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

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AA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AA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

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第八条区房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小区开发建设、销售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公建配套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应按以下标准和要求进行配置:

(一)社区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应根据各镇(街道)、社区建设专项规划统一布局设置。

1.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社区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每千人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套建设,总建筑面积最少不得低于60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包括办公、会议(议事)、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卫生(计生)、慈善等室站(可一室多用)。其中,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等不论小区建设规模大小均应按规定配置。

2.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居住中心地段,并应在临支路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独立出入口。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1至3层,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一层建筑物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一般应当在三楼以下。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在住宅楼层三楼以下;不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可以在三楼以上,但必须有电梯可直达,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服务用房。

(三)教育设施。按照全区教育布局专业规划和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规范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置幼儿园。住宅小区或相邻住宅小区累计住宅总户

数达2000户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配置一所不少于12班规模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由区政府按新北区总体规划和教育布局规划统一布局设置。

(四)安全防范系统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建有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四部分。具体建设要求应参照《AA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常公局〔2014〕154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其他未明确的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严格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和AA省及AA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和幼儿园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一)社区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建造的基本标准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设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并在各功能房预留有通讯、有限电视、网络等端口。

(二)幼儿园装修标准应当满足开学正常使用功能要求,具体装修标准详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附件2)。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和需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在一期配套建设。如不能在首期配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置过渡,安置过渡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应配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区经发、人社(民政)、城建(房管、民防)、环境保护、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国土、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权属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依据本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属于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权属分类进行验收和移交。社区服务用房(办公、会议(议事)、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托幼、慈善等室站)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文体)等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和移交,并与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交接协议。未签订交接协议的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交付使用手续;幼儿园应由区社会事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并应由区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作为该小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据之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幼儿园招生范围由区教育部门划定。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非法挪作他用。擅自改变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宅项目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

2.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

附件1

编号:

住宅项目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

地块名称:XXXX地块

坐落位置:XXXX

用地面积:XX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1.主要公建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单位:平方米

2.竞得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标明公建配套设施的规模、座落等,并及时向区城建部门申报公建配套建设计划。

3.公建配套必须与项目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功能,其中非营业性、公益性公建配套不得擅自销售。

XXXX年X月X日

竞买人同意接受上述所有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章)

年月日

附件2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1.07.09 【实施日期】1981.07.0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已被《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1日)停止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暂时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 第七条使用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使用农业耕地,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安排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纳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附件2: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第七条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应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 第二章供配电设计 第八条负荷性质的确定。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 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十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第九条负荷容量设计: 1.居民住宅区用电容量按建筑面积50W/m2计算,80 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4千瓦配置。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10 【实施日期】1984.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京政发【198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

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 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绿色住宅小区的建设与管理

绿色住宅小区的建设与管理 发表时间:2018-06-06T11:38:11.87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6期作者:刘明[导读] 网络科技全球化的普及对人们的生活习惯以及居住条件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促使绿色住宅小区逐渐被提上日程。邯郸市商务局基建生活福利处河北邯郸 056001 摘要: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住宅提出全新的居住要求,这使得绿色住宅小区的建设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但与此同时,对绿色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绿色住宅小区的建设与管理和绿色住宅设计等相关课题进行研究。此次研究从绿色住宅的内涵和特征入手,对绿色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和绿色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详细探讨。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建设绿色住宅小区的重要性,进而加快建设绿色住宅小区的步伐,以此来明确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方向,并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绿色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小区管理 前言:网络科技全球化的普及对人们的生活习惯以及居住条件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促使绿色住宅小区逐渐被提上日程。绿色住宅小区的设计需要按照生态化和智能化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使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得以缓解,同时也更加满足人们对现代化住宅的设计要求。此次研究的课题对丰富房地产行业对住宅建设方面的知识具有理论性意义,对指导绿色住宅的有效开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绿色住宅的内涵和特征 绿色住宅又叫健康住宅,其定义为人与自然可以和谐相处,并且可以持续性发展的住宅[1]。绿色住宅需要以健康节能为核心,不仅要对环境和资源进行合理运用,而且还要为居住者的居住环境提供保障,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有效融合。绿色住宅的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循环转换系统的高效率化,在环保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基础下,利用先进技术来实现物质与能量之间的转化,以达到资源和能量之间循环利用的效果;第二,高质量的环境系统,绿色住宅的特色之一是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从而达到环境指标符合人类居住条件;第三,绿化系统的全面性和多功能性,绿色住宅可以形成全面网络覆盖,为住宅区的生态绿化奠定基础;第四,管理水平的高技术化,将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绿色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 绿色住宅设计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绿色住宅的生态化,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绿色住宅需要在能源、废弃物品处理、绿色材料等方面满足国家要求,并且以节能、环保等作为核心方向,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 [2]。例如:在完成建设的金丰小区中,已经实现了太阳能系统的使用,由于太阳能系统的引入,使得节能、节水效果得到显著的提高,并且其可以将能源进行有效转化利用,从而为能源的多样性提供方向;第二,绿色住宅的智能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促使人们对住宅提出全新要求,因此绿色住宅需要遵守智能化原则 [3]。 三、绿色住宅小区的施工现场及管理 在金丰小区绿色住宅项目中,在施工管理中采用加强现场管理、以项目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道德等策略,从而使金丰绿色住宅小区更加符合人们居住的要求。 (一)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可以对现场管理的功能和作用更加了解,使施工现场的秩序可以得到保障,秩序是保证效率的前提,以此来提高施工效率,从而来达到降低企业经济成本的目的。以金丰小区为例,其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管理比较重视,首先,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指导,使其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从而为施工现场的秩序性提供保障;其次,对施工设备和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金丰小区建设的标准要求,从而杜绝材料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问题的发生,以此来达到降低企业经济成本的效果。(二)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建立管理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项目的获取需要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对施工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逐渐加强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有效结合,并且对生产关系进行必要的创新研究,以此来实现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施工管理体制改革。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和效果,首先,建立必要的施工生产系统,该系统中的主要对象为项目经理,以此来达到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其次,将施工管理体系进行层次化处理,但其核心还是项目管理,以此达到责任细致化的目的;最后,建立完善的运营机制,对市场进行模拟化处理,从而为企业的有效运营提供依据[4]。 (三)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由于施工的复杂性,导致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数量比较多,因此有效提高其职业素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项目经理需要用发展性的眼光来进行施工工作的部署,从而保证施工现场更加的合理化,以此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性以及施工质量的高标准化;其次,项目经理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性的管理,由于施工进程的不断推进,施工现场会增加大量的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和设备等,项目经理需要根据施工进度和需求,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动态性的管理,从而可以保证施工人员和材料设备的合理化调度,避免施工现场出现混乱的情况;最后,需要利用创新思维来进行工作的有效开展,项目经理需要根据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对项目管理方式和手段进行创新改革,为施工项目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提供保障。除此之外,需要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使其知识结构得到有效的更新,从而为工作更好的开展提供保障。例如:在金丰小区建设的过程中,相关企业会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从而使其职业素养得到良好的提升,这样可以使其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操作行为更加的规范化,以此来为金丰小区建设的质量和工期提供保障。结论:通过本文的论述可知,绿色住宅更加满足人们对住宅的要求,并且绿色住宅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本文提出了在绿色住宅小区的施工现场以及管理的几个措施: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建立管理机制、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素养。希望此次的研究内容和结果可以得到相关行业的重视,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根据自身企业的特殊属性对其进行创新应用。 参考文献: [1]邓鳌.浅谈住宅建筑小区的规划设计与探析[J].四川水泥,2017,12(09):79-80.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 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 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前言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和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房〔2005〕81号)的精神,依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通信建设水平,确保用户通信需求得到实现。 本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公共交接间设置;5、住宅小区通信管道设置;6、住宅小区室内配线管网设置;7、住宅小区配线设置;8、住宅小区公用电话设施设置;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南京电信规划设计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南京电信规划设计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冯迪雁、沈梅、达式华、周海新、唐觉民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江苏省内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通信建设水平,确保用户通信需求得到实现,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城镇改、扩建的住宅楼及其他民用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所指通信配套设施是指有线通信范畴内的通信设施。 1.0.4 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并适度超前。现有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在改、扩建时也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1.0.5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规划应纳入小区建设综合规划,其中室外管线部分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 1.0.6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应纳入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通信配套设施应随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1.0.7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 指城镇住宅小区建筑与建筑群为实现语音、数据、多媒体、高质量音视频等通信业务所配套

住宅小区规划审批

摘要:住宅小区用地选择住宅小区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选择符合居住功能要求,环境良好,有利于开发建设的新建地区或适宜的旧区改建地段。小区用地的选择,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免地质复杂,土壤承载力差,地势低洼又不易排涝等不良的工程地质条件..... .关键字:住宅小区规划审批 一、住宅小区用地选择 住宅小区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选择符合居住功能要求,环境良好,有利于开发建设的新建地区或适宜的旧区改建地段。小区用地的选择,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免地质复杂,土壤承载力差,地势低洼又不易排涝等不良的工程地质条件。住宅小区应避免布置在沼泽地区、不稳定的填土堆石地段、地质构造复杂地区如断层、风化岩层、裂缝、滑坡等,也应避开风口,洪水侵袭的地区,以及地震时有崩坍陷落危险的地区。住宅小区应尽量选择具有良好植被和小气候环境以及有利地形、地貌的地区,必须避免严重的交通、噪声干扰和工农业有害排放物的污染和侵害。 在山地和丘陵地带,住宅小区可选择自然坡度在25%以内的地段,其地形即使复杂,经过一定的组织和局部改造,是可以合理布置居住建筑的。自然坡度在25%~50%的地段,建设困难较多,土石方量也大,建筑群体布置及设计受到很大限制。自然坡度在50%以上地段,最好不选作建筑用地,可作园林绿地。应注意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特点,对农耕地作切实的调查,全面分析比较,充分利用适宜建设的山坡薄土、瘦地、荒地作为居住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良田。要充分利用劣地,对丘陵间和坡腰良田好土要十分珍惜。 二、住宅小区规划选址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及各地方城市规划条例是小区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和应该遵循的原则。住宅小区选址定点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住宅小区选址定点的书面申请报告;计划部门的批件,反映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投资额等;有证测绘单位实测能反映拟建设位置及周围相互关系的一定比例的现状地形图。城市住宅小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9058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管理制度 New residential district occupanc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业主顺利交房入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的业主入伙验房。 3职责 3.1公共事务部负责入伙验房计划、交房文件表单的编制,部门协助力量的协调。 3.2管理中心客服主管负责协助安排现场业主入伙验收工作。 3.3管理中心客服系统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办理,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办理入伙手续。

3.4财务部负责核收各项入伙费用。 3.5工程部负责收楼时发现的售后服务整改的跟进和水电的开通工作。 3.6程序要点 3.6.1办理入住手续的前提条件。 a.小区(大厦)已经通过接管验收,达到入住条件。 b.已经通过接管验收; c.房屋无重大质量问题; d.工程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e.工程资料已经齐备; f.达到入住的条件,这里指: 1)小区实现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讯、通邮、排水、排污等基本使用功能,可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2)配套设施基本齐备,建成并能够使用; 3)管理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开始办公。 4)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同委托方签订完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3.6.2入伙准备工作

入住资料的准备。 a.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编写和印制《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消防安全责任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b.印刷以下各类入住材料: --《业主证》; --《装修申报表》;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钥匙领用登记表》; --《业主入伙验房表》; --《业主家庭情况登记表》; --《临时出入证》。 c.设计办理入住手续流程图。 4.1.1公共事务部在业主入伙前一个月制定入伙工作计划,计划中应明确: 4.1.2入伙日期的确定,每天办理入伙的正式工作时间; 4.1.3负责入伙工作的人员及其职责分工; 4.1.4入伙手续的办理流程;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 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AA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AA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06.22 【实施日期】1989.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6月27日实施日期:1995年7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9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

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管理迅速转向物业化管理,这一模式既有利于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小区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物业管理水平又是体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目前,大塘街道辖区内有住宅小区182个,其中封闭式的小区有90个,有物业管理的小区45个,无物业的小区有92个。成立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有58个。随着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要求标准不断提高等,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物业纠纷数量急剧增长。街道、社区已成为业主与物业企业或开发商矛盾的“出气筒”,因此,加强物业管理已成当务之急。 一、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第一方面的问题来自开发商,开发商遗留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业主与开发商的前置物业产生矛盾。开发企业遗留的建筑质量问题,增加了物业的负担: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业主购买的房屋的质量问题,墙面污水、阳台漏水等,另一方面小区公共部位的质量问题,小区的道路、地下排污管网、安防、消防等质量问题。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管理阶段并长期得不到解决,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其管理责任,致使矛盾集中到物业公司身上。 第二方面的问题来自物业公司,主要表现在物业公司运作不规范。我市现有物业管理企业大多是规模小、资质等级低,整体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偏低。其经营管理理念陈旧,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差,有些企业低水平服务、高标准收费,甚至出现乱收费,有些企业错误认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门槛低,缺少对员工的培训和严格规范的制度管理,造成物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一是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存在缺失。有的小区物业突然撤出,小区陷入无人值守、无人清理垃圾的局面。比如芝麻城小区和丰业新苑曾一夜间物业撤出,小区一度陷入混乱。有的小区新聘物管存在诸多交接的问题,上一任物管撤出时很多资料没有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 (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 (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 (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

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许多业主对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的归属问题搞不清楚,有人说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也有人说归物业公司,还有人说归业主所有。那么到底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呢? 过去城市房屋基本上是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房。前两种房屋的产权归房管部门和单位所有。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产权单位所有并管理。而现在的开发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土地上开发了住宅,并按有关规定建筑了若干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把住宅出售给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那么,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当然归广大业主共有。这是因为: 第一,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看,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二,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所有人所共有。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产权所有人当然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第三,从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住宅小区的广大业主应明白: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小区的建设者即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属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而只能属于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自己;其处置权应是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其管理权应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地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方位 0°-15° 15°-45° 45°-9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高度0.7倍,且小于12米。在新建区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14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在市中心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8米;

住宅小区建设与管理

住宅小区建设与管理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住宅小区建设与管理 1.城市一般说,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城市一般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生活功能。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主导功能,以发挥各自的优势。 2.实践证明,综合开发,兴建综合住宅小区,是解决城市住宅短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质量,发挥社区服务功能和城市功能的有效途径。 3.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区。住宅小区有其特有功能:能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充分发挥城市功能;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环境绿化、美化与居民的文化、休息、娱乐用于一体;创造安全、文明的文化氛围,有利于人际交往,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居住小区特点:开发建设集中化;功能齐全,多样化;房屋和设施配套,一体化;投资多元化,产权多样化。 4.住宅小区管理总的原则是贯彻为住户负责的方针,管好房,用好房,维修好房,满足住户日益增长的社会、生活和文化需要。具体说,住宅小区管理原则是:坚持服务第一,用户至上宗旨;实行统一管理,综合经营;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优秀社区文化。 5.住宅小区管理模式有:以房管所为主的管理模式;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模式;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三结合的管理模式;开发公司专业管理的模式;专业性的物业公司管理模式;住宅合作社模式等。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物业公司管理

的模式。选择住宅小区模式要贯彻因地制宜;协调关系,调动积极性;服务住户,优化环境;管理人才到位等原则。 6.住宅小区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住宅小区服务分经常性服务和特定委托服务两大类。经常性服务如清扫、治安保卫、市政公用设施保养等,这些项目可每月向住户收取一定服务费。特定委托性服务,如电梯管理与维修服务;发电机房、供水泵房。自来水设备的管理与服务;代管车辆、房屋等。物业公司可用特定特种服务和多种经营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7.住宅小区管理和服务应达到的标准:房屋完好率达90%、市政系统完好率达90%、卫生清洁率达95%、消防和避雷装置完好率达100%、绿化覆盖率达30%。房屋设备维修率达98%、群众满意率在98%以上、各种费用收取率在98%以上、治安事故率在2%以下。 8.搞好住宅小区管理必须创造必要的条件,即规划和建设先行。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组织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要建立一支得力的管理队伍。 9.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业管理业务。 案例 广州天河区某一住宅小区于1992年开始兴建,1995年3月住户人住。该区有商品房400套,当时入住 200户人家。住户入住时仍有些配套工程未完工。电网铺设缓慢,要到9月才能完。每户居民电表容量仅为千瓦,离广州每户居民电表容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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