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本细则施行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原则上按之前相关规定执行,但未开始施工的农村住房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2日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以“定位放线”到场、“规划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等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以加层形式扩建的,开展“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两个环节。

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审批建设“一件事”改革“最多跑一次”要求,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套材料、多方复用、一网通办、全程监管”的服务模式;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统一标准的“房屋建设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施工备案和“四到场”监管服务、受理和统一出件。

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牵头工作。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分别负责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和已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

施工备案、工地标化和施工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过程发现正在违法建设的,巡查单位应当予以制止或责令停止建设,现场拍照和记录施工进度现状,当日移送审批单位;如正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移送立案处置单位。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于次日到施工现场进行复核,若发现当事人未停止违法建设,而且该违法建设发生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书面责成属地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采取拆除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县政府指令之日起3日内牵头启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若该违法建设发生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立即移交属地乡镇(街道),属地乡镇(街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启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并全过程记录处置情况予以存档。

确需要立案查处的(如责令停止建设时违法部分范围较大且难以自行改正或怠于改正的),审批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建议及意见等按以下规定移送相关处置单位。相关处置单位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

(一)城镇规划区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乡村规划区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属地乡镇(街道)。

(三)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农业农村部门。

(四)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图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章定位放线到场

第七条在完成土地核发、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备案,并具备建房开工条件(施工场地已清理、平整,并已确定测绘单位)后,在基础(包括桩基础)动工前,建房户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申请免费定位放线。“综合窗口”应当即时出具《农村住房免费定位放线联系单》(附件1),并即日提交给审批单位。

审批单位自收到定位放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建房户、测绘单位、施工人员到场,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确定的四址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定位放线,同时在建设工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挂牌告示,并拍照存档。审批单位填写《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参加现场定位放线的工作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字。

第八条告示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模板参照(附件3),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建房户姓名、建房地址、审批占地面积、审批建筑面积、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外墙颜色、底层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或农村建筑工匠姓名、举报电

话,以及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图)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维护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告示牌完整,待房屋“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拆除。

第三章规划验线到场

第九条建房户按照定位放线成果开挖基坑土方后,在基础浇捣砼前,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申请规划验线。“综合窗口”接到建房户申请规划验线后,应即日提交给审批单位。

审批单位自收到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驻村干部(或网格管理员)到场进行规划验线,并拍照存档。对符合许可内容予以验线通过,并填写《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对于不符合许可内容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审批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核验施工告示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的,建房户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合格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后,再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条审批单位应当加强批后定位放线和规划验线日常巡查监管力度。若巡查发现建房户未申请定位放线,审批单位应当立即核对四址位置、建筑物退让距离等,如符合许可要求的,补填《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若巡查发现建房户未申请规划验线或者未经规划验线合格擅自进行续建的,审批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现场核对施工四址位置、标高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等事项,如符合许可要求的,补填《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后,再进行后续施工;如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审批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施工过程到场

第十一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乡镇(街道)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成员包括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各部门基层站所和村〈社区〉干部等),切实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或网格管理员)对在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监管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根据职责依法进行“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对在建农村住房每层施工过程监督巡查不少于一次。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内容与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每次监管巡查应记录相关数据、现场施工进度、照片等监管巡查台账,并填写《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单》(附件5)。监管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正在违法建设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划核实到场

第十二条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提出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申请(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只进行用地复核),属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资规部门到场,对已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如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直接进行用地复核。参加现场竣工规划核实或用地复核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核实意见,并填写《农村住房规划核实记录单》(附件6)。

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符合相关许可要求的,审批单位出具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文件;不符合相关许可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文件,并以书面通知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出具核实文件;逾期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移送相关处置单位依法处置。

农村住房建设已完成设计图纸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文件的,由建房户负责组织设计、施工人员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建房户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当签署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建立县级巡视、部门督查、乡镇(街道)巡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制度,并全过程记录“四到场”监管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将定位放线、规划验线、施工过程、规划验收等环节记录的相关资料、照片以及签具意见后的记录单等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确保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建房户应当支持与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四到场”的监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审批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涉及设计、施工、测绘等单位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作为不良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各自职责,核验把关不严的;

(二)违反规定,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按照“四到场”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到场监督的。

第十七条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房户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住房投入使用的,依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因违法建筑处置未到位造成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移送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涉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与我县之前已有文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涉及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永嘉四灵与温州茶文化

永嘉四灵与温州茶文化 南宋时期,温州是重要的茶叶生产基地,产量颇高,《宋会要辑稿》记载: 茶额以户部左曹具绍兴三十二年诸州、路、军、县所产茶数修入,两浙东路:……温州永嘉、平阳、乐清、瑞安五万六千五百一十一斤(《中兴会要》。浙东路:……温州永嘉、平阳、乐清、瑞安四万七千八百二十四斤(《乾道会要》)。 当时温州人已深谙品茶之道,喝茶之风也很盛行。孝宗朝龙图阁学士王十朋(1112―1171),字龟龄,号梅溪,温州乐清人,作有《会稽风俗赋》一篇: 日铸雪芽,卧龙瑞草。瀑岭称仙,茗山斗好。顾渚争先,建溪仝蚤。碾尘飞玉,瓯涛翻皓。生两腋之清风,兴飘飘于蓬岛。 从“生两腋之清风,兴飘飘于蓬岛”中,可见王十朋是品茶专家。《中国风俗辞典》记载:“茶令流行于江南地区。饮茶时以一人令官,饮者皆听其号令,令官出难题,要求人解答或执行。做不到者以茶为赏罚。”王十朋《万季梁和诗留别再用前韵》有诗句“搜我肺肠茶著令”,并自注:“余归,与诸子讲茶令,每会茶,指一物为题,各举故事,不通者罚。”由此可知,南宋时期温州一带茶令甚是风行。南宋诗人徐照(字灵晖)、徐玑(号灵渊)、翁卷(字灵舒)、赵师秀(字

灵秀,也称灵芝)都是永嘉人(温州古称永嘉郡),字号中都带“灵”字,彼此旨趣相投,诗风相近,自成一派(诗学唐代贾岛、姚合一派),故世称“永嘉四灵”。永嘉四灵嗜茶,他们存世有50余首茶诗,从多个侧面反映了南宋温州建茶的消费、茶史以及茶品。 一、建茶 森森壑源山,袅袅壑源溪。修修桐树林,下荫茶树低。桐风日夜吟,桐雨洒霏霏。千丛高下青,一丛千万枝。龙在水底吟,凤在山上飞。异物呈嘉祥,上奉玉食资。腊馀春未新,素质蕴芳菲。千夫喏登垅,叫啸风雷随。雪芽细若针,一夕吐清奇。天地发宝秘,鬼神不敢知。旧制尊御膳,授职各有司。分纲制品目,簿尉监视之。虽有领督官,焉得专所为?初纲七七夸,次纲数弗差。一以荐郊庙,二以沦宾夷。天子兼谦受,他人奚可希。奈何贪渎者,凭陵肆奸欺。品尝珍妙馀,倍称求其私。初作孤鼠媚,忽变虎狼威。巧计百不行,叱怒面欲绯。再拜长官前,兹事非所宜。性命若蝼蚁,蠢动识尊卑。朝廷设百官,责任无细微。所守傥在是,恪谨焉可违?君一臣取二,千古明戒垂。以此重得劾,刀锯弗敢辞。移官责南浦,奉命去若驰。回首凤凰翼,雨露生光辉。 ――徐玑《监造御茶有所争执》

农村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目的 为加强海南省农村公路交通扶贫六大工程琼中县自然村通硬化路(六标)驻地监理部所监理工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并通过工程的全过程监理,最终实现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环保各目标,特制定本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1.2 监理工作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依据海南省农村公路交通扶贫六大工程琼中县自然村通硬化路(六标)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条款和各种技术规范,利用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努力做好各项监理工作。 1.3 监理依据 1.3.1. 国家法律和根据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设计文件、工程理清单及说明。 1.3. 2. 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 1.3.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12)、《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1.4 工程概况 琼中县自然村通硬化路道路总全长18.3KM,共计11条通村硬化道路(16号路乌石茶厂路口-茶厂,17号路乌石一队-乌石一区部,18号路乌石21队路口-绿橙基地,19号路乌石20队-乌石23队,20号路乌石27队-金光林基地,21号路阳江六区-2队,22号路农场21队路口-六区部,23号路乌那线11KM-30队,24号路阳江六区部-3队,25号路阳江六区部-5队,26号路农场路口-22队),现状道路为2-3M 宽的沙土道路,坡度较陡,每逢雨天,寒冬腊月,道路泥泞,行走困难。为解决当地农民的经济落后局面和提高生活水平,政府给以经费改造道路。 1.4.2 气象、水文 琼中境内域位于热带海洋季风区北缘,雨水充沛,气候温和,四周群山环抱,有独特的山区气候特点。年平均气温22度,1月份平均气温16度,绝对最低气温为

温州特殊教育学校附属二期工程招标文件定稿

温州特殊教育学校附属二期工程招标文件定稿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景观二期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招标人: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温州三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监督人: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11年2月 目录 投标须知前附表 (2) 一、综合说明 (4)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 (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1) 五、工程造价报价 (12) 六、开标 (17) 七、评标 (18) 八、评标方法 (20) 九、合同的授予 (22) 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24) 附件1~16 (34) 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附表 (55)

标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综合说明 1、工程说明 本工程经温市计社[2002]456号计划文件批准建设,建设地点位于永嘉县瓯北镇和二村、和三村。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本工程已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完成施工图设计,已报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备案。本工程必须达到设计规定和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本工程建设场地“三通一平”已基本完成,建设资金:资金已落实。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经永嘉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站和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招标范围及工期 本次招标工程的范围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 由设计变更及根据招标人指令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本次招标实行包工包料总承包的方式发包。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包括本招标文件第2条所述区域范围内工程的施工。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除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并经业主同意外,承包人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确定工期计划及投标工期,工期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时间。 如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夜间施工,须自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版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 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经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能够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能够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能够享有,其它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美丽乡村道路监理实施细则

固原市原州区美丽村庄道路工程 (老三营村、马店村)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景治峰 审核:翟家骐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2015、 目录 一、专业工程特点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工程特点及要求 二、质量控制流程 1.监理工作措施 2.本工程控制的具体值及要点 三、进度控制流程 1.施工进度监理制度 2.工期目标的分解及风险分析

3.工期分险分析 4.进度控制要点与控制进度风险措施 四、投资控制流程 1.投资监理制度 2.组织措施 3.经济措施 4.技术措施 5.合同措施 五、合同管理制度 1、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合同管理工作 2合同争议调解 3违约处理 六、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控制 1.安全方面 2.环保方面 3.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具体实施内容 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组织措施 2、技术监理的工作方法与措施 3、质量监理的工作方法与措施 4、合同及投资控制工作的方法措施 5、安全及进度的监理工作措施 根据监理规划与道路施工的专业特点及监理工程师在各分项、分部工程中的具体要求,做法与签证手续等工作内容,编写监理实施细则且对其不断地细化与丰富,为工程上的顺利实施提供服务。 一、专业工程特点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固原市美丽乡村建设道路工程(马店村、老三营) 1、2工程地点:原州区三营镇老三营,头营镇马店村 1、3工程内容:创建“美丽村庄”就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的需要,我国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就是总体而言广大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依然薄弱,人居环境脏乱差现象仍然突出。因此原州区共建5、7公里四级水泥混凝土路改善农村环境道路情况;老三营1、7公里,造价人才网马店村4公里。路基宽度分别有3m、3、5m、4m、5m;厚度18cm。级配砂砾基层20cm;路肩为50cm宽、8cm厚的砂砾填筑;10个直径为40cm 的钢管涵;部分边沟及若干过户板。 工程投资金额:300万元(分三个合同管理) 1、4工程工期计划:201 年月日~201 年月日 1、5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

永政办发200955

永政办发〔2009〕55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度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2009年度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 1 -

2009年度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县直部门(总分100分)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和对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专题网站栏目名称 得分 情况 机构信息 5 1、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未公开或领导成员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未更新的(机构信息 /领导成员)扣5分; 2、机构职责,内设科室和直属单位职能、联系电话未公开的(机构信息/机构职能)扣5分。 工作信息 5 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未在4月底前公开的(工作信息/计划总结)扣5分。 部门业务信息 30 根据各单位机构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本单位所拥有的,应重点公 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如:发展规划、统计信息、收费标准、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社会救助政策和资金拨付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方面的实施情况等信息未公 开,扣30分,公开不全面的,扣10分。 注:单位名单及项目详见《2009年度部门应主动公开的重点业务类信息》 1 主动 公开 工作 情况 (70 分) 主动公开渠道 30 在各新闻媒体(包括永嘉网)刊登的各类通告、公告、公示,未在第一时间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站上主动公开的,发现一次扣10分。 2 工作 制度 落实 情况 (30 分) 保密审查、依申 请公开及其他 制度落实情况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10分: 1、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 2、依申请公开、群众申诉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而导致申诉对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 的; 3、依申请公开受理和办结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未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季报形式上报县公开办的;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机关违法或存在瑕疵的; 5、上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3月31日前及时公开的; 6、上级布署的其他专项任务未落实,被通报批评的。 - 2 -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美丽乡村道路监理实施细则

固原市原州区美丽村庄道路工程 (老三营村、马店村)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景治峰 审核:翟家骐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2015.

目录 一、专业工程特点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工程特点及要求 二、质量控制流程 1.监理工作措施 2.本工程控制的具体值及要点 三、进度控制流程 1.施工进度监理制度 2.工期目标的分解及风险分析 3.工期分险分析 4.进度控制要点和控制进度风险措施 四、投资控制流程 1.投资监理制度 2.组织措施 3.经济措施 4.技术措施 5.合同措施 五、合同管理制度 1.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合同管理工作 2合同争议调解 3违约处理 六、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控制 1.安全方面 2.环保方面 3.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具体实施内容 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组织措施 2、技术监理的工作方法与措施 3、质量监理的工作方法与措施 4、合同及投资控制工作的方法措施 5、安全及进度的监理工作措施

根据监理规划和道路施工的专业特点及监理工程师在各分项、分部工程中的具体要求,做法和签证手续等工作内容,编写监理实施细则且对其不断地细化和丰富,为工程上的顺利实施提供服务。 一、专业工程特点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固原市美丽乡村建设道路工程(马店村、老三营) 1.2工程地点:原州区三营镇老三营,头营镇马店村 1.3工程内容:创建“美丽村庄”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的需要,我国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总体而言广大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依然薄弱,人居环境脏乱差现象仍然突出。因此原州区共建5.7公里四级水泥混凝土路改善农村环境道路情况;老三营1.7公里,造价人才网马店村4公里。路基宽度分别有3m、3.5m、4m、5m;厚度18cm。级配砂砾基层20cm;路肩为50cm宽、8cm厚的砂砾填筑;10个直径为40cm 的钢管涵;部分边沟及若干过户板。 工程投资金额:300万元(分三个合同管理) 1.4工程工期计划:201 年月日~201 年月日 1.5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 1.6承建单位: 建设单位:固原市原州区交通和乡镇建设环保局 设计单位:固原市公路勘测设计院 监理单位: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2、编制依据 2.1《市政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 2.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2.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2.5《道路施工合同》 2.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B01—2003) 2.7道路施工图纸 3、工序特点及要求 3.1路基、路面工程

永嘉县拟提拔用转任重要岗位县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永嘉县拟提拔任用(转任重要岗位)县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2012〕12号 根据《永嘉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现将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公示时间:共7天,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2、反映问题的方式和要求: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以及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县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3、公示联系科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中共永嘉县委组织部 2012年8月14日 1

姓名性 别 出生年月籍贯学历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 时间 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务 郑焕益男永嘉大学中共党员浙江永嘉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瓯北城 市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党委副书记 余桂芳女金华研究生中共党员县委党校校务会议成员、函授站站长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党组成员林剑英男永嘉大学中共党员县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科长县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叶见克男永嘉大专中共党员县人大办公室行政科科长县人大法制工委副主任 朱琳哲女永嘉大学中共党员县政协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朱旭东男永嘉大学中共党员县府办副主任、党组成员,应急办主任县教育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季建波男永嘉大学无党派永嘉县罗浮中学校长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林正茂男永嘉大学中共党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主任 (副科级) 县社会事业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副科长级) 陈文勇男永嘉大学中共党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工程科负责人县农村住房改建办副主任(副科长级)季东升男永嘉大学中共党员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季益良男永嘉大学中共党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办副主任、党组成员 2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7号)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 2018年3月22日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美丽乡村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XXXXXX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监 理 细 则

编制: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 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XXX 年XXX月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 ................................... 4?… 二、监理工作的依据和容 ............................. 4… (一).........................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依据… (二)...........................................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容......................................... 5- 三、监理工作程序细则 .................................. 7… (一)................................. 、监理工作程序7… (二)............................................ 、监理工作流程图:........................................... 11- 1、监理机构及业主、承包人的关系................ ..11 2、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流程....................... :/12 3、开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理工作流程................ ..13 4、材质核定的监理工作流程..................... .:14 5、隐蔽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14) 6、施工阶段分部与分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流程...... ..15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本细则施行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原则上按之前相关规定执行,但未开始施工的农村住房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2日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以“定位放线”到场、“规划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等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以加层形式扩建的,开展“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两个环节。 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审批建设“一件事”改革“最多跑一次”要求,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套材料、多方复用、一网通办、全程监管”的服务模式;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统一标准的“房屋建设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施工备案和“四到场”监管服务、受理和统一出件。 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牵头工作。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分别负责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和已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9月2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引导村民住宅合理建设,确保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倡导绿色、环保、节能、节地,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村民建房按照建房主体分为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宅的活动。 村民建房按照规模分为限额以上住宅和限额以下住宅。三层(含三层)以上、以及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以上住宅,其余为限额以下住宅。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村民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权限发放施工许可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房屋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履行限额以下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村范围内村民建房申请,排查村民建房安全隐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做好房屋确权登记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建房选址)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禁止规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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