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上传时间:2007-9-22

原告:张志强,男,42岁,汉族,徐州市化机厂职工,住徐州市马场湖。

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志强因与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志强诉称:本人从苏宁公司购买冰箱一台,后因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调换,被告苏宁公司用旧冰箱冒充新机器予以调换,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货款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共计3320元。

被告苏宁公司辩称:被告给原告张志强调换的冰箱是新机,亦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张志强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日,原告张志强在被告苏宁公司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依莱克斯BCD-170K型冰箱,机号为34600150(以下简称第一台冰箱)。后因该机出现质量问题,苏宁公司两次上门进行维修仍未修复,遂于2004年7月24日为张志强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冰箱(以下简称第二台冰箱)。当日,苏宁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第二台冰箱送至张志强住宅楼下,在张志强及其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外包装后,将第二台冰箱抬上楼交给张志强的家人。苏宁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张志强及其家人验货,未收回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说明书等资料,同时也未将第二台冰箱的三包凭证等资料留下,未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即带第一台冰箱离开。后张志强发现第二台冰箱上有污渍、霉斑等,认为该冰箱系使用过的旧冰箱,遂与苏宁公司进行交涉,双方协商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志强提交的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使用说明、维修指南、发票以及其录制的关于第二台冰箱情况的录象带,被告苏宁公司提交的提货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本案被告苏宁公司是长期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经营的商家,在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方面,较普通消费者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应当具备足够的能力来证实交付原告张志强的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因此,证明第二台冰箱为新机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无证据证实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被告给付原告的三包凭证中明确记载:“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据此,原告持有的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等资料登记的机号与第二台冰箱不符,必然导致原告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难以享受三包服务。综上,被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新机,且在为原告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服务瑕疵,给原告享受售后服务带来困难,具有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张志强要求被告苏宁公司赔偿其因发生纠纷而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的问题,经审查,张志强主张的电话费系其与南京总销售商电话交涉时的支出,与苏宁公司无关,故不予支持;张志强因本案纠纷与苏宁公司交涉,必然发生误工费、交通费的损失,误工费酌定根据上年度城市人均收入15 581元按1天计算,为43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损失金额为20元,亦予以支持。

据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志强购货款16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志强损失16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志强误工费43元,交通费20元,合计63元;

四、驳回原告张志强要求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赔偿电话费的诉讼请求;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张志强返还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依莱克斯BCD-170K型号冰箱一台。

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苏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给被上诉人张志强更换的冰箱为新机,张志强虽主张是用过的旧机,但是未履行任何举证义务。一审法院未经任何检测,仅凭被上诉人的怀疑就认定第二台机器为旧机,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更换的是同机型同型号的机器,被上诉人手中有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虽然登记机号与第二台冰箱不同,但是型号一致,故被上诉人完全可以享受到三包服务。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且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苏宁公司为证明第二台冰箱为新机,申请给被上诉人张志强送冰箱的送货员申正军出庭作证。

被上诉人张志强答辩称:1.上诉人苏宁公司虽出具提货单证明提出仓库的冰箱是新的,但不能证明送到被上诉人家的是新冰箱;2.上诉人认为其不存在拒绝给被上诉人提供三包服务的事实,主张用第一台机器的三包凭证也可以使被上诉人就第二台冰箱享受售后服务。对此,被上诉人认为,提供适当的三包凭证应是冰箱买卖合同中卖方的附随义务,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上第一台冰箱的凭证也不可能供第二台冰箱使用;3.对于第二台冰箱有污渍,上诉人是认可的,该事实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第二台冰箱不是新的机器;4.上诉人要求在二审时举证,被上诉人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应允许。即使允许其举证,因其提供的证人是本公司职员,这样的证人证言也没有证明力。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上诉人苏宁公司提供的证人、给被上诉人张志强送第二台冰箱的送货员申正军出庭作证。申正军证实:他和苏宁公司售后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一起从605仓库提出冰箱,直接送到马场湖西张志强的住处。用户下楼来,在楼下拆封后,他们把第二台冰箱送到楼上,然后把第一台冰箱抬下带走。对此,张志强认为:上诉人的举证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

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二审不应认定;该证人证言没有对送货的时间、地点进行明确说明,且该证人只是送货的,没有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其陈述的情况和被上诉人认可的送货情况不相符合。另外,电器在送货上楼前也不应拆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要确定上诉人苏宁公司为被上诉人张志强更换的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首先必须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即由谁对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进行证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法律同时也设置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必要补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方可使用,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列举了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既不具有上述规定列举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也没有相关法律对本案涉及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特殊规定,故本案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应该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张志强主张第二台冰箱是使用过的旧机器,即应由其举证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将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不当。一审期间,张志强虽然提交了关于第二台冰箱情况的录像带,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仅根据该录象带认定第二台冰箱是使用过的旧机器,张志强主张第二台冰箱是使用过的旧机器证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张志强要求互相返还并由上诉人苏宁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的问题,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更换冰箱的过程中,虽然将第二台冰箱送至被上诉人家中,但没有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也没有将第二台冰箱的三包凭证交付被上诉人。虽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可依据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就第二台冰箱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但是被上诉人持有的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所载机号与第二台冰箱机号不符,必然导致被上诉人不能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服务中存在瑕疵是正确的。考虑到被上诉人在购买冰箱的过程中,经历了购机后修理、修理不好又调换、调换后又发生纠纷等诸多情况,加之上诉人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已经导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商品及服务失去信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互相返还并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因本案纠纷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并无不当,但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相当于一倍货款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应予改判。

据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判决:

一、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张志强要求上诉人苏宁公司赔偿16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143元,合计343元,由上诉人苏宁公司负担。

张志强不服二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1.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再审申请人在原一、二审中均提交了录像带,该录象带的内容足以

证明被申请人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为旧机或次机。被申请人作为商品经营者,应提供第二台冰箱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三包凭证等,但其确未提供;2.二审审判程序违法。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录像带,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播放设备为由不予质证,而对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3.对电冰箱质量的鉴定和证明应由生产者及销售者负责,这也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复查期间,播放了再审申请人张志强提供的录像带,该录像带表明第二台冰箱存在以下情况:1.压缩机外观粗糙,焊接点无黑漆保护;2.过滤器生锈;3.机内金属铜生锈;4.机内红漆涂抹不均;5.插头和电线破损;6.机内三颗螺丝规格不同等。

被申请人苏宁公司对该录像带的质证意见为:1.如果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存在上述缺陷,再审申请人张志强应当拒收,或要求送货人员签字确认;2.录像带里显示的冰箱不能证明就是苏宁公司送去的第二台冰箱;3.第二台冰箱送到张志强家中的时间是2004年7月24日,录像带制作的时间为2004年8月9日,在此时间内张志强的行为也可导致冰箱出现上述问题。

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仍是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的问题。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限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据此,再审申请人张志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向作为商家的被申请人苏宁公司主张对第二台冰箱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苏宁公司亦有义务就此向张志强作出说明。

(二)被申请人苏宁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再审申请人张志强主张苏宁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应对苏宁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志强已经提供了其制作的录像带,用以证明苏宁公司为其调换的第二台冰箱不是新机器,且存在诸多的表面缺陷。同时,第二台冰箱如果是新机器,应当附有随机单证,苏宁公司亦承认未向张志强提供第二台冰箱的随机凭证(合格证、维修单、使用说明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根据产品的特征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也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该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苏宁公司作为商品销售者对此应当明知,却不向作为消费者的张志强提供第二台冰箱的随机单证,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认定为

欺诈。苏宁公司主张因第一台冰箱的随机单证没有收回而未提供第二台冰箱的随机单证,张志强可凭第一台冰箱的随机单证就第二台冰箱享受售后服务。对此法院认为,随机单证是商品的身份证明,与商品一一对应,具有不可替换性。苏宁公司的上述主张既不符合常理,也与商品单证的特性不符,且苏宁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乃至再审期间始终未出示该随机单证,不能确定第二台冰箱是否附有随机单证,亦即不能确定第二台冰箱是未经使用过的新机器,故对苏宁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再审申请人张志强主张被申请人苏宁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苏宁公司如有异议,应就其行为不构成欺诈承担举证责任。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的储存单、提货单及送货人的证言,仅表明其送货的过程,并不能证明第二台冰箱为全新的机器,其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综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2006年4月21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该院(2004)徐民一终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均由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20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呈日益增多之势。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泉山区法院受理的20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分析,对该类案件进行探讨和粗略的梳理,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法律关系的适用是应当适用合同或侵权方面阐述一些粗浅的认识,以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指导,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的把握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最佳平衡点。一、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特点:1、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重点,同时消费者人格权、知情权等纠纷表现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通过对20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类案件原告主张经营者的过错主要集中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两方面,同时也出现了消费者以人格权受到损害为由进行诉讼的案例。首先,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造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孙某诉苏宁电器公司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将样品机作为未开封新机供货,存在欺诈行为;又如闫治武诉高丽、李永春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将仅具有保健功能的芦荟产品夸大为医疗产品,存在欺诈故意。该类案件主要因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夸大效用或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纠纷。20件案件中有9件,约占45%. 其次,因经营者未能有效履行安全保障和谨慎注意的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纠纷,是该类案件另一个重要原因。如原告李淑珍诉被告张华、李玉平人身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到被告饭店就餐,因饭店临时加桌导致原告被板凳绊倒致伤,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再如原告席开方至被告张勇经营的影楼拍照,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手机存放于被告提供的衣柜内,后被盗。再如原告马广峰诉被告时代华庭洗浴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洗浴期间衣柜被撬,丢失手机一部。上述案例均由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和疏漏引起,共9件,占抽样调查案件的45%. 第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其人身权、知情权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如原告陈燃诉被告新一佳超市侵害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强制其存包、侵害其人格权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侵害人格尊严权的民事责任。再如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手术方案但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其知情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这类案件,往往基于消费关系或类似消费关系产生,但其诉讼请求却不仅仅局限于消费领域,常常与其他侵权行为竟合,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冲突,又因缺乏先例且法无明文界定,审理的难度较大。在20件案件中,这类纠纷有2起,占10%. 2、涉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常需要评估和鉴定,造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消费者主张损害赔偿,即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要证明过错、损害后果,最重要的是证明因果关系。通常均需要委托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造成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如李胜喜诉铜山县中建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鉴定财产损害价值,审理周期为5个月;李淑珍诉张华、李玉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要评残,审理周期近5个月。再如孙书兰诉铜山县大庙镇后坝村砖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需对砖瓦质量进行检测,之后还要对房屋的损坏价值进行评估,立案后半年内仍无法开庭审理。3、原被告之间矛盾较尖锐,调解率低,上诉率高。消费者往往以等价交换的意识要求经营者必须达到自身满意的服务水平,期望值较高。起诉到法院后,盲目认为至少可以双倍返还购货款,加上鉴定费用较高,对被告要求较苛刻。而被告方多为商家、厂家等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声誉,即使存在一定过错,亦不同意调解,造成该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极低。抽样调查的这20件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仅为5件,占25%. 4、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过错的理解,常常与消法所规定的过错存在较大差异,造成滥讼。如原告庄建引诉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庄建引因患心脏室间隔缺损于1996年7月16日就诊于徐医附院胸外科。徐医附院在明确告知庄建引法定代理人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与庄建引法定代理人签定了手术协议书。1996年7月24日,徐医附院为庄建引实施了手术,术中顺利,术后未发现异常。医师告知患者家长手术成功,庄建引遂于1996年8月1日出院。半年后,庄建引复查心脏彩超发现缺

苏宁电器调查报告

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 市场调查报告 《关于苏宁电器顾客满意度的调查》 调查时间:2013年4月22日到5月10 调查地点:包头市昆区苏宁电器 指导教师:曹建中、王志强

目录 前言 (2) 调查时间、地点 (2) 调查的目的、意义 (2) 调查概况 (3) 苏宁电器顾客满意度的调查报告 (3) 一、调查背景 (3) 二、调查目的 (4) 三、调查内容 (5) 四、调查组织 (5) 五、调查时间 (5) 六、调查对象 (5) 调查方法 (5) 一、问卷设计 (5) 二、调查问卷分析 (5) 三、竞争者比较 (7) 四、苏宁电器的竞争优劣势分析 (9) 五、顾客建议 (10) 市场调查建议 (11) 附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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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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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〇一八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宁易购”或“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零售、物流、金融三大业务体系的中高层人员及业务骨干,技术开发体系核心技术人员,职能管理体系的中高层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600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9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 4、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即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公司回购的股票73,070,874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比例0.78%。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6.84元/股。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注重团队建设。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三是注重联动化解。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方式分析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方式分析Studies on the Financing of SUNING APPLIANCE CO.,LTD.

【摘要】在世界经济虚拟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都很难通过滋生的经营积累来满足其自身的融资需要。企业的发展将逐步由原始资本的内部积累向多元化筹集资金转变,资本经营正成为企业改善生存状况,加速发展的重要手段。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给许多企业的资金链带来了巨大压力,有些企业不堪重负,没有及时调整好自身的资金链,甚至出现倒闭关门的现象。然而也有些企业不但没有被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所击垮,反而利用自身的优良条件,在逆境中奋起勃发,终于走出了自己的一条光明大道,例如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旨在以苏宁电器作为分析对象,通过对苏宁电器融资方式的分析,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对策,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发展整理出更合理的思路。 【关键字】苏宁电器融资财务指标

【Abstract】Virtualization in the world economy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any business operation is difficult accumulation through breeding to meet their own financing needs.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will gradually accumulated by the original capital of the internal changes to the diversification of funding, capital management is to improve the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 enterprise, an important means of accelerating development. 2008 financial crisis to the chain of many companies bring tremendous financial pressure, some companies overwhelmed, failure to make timely adjust its funding chain, or even close to the phenomenon of collapse. However, some companies have the financial crisis has not been overwhelmed by the negative effects, but use their own good conditions, rose blooming in adversity, and finally out of his own a bright road, for example, Suning Appliance Co., Ltd.. This article aims to analyze the object as Suning, Suning Appliance financing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ossible problems that also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lessons learned, organize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a more rational way of thinking. 【Key words】SUNING APPLIANCE Finance Financial Indicators

侵犯消费者权益属民事违法吗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3601181.html, 侵犯消费者权益属民事违法吗 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经常出现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消委会、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侵犯消费者权益属民事违法吗?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不是属于民事违法 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权益多数是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但如果侵犯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二、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

苏宁电器财务报表分析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分析 小组成员:A B C 作业分配:A该公司的简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析 B 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分析、相关财务指标比率分析 C 该公司的短期偿还能力、长期偿还能力分析

寸录 一、简介 二、资产负债表水平分析 三、利润表水平分析 四、盈利能力分析 五、短期偿还能力分析 六、长期偿还能力分析 七、相关财务指标比率分析

、简介 苏宁电器简介 苏宁电器1990年创立于中国南京,苏宁电器是中国3C (家电、电脑、通讯)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领先者,2007年实现销售近900亿元。截至2008年10月,苏宁电器在中国29个省和直辖市、200多个城市拥有800家连锁店,员工人数11万名,位列中国民营企业三强、中国企业500强第53位,并入选亚洲企业50强。 未来十年,苏宁电器将以“科技转型、智慧再造”为方向,立足国内,开拓国际,实体网 络与虚拟网络同步推进,在全国建设60个物流基地、10个自动仓储拣选配送中心和8个数据中心。以云服务为构架,打造专业协同型供应链,搭建资源共享型管理模式,提供功能复合型服务集成。 到2020年,苏宁电器实体店面将达3500家、销售规模3500亿元,网购销售突破3000亿元。2014年拓展东南亚市场,2016年进军欧美发达市场,2020年海外销售将达100亿美元,成就全球领先的服务品牌! 2012 年,南京苏宁进一步巩固南京地区及周边市场地位,完善三级店面布局,逐步进入 富裕的四级乡镇市场。至V 2012年底,南京苏宁店面总数将近90家,销售规模达80亿,实现南 京地区网络规模、品牌效益、管理与服务等全方位领先。 到2015年,南京苏宁通过租赁、自建、收购等形式,店面总数将达到150家,预计完成销售规模达200亿元。 二、资产负债表分析 截止到2012年年末,苏宁电器的总资产达到了76,161,501千元,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16,375,028 千元,增幅高达%负债总额为47,049,966千元,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10,294,031千元,增幅达% 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9,111,535千元,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6,080,997千元,增幅为%具体情况如表1 所示: 表1苏宁电器资产负债水平分析表单位:千元

苏宁电器公司简介

苏宁电器公司简介 苏宁电器简介 苏宁电器1990年创立于江苏南京,是中国3c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领先者,是国家商务部重点培育的“全国15家大型商业企业集团”之一。截至目前,苏宁电器连锁网络覆盖中国大陆30个省,300多个城市、香港和日本地区,拥有1000多家连锁店,近百个物流配送中心、3000家售后网点,经营面积500万平米,员工13万多人,年销售规模1200亿元。品牌价值508.31亿元,是中国最大的商业企业,名列中国上规模民企前三,2014中国企业500强第50位,入选《福布斯》亚洲企业50强、《福布斯》全球2014大企业中国零售企业第一。

作为在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苏宁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在公司二次创业的1999年,苏宁就明确将企业定位为“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公民”,企业的价值观是“做百年苏宁,国家、企业、员工,利益共享”。 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苏宁积极响应国家与社会号召,坚持义利兼顾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大力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慈善公益事业、抗灾救民、资学助教、扶贫助困、抗击自然灾害等领域累计捐赠4亿多元。企业累计纳税近百亿元,直接解决就业13万多人,间接支撑就业人数上百万,多次荣获国家、省、市税务部门颁布的纳税先进企业称号,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将公益活动固化,每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公益活动 2014年,苏宁发起了“1+1阳光行—

苏宁社工志愿者行动”,号召全体员工每人每年捐出1天工资用于慈善捐赠,每人每年奉献1天时间参加社工服务,成为中国第一家将社会公益长期化、制度化、品牌化推进的企业。2014年“1+1阳光行——苏宁社工志愿者行动”开展以来得到员工和社会热心群众的广泛参与。据不完全资料统计,全国各地的苏宁门店累计收到50万件的衣物、价值百万的电器和10万左右的现金,总金额价值近2014万。如今,“1+1阳光行”已成为苏宁社工服务的品牌,年平均参与人数超过12万人次。自企业成立以来,苏宁历年累计捐赠数亿元。从领导到基层员工,每一个苏宁人早已把公益活动列入到个人的年度社工志愿行动计划中,雪灾、地震、扶贫、助教,每一次爱心行动,苏宁都第一时间走在前列。2014年12月26日,全体苏宁员工积极响应,通过各种方式参加1+1阳光行活动,全国1+1阳光行共捐款566515.78元。 二、支农支边,为新农村建设出资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 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 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 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 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

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苏宁电器)完整版

苏宁电器(2008年至2010年) 财 务 报 表 分 析 二○一一年十二月

摘要 我国家电行业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关系到我国工业化的健康发展,同时家电产品大量出口,又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家电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表现出与国民经济发展较强的相关性。 本文选择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以及大量非财务信息,对该公司的盈利能力、短期偿债能力、发展能力、资产运用效率、现金流量、投资报酬能力做了全面的分析,分析的方法主要有同上年度数据以及同行业数据的对比分析、杜邦分析等。我们认为,苏宁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对集中,财务状况稳健,现金流量充沛,近年来公司创造的利润已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并呈持续增长的态势,各种非财务指标如门店覆盖率、门店经营效率等也已超过国内主要的竞争对手。公司未来发展前景非常乐观。 关键词:苏宁电器,财务数据,对比分析

ⅰ 目录 摘要 (ⅰ) 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概要 (1) 第二章四大能力分析 (6) 第一节盈利能力分析 (6) 一.净资产收益率分析 (6) 二.总资产收益率分析 (7) 三.主营业务利润率分析 (8) 四.成本费用利润率分析 (8) 五.综合分析 (9) 第二节偿债能力分析 (11) 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11)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11) 2.短期偿债比率的行业比率 (12) 3.苏宁电器公司2010年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和评价 (13) 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15) 1.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15) 2.长期偿债能力表 (15) 3.产权比率指标 (16) 4.权益乘数指标 (17) 第三节发展能力分析( (17)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上传时间:2007-9-22 原告:张志强,男,42岁,汉族,徐州市化机厂职工,住徐州市马场湖。 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志强因与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志强诉称:本人从苏宁公司购买冰箱一台,后因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调换,被告苏宁公司用旧冰箱冒充新机器予以调换,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货款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共计3320元。 被告苏宁公司辩称:被告给原告张志强调换的冰箱是新机,亦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张志强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日,原告张志强在被告苏宁公司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依莱克斯BCD-170K型冰箱,机号为34600150(以下简称第一台冰箱)。后因该机出现质量问题,苏宁公司两次上门进行维修仍未修复,遂于2004年7月24日为张志强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冰箱(以下简称第二台冰箱)。当日,苏宁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第二台冰箱送至张志强住宅楼下,在张志强及其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外包装后,将第二台冰箱抬上楼交给张志强的家人。苏宁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张志强及其家人验货,未收回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说明书等资料,同时也未将第二台冰箱的三包凭证等资料留下,未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即带第一台冰箱离开。后张志强发现第二台冰箱上有污渍、霉斑等,认为该冰箱系使用过的旧冰箱,遂与苏宁公司进行交涉,双方协商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志强提交的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使用说明、维修指南、发票以及其录制的关于第二台冰箱情况的录象带,被告苏宁公司提交的提货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本案被告苏宁公司是长期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经营的商家,在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方面,较普通消费者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应当具备足够的能力来证实交付原告张志强的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因此,证明第二台冰箱为新机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无证据证实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被告给付原告的三包凭证中明确记载:“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据此,原告持有的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等资料登记的机号与第二台冰箱不符,必然导致原告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难以享受三包服务。综上,被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新机,且在为原告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服务瑕疵,给原告享受售后服务带来困难,具有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苏宁电器股票分析报告

一、京东商城股票分析报告 推荐人—牛卫雄 宏观经济分析 1、国际市场分析 世界家电的生产土要集中在北美、亚洲和和西欧,全球83 %的家电产品由这三个地区生产。其中,北美80 %的产量集中在美国以及美墨边境;欧洲则以意大利为制造中心;东欧以其廉价的劳动力和接近西欧市场两大优势日渐兴起;亚洲市场潜力巨大,当地劳动力价格低廉,正在成为最大的家电生基地。 2、国际经济环境 (1)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传导至中国,房地产市场首当其冲受到沉重打击。这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对中国经济造成的实际影响已完全超出了苏宁公司的预测和控制能力,导致股价大跌。2011年由于欧债危机和美国债券危机都一定程度影响了苏宁股票的市场行情。 (2)通过一段时间的积累,苏宁公司开始着手进行香港地区的连锁网络的优化,置换/关闭连锁店2家,签约储备店址4家(该4家店面已经于2010年7月份开业),截至期末香港地区拥有连锁店20家。同时,报告期内,公司还协助日本LAOX在东京新宿、台场新开2家连锁店,截止报告期末,LAOX在东京地区已经拥有6家连锁店面,经营状况稳步趋好。截至2010年6月底,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日本市场共拥有连锁店1101家。 (3)国际宏观经济增速较前期大幅下滑,海外竞争者如百思买、山田电机等强势抢占行业份额;公司渠道下沉遇阻、4-6级市场缺少管理经验,人才储备不足,多品类管理经验缺乏。 国内分析 虽然中国经济面临较好的发展机遇,但也同样存在着诸多结构性、发展性和体制性的矛盾,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和各种重大挑战,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激励计划的持续实施,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扩大消费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内需拉动效果逐步显现,宏观经济取得平稳较快增长;经济向好的态势得以延续,消费需求稳步提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及其同比增速维持稳定。 国家实行了家电下乡政策,苏宁电器是家电下乡最大的销售渠道之一,以及家电下乡政策的推行,作为指定的零售商,苏宁电器有望受益于行业龙头地位,在家电下乡的政策下谋求更大的发展。此外,国家还实行了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计划,税收政策,均有利于苏宁电器的发展。 行业分析 家电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家电行业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历几十年的飞速发展,家电市场也日趋壮大,并且成为了国际家电市场的重要组成成分。但我国的家电行业发展起步晚,至今也没成为一个家电强国,中国的家电企业品牌与国外比起来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目前我国家电业发展现状如下: 1、国家政策提供扶持。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2007年国家推出家电下乡政策,持续到现在,这给我国家电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家电下乡让我国家电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电生产和出口国,冰箱、彩电、手机、洗衣机等产量都是全球第一,出口依存大。但是08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我国的家电行业出口受阻,行业的发展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为了能够缓解家电行业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我国推出家电下乡,促进家电的生产、流通,这样有利于消化家电产品的过程产能,促进家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2、机遇充足市场广阔。家电下乡政策为家电行业的农村消费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潜力,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家电生产国和出口国,冰箱、彩电、洗衣机、手机等家电消费品产能巨大。随着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以及家电产品更新快、技术创新充裕,我国的家电行业市场广阔,发展机遇充足。

对苏宁电器的营运能力分析

对苏宁电器的营运能力分析 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1.公司名称简介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20日,公司名称由“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Suning Appliance Co.,Ltd.”变更为“Suning Commerce Group Co., Ltd.”。 2.公司发展历程 苏宁电器1990年创立于中国南京,是中国3C(家电、IT、消费类电子)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领先者,国家商务部重点培育的“全国15家大型商业企业集团”之一,中国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列中国民营企业前三强、中国企业500强第51位,品牌价值728.16亿元。 2004年7月,苏宁电器(002024)在深交所上市,成为国内首家IPO上市的家电连锁企业,市场价值位居全球家电连锁企业前列,年销售规模1800亿元,员工18万人。 本着稳健快速、标准化复制的开发方针,苏宁电器采取“租、建、购、并”立体开发模式,在中国大陆300多个城市开设了1700多家连锁店;2009年,通过海外并购进入中国香港和日本市场,拓展国际化发展道路。 与此同时,苏宁电器坚持线上线下同步开发,自2010年旗下电子商务平台“苏宁易购“升级上线以来,产品线由家电拓展至百货、图书、虚拟产品等,SKU数达60万,迅速跻身中国B2C前三,目标到2020年销售规模3000亿元,成为中国领先的B2C品牌。 服务是苏宁唯一的产品。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为核心,苏宁电器不断创新发展,形成了店面零售、定制服务、网上购物、网络分销等多种销售渠道,和超级旗舰店、旗舰店、精品店和邻里店多业态零售店面。立足“专业自营的”服务品牌定位,苏宁电器依托以机械化作业、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全国物流网络,实现了长途配送、短途调拨与零售配送到户一体化运作,平均配送半径200公里,日最大配送能力80多万台套,率先推行准时制送货。遍布城乡的数千家售后服务网络和2万多名专业售后工程师时刻响应服务需求,业内最大全国呼叫中心24小时提供咨询、预约、投诉和回访等服务。 未来十年,苏宁电器将以“科技转型、智慧再造”为方向,立足国内,开拓国际,实体网络与虚拟网络同步推进,在全国建设60个物流基地、10个自动仓储拣选配送中心和8个数据中心。以云服务为构架,打造专业协同型供应链,搭建资源共享型管理模式,提供功能复合型服务集成。到2020年,苏宁电器实体店面将达3500家、销售规模3500 亿元,网购销售突破3000亿元。2014年拓展东南亚市场,2016年进军欧美发达市场,2020年海外销售将达100亿美元,成就全球领先的服务品牌! 作为苏宁电器起源地及总部所在地,2006年,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南京苏宁)正式成立,下辖南京、扬州、泰州、镇江4家公司。截止目前,南京苏宁门店总数突破77家,销售规模近70亿元,员工9000多人。凭借对市场的敏锐预测和准确把握,南京苏宁一直保持迅猛发展的态势,已成为南京及镇、扬、泰地区家电市场的第一品牌,先后获得“江苏省优秀民营企业”、“江苏省先进私营企业”、“江苏省AAA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建设新南京有功单位”等荣誉。2012年,南京苏宁进一步巩固南京地区及周边市场地位,完善三级店面布局,逐步进入富裕的四级乡镇市场。到2012年底,南京苏宁店面总数将近90家,销售规模达80亿,实现南京地区网络规模、品牌效益、管理与服务等全方位领先。到2015年,南京苏宁通过租赁、自建、收购等形式,店面总数将达到150家,预计完成销售规模达200亿元。2013年02月20 F1苏宁电器改名为苏宁云商,改名重新定位了苏宁,重新定位后的苏宁是一家高科技公司,服务是苏宁的唯一产品,

《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

第八课第二框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 甘肃省西和县城关九年制学校王文战 教学内容《维护消费者权益》 授课班级八年级2、4、5、6班 磨课次数 3节 磨课过程 第一次磨课 熟悉、钻研教材,拟定教学方案,设计自学问题,确定重点、难点。虽然在磨课的过程中贯彻了“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教学模式,但是由于停电,没有使用多媒体课件,主要采用传统教学方式,手段、形式比较单一,课堂气氛显得比较沉闷。 成功之处∶学生对教材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结构有了整体的认识和把握。 缺点∶⑴没有利用课件。⑵学生预习不够,不能透彻的理解课本知识。⑶学生配合不到位。 第二次磨课 利用多媒体课件,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展示了消费时政和自学问题,对课件顺序进行了调整,对课本内容和重难点进行了较深入的把握。 成功之处∶⑴利用课件,巧设情境,使学生对课本知识有了整体的感知和认识。⑵对教材知识进行了迁移,让学生对课本知识进行了活用,完成了教学任务。 ⑶突破了教材重难点。 缺点∶⑴课件操作不熟练,顺序混乱,图片繁多。⑵对课本知识的定势思维限制了教师和学生的发挥。⑶课件设计和学校的教学模式仍然不相符。 第三次磨课 对课件和教案学案进行了调整,删减了一些与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不相符的图片。采纳了教研活动中同组教师提出的宝贵意见,如既要围绕教材,又不能局限于教材;课件内容应该和学案教案相配套。提前对课件操作步骤进行熟悉。提前让学生认真预习教材,做到每一个学生都有备而来。教师也要做到对教材内容了然于胸。 对整个磨课过程的思考 1.多媒体课件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政治课的教材内容有时还限制了师生的思维和个性发挥,要做到灵活运用,活学活用。 3.专研教材是备课上课的关键和核心所在,多媒体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4.课本知识只有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思想政治课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5.一堂成功的课应该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反复磨练反复修改、虚心求教集体协作、手段丰富、形式灵活。 6.对各种资料要善于取舍,要做到用其长处,避其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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