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提醒】===卖处方药咋就那么难!一个药店老板的肺腑之言(绝对真言)

【新提醒】===卖处方药咋就那么难!一个药店老板的肺腑之言(绝对真言)
【新提醒】===卖处方药咋就那么难!一个药店老板的肺腑之言(绝对真言)

【新提醒】===卖处方药咋就那么难!一个药店老板的肺腑

之言(绝对真言)

我是一个普通的药店老板

今天,我还想说一点真话

因为我实在有一点搞不懂

药店该怎么卖处方药了很多新闻里报道过

某某药店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被罚了多少多少钱

某某药店药师不在岗就销售处方药

受到了怎样的处罚

某某药店因为违规卖处方药导致顾客死亡

最后赔偿了多少钱我也知道卖处方药不是儿戏

必须按照规定来

首先顾客得有医师开具的处方

然后由执业药师

审查处方的来源、日期、有效性等信息

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

调配完毕签字后再给执业药师复审

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后

再把药拿给顾客尽管这一系列流程比较麻烦

但我吐槽的不是麻烦

而是这一套流程的可行性首先,消费者是不知道这一套流程的

这一点开药店的可能都有同感

顾客来到药店之后

通常不是拿着医生的处方

而是直接说

“我感冒了,给我拿点XX药!”

我们告诉顾客请他去医生那里

开处方之后再来拿药

大部分的顾客都会很奇怪

“我就一个小病上药店开药怎么这么费劲

不就是嫌我开药开的少嘛”

我们真是有口难辨啊其次,处方外流太难了

虽然现在都在说医药分开

但是我们这些小药店感受的还不明显

最起码现阶段还是老样子

对于一些有处方的顾客

我们也是没办法

病人看完病一般都是直接去医院药房拿药再说就算是处方流过来

很多地方药店和医院的品类结构不一样一些药我们压根就没有货

本来店里的处方药很多都是负毛利

根本就不赚什么钱

只是为了吸引顾客

但是现在就连吸引顾客都有点困难我能想到的最后一点就是执业药师的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

现在全国药店一共40多万家

但截至4月30日

全国却只有190625家社会药店

注册了238806名执业药师

我的药店当初花了大价钱聘请的执业药师

成本之高让人肝颤

据我所知,其实还有很多药店是租的证

如果是租的证成本还低一些

但在处方药销售的时候

执业药师当然不会在岗

这个时候飞检来查

一抓一个准我只是个普通的药店小老板

对于处方药销售这个事

我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决策权

具体的细节我也不是太懂

可我就是搞不明台了

为啥卖个处方药就这么难啊?当然保证顾客安全是要放在第一位的

我不是反对处方药销售严格化

因为卖药的得有良心才是立身之本

美国的药店处方药销售流程也很麻烦

但是最起码每一步都是可以实现的

政策的事情我不懂

我就知道

如果能够给我规定一个合理的

可以实现的处方药销售流程

哪怕规矩再严我也会遵守

哪怕监管再严我也会配合

我就是想好好卖我的处方药!虽然这次我没喝酒

但是说的每句话

都是我的肺腑之言本人感言:多么现实而又无奈的告白,

也道出了当今我国医药零售市场的真实状况,以及医药分家实施的长久性和艰难性。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拿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给消费者、零售终端及医院一个圆满的答复......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李洪艳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李洪艳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期间,一方面需要根据处方药药性与药理提供详细的知识推 广平台,使消费者购药更加理性,才能避免处方药胡乱服用与选择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 凭借药物监管系统的落实,更便于提升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管理能力,以便保障消费者的 基本经济权益。本文基于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在明确解决对策同时, 期望为后续零售药店经营提供良好参照。 【关键词】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处方药不同于非处方药,在未经医师许可的情况下胡乱服用处方药,极易对消费者的生命健 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因此现阶段对处方药销售工作的管控力度极强,而出于医院与零售药 店不良竞争环境的影响,不少消费者仍无法得到应有的处方凭证,致使零售药店在药品销售 过程中极易逾越规范要求。因此必须对此类问题进行解决,以便调控药品销售市场。 一、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问题分析 1. 医院与零售药店不良竞争 医院的药品销售模式与医师的薪资挂钩,因此在消费者需购买处方药时,医师通常不愿意提 供处方凭证,而是通过内部网络渠道或暗号的形式给予消费者引导,如此使得医院在处方药 销售市场中处于垄断状态,甚至同类处方药销售价格比零售药店要贵出几倍,这种措施无疑 是在侵犯消费者最基本的经济权益。其次,在患者无法承担处方药支付费用时,向医师所要 处方凭证期望去零售药店购买,却经常被告知院外购药不负责,甚至只有患者拿回支付凭证后,才告诉患者具体的服用方法与注意事项,无疑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践踏,药监管理部门 必须对此类问题给予整改,否则不良市场风气无法得到有效整治。 2. 处方药销售缺少医师凭证 此类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医院不开处方药单。根据现阶段医院与零售药店的市场竞争形式来看,多数医院为避 免消费者流失问题出现,经常会通过代码等加密措施对处方药进行特殊处理,以便消费者乖 乖遵从医师的要求在指定药房买药。此种情况无疑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益的侵害,除非药 房缺药,否则零售药店极难得到确切的处方药单内容;其次,基于医院特殊的药品销售模式,每位医师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都会得到相应利润,这便导致医院的药物价格会明显高于零售药店,为避免患者流失,医师便会特意对处方进行加密处理,以便持续得到丰厚的经济效益, 此种措施无疑打乱了处方药销售市场,更侵犯了消费者经济财产权益;最后,部分消费者不 具有带走处方的习惯,并且在消费习惯的影响下,消费者通常不习惯要求医师开处方药单, 如此使得零售药店无法得到确切的处方内容,便无法为消费者提供需求的药品。 3. 执业药师普遍素质有缺陷 因为零售药店产业的不断拓展与普及,执业药师资源的稀缺导致极大一部分资质水准不足的 药师进入此行业,而在处方药品销售过程中,因为药师综合素质的不足,经常会出现处方药 误选等问题,不但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极大影响了零售药店在外界 环境中的信誉度。而从执业药师培训角度来看,因为处方药与基本医学知识较为驳杂,通常 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培养,无疑会对零售药店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而直接雇佣符合标 准的执业医师,也无法满足零售药店运营经济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多数零售药店并不认为高 薪聘请执业药师有必要性。 二、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问题解决对策

药店标语大全

药店标语大全 篇一:药店标示语 篇二:药店服务用语规范 药店服务用语规范 1、当顾客向柜台走来时,应面带微笑,目视顾客并主动打招呼:“您好”或“欢迎光临”等简短适宜的问候用语。 2、要根据不同的顾客,给予恰当的尊称,如“同志”、“师傅”“先生”、“女士”等,忌用“哎”、“喂”等不礼貌用语。 3、当顾客在柜台前徘徊时,要主动询问:“您好!请问您需要买些什么药品?”在得到顾客确切答复后,再做出具体的服务或指导。如果顾客答复仅是一般看看,应热情说:“欢迎指导。” 4、应依照先后次序接待顾客,并主动对后到顾客打招呼:“对不起,请稍等”。如果业务忙时,后到的顾客等的时间长了,接待前应主动对后到顾客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5、如果后到顾客急于先办理业务,应根据情况,预先征求先到顾客同意后再给予接待,然后向先到顾客致谢意:“对不起,耽误您时间了”、“谢谢您”,禁止对后到顾客说:“急什么,后边等着去”,“没看见我忙着吗?”“慌啥,别人都能等,就你等不急了”。 6、接受顾客现金或交还顾客药品和现金时,应坚持唱收唱付原则,并应礼貌地说:“这是您买的药品和找您的钱,请您核对收好”。 7、对待顾客询问应有问必答,答复后应说:“不知道我说清楚没有”,禁止说:“你听明白没有”、“你听懂没有”。对答复不了的问题,应向顾客致欠意说:“对不起,这个问题我也不懂。”禁止说“不知道”、“我不懂”、“到别处问去”。 8、当顾客需购买的药品是需医生处方或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出售的,应向顾客解释说:“对不起,您购买的药品需医生处方或需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购买”,禁止说:“拿处方去,”或“去审批去”。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减少不合理用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XX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XX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实行凭处方销售;XX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 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供货方资质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实完整药品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这些都给消费者合理选用非处方药、从业人员

药店零售人员岗前培训资料精品范本

一、药店经营各类商品的基本知识 学会按批准文号识别各类商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凡是标有“国药准字+字母+8位数字”格式的批准文号的商品为药品,其中字母H代表化学药品,字母Z代表中成药,字母S代表生物制品,字母J代表进口分装的药品,字母B代表保健药品。 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均称为非药品,药店经营较多的有: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 G+8位数字或卫食健字(年份)+第XXX号。 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按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不同而有区别:三类医疗器械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食药监械(准)字+年份+第3十六位数字+号;二类医疗器械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批准文号的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食药监械(准)字+年份+第2十六位数字+号;一类医疗器械是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批准文号的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城市的简称+食药监械(准)字+年份+第1十六位数字+号。可根据批准文号中“第”后面的第一位数字来判断医疗器械的类别。 食品:食品的批准文号一般为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食证字+(年份)+第12位数字+号。 消毒制剂:批准文号为消备字、消准字、卫消字格式的商品均为消毒制剂。 此外还有健用字号的保健用品及极易识别的洗化用品。 二、各类商品的陈列原则 合理摆放商品。药店应设置四个区域,即:处方药品区、双轨制药品区、非处方药品区、非药品区,在此基础上应遵循的基本陈列原则是: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外用药品与内服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易串味药品单独摆放。非药品中保健食品、食品设专柜摆放,医疗器械设专柜摆放,其余非药品在非药品区中相对集中摆放。 三、药品分类管理相关知识 处方药: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按国家逐步推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截至目前,零售药店中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有十一类: 1.注射剂; 2.医疗用毒性药品; 3.第二类精神药品; 4.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5.精神障碍治疗药; 6.抗病毒药; 7.肿瘤治疗药; 8.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 9.曲马多制剂; 10.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217686356.html,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娜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8期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的发展,很多地区零售药店的销售水平得到了 不小的提升。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也提高了对零售药店管理的重视,尤其在处方药销售方面,更是加强了重视与管理。但是很多零售药店在销售的过程中,对处方药销售的注意事项以及药店等不加重视,导致很多问题出现其中,影响了要点正常的销售与管理。本篇文章就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单的论述,并提出些许观点,希望能对相关人士的研究有所帮助。关键词: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问题医药销售领域在国家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很多零售药店逐渐提高了对处方药销售的重视,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销售模式和理念不能顺应现阶段处方药销售的需要,各零售药店需要对处方药的销售模式进行更新与完善,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药品销售水平。另一方面是因为处方药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问题,需要销售人员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降低不良因素对处方药销售效果的影响。1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1.1 执业药师数量少有很大一部分的药剂师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造成了在社会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可有可无的现象。部分社会零售药店不重视执业药师。据统计,社会零售药店处方药的销售额约占总销售额的10~20,处方药销售额的比例不大,而聘请一名执业药师需要较多的费用,加之国家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力度不够,因而部分社会零售药店认为没必要花钱聘请药师。1.2 处方不进药店药店收不到处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医院不开外配处方。一般情况下,医院不开外配处方,除非医院缺货。首先,虽然病人在看病时有权要求医生开具“外配处方”,但在现有的医疗体制下,患者一般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社会零售药店很少有机会得到医院的外配处方。其次,在现有的药品流通体制下,药品从出厂到消费终端,期间具有相当可观的利润。在药品流通费用中,医院和医生占有相当的比例,药品收入是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第二,费者不习惯带走处方。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使患者不习惯要求医生开外配处方。处方药的销售结构中,医院一般占80~90,药店只占10~20。虽然社会零售药店与医院药房的处方药价格有差异(例如同类抗生素药品,医院的售价比药店大约贵5~7个百分点。价格差异的原因在于购销体制上存在漏洞),但由于药品消费属于被动消费,患者过分依赖医生,习惯于“大病上医院,小病上药店”,所以价格上的差异并不能换来消费者对零售药店的青睐。第三,社会零售药店数量少、药品不全一是药店数量少、布局不合理。有的地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购药不便。二是药店药品品种少。有些药店缺少一些常用药或一种药只有一个品种,使消费者感到很不方便。1.3 与医院竞争激烈社会零售药店和医院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处方之争。由于医疗技术劳务的收费低,药品收入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有些医院为防止处方流失搞了一些“小动作”,客观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例如,有的医院给患者的药费单只有总额,没有单价;有的医院处方只写医院内部的药品代码,患者;有的医院只开自己特有的药,患者在外根本买不到;有的医院开的是非处方药,告诉患者不反对在院外买药,但出了事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医生开了处方让患者先买药再告诉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等。2 提高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水平

药店标示语

药品质量监督投诉 举报电话:12331 Rx处方药区 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 OTC 非处方药区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中药饮片

B----001 规格:60mmx40mm(长X宽) 三项承诺 1:凡销售的药品,均符合法定质量标准,保证无假冒伪劣药品。凡发现销售假药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2:凡陈列药品,均明码标价,无违反政策价格的欺诈行为。高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查实按所售药品价格的2倍予以赔偿。 3: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对违反服务公约的人员,将严肃处理,并以适当形式向顾客道歉。 警示语 1、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2、含兴奋剂药品,运动员慎用! 3、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 素(胰岛素除外)。 4、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主 动出示身份证明、单次购买含麻黄碱 类复方制剂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5、处方药: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 6、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 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 使用! 服务公约 1:从业人员上岗时要穿戴整洁统一 的工服帽,佩带工号,仪表端庄, 精神饱满。 2:接待顾客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站立服务,面容和善,举止大方, 使用文明用语,主动讲普通话,做 到接一顾二招呼三。 3:收方发药应核对品名、规格、对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 用,对用配伍禁忌,超剂量的配方, 必须经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 方可配取。 4:坚持问病卖药,主动介绍药品的 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 注意事项,正确引导消费,减轻顾 客负担。 5:收款找零要唱收唱付,钱货两清, 开具发票要署名品名、规格数量、 单价、金额批号。 6:提供“四声”服务,进店有迎声, 咨询有答声,离店有送声,留言有 回声。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一、注射剂 所有注射剂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1.洋地黄毒苷片 2.硫酸阿托品片 3.甲溴阿托品片 4.硝酸毛果芸香碱片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 1.异戊巴比妥片 2.酒石酸布托啡诺鼻喷剂 3.角隐亭咖啡因片 4.麦角隐亭咖啡因口服液 5.安钠咖片 6.盐酸芬氟拉明片 7.丁丙诺啡舌下含片 8.阿普唑仑片 9.阿普唑仑胶囊 10.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 方制剂(胶囊剂)

11.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 方制剂(片剂) 12.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 方制剂(口服液) 13.氯氮卓片 14.氯硝西泮片 15.地西泮片 16.地西泮膜 17.志苓胶囊 18.艾司唑仑片 19.氯氟卓乙酯片 20.单盐酸氟西泮胶囊 21.劳拉西泮片 22.甲丙氨酯片 23.马来酸咪达唑仑片 24.硝西泮片 25.匹莫林片 26.苯巴比妥片 27. 酒石酸唑吡坦片 28.酒石酸唑吡坦颗粒 29.扎来普隆片

30.扎来普隆分散片 31.扎来普隆胶囊 32.麦角胺咖啡因片 四、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1.盐酸司来吉兰片 2.盐酸司来吉兰胶囊 3.乙酰唑胺片 4.盐酸阿米洛利片 5.复方盐酸阿米洛利片 6.复方呋噻米片 7.阿替洛尔片 8.苄氟噻嗪片 9.盐酸倍他洛尔片 10.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 11.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12.富马酸比索洛尔胶囊 13.布美他尼片 14.卡维地洛片 15.卡维地洛胶囊 16.盐酸塞利洛尔片 17.盐酸塞利洛尔胶囊

18.氯噻酮片 19.依他尼酸片 20.富马酸福莫特罗片 21.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复方粉雾吸入剂 22.富马酸福莫特罗干糖浆 23.富马酸福莫特罗粉吸入剂 24.呋塞米片 25.复方呋塞米片 26.氢氯噻嗪片 27.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 28.珍菊降压片 29.复方盐酸阿米洛利片 30.缬沙坦氢氯噻嗪片 31.缬沙坦氢氯噻嗪胶囊 32.复方卡托普利片 33.罗己降压片 34.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 35.复方氨苯蝶啶胶囊 36.复方利血平氢氯噻嗪片 37.氢氯噻嗪可乐定片

药店非处方药警示语

药店非处方药警示语 患者只有通过医生的检查诊断,并在医生与执业药师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才能达到防止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药店非处方药警示语,供大家参考借鉴。 药店非处方药警示语(最新) 1. 建设药品安全信用体系,打造健康产业诚信品牌。 2. 严格药品市场准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3. 药品安全,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4. 严格执行GSP管理规范,确保药品质量! 5. 遵照医嘱和按药品说明书用药。 6. 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民的小康。 7. 拒绝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8. 关注药品质量安全,加强自我保健意识。 9. 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10. 全心全意全力以赴,扎实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药店非处方药警示语(经典) 1. 关注用药安全:莫让药品成毒品。 2. 家庭备药应以急救为主。 3. 健康人生,从安全用药开始! 4. 科学用药,健康生活! 5. 了解用药安全,上用药安全网。 6. 你的健康,我很在乎。

7.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8. 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关注人民生命健康。 9. 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关注健康你我他。 10. 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11. 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保障农村饮食用药安全! 12. 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家家享受幸福健康生活! 13. 给食品药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健康多一份负责!

14. 食品药品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 15. 交流学习,共同提高,齐心协力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6.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杜绝乱用滥用! 17. 药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8. 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19. 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20. 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精心打造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未来1

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承诺书

申请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告知承诺书 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

说明 一、本告知、承诺书为格式文本,一式二份,申报单位和审批部门各一份。 二、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三、根据告知书要求,企业实际已完成的项目,认真填写。 四、申报单位的有关资料要求A4纸打印或复印。 五、本告知承诺书盖章、签字后生效。

告知书 : 你企业申请办理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下同)《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应符合的条件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食药监市…2004?25号)和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臵实施细则》(丽食药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臵规定: (一)人员 (1)应配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营业员及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以上人员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和一名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单一经营中药饮片配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市场监督处 药品分类管理涉及几个方面,由于水平有限,在这里仅讲流通企业的药品分类管理。 介绍所讲的内容 该办法1999年6月18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令第10号发布,2000年1月1日施行。距现在已经有9个年头了。鉴于当时全国的情况,这个办法显得简单,许多条款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共计15条,其中第14、15条不涉及具体内容。 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涉及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广告单位、价格部门、药监部门等。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办法制定的依据。1997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因此,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这个办法。 接下页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 处方药凭处方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可自行购买和使用。 这条说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做法。一是具体到每个药品的品种,而不是某一类药品;二是根据适应症分类,如:治疗癌症、高血压等药物应是处方药,治疗头痛、感冒的可能是非处方药;三是根据给药途径不同分类,如:通过注射给药的应是处方药,而外用的膏剂、擦剂等可能是非处方药。 国药食管注[2004]379号《关于加强广防己等6种药材及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含马兜玲、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药制剂按处方药管理,必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购买和使用。己公布非处方药目录中肺安片、朱砂莲胶囊、复方拳参片按处方药管理。含马兜玲、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成药应在说明书[注意事项]中增加“1、本品含***药材,该药材含马兜玲,马兜玲酸可引起肾脏损害等不良反应。2、本品为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并定期检查肾功能,如发现肾功能异常应立即停药。3、儿童及老人慎用,孕妇、婴幼儿及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35个中有止咳化痰胶囊(颗粒、丸)、益肾蠲丸等。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表明该工作的分工。国家局负责制定办法、非处方药目录公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相互转换等。省、市、县药监局负责按国家的布置组织实施。国家局怎么说就怎么做。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国家局的职责。已经纳入正常工作范围,在国家局网站上经常公布这类信息,请大家注意收集。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这条等于没讲,因为无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是药品。 第六条非处方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非处方标签和说明书与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文字表达有区别,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文字表达不用专业性术语。2007年1月国家局《关于公布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规定,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的修改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申请办理,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不再进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药品名称[通用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成份]、[性状]、[作用类别] 。[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禁忌] 、[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药理作用]、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减少不合理用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

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 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XX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XX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XX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 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 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 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 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 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 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 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

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零售药店是药品流通领域的重要终端环节, 也是药品直接面向病人的窗口地带。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减少不合理用药,2000年1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2000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2004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2006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

处方药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企业销售处方药和调配处方由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 三、国家规定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的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并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印章方可销售。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四、单轨制处方药设立专柜专卖。处方药不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五、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指出寻求医师治疗建议。 六、本企业对处方药、非处方药杜绝有奖销售,同时不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七、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张贴“OTC”指南性标识及相关的“警示语”和“忠告语”。 “OTC”指南性标识为绿底白字,椭圆形坐标比例为14:30,色标为 C100M50Y70。 处方药:凭医师处主销售、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八、仓库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定期循环质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九、营业场所药品宣传内容以药监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夸大杜撰。印刷品广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十、本制度责任人为质量负责人,药品销售台帐由门市部负责记录。

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XX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XX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XX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复方

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供货方资质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实完整药品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这些都给消费者合理选用非处方药、从业人员正确调配处方药、以及驻店药师指导安全用药等造成一定影响或误导。 3.药房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匮乏 处方药的管理必须依靠药房内从业人员来实施,但从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农村药房尚未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这就导致部分药房对药品分类管理、尤其是处方药管理相关知识不足,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意识不强,有少数从业人员

零售药店不许销售和必须凭处方购买药物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目录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一、麻醉药品 1.可卡因 2.二氢埃托啡 3.地芬诺酯 4.芬太尼 5.美沙酮 6.吗啡 7.阿片 8.羟考酮 9.哌替啶 10.瑞芬太尼 11.舒芬太尼 12.布桂嗪 13.可待因 14.复方樟脑酊 15.右丙氧芬 16.双氢可待因 17.乙基吗啡 18.福尔可定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 1.丁丙诺啡 2.氯胺酮 3.马吲哚 4.哌醋甲酯 5.司可巴比妥 6.三唑仑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三、终止妊娠药品 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7、缩宫素注射液 8、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 四、蛋白同化制剂 1. 4,6雄二烯-3-酮* 2.雄烯二醇 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5.雄-4-烯-3α, 17β-二醇* 6.雄-4-烯-3β, 17α-二醇* 7.雄-5-烯-3α, 17α-二醇* 8.雄-5-烯-3α, 17β-二醇* 9.雄-5-烯-3b, 17a-二醇* 10.雄-4-烯二醇(雄-4-烯-3b,17b-二醇)* 11.雄烯二醇异构体 12.阿法雄烷二醇 13.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 14.雄烷二醇异构体 15.倍他雄烷二醇 16.勃拉睾酮(双甲睾酮) 17.勃地酮(宝丹酮) 18. 1,4-雄二烯-3,17-二酮* 19.卡普睾酮 20.克仑特罗 21.氯司替勃(氯斯太宝) 22.达那唑 23.脱氢氯甲基睾酮* 24.雄-1-烯-3,17-二酮* 25.雄烯二醇 26.普拉雄酮* 27.双氢睾酮 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 29. 5α-雄烷-3β,17β-二醇* 30.表双氢睾酮) 31.乙烯雌醇 32.氟甲睾酮33.甲酰勃龙(醛甲宝龙) 34.呋咱甲氢龙(夫拉扎勃) 35.孕三烯酮 36. 18a-高-17β羟基雌甾-4-烯-3-酮 37. 4-羟基睾酮 38. 4-羟基诺龙 39. 3a-羟基-5a-雄烷-17-酮* 40. 3b-羟基-5a-雄烷-17-酮* 41.美雄诺龙 42. 美睾酮 43.美雄酮 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45.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6.美替诺龙 47.美雄醇 48.甲睾酮 49.米勃龙* 50.诺龙 51.19-去甲雄烯二醇* 52. 19-去甲雄烯二酮* 53.去甲雄酮 54.诺勃酮(双乙基诺龙) 55.诺司替勃 56.诺乙雄龙(乙基诺龙) 57.19-去甲本胆烷醇酮* 58.羟勃龙(氧宝龙) 59. 氧雄龙(氧甲氢龙) 60.羟甲睾酮 61.羟甲烯龙 62.奎勃龙 63. 司坦唑醇 64.司腾勃龙(2-甲基5α-雄-1烯-3-酮-17β羟基) 65.1-睾酮 66.睾酮 67.四氢孕三烯酮 68.群勃龙(追宝龙) 69.折仑诺 70.齐帕特罗 五、肽类激素品种 1.促红细胞生成素 2.生长激素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3.绒促性素 4.生长因子素 5. 垂体促性素* 6.促皮质素 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减少不合理用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

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XX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XX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XX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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