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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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5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投资5-3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由基建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

工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界为:30-100万元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党委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监管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辅助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基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其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

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以及《学校支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校内立项,统一于每年11月中旬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初审建立项目库,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下年度项目库并排队,党委在讨论预算时,根据财务状况确定项目预算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校园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四章勘察、设计、规划、预算与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给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影响校园规划、投资额度较大的重大设计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方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委托具有财评预算资质的造价事务所编制工程预算初稿,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联合对

其初稿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造价事务所根据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算书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确认后,报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不需要财评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制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力图准确,尽量减少少算漏算对工程量的影响,材料价格的确定既要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又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保预算的准确性。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长审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采购或招标。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中标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理,及时纠偏,防患风险。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签订合同,5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签证单形式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其内容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拟定,经学校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重要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签订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施工现场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确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可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分管处长或委托现场代表担任,但其权利与责任应对等;项目负责人依法由校长授权委托。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校长委托书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严格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施工管理工作,同时应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告知施工单位,并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双方知晓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与从该项目设计至竣工验

收的全过程,对违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终身质量责任规定内容的行为,有权拒绝。根据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经处领导、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将部分职权分解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现场代表,并签订相应责任状,由现场代表履行部分责任,但不能免除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审计处指派审计现场代表,项目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项目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附表一,主要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进行抽查验收必须填写附表二:认真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工程进度;必须与监理单位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必须排查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项目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 新建

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三十一条因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对造价造成的影响,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考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如:钢筋、水泥、红砖、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调整额度总体控制在总价包干(中标价)的2%以内。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签证的签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供工作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四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章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上级政府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十七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八条基建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8%;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审计价的95%;质保期满后,经学校对质保项目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并且档案资料完整(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档案馆审查)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四十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四十一条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分别建账,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四十二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建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学校审计、财务、纪委办、监察、资产、用户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等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重大项目须有校领导或经授权的代表参加验收,小型项目可视情况精减验收部门,并填写附表三。

第四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交付使用,并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于3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消防验收合格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于30个工作

日内向保卫处办理消防设施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业务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竣工,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学校将根据基建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九章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四十八条加强基建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立项审批程序及经费审批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五十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项目现场代表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材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第五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书后,形成结算结论报校领导审批。财评项目委托具有财评审核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结算审核,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联合对造价事务所审核初稿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造价事务所根据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结算书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确认后报校领导审批,再报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非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可委托中介),审计处进行审计(可委托中介)。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五十三条参与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对审核成果负责,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学校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审计,初审准确率不小于95%,终审准确率不小于99%,否则应追究相关人员失职责任,追回学校支付的审计费,违反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五十五条竣工结算后按合同规定留足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退还质保金申请,经用户部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后由财务支付。

第十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和《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项目备案的要求,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在60个工作日内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十七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相关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有关信息,材料、设备采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未提交竣工资料时,财务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五十九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建立施工单位质量履约档案,存在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今后不得在学校及附属单位竞标基建工程项目。

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基建工作相关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中标后,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到学校纪委监察处签订《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廉政合同书》。施工单位应知晓学校建设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严格按学校规定进行变更,否则不予结

算。

第六十二条重点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对竣工结算初步审核后,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

第六十三条实行基建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纪委监察处的电话均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个人总结

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个人总结 【篇一】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个人总结 为切实开展好干部职工作风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行风建设,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和谐、快速发展,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扎实做好了学习动员阶段的相关工作。现将本阶段的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宣传动员。 1、为使我校作风整顿工作落到处,收到实效,学校成立了由校长刘东贤任组长,副校长罗波任副组长,班子成员袁道雄、廖德华、匡建国、谭德钏、团队负责人、教研组长为成员的干部作风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下设作风整顿办公室于学校行政办公室,由罗波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学校成立了五个作风整顿学习小组。语文组:组长江秋林,联系领导罗波;数学组:组长苏勇,联系领导廖德华;理化生组:组长伍爱明,联系领导谭德钏;英语组:组长贺华林,联系领导袁道雄;政史组:组长贺小辉,联系领导匡建国。 2、认真制定了工作方案。学校认真分析了干部职工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详细制定了《XX初中集中开展干部及教职工作风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高兴初中干部作风整顿学习动员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方案,具体拟定了学习动员阶段的具体安排意见。 3、组织全体教职工召开了学习动员会。12月13日,学校召集全体教职工召开了学习动员会,书记校长刘东贤、副校长工会主席罗波分别作了动员讲话。会上,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了《XX市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田书记和屠书记在全市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高兴初中干部职工作风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安排。向全体教职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统一了教职工的思想认识。 4、干部作风整顿办公室制作了作风整顿宣传专栏,书写了宣传标语,设立了举报信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同时利用校园广播、现场宣讲等有效渠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指挥部建设资金的控制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铁道部《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05?3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铁道部的资本金和贷款及黑龙江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投入的资本金及银行贷款。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归口管理原则。 (三)满足建设需要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五)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财政部、铁道部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按照财政部、铁道部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本项目建设资金。 - 1 -

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铁道部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筹集,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七)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和外部检查; (八)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九)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铁道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铁道部筹集下拨的债务性资金。 (三)黑龙江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投入的资本金。 (四)经省政府及市政府向商业银行筹集的银行贷款。 (五)按黑龙江省与铁道部的出资协议、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月份)资金使用预算、合同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照“先请领权益资金,后请- 2 -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一、基建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投资额在5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进入招标代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基建处每周一上午进行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署本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派驻各工地代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各项目进度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内容要详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认真的落实。 三、处里每半月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项目工地实施一次全面检查,对工程进度快、质量高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反之要批评,以此实施阳光作业,增加工作透明度。 四、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许使用,合格的才能取样送质量检测站检验,检验结果由派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共同取回,不得由材料供应商取回。 五、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用材如需变更时,应由工地代表、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共同提出,经基建处研究报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以所发书面通知为依据,否则,不得变更。六、所有建设工程应先作预算,经甲乙双方核对工程量后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决算并予审计,以审计结果和施工企业进行结算。七、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

的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预决算和审计结论等各类资料,经办人员必须及时转交资料员统一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由资料员移交市有关部门和学校档案室。相关制度具体细则见后附 件:工程现场管理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项目负责人。 四、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 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六、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七、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项目)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指导工程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程监督学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工程变更审核;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凡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由学校负责,县教育局重点监管设计方案、预算编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五个方面。 (三)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是基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工程所属学校应成立基建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校基建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一)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基本建设一般程序为: 1.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编制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 3.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高级中学(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高级中学(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高级中学(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是学校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扎扎实实地把我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立项 1、学校基建工程的立项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2、零星维修项目(1000元以内),由部门、年级提出报告,后勤中心现场论证后填写维修项目单,写清项目内容、施工时间、施工人员、施工地点,所需材料、施工费用等,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一般基建维修工程(1000元5000元)由后勤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告和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核价小组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后,由后勤中心与施工方签订协议后再行施工。 4、较大基建维修工程(5000元10000元)由后勤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经校长批准后,分管领导和后勤中心主任审核工程预算,由学校议标小组(学校全体校领导、后勤中心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构成)实行投标议标,择优选定施工队伍,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5、10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由上级相关部门负责。 二、学校基建工程付款方式 1、学校一般基建工程原则上在施工前不预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后,预付工程预算款4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再付50%;余款保质期满付清。 2、大工程的工程款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条款支付。 3、大工程决算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由上级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审计确定。 三、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 后勤中心是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部门,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万无一失,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资金的利用率。 1、基建项目一律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责任,严格履行合同。合同要明确、具体,对工程的规格、材料、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等等都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工程完工验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 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 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 建设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 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 (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 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 (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 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厅基建管理办法以及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我院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基本建设应坚持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泰山医学

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应遵循计划管理、立项、可行性报告、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程序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交付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基建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内对外行使相应基建工作职责。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产生,小组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颜店中心小学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学校所有的电教设备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常用设备,它的完好程度决定了课堂电化教学能否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电教设备的利用率,特制订学校电教设备的管理制度。 教室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1、教室电教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教师应掌握各设备的使用方法(详见设备使用说明),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设备运转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管理人员处理。 3、各班班主任为本班电教设备的第一责任人,如造成丢失或损坏,影响正常收看者,一学期超过两次,将视为教学事故。因违章操作造成人为损坏者要照章赔偿,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照规章处理。 4、使用任何电教设备教师必须在场。同时播放影视资源之前,应尽早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并及早和电教室取得联系。任何学生不能擅自使用设备,更不能改变设备之间的连接线,以免在给收看带来影响。 5、对设备定期清洁,清洁时要用干燥的抹布擦拭设备(注意防止静电),切忌用湿巾清洁,预防短路。对背投屏幕要用干燥的软巾轻轻擦拭或吹去表面灰尘,切忌用粗糙的抹布或用力擦拭,以免划伤屏幕。机柜后面不得堆放清洁工具和其他杂物,以免影响线路连接或造成危险。学校将定期检查,并将奖分或扣分,记入班级量化管理评分中。 6、老师所领取的录音机,要注意使用方法,规范操作,尽量避免学生提拿和使用。平时做好防尘、防摔、防水的措施,防止人为的损坏,有什么问题及时通知电教室,造成人为破坏的要按章赔偿。 办公室电教设备、网站管理制度 1、按计算机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开启、关闭计算机,以确保电脑使用安全。 2、校园网系统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如有破坏和损坏,将给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禁止任意修改和删除校园网系统的文件和数据,不准随意改动计算机的系统设置。 3、不得随意安装或拆卸计算机的硬件或软件,不得让校外人员到办公室使用办公电脑。不得利用学校办公电脑在上班时间进行聊天、游戏、炒股,播放与教学无关影片等娱乐性活动。不下载与教学无关的软件,及时做好防毒防黄工作,遵循办公电脑用于办公的原则。 4、保证校园网的安全,预防计算机病毒,堵塞病毒传染渠道。尽量不使用外来软盘、光盘,即使使用也要先查杀病毒后,才能在校园网上使用。 5、所有教学资料应在办公室计算机的“指定盘D盘”,如备课件等,以备查阅,个人资料应及时做好备份工作,以防资料丢失,便于查找和管理。 6、保护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不准擅自改动计算机的连接线,不准打开计算机主机的机箱,不准擅自移动计算机、线路设备及附属设备,不准擅自把计算机设备外借。 7、网络中心将定期对各办公室计算机使用、管理及清洁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若有违反本规定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8、无论进入校园网或上因特网都要讲究网上公德、遵守网络公约,不说有失教师身份的话,不得传播反动言论,不得私自查阅、篡改别人的资料或文件,不能盗用别人的账号和密码。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一、基建办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投资额在5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进入招标代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处里每半月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项目工地实施一次全面检查,对工程进度快、质量高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反之要批评,以此实施阳光作业,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许使用,合格的才能取样送质量检测站检验,检验结果由派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共同取回,不得由材料供应商取回。 四、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用材如需变更时,应由工地代表、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共同提出,经基建办研究报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以所发书面通知为依据,否则,不得变更。 五、所有建设工程应先作预算,经甲乙双方核对工程量后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决算并予审计,以审计结果和施工企业进行结算。 七、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预决算和审计结论等各类资料,经办人员必须及时转交资料员统一管

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由资料员移交市有关部门和学校档案室。

学校基建工程现场管理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项目负责人。 三、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 四、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六、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坚持维修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前十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xx省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0年)〉的通知》(x教职办〔2020〕x号)、《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重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x教财〔2016〕x号)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主要支持31所基础条件较好、办学定位准确、产教结合紧密、发展潜力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开展建设。项目学校要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核心,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质量评价模式改革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创新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手段为保障,切实突出学校特色,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项目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项目建设坚持“省上引导、以市(县、区)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实施”的原则,采取省、市、县(区)、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市(县、区)管理为主体。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项目建设。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项目建设须以学校为主导,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合作开展服务。 第四条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学校争取、市县支持、省级奖补、社会参与”的方式筹措。项目学校要积极争取财政、企业、社会等方面投入,拓宽建设资金筹资渠道,增强自我建设能力。市(县、区)要落实办学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教育投入统筹用于项目建设;省级统筹国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等项目采取奖补方式予以引导支持。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规范要求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二)组织专家复核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三)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验收挂牌、成果推广等;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学校拟定的绩效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5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投资5-3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由基建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

工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界为:30-100万元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党委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监管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辅助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基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其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

基建资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决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原则。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编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五条融资计划和方案 应聘请专业机构对纳入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对贷款的结构和还款期限进行论证,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确定贷款规模、时间、结构,切实控制融资成本,提出年度融资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融资要件准备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规划选址意见、规划文本及规划批准文件、环评报告文本及环评批准文件、用地指标及预审意见、资本金到位凭证或项目已投入资金的发票和收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合同等要件。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院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后勤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处、财务处、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后勤处、财务处、党委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基建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从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前期工作 第五条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相关部门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建设。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立项批复,编制设计方案,审核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要避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标底编制工作由项目管理小组比选或是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领导小组、计财、监审、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定,编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预防廉洁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建筑物、构造物及园林绿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组织构架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重大工程立项、施工过程重大变更等工程建设的重要事项必须纳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确保工程建设工作规范有序。 第四条发展规划处负责制定学校基本建设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大型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统筹学校建设发展重要项目立项、论证和报审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计划、核拨、财务决算等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实施工程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学

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学校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施工监管和维保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视项目需要可参与项目决策、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等重点环节的咨询与监督。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九条工程立项应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学院办学发展的实际需求,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节能环保、节约用地、量力而行、勤俭办学等方针。 第十条每年上半年各院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展规划处提出建设需求,发展规划处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根据办学需要和学校的财力,于每年秋季提出下年度工程项目立项建设计划,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经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 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报告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对于突发的抢险救灾工程,学校党政应立即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抢险方案和方式,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经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停工外,学校将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20200420191128)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达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 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 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 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修缮项 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 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维修、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维修修缮项目包括50万元以下的装饰工程、绿化等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 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应对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 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大竹县教育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校 园总体规划,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 文件,指导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协调处理学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 学校行政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 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财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与财务的监督管理。 二、基建资金帐户管理及支付审批 第三条公司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工作。财务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1、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财务处理程序制度;(2)原始记录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4)借款及费用报销制度;(5)基建资金拨付审批制度。3、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四条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的原则,实行公司直接支付,并按合同约定预留

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五条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已经具备施工的条件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消耗部份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比例。2、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3、凡未签定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或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移资金。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前,原则在70%以内计算拨付,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时,须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第六条政府性项目贷款或政府委贷的基本建设贷款资金支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投向进行专帐专户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2、对政府已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并以该项目申贷的建设资金,应按相关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3、对已确定的政府性项目贷款,除按贷款机构要求先由财政到位的项目自筹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前期由财政垫支或由区财政指定单位垫支的资金,在贷款到位后,应及时归还垫支资金;4、贷款到位资金或贷款保障专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贷款利息或偿还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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