三条院职工教育培训分为以下几个类型:院内培训、院外培训;院级培训、所级培训;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专项交流、学术报告、视频教学、拓展训练等多种培训方式,并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五条鼓励全院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培训。 1.定期选送院内职工参加国、内外高层次、高起点的专业会议和技术交流; 2.定期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去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短期研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定期选拔技术工人进行技术交流、观摩及系统化学习。 第三章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全院职工均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在职职工每年须接受累计不少于30个学时的在岗培训,新入院职工须进行上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须进行转岗培训。 第七条院内培训指由院或各直属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院外培训指职工参加的非我院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八条院级培训由院或院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主要是覆盖面较广的专业基础理论、技能及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所级培训由各直属单位组织,主要是针对各直属单位实际需要组织的专业理论、技能及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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