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知识问答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答:《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

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体制改革后,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本次机改后,《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条例》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8条(第5-12条)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4条(第13-16条)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条7(第17-23条),第五章罚则9条(第24-32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33-35条)。

4、《细则》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细则》有8章62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1-2条)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8条(第3-10条)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11条(第11-21条)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6条(第22-2条)、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6条(第28-33条)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10条(第34-43条)第七章罚则10条(第44-53条)第八章附则9条(第54-62条).

5、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答: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的经营不需要办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哪一级颁发?有效期多少年?

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哪一级监督?

答: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

8、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取得批准文号吗?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9、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2)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3)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4)产品卫生质量;

(5)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6)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具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监督指南进行。

10、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频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细则》规定: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11、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主要监督什么内容?

答:主要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具体内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监督指南进行。

12、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什么?

答: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1)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2)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3)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A.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B.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4)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1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巡回监督要采样检测吗?

答: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

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

14、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要向上报表吗?

答:《细则》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15、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的条件是什么?

答:(1)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2)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3)未患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者。

16、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是什么?

答:守则为:(1)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3)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4)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5)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6)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17、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行使那些职责?

答:细则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1)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2)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3)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18、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哪些情形应受到行政处罚?

答:《条例》第24-29条、《细则》第45-50条对应处罚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且《细则》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据该办法第23-26条的规定处罚。

19、我国对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化妆品是如何处罚的?

(1)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3)法条竞合的处理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时,第148条、第140条两罪就产生了法条竞合。竞合是个刑法理论概念,法条竞合就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规定了同一内容,造成重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

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让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签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4)对共犯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0、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应怎么处理?

答: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其他部门在化妆品监督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广告监督;质监部门负责化妆品标识管理和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美容美发业的管理。

23、化妆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24、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25、化妆品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化妆品的一般要求是:

(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6)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表6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注:上述所指的“表”指《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附表)

28、对化妆品包装有什么要求?

答: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办法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项目部办公室卫生制度。 一、项目部机关环境卫生要求: (一)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等,请各部门员工自觉爱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环镜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部门办公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脏物。 2、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扔烟头,请勿将茶叶倒入涮拖布的水池内,以免引起堵塞。 3、请勿将水倒入办公室外面地面上,防止地面水渗漏至下一楼层的天棚,造成影响。 (二)办公室内: 1、办公室内办公桌椅、沙发、茶几表面清洁干净、烟灰缸内无杂物。 2、办公设备和用品摆放整齐、有序,表面清洁。 3、地面无垃圾、无烟头、无污渍,做到窗明地净。 4、垃圾筐内严禁投进有害物品(如废旧电池、玻渣等)、有异味的杂物和易燃易爆物。 二、请扫卫生工作分工: 1、各办公室内(请您支持:)由各办公室人员负责清扫。

2、项目经理办公室、项目部办公室、会议室的清洁卫生由项目部办公室人员负责清扫。 3、办公室以外公共区域和食堂、电梯间的清扫卫生以及花盆锄草、浇水和提运垃圾的工作由食堂饮事员负责。 三、办公设备包装箱、报废办公设备、用品及其他较大废旧物品由项目部办公室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清理。 四、每天下午下班前10分钟内为清扫卫生时间。 五、环境卫生检查: 1、项目部办公室主管在每天早上上班时,对各办公室内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如发现明显没有做好的,做好记录并督促该办公室人员做好。 2、项目部经理办公室、项目部办公室、会议室的环境卫生由行政主管副经理在每天早上上班时检查。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一楼走道、二楼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楼梯及扶手、办公楼前水泥走道、厂区南北走道;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给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2012年12月14日发布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02-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0321)[最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式,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年对企业复核,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最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6月2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

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后的目录重新发布。 第九条(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的全部内容。

化妆品监管实务 第一章化妆品监管基础知识 一、化妆品定义 1990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013年10月11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分类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分类为: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牙膏。生产许可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将在发放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将化妆品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我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类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如下: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原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中规定,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可即时清洗掉和非永久性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作用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某公司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某公司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公司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1. 总则 1)为使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建立并保持整洁的办公、经营、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公司有关卫生工作事宜。 2.环境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的优劣反映了一个集体的人员素质状况,保持环境整洁是公司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员工应相互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共同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心的工作环境。 员工负责搞好个人工作周围的环境卫生,卫生区域由负责划分办公室主任安排值日人员打扫。 2)卫生标准要求如下: A.办公桌椅干净无污点(包括表面、背面、腿),办公用品摆放要有序,杯壶摆放整齐。 B.门、窗、玻璃、门框应按时擦洗,做到干净无浮尘。 C.墙壁应干净,墙角应无灰尘,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在墙壁上乱钉钉子、乱挂杂物。 D.室内文件框及其它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干净。下班后桌面整洁、桌椅摆放整齐。 E.地面应天天拖洗,保持干净,垃圾应倒在指定地点。 3)卫生间的卫生管理: A.卫生间: a)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泼乱倒、乱丢杂物。 b)不得在卫生间内放置杂物。 c)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涂乱画。 d)使用卫生间后,及时冲水、拖地。(全员可共同监督)

e)值日人员必须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B.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工作,作到无积垢、无异味、干净清洁; C.负责将垃圾送到公司内指定堆放处,并定期将其清除出公司区。 D.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清洁工作。 4)行政部门指定专人每天9:30分对公司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卫生间一天检查2次以上,相关人员应配合检查,办公室检查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开具”整改通知单”和”惩罚单”。如卫生不合标准,第一次由办公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不见好转,直接进行通报批评。若连续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记入当月考核记录,并进行相应负激励。 5)每天各区值日人员需在9:10以前将卫生清理干净,9:30分准时工作。 6)行政部门卫生检查人员直接对公司负责,需本着认真、公正的心态检查卫生,如监督不到位,卫生不合标准,除对当天值日人员通报批评外、部门负责人及卫生检查人员同负50%的连带责任。 相关说明: 1、部门经理有权在不降低以上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细化。 2、建立现场环境保障流程: 1.明确各部门卫生包干区域、工作人员清洁卫生值班表。 2.实行部门负责制,与公司其他制度统一纳入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 感谢您的阅读!

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评比细则

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 评比细则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正兴学校八年级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评比细则 一、评比要求: 1、卫生干净整洁: ①室内地面、窗台面、门面等洁净无灰尘;②墙壁洁白、无烟头、烟灰、烟缸、蛛网;③办公桌面、计算机、表面及其他柜面洁净、无污垢;④门、窗洁净,无卫生死角,玻璃明亮,无灰尘,窗帘整洁;⑤纸篓、畚斗等盛有污秽设施要勤倒、勤整理。 2、物品摆放整齐: ①办公室桌椅摆放整齐、布局合理;②书籍、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③热水壶、保温瓶、扫帚、墩布、报纸、毛巾等物品要在合理位置摆放;④室内各种线路要走向整齐、安全,最好用护钉固定。 3、公物管理完好: ①每天下班前要关灯、关机、断电、关窗、锁门;②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无异味。 二、评分标准: 1、卫生清洁(3分): 地面卫生干净整洁1分,桌面门窗无灰尘1分,天花板无蜘蛛网1分;有烟头每个扣1分。 2、物品摆放(3分): 桌面物品摆放整齐1分,地面物品摆放整齐1分,卫生用具摆放整齐1分;有烟灰缸(或烟灰盒)每个扣2分。 3、公物管理(2分): 爱护桌椅,桌椅公物等完好无损坏1分;节约用电,电灯、电扇、空调完好无损坏1分;有破损的每处扣分。 4、文化建设(2分): 教师对办公室进行个性化布置,如放置一些盆花、挂些书画等,且整个室内布局美观大方,营造温馨向上氛围。张贴上墙的各种书面材料(课程表、时间表、公告通知等)整齐的给分;有布置书画,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化氛围的给分;有养花绿化的,给予分(小盆的每盆分,大盆的每盆分);发现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的,每人次扣1分。 三、实施办法: 1、评分小组:由年段每个办公室各抽调1人,组成检查组,或由德育处、团委会抽调学生干部组成,由2-3人组成检查组;段长负责带队及履行监督指导,由检查组评分,不做任何干涉。 2、检查频率:每周检查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周六下午5:00(放假.考试除外);月假放假时间另行调整。 四、奖惩办法: 将每次检查评比的分数(取平均分)纳入每个月教师德育考核分;每月评选文明办公室若干个,授予“文明温馨之家”牌匾;同时,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列名次,分别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600元,第二名奖励500元,第三名奖励400元,以此类推第六名奖励100元;每半学期奖励一次,一学期奖励两次。对脏乱差办公室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烟头、有烟灰缸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对所在办公室的当事人给予扣德育分2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知识问答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答:《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 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体制改革后,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本次机改后,《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条例》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8条(第5-12条)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4条(第13-16条)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条7(第17-23条),第五章罚则9条(第24-32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33-35条)。 4、《细则》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细则》有8章62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1-2条)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8条(第3-10条)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11条(第11-21条)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6条(第22-2条)、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6条(第28-33条)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10条(第34-43条)第七章罚则10条(第44-53条)第八章附则9条(第54-62条). 5、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答: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的经营不需要办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哪一级颁发?有效期多少年? 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哪一级监督? 答: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 8、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取得批准文号吗?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9、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2)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3)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4)产品卫生质量; (5)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6)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具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监督指南进行。 10、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频率是怎样规定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

大队内务卫生管理办法

大队内务卫生管理办法 为促进大队正规化建设,加强内务卫生管理,营造一个舒适宽松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设置及内务卫生要求 (一)办公室定置标准 1、大队按不同办公室配置,绘制了物品摆放定置图,请将图贴在办公室门后。(定置图附后) 2、物品要按定置图顺序依次摆放,做到整齐、美观、舒适、大方。 3、办公室内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清除。 (二)办公桌定置标准 1、办公桌上物品按大队统一绘制的物品摆放定置图摆放,体现顺序、方便、整洁、美观,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办公桌上除定置的外,不得再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其中台灯使用时放在中上侧,不使用时放在桌面靠墙(窗)一侧。 3、办公桌内物品摆放必须整洁。 (三)工作椅定置标准 1、工作椅随时摆在桌后侧中央,人离开办公室(在办公楼内),工作椅按座位原位放置。 2、人离开办公室短时外出,工作椅半推进办公桌下。

3、人离开办公室超过四小时或休息,工作椅完全推进 或靠拢办公桌。 (四)文件资料定置标准 1、文件资料摆放入柜,要合理、整齐、美观,保持柜内清洁整齐,随时进行整理。 2、文件柜上不得摆放其他任何物品,保持柜顶整洁。 3、文件装盒必须要分类命名,以便查找。 (五)办公室内务卫生要求 1、每天上班前打扫办公室卫生,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做到面洁(包括地面、桌面、柜面、门、墙及办公设备等)、窗明、物整齐。 2、每周二(或按大队既定安排的时间)进行卫生大扫除,清理不常用物品将其入库入柜,打扫天花板、空调和能移动的桌、椅、沙发、柜底下以及窗台(露台)、空调主机等平日难以触及的地方,不留卫生死角。 3、平日办公室字纸篓内的垃圾不得露出,烟灰缸内不得超过一半,及时倾倒。 4、人离开办公室要对桌面进行整理,待办文件要整齐摆放在办公桌的中下侧,办公椅按定置标准摆放。 二、宿舍设置及内务卫生要求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如何加强化妆品监管

如何加强化妆品监管 化妆品监管工作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来,如何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就成为食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泸县局紧扣这一课题,深入实际,扎实工作,积极思考和探索化思路。 第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体系不健全,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用来监管化妆品市场的法规依据还是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细则,而且在管理体制上呈现部门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的局面,如美容美发店、理发在卫生行政部门,但其使用的化妆品卫生监管又是食药监部门行使,显然这种体制与妆品行业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创新体制。此外,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实行经营许可门对企业经营的动态信息不能实时掌握,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二)缺乏统一标准,质量管理滞后 据查,目前我国化妆品产品标准多达18部。多标准体系为实际工作中的标准执例如在对化妆品中所含铅、汞等物质是否允许添加以及添加多少等方面的规定上,缺性规定,使得一些化妆品企业在配方设计时仍有意无意地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由于质量安全控制标准没有统一,直接影响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导致某些化过关,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或不安全。 (三)包装标识混乱无序 这类现象包括一次性化妆品标注不全或无标注内容,多个化妆品共用一个卫生许厂家生产的化妆品用英文标识,进口产品无中文标注、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或批

用途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混用批准文号等。 (四)盲目推介造成伤害,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目前市场上的化妆品种类繁多,良莠不齐,有些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不考虑消全,在根本不了解消费者皮肤状况的情况下,盲目推介化妆品,造成对消费者皮肤的下了终身残疾。有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广告和宣传品进行虚假宣传,或用不切误导消费者。还有些不法厂家利用名人、明星作代言或“现身说法”,欺骗消费者。 第二、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难点 (一)人员培训不够,队伍素质不强 就泸县食药监局来说,监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尽管监管人员以前从事过药但对于化妆品这一新领域的监管仍感到工作难度极大,虽然省局、市局组织过多次培展了自培,但培训深度和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监管岗位的需要。 (二)基层监管网络薄弱 化妆品监管面广量大、问题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乡镇、街道没有办事机构,制度,但这是个松散型的网络,且无资金支持,很难有效开展协助监管工作。 (三)执法查处存困惑 目前,化妆品监管的法规依据主要还是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主管部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虽然相关机构改革文件已明确化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食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引用该法规查处化妆品违法理和执法文书表述上的困惑。 (四)抽样检测工作有难度 对化妆品进行抽验监测是加强化妆品监管的有效手段,但与药品抽验监测工作相

办公室区域卫生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办公室区域卫生管理制度范本5篇 对办公区域的卫生进行管理,目的是保证大家拥有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下面是办公室区 域卫生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1.0总则 1.1为创造整洁、文明、卫生的办公环境,营造良好的办公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室、食堂、宿舍、库房、门卫等。 1.3责任范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环境卫生包干区域。公共区域(如走廊、楼梯、道路、卫生间、会议室等)及 本文未划分区域由保洁员负责;部门区域(如办公室、办公桌椅、 宿舍楼房间等)由使用人负责。 1.4办公室、食堂、宿舍楼、门卫室内严禁吸烟,执行公司禁烟管理制度。 2.0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2.1办公室 2.1.1每天擦拭两次地面,保持干净无尘、无泥、无杂物。 2.1.2办公桌椅放置整齐,无灰尘、无泥浆,每天擦拭一次。 2.1.3窗台干净整洁无杂物,每天擦拭一次。 2.1.4每两周擦拭玻璃窗,保持干净、明亮、无灰尘、无乱贴。 2.1.5墙壁洁白、无灰尘、泥浆,无脚印手印,墙角无蜘蛛网。

2.1.6电器设备(包括电脑、打字机、风扇、电灯等)、电源开关要完整、整洁、整齐。做到不乱放,无灰尘。 2.1.7办公桌上办公用品放置整齐、整洁、无灰尘。 2.1.8废纸篓有套袋,经常清倒。 2.1.9保险箱、档案柜、书架放置整齐整洁,不乱放、无灰尘。 2.1.10暖气片每天擦拭一次,保持干净无尘。 2.2会议室 2.2.1每天清扫地面一次,做到地面干净,无杂物、无泥土。 2.2.2每两周擦拭一次玻璃窗,保持干净明亮无灰尘。 2.2.3每周清理一次墙角、墙壁,保持墙壁洁白、无灰尘、泥浆、墙角无蜘蛛网。 2.2.4每天擦拭一次会议桌椅,保持整齐、干净无尘。 2.2.5每天按时开窗关窗,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2.4卫生间 2.4.1每天经常性冲洗干净,保持无异味。 2.4.2卫生间与洗手间地面、墙面、玻璃经常保持整洁。 2.4.3洗手池、洗拖布池经常擦洗,保持清洁无污水。 2.4.4地面无杂物、无污物、无手纸。 2.4.5纸篓有套袋,经常倾倒。 2.5食堂 2.5.1每天至少3次清洗餐厅与厨房地面,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油污、无杂物、无水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

(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 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一、对经营企业要求(一)主动备案,亮证经营。(二)经营人员主动参加健康体检并获取合法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三)索证索票索取产品合法有效资质并建立台账。(四)诚信守法经营,不销售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要求的化妆品。(五)经营场地卫生干净整洁,与生活用品及其它经营物品隔离分开,并有明显的“化妆品”标牌标识(专卖店除外)。(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购买使用。二、化妆品处罚适用法律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该企业停产。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口化妆品案.

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上。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将其调离者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二)第四十五条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3篇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3篇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是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流程而制定的。下面是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三、卫生标准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2)桌面整洁,无灰尘; 3)挂画的表面和框架都无灰尘污垢,位置端正; 4)地面保持干净,无杂物、果皮、纸屑等; 5)保持墙面、插座的清洁,无蜘蛛网,无灰尘; 6)适时浇花,保持花草的生命力,花叶无灰尘; 7)办公室玻璃窗门透明、光洁、无灰尘污垢; 8)保持饮水机、微波炉、冰箱的清洁; 9)其他办公用品清洁无尘。 2.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3)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四、卫生任务安排 刘总、陈总办公室:小黄、小王 会议室:小黄、小王 办公区:小黄、小王 擦玻璃:小黄、小王 浇花:小黄 以上工作人员须按照卫生标准保持区域清洁。 五、卫生任务执行(行政负责) 1.每天执行任务早上(清洁工作最迟在9:20分结束,如未完成,请向主管说明) 1)老总办公室卫生(具体如地面、桌面、垃圾篓、沙发、椅面、 电话、茶杯、办公用品或文件是否摆放整齐等); 2)每天用喷壶给所有花按需喷适量水; 3)会议室、办公区域地面清扫,如有必要务必拖地以保证干净,清扫每天执行,拖地保证2天简单拖一次; 4)公共区域桌面、会议室桌面每天拿抹布擦干净、保证没有灰尘; 6)外窗玻璃,老总办公室、会议室玻璃墙保持干净,无明显灰尘。晚上(下班离开时) 1)关闭路由器、猫、电源、打印机、电脑、灯; 2)下班前检查是否倾倒,如有太满或异味及时倾倒; 3)确保办公室门窗关闭(尤其要注意检查陈总办公室侧门是否锁好),行政小黄负责锁大门,如不是最后一个离开,请确保加班人员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修订)

【法规标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修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13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1991-03-27【生效时间】1991-03-27【关键词】其它健康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 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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