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浦东新区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领取,还可以到浦东新区档案局(馆)领取,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01号行政楼一楼。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浦东新区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查询《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具体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

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主动公开信息。该查阅点地点位于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开放时间为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58216302。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在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等信息;

3、在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设立触摸屏,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获取。

1、受理申请机构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宜山路728号,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54264368,传真号码54263745,邮政编码200233,电子邮箱地址gongkai@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2、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样本详见附件一,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可从网上(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下载,也可直接在受理机构所设的公共查阅点领取。

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件二。

3、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本机关监督机构为局办公室,监督电话:58216651,电子邮箱:pdxq@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303室

邮编:20013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免于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上海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二: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受与处理流程图

附件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依申请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工作指导手册45页word文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工作 指导手册 (试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二O一二年五月 前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工作,依据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和《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常安监[2012] 5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省《评审标准》的11个A级要素和55个B级要素,并结合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认真转化构建新型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加强三级达标企业评审管理工作,特编制《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工作指导手册》,简称《手册》。 本《手册》涉及达标评审内涵、评审主要依据、达标创建要求、受理审查申请、评审准备工作、现场达标评审、整必验收确认、审核公示发证、年度自评监管、注意几个问题以及附件,共11个方面,全面统一规范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形式、内容、范围、程序和方法要求,更有效地指导全市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确保三级企业达标评审质量。 目录

1、达标评审内涵 (1) 2、评审主要依据 (1) 3、达标创建要求 (1) 4、受理审查申请 (2) 5、评审准备工作 (3) 6、现场达标评审 (4) 7、整改验收确认 (6) 8、审核公示发证 (6) 9、年度自评监管 (6) 10、注意几个问题 (6) 11、附件 (13)

为了相对统一规范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工作,有效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一、达标评审内涵 所谓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我市三级达标评审,就是按照江苏省《评审标准》的11个A级要素和55个B级要素,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运行情进行判定,确定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程度。认定企业按标准转化构建三级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能够持续正常有效运行,管理档案建立、资料齐全、可追溯,运行闭环。 二、评审主要依据 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的,主要依据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苏安监[2011]202号)和常州市危险化学品做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常安监[2012]56号)。 三、达标创建要求 企业在创建达标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省《评审标准》的11个A级要素进行转化构建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原则以六个文本形式细化分解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要素,不断通过企业领导决策层、部门管理层、班组执行层的有效运行,基本实现企业现场标准化、作业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达标要求(如图1所示)。 整合明确巩固 体系责任标准 评审签订提高 图1 企业初始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的三项工作实现过程 四、受理审查申请

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 分:金融营业场所》 [政策规范] 阅读数:22 录入人:admin 日期:2010-2-3 15:41:5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证券、保险等金融营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840 防弹玻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4-10-20 阅读次数:1556)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理标志 【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09]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渝质监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 为充分发挥我市地方资源优势,扶持和培育我市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产品,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保护民族精品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经市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在近期对本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进行一次摸底调

查,积极发掘以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传统工艺等形成的质优、特色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对符合申报条件、具有保护价值的产品予以重点培育,积极支持、帮促、指导其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请各单位在对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年度申报计划,认真填报《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信息调查表》、《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计划表》,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签章后的文本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局计划科技处,市局将据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各单位要及时将此项工作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对条件成熟的,抓紧时间积极准备申报材料,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向市局提出保护申请。 联系人:蒋艳 电话:89232637 邮箱:jiangyancq@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2020年常州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答案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 3.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 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承担终身责任× 4.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A、危大工程名称 ? B、施工时间 ? C、具体责任人员 ?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 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 A、项目负责人 ? B、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 C、项目技术负责人

? D、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 ? E、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6.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有:()。 ? A、建设单位 ? B、工程监理单位 ? C、建筑施工企业 ? D、勘探、设计单位 7.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8.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与()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 A、施工 9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三章 浇筑高度2m及其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脚手架或操作平台对 施工现场立体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的位置,应处于坠落半径之内错 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除操作人员外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 (错)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浦东新区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领取,还可以到浦东新区档案局(馆)领取,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01号行政楼一楼。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浦东新区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查询《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具体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

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主动公开信息。该查阅点地点位于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开放时间为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58216302。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在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等信息; 3、在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设立触摸屏,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获取。 1、受理申请机构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陕质监政[2014]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陕质监政〔2014〕1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质监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法治质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省局根据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质监部门的职能转变,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陕质监政〔20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质监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建设“三个陕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

广西地方标准《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规范》编制说明.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质监函﹝2014﹞238号,项目编号:2014-0258)的精神,由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负责标准起草,邀请了广西大学、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广西双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南宁市勘察测绘地理信息院、柳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梧州市建筑设计院、玉林市建筑设计院等16个单位(以下简称广西大学等16个单位)参加了标准起草。 二、编制工作情况 为了保证标准编制的顺利进行,标准起草小组做了以下工作: (一)组织落实,专人负责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广西区内在岩土工程领域有代表性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工程检测、高等院校等16个单位,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和教授组成编写工作小组,较好地建立起草标准的技术支持关系。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广西大学等16个参编单位召开《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规范》研讨会,讨论并确定了《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规范》

工作计划和编制大纲;落实了编写小组和成员分工,确定了《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二)注重试验检验和资料的收集分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的技术经验,进行了大量现场检验和试验,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广西的岩土工程特点,编写本标准。 (三)认真起草标准,广泛征求意见 广西地处我国西南部,碳酸盐类岩石分布较广,岩溶普遍发育,红黏土、膨胀岩土等特殊岩土分布广泛。由于地形起伏,建筑场地整平挖、填量大,山体稳定性较差,岩溶发育、地下水复杂,这些基本的自然条件,构成了广西地区建筑场地和地基都具有独特的岩土工程条件。 本标准针对广西常见的地基岩土类型,结合广西建筑地基的特点编写,反映了近年来广西工程勘察行业的新技术和新经验,突出广西地方特色,体现了客观性和科学性。 本标准共7章5个附录(详见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与验收等。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区内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于2014年5月33日完成初稿;2014年7月31日完成讨论稿,2014年9月30日完成征求意见稿(期间根据各单位的书面修改意见进行了6次修改)。 三、技术指标确定依据 本标准制定依据规范性引用文件如下: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过程、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修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 3.2 检验机构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验收证书,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检验人员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人员是指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 3.4 复检检验 受检者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复查检验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6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电梯)管理人员考试卷(B)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电梯)管理人 员考试卷(B) 单位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其结果负责。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特种设备事故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6、电梯的主要参数是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和层站数。 7、1000㎏的客梯轿厢最小有效面积为 2.15㎡,最大有效面积为 2.4㎡最多可乘人数为13人。 8、电梯轿厢内应有紧急照明和应急报警装置。 9、电梯的构造分为机房、井道、轿厢、和层站。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B登记。

A.省、自治区使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C 进行一次自检,并作出记录。 A. 每年 B. 每季 C. 每月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A ,或者 C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A. 无改造、维修价值 B.无安装、使用价值 D.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 4、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 A 。 A.安全指导和监控 B.校验和调试 C.监督和监测 5、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B 责任。 A.主要 B.全部 C.部分 D.次要 6、电梯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年校验一次。 A.3 B.1 C.半 D.2 7、电梯至少每 C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验。 A.5 B.10 C.15 D.30 8、电梯层、轿门关闭后,门锁锁钩齿合 B ㎜以上,电气触点方能接通,电梯才能运行。 A.3 B.7 C.5 D.1 9、当电梯速度达到额定的 C 时,限速器应动作。 A.100% B.110% C.115% D.120% 10、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将电梯开至停靠。 1、顶层站 2.基层站 3.最低层站 4.任意层站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

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抽测是指利用检测仪器、设备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的检测或测量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 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

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业务素质 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 ⒈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⒉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⒊取得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江苏省质量监督局申请

实验室资质认定 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页,方式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实验室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实验室概况 1.1实验室名称: 地址(注册、办公不一请分别填写): 邮编:传真:E-m 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电话:手机: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4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其他□1.5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实验室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计量认证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2计量认证+授权(依法授权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3计量认证+验收(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4获取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认可产品领域: 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实验室资源: 4.1实验室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实验室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 租用□% 合资□% 4.3实验室总面积m2 检测室面积:m2温恒面积:m2户外检验场地面积:m2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价规程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地方标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 编制说明 一、制订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国内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安装数量不断攀升,使用愈加频繁,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工程。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关人、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绝大多数发生于使用年限较长的曳引驱动电梯。按照我国电梯使用年限推算,从2000年开始,我国第一批大规模使用的电梯已经逐渐进入更新换代的时期。当前,全国已有10%~15%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了15年,未来数年内我国将迎来电梯“老龄化”高峰期。电梯的设计寿命一般在15~25年,使用年限越长,零部件老化、磨损等日趋明显,电梯维修费用显著增加,能耗逐步增大,经济性能逐渐变差,电梯安全风险大大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适用于在用曳引驱动电梯特征的安全评价方法规范。 本规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提供完善的评估方法及流程,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部件及整机判废提供技术参考,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行业规范运作、维护行业有序竞争起到重要作用,并对辅助政府行政监督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二、编制过程

按照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2015〕8号),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成立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编制小组,小组人员:(略)。 编制小组查阅了大量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尤其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 20900-200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GB 24804-2009《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474-2009 《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条件》、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与电梯安全评估相关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编制小组在对福建、浙江、重庆、深圳等地电梯安全评估相关标准调研的基础上,接合我省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研究总结,依据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承担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老旧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方法研究》(项目编号:2012QK264,项目负责人:李红昌,已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验收)的项目成果,于2015年5月形成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草案,经不断讨论、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讨论稿。 三、本规程制定的依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 - 上海市金属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 上海市高压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007-02-05 授权证书号:113 地址:华山路1954号 邮编:200030 电话:62932313 电子邮箱:hvlab@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承检范围:高压电器、耦合电容器及电容分压器、断路器电容器、脉冲电容器及直流电容器、直流高压发生器、工频高压试验装置、无局放试验变压器、冲击电压发生器、高电压分压器测量系统、高压交流断路器等产品。 常务负责人:傅正财 上海市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2007-02-05 授权证书号:112 地址:邯郸路99号 邮编:200437 电话:65557357 电子邮箱:gqyan@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承检范围:钢铁及合金、硅钙合金、硅铬合金、锰硅合金、金属铬、金属镍、铜及铜合金、铝及铝合金、锌及锌合金、镁及镁合金、锡铅焊料铅及铅合金、金属锡、海绵钛、钛及钛合金、贵金属等金属材料类产品。 常务负责人:鄢国强 上海市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站 2007-02-05 授权证书号:003 地址:上海市龙漕路223号 邮编:200233 电话:64827477;64080713 电子邮箱:czqyjs@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承检范围:自行车、电动车、助动车及自行车零部件等相关产品。 常务负责人:陈直青 上海市贵金属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006-02-08 授权证书号:048 地址:宜山路716号 邮编:200233 电话:64839409 电子邮箱:Gold@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承检范围:金银铂制(饰)品、金银铂材料及其合金、钻石、翡翠、水晶、软玉、珍珠、红宝石、蓝宝石等产品。 常务负责人:刘卫东 上海市工业自动化仪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006-01-12 授权证书号:111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邮编:200233 电话:64516349、64701936 电子邮箱:xujianping@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承检范围:气候环境试验、机械环境试验、可靠性设计与评定、防爆安全试验、电磁兼容、温度、显示仪表、流量仪表、机械量、执行器、物位仪表、电气安全等。 常务负责人:徐建平 上海市缝纫机质量监督检验站 2006-01-12 授权证书号:001 地址:中山南一路210号 邮编:200011 电话:63167536 电子邮箱:qgfrjbj@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承检范围:工业和家用缝纫机及零部件、缝纫机电机及控制箱等。 常务负责人:吴剑敏 上海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 2006-01-12 授权证书号:002 地址:山东中路230号四楼 邮编:200001 电话:63617376 电子邮箱:shzbzljd@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承检范围:手表、钟等。 常务负责人:闻跃鸣 上海市工具五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006-01-12 授权证书号:012 地址:天目中路258号 邮编:200070 电话:63171914 电子邮箱:stisc@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861686.html, 承检范围:工具五金制品园林工具及千金顶等起重工具 常务负责人:汤金根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陕质监特〔2007〕37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70号令),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现将《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考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规则》一并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要求,为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监督管理,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 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具体作业人员分类与项目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70号令)规定执行。 二、分级管理范围 按照分级负责、考虑行业条块管理因素、方便企业的原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国家质监总局和省、市质监局组织实施,国家质监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质监局确定的考试机构进行考试,省、市级质监局各自在其分工范围内考核发证,具体分工如下:(一)省质监局负责以下范围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考核发证 1.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允装许可证单位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第七条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常州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二、申办对象 常州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三、办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3.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4.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苏食药监械管〔2014〕143号) 5.《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常食药监械〔2014〕106号) 四、备案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 1.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学历、健康证、聘用协议、职称证明复印件; 4. 组织机构图与部门设置说明; 5. 企业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 经营范围目录、经营方式说明; 7. 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相关记录电子版; 9.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10. 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声明; 11. 变更备案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首次备案须提交以下第1-10项材料,变更备案须提交以下第1、9、10、11项、2-8项中相关变更内容材料以及备案凭证原件。备案凭证遗失补发须提交以下第1、10项材料及半月前在常州市级报刊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二)材料要求 1. 备案材料应完整、清晰。纸质材料使用A4纸打印装订并附有封面和目录,其中备案表需双面打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备案材料中证明性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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