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

1.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急性

3.行政主体及特征: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

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注: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

4.行政行为:享有行政全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系、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5.基于行政行为适用范围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的

活动,表现为行政立法。特征:对象的普遍性(不特定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反复适用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7.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做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

方行为处理决定。特征:法律行为、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处理、单方行政职权行为8.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活动的行为,特征:是行政赋权行为、内容是直接赋予想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形式。

9.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

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10.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申请书需采取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

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不能以申请材料没有现场提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应将申请人应变更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不能以材料不齐全为由而不予受理。注:行政许可延续应该在行政许可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

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处罚的形式和种类:●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和违法所得

●声誉罚:警告

1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位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

●注: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14.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应当

举行听证

15.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种类: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

施或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强制措施

16.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待履行

17.注:2012年1月1日,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强制

18.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执行,首次将侵犯人身权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

不赔偿的情形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19.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

形成纠纷,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特征: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行政复议处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方式

20.可以提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

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注: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那个人民政府规章。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以上3种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附带审查申请(口诀:具体可诉可复、抽象不可诉不可复、附带审查是例外)

21.行政诉讼法原则: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具体行为合法性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节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2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复诉自由选择:大多是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有例外的从例外

●复议前置不终局(指诉讼前必须复议,不复议法院不受理):纳税争议、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的确认性行为、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复议选择但终局(复议诉讼可自由选择,选定复议后不能再选择诉讼)出入境处罚、省部级单位对自由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前置且终局(只能复议)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部级在特定条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23.行政诉讼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注: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章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行政法概述

1.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急性 3.行政主体及特征: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 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注: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 4.行政行为:享有行政全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系、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5.基于行政行为适用范围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的 活动,表现为行政立法。特征:对象的普遍性(不特定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反复适用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7.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做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 方行为处理决定。特征:法律行为、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处理、单方行政职权行为8.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活动的行为,特征:是行政赋权行为、内容是直接赋予想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形式。 9.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 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10.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申请书需采取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 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不能以申请材料没有现场提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应将申请人应变更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不能以材料不齐全为由而不予受理。注:行政许可延续应该在行政许可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 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处罚的形式和种类:●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和违法所得 ●声誉罚:警告 1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位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 ●注: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14.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应当 举行听证 15.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种类: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本书在动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这也是最常用的含义;在静态上将“行政”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以功能分:积极行政、消极行政 以性质分:规制行政、给付行政 以方式分:权力行政、非权力行政 以内容分:负担行政、授益行政 以权力行使自由度分:羁束行政、裁量行政 图表1-1:行政的分类 (二)行政法 1.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将行政法列入公法范畴,且部分国家设有行政法院,故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有其显著特点。 2.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法和私法一般不作严格区分,也不另设行政法院,行政案件同民事案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其行政法概念要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概念要窄一些。 3.日本的行政法概念。 日本行政法以德国行政法为蓝本,又积极学习法国行政法的判例政策、国家责任和无过失损害赔偿等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深受美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制度的影响,所以具有吸取各家之长的特色,且因国内译介较多和文化传统相近,而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特别大。 4.我国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 (1)“单一关系调整说”。此说认为,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①]此说指称的行政关系,从语义上看并不包括监督行政关系。 (2)“两种关系同时调整说”。此说以1996年10月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学》的表述为代表(该教材由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教授主编),认为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是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此定义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在于,它将相应的法律原则也纳入行政法的概念之中,具有丰富而深远的意义。 (3)“行政权力双向规范说”。此说以1997年7月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学》(修订版)的表述为代表(该教材由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王连昌教授主编),提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③] 概括和借鉴上述理论观点,本书将行政法定义为:所谓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也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狭义的行政法,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及其损害救济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也即调整行政关系或者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的特征形式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内容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 2.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图表1-2:行政法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具体包含: (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 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可称为行政主体。这种关系的特点是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前者在关系中居于主导的优势地位,后者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 (1)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 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 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4) 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部分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5.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6.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7.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8.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9.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10.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 法) 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 务)容的社会关系 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 律关系容) 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和调整的 法律规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容变更) 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1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容的是(行政行为容应当合情合理) 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确的是(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 2.4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 2.5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基础性 B. 主观能动性 C. 普遍性 D. 自身特殊性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习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____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________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________。 4、行政关系是指__________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__________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_________与__________内容的社会关系。 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7、行政法是调整__________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单选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3、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4、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三、多选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2、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概念术语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 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 权力相比,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 答: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 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术语 1、行政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5、行政效益原则: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而取得最多的社会效益。 6、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必须依据实体法,还应当遵循程序法。 二、思考题 1、试述行政法定原则 答:行政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位、越权无效。 2、试述行政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资讯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案卷排他。 3、试述比例原则的内容 答: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有多种能达成目的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小者; 采取的方法所欲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的利益显失均衡。 4、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谈谈你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认识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1. (1 (2 A. B. C. D. (3 A. B. (4 A B C D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2)地方行政机关 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 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 A、特征: 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B 1. (1 (2 2. (1 A. a. b. c. B. (2 A. B. C. 1. 2. 3. (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二、回避: (一)任职回避:

【良心出品】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案例1: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第一编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编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 (一)行政概述 1、广义的行政就是管理、执行。 2、行政的范围十分广泛。有组织的地方,就有行政或行政管理的问题。 3、根据主体的不同,行政可以分为:公共行政、私人行政。 注:私人行政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例如:公司、企业。 (二)公共行政 1.定义。 公共行政,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研究的对象是公共行政。 思考:以下几种类型是否属于公共行政。 (1)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属于行业协会) 属于。首先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其次律师协会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NBA对球员的管理(属于行业协会) 属于。理由同上 (3)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学术团体) 主流认为属于公共行政的范围。但是否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有争议 (4)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属于自治组织) 属于公共行政 (5)公司对员工的管理 属于私人行政,并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是公司自身的利益。 (6)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属于公共行政;但是如果考虑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则不包括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 (三)公共行政的特点 1、持续性:行政与立法的区别。立法是代表机关通过会议制的形式确定利益规 则的国家职能。会议制有间断性的特点,但行政是不能间断的。 2、能动性:行政与司法的区别。司法是司法机关处理利益冲突的一种国家职能。 二、公共行政的范围 (一)形式意义的行政 行政是国家除司法、立法以外的国家职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但现代国家的行政实践出现了三权之间的交融和混合。 (二)实质意义的行政 行政就是国家的意志执行 三、公共行政的分类 (一)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 以主体为标准的分类。国家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活动,社会行政是根

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概念 在行政法中,行政也叫公共行政,对于行政法中的行政的含义,各国学者都有不同理解。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我们先来了解法国关于行政的概念。 1、法国。 法国中世纪属于集权制国家,因此,行政开始时指全部的国家权力,但是18世纪,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和政治民主化运动推动下,行政的概念缩小了,行政是国家的一种权力,一种职能,但是国家除了行政职能以外还有其他职能,究竟什么职能属于行政职能呢?法国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一致的看法。大多数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回答,一是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不论是何种国家机关,只要行使的是国家执行、管理的职能即为行政,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事务);二是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只要是行政机关的职能运作,无论其内容如何均为行政,无论是制订规则、执行规则还是适用规则都属于行政)。 由于对国家职能的分类也是众说纷纭,实质意义的行政也是有不同说法。第一种把国家的职能区分为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活动,和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活动(执法和审判都包括)。前者称为立法职能,后者称为行政职能(L·狄骥和卢梭)。第二种把国家的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立法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活动,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司法是适用法律解决争端的活动。第三种分类把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和统治四种,即区别行政职能和统治职能,缩小了行政职能的范围。 形式意义的行政又称机关意义的行政,是根据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区分国家的职能。国家的机关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法职能是立法机关的活动,司法职能是司法机关的活动,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论活动本身的性质如何,一律根据机关的性质区别国家的职能。因此,行政职能的意义归结为如何确定行政机关。 对比这两种概念,我们发现,依据实质意义的行政的概念,行政立法和司法不是行政,而依据形式意义的行政概念,行政立法和司法活动属于行政。 2、英美 英美学者对行政往往采用归纳的方法而不采用概念、演绎法。例如:古德诺的《比较行政法》提出了三种行政法定义:第一,行政是政府的全部行为、除去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执法行为、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第二,行政是执法职能,行政组织是执法和权力的全部,除了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执法行为、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第三,行政是外交、军事、司法、财务和内务五个方向的全部政府活动。不过,同样是英美法系,行政呈现的特点也不尽相同,英国行政概念的适用侧重于性质,美国从形式上理解行政,把行政理解为由行政机关进行的国家作用,因此,行政不仅包括法的执行作用,也包括规则的制定与具司法性质的裁决。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行政的概念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定义,不过,一般都是把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结合起来适用,只是由于各国文化背景不同,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在行政结构和运行中所占的比重和侧重点不同。例:法国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从形式上说都是行政职能。从实质上说可能属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或司法职能。在实质的行政职能和形式的行政职能不能吻合的情况下,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究竟属于哪种意义的行政呢?行政法原则上是调整行政机关全部活动,所以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形式意义的行政而言。实质意义的行政,就行政法的观点而言还有没有作用?这种见解不完全正确。实质意义的行政在行政法上,并非完全没有作用。首先,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在过去,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不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而现在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果在实质上属于行政职务,也逐渐适用行政法的规定。不仅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此,私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活动时,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于行政职能,而在实质上具有行政职能的某些特点时,也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实质意义的行政可以扩张形式意义的行政范围。 二、行政法的概念 1、法国。 从广义说,包括调整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 狭义:(1)行政法是国内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内关系的法律,行政法由国家制定,根据属地管辖权的原则,外国人在国家内部也必须遵守所在国的行政法,只在条约另有规定,或依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时例外。行政法虽然原则上只适用于国家内部,但本国驻外国的机关和本国在外国的侨民,在其与本国政府发生关系时,仍然受本国行政法的支配。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调整行政活动是指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受到一定的制裁,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 明确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点;了解行政法的法源、分类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行政法律关系。 二、本章的教学内容有包括: 1、行政的涵义。 2、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的法源、特点和分类。 5、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本章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具体包含: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可称为行政主体。这种关系的特点是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前者在关系中居于主导的优势地位,后者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3)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的出生、死亡。如人的出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吊销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的含义与特征 一般意义的行政: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为实现立法和司法职能以外的职能,依法对国家的内政和外交事务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行政的要素:计划、组织、指挥、处理、监督 ※行政活动的特点: (一)从属法律性 (二)强制性 (三)创造性(主动性) 二、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于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 在内容上,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具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约束行政权力,发挥行政权的正面效应,避免和控制行政权的负面效应,是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行政法是通过如下内容实施的: 1 确认行政权的范围,通过组织法来进行的。 2 规范行政权的运行,通过行政行为法来规定 3 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救济,通过复议、诉讼法来进行规范。 (二)行政法的功能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 ※三、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 无统一的法典 2 形式多样,法律规范数量多 (二)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非常广泛 2以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 3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密切 四、行政法的分类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载体,具体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凡载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的都是属于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人大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位阶性,其当然为行政法之法源。行政法与宪法之关系,相较于其它一般私法规范,两者关系更紧密: 从属性:行政法为具体化的宪法,行政法最主要是要落实宪法精神而制定的具体性规范。 独立性:行政法随时代演进。相较于修宪程序而言,行政法的修改程序较简易,因此较能随着社会事实需要,而作适当改进,故行政法远比宪法更贴近人民生活。 (二)法律 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的要素 源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且具有法条的表现形式。 普遍性与抽象性(个案禁止)。 规范性(创设权利义务)。 法律可分为:人大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规范。 《农药管理条例》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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