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局关于经济性裁员备案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局关于经济性裁员备案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局关于经济性裁员备案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8〕31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经济性裁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提交备案资料

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应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

2、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济性裁员的书面报告;

3、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

4、经济性裁员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方案。

5、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30日书面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

6、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被裁员职工签名的书面意见;

7、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二、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依法指导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对被裁减人员范围和裁员程序(见附件)进行重点指导,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登记与管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与管理工作,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区(市)县属地备案与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办理,在市工商及其以上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

1、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经济性裁员企业的相关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对于备案资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对于备案资料虽然齐

全,但工会或者被裁员职工意见较大的,应该首先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一经发现企业在裁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暂不具备经济性裁员法定条件的,暂不予备案,并指导企业完善有关工作后,视情况确定是否备案。

2、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裁员企业备案资料的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注意收集备案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联系人:任贤良联系电话:87706822

附件:1.企业经济性裁员程序(点击下载)

2.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点击下载)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到会人员签到表(点击下载)

4.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有哪些 (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文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在三十日内,与占全部职工人数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减人员的有关手续。 (2)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制定裁员实施方案,提出被裁减人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员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方案,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工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 (4)企业裁员顺序为: ①外来劳务工; ②农民合同制职工; 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 在按照上述顺序裁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先裁减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职工,后裁减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职工。 (5)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不得裁减的情况;

劳动法--重庆--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 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费用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 005〕28号)废止。 六、关于烤火费的问题 烤火费属于福利范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执行。

(完整word版)成都劳动合同范本

成都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期限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市县(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5-11-20 【实施时间】1995-11-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裁员通知书及方案

裁员通知书 (员工工号:): 你与aa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项原因,根据《aa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经济补偿为元,医疗补助费为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aa公司 年月日 公司裁员方案 (2) xxx公司裁员方案 一、裁员基本原则——支付经济补偿方式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 1、裁员原因:因生产经营困难,难以维联系公司运营,需大幅度裁员 2. 裁员对象:除经评估认为优秀的,可以暂时保留外,第一批裁员83人,暂保留员工60人 二、裁员工作主要流程: 1、召开会议,由公司领导宣布裁员决定及裁员原因 2、公布被裁人员名单及补偿方案 3、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请接到通知单的员工签字确认,由人事部负责收回回执,如员工拒收通知单,则由该部门主管会同一名在职员工在通知单上签名,视为送达 4、被裁减员工应该在接到通知后根据公司后面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单》; 2. 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将《员工离职单》并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当场核算其当月工资和有关补偿金; 3. 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对接,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无误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财务部发放工资及相关补偿后,员工需签字确认。 三、经济补偿方案为:n+1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 的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个别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等同于规模裁减人员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企业该如何合法裁员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企业裁员法定条件 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

2021年重庆市最新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重庆市最新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重庆市最新劳动合同条例于1994年9月15日重庆市人民 ___第61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___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 ___、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 ___(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立劳动关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___确认。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书格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完整版)成都市标准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性别: 住所: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家庭住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 制成都市社会保险培训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签约须知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切商的,经协 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 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除约定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2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劳计发字[1989]3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9-11-16 【实施时间】1989-11-16 【时 效 性】失效 现将1992年度清理劳动工作方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发布,本批共废止文件51件。 附件: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83年城镇招工办法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83年8月24日 (83〕市劳服字第166号 已由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代替 2.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通过调动工作解决职工上班路远问题的通知

1984年10月27日 (84〕市劳配字第318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11月25日 (86〕市劳社字第59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8月14日 (87〕市劳社字第428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5.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 京劳社发字〔1988〕43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6.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试行《关于部分国营工业企业辞退富余职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6日 京劳企发字〔1988〕537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7.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劳动部等五部、局《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月21日 京劳管发字〔1989〕29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8.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为流动中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接转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0日 京劳管发字〔1989〕70号 已由京劳管发字〔1991〕78号文件代替 9.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待业救济金最低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3日

公司裁员通知书

篇一:裁员通知 裁员通知 各位亲爱的同仁: 从本年9月份开始,大家都知道我们公司最近发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公司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我们的生产产量下跌了50%,导致我们无法再继续雇用一批优秀的员工。公司一直很满意大家在受聘期间所展示的素质,并为失去您这样的员工感到遗憾。 然而,我们公司现在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连续几个月亏损若再继续亏损下去,不作相应的战略调整,将有可能发展到破产境界,所以只有尽快进行战略调整,发展有机会的产品,才有可能保证企业的存续。所以我们不得不遗憾地通知大家,我们将裁掉20%的员工。 您忠诚的x x x有限公司在这里祝福大家有个美好的未来! x x x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0日星期四 篇二:公司裁员方案 (2) xxx公司裁员方案 一、裁员基本原则——支付经济补偿方式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 1、裁员原因:因生产经营困难,难以维联系公司运营,需大幅度裁员 2. 裁员对象:除经评估认为优秀的,可以暂时保留外,第一批裁员83人,暂保留员工60人 二、裁员工作主要流程: 1、召开会议,由公司领导宣布裁员决定及裁员原因 2、公布被裁人员名单及补偿方案 3、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请接到通知单的员工签字确认,由人事部负责收回回执,如员工拒收通知单,则由该部门主管会同一名在职员工在通知单上签名,视为送达 4、被裁减员工应该在接到通知后根据公司后面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单》; 2. 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将《员工离职单》并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当场核算其当月工资和有关补偿金; 3. 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对接,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无误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财务部发放工资及相关补偿后,员工需签字确认。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6个棘手问题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6个棘手问题 (一) 20个人以下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吗?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发生了法定情形,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协商解除导致裁员人数不足20人怎么办? 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同时,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就是一次性裁员。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权衡,决定了用人单位不会一味地规避经济性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方案必须职代会通过吗?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 (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文规定,经职代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25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自2004年开始实施以来,在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预防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全市建设领域的全面推进,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监管的建设项目逐步增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总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安全运转,切实加强和规范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是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力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凡现行管理工作与《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安排思想政治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在每季度末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资保障金未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区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报表内容及时上报。 联系人:赖海军,联系电话(传真):63890057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成都市劳动局关于经济性裁员备案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8〕31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经济性裁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提交备案资料 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应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 2、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济性裁员的书面报告; 3、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 4、经济性裁员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方案。 5、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30日书面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 6、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被裁员职工签名的书面意见; 7、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二、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依法指导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对被裁减人员范围和裁员程序(见附件)进行重点指导,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登记与管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与管理工作,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区(市)县属地备案与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办理,在市工商及其以上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 1、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经济性裁员企业的相关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对于备案资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对于备案资料虽然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6]3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6.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京劳就发〔1996〕3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2.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劳部发〔19

9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规定》,现予以颁布。现将《职业介绍规定》印发给你们,有关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 (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劳动合同法解读: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一: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 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

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 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 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 经营自主权。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 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 业的应有内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 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 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在劳动法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国外劳动法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性裁 员的内容。如英国雇佣权利法中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 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 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经济性裁员一直 是讨论和修改的重点和热点。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 情形。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 位直接面对的是市场竞争,为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使企业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单位必须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体制。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一定 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

重庆市劳动局印制劳动合同书

编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的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鉴证机关鉴证人 (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重庆市劳动局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过错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见习期或适应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除外。 (四)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行和按劳分配原则,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二)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工资制。乙方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定为元。以后,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工资。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四)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依法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017年成都市标准劳动合同WORD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2017年成都市标准劳动合同WORD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 成都市社会保险培训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国家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 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并 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性 另U :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踪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 时。甲方由丁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公司裁员方案.doc

v1.0可编辑可修改 公司裁员方案 以下是关于公司裁员方案,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公司裁员方案(一) 一、裁员基本原则——支付经济补偿方式与员工协商解除 合同 1、裁员原因:因生产经营困难,难以维联系公司运营, 需大幅度裁员 2.裁员对象:除经评估认为优秀的,可以暂时保留外, 第一批裁员 83 人,暂保留员工 60 人 二、裁员工作主要流程: 1、召开会议,由公司领导宣布裁员决定及裁员原因 2、公布被裁人员名单及补偿方案 3、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请接到通知单的员工签 字确认,由人事部负责收回回执,如员工拒收通知单,则由该部门主管会同一名在职员工在通知单上签名,视为送达。 4、被裁减员工应该在接到通知后根据公司后面规定的办 理时间,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单》; 1·

2.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将《员工离职单》并人事 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当场核算其当月工资和有关补偿金; 3.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对接,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工 作无误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财务部发放工资及相关补 偿后,员工需签字确认。 三、经济补偿方案为:N+1 1、 N=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要求 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1=提前通知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是提前30 天通知被裁员工二是不提前通知,但需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 资,公司要求被裁减立即办理手续,需予以支付其一个月工 资;月工资高于XX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3 倍的,按照3 倍标准计算,按XX地区标准一年最高上限为6600 元 四、本次裁员劝退工作涉及各部门职责: 1、公司总经理会同班子成员主持裁员工作,做好离职人 员谈话及思想工作; 2·

经济性裁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方案 一、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 二、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这一情形的核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依法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

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裁减技术、效率低的人员有利于用人单位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这一情形之下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此三种情况都是在先变更劳动合同仍解决不了问题之后再行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条款为兜底条款,旨在其他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不得不裁减人员。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1)对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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