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谈谈你对教师的感受

教师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本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有利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价值观指导下,坚持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原则,以资料检索、解释论证、社会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之分。职业权利和义务属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范畴。职业权利和义务以职权和职责为内容,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不同,使其培养成本不同,从

业后经济待遇也不同,并导致职业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异。教师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其产生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教师职业领域的特殊体现。对教师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国家和社会应当对保障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采取一定措施。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有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理论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法律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合法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现实依据的论证有助于明确确立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其内容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

我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基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之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以教师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基础,围绕教师职业教书育人的根本职责而提出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是指不同级类、不同地区学校教师特别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一致性和背离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其权利和义务的同一性。这种一致性的产生是以教师作为个人的从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社会重要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背离性是指其权利和义务指向目标的冲突,即教师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与其职业义务之间的矛盾。由于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作为教师的职业义务发生矛盾时,通常要求教师能够放弃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体现了教师职业是一种要求奉献的职业,教师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我国教师的理想社会地位与现实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差距。虽然教师的政治地位有所保障,但经济地位和专业地位未能获得较好保障,表现为工资收入和物质待遇仍然较低,教师队伍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从学历到专业能力乃至道德素质不合格。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其最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问题。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序号:117 报名序号:102 姓名:李冬梅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体制改革正沿着法治之路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显然,在教师专业化背景下探讨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具有一定的教育 学意义;权利与义务又是法学理论的基本要素,是法学研究的基石。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要围绕高校教师这一特定主体来进行预设。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应以其作为自然人所有的应有权利与义务为根基,其内容要兼顾教学和科研两方面,并且具有指向性。针对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学生等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具有相对性特点,内容迥异。其法定权利与义务内容是:教育教学自主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培养进修权;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等等。现实生活中对高校教师争议较多的某些权利与义务内容有:学术自由权;民主管理的参与权;物质待遇的保障权;权益受损的事后救济权;诚信地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热爱教育事业,保证教学质量的义务;本着公德良心,保持学术纯洁的义务等。

因此,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分析为切入点,我们不难疏理出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属性及其基本内涵。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处理上应该坚持两者并重,走向平衡。从正义理念、经济理论、教育管理等视角,教师权利与义务都应该走向平衡。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际是怎样 建国以来,高校教师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际拥有的权利状况得到较大程度改善的前提下,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总体上仍然处于一种失衡的态势,而这种失衡归根结底还是义务先定的传统带来的失衡,即教师义务凸显,而权利却相对流失。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走向平衡的法律路径 就目前而言,纠教师权利义务失衡之偏,其实质还是怎样保障教师权利的问题。 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应该走向平衡。要纠义务先定之偏,教师正当的物质需求应当得到肯定、主体地位应当予以确立;同时,要加强教师道德建设,防止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权利本位思潮的盛行带来的教师权利义务的另一种失衡。 老师在学校期间必须坚守教师的法定义务。因为,教师的职业要求中义务是第一位的。在校期间,首先必须积极地捍卫学校教育的尊严——那是教师的职业使命,其次才有资格要求享受教师职业带来的权益。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

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 学生具有公民和学生双重身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在类型上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也有第一性和第二性之别,还有可剥夺或可放弃和不可剥夺或不可放弃之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标的同一性、自主实现阶段性、不可转让性时空特定性和平等相对性等特点。 关键词: 学生权利义务 正文: 我国有各级各类学生约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儿童。他们今天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状况关系着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进程。 一、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界定 权利和义务总是由一定的主体来享有和承担的。现代法学则普遍不再把权利简单地直接看成是某种特定的利益,而是从其不同要素或层面出发来理解权利,认为权利是其主体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获取某种利益的资格。权利作为一种抽象的资格,只有指向具体的对象才具有实际意义。一般认为,义务是一种付出,是责任的承担。与对权利的理解相应,对义务的理解也应当首先将其看作一种资格。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实现,相应主体具有被要求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资格。与权利作为资格不同的是,具有义务资格的主体一旦被要求承担某种义务,就必须履行义务,非法律允许范围不得拒绝。根据对权利和义务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注册取得学生身份后,基于其学生身份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作出享有相关利益的行为的资格。与之相应,学生的义务是指公民依其学生身份,为维护教育资源享有的秩序并完成学习任务应当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一定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具有这一行为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学业,实现发展任务。在此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解释主要是围绕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展开的。实际上学生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限于此。因为学生还有公民身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产生特定的影响。这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也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在尊重学生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而学生在履行其作为学生的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相关义务。当前,由于学校中对学生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人们对学生权利保障的问题研究较多。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现实中不仅存在学生权利受损现象,同时也存在学生自身义务履行不到位现象。 学生之间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是恶性的侵权行为。如果我们只是十分热衷于告诉学生有什么权利,却忽略了告诉学生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忽略了培养学生在具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识,就不能真正促进学生权利实现状况的改善。此外,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学生与其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实现的,因此,探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离不开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二、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公民的受教育权为基础,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实化,但学生的权

教师权利义务vs学生权利义务

教师权利义务vs学生权利义务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学部分教师权利义务与学生权利义务,常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题量较大,但比较简单,多考记忆类题。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有六种权利六种义务,其中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是教育教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分别是教育教学、进修培训。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特别记忆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特别记忆要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评价指导) 4.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特别记忆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特别记忆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学生权利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人身权,而学生属于公民中一类特殊群体,学生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又是受教育。学生权利这部分考点比较细致,会考到每一个权利中的细小权利,比如人身权中的隐私权。 1.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特别记忆九年义务教育)、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2.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特别记忆健康有两方面身体和心理)、人身自由权(特别记忆关禁闭、小黑屋)、人格尊严权(特别记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隐私权(特别记忆信件、排名、成绩单)、肖像权、名誉权。 3.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特别记忆没收、交罚款)、继承权、受赠权、知识产权。 四、学生义务 学生义务是一个比较难记忆的部分,所以编一个小口诀有利于大家记忆。口诀为:三遵守一努力。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希望以上总结的知识点对同学们备考有所帮助。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谈谈你对教师的感受 教师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本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有利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价值观指导下,坚持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原则,以资料检索、解释论证、社会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之分。职业权利和义务属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范畴。职业权利和义务以职权和职责为内容,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不同,使其培养成本不同,从

新进高校教师的履行权利和义务

新进高校教师的履行权利和义务 身为一名新进高校教师,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签署了相关的合同,给我的感受是教师与高校具有一定成分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地位平等,相辅相成:学校要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必须对各专业的高校教师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各类教学活动进行指挥和协调,学校需要尊重人才,重视人才,因此存在着考核、表彰和奖惩等等措施;而作为教师需要依法服从学校的管理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管理监督。另外,由于学生存在着个体差异,因此教师务必要积累经验,主动学习,搞好科研和教学工作,教书育人。 通过学习教育部西南高校师资培训中学组编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我了解到,在高等教育里,维护高等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是举足轻重的。这本书讲述了高等教育学校里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另外还包括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等内容,并详细介绍了高等学校教师常见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系统阐述了维权的路径。这部分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教师的义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的义务。 此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纪守法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遵纪守法不仅是对教师的要求,更是对我国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为培养下一代而贡献自己的力量,培养出高素质的,有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这要求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要以身作则,履行法律所赋予我们的义务,为学生起到表率的作用。

教师权利与义务法律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权力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有哪些? 总的来说,在《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等很多的法律文献中,都有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一,在《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有: 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 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素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很多明确规定,由于很多玉教师法中的权利和义务重复,所以在教育法中着重讲变化的地方。 二,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权利: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的各部法律(《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的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教师首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这一首要的指导思想。 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 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在这里包括六项基本权利,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但此项权利需注意,虽取得教师资 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得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下面是教师的义务。同样在法律上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包括六项基本义务, 如下: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完整word版)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②

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论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闵浩(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参加进修是教师职业的需要,同时也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教师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丰富的知识经验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本文通过对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综合分析,归纳总结了高校教师对学生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落实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校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教学 当今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分不开的。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发展程度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个人的价值,更好的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一、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教育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它包括学术自由权和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包括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和受侵害时诉诸法律以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 (二)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四)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

教师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

学生的权力与保护

1、下列不属于学生的义务的是( )。 A.遵守法律、法规 B.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 )。 A.9小时以上 B.9小时 C.8小时以上 D.8小时 【答案】A 3、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是( ) 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长 【答案】D。: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不包括学校与家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职责是( )。 A.教育、教学和监护 B.教育、管理和保护 C.教育、教学和监管 D.教育、监管和救护 【答案】B 5、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 ) A.名誉权和荣誉权 B.公正评价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答案】B。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公正评价权、学习权。 6、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后不治死亡。金某应当负什么责任?( ) A.应负相对刑事责任 B.不应负刑事责任 C.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D.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

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上渡办事处中心学校肖本寿 内容摘要: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主体的组织协调活动,对人的管理始终是管理的基本内容。因为在教育管理中,管理者是人,被管理者是人,通过管理形成的产品也是人。因此对人的管理,是教育管理的核心问题,而对人员权责的划分又是管理的一部分,它能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论证了学校的教育人员管理中的“权”与“责”,较全面地阐述了教师的“权”与“责”。通过查阅书籍获得相关信息,为论文的写作提供了材料。学校要有秩序地发展下去,必须探索学校管理学的科学理论,掌握学校管理的 客观规律,不断地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教师,管理,责任,权利 对教育人员的管理,应该形成三个相互联系又各有区别的层次,即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学校领导班子、教师集体中成员之间的相互管理;教师的自我管理。我在此仅对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中的“权”与“责”进行论述。教师在学校这个集体中都担任了一定的职位,我在这里论述的也仅是其职权和职责。 (一)、教师的职责 教师育人所担负的具体职责有哪些?对它的回答,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因为教师的具体职责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第一,不同社会的生产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对育人的规格提出的要求不同,教师的具体职责也就

不同。二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人们对人的发展的认识水平不同,对育人任务理解不同,对教师职责的看法也就不一样。 例如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学校教育同生产劳动脱节,封建统治阶级办学,是为了培养和选拔封建统治人才,为其专制统治服务。育人的规格以劳心和劳力相分离为特征。因此,教师的职责就是培养劳心和劳力分离的人,把地主阶级的子弟教育成为有文化的统治者和剥削者。农民的子弟则被排除于学校大门之外。另一方面,当时对于儿童的认识,处在蒙昧状态,人们看不到也不承认儿童与成人的区别,儿童至多被看作成人的雏型,他不过是“比较小”、“比较弱”、“比较笨”的成人而已,甚至直接把儿童看作“小大人”。这样,既不了解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天性,也不承认儿童有自己的活动天地。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职责不可能提出发展儿童个性的任务。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小学教师成为“塾师”或“蒙师”,师塾先生的职责,就是通过口耳相传,教学生呆读死记儒家经典,背诵封建伦理的教条。教师所用的机械灌输和强迫纪律的方法,像锁链束缚着儿童,使儿童的身心遭受严重摧残,与我们如今的教育理念相差甚远。 在我国古代,也有不乏有识见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唐朝文学家、教育家韩愈(768-824)在他的《师说》中说道,“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1]他的这一见解,深刻揭示出教师育人所包含的几个主要方面,即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品德,还要启发智慧。它给予我们认识教师职责以宝贵的启示。只不过韩愈心目中的教师是指“成人之师”,非“童子之师”,[2]这是他的认识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一言一行对学生一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教师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对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社会性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教师基本权利基本义务 二十一世纪最需要的就是人才,而教师恰恰是培育人才最重要的一环。当今社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已成为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义务

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管理工作—处理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明确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两种身份:公民与专业人员 《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两种角色: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高频考点提要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

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 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在这些基本权利中,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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