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 年版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 年版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 年版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年版

第一部分

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一、非限制使用级

类 别 药 名 及 剂 型

青霉素类青霉素G,普鲁卡因青霉素,青霉素V,苄星青霉素

耐青霉素酶青霉素类苯唑西林,氯唑西林,氟氯西林

广谱青霉素类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

第一代头孢菌素头孢氨苄,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

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克洛,头孢呋辛

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与β内酰胺酶抑

制剂复方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剂型)

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琥乙红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阿奇霉素(口服剂型),罗红霉素,克拉霉素 林可霉素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左旋奥硝唑

其他磷霉素,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噁唑,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制霉菌素

二、限制使用级

类 别 药 名 及 剂 型 限用适应证、人群及其他

广谱青霉素类 美洛西林,阿洛西林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

第一代头孢菌素 头孢硫脒 敏感革兰阳性菌感染。

第二代头孢菌素 头孢丙烯,头孢替安 敏感革兰阳性菌、革兰阴性杆菌所致感染。

第三代头孢菌素 头孢克肟,头孢泊肟,头孢地尼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 、革兰阳性菌所致轻中度

感染。

#头孢曲松,头孢噻肟,头孢唑肟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 、革兰阳性菌所致感染。头孢哌酮,头孢他啶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

第四代头孢菌素 头孢吡肟,头孢匹罗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

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复方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注射剂),#氨

苄西林/舒巴坦

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不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头孢哌酮/舒

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引起的感染。

头霉素类 头孢美唑,头孢西丁,头孢米诺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革兰阳性菌和厌氧菌所致腹腔、盆腔、尿路和下呼吸道等部位感染。

单环β内酰胺类 氨曲南 敏感革兰阴性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需注意该药对革兰阳性菌和厌氧菌无抗菌活性。

氧头孢烯类 拉氧头孢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所致感染。应注意其可导致凝血功能障碍。

青霉烯类 法罗培南(口服剂型) 敏感菌所致轻中度呼吸道、皮肤软组织和尿路感染。 大环内酯类 阿奇霉素(注射剂) 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等。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口服剂型) 细菌性肠道感染。

#庆大霉素(注射剂),#阿米卡星,

异帕米星,奈替米星,链霉素,妥布

霉素,依替米星

革兰阴性杆菌或葡萄球菌重症感染的联合用药、尿路感染的二线

用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联合用药。

#新霉素(口服剂型) 结、直肠择期手术肠道准备。

大观霉素 无并发症的淋球菌感染。

四环素类 8岁以下小儿、孕妇、哺乳患者避免应用该类药物。

四环素

立克次体病,支原体或衣原体所致下呼吸道、泌尿生殖道感染,

回归热,布鲁菌病等。

多西环素(口服剂型),米诺环素(口

服剂型)

支原体或衣原体所致泌尿生殖道、下呼吸道感染,中重度痤疮的

辅助治疗。

多西环素(注射剂) 立克次体病、鼠疫、霍乱,多重耐药鲍曼不动杆菌的联合用药。

喹诺酮类 <18岁、孕妇、哺乳患者避免应用该类药物。

#吡哌酸 敏感革兰阴性菌所致急性膀胱炎和肠道感染。

#诺氟沙星 敏感菌所致尿路感染和肠道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

#环丙沙星,#氧氟沙星

敏感菌所致泌尿生殖系、呼吸、胃肠道、腹腔、皮肤、骨关节等

感染,伤寒。

#左氧氟沙星

敏感菌所致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急性细菌性

窦炎、单纯性和复杂性尿感、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莫西沙星

敏感菌所致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感染、急性窦炎等感

染。

多肽类 黏菌素(口服剂型) 结、直肠择期手术肠道准备。

其他 利福平

主要作为抗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治疗联合用药。尚可用于甲氧西林

耐药葡萄球菌等所致重症感染的联合用药。

利福昔明 敏感菌所致肠道感染。

氯霉素

敏感菌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伤寒沙门菌感染和厌氧菌感

染。

抗真菌药物 氟胞嘧啶

念珠菌所致血流感染、心内膜炎、脑膜炎和尿路感染等,隐球菌

所致脑膜炎、肺炎等,除尿路感染外均需与两性霉素B等其他抗

真菌药物合用。

#氟康唑(口服剂型),氟康唑(注射

剂)

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包括脑膜炎)等,骨髓移植受者接受细胞毒

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用药。

伊曲康唑(口服液)

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病、中性粒细胞减少发热疑为真菌感染经验

治疗。

#伊曲康唑(胶囊剂)

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两性霉素B治

疗无效的曲霉病,甲癣。

伏立康唑(口服剂型)

侵袭性曲霉病,非中性粒细胞缺乏患者念珠菌血流感染,播散性

念珠菌皮肤感染,念珠菌食道炎等。

#特比奈芬 甲癣,大面积严重的体癣、股癣或皮肤念珠菌病。

三、特殊使用级

类 别 药 名 及 剂 型 限用适应证、人群及其他

碳青霉烯类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

尼培南/倍他米隆,厄他培南,比阿

培南

多重耐药革兰阴性杆菌重症感染,重症需氧菌、厌氧菌混合感染;

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尚可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青霉烯类 法罗培南(注射剂) 敏感菌所致呼吸道、皮肤软组织和尿路感染;

喹诺酮类 吉米沙星

敏感菌所致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18岁、孕

妇、哺乳患者避免应用。

洛美沙星 敏感菌所致泌尿生殖道、呼吸道等感染。

糖肽类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肠球菌属等耐药革兰阳性球菌所致血流感染、心内膜炎、脑膜炎、肺炎、骨髓炎等感染。

多肽类多粘菌素B,黏菌素(注射剂) 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鲍曼不动杆菌等革兰阴性菌重症感染。

噁唑烷酮类 利奈唑胺 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等耐药革兰阳性球菌所致肺炎、皮肤软组织感染等。万古霉素耐药肠球菌感染(包括血流感染)。

甘氨酰环素类 替加环素 复杂性腹腔感染。

环脂肽类 达托霉素 金葡菌(包括甲氧西林耐药菌株)右心心内膜炎。

其他 夫西地酸 葡萄球菌属细菌(包括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所致各种感染,宜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

多烯类 两性霉素B(去氧胆酸盐) 隐球菌、念珠菌、曲霉等真菌所致的各系统感染。

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隐球菌、念珠菌、曲霉等真菌所致的各系统感染,尤其不能耐受

两性霉素B(去氧胆酸盐)患者。

吡咯类 伊曲康唑(注射剂)

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两性霉素B治

疗无效的曲霉病,中性粒细胞减少疑为真菌感染的经验治疗。 伏立康唑(注射剂)

侵袭性曲霉病,非中性粒细胞缺乏患者念珠菌血流感染,播散性

念珠菌皮肤感染,念珠菌食道炎等。

棘白菌素类 卡泊芬净

侵袭性念珠菌病,不能耐受其他抗真菌治疗的侵袭性曲霉病、中

性粒细胞减少发热疑为真菌感染的经验治疗。

米卡芬净

侵袭性念珠菌病,食道念珠菌病,造血干细胞移植受者预防念珠

菌病。

注:(1)限制使用类药名前有“*”者,在二级医院中按“特殊使用级”管理,未注“*”者,二级与三级医院相同;

(2)标注 “#” 的“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按“非限制使用级”管理,但仍应按限用适应证及限制人群使用。

第二部分

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一、非限制使用级

类 别 药 名 及 剂 型

青霉素类青霉素G

广谱青霉素类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

耐青霉素酶青霉素类苯唑西林,氯唑西林

第一代头孢菌素头孢氨苄,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

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克洛,头孢呋辛

大环内酯类红霉素,交沙霉素,阿奇霉素(口服剂型),克拉霉素,罗红霉素

林可霉素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

其他复方磺胺甲噁唑,甲硝唑,呋喃妥因,制霉菌素

二、限制使用级

类 别 药 名 及 剂 型 限用适应证、人群及其他

第二代头孢菌素 头孢丙烯,头孢替安 敏感革兰阳性菌、革兰阴性菌所致感染。

第三代头孢菌素 头孢曲松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 、革兰阳性菌所致感染。 大环内酯类 阿奇霉素(注射剂) 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等;

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复方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剂型) 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不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 氨苄西林/舒巴坦 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不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

磷霉素 磷霉素(注射剂)敏感革兰阳性菌(包括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和革兰阴性菌所致各种感染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口服剂型) 细菌性肠道感染

庆大霉素(注射剂),阿米卡星

革兰阴性杆菌或葡萄球菌重症感染的联合用药、尿路感染的二线用

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联合用药。

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

敏感菌所致尿路感染和肠道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18岁、孕妇、

哺乳期患者避免用。

#环丙沙星

敏感菌所致泌尿生殖系、呼吸、胃肠道、腹腔、皮肤、骨关节等感

染、伤寒。<18岁、孕妇、哺乳期患者避免用。

#左氧氟沙星

敏感菌所致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急性细菌性窦

炎、单纯性和复杂性尿感、皮肤软组织感染等。<18岁、孕妇、哺

乳期患者避免用。

硝基咪唑类 替硝唑 不能耐受甲硝唑的厌氧菌感染患者。

吡咯类 氟康唑(口服剂型)

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包括脑膜炎)等,骨髓移植受者接受细胞毒类

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用药。

三、特殊使用级

类 别 药 名 及 剂 型 限用适应证、人群及其他 氟喹诺酮类洛美沙星 敏感菌所致泌尿生殖道、呼吸道等感染。

吡咯类酮康唑 皮肤黏膜、口腔尿路念珠菌感染,芽生菌病、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等。注意肝功能损害。

注:标注 “#” 的“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按“非限制使用级”管理,但仍应按限用适应证及限制人群使用。

201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刘大钺

抗菌药物耐药在美国和欧洲每年造成约5万患者死亡,估计全球每年至少70多万 患者死于抗菌药物耐药。面对耐药问题,如不采取行动,预计到2050年,全世界每年将有1000万人死于抗菌药物耐药 ,死亡人数可能超过肿瘤 抗菌药物耐药:全球共同面临的危机

应对抗菌药物耐药:全球均已行动起来WHO Global Strategy for Containment of Antimicrobial Resistance. WHO 2011. BAD BUGS, NO DRUGS: As Antibiotic Discovery Stagnates. A Public Health Crisis Brews. IDSA 2004 Antibiotic Resistance Threats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3. US CDC 2013.

应对抗菌药物耐药:全球均已行动起来

WHO:2019年全球的10项威胁 1、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 2、非传染性疾病 3、全球流感大流行 4、脆弱的环境 5、抗菌药物耐药性 6、埃博拉等高位病原体 7、薄弱的初级卫生服务系统 8、疫苗犹豫 9、登革热 10、艾滋病

卫健委的政策与行动 2004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06年 围手术期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预防应用抗菌药物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指南指南 2008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2009年 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 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 2011-2013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2012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2年 关于建立加强“两网”建设的通知 2015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16年 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 2017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 2018年 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年 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临床题库

1. 女患者, 48岁,因发现乳腺癌拟全麻下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既往哮喘10年,每年春季发作频繁,吸入激素和沙丁胺醇治疗,症状可以控制。为预防麻醉诱导气管插管引起的心血管反应,哪项措施应慎用() A、麻醉达到一定深度 B、静脉芬太尼5~8μg/kg C、避免暴力操作 D、静注β受体阻滞剂 E、静脉硝酸甘油20μg 标准答案:d回答正确 2. 关于预给量法的描述,以下哪项不正确() A、可缩短非去极化肌松药的起效时间 B、预给量一般为气管插管剂量的1/5~1/3 C、预给量一般可缩短起效时间30~60s D、琥珀胆碱采用预给量法可起到自身制颤效果 E、预注小量非去极化肌松药不能缩短琥珀胆碱的起效时间 标准答案:b回答正确 3. 下列均为氟芬合剂的禁忌证,但除外() A、婴幼儿麻醉 B、产妇行剖腹产术 C、帕金森病人 D、颅脑外伤病人 E、严重呼吸功能不全伴哮喘病人 标准答案:d回答正确 4. 最有效的人工通气方法是() A、口对辅助器人工呼吸法 B、口对鼻人工呼吸法 C、口对口人工呼吸法 D、与气管插管相结合的机械通气 E、口对面罩人工呼吸法 标准答案:d回答正确 5. 关于腰麻对生理的影响,下列叙述哪项错误() A、阻滞交感神经节前纤维,使动、静脉扩张,回心血量减少 B、腰麻时胃肠蠕动增加,胆汁反流入胃,易致恶心、呕吐 C、麻醉平面在T8以下时呼吸功能基本无影响 D、高位腰麻因使血压下降而通过压力反射使心率增快 E、低血压的发生率及下降幅度与麻醉平面有关 标准答案:c回答正确

A、血/气分配系数小,麻醉诱导慢 B、血/气分配系数小,麻醉强度大 C、血/气分配系数大,麻醉强度大 D、血/气分配系数大,麻醉诱导慢 E、血/气分配系数与麻醉诱导快慢无关 标准答案:d回答正确 7. 拔除气管导管时处理错误的是() A、当麻醉进入苏醒期,为防止咳呛、躁动,尽管咳嗽、吞咽反射尚未恢复,仍可拔除气管导管 B、饱胃的病人应等到病人完全清醒后,采取侧卧头低位拔管 C、颈部手术后估计有气管萎缩可能者,拔管前宜先置入喉镜(或导引管),在明视下将导管缓慢退出声 门 D、麻醉过浅时,可在拔管前2分钟静注利多卡因1mg/kg E、过浅麻醉下,出现喉痉挛,导致拔管困难,必要时可给予琥珀胆碱0.5mg/kg后拔管,必须立即用 面罩控制呼吸 标准答案:a回答正确 8. 3岁小儿作气管内插管时,最适合的气管导管内径及插管深度为() A、内径5.5mm,深度13.5cm B、内径4.5mm,深度10cm C、内径5.5mm,深度14cm D、内径4.5mm,深度13.5cm E、内径4.5mm,深度15cm 标准答案:d回答正确 9. 患者,男,65岁。清晨起床后出现行走不稳,吐词不清,口角流涎,并出现一过性的抽搐,伴有尿失禁。既往有“高血 压、高血脂”史。该患者最可能的诊断是() A、急性脑卒中、症状性癫痫 B、心源性抽搐 C、癔症性抽搐 D、癫痫 E、脑梗死 标准答案:a回答正确 10. 患者,男,40岁。昏倒在浴室中,被人发现后送来急诊。体格检查: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 射减弱,刺痛无睁眼,有呻吟,不能应答,四肢对疼痛可定位,无明显的定位体征。面色潮红, 口唇呈樱桃红色。该患者最可能的诊断是() A、脑出血 B、心肌梗死

上海市卫生局科研项目验收指南

上海市卫生局科研项目验收指南 一、验收工作程序 1.申请验收: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上海市医情所情报研究部受理、初审。 2.申请审批:上海市卫生局科教处审批,盖“上海市卫生局科研与教育处课题验收专用章”。 3.主持验收: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受上海市卫生局委托,主持卫生局课题验收工作。 1)情报研究部向科教处提交建议聘请的3~5名验收专家名单,由科教处审定;2)情报研究部安排验收会议,发出会议通知;3)情报研究部在验收会前7~10天将验收材料送达专家,请专家起草《验收意见》(初稿)。 4.会议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主持会议,验收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验收程序包括: 1)课题组报告课题计划及完成情况、研究内容;2)专家组提问、课题组答辩;3)专家讨论,形成验收意见。4)专家在《验收专家名单》上签名,专家组组长在《验收意见》上签名。 5.《验收证书》生效:1) 主持验收单位对《验收证书》所有栏目审核无误后在《主持验收单位意见》栏盖“同意验收意见”章、领导签(章)并盖“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课题验收专用章”;2)卫生局科教处审查后在《组织验收单位意见》栏盖“验收通过”章、领导签(章)、并盖“上海市卫生局科研与教育处课题验收专用章”;3)《验收证书》封面盖“上海市卫生局科研与教育处课题验收专用章”;4)以上签章齐全,《验收证书》生效。 二、验收申请提交材料: 1.《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科研项目验收证书》一式五份:封面须盖完成单位公章;勿装订,夹住即可;电子版本发送E-mail至ktys@https://www.360docs.net/doc/1316667181.html, 3.技术资料(包括课题总结报告和已发表论文复印件等)一式三份; 4.《上海市卫生局课题计划任务书》复印件一份; 5.《存档证明》一式二份 (办理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表1-4) 6.有动物实验的课题,提交《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经费决算表一份 8.计划任务已作修改的课题,须提交卫生局审批的《上海市卫生局科研项目合同修改申请书》复印件1份 三、验收受理时间: 1.参加上半年集中验收,受理截止日为2月15日。 2.参加下半年集中验收,受理截止日为10月20日 3.其他情况另行通知。 四、特别提示: 1.验收提交的论文须注明“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计划课题资助项目”; 2.验收申请书及证书中《技术资料目录》栏目填写要求:应填写课题研究产出,包括研究报告、发表论文(按参考文献格式填写,并注明是否为中文核心期刊、是否被SCI收录、影响因子等)、专著、专利、推广应用证明等。 五、验收事务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机构: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情报研究部地点:建国西路602号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 理实施细则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成: 组长:xxx 副组长:xxx 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秘书:xxx xxx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

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组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一)医务部 1、负责并组织专家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会诊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对全院医务人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3、组织检查和评价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二)药学部 1、积极配合临床和各职能科室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工作。 2、及时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的有关信息。 3、提供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情况、医师用药情况、医师合理用药评价的相关数据及分析报告。 4、设置两个以上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组织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相关工作,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5、每月(季)负责对以下工作内容上报工作:

2018医师定期考核题库

1关于鼠疫杆菌特征叙述正确的是 A.鼠是重要传染源传播媒介 B. 临床上有腺鼠疫和败血型鼠疫两类 C.可通过蚊子传染给人 D. 患者微循环障碍,有黑死病之称 E.在陈旧培养物中菌体形态单一 2革兰阴性病原菌引起 A.毒血症 B.菌血症 C.败血症 D.脓毒血症 E.内毒素血症 3 以下哪种疾病属于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A.神经性厌食 B.焦虑症 C.适应障碍 D.神经衰弱 E.躯体形式障碍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应当是 A.不少于200ml,不多于400ml. 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B.不少于200ml,不多于400ml. 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1年。 C.一般为200ml,一般不得超过400ml. 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一般为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毫升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个月 D.200,400,6. E.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 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1年。 5 肝硬化腹水患者,应首选的利尿剂为: A.甘露醇 B.利尿酸钠 C.双氢氯噻嗪 D. 安体舒通 E.氨苯蝶啶 6肺孢子菌肺炎治疗首选 A.氯霉素 B.卡泊芬净 C. 克林霉素 D.氨苯砜 E. 复方新诺明 7 急性心肌梗死后最晚恢复正常的心肌坏死标志物是 A.肌红蛋白 B. 肌酸肌酶 C. 肌酸肌酶同工酶 D.天门冬酸氨基转移酶 E.肌钙蛋白 8二尖瓣关闭不全所诊特点叙述正确的是;

A.第二心音出现延后 B.不出现第三心音 C.杂音可掩盖第一心音 D.杂音多呈递增型 E.杂音不向胸骨左缘及心底部传导 9对确诊冠心病心绞痛最有价值 A.超声心动图 B.动态心电图 C.心电图 D.踏车运动心电图负荷试验 E.运动心肌核素显像 10二尖瓣关闭不全 A.心尖部舒张期隆隆样杂音 B.心尖部全收缩期吹风样杂音 C.胸骨左缘收缩期杂音 D.胸骨右缘第2肋间3级以上喷射性收缩期杂音 E.胸骨左缘第3肋间舒张早期哈气样杂音 11A.洋地黄 B.利尿剂 C.二尖瓣分离术 D.二尖瓣置换术 患者,女,25岁,心悸、气促、反复咯血10年。查体:梨形心影,心尖区有舒张期隆隆样杂音,肺动脉瓣第二心音亢进,心尖区第一心音亢进,有开瓣音,宜采用 E.垂体后叶素止血 12闭塞性脉管炎诊断要点中不包括 A.患肢足背动脉博动减弱或消失 B.多合并有高血压、高脂血症、糖尿病 C.多为有吸烟嗜好的青壮年男性 D.患肢有不同程度的缺血性症状 E.有游走性浅静脉炎病史 13高血压患者出现以下哪项表现,能最早提示心功能由代偿期进入失代偿阶段 A.心尖区第一心音减低 B.心尖区收缩期杂音 C.夜间阵发性气促 D.室性期前收缩 E.劳力性呼吸困难 14 不属于常见的二尖瓣关闭不全病因的是 A.感染性心内膜炎 B.急性心肌梗死 C.心脏瓣膜手术 D.扩张型心肌病 E.尖瓣置换术后 15关于消化性溃疡的癌变,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基层[2013]0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 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13〕002号) 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各郊区县卫生局: 根据本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9号),在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四家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改革试点,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保障本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发展,经研究,此次对部

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调整按照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急诊诊察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收费标准从14元/次调整为26元/次。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仍为6元/次。 (二)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参合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约定关系,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诊察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0元/日调整为45元/日;三人间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5元/日调整为50元/日。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病房和三人间病房床位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 (二)A等病房床位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其他项目 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中其他属于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调价增加部分,相应也纳入可报范围。

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和要求

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和要求 一、管理办法 1、院内临床科室将常用抗菌药物划分成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参见表)。临床医师可据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应经主治医师以上专业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高级专业职称任职资格医师签名。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1天用量。 2、分级原则 ●非限制使用(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二级):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三级):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加倍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3、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病原体分布、种类、药敏及院内感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全院通报。定期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向药事委员会报告,并具体落实药事委员会作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进行调整的决定。定期分析部分重点科室(如ICU、血液科、呼吸科等)的常见病原菌分布及耐药情况,提出临床经验用药方案。 4、三级医师查房应含有抗菌药物应用内容(如抗菌药物使用、更改及停用等);临床药师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指导,参加查房,主动为临床用药服务,并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菌药物的信息。 5、定期对临床用药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与科学评估。 6、药房出售抗菌药物亦应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2016年上海医师定期考核人文题

上海市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人文医学模拟测评 1、维护健康社会的重担及医学的高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A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 ?B政府管理部门 ?C患者承担 ?D患者及其家属 ?E医务人员、患者及全社会共同承担 2、下列哪项情况不是非医源性纠纷 ?A无过错损害 ?B患方自身因素 ?C患方不良动机 ?D涉及交通事故、劳资纠纷等争议中的伤情诊治问题 ?E医院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3、以下冠心病的危险因素中,来自心理过程的是 ?A家族史 ?B体重超重 ?C吸烟史 ?D面临难以处理的应激 ?E将应激事件评价为难以应付 4、哪一种观点认为导致疾病的不只是生物因素,还有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A神灵主义医学模式 ?B机械主义医学模式 ?C整体医学模式 ?D生物医学模式 ?E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5、结合自己的经验,并用概念的形式反映事物的特征为 ?A知觉的多维性 ?B知觉的整体性 ?C知觉的恒常性 ?D知觉的理解性 ?E知觉的选择性 6、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人们的意志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 ?A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 ?B只有合法行为 ?C只有违法行为 ?D自然灾害 ?E社会现象 7、所谓医学模式是指 ?A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康复医学 ?B内科、外科、妇产科和儿科学等 ?C人们对疾病和健康的基本观念与对策 ?D西方医学和中医学

?E以预防和康复为主的医学 8、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 ?A突发事件医疗救助方案 ?B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 ?C突发事件日常监测 ?D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下列不属于广义的医患沟通的是 ?A制定新的医疗卫生政策 ?B修订医疗技术和服务标准 ?C医生日常的诊疗服务 ?D公开处理的医患纠纷个案 10、心理治疗的结束阶段主要处理 ?A分离焦虑 ?B治疗成果的迁移 ?C治疗成果的巩固 ?D以上都是 11、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 ?A通用名称 ?B化学名称 ?C常用名称 ?D商品名 12、医学伦理学的特征之一是 ?A灵活性 ?B集体性 ?C继承性 ?D组织性 13、死亡的本质是 ?A生命体肉体的消亡 ?B灵魂的消失 ?C个体生命的终结 ?D自我意识的消失和生命的终结 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执业医师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D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5、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 ?A《药品生产许可证》 ?B《药品经营许可证》 ?C《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D《营业执照》 ?E《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6、临终关怀为病人提供的安息条件不包括以下哪个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 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027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 (一)对象 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 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3.全面健康医学评估。由市级专家组会同区县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相关人员和残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遏制细菌耐药,督促各地深化认识,落实具体责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在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工作组,院长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工作组由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感染科、信息科、感染疾病科、检验科及临床科主任组成,设立管理工作组办公室,由医务科、药剂科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下设办公室:医务部: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AMS)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五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对抗菌药物的购用及需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督结果,分析、改进抗菌药物购用工作。 (三)根据相关指南,制定抗菌药物处方集、感染性疾病诊治与抗菌药物应用指南等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临床科室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感染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率等管理指标,并组织考核。 (五)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每月和每半年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六)每年至少召开4次以上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会议,研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评估改进效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系统操作说明

医师定期考核系统操作说明 (考核机构操作流程) 一、考核机构→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 二、填写、完善本机构信息的操作: 机构信息(楣栏区)→编辑机构信息→填写相关信息→输入完毕,点击【提交信息】按钮→确定。 三、工作台→修改密码→点击(楣栏区)修改密码→按要求填写完成修改→确定。 四、申请本考核周期考核机构→操作处点击【申请】按钮→出现申请考核机构信息填写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勾选考核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根据要求在申请材料目录处点击【浏览】按钮→点击每个需上传文件→批量上传申请材料→点击【提交信息】按钮,完成申请→确定→等待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考核机构。 五、工作台(审核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的操作)→点击【医师名单审核】→出现待审核医师名单列表页→点击【查看】按钮,查看上报医师的详细信息→点击(楣栏区)【确定】按钮通过审核→确定(楣栏区)【待审核名单】→出现待审核医师名单列表页→勾选需操作的医师→点击楣栏区【确定】按钮,所选医师名单通过审核,可以填写考核内容→确定。 六、工作台(复核卫生机构上报的一般程序考核信息操作)→点击 →出现 职 七、工作台(复核卫生机构上报的简易程序考核信息的操作)→点击【考核内容复核】→出现待复核医师列表页→点击【审核】按钮→出现医师简易程序考核内容页→申请理由:{考核机构意见:准予申请→同意;(执业机构意见:该医师表现优异,同意申请)}→工作成绩评定:{考核机构意见(经核实,情况属实)→同意。(执业机

构意见:该医师对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的完成工作任务)}→职业道德评定:{考核机构意见(经核实,该医师工作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口碑优异)→同意。(执业机构意见:该医师恪守行为准则,牢记为人民服务信念,在临床工作中热忱服务患者)}→医师述职{考核机构:同意→同意。执业机构:同意}→输入完毕,点击【提交审核】按钮。完成复核→确定。 八、工作台→点击【设置业务水平测试内容】点击后区【指派测试项目】按钮→点击业务水平测试“√”→【提交信息】按钮→确定。 九、导出业务水平测试医师名单,返回复核通过的医师列表页→测试项目→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考试→点击搜索→列表内选【导出业务水平测试名单】按钮→保存→选择文件保存目录,修改文件名→【保存】按钮→关闭。 十、工作台(填写业务水平测试结果)→点击【业务测试结果】→业务水平测试医师列表→点击后区【审核】按钮→考核结论→合格。业务水平测试:考核机构意见→合格→提交信息→确定。 十一、工作台(考核机构新增医师账号的操作)→名单审核→医师账号→新增医师用户→单位名称→保存信息→确定→密码为123456→工作台。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法[20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 (沪卫法[2004]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署):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卫生法规处联系。原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94]字第2号)于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职权,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审批权限、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分别管辖属于其管辖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发生争议后三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分别报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七日内作出指定的决定。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许可申请的审核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其提供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提供,不得收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9.18 【实施日期】201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沪卫疾妇〔2012〕047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 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继续坚持巩固传染病防控措施,持之以恒聚焦“一高一低”妇幼保健核心目标,从长规划创建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规范落实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夯实基础积极倡导健康素养,深入基层开展眼病防治和口腔卫生,全面推进疾控和妇幼工作持续稳定发展。要积极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将辖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区县政府预算安排,切实落实对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保障。要根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要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经费结算办法,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区县,可考虑将公共卫生经费的增量适当向中医药服务项目倾斜。区县预防保健机构开展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机构年度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区县卫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办法(有关解释见附件2),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协和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协和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为贯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及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我院用药情况及用药目录,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级原则 1.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或合理的抗菌药物。这类药物临床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2. 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从严控制使用。 二、分级使用管理办法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具体办法如下: 1. 一般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临床医师均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应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2. 严重感染者、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者或病原学结果证实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治疗;需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方可使用。 3. 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如:特殊病原体感染(MRSA、艰难梭菌、隐球菌等),可选用万古霉素、两性霉素B等特殊使用的药物治疗;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主任的同意方可使用。 4. 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如需继续使用,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主任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或有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或报“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批准,并报医务处备案。 5.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非限制性使用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非限制性使用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①败血症、脓毒血症(Sep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④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⑧老年患者。

上海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1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9月1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卫生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 (共印650份)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一、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安全、规范、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应用床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 ? 三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五??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六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七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八??利用信息化手段,HISS系统及合理用药软件,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一? ?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二? ?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三? ?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四?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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