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伤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重庆烟灰缸案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就是法院判决的根据。法院认为,因为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所以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关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问题,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八十三那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七条也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的局限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明确表示,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没有达到法律公平正义定纷止争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其主编的《人损解释》书中明确指出,“重庆烟灰缸伤人案是个错案”。笔者也认为,本案中,法官据于判案的过错推定原则不能圆满地解释该案判决原理,因为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严格禁止法官造法。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分配客观举证责任,从而否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从这两条中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于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规定遵循以下思路:一,在过错行为人或侵权责任人确定的前提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二,在过错行为人或侵权责任人无法确定的前提下,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然而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对于某些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来说,却有失公平。就以案例一中的22户户主来说,他们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客观上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却要无端端地要支付一笔高昂的赔偿金,这显然会让人觉得十分无辜。试想想,一个人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客观上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却要无端端地要支付一笔高昂的赔偿金,这显然会让人觉得十分无辜。毕竟,高空抛物中行为人主动实施了该行为,是一种主动行为。所以高空抛物行为人存在明显主管过失,而实际上承担赔偿责任的户主大都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却不得不平摊赔偿费,真正的责任人也许身属其中,也许不在其中,但无论怎样,对于判罚结果,他侥幸的同时,也许还会暗暗自喜。明知自己在高层建筑向下抛掷物品可能会损害他人仍然为之,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从这一角度讲,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不适合。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当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侵权责任即为构成。比如说案例一的22户无辜户主就因为“住在实施高空抛物的可能范围内”这一因果关系而被判予高额的赔偿金。从某种角度讲,这种处理方式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他也让很多无辜的人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违背了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此外该原则的采用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这种因果关系十分微妙,甚至根本就不存在。这些人群没有实施任何对危害结果有关的行为,何以说他们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难道他们还负有避免未知损害结果的义务

吗?这是显然不合理的。即使按照过错推定原则,他们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种因果关系仍旧十分不明确,试问又如何能够根据一个不明确的东西来归责呢?

同时,如果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那么侵权的责任主体则被定义成共同赔偿责任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其可能是一人或数人所为,此时定义成共同赔偿责任人是不准确的,因为其很大程度上不存在共同故意和过失。

可见无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于诸如高空抛物的这类案例中,因果关系认证更应该运用于共同侵权行为中。

事实上,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在第八十三条中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具体把该条规定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则更多地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对于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是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则根据公平原则双方适当分担一定责任,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多方。不过这样又有一个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对于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理应不承担责任。这样看来,业主们如果证明了自己是无过错的,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实践中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并不常见,因为人们往往对侵权行为没有任何了解。而且法律也是偏重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人,而且此人已被确定,那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有责任,不过这已是另外一种情况。对于此类问题,笔者建议能够有相关的法律解释辅助法条出台。对于草案第八十三条的解释,可以加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责任原则”,以反映本条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与人道主义原则,以对受害者的保障为最高目的,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对于问题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在加害人无法决定的情况下,分摊赔偿仍旧是必要的。只是不应该以过错推定原则为指导,把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果关系套在无辜者的头上。而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即由一定数量的户主对损害人进行基于公平的补偿,因为这样的规定有损害预防的作用,因此是应当规定的,不规定群众反而接受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高空抛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1. 一般情况下,即指加害人为一人,且已确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虽未有建筑物上抛物行为的明确规定,但就民事责任而言,抛物和坠物行为无本质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具有主观上

的过错。

2.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3. 在加害人无法确认情况下,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和民法理论界就产生了不同处理方法及分歧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部分业主集体归责,分担损失的自理方法,如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烟灰缸”案;而有的法院则反对集体的自理方法,如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菜板”案中,法院以原告起诉中无确定具体加害人,即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

一、问题提出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即:判决可能抛物的所有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和驳回原告起诉。

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第8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行为探析

(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物件致人伤害

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时的基本思路。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行为是责任主体即行为人可能无法查明,而物件致人伤害行为责任主体即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简言之,前者是人侵权,后者是物侵权。

(二)高空抛物行为中楼内住户是否应承担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基于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高空抛物可否理解为楼内其他住户替真正侵权人承担责任,取得追索权,等侵权人确定后向其追索?笔者认为不妥,第一,替代责任多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如雇佣、监护等,住在一个楼内并不能构成身份关系;第二,替代责任加重了替代义务人负担,应由法律严格规定方可适用,而从现行法来看,于法无据。

(三)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

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

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

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双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在这两者之间分配,而将楼内住户适用公平原则未免牵强。

(五)总结

综上,可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如下总结: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居住人或他人从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或物件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物件致害行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普通侵权行为,是自己责任行为。

三、对《草案》第83条的评述

第一,从侵权法的体系结构来看,《草案》将高空抛物行为放置于第十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之中,忽视了高空抛物行为与物件致人损害的本质区别:前者为人作为致害,后者是物件致害。此外,高空抛物不仅可能造成人的伤害,也有可能造成物件损害。《草案》这样的规定不符合体系化民法的要求。

第二,《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即为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而八十三条中又再次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八十二条有重复规定且规定不清之嫌。

第三,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现代社会工业文明发达,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不可能能做到所有的损害必然得到补偿。据上述对高空抛物的分析,受害人是受到抛物者的直接伤害,整个楼的住户并无理由要负责,强行规定由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未免有失公平。

第四,即便是寻求受害人的救济,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也不妥。因为加害人不明意味着既有可能是楼内某一住户抛物,也可能是其他人,如某住户家里正好来客人,客人抛物也未定,草草规定建筑物使用人担责实不严谨。

因此,该草案第八十三条存在上述问题,应予以修改或废除。

四、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

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不可预料的风险,法律不是上帝,不可能对所有损害予以有效救济,社会损害填补体系的完善不仅取决于立法,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笔者愿对高空抛物的损害救济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应向国家公权力寻求救济。如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现场勘察后发现破案线索。如发现案件应进入刑事程序,则可立案侦察。

其次,在社会法的视野下,此类损害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社会责任。具言,政府可设置社会互助的公益基金,对此类损害由基金援助。此外,政府应加强社会保险建设,宣传开发商业保险产品,让保险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

二、高空抛物行为之特征

我们所说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一般是指从高层建筑(一般是内部区分所有的三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如生活小区里的电梯楼等)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的人或财物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掷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至少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一)高空抛物不能确定抛掷行为人即加害人

这是高空抛物行为区别于一般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最明显,也最重要的特征。

一些赞成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学者曾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新问题。如杨立新教授曾提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早在罗马法就存在这样的侵权行为制度。”[7]另有学者也认为,“从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抛掷物致人损害并不是新类型的案件,罗马法将行为人使他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称为私犯,在查士丁尼法典对准私犯的规定中,就包括倒泼和投掷的责任,主要是指对从屋内向公共道路上倾泼流质物或投掷固体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笔者以为,这些学者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暗示高空抛物案中判决众多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可以在法律史上找到依据,是具有合理性的。但他们都在有意无意之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责任追究都是以加害人或责任人明确为前提的。古罗马法时期并不存在现代社会高层建筑区分所有的形态。那时从某栋建筑物里抛出或流出致人损害的物质,虽然同样可能查不到真正的行为人(如行为人可能是主人的家属或家奴),但可以确定这栋建筑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因其疏于监管而被追究责任,既不违法理,也符合公众常识。所以说那时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中的加害人或责任人是可以被确定的。这一点连支持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王利明教授也不得不承认,“但在那个时候(指古罗马法时代),一般不存在现代社会的高层楼宇与大厦,尤其是不存在现在社会的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情形,即使出现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也可以按照一般侵权来处理的。”[9]所以说古罗马法上的抛掷物责任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以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古已有之”为理由来论证确立现代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合理性,有偷换概念之嫌,显然不具有说服力。

(二)高空抛物是行为致人损害而非物件致人损害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属于行为致害,此为学界大体一致的共识。杨立新教授一度持相反的观点,但从他主持起草并提交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来看,他终于还是接受了大多数人的意见,这是值得庆幸之事。笔者认为,界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行为致害还是物件致害,关键在于致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损害当然属于行为致害;如果物件是在没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况下致人损害,而是由于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这种情况就属于物件致害。比如某人手持木棒将他人打伤,致伤他人的是某人的行为而并非木棒,所以是一种行为致害;而如果该木棒被某人靠放在行人路过的墙角,木棒倒下砸伤了过往行人的脚,某人在主观上可能有疏于管理的过失但并未以积极行为作用于该木棒,这就是一种物件致害。近十年来发生的高空抛物伤人案例无一例外地表明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物品都是被人为抛出,所以人们才会对未被查明的抛物人如此义愤填膺,纷纷表示强烈谴责,这都证明了高空抛物是行为致害,任何将它解释为物件致害的尝试都会显得十分荒谬。

此外,界定高空抛物可能还涉及是否应包括财产损害等问题,但这些问题目前并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的争议核心,所以本文对此不作赘述。

三、对社会公共安全说的批判

在赞成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诸多意见当中,先后有几种主张对司法实务产生过比较大的影响,如共同危险行为说、建筑物责任说、社会公共安全说等等。其中共同危险行为说因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之间存在加害人不明的最大共同点,曾被专家学者们力捧,但在经历反复激烈的理论辩驳交锋之后,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别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来,目前此说基本上已为学者们一致抛弃;建筑物责任说为杨立新教授所首倡,并一度写进立法草案,但此说最致命的缺陷便是将行为责任与物件责任相混淆,试图用物件责任制度来规定行为致害的高空抛物,所以此说即使在赞成者内部也无法得到有力的支持,从杨教授主持起草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来看,杨教授应该已经放弃了这种主张。目前还有一定影响力的就剩

下了社会公共安全说。

此说认为,“在建筑物抛掷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利益。”[10],“法律在面对这两种利益的考量时,必须要优先考虑公共安全。毕竟,一方面,相关业主的利益只是个人利益,而公共安全是社会利益,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优先考虑社会利益。”[11]。如果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驳回受害人对于众多可能抛掷物品的住户(业主)的诉讼请求,就是放弃了对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高空抛物这类恶劣侵权行为的纵容,现代人每日穿行在密集林立的高楼大厦之间,生命财产安全就会变得毫无保障,就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这是许多学者主张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应追究众多住户责任十分强调的一个理由。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已经超出了侵权行为法的范畴,侵权行为法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得到相应责任人的赔偿”[12],同时把本应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甚至属于政府公共政策考量的问题强行纳入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将严重破坏侵权行为法的逻辑性和结构体系。就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而言,到底是让受害人自负其责(当然是在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会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还是让众多显然无辜的住户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更加有害于公平正义及公共安全,本来就是一个见仁见智,无法一概而论的问题:赞成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学者可以认为,“如果有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只要不承认就无须负责,社会成员将人人自危,丧失最基本的安全感。如果由楼道的住户负责,对于某些人来说也许是无辜的,但这样做维护了公共的安全,也是值得的。”[13],但是不是也可以反过来说,如果高空抛物案中众多被诉的住户在显然没有抛掷物品的情况下被课以数目不菲的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当中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没有从事任何有害行为的情况下被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处罚,人们将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评价和后果,法律也就丧失了它最基本的预测功能。这样的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稳定有安全感的社会吗?仍以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而例,据网上的资料披露,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向所有被判承担责任的被告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及强制由在职和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扣款的裁定书,裁定内容每月扣工资的一半作为赔偿金,最高的每月500元,最少的每月扣150元(这意味着这些被扣款人工资最高的每月1000元,最少的每月仅300元),这些人当然不服四处上访,在上访人群中就有两位七十多岁的老妇,一个腿脚不便夹着双拐,另一位则身患癌症,其子女或下岗或无业。这样的判决导致这样的结果,笔者实在看不出所谓的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体现在哪里;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在今后数十年可能呈较大幅度的上涨趋势,烟灰缸伤人案的人均赔偿数额是8000余元,如照此下去,谁敢说今后不会出现人均数万元乃至十数万元的赔偿数额,那些被判赔的住户基本上都是普通的平民百姓,我们凭什么就认为他们就能承受、他们就该承受呢?

公共安全说还认为,高空抛物案中由众多住户承担责任,最有可能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来预防损害的发生,而无辜的受害人不可能控制或者避免这种突如其来的损害;因为这些住户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通过让业主承担责任,可以从损害发生的源头上治理。“发生任何一个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要求业主承担损害责任,给所有的潜在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包括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也或多或少地增加了一定的成本,这对其无疑也是一种警告,可以督促小区业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维护公共的安全。相反,如果由受害人自行负责,无助于起到预防损害发生的效果,因为受害人在自己承担责任之后,既不可能阻止将来发生类似的抛掷物致害行为,也不可能因此阻碍其他人从发生损害的地方路过或负有更高的注意。”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十分危险:新中国成立已近六十年,在日益强调依法治国,强调个人自由和人权保护的今天,在我们许多法学者的头脑中仍然存在着封建色彩浓重的保甲制度思想,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如果以这样的观点为支撑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在立法上通过,

就等于是要求我们这个社会中比邻而居的人们互相监督,互相防范,每个人都必须时刻对周围的邻居保持高度的警惕,监视他们,不许他们从他们的家中扔下什么不该扔的东西,最好是用摄像机对邻居的家中保持全天候的监控,也许这样才有可能在邻居万一抛下东西砸伤人的时候留下确凿的证据,以使自己在被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时候主张免责。这样的社会究竟是一个民主自由的法治社会还是人人自危的警察社会?说到警察,倒突然想起这个问题:高空抛物案中发现真实的抛物人应该是众多住户的责任吗?笔者认为高空抛物案件绝大部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发现真实的抛物人也即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恰恰应是警察公安机关的责任。公共安全说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要把应由国家承担的职责强行转嫁给无辜的平民百姓,这是让人无法接受的。再换一个角度来说,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那些住户就一定比受害人更有能力举证或者说发现真相呢?我们总不能认为业主怠于和邻居来往,没有彼此加强沟通熟悉也是一种过错吧!

此外,如果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最终在立法上被确立,则笔者不得不产生几点担心:第一,这会不会给某些极度贫困的穷途末路者提供一条脱离贫困的捷径?这些人已沦落到社会的最底层,没有什么可再失去的,那么他们为了改善自己、或为了改善其家属或后代的生活处境,会不会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走上舍身索赔之路?当然,这样做首先要求自己必须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不到万不得已难以出此下策。因此,笔者承认这样的忧虑有点小人之心,杞人忧天,但毕竟不能排除其理论上的可能性。第二,任何与未来的高空抛物受害者甚至与高层建筑内的某位业主有矛盾或私怨的人,都有可能利用这样的法律进入高层建筑从事刑事犯罪并完全可以达到嫁祸于他人的目的。我们知道,所谓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在于抛出致害之物必是建筑物当中的某位业主所为。但既然不能查明抛物人是谁,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断定抛物人就一定是这栋建筑物中的业主呢?仅仅因为致害物是从这栋建筑物中抛出的吗?建筑物外的其他人难道就不能进入建筑物并抛出致害物品吗?有准备的预谋犯罪者完全可以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来制造所谓的高空抛物事件,既达到其犯罪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安全逃避刑法的制裁。第三,如果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立法上通过,有可能导致受害人一方怠于发现真正的抛物人甚至恶意隐匿真相的情况出现。我们并不能完全排除高空抛物的受害者一方知道或者发现了真正的抛物人的情况,但如果这个抛物人没有充分的经济赔偿能力,则受害者一方就有可能隐瞒真相,而利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条款得到巨额的经济赔偿。前面提到的4月18日发生在广州的高空抛砖砸死婴儿事件就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种苗头:4月19日一位律师还提供咨询说根据烟灰缸伤人案等案例,死婴的父母可以向周边三栋楼的所有住户要求赔偿,而4月20日就有报道称警方已经找到抛物人,竟是一个12岁的小男孩,而小男孩的父母都来自内地的打工者,经济并不宽裕,对于死婴父母的索赔要求其态度也很不配合,据称死婴的父母十分失望。出现这样的局面,我们是应该替死婴的父母抱不平呢?还是替那些险险搭上共同赔偿责任的住户们感到庆幸呢?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这本身已经包含了加害人必须确定这一要素)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为了应对工业化时代产生的种种社会弊端,适应世界发展的进步潮流,更加公平合理的保护弱势阶层的合法权益,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也在发生一些缓慢的但却引人注目的改变,逐步衍生出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甚至在某些方面也允许对于因果关系进行推定,如医疗责任和产品责任领域。但不管怎样发展变化,侵权行为构成的基本框架是没有改变的,侵权行为人必须确定这一点也是没有改变的,也不应当有任何改变,因为搞清楚“谁侵权”本就是侵权行为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有人也许会认为共同危险行为就突破了“侵权行为人必须确定”这一界线。笔者认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而言,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人都从事了可能致人损害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通过对危险行为范围的确定仍然可以对侵权行为人的范围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共同危险行为仍然能够在传统

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框架内进行解释,是对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合理创新而非背叛。

而所谓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或称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则完全不是这样,它不但对究竟是建筑物内的哪户业主抛出物品致害不能确定,甚至连究竟是不是建筑物内的业主抛物致害也不能完全肯定。在高空抛物事件中,能够确定的仅仅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依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分析,在四大构成要件当中只有损害结果一项得到了明确,而其它构成要件如侵权人的加害行为、主观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根本无法确定的。在这样的前提下还要追究众多住户的共同赔偿责任,笔者只能认为其实质就是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除损害结果之外的其余三项要件全部进行推定:推定众多住户都实施了抛掷物品的行为,推定所有业主都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推定所有业主的被推定的抛掷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侵权责任如果得以确立,则在整个侵权行为法史上和世界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应该都是绝无仅有的“创举”。如果这样的侵权责任能够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做出这样的假设:如果某个学生被杀死在学校宿舍内,又如果警方迟迟不能找到杀人的凶手,那么这个学生的家属就可以要求宿舍内(甚至整个学校内)所有学生、教师以及管理人员承担共同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未能制止在自己所在的宿舍内(或者学校内)发生流血命案,他们也不能举证找出真正的杀人凶手,所以他们难辞其咎,理应赔偿。是不是觉得很荒谬呢?但这却是运用所谓的社会公共安全说所能推导出的合理结论。正如许多反对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学者所指出的:高空抛物案件中追究众多住户共同赔偿责任的做法实质就是搞“株连”。而“株连”这东西在我国二千多年封建历史上实在不算什么新鲜事物!

四、简述高空抛物造成损害之救济

笔者认为,否定立法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并不等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不值得重视和研究,更不意味着放弃对高空抛物受害人的关注与救助。事实上,高空抛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造成了人身的重大伤害甚至死亡,同时由于它是人为的行为(不论故意或过失),则高空抛物在多数情况下涉嫌刑事犯罪就是显而易见的。这就应该纳入公安机关刑事侦破的范围,公安机关查不出抛物人不能成为转嫁责任给众多普通百姓的理由。实践中许多基层公安派出所也接到过不少有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举报,但派出所基本上都会支使受害人或其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避免介入这一棘手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烟灰缸伤人案等错误判决在全社会起负面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实际上涉嫌消极不作为。除此之外,高空抛物的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社会捐赠等途径获得救济;未来是否应当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对包括高空抛物受害者在内的弱势人群提供救助的国家救济制度也是一个可以研究的课题。但在关于是否应当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争论尘埃落定之前,高空抛物的对策研究是无法真正展开的。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抛”出来的责任 近年来,小区居民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案件”。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

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教学设计】《高空抛物》教案

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方的痛” 教学目的:1、知道什么是高空抛物。 2、了解高空抛物现象的形成及其造成的危害。 3、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拒绝高空抛物。 重点难点:1、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2、如何制止高空抛物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相关视频,人体剖面图 教学过程: 引入:你有没有曾经随手往窗外扔出过东西呢?那你有想过虽然看起来很轻不起眼的东西从高空坠落后杀伤力有多大吗? 视频情境剧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是一种及其不文明的行为,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高空抛物从空中落下就是咱们从物理上说的自由落体运动。自由落体运动源于地心引力,物体在只受重力的作用下从相对静止开始下落的运动叫做自由落体运动。譬如:用手握住某种物体,不施加任何外力的理想条件下,轻轻松开手后发生的物体下坠的物理现象。生活中很多常见的现象都与自由落体运动有关:树叶飘落,苹果成熟落地,雪花从天而降,雨滴冰雹降落地面等等。也有不少游乐项目利用自由落体运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乐趣。比如惊险刺激的跳楼机,带来速度和激情的蹦极,和跳伞运动等等。自由落体的高空抛物拥有强大的杀伤力,这些形形色色的高空杀手无法确定,不可掌控,突如齐来,闪击人命。对日常公共安全构成重大的威胁。那么高空抛物究竟潜藏着多大的安全隐患呢?当人们不幸被这些飞来的不速之客命中时又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例子:2014年11月20日,湖北武汉出生仅44天的女婴何欣怡被抱着在小区里晒太阳时,突然被高空飞下的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石块砸中头部,经过抢救小欣怡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经鉴定小欣怡构成七级伤残。 2016年15岁的小杨在河南郑州一小区,某高层居民楼楼下的修车店门口,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水泥石块砸中了左眼,导致眼球破裂,左眼几乎失明。 2017年3月25日,罗先生的儿子在酒店外玩耍时被突然飞来的一块瓷砖砸中了头部,导致罗先生的儿子右顶骨粉碎性骨折,右顶头皮裂伤,左侧偏瘫还要继续进行开颅手术。 从以上的新闻中我们可以发现,平时不起眼的小块物体,如水泥石块、小瓷砖等从高空坠下砸中头部后其产生的冲击力足以对人的头骨造成严重损伤。高空抛物真的有这么大的危害吗?受害者均因一块小小的物体造成偏瘫,颅骨损伤。大多数受害者均需要进行开颅手术,那么看似坚硬

(倡议书)关于严禁高空抛物的倡议书

关于严禁高空抛物的倡议书 严禁高空抛物倡议书 尊敬的住户: 为了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 给广大业主(住户)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同时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请各位不要高空抛物。 最近,服务中心接到多起业主反映高空抛物的投诉,小区一楼地板经常有烟头及其它杂物,各栋楼上经常有不自觉的业主(住户)往楼下扔烟头、果皮等生活垃圾,甚至有烟头未熄灭就往下乱扔的现象,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危险而且不道德的。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业主(住户)的义务。望广大业主/住户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抛物行为。 抵制高空抛物,共建和谐社区! 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xx服务中心 禁止高空抛物倡议书

市民朋友们: 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使邻里、社区甚至深圳的城市形象受损,历来为广大居民所憎恶,但为何屡禁不止?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文明素质低下,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德;二是自私自利,只图一时之便,不顾他人安危;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四是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在全社会树立并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今天,我们倡议: ●一、树立公德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素质,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教育家庭成员、亲友等拒绝高空抛物;清理自家阳台、门窗及室外悬挂物等 处危险隐患,防止高空坠物; ●三、发动居民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控力度,并借助高科技来跟踪捕捉曝光 目标; ●四、社区的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监管。形成全 社会人人痛恨高空抛物的氛围,让心存侥幸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一起行动,做到邻里间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谴责和告别高空抛物的不道德行为。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近期管理处接到多户业主的反映(特别是高层),楼上部分业主向楼下乱扔东西,有瓜子壳、烟头、果皮、吃剩的方便面、呕吐物、粪便等许多不堪入目的东西,严重影响大家的生活!

高空抛物案例

小区一天两起高空抛物事件砸伤孩童额头(组图) “我们这栋楼经常出现高空抛物,都不止一次了!”让业主气愤不已的这栋楼,就是海沧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24号楼。包装纸、饮料瓶等等物品都很常见,甚至有杀伤力极强的玻璃瓶。 台海网(微博)4月2日讯据海西晨报报道,前天,海沧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24号楼发生了两起高空抛物事件,一起伤了过路孩童,一起砸坏了四楼业主家的雨篷。 前日17时许,萌萌(化名)的妈妈带着萌萌从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24号楼下经过。“哇”的一声,萌萌突然大哭起来,妈妈一看,

女儿的右额上出现了一道口子,鲜血汩汩往外冒。 就在萌萌的脚边,妈妈发现了“凶器”—一把塑料小铲子。就是这把从天而降的塑料小铲子砸破了萌萌的额头。三名物业巡视员忙上前帮萌萌擦去血迹并报警。随后,萌萌被送往海沧医院救治。 几乎是同一时刻,同一栋楼四楼的朱先生家,一块长宽均约60厘米的铁架子从高空坠落,砸碎了朱先生家露台上的钢化玻璃雨篷。 “我们这栋楼经常出现高空抛物,都不止一次了!”朱先生很气愤。朱太太告诉记者,自己家和邻居家都有一块大露台,本是放松休闲的地方,现在都变成了“禁区”。 “邻居家有两个上幼儿园的小朋友,几次高空抛物都落在他们家露台上,现在两个孩子都很怕到露台。”朱太太说,“有一次我和两个孩子的奶奶在露台上聊天,一块砖头突然从天而降,砸到我的脚边,幸好没砸到人。” 包装纸、饮料瓶等等物品都很常见,朱太太还见过用过的卫生巾,甚至还有杀伤力极强的玻璃瓶。 物业:宣传劝导收效甚微 记者从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了解到,高空抛物事件在他们小区发生过很多次。 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配备了20名巡视员,平时就在小区里巡视,一发现高空抛物立即处置,挨家挨户了解情况。“我们没有执法权,所以很多住户都不配合。当天事发后,我们的三位巡视员立即入户调查,24号楼的住户大多数都不配合,谁也不愿意承认东西是他家落下的。” 为了防范高空抛物的事件发生,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物业在楼道里张贴了相关告示以及高空抛物的案例,也曾开展过相关宣传,但收效甚微。 律师说法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潮虹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的受害者可让造成损害的居民为自己的损失共同埋单。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情况下,可能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高空抛物是特殊侵权,受害人若起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举证责任倒置,被起诉者就得寻找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一律追责。”傅潮虹解释。

杜绝高空抛物宣传资料

杜绝高空抛物,从我做起!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 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 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 事责任。服务中心在此向全体业主和住户呼 吁并提示广大业主和住户: 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3、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住户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4、请勿在阳台上摆放花盆、拖把、晾衣杆等易掉落物品,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感谢您对服务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下落物体冲击力度测算 一组数据: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 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 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 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 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 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 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 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行文明之举,建文明社区

高空抛物温馨提示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们好! 近日客服中心频繁接到业主反映,有个别住户有往楼下扔杂物(烟蒂、垃圾)的现象,客服中心在此提示您: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 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祥和名邸客服中心呼吁广大业主: 1、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5、请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和谐小区的的建设离不开您和您家人的配合与支持!感谢您对客服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 客户服务中心

尊敬的业户朋友们: 如今?高空抛物已成为我们小区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高空抛物现象已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生命安全。尽管电视上宣传不断,报纸上警钟长鸣,现实中一个个沉痛的、血淋淋的教训告示世人,但仍然无法引起部分法律及道德意识淡薄的人的高度重视。于是高空抛物,随处可见,大至拖把、木棍,小至泼水、乱扔烟头、纸屑等。生命是何等伟大,又是如此的脆弱,在您随意出手的瞬间,从天而降的不仅仅是暗藏危机的抛物,更是连同人们最为宝贵的道德意识也摒弃了!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使和谐遭到破坏,让平安无所适从,令环境受到污染,有百害而无一利!与其大祸酿成后去懊悔,去痛楚,不如提高警惕,加强道德意识和行为意识的自我修为,共同保护环境,美化家园,爱护公共设施,携手共创优雅舒适的居住环境,做一名有道德、讲卫生、讲文明的好居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没有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及醒目标识;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高空抛物的建议书

高空抛物的建议书 篇一:关于抵制“高空抛物”的倡议书 关于抵制“高空抛物”的倡议书 尊敬的各位业户: 岭南社区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从烟头到果皮,甚至是石块、玻璃等纷纷从楼上抛下,造成地面及二楼平台卫生差,玻璃雨蓬被砸碎,甚至砸伤行人。高空抛物既伤害别人,又危及自已的利益,因为高空抛物者不仅受到人们的道德谴责,还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部将对经查属实的高空抛物 者进行提醒,对其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暴光。 为了建立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岭南物业服务部向广大业户提出以下倡议: 一、请业主及家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精神文明道德观念,自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社会公德,把个人自律行为视为个人文明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请业主及家人及时清理阳台、入户花园、 空调机位等室外悬挂物,经常检查窗户、空调支 架、花盆等物件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 防止高空坠物。 三、请业主及家人监督邻居高空抛物行为的 力度,并请告知亲朋拒绝高空抛物。加大对周边

人群的影响与宣传,让心存侥幸的高空抛物者难 逃道德的谴责。 “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电话:61199910、61199920。 岭南物业服务部宣 篇二:拒绝高空抛物倡议书 拒绝高空抛物倡议书 本报近日对小学生小雨被玻璃砸中身亡的连续报道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 响,为杜绝高空抛物,本报联合市物业管理协会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共同发出“拒绝高空抛物”的倡议。倡议书全文如下:市民朋友们: 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使邻里、社区甚至深圳的城市形象受损,历来为广大居民所憎恶,但为何屡禁不止?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文明素质低下,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德;二是自私自利,只图一时之便,不顾他人安危;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四是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在全社会树立并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今天,我们倡议: 一、树立公德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素质,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教育家庭成员、亲友等拒绝高空抛物;清理自家阳台、门窗及室外悬挂物等处危险隐患,防止高空坠物;

高空抛物监控方案

监控高空抛物方案 1前言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花园是小区居民休息散步的场所,如果有人从楼上抛物品下来,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做到有责必究,违法必究,计划对小区楼房的阳台进行监控,如果有高空抛物导致财务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可以调用监控视频资料,查询当时的录像,查到相关责任人,进而对其追究其责任。

2项目现场分析 小区是以楼房在四周,中间环绕着花园的模式,楼层阳台正对着花园,根据需求,要在花园中立杆安装摄像机,对1、2、3、5、6、7和8栋的高楼阳台进行24小时监控,小区平面图如图1。 图1 小区平面图 楼层高100米,阳台宽30米,而且阳台对着花园,要对楼层阳台进行实时监控,需要考虑摄像机和立杆位置,摄像机的清晰度可以保证能看得清高空抛物的楼层,立杆位置决定了摄像机的视场,使得摄像机能监控的范围能覆盖要监控楼层的阳台。

3方案设计 要在花园中立杆安放摄像机对楼层进行监控,由于楼层有32层,大概100米高,监控阳台区域宽32米,对摄像机的清晰度和视角有比较高的要求。 3.1设备选择 3.1.1摄像机选择 要对阳台进行24小时监控,监控距离长达100米,宽30米,对摄像机的要求比较高,一般的摄像机难以胜任。本次设计中使用的是大华的200万网络红外枪式摄像机DH-IPC3200-IRA,采用超低照度200万(1920*1080) CMOS图像传感器,低照度效果好,图像清晰度高,其红外距离达到100米,镜头为φ14接口,3.3-12mm/F1.4(φ14接口,7-22mm/F1.4选配)可变焦镜头,可根据现场具体需要的视角进行调焦,此外采用标准H.264 High profile 视频压缩技术,压缩比高,支持低码流监控,200万像素(1080P)分辨率4Mbps码流,相比普通摄像机更节省硬盘空间。摄像机外观图如图2。 图2 摄像机外观图 3.1.2网络硬盘录像机选择 前端采用200万摄像机,视频帧率为主码流(1280*960@25fps)、辅码流(704*576@25fps),需要处理的数据量比较大,后端的设备需要有较强的处理能力才能将前端采集的数据存储和转发。本次设计采用的后端存储的网络硬盘录像机采用DH-NVR5800-E,支持160Mbps码流输入,32路高清(720P/1080P)接入,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书精选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书精选 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表明就是关于严禁什么对大家都有不好影响的事情,发表了禁止的通知,表明事情已经发展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书精选,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篇1 禁止高空抛物的通告 尊敬的XXXX业主/住户: 您好!近日,物业服务中心接到多起业主反映高空抛物特别严重的投诉,经常有人不自觉的往楼下扔烟头、果皮、杂物等生活垃圾,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危险而且不道德的。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业主(住户)的义务。望广大业主/住户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抛物的行为。 同时敬请广大业主和住户注意以下几点: 1、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要高空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倒脏水; 、各单位楼道都有垃圾桶配置到位,请将垃圾放入垃圾桶内;

、请将靠窗边的物品固定好,勿在阳台上悬挂衣物、拖把等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危险; 、请各装修户业主告诫工人勿乱扔东西。 、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主(住户)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XXXX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5月15日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篇2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尊敬的XX花园业户、住户: 您好!为了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 给广大业主(住户)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同时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请各位不要高空抛物。 最近,事务所接到多起业主反映高空抛物特别严重的投诉,经常有不自觉的业主(住户)往楼下扔烟头、果皮、酒瓶等生活垃圾,甚至有数次差点砸到路过行人的现象发生,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危险而且不道德的。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业主(住户)的义务。望

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解

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义 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 (一)租赁合同必备条款 1、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指: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 2、关于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3、关于房屋的维护、维修 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里“房屋的维护、维修”约定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保证在租赁期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有效避免出租方和承租方因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 4、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应注明 租赁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

约束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比如应当细化出租方或者承租方单方解约的权利:出租方延迟交付房屋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方安全等等,承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追究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风险。 6、租赁物的用途 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7、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 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燃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方;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方需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禁止高空抛物详案

禁止高空抛物教案(详案) 教学目的:1.知道什么是高空抛物 2.了解高空抛物现象的形成及其造成的危害 3.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拒绝高空抛物 课型:讲授新课 课时:一课时 重点难点:1.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2.如何制止高空抛物 教学方法:讲授法、小组讨论法、演示法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相关视频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五分钟) 师:同学们,在上课之前,老师问一个问题:你们知不知道“天上掉馅饼”是什么意思。 生:“天上掉馅饼”就是指从天上掉下好吃的东西。 师:本指天空中降落类似馅饼那样的即免费又好吃的食物,泛指在自然生活中会无缘无故的发生一些可以满足人们欲望的物质或财富上面的事情,那你们有没有想过“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生:有,我想天上掉一大堆钱下来,这样我就有很多的零用钱了;我想天上掉下我最喜欢的玩具;我想天上掉下一个ipad,这样我就可以玩游戏了。我饿的时候,我想天上掉下许多美味的吃的。 师:你们上面所想的,在生活当中老师没有遇到过,不过老师知道有一个“馅饼”是真实在生活中发生的。同学们想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馅饼吗? 生:想。 师:好,我们就开始我们今天的课程“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空中抛物”学习完本课后,我们再来看看你想不想要这样的馅饼从天而降。 二、讲授新课 1、ppt图片展示。(八分钟) 这是我们以前周边的房子,从这个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以前的房子比较低矮,比较破旧。 师:现在还看不看得到这样的房子。

(生:不能) 师:对,我们现在住的房子变成这样了。又高又漂亮。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同学们现在住的楼房最高是几楼啊? (生:20楼、30楼) 师:随着城市越来越高,一种新的陋习渐渐产生——“高空抛物”。各种各样的东西都往下掉。我们先来看一组图片。(ppt展示) 图一:各种各样的垃圾扔到车上。 图二:小朋友的不文明行为。(不知道我们在座的小朋友有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 图三:专挑角落扔垃圾,打扫起来特别费劲。 图四:垃圾的品种丰富多彩,应有尽有,看看有拖把、锅、不要的玩具、花盆等。 图五:还有更甚者将石头从高空丢下,砸伤路人的。 2.小组讨论(十分钟) 师:看了以上这种图片,请同学们现在分小组讨论,1在生活当中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2想一想一般什么东西容易被人们从高空抛下。 生:讨论 师:好,时间到,请同学们积极发言。 师:根据同学们的发言,老师这里也总结出了七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ppt展示),这些物品有烟头,饮料瓶,菜刀,花盆,砖头,过年时丢下的爆竹。这些都是非常危险的物品。同学们可能会想了,那些东西都是比较小的,怎么可能会伤到人呢,那我们接下来看一些新闻。 (ppt展示新闻中提到的高空抛物受伤事件)由此可见,高空抛物对下面的行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天上就掉东西下来了。那什么样的物品会造成伤害呢,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个视频。请同学们仔细观看,看完后回答问题。 3.观看视频回答问题(四分钟) 师:在刚刚的实验中,我们一共看到了几个试验物品(钥匙,饮料瓶,水球)。是从多少米开始往下扔实验物品的。然后在视频中提到的一个鸡蛋从多少楼上抛下来后,会对人造成伤害。 4. ppt展示物品掉落产生的破坏力有多大。(三分钟) 一枚瓶盖从20楼落下来产生的冲击力约为15公斤,这就相当于一个三四岁的小孩的体重了。 一盆栽从8楼落下产生的冲击力约会40公斤。这可直接将人砸晕过去。

浅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

浅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 论文关键词: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法(草案)》救济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并非物件致人损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高层建筑内住户不应承担替代责任,亦不适用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 条规定有不妥之处,应予以修改或废除。最后,文中提出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救济对策。 一、问题提出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即:判决可能抛物的所有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和驳回原告起诉。 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第8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行为探析 (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物件致人伤害 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时的基本思路。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行为是责任主体即行为人可能无法查明,而物件致人伤害行为责任主体即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简言之,前者是人侵权,后者是物侵权。 (二)高空抛物行为中楼内住户是否应承担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基于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可否理解为楼内其他住户替真正侵权人承担责任,取得追索权,等侵权人确定后向其追索?笔者认为不妥,第一,替代责任多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如雇佣、监护等,住在一个楼内并不能构成身份关系;第二,替代责任加重了替代义务人负担,应由法律严格规定方可适用,而从现行法来看,于法无据。 (三)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 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 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 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双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在这两者之间

14.严禁高空抛物

第十四课严禁高空抛物 教学目标:1、了解高空抛物所带来的后果,树立“珍爱生命”“文明做人”的道理。2. 学会拒绝高空抛物,营造安全愉快的校园生活。 教学重难点:学会拒绝高空抛物 教学准备: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有关高空抛物的事故信息数据。 教学过程:活动过程: 一、触摸生命,感受美丽 1. 观看视频,激情谈话 生命,是每一位母亲用血肉与灵魂孕育的瑰宝;生命,是每一位艺术家用感情和肢体塑造的奇迹。生命没有彩排,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善待生命,珍爱生命。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在空中突降的“礼物”中,一个个幸福的家庭因这可怕的高空抛物而破碎了,一个个活泼可爱的孩子从此离开了这美丽的世界……(播放《高空抛物篇》) 2. 揭示课题,明确目标 生命是脆弱的,也许在那不经意的一瞬间,生命的泉水便会永远枯竭。生命是脆弱的,而生命又是顽强的。这脆弱与顽强取决于我们心中的安全之钟是否常响。珍爱生命,善待他人的生命,做文明的公民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高空抛物害人害己”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二、诠释生命,引起警惕 1. 什么事高空抛物? 2. 高空抛物所带来的危害: 呈现数据,触目惊心(小组分享与高空抛物相关的一些数据及事例) 3. 体验角色,辨别明理(情景剧《花园AB剧》) 创设情境:一个可爱的小男孩在妈妈的带领下来到了自己居住的花园里玩耍,突然空中突然掉下了一个…… (1)你们对这个情景剧有什么看法? (2)你先对高空抛物的人说什么? 4. 熟记歌谣教材第58页儿歌 5、智慧屋:教材第56页内容 三、敬畏生命,提升品格

1.讲述高空抛物幸存者的故事及心声。 (女子摆摊脑部被晾衣棍插中的故事) 2.高空抛物者所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 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高空抛物导致他人伤害,如不能举证当事人赔偿,则损失赔偿文字共同承担。 四、感悟生命,警钟长鸣 1.制作宣传海报:珍爱生命拒绝高空抛物 2.活动小结:安全知识时时及,生命安全处处题。愿同学们乘上安全之舟,扬起生命之帆,在人生的海洋里乘风破浪。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校园安全,从我做起。

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一、问题提出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今年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到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后经估价,三辆轿车物损4293元。8月16日,蒋某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最直观的景象是,城市里高楼越来越多了。城市人口在不断增加的同时,像上述案例中的抛物事件,或其他坠物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很多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别是一些人无缘无故丧命的案例,这“头顶上的安全”越来越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他们呼吁加强管控,避免悲剧一再上演。 高空抛物、坠物的原因很多,有自然原因,比如刮风、下雨;有人为原因,人为原因又分故意或过失,比如经常有小孩从高层楼房窗户向外扔东西,或者夫妻两个吵架往外扔东西,这些可以认定是故意;比如不小心碰到摆放或悬挂的物体导致坠落,这些可以认为是过失。对于高空抛物,一般是人为原因引起;对于坠物,一般是自然原因引起。 为了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算是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这将有助于控制此类事件频发的现状。笔者现就高空抛物、坠物涉及的相关责任,简要分析如下。 二、涉及刑事责任 随着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事件的频发,不少人提出将此直接入刑,比如定个“高空抛物、坠物”罪什么的,从而有效扼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来看,目前可能不会直接入刑,但不妨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就有很多类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次通过该意见会使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

高空抛物的危害

在重庆九龙坡的某小区,两岁女童在14楼高的自家阳台上玩耍时,向楼下抛掷空果酱瓶,楼下保姆怀中5个多月大的男婴被击中头部,不久死亡。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肇 当物质文明发展得越来越快,我们居住和活动的空间开始慢慢向越来越高的上空延伸。我们开始了适应“生活在高处”,同时也面临着“头顶安全”的问题。 有人说,高空抛物是一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许很多人认为,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本身就很轻,应该不会砸伤人。但事实并非如此。您知道吗?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高空抛物的危害分析 一个未燃尽的烟头,没来得及熄灭就被顺手一丢扔出窗外,看似潇洒。燃着的烟头体积虽小,威力却很大。当烟头的火源遇到易燃气体,液体或化学品时,极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 喜欢养花弄草的人不在少数,许多植物喜阳,不少人习惯将花盆摆在窗台或是阳台上,一旦遇上大风天,或是家里的孩子顽皮打闹,都有可能导致花盆坠落,轻则吓人,重则…… 其实,高空抛物的发生就在一念之间,不经意间会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小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这里变得更加美好是我们共同的美好愿景,为了所有业主的安全,也为了业主们共同美丽的家,业主们要从自我做起,拒绝高空抛物! 又是一年秋高气爽时,空气中的水分被风带走,天气变得越来越干燥,提醒亲爱的业主们,切勿在阳台、楼道等消防安全通道堆放杂物,以防遇到火源,引发火灾!

高空抛物温馨提示范本 1、业主们请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5、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6、不在楼体上乱拉条幅,让小区展现舒展之美。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由于高空抛物隐藏着极大的危险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这种行为有着相应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3、《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高空抛物舆情案例分析报告之高空抛物砸伤幼童

高空抛物舆情案例分析报告之高空抛物砸伤幼童 近段时间内容,有关高空抛物的话题引起广大网民的热议,此类话题之所以能够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正是因为近来接连发了两起高空抛物砸伤幼童的事件。 6月13日,深圳一住宅楼20楼玻璃坠落砸中男童,男童6月16日因抢救无效离世,家人悲痛,网民惋惜不已。 6月19日,一女童不幸被高空坠物砸中,致其头部出血昏迷倒地,所幸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连续多起高空坠物事件,不禁让网民不寒而栗。 6月16日,深圳受伤男童家属发布微信朋友圈“小XX早上5:12轻轻地走了,感恩大家的祝福。”,信息在网络上流传后,引众网友潸然泪下,讨论热度持续,并在6月17日12时达到顶峰。在血的教训面前,其中#深圳被砸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话题阅读量高达3.3亿,讨论量达到2.3万,网民言论聚焦同情飞来横祸家庭的遭遇、物业管理失职也成为网民众矢之的。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深圳高空坠物酿成的悲剧让人唏嘘不已的同时,南京一小学生再突发高空坠物事件,经查明系8岁男童高空抛物。媒介带来的双重刺激之下,网民舆论再度达到高峰,但网民更倾向于反思如何让类似事件不再发生,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探讨公民素质教育、警示教育等话题。 通过蚁坊软件的舆情监测系统鹰击早发现分析发现,关注高空坠物事件人群多以普通博主为主,占比达到82.7%,涉及民生类话题,再加

上事件带来的深刻教训,吸引网民进一步关注。而在事件影响力传播层面,普通博主、官方媒体、自媒体博主侧重点不一样,但均增加了事件的曝光度,使之成为公共性热议话题。头条新闻等媒体跟进两起高空坠物新闻进展报道,互联网资讯博主@主笔唐驳虎则从南北小区建筑分歧进行专业性解读,由于气候原因,南方地区多采用外开窗设计,在设计上主动采用内开窗的,大都是北方地区,两种建筑设计带来不同的生活习惯,发布的博文也吸引了不少网友讨论。 连续被爆出两起高空抛物“意外”,背后更反应出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隐患,负面情绪占比达到80.1%。网民除了痛心疾首,开始思考如何归判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的锅?还是应该强化公民素质?像南京这一事件之后是8岁孩子的失手,父母监管及警示教育是否存在不到位?除了扫“门前雪”,物业及业主方更应该管好自己窗,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引起高空抛物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高空抛物的原因有哪些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那么引起高空抛物的原因有哪些?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速,城市社会管理面临诸多挑战,包括高空抛物现象。高空抛物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意外高空坠物外,你提供的信息,高空抛物的原因,如居民法律意识薄弱,道德观念缺乏等,这是从成年人角度看。 从高空抛物的物品看,都是有用之物,那高空抛物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如家庭婚姻矛盾,如居民情绪发泄等。从高空抛物的时间看,青少年学生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从物品结合时间点分析,那青少年就存在心理问题,或者行为问题。如养成习惯不良,缺乏家庭教养;如儿童行为问题,冲动性,攻击性,甚至破坏性行为问题,如恶作剧类行为;如情绪管理问题,如果情绪问题严重,缺乏情绪管理能力,砸人毁物,高空抛物成为情绪发泄方式。 面对这些问题,特别是青少年行为问题,需要有针对性的引导和帮助。实际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居民虽然人已进城了,但是心还没有融入城市,存在心理隔膜,青少年尤其明显。高层建筑增加,小区封闭世界,青少年下楼机会减少,活动空间和活动内容缺乏,情绪缺乏正常的发泄途径。负面情绪增加,缺乏发泄方式,小物品就常常成为“受害者”,居民就成为真正受害者。

面对这些问题,特别是青少年行为问题,一般都是从4个角度去应对: 一是社会应对,就是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全面推进城市化,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加强小区的法律和道德宣传,增加小区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建立小区亚文化。 二是学校应对,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教育青少年学习情绪管理。 三是家庭应对,关心青春期的青少年心理健康,改善家庭心态环境,矫正孩子行为问题。 四是孩子应对,作为青少年自身,需要加强法律和道德修养,有效识别消极情绪,学习化解情绪方法,主动积极参加有益的社会文化活动。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提要: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重重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成为安全的隐患和监管的难点。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涉及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通过安装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者。技防只是整治高空抛物的举措之一,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文明意识、安全意识的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该追究谁的责任?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

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时怎么办? 1、当客户服务部人员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应采取以下行动: 1、1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 1、2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 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1、3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1、4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如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管理人员应做到: 2、1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 2、2协助照顾伤者。 2、3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 2、4封锁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 2、5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6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书面报告。 2、7协助赔偿事宜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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