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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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娜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8期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的发展,很多地区零售药店的销售水平得到了

不小的提升。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也提高了对零售药店管理的重视,尤其在处方药销售方面,更是加强了重视与管理。但是很多零售药店在销售的过程中,对处方药销售的注意事项以及药店等不加重视,导致很多问题出现其中,影响了要点正常的销售与管理。本篇文章就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单的论述,并提出些许观点,希望能对相关人士的研究有所帮助。关键词: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问题医药销售领域在国家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很多零售药店逐渐提高了对处方药销售的重视,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销售模式和理念不能顺应现阶段处方药销售的需要,各零售药店需要对处方药的销售模式进行更新与完善,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药品销售水平。另一方面是因为处方药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问题,需要销售人员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降低不良因素对处方药销售效果的影响。1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1.1 执业药师数量少有很大一部分的药剂师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造成了在社会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可有可无的现象。部分社会零售药店不重视执业药师。据统计,社会零售药店处方药的销售额约占总销售额的10~20,处方药销售额的比例不大,而聘请一名执业药师需要较多的费用,加之国家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力度不够,因而部分社会零售药店认为没必要花钱聘请药师。1.2 处方不进药店药店收不到处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医院不开外配处方。一般情况下,医院不开外配处方,除非医院缺货。首先,虽然病人在看病时有权要求医生开具“外配处方”,但在现有的医疗体制下,患者一般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社会零售药店很少有机会得到医院的外配处方。其次,在现有的药品流通体制下,药品从出厂到消费终端,期间具有相当可观的利润。在药品流通费用中,医院和医生占有相当的比例,药品收入是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第二,费者不习惯带走处方。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使患者不习惯要求医生开外配处方。处方药的销售结构中,医院一般占80~90,药店只占10~20。虽然社会零售药店与医院药房的处方药价格有差异(例如同类抗生素药品,医院的售价比药店大约贵5~7个百分点。价格差异的原因在于购销体制上存在漏洞),但由于药品消费属于被动消费,患者过分依赖医生,习惯于“大病上医院,小病上药店”,所以价格上的差异并不能换来消费者对零售药店的青睐。第三,社会零售药店数量少、药品不全一是药店数量少、布局不合理。有的地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购药不便。二是药店药品品种少。有些药店缺少一些常用药或一种药只有一个品种,使消费者感到很不方便。1.3 与医院竞争激烈社会零售药店和医院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处方之争。由于医疗技术劳务的收费低,药品收入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有些医院为防止处方流失搞了一些“小动作”,客观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例如,有的医院给患者的药费单只有总额,没有单价;有的医院处方只写医院内部的药品代码,患者;有的医院只开自己特有的药,患者在外根本买不到;有的医院开的是非处方药,告诉患者不反对在院外买药,但出了事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医生开了处方让患者先买药再告诉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等。2 提高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水平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李洪艳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李洪艳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期间,一方面需要根据处方药药性与药理提供详细的知识推 广平台,使消费者购药更加理性,才能避免处方药胡乱服用与选择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 凭借药物监管系统的落实,更便于提升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管理能力,以便保障消费者的 基本经济权益。本文基于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在明确解决对策同时, 期望为后续零售药店经营提供良好参照。 【关键词】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处方药不同于非处方药,在未经医师许可的情况下胡乱服用处方药,极易对消费者的生命健 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因此现阶段对处方药销售工作的管控力度极强,而出于医院与零售药 店不良竞争环境的影响,不少消费者仍无法得到应有的处方凭证,致使零售药店在药品销售 过程中极易逾越规范要求。因此必须对此类问题进行解决,以便调控药品销售市场。 一、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问题分析 1. 医院与零售药店不良竞争 医院的药品销售模式与医师的薪资挂钩,因此在消费者需购买处方药时,医师通常不愿意提 供处方凭证,而是通过内部网络渠道或暗号的形式给予消费者引导,如此使得医院在处方药 销售市场中处于垄断状态,甚至同类处方药销售价格比零售药店要贵出几倍,这种措施无疑 是在侵犯消费者最基本的经济权益。其次,在患者无法承担处方药支付费用时,向医师所要 处方凭证期望去零售药店购买,却经常被告知院外购药不负责,甚至只有患者拿回支付凭证后,才告诉患者具体的服用方法与注意事项,无疑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践踏,药监管理部门 必须对此类问题给予整改,否则不良市场风气无法得到有效整治。 2. 处方药销售缺少医师凭证 此类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医院不开处方药单。根据现阶段医院与零售药店的市场竞争形式来看,多数医院为避 免消费者流失问题出现,经常会通过代码等加密措施对处方药进行特殊处理,以便消费者乖 乖遵从医师的要求在指定药房买药。此种情况无疑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益的侵害,除非药 房缺药,否则零售药店极难得到确切的处方药单内容;其次,基于医院特殊的药品销售模式,每位医师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都会得到相应利润,这便导致医院的药物价格会明显高于零售药店,为避免患者流失,医师便会特意对处方进行加密处理,以便持续得到丰厚的经济效益, 此种措施无疑打乱了处方药销售市场,更侵犯了消费者经济财产权益;最后,部分消费者不 具有带走处方的习惯,并且在消费习惯的影响下,消费者通常不习惯要求医师开处方药单, 如此使得零售药店无法得到确切的处方内容,便无法为消费者提供需求的药品。 3. 执业药师普遍素质有缺陷 因为零售药店产业的不断拓展与普及,执业药师资源的稀缺导致极大一部分资质水准不足的 药师进入此行业,而在处方药品销售过程中,因为药师综合素质的不足,经常会出现处方药 误选等问题,不但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极大影响了零售药店在外界 环境中的信誉度。而从执业药师培训角度来看,因为处方药与基本医学知识较为驳杂,通常 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培养,无疑会对零售药店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而直接雇佣符合标 准的执业医师,也无法满足零售药店运营经济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多数零售药店并不认为高 薪聘请执业药师有必要性。 二、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问题解决对策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减少不合理用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XX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XX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实行凭处方销售;XX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 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供货方资质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实完整药品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这些都给消费者合理选用非处方药、从业人员

药店零售人员岗前培训资料精品范本

一、药店经营各类商品的基本知识 学会按批准文号识别各类商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凡是标有“国药准字+字母+8位数字”格式的批准文号的商品为药品,其中字母H代表化学药品,字母Z代表中成药,字母S代表生物制品,字母J代表进口分装的药品,字母B代表保健药品。 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均称为非药品,药店经营较多的有: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 G+8位数字或卫食健字(年份)+第XXX号。 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按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不同而有区别:三类医疗器械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食药监械(准)字+年份+第3十六位数字+号;二类医疗器械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批准文号的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食药监械(准)字+年份+第2十六位数字+号;一类医疗器械是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批准文号的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城市的简称+食药监械(准)字+年份+第1十六位数字+号。可根据批准文号中“第”后面的第一位数字来判断医疗器械的类别。 食品:食品的批准文号一般为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食证字+(年份)+第12位数字+号。 消毒制剂:批准文号为消备字、消准字、卫消字格式的商品均为消毒制剂。 此外还有健用字号的保健用品及极易识别的洗化用品。 二、各类商品的陈列原则 合理摆放商品。药店应设置四个区域,即:处方药品区、双轨制药品区、非处方药品区、非药品区,在此基础上应遵循的基本陈列原则是: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外用药品与内服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易串味药品单独摆放。非药品中保健食品、食品设专柜摆放,医疗器械设专柜摆放,其余非药品在非药品区中相对集中摆放。 三、药品分类管理相关知识 处方药: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按国家逐步推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截至目前,零售药店中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有十一类: 1.注射剂; 2.医疗用毒性药品; 3.第二类精神药品; 4.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5.精神障碍治疗药; 6.抗病毒药; 7.肿瘤治疗药; 8.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 9.曲马多制剂; 10.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42175055.html,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娜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8期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的发展,很多地区零售药店的销售水平得到了 不小的提升。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也提高了对零售药店管理的重视,尤其在处方药销售方面,更是加强了重视与管理。但是很多零售药店在销售的过程中,对处方药销售的注意事项以及药店等不加重视,导致很多问题出现其中,影响了要点正常的销售与管理。本篇文章就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单的论述,并提出些许观点,希望能对相关人士的研究有所帮助。关键词: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问题医药销售领域在国家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很多零售药店逐渐提高了对处方药销售的重视,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销售模式和理念不能顺应现阶段处方药销售的需要,各零售药店需要对处方药的销售模式进行更新与完善,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药品销售水平。另一方面是因为处方药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问题,需要销售人员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降低不良因素对处方药销售效果的影响。1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1.1 执业药师数量少有很大一部分的药剂师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造成了在社会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可有可无的现象。部分社会零售药店不重视执业药师。据统计,社会零售药店处方药的销售额约占总销售额的10~20,处方药销售额的比例不大,而聘请一名执业药师需要较多的费用,加之国家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力度不够,因而部分社会零售药店认为没必要花钱聘请药师。1.2 处方不进药店药店收不到处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医院不开外配处方。一般情况下,医院不开外配处方,除非医院缺货。首先,虽然病人在看病时有权要求医生开具“外配处方”,但在现有的医疗体制下,患者一般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社会零售药店很少有机会得到医院的外配处方。其次,在现有的药品流通体制下,药品从出厂到消费终端,期间具有相当可观的利润。在药品流通费用中,医院和医生占有相当的比例,药品收入是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第二,费者不习惯带走处方。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使患者不习惯要求医生开外配处方。处方药的销售结构中,医院一般占80~90,药店只占10~20。虽然社会零售药店与医院药房的处方药价格有差异(例如同类抗生素药品,医院的售价比药店大约贵5~7个百分点。价格差异的原因在于购销体制上存在漏洞),但由于药品消费属于被动消费,患者过分依赖医生,习惯于“大病上医院,小病上药店”,所以价格上的差异并不能换来消费者对零售药店的青睐。第三,社会零售药店数量少、药品不全一是药店数量少、布局不合理。有的地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购药不便。二是药店药品品种少。有些药店缺少一些常用药或一种药只有一个品种,使消费者感到很不方便。1.3 与医院竞争激烈社会零售药店和医院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处方之争。由于医疗技术劳务的收费低,药品收入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有些医院为防止处方流失搞了一些“小动作”,客观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例如,有的医院给患者的药费单只有总额,没有单价;有的医院处方只写医院内部的药品代码,患者;有的医院只开自己特有的药,患者在外根本买不到;有的医院开的是非处方药,告诉患者不反对在院外买药,但出了事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医生开了处方让患者先买药再告诉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等。2 提高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水平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RQMyb01-A1 大同市矿区福寿堂大药房平旺店 申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二、管理制度 1、硬件要求 A、营业面积12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B、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C、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D、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E、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2、人员配备及要求 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2.2 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2.4 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3 管理规范 1 RQMyb01-A1 3.1保证24小时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范本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 目录: 1、采购、验收、销售操作规程 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4、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 5、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操作规程 6、药品陈列及检查操作规程 7、冷藏药品的存放操作规程 8、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操作规程 9、不合格药品处理操作规程

采购、验收、销售操作规程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保证经营药品质量,制定本规程 1、目的:通过制定实施门店采购、验收、销售操作规程,有效控制门店采购、验收、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过程,以保证门店采购、验收、销售经营药品符合质量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门店门店采购、验收、销售操作的全过程。 3、责任者:门店采购、验收、销售相关人员。 4、管理程序 4.1、门店采购人员将门店的缺货计划,通过计算机系统上传给公司总部配送开票处。采购国家有 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2、公司配送开票处开票,仓储部门打印随货同行单,并将门店所需药品配送到门店。 4.3、药品到货后,门店验收员持随货同行单,根据随货同行单上所列品种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外观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采购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4.4、在随货同行但上注明质量状况、验收结论、签名,验收有质量不合格药品应现场拒收,由配送人员带回公司仓储部统一处理。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上架销售。 4.5、在计算机系统中,对照随货同行单上验收合格的药品点击入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一、注射剂 所有注射剂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1.洋地黄毒苷片 2.硫酸阿托品片 3.甲溴阿托品片 4.硝酸毛果芸香碱片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 1.异戊巴比妥片 2.酒石酸布托啡诺鼻喷剂 3.角隐亭咖啡因片 4.麦角隐亭咖啡因口服液 5.安钠咖片 6.盐酸芬氟拉明片 7.丁丙诺啡舌下含片 8.阿普唑仑片 9.阿普唑仑胶囊 10.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 方制剂(胶囊剂)

11.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 方制剂(片剂) 12.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 方制剂(口服液) 13.氯氮卓片 14.氯硝西泮片 15.地西泮片 16.地西泮膜 17.志苓胶囊 18.艾司唑仑片 19.氯氟卓乙酯片 20.单盐酸氟西泮胶囊 21.劳拉西泮片 22.甲丙氨酯片 23.马来酸咪达唑仑片 24.硝西泮片 25.匹莫林片 26.苯巴比妥片 27. 酒石酸唑吡坦片 28.酒石酸唑吡坦颗粒 29.扎来普隆片

30.扎来普隆分散片 31.扎来普隆胶囊 32.麦角胺咖啡因片 四、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1.盐酸司来吉兰片 2.盐酸司来吉兰胶囊 3.乙酰唑胺片 4.盐酸阿米洛利片 5.复方盐酸阿米洛利片 6.复方呋噻米片 7.阿替洛尔片 8.苄氟噻嗪片 9.盐酸倍他洛尔片 10.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 11.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12.富马酸比索洛尔胶囊 13.布美他尼片 14.卡维地洛片 15.卡维地洛胶囊 16.盐酸塞利洛尔片 17.盐酸塞利洛尔胶囊

18.氯噻酮片 19.依他尼酸片 20.富马酸福莫特罗片 21.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复方粉雾吸入剂 22.富马酸福莫特罗干糖浆 23.富马酸福莫特罗粉吸入剂 24.呋塞米片 25.复方呋塞米片 26.氢氯噻嗪片 27.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 28.珍菊降压片 29.复方盐酸阿米洛利片 30.缬沙坦氢氯噻嗪片 31.缬沙坦氢氯噻嗪胶囊 32.复方卡托普利片 33.罗己降压片 34.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 35.复方氨苯蝶啶胶囊 36.复方利血平氢氯噻嗪片 37.氢氯噻嗪可乐定片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精心打造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未来1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关于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减少不合理用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

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 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XX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XX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XX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 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 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 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 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 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 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 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

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零售药店是药品流通领域的重要终端环节, 也是药品直接面向病人的窗口地带。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减少不合理用药,2000年1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2000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2004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2006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

(医疗药品)药店经营和药店店员管理知识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方式的演变和医疗保险、医药分家、药品的分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使得药品市场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人们已逐渐形成“大病去医院,小病上药店”的保健观念。“自我诊断,自我用药”也将成为顺应时代要求的保健模式。 药店即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直接向顾客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零售商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仅能销售非处方药的超市、公共场所的药品专柜。药品零售企业作为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药品、提供药品服务的药品流通的终端环节,其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如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购药渠道、储藏条件、销售登记、用药指导等等,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用药具有重大的影响。企业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才有资格经营药品。 药店开办和经营的基本条件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是开办和经营药店的基本条件之一。药学技术人员素质水平是保证药品经营企业,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质量和药品服务水平的首要条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是指国家正式大专院校毕业生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过程。可见我国对药店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是比较高的。 具有相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各地区依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法规,制定场所面积、仓储条件、人员结构和卫生条件等要求。 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药店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数量足够、素质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首营药品质量审核制度;药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及出

连锁门店销售和处方管理规定

连锁门店销售和处方管理规定 (一)目的:保证门店药品的质量,规范处方药销售管理,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规. (三)范围:适用于门店药品销售和处方管理。(四)职责:门店当班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门店有关人员负责药品销售。 (五)内容: 1、门店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2、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3、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

业证明。 4、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5、门店在销售药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的名义向顾客介绍。 6、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7、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加带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备用标签”。 8、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及配送中心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9、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10、每日电脑打出动盘表,清点货品数量,做到帐

款、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店长。 11、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12、门店应在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13、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门口悬挂张贴、散发。 14、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5、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处方药及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1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区陈列,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17、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

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调查报告 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XX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XX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XX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复方

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供货方资质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实完整药品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这些都给消费者合理选用非处方药、从业人员正确调配处方药、以及驻店药师指导安全用药等造成一定影响或误导。 3.药房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匮乏 处方药的管理必须依靠药房内从业人员来实施,但从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农村药房尚未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这就导致部分药房对药品分类管理、尤其是处方药管理相关知识不足,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意识不强,有少数从业人员

零售药店不许销售和必须凭处方购买药物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目录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一、麻醉药品 1.可卡因 2.二氢埃托啡 3.地芬诺酯 4.芬太尼 5.美沙酮 6.吗啡 7.阿片 8.羟考酮 9.哌替啶 10.瑞芬太尼 11.舒芬太尼 12.布桂嗪 13.可待因 14.复方樟脑酊 15.右丙氧芬 16.双氢可待因 17.乙基吗啡 18.福尔可定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 1.丁丙诺啡 2.氯胺酮 3.马吲哚 4.哌醋甲酯 5.司可巴比妥 6.三唑仑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三、终止妊娠药品 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7、缩宫素注射液 8、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 四、蛋白同化制剂 1. 4,6雄二烯-3-酮* 2.雄烯二醇 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5.雄-4-烯-3α, 17β-二醇* 6.雄-4-烯-3β, 17α-二醇* 7.雄-5-烯-3α, 17α-二醇* 8.雄-5-烯-3α, 17β-二醇* 9.雄-5-烯-3b, 17a-二醇* 10.雄-4-烯二醇(雄-4-烯-3b,17b-二醇)* 11.雄烯二醇异构体 12.阿法雄烷二醇 13.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 14.雄烷二醇异构体 15.倍他雄烷二醇 16.勃拉睾酮(双甲睾酮) 17.勃地酮(宝丹酮) 18. 1,4-雄二烯-3,17-二酮* 19.卡普睾酮 20.克仑特罗 21.氯司替勃(氯斯太宝) 22.达那唑 23.脱氢氯甲基睾酮* 24.雄-1-烯-3,17-二酮* 25.雄烯二醇 26.普拉雄酮* 27.双氢睾酮 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 29. 5α-雄烷-3β,17β-二醇* 30.表双氢睾酮) 31.乙烯雌醇 32.氟甲睾酮33.甲酰勃龙(醛甲宝龙) 34.呋咱甲氢龙(夫拉扎勃) 35.孕三烯酮 36. 18a-高-17β羟基雌甾-4-烯-3-酮 37. 4-羟基睾酮 38. 4-羟基诺龙 39. 3a-羟基-5a-雄烷-17-酮* 40. 3b-羟基-5a-雄烷-17-酮* 41.美雄诺龙 42. 美睾酮 43.美雄酮 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45.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6.美替诺龙 47.美雄醇 48.甲睾酮 49.米勃龙* 50.诺龙 51.19-去甲雄烯二醇* 52. 19-去甲雄烯二酮* 53.去甲雄酮 54.诺勃酮(双乙基诺龙) 55.诺司替勃 56.诺乙雄龙(乙基诺龙) 57.19-去甲本胆烷醇酮* 58.羟勃龙(氧宝龙) 59. 氧雄龙(氧甲氢龙) 60.羟甲睾酮 61.羟甲烯龙 62.奎勃龙 63. 司坦唑醇 64.司腾勃龙(2-甲基5α-雄-1烯-3-酮-17β羟基) 65.1-睾酮 66.睾酮 67.四氢孕三烯酮 68.群勃龙(追宝龙) 69.折仑诺 70.齐帕特罗 五、肽类激素品种 1.促红细胞生成素 2.生长激素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3.绒促性素 4.生长因子素 5. 垂体促性素* 6.促皮质素 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减少不合理用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的调查报告。 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

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XX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XX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XX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

药店质量记录表格

质量记录表格 1、文件编制申请表 2、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3、供货方汇总表 4、供货方质量体系调查表 5、合格供货方档案表 6、采购计划表 7、购进质量验收药品目录 8、药品质量档案表 9、药品购进、质量验收纪录 10、药品储存、陈列环境检查记录 11、环境温湿度监测记录 12、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3、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14、处方药销售调配销售记录 15、中药饮片装斗复核记录 16、中药方剂调配销售记录 17、顾客意见征询表 18、药品质量问题查询表 19、药品质量问题投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文件编制申请批准表 申请人(部门): 文件名称申请原因 审核意见 负责人:日期:批准意见 负责人:日期: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检查日期:年月日检查人: 序 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与问题采取措施复查结果号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 检查考核制度 2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3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4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5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供货单位和采购品 6 种审核管理制度 7处方销售管理制度

8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9 剂质量管理制度 记录和凭证管理制10 度 收集和查询质量信11息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质12量投诉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处方审 核、调配、核对管13 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14 度 不合格药品、药品15 销毁管理制度

16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7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提供用药咨询、指18导合理用药等药学 服务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及考核管19 理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20管理制度 计算机系统管理21制度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22 规定管理制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

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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