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威海技术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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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职业学院威海技术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技术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威职院办字〔2009〕68号 2009年10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工作包括校园范围内的交通安全、治安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消防安全、财务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教学安全、网络安全、生产安全、实训安全、基建安全、车辆使用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外来人员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学院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和“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管理员,负责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六条交通安全管理

(一)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二)各种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使;严禁鸣笛,不得在校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三)校内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减速装置等。

(四) 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基建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 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安排保卫人员维持交通秩序。

(六)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许可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

(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第七条治安安全管理

(一)校门管理

1、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凭通行证出入校门。外来车辆入校需在门岗办理登记手续,出门时要接受检查。

2、消防车、急救车、警车入校,门卫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3、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摩托车、电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缓行。

4、外来车辆入校时,门卫应给其指明路径和车辆停放位置,并告知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5、按作息时间表开、关大门,18时至次日7时,外来车辆禁止入校,若有特殊情况车辆需要进校,需经保卫处值班干部批准。

6、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如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或外教,装载仪器、设备,较重行李等)经请示批准后,应用其驾驶证换取校内通行证,离校时接受检查后换回。

7、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信方可放行。

8、教职员工、学生一律凭有效证件(校徽、学生证、工作证、临时人员出入证)进出校门。

9、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凡在正课时间出校门的,应主动向门卫出示学生证和请假条,否则禁止出校门。

(二)校内巡逻

1、校内巡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巡逻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

2、对校内出现的打架斗殴、滋事闹事等危害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治安案件,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

3、发现盗窃行为要坚决制止,尽力抓获盗贼,并及时报告。

4、做好消防巡视工作。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同时采取措施控制火情或扑灭火源,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5、做好校园内车辆的疏通、停放管理。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广场、步行街和人行道。

6、看管好公共设施和公用物资,对于破坏公共设施和公用物资者,要予以制止。

7、夜间对教学楼和办公楼的一楼门窗要进行巡视,对未关的门窗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做好记录。

8、每晚熄灯后,对仍在校园内活动的学生及闲杂人员,要进行盘查并劝其尽快回宿舍就寝或即刻离校,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9、清理校园内个体商贩和未经允许的私营摊点,禁止各类商贩随意在校区推销商品。清理校内鸡、狗等私养家禽家畜。

第八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一)我院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在我院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

面大、秘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实习工厂、医疗部门、财务金库、油(气)储存站(点)、化学药品存放处、宾馆等部位。

(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责任管理制,并接受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各重点要害部门要设立安全小组并确定安全管理人,要切实发挥基层安全员的作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具体到人。

(四)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和现金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存放、保管、使用等制度。

(五)要加强安全防范。积极采取有效的人力、设施、技术防范等措施,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火自动报警系统;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应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到发生意外能及时扑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六)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要经常对本部门的门窗、水电、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电器线路、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与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等安全教育,使重点要害部位人员了解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掌握基本的防范技能。对所雇(聘)用人员要按照学校对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的规定,严格审查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在使用期间要加强教育与管理,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雇(聘)用人员要及时解聘。重点要害部位要达到无刑事案、无治安案、无犯罪人员、无火灾事故。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

(一) 有消防责任区域的部门每年都要与学院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防火工作的教育、检查、防护、实施等工作。

(二) 学院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三)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属地原则”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养护和管理,任何人不得非火警使用或擅自挪动。

(四)各消防责任区域要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五) 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必须配备规定的消防器材,并要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

(六)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须报请保卫处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七) 使用易燃易爆品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运输、分装、保存,严格审批手续,确保安全。

(八)各部门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线路老化、超负荷等原因引起火灾事故。

(九)学生举办大型文娱活动,应至少提前一天书面报告保卫处。举办时,地点选择、线路架设等方面要符合防火规定。

(十)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酒精炉等加热器具。

(十一)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十二)凡因工作失职、防火不力,致使消防器材丢失、损坏或造成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由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财务安全管理

(一) 用于零星支付的现金、银行票据必须放入保险柜中,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使用。

(二)保险柜密码只能由出纳人员掌握,并要严格保密,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准将钥匙放在办公室内。

(三)放有保险柜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并在保险柜的放置处安装报警器。报警器要接通本单位的值班室,上班时间要将报警器关闭,下班时间打开。

(四)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收到大量现金时必须在下班前存入银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的,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加派看护力量。

(五)取送超过壹万元现金,必须使用专车、专用安全取送款箱,加派财务部人员和安全保卫部门人员共同负责安全,特殊情况联系银行协助。

(六)空白银行票据现用现盖章,严禁将盖好图章的票据存放过夜,空白票据只能由出纳人员购买、填写、保存,领取票据必须在票据登记簿上登记并有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

(七)每天下班之前要认真检查办公室的门窗、抽屉是否锁好,出纳人员要检查保险柜是否锁好,遇到“五一”、“国庆”、“春节”等长假期要在保险柜、门窗上贴好封条。

(八)使用银行印鉴时要由保管人员亲自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便使用印鉴。

第十一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

(一)学院卫生与饮食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健康第一、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总务处全面负责学院卫生与饮食安全管理工作。学院爱卫会、总务处设立专、兼职卫生与饮食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卫生与饮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总务处对校内饮食摊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有关摊点设立的审批,禁止违规经营。

(三)学院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

后方能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

(四)食堂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严禁无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五)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六)各食堂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监督员要把好“八关”:采购食品验收关、生熟食品关、食堂用具餐具消毒关、员工个人卫生关、剩饭剩菜处理关、免费汤供应关、“四害”预防关、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关。

(七)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院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禁止存放、使用以下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电热锅、“热得快”、电热壶、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个人小风扇、床头灯、可照明充电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其他电器,严禁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

(二)学生公寓禁止存放、使用各种火源: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以及其他种类火源。

(三) 严禁酗酒、赌博、不准吸烟。严禁在公寓区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酒精等)。

(四)禁止异性随意出入学生公寓、严禁公寓内留宿异性。

(五)要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就寝,杜绝晚归现象,未经许可,不准在外留宿。未经许可不准留宿他人。

第十三条教学安全管理

(一)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要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护,对有精神疾患的学生重点监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之间的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三)班级学生参加体育比赛、郊游等集体活动时,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必须到场进行组织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四)一旦发生停电、失火、地震等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必须及

时到班级组织和管理学生,保护好学生的生命安全,做好善后处理事宜。

(五)需要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文体活动、参观考察等)时,必须根据活动的性质,报请归口分管院领导批准,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不得租用和乘坐无营运资质的交通车辆。

(六)任课老师要掌握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无故缺勤的学生要及时了解缺勤原因,不得讽刺、挖苦、辱骂、殴打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把学生赶出班级等行为。

(七)体育教师上课前要对体育锻炼场地、器械进行检查。上课时,要教育管理学生遵守活动场地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使用体育器械时,做好指导、监督。不得让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或体质虚弱的学生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八)实验教师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试验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试验仪器、设备,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九)实验教师要加强实验安全教育,教育管理学生遵守试验场地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带辐射性的危险实验品,并按规定做好这些危险品的存储、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实训安全管理

(一)实训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提高对实训基地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对实训基地的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财物安全、网络安全等管理。

(二)根据实训基地实际情况,制订各专业、工种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制订严格的检查、落实措施,定期对责任落实进行督查。

(三)构建实训安全网络,大力加强安全实训思想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和事故后教育。指导教师必须取得相关的“上岗操作资格”,才能上岗指导。

(四)对库存的易燃、易爆、剧毒、麻醉等危险品,要求专人管理,严格入出库制度,定期检查,帐、物、卡相符。

(五)各种安全防范设备要配备齐全,存放固定位置,保持完好状态,随时可取用,不许任何人借用或挪用。

(六)设备管理员要全面掌握各类实训设备使用情况,定期对学生实训设备进行安全使用检查,重点做好提升、吊装、控压等设备及砂轮房、油库等场所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工量具有故障,应及时停止使用,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七)学生进入实训场地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八)实训教师要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教育管理学生遵守实训场地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培养学生预防事故能力,提高学生安全生产实训的自觉性。

(九)实训教师要每天检查教学场地及所用设备的安全状况,尤其是用电、用火安全。教

学中要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实训教学,严禁学生私自操作设备,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事故。

(十)学生进入实训场地,必须穿好发放的劳保用品,电工要穿绝缘鞋,女生必须戴安全帽。

(十一)砂轮房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管理员要每天对砂轮机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砂轮机正常运转。要定期对砂轮房周围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学生进入砂轮房,必须穿好发放的劳保用品,戴好防护眼镜,女生必须戴安全帽。砂轮房管理员要严格控制砂轮房内实训学生人数,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学生正确使用砂轮机。

(十三)实习老师要指导学生熟悉实训场地周围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教会其正确使用。

(十四)学生校外实训期间,实训教师要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厂方及实习指导师傅的安排,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乱动设备。学生校外实训时,不得租用和乘坐无资质的交通车辆。

(十五)如发生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许迟报或瞒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管理

(一)生产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产部门有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四)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操作设备,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五)对于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分类存放,化学性质不同、灭火方法不同、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切忌混放在同一库房,以免发生事故。

(六)学生实训期间,负责管理的职工为实训学生的安全直接责任人,要根据《生产场地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督导学生穿戴好劳保用品、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设备操作。

(七)发生工伤事故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迅速上报。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管理

(一)校园网上严禁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二)校园网络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监察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并对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三)各单位和用户有责任对其所发现的网络隐患及时举报。

(四)校园网内的任何用户均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校园网的联接。

(五)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准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宣传邪恶思想,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利益的非法出版物或虚假新闻,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内容。

(六)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七)各部门的上网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发布,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校园网络管理工作办公室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由该用户承担相应责任。

(八)校园网各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发送邮件炸弹,不得扫描网络端口,不得盗用他人帐号,不得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不允许采用黑客技术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中心的监控系统将记录所有不良行为,届时系统记录将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证据。

(九)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用户也不得把帐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帐号所有者负有责任。严禁未经校园网络管理工作办公室授权的上网行为。

第十七条基建安全管理

(一)定期检查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消除危房及不安全隐患,抓好院内工程施工队伍的安全、卫生、消防等管理。

(二)督促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对新建、改建工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四)协同监理单位组织对施工项目实施质量、工期、安全的检查工作。

(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六)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七)抓好基建工程的现场管理,及时解决施工中各种异常问题,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检、消防等部门做好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八)落实有效的安保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文明、卫生、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安全管理

(一)为提高车辆综合使用率,领导和教师公务用车,应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

(二)私人不准借用公用车辆,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车辆,应报院领导批准。

(三)不准将公用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和使用,不准用公用车辆学车;

(四)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熟练掌握驾驶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超载,不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做到服从指挥、礼让“三先”。

(五)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做到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一)校园大型活动包括:由学院主办或组织的校庆、重大节日庆典、省市级以上的体育赛事、学生运动会、文艺团体演出、招生就业招聘会以及省市级以上党政领导和国家领导人、知名人士等来校视察、访问、学术讲座等活动。

(二)学院举行大型活动,由分管院领导组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三)坚持“小型分散,安全第一”的原则。举办大型活动尽可能缩小规模、多点进行、合理布局,对规模较大的活动尽可能避免敏感地段和要害部位,确保安全。

(四)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承办、协办部门制定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主办部门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

(五)严格大型活动报批制度。学院内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经学校领导审查批准后,参加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需报威海市公安机关审批;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大型活动,需报高区公安机关审批。

(六)保卫部门遵照学院党政领导对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要求,根据活动场所、参加人数、活动规模和保卫等级,制定具体安全保卫实施方案并报学院领导审查批准;重特大活动应当附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七)大型活动举行之前三日,保卫部门要指派专人到活动场所和区域就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增派保卫人员对活动场所进行24小时守护。

(八)认真做好活动期间交通秩序维护,合理安排活动用车进入现场的线路,加强现场周边道路指挥疏导,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实施交通分流,指挥活动用车有序停放,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停车看管措施。

(九)认真做好活动的消防检查监督,重点对活动现场内供电照明、灭火设备、疏散通道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临时搭建的舞台、场景等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十)认真做好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准备,一旦发生踏死挤伤、火灾爆炸、打砸抢等重大事件或事故的,要快速反应,判明性质,果断处置。以最快速度、最佳方式疏散人群,救护伤员,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十一)活动举办期间,保卫人员检查发现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举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记录在案。对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或部分停止举办活动。

第二十条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在我院经商、服务、施工等非我院在编人员和聘用制人员。

(二)我院对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即保卫部门统一管理,聘用单位归口管理,外来单位自我管理。

(三)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原则。

(四)外来单位每年必须同学院签定《外来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书》,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五)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招聘手续,有犯罪记录或没有身份证的人员一律禁止录用。

(六)外来人员入院一周内须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同时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和做工证,三市三区以外的务工人员要到北海边防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七)临时出入证、做工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更换聘用单位或离校时,应及时办理退证手续。

(八)外来人员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方管理。

(九)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在施工场地或住地违规使用电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十)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和破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十一)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

(十二)不得擅自留宿他人或亲属,严禁男女混住。

第三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二十二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

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七)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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