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贷款分离办理的法律风险提示

关于抵押贷款分离办理的法律风险提示
关于抵押贷款分离办理的法律风险提示

关于抵押贷款分离办理的法律风险提示

调研发现一些机构在发放抵押物所在地与借款人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抵押贷款时存在抵押登记和借款发放分离办理现象,即他项权证登载抵押权人与借款合同记载的贷款人不相一致(如**区域内机构为提高工作效率,发放抵押物在杭州的抵押贷款时由杭州分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登记为杭州分行,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现象)。现就分离操作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风险隐患

借款合同因无对应的抵押合同,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或成信用借款。以杭州分行为例:由杭州分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为**银行杭州分行,它项权证抵押权人亦为**银行杭州分行,最高额融资协议中贷款人为**银行杭州分行。根据上述合同和权证,应理解为双方达成如下表意:**银行杭州分行和借款人一致同意,由杭州分行按最高额融资协议在约定期间为借款人发放最高额不超过约定金额的融资服务,且由抵押人出具抵押物,办理抵押权人为**银行杭州分行(而非总行或其他分行或其他支行)的抵押登记,杭州分行就他项权证登载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在发放具体借款时,却由我行**区域内支行与客户另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中登载贷款人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敲具的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专用章。就合同外观形式上判断,与杭州分行无直接法律关系。

若借款人发生违约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抵押人或其余债权人可能就上述贷款人主体与抵押权人主体不一致提出如下异议:

(一)抵押人为逃避抵押偿债义务,或将抗辩:当时办理抵押登记时,只锁定抵押权人为**银行的杭州分行,是特指的、具体的、明确的,而非**银行的其

他分支机构,且融资协议也是约定为杭州分行为具体的、明确的、特指的贷款人,而非**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现借款合同中贷款人非杭州分行,而是**银行在**的其他支行,故该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不对应,不能理解为抵押人是为**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故抵押人不具有就该笔借款合同履行担保之义务。

(二)其他债权人为对抗我行的优先受偿权,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亦有可能提出抵押人类似的抗辩意见。

当然,不排除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存在认为无论杭州分行,抑或其他分行,均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银行总行而支持**银行优先受偿权之可能,但亦不排除有些法官支持上述抵押人和其他债权人不利于我行的观点。

二、化解对策

为规避上述法律风险隐患,同时满足业务办理便利之需,化解对策如下:(一)通常情形下,抵押贷款业务办理原则上应尽可能确保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两大主体的一致。要么由抵押物所在地分支机构发放贷款,要么由借款人贷款申请所在地分支机构发放贷款,但均应确保他项权证登载的抵押权人与贷款人对应一致。

(二)确实无法一致情形下,应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三方在签署最高额融资协议(如需)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就抵押手续和借款手续分离办理事宜达成特别条款:**银行xx分行(区域)A支行委托**银行xx分行(区域)B支行办理具体借款手续,借款人和抵押人知晓并同意上述安排,并对由**银行xx分行/区域B支行办理的借款事宜承担还款责任,履行担保义务。

机构具体名称在办理具体业务时给予明确。

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三十条

企业防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三十条 【导读】: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通过近几年涉企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在此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和提示,供企业参考。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提示一:请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提示二:请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证明资料 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传真、信函等资料。 提示三:请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容侵害您的权益。 提示四:请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提示五:请务必通知客户相关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提示六:请在一年行使撤销权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提出的请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提示七:请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定金”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

法律服务所风险告知书(桂诚所)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法律工作者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法律工作者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法律工作者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法律工作者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法律工作者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法律工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法律工作者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法律工作者办理案件时,应与本法律服务所而非法律工作者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法律工作者办案费外,法律工作者代理费均依照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法律工作者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法律工作者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法律工作者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确认: 年月日

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名称:《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培养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法律专业意识 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 五、程序意识 第二部分:信贷业务中的担保制度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金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风险防范 1、借款人 2、担保人 二、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问题 1、抵押的成立 2、抵押的范围 3、抵押的登记 4、抵押的权利冲突

5、抵押的总结 6、抵押的风险防范 三、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质押押问题 1、质押的成立 2、质押的对象 3、质押的疑点及风险防范 四、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保证问题 1、保证的含义及成立 2、保证的分类 3、保证的责任 4、风险防范 五、浮动抵押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1、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架构 2、金融机构设立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3、浮动抵押风险防范对策 六、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1、重复抵押的概念、分类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3、重复抵押权的效力分析

4、风险控制措施 七、银行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八、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信贷相关合同以及法律风险防范 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相对性概述 2、贷款合同中的相对性与实践情况 3、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三、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2、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4、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5、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 四、合同的成立 1、邀约 2、承诺

五、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六、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案例分析 5、立法建议 6、风险规避 七、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概念 2、案例 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4、代位权的效力 5、风险防范 八、合同风险防范 1、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集团系统法律风险提示、评估办法

集团系统法律风险预警、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风险预警 第三章法律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章责任 第五章其他 集团系统法律风险预警、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系统法律风险的管控及预控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含事业部)及各二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第条法律风险预警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全方位、动态化预警监控。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预警提示、动态反馈四个环节。 第条法律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审查集团及各二级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设立、治理结构情况、

企业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发现识别经营、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对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排序,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建议等。 第条法律风险预警及法律风险评估主要负责部门是集团法务部及外聘律师,集团各部门及各二级企业是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实施部门或单位,是反馈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解决情况的主体,有义务配合集团法务部及外聘律师提供各项信息及资料。 第二章法律风险预警 第条法律风险预警报告制度是指集团各部门及各二级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或发生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时,应在第一时间向集团法务部通报,并附相关说明及资料。 第条法律风险预先识别。 集团法务部可以根据各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范围,预计可能的法律风险点,向各相关部门、企业调查相关法律事项及获取信息及资料等,各相关部门、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在日内全部提供。 第条法律风险预警 1.法律风险提示 法务部收到预警报告及资料或自行收集的资料后,应对涉法事项进行法律分析,评估法律风险,处理方式如下: 1)若风险较低,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无须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单; 2)若风险较高,有发生诉讼等风险的,应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单,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注意规避的法律风险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注意法律问题 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晚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的一个月。试用期亦应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总的期限之内。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原因未签劳动合同 (1)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超过一年不签署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1、试用期限的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风险提示函

法律风险提示函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法律风险提示函 2011年7月 致: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本律师在为众多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为防范这些漏洞及其产生的法律风险,根据以往的经验,现向贵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员工遭受工伤时,企业向其支付医疗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某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中,因履行职务的原因遭受李某某、吕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王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公司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及往来差旅费共计100000余元。该案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吕等人被指控犯罪。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李、吕等人愿赔偿王某18万元,然而公司支付100000余元医疗费用这一事实却未在和解协议中提及。事后,王某向劳动部门申报了工伤,被确认为工伤10级。王某现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令公司陷入难以挽回医疗费损失的尴尬境地。 评析:上述案例,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可向侵权人追偿。而侵权人与受伤员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医疗费理应从侵权人的赔偿中扣除。但和解协议未提及医疗费用的事项,无法确认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导致公司所支付医疗费难以追偿的处境。 律师提醒:员工遭受工伤特别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受伤,企业在预付员工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时,应在付款前要求员工或其近亲属填写暂借单。暂借单中应列明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等事项,并应由借款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字或按手印后方可领取钱款,以备日后用于依法结算、追偿或予以抵扣。 二、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对外结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时间: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 14:00--17:30 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人才大厦四楼 【活动收益】 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环节 学习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合理规避劳动争议 掌握解决工作中劳动争议的方法和步骤 【活动特点】 指导性:拥有丰富理论与实践经验的专家帮您答疑解惑 互动性:与专家、同行面对面,针对实际问题为您出谋划策 实操性:实际案例的讨论与分享,使您更直观的认识到问题所在 【活动日程】 13:30—14:00 签到、自由交流 14:00-15:30 话题研讨+案例分享 15:30-15:45 茶歇 15:45-16:45 话题研讨+案例分享 16:45—17:30 互动答疑 【研讨话题】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1.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2.如何约定新员工的试用期期限 3.如何约定加班与劳动报酬、加班费用 4.如何约定员工必须遵守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违纪违章的处罚 5.如何约定员工必须保守的商业秘密条款、竞业禁止协议及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的操作方式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过程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1.劳动合同变更的不同形式及操作方法 2.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的区别及操作方法 3.怎样解除处于试用期的劳动关系 4.如何解除与正式员工的劳动关系 5.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参会企业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解答 【主讲专家介绍】 廖名宗先生,大学英语系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1994年获中国律师执业资格,1998年获中国首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4年10月被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授予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原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现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业律师(编号ZFZ2811243) 【参会对象】 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主管及其他相关人员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请您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1、您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2、您申请办理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况,否则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三)利用民间借贷形式洗钱、行贿受贿、伪造债务、规避债务、非法集资、支付赌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他非法目的的借贷。 3、有配偶的借款人如不能提交债务归属个人的公证书的,其配偶应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书面同意书,或将其配偶列为合同当事人。

4、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等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当要求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5、担保物为共有的,全体共有人应当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公证机构将对当事人进行拍照并存档;七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必要时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7、同一出借人向多人提供借款且累计数额巨大的,公证机构必要时将审查其资金来源。 8、借贷双方应对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约定,在借贷合同中载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方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 9、借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不得预扣利息。 10、出借人应当通过金融系统转帐支付出借款,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1、民间借贷合同中应载明借款用途。借贷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公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2、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 13、自然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14、当事人可以约定单独或同时适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防范 劳动用工管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法 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长,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劳动用工领 域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如何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在日常经 营活动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大人事管理问题。本文拟结合《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论述一下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 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企业常见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比较复杂,有很多类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其他民事关系等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 实劳动关系。笔者根据多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总结认为, 企业常见的劳动用工(专指劳动关系一类)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在招用人员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因招用员工存在违反公平就业规定引起的法律风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 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何谓“ 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虽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就业促进法》仍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就业歧视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一些行为包括:1、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标准; 2、录用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歧视残疾人;4、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如果企业在招用人员的过程中,出现上述行为又没有基于 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就业歧视,进而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忽视这个 主动告知义务,导致风险的发生。 (三)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 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践中,有些企业 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辞而别,给企业带来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法律一贯是严格禁止的。但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转而采取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押金的目的,如收 取服装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通过扣押劳 动者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比如暂住证、学历证书等)以达到目的。针对实践中企业的 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延续我国一贯的做法,作了严格的禁止性

法律风险提示单

法律风险提示单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如下法律风险提示: 1、公司设立要规范操作,设立过程中各种手续应及时办理,否则将可能因设立行为瑕疵而归于无效。 2、公司投资应依法进行,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避免法律障碍,否则会导致投资效率低下甚至失败。 3、明晰企业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益和收益的权属界定,优化股权安排,避免产生权属纠纷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4、涉及重大担保、改制重组、投融资等高风险业务时,要聘请律师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方案审核和文件制定的全过程,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完善各项制度,以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的缺失及为规避风险而裹足不前,放弃发展机遇。 5、增资扩股时,新增资本要经过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公司股份;新增股东要经过原有股东的同意,并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6、警惕非法集资、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违规贷款、挪用资金的风险。 7、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或者放弃优先权的证明,以保证转让行为有效。否则可能会导致转让无效。 8、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时,在作价程序和实体方面就注意维护被执行人的权益,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否则拍卖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会归于无效。 9、公司新增股东,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公司新股东与原有股东因股权而发生纠纷、以及因不及时变更而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 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规范进行。否则股权转让可能归于无效。 11、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避免成为产品责任、合同责任及雇主责任的承担者。 12、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素质低劣,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将可能有损公司利益。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复习课程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 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 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如果主合同内容出现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苦心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 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我国《海商法》中仅在第二章“船舶”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但对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在建船舶中的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 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却发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阻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船舶价值明显降低。 6、留置权的风险 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因此,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应先于船舶抵押权。 7、油污损害的风险 船舶抵押贷款中的一个更大的风险,即有可能面临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了事故时,逸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8、格式条款的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应该说,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有的格式条款由于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贷款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导致合同中该条款无效。

律师法律风险提示模版

银行法律风险提示 致:xx银行 根据顾问律师在近期的顾问工作以及与贵行的工作交流,本所就银行办理以下事项或业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向贵行做以下提示: 一、关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相关问题 《物权法》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6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以上规定,银行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时,应当到相关的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质权方能设立;同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该质权方能设立。 上述条款既是对质权设立的强制规定,也是对工商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等登记部门的职责要求。但据我们了解,成都市范围内,目前在该两部门办理质权登记时均遇到一些障碍或者是该相关部门还未有受理质押登记工作。即出现了银行无法依照《物权法》规定办理质押登记,但若不办理相关登记,又将造成银行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法律风险。 对此,我们建议,在相关部门目前不能受理上述质押登记的情况下,贵行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来防范或减少风险:

(1)贵行仍应到相关部门递交办理上述质押登记的申请或资料,并应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必要时可请公证人员陪同前往,并对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行为出具公证)。如今后确因该质权未能有效设立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贵行可据此并依据《物权法》第21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要求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同时对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相关登记的,贵行也有相应救济措施。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之规定,贵行可以在有关部门不依法办理登记后申请复议,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贵行在因无法登记而导致的质权落空之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依据《行政赔偿法》相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对因不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关于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目前在贵行的授信条件中,多有出现“由国有企业提供保证、抵押等担保”的情形。为此,在办理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中,贵行应注意以下规定: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2、《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超过国有

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机制

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机制 对员工劳动关系的规范管理及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预防。是餐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餐饮行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哪些问题?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有何种有效的解决机制?本文选取其中极有代表性的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专业解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 餐饮行业作为一个重要又相对独立的服务行业,存在劳动就业员工多、人员流动性大、员工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特点。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步,也是对员工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管理的重要一环。餐饮行业为与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而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又会隐藏哪些法律风险,先从下面的案例谈起。 上海某知名餐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员工王某于2009年9月28日进入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餐饮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王某上月工资。2011年2月14日,该餐饮公司向王某出具一份通知内容为:因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疏忽,遗漏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近日自查中发现了该问题,故通知王某于次日13时至人力资源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王某未按时前往签署,将视为王某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双方协商不成,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同年2月15日向王某开具退工通知单,内载退工原因为王某拒绝签合同,王某在该退工通知单

上签名确认。 2011年2月17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其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认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故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工作失误作为避责理由。因此,上诉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据此判决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王某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接触劳动关系的正确途径 本案中,餐饮公司因王某不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普通人的理解上,该餐饮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为何法院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呢? 法律上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二个月起到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内,餐饮公司一直是处于违法的状态之下,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这一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那如果员工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法律规定,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以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话,

法律服务风险提示

法律服务风险提示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委托人提高对律师法律服务作用的认识,根据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就律师法律服务风险提示如下: 一、代理合同的签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委托律师担任案件代理人,委托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应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出具票据,统一收取费用。 二、授权委托书的填写 律师的执业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人的案件情况,正确确定对律师的授权范围,有利于律师正当履行职责,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风险 (一)证据保管与风险 证据是委托人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事实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律师收集的证据外,委托人应当自行保管案件的证据原件,因证据遗失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确需律师保留证据原件的,应妥善保密,双方签署证据交接清单。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

人保管。 委托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委托人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委托人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仲裁机关出具的《举证通知书》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委托人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另外,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的,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情况下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三)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还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以至损失代理费、诉讼费的风险。 (四)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判决后无财产执行的风险。在民事执行案件的代理中,委托人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关于抵押贷款分离办理的法律风险提示

关于抵押贷款分离办理的法律风险提示 调研发现一些机构在发放抵押物所在地与借款人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抵押贷款时存在抵押登记和借款发放分离办理现象,即他项权证登载抵押权人与借款合同记载的贷款人不相一致(如**区域内机构为提高工作效率,发放抵押物在杭州的抵押贷款时由杭州分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登记为杭州分行,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现象)。现就分离操作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风险隐患 借款合同因无对应的抵押合同,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或成信用借款。以杭州分行为例:由杭州分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为**银行杭州分行,它项权证抵押权人亦为**银行杭州分行,最高额融资协议中贷款人为**银行杭州分行。根据上述合同和权证,应理解为双方达成如下表意:**银行杭州分行和借款人一致同意,由杭州分行按最高额融资协议在约定期间为借款人发放最高额不超过约定金额的融资服务,且由抵押人出具抵押物,办理抵押权人为**银行杭州分行(而非总行或其他分行或其他支行)的抵押登记,杭州分行就他项权证登载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在发放具体借款时,却由我行**区域内支行与客户另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中登载贷款人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敲具的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专用章。就合同外观形式上判断,与杭州分行无直接法律关系。 若借款人发生违约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抵押人或其余债权人可能就上述贷款人主体与抵押权人主体不一致提出如下异议: (一)抵押人为逃避抵押偿债义务,或将抗辩:当时办理抵押登记时,只锁定抵押权人为**银行的杭州分行,是特指的、具体的、明确的,而非**银行的其

《劳动法及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法及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邵老师) 二天第一模块:银行员工手册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审 查、修订和执行 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规章制 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 银行规章制度的现状和制度建设的常见问题 银行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 关系和适用关系 2012年《银行民主挂历规定》出台后,没有 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的规 章制度是否有效?如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 民主程序?如何有效公示银行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关于“银行(甲方) 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乙方) 的能力和表现,合理调整员工(乙方)的工 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的规定或约 定是否有效 如何有效运用银行规章制度对员工加强管 理?特别是对问题员工和高层员工、关键岗 位员工的管理 银行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原因分析 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制 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绩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 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薪酬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 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招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 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 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工时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 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 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 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员工手册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 技巧和注意事项 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后续审查和修订的必要 性、修订原则和注意事项 规章制度执行的重点和难点、影响规章制度执 行的因素及不良因素的排除 第二模块: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变更技巧 1、用人单位不适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而自行拟 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 部门备案是否有效 2、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 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 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 要支付经济补偿 5、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 劳动关系 6、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区别,能否把劳动关 系转化为劳务关系 7、什么时候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间 8、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等于难以解雇员工 9、不签劳动合同,是否等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 10、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期限 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

压裂工程服务合同(附条款说明风险提示法律法规)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压裂工程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与 承包方:【名称】 【年】-【月】-【日】签署

编制及使用说明 本示范文本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作为发包方,为促进原油产量增加而委托承包方从事压裂施工作业的情形。 集团公司及所属油气田企业作为发包方的压裂工程服务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所属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本示范文本进行细化;修改本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性条款的,应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本示范文本中,“【】”方括号内容及蓝色字体部分为选择性条款,可选择填写、修改或删除;“_____”空格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的内容;固定性条款是指合同中未明确为可补充填写或选择性适用的条款。本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在基于本示范文本起草的合同签约前,应确保所有“【】”方括号内的内容均已确认,所有“_____”空格需填写的内容均已填写。在将起草的合同提交给合同相对方前,应删除本示范文本的所有条款说明、法律法规、风险提示等注释及不适用的合同条款和附件。

目录 1词语定义与解释 (1) 2工程概况 (2) 3乙方资质 (2) 4工作内容及成果 (3) 5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 6工程期限 (4) 7资料、施工材料、设备提供 (5) 8分包 (6) 9工程验收 (6)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7) 11双方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 (10) 12甲方权利与义务 (11) 13乙方权利与义务 (12) 14知识产权 (14) 15农民工工资保障 (14) 16权利瑕疵担保 (15) 17诚信合规 (16) 18保险 (18) 19不可抗力 (18) 20保密 (19) 21通知 (20) 22违约责任 (22) 23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24) 24合同变更和解除 (25) 25合同生效及其他 (25)

企业劳动合同75个法律风险点

企业劳动合同75个法律风险点解析 随着劳动合同法得颁布与实施,对劳动者得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大,同时对企业得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得要求。本文试图从企业得视角出发,分析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得75个法律风险点。 一、招聘员工法律风险 1、就业歧视得风险。招聘广告中含有乙肝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内容,导致企业形象随之受损甚至诉讼得法律风险。 2、招聘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得风险。招聘时应要求应聘人员填写一份员工入职登记表,包括:学历、职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亲属关系、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体状况等栏目,并由本人签字确认所填信息得真实性。今后,企业一旦发现虚假信息,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认定合同无效。 3、招聘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得劳动者得风险。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得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得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得法律风险。 4、招聘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得劳动者得风险。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查验劳动者得相关证件与保密竞业协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得义务后,方

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承担侵权责任得法律风险。 5、招聘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得风险。未办理就业证导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以及支付遣送回国全部费用得法律风险。 6、违反如实告之义务得风险。企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得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得法律风险。 7、扣押劳动者证件及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得风险。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名义扣押劳动者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导致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甚至承担赔偿责任得法律风险。 8、发送录用意向书得法律风险。录用意向书就是企业向应聘人员发出得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得一种要约,如果企业随意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意向书,企业将要承担合同生效得法律风险。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得法律风险 9、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得风险。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得,从用工之日后得第二个月起承担双倍工资得法律风险;一年未签定得,企业要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得法律风险。 10、试用期约定不当得风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得,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得,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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