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异常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奖惩罚罚条例

文件编号 :

版本/版次 :

制定部门 :

发行日期 :

总 页 次 :

制 定 审 查 核 准 文件状态

受控

违者必究

修 订 记 录

修订 审 核 批 准

RC/ZJW11—2022

A/0 品质部

2022-4-28

9 页

修 订 内 容 摘 要 版本/ 版次 修订 日期

总次 页

页次

NO 。

2022—4 —28

A/0 9 首次发行全部

浙江人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RC/ZJW11-2022 产品质量奖惩罚罚条例

9/1

为确保IATF16949 体系文件运行有效,进一步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不断细化、改进工作;确保公司下达各项质量目标如期完成.对来料、制造、检验、物料周转、交货等过程中浮现的混料、漏工序、尺寸不良、外观不良、违规操作等质量问题进行考核,落实各环节的质量责任,特制定此考核管理规范。

本质量处罚条例合用于全部员工。

3.1 混料:指要求为同一规格的物料中浮现其它物料(现品票有标识而箱内有多种物料与实际要求的产品不符的情况)。

3.2 错、漏加工:错加工指已加工件的结构与产品实际结构不符,经返工后仍然不能符合产品实际结构;漏加工指漏工序或者工序加工中没加工完整,经发现返工后可以符合产品要求。

3.3 尺寸不良:所加工产品与产品图纸或者工艺尺寸要求不符。

3。4 外观不良:是指产品加工后浮现毛刺、批锋、压痕、压伤、划伤等等表面不良现象。

3.5 罗纹质量问题:指罗纹孔通规不通、止规不止、乱牙、孔内砂眼超规、深度不合格、螺孔缺保护等.

3 。6 一次交验不合格:生产依据流转卡进行报检,流转卡上所记载的数量为一批,经过工序检验员检验,不良数量占本批总数的10%及以上为一次交验不合格。

3 。7 一次交验合格率:计算方法为一定时间段内合格交验总次数除以总报检次数*100%。

3 。8 漏检:漏检指生产制程加工产品时已经出错,经过检验确认仍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质量事故;或者经工序检验点确认但实际同批次内还存在10%以上的不良品遗漏到下一

工序的质量事故。

3.9 物料评审:在物料浮现异常或者存储超过保质期而生产或者市场又急需物料时,由品质部门或者技术部门签署意见,并向销售部门提出重新评审,由销售部门重新评估并作出最终裁决.产品物料评审单流程:生产/批准发现质量异常(品质开单) → 责任

部门回复原因分析→生产副总确认→技术部制定返修对策 (判定结果) → 品质部跟进改善结果及效果验证→销售部对产品质量异常作最终判定(如产品判定结果为报废时

销售部可不做判定) →总经理对以上判定作最终审核批准;

4 。1 致命缺陷(CR):有危害使用者或者携带者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之缺陷。

4.2 主要缺陷 (MA):丧失产品的主要功能,不能达成产品使用目的的缺陷 (尺寸不良、

漏加工、压伤、毛边毛刺等)。

4 。3 次要缺陷(MI):不影响产品使用目的的缺陷(轻微的外观瑕疵)。

4 。4 模具异常:当模具发生异常时对产品及本身的造成的不良(如:模具缺损、松动、

老化等)对会使产品产生主缺陷的不良现象。

4 。

5 设备异常:调试设备的状态是否按照设备的管理值进行设定,当设备设定值与规

定值有差异时,需即将报上级或者设备管理人员确认,并即将住手生产.

5 。1 生产员工:负责按照产品图纸、工艺卡、生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严格执行生产

首检、过程自检、互检,对生产过程中浮现的质量问题或者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班组长汇报。

5.2. 检验员:负责按产品图纸、工艺、检验SIP 检查验收产品;严格执行首件三检制度,加强巡检,配合生产做好工序控制,防止产品批量超差、批量报废。对来料、生产

制程、出货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异常情况应及时填写〈<信息联络单〉> 、〈<不

格品处理报告>〉对不良品进行标识隔离并及时向班组长、主管汇报.

5.3.班组长、主管:负责组织落实、完成本部门班组的质量目标,负责对本班的质量事故

进行初步分析;负责对本部门班组质量完成情况优秀的员工提出奖励申请。

5 。4 品质部:负责受理各部门的质量奖惩申请及审查。

5 。5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奖惩申请的批准。

6。1。1 进料检验时,IQC 未按要求采集相应的检验报告及对供应商资格进行确认(电镀报告、材质报告、可靠性测试报告、ROHS 报告、合格供应商清单中无此供应商等情况)影响产品交货的或者质量投诉,处罚责任人30 元/次。

6 。1.2 IQC 在来料检验时错漏检,导致来料批量性不良流向制程,每批次予以处罚30

元/次(包括未按要求进行可靠性测试验证)。

6。2。3 IQC 检验不及时造成生产延误(根据产品检验项目计算出单件产品所需要时间*检验数量=检验所需时间,检验时间自接受报检开始计算,实际检验完成时间超出检验所需时间则视为检验不及时),予以处罚30 元/次.各检验点的检验不及时同样按此方式进行处理。

6。2。1 首件检验合格,后续量产时浮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在规定巡检频次时间以内:作业员承担100%责任,如果没有造成产品报废,赋予作业员处罚30 元/次;在规定巡检频次时间以外,检验员负有漏检责任,承担70%责任,作业员承担30%责任. 给予检验员处罚30 元/次,作业员处罚20 元/次.如果造成产品报废,处罚按该批材料费的20%—50%比例分摊;对于批量性的质量问题班组长及主管负有连带责任,视情况赋予30—100 元的处罚。

6.2.2 作业员没有送检或者经检验(首检、巡检)确认不合格仍继续生产的,普通赋

予作业员处罚30 元/次;若因此造成报废损失,作业员承担100%的责任,同时直接

责任管理人员处罚20 元/次;作业员不送首检,检验员有权制止,应及时予以上报,及时上报赋予检验员20 元奖励,不上报制止赋予检验员处罚20 元/次.

6 。2 。3 作业员不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含图纸、工艺等)作业,未造成产品报废每次予以处罚30 元/次,如果因此造成产品报废则承担报废物料材料费的20-50%,班组长予以处罚20 元/次.

6.2。4 首件确认时调机员或者操作员错误报检 (如加工侧面报检正面、计划要求加工为1。

1 版,而实物生产为1 。0 并以1.0 版报检) , 调机首件中存在欺骗行为的(如:第一次首件送检不合格后,调机员更换程序后以复检形式送检,造成为了检验员的误判. )每发现一次予以处罚50 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批量报废,调机员负主要责任,检验员负漏检责任。按三七开分摊报废物料的20—50%的材料费。

6 。2.5 经首检合格,量产过程中如擅自修改工艺参数(程式、刀具、工艺参数—配

比、材料、浓度、温度等) ,对违章者予以处罚20 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产品报废承担100%的责任。

6 。2.6 跨班组物料转序必须送检验员检验.若抽检发现不良件超过本批次数量的10% 时,计算班组一次交验不良,作业员必须自行挑选(或者生产部自行安排)并重新送检, 送检后抽检再不合格的,再次计算一次交验不良。

6。2.7 故意将不良品放入合格品中送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予以处罚50—100 元/ 次(特殊是对于调机产品及未加工的产品等不良现象),或者为了逃避质量责任故意将不良品私自处理(如:分割成碎片或者隐瞒不报),如证实其行为属实,将从严处罚,对责

任人予以处罚50—100 元/次,同时如果是报废品还将按材料费的100%进行负激励;如果非故意造成,但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如检验发现有混料不配合挑选返工),赋予责任人处罚50 元/次。

6 。2.8 后工序发现前工序批量性不良(加工及漏检等失误),处罚前工序责任人20-50

元/次,若因此产生批量报废,前工序检验员承担70%的责任,作业员承担30%责任;当责任人无法找出时直接处罚责任班组长;如果是由于技术问题导致不良,由技术责任人承担20-50%原材料费用,此情况由品质部呈报公司经理酌情处理。

6.2.9 检验员判定该批物料不合格,经评估不予以接收。生产部门不及时配合返工(修) 予以处罚责任主管50 元/次,对于返工(修)物料检验员复检时同样问题又重复浮现,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20 元/次,第二次返工(修)再次浮现同样问题加倍处罚, 以此类推。

6.2.10 冲压、旋压、机加、电泳等工序生产单位必须进行外观全检及关键尺寸全检(通止规或者检具检测),在转序入半成品库前抽检,如果发现批量质量问题(不良比例超过10%为批量质量问题),对该工序的作业员、检验员、班组长予以处罚20—50 元/次;如果超过5%而小于10%的质量问题则直接处罚责任作业员,处罚金额按挑选返工的工时扣除。

6 。2.11 成品入库或者成品出货时发生品质问题,批量质量问题处罚责任作业员、检验员和责任班组长30—50 元/次,如果属于零星质量问题则直接处罚责任作业员30 元/次, 并扣除挑选返工的工时。

6.2 。12 出货未经质量部门领导允许,越过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还擅自出货(含客户处

不良换货),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100 元/次.

6.2 。13 客户投诉批量性品质问题,处罚出货检验员30 元/次(经过不合格品处理报

告评估超差放用的情况除外)。出货检验抽检发现批量质量问题,处罚责任检验员30 元/次,生产部责任主管30 元/次。

6.2.14 因包装标识、条码错误、码放时未按要求(同类物料、同一版本)而遭客户投诉混料,对责任人处罚30 元/次。

6.2 。15 因少料、漏配附件、混料等而遭客户投诉,若属批量性事故,对检验员、作业员各处罚20 元/次;若属非批量性事故,则对作业员处罚30 元/次,如果分不清责任人由班组长按产线人员进行分摊。

6 。2 。16 检验员发现不合格品开单处理,生产班组长必须签字确认,对于拒绝签字

的责任班组长赋予处罚30 元/次;检验员在检验过程中对产品误判,没有经过工程师确认评审的情况下擅自要求生产返工或者调机,而造成批量的产品不良对检验员予以处

罚50 元—100 元/次。

6.2.17 仓库允收未经检验合格的物料(入库单上签字并同时在现品票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造成品质损失由仓管负全责,未造成损失违反品管流程予以处罚50 元/次。并箱或者更换检验标识必须由责任检验员复检并作好检验标识,擅自更改造成品质投诉予

以处罚50 元/次。

6 。2 。18 不合格品处理不及时,导致产品无法及时得到处理,主管签单延误,对责任主管予以处罚50 元/次,生产部门返工(修)延误予以处罚责任班组长50 元/次.

6 。2 。19 浮现品质异常不合格品质改善,辱骂品质人员或者不配合领导工作安排的情况

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50 元/次,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理, 以次累加,成倍进行处罚.

6.2 。20 送货员在运输过程中崩塌或者是粗暴搬运造成产品损坏,如果及时汇报并妥善

处理从轻处理,处罚50 元/次。瞒报造成更大的品质损失及客户投诉予以处罚100 元-300 元/次。情节严重节负担损失的20%-50%。

6 。2.21 对于检验人员所开出的各种不良标识单/标识卡/标识牌,其他部门有疑问者可找出相对应的检验员进行探讨,但不得私自涂抹、修改、隐藏、丢弃。如有发现给予当事人处罚50—100 元/次。情节严重者从严加倍处罚。

6 。2.22 对过程有特殊要求而生产未执行的(例:冲压及旋压车间对产品摆放要求),违规操作对当事人处罚20 元/次,对多次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6 。2 。23 对于开出的纠正预防措施报告单,责任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超出规定期限未完成者,超出1-3 天,赋予部门负责人处罚30 元/单;超出4—6 天,赋予部门负责人处罚60 元/单。如有单据在责任部门由于保管不当,而导致丢失的,赋予责任人处罚50 元/单。并由开出单据部门重新开出由责任部门填写。

10.1 不合格品处理报告10.2 纠正预防措施报告10 。3

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

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仍有一些商家出于利益考虑,不顾消费者的权益,出售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对于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法律法规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销售不合格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于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处罚标准 1.罚款 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可以处以销售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处以销售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出售的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商家可能会被处以更高额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例如,《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限期整

改,整改期间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3.吊销许可证 如果商家出售的不合格产品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 安全,可能会被吊销相关的许可证。例如,《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企业,可以被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刑事处罚 如果商家出售的不合格产品涉嫌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等,都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案例分析 1.湖南省对于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 2019年,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于一家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超市进行了处罚。该超市销售了一批不合格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细菌超标等问题。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超市进行了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北京市对于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 2020年,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于一家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公司进行了处罚。该公司销售了一批不合格的口罩,存在过氧化氢残留量超标等问题。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四、结论

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

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也越来越严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对于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 一、什么是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及其他技术规范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出售不合格产品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二、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 1.行政处罚 出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的处罚措施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裁定。 2.刑事处罚 对于出售不合格产品涉及到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是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最高惩罚,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民事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进行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赔偿损失、承担维修、

更换、退货等义务。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出售了不合格产品,并以此要求赔偿。 三、如何防止出售不合格产品? 1.加强质量管理 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企业应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合规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意识。 3.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防止出售不合格产品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加强对产品的监督和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媒体和社会组织也应加强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和曝光,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四、结论 出售不合格产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对于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消费者和社会应加强监督和检测,共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第一章总则 1.1 内容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产品质量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落实,并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本文档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依据只是其中的一部份。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与处罚依据 2.1 不合格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2 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性宣传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住手发布广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2.3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4 不履行召回义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召回并销毁产品等行政处罚。 2.5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格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住手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 第三章具体操作步骤 3.1 立案调查 生产企业存在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及时了解情况、采集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2 处罚决定 监管部门在调查后,应该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案件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生产企业。 3.3 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质量管理惩罚条例 一、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质量管理不仅是企业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良好的产品质量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保障消费者的购买权益和身体健康。因此,质量管理惩罚条例的订立具有非常紧要的意义。 二、违法行为的定义 1. 产品质量不合格:指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无法充足消费者的使用需求,并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安全造成威逼的行为。 2. 环境污染: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依照国家、地方和行业对环保的要求进行管理,导致环境受到污染,影响四周居民的生活质量。 3. 虚假宣扬:指企业在宣扬产品或服务时,过度夸大、歪曲或虚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效果,诳骗消费者进行购买。 三、惩罚条例 1. 产品质量不合格 (1)对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必需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为止。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者,剥夺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封存生产设备。

(2)对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求其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回收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者,剥夺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进行赔偿。 (3)对于阅历不足或管理不善导致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 环境污染 (1)对于环境污染的企业,必需暂时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者,剥夺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并要求进行赔偿。 (2)对于重度环境污染的企业,要求其进行环保整治,并进行生产设备的调整。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者,剥夺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进行赔偿,并可能受到行政拘留惩罚。 (3)对于环境污染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和环保整治。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者,剥夺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并要求进行赔偿。 3. 虚假宣扬 (1)对于虚假宣扬的企业,要求其撤回或改正虚假宣扬,并公开致歉。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惩罚,并可以进行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惩罚。 (2)对于虚假宣扬导致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的企业,要求进行赔偿,并可能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四、惩罚结果的公示 对于被惩罚的企业以及其违法行为,要求公示在媒体上,让公众知道其违法行为并了解其被惩罚的结果,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质量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处罚条例 1 目的 为了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严肃质量责任,特制定本条例。 2 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厂(计划财务部除外)。 3 职责 3.1品质管理部负责制度的颁布、实施、运行及监督处罚。 3.2各部门、各分厂管理层负责制度的贯彻及质量事故的预防。 3.3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责任的判定和处罚决议。 4 处罚条例 4.1场上正常生产的产品由于设计、材料代用、技术更改错误造 成批量损失的,对具体设计、批准责任人每项罚款50--200元。 由于领导行政干预造成损失的对责任领导加倍予以处罚。 4.2场上正常生产的产品由于工艺编制及工艺路线错误造成批量 损失的,对编制、批准责任人每项罚款50--200元。由于领导行政干预造成损失的对责任领导加倍予以处罚。 4.3外协件、外购件、原材料未经检验直接到生产现场的,每发 现一项对责任部门罚款50--200元。 4.4外协件、外购件、原材料经检验不合格而付到生产现场的, 每发现一项对责任部门罚款50--200元。 4.5外协件、外购件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对责任保管人每 件罚款5元。

4.6由于经检查员检出不合格的零部件和未经检查员检验的零部件而转入下道工序的,每项对转出部门罚款50--200元。 4.7在加工过程中每出现一件不合格品(含零部件的磕碰划伤、按要求对飞刺毛边及铸件毛坯的清理),罚款5元。对焊接部件每出现一项不合格(含焊接飞溅物的清理)罚款5元。如造成批量不合格品除对操作者处罚外对部门领导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的对部门领导予以辞退。 4.8由于首件未检而造成不合格品的,每出现一项对检查员罚款50元。造成批量废品的对检查员予以辞退。 4.9由于野蛮装配造成零部件损毁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10 在装配过程中对出现影响主机表面和装配质量的磕碰划伤零部件,喷有面漆的覆盖件(零部件)有漏喷、混喷、淌流现象每发现一件罚款5元(检查员参照执行)。 4.11对液压件及精密件,要确保其不受损伤,液压件、油管没完工序要保证密闭,每遗漏或违反一次罚款10元。 4.12在主机装配完工后如发现少件或主机内有遗留件(含标准件)每发现一件罚款5元(检查员参照执行)。 4.13 对由于在主机保管中损坏的零部件每件罚款10元,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每件罚款10元。 4.14 对铸、锻件经检验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在加工过程中如出现铸、锻缺陷,可修复件不处罚,不可修复件超过废品率指标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前言 为了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加强对企业质量管 理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质量第一、 信誉至上”的方针,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生产经营企业的运作、促进我国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加强对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 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处罚原则 根据本条例,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质量管理行为实施处罚,应当从轻、从重、从严、从宽、综合考虑,适用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处罚条款 第四条违反产品质量规定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违 约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罚款。 (二)生产、销售声称具有治疗或者预防疾病等功效的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批 准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 (三)生产、销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上市的产品,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 第五条违反质量管理制度规定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生产、销售产品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未建立、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企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实施捆绑销售、掺杂兑水等不诚信行为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罚款。 第六条违反商品标识规定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标识、标记、说明书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并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罚款。 (二)伪造、仿冒、篡改、变造、冒用市场准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市场监管机构颁发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当处罚款。 第七条违反安全规定 (一)出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应当责令召回,并处罚款。 (二)生产、销售未经认证、检测合格、无法达到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八条处罚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处罚程序 (一)处罚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对于生产、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条处罚结果 生产或销售企业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质量管理行为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知情权和行政公开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处罚决定、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品质异常处罚规则及奖励制度

品质异常处罚规则及奖励制度 1. 异常品质定义 异常品质是指产品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出现重大缺陷,影响产品功能或安全性 - 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或规范要求 - 购买者对产品的不满意度严重超出正常范围 2. 品质异常处罚规则 2.1 处罚级别 品质异常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具体如下: - 轻微:对产品质量或服务体验产生轻微影响,但不会带来严重损害。 - 一般:对产品质量或服务体验产生一定程度的不满意,可能会引起轻微损害。

- 严重:对产品质量或服务体验产生严重不满意,可能会引起严重损害或安全隐患。 2.2 处罚措施 根据品质异常的级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 轻微: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 一般: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同时暂停相关责任人员的奖励资格一个月。 - 严重: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同时暂停相关责任人员的奖励资格三个月;必要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纠正措施。 3. 奖励制度 为了鼓励良好的品质表现,我们设立了以下奖励制度: 3.1 个人奖励 根据个人在品质控制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出色表现,可以获得以下奖励:

- 品质纪律奖:认可个人对品质控制的贡献,奖励金额为月工资的10%。 - 服务卓越奖:认可个人在服务质量方面的卓越表现,奖励金额为月工资的5%。 3.2 团队奖励 根据团队在品质控制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出色表现,可以获得以下奖励: - 品质团队奖:认可团队对品质控制的贡献,奖励金额为团队月度平均工资的10%。 - 服务团队奖:认可团队在服务质量方面的卓越表现,奖励金额为团队月度平均工资的5%。 3.3 公司级奖励 对于在品质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公司将授予特殊奖励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4. 奖励申请和评定流程

水产品质量安全警告处罚条例

水产品质量安全警告处罚条例 水产品质量安全警告处罚条例 一、导言 水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食物来源之一,其品质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遏制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水产品质量安全警告处罚条例》。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条例的背景与目的 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捕捞、养殖、运输和销售等。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追求利益,使用违禁药物或掺杂不合格的物质,使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了打击违法行为,条例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1.质量标准的制定与执行 《水产品质量安全警告处罚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具体的水产品质量标准,明确规定水产品的基本要求和限值。同时,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市场上出售的水产品符合规定标准。 2.养殖和捕捞的规范管理 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与养殖和捕捞过程中的管理密不可分。条例要求,养殖和捕捞场所必须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范,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和水产品的健康成长。同时,对于使用违禁药物或投放污染物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3.运输和销售的监管 水产品的运输和销售环节也是防范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节点。为此,条例规定,水产品的运输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并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水产品包装标识的要求,包括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方便消费者选择和判断。 4.监督与处罚机制 为了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具体规定。违规企业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多种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吊销许可证或刑事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各级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保障监管的公正和权威。 四、条例的意义与启示 《水产品质量安全警告处罚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全社会对水产品质量的重视,规范了供应链各环节的行为,提高了水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水平。同时,条例的实施也对于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商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仅是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各级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积极配合和落实。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不断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吃到放心、安全的水产品。 五、总结 水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警告处罚条例》的实施,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产品检验工作质量处罚条例

产品检验工作质量 处罚条例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江苏省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品质部部 二O二一年一月十日

产品检验工作质量处罚条例 1.总则 为确保在产品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进一步提高检验过程的质量与检验人员水平,特制定本条例,以促进整体检验管理工作得到改进。 2. 处罚条例 第一条承担产品检验责任的管理人员,因自身原因(包括不能正确履行质量职责和报验程序、放弃检验权力,不能积极参与配合等),造成产品成本提高、第三方检验工作受阻或产生质量损失,经核查后,应按照核算后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费用的5%-10%给予处罚,责任部门另承担1%-5%的责任。原则上个人和责任部门最低分别不能少于200元和100元的罚款。 第二条现场报验过程,每受到一次投诉(包括现场施工方、顾客方或验船师方),应按50元罚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因三方体系审核或工厂内部检查中发现的与检验人员有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不符合项,由所在部门给予警告,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取消当月津贴或给予100元处罚。 第四条检验人员在抽检、巡检和专检过程中,产生漏验、错检等情况,经调查,确属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不强所致,应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程度,本着教育和批评的原则,给予改正的机会。若屡犯不改,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第五条检验员私作主张,超越工艺规程和规范、违背技术文件和检验文件的要求、擅自更改产品技术状态、强行转序或报验未合格进入下道工序、对违规操作视若无睹和必悪等情况,由品质部直接追究其责任,经调查核实,当月扣除其效益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现场施工过程出现质量问题和不合格品,知情后瞒报、谎报、不报,在通报批评的基础上,视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大小比例的1%-5%予以扣罚。 第七条由于现场质量控制出现问题,或违反报验程序,或报验资料不完整而遭到第三方拒验,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月津贴。 第八条现场向第三方二次报验不合格者,因专检不到位原因,应予以50元罚款。 第九条延误报验时机而造成产品进度不能如期进行,应视损失程度和具体情况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条第三方检验过程所提出的要求或整改措施得不到解决时,经调查,是因检验员自身问题所致,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检验过程严重违反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应追究其责第十二条现场出现非法代验、拒验情况应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检验过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导致产品最终交付延误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检验员滥用职权、有违法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生产质量问题处罚细则

生产质量问题处罚细则 质量问题处罚细则 一、机加车间 1、首检合格,后续产品检验不合格但经返修后达标合格的,该返修的 产品按首检合格加工费的半价来计算。 2、首检合格,后续产品检验不合格,无法返修,经技术部确认可让步 接受的,该产品不计算加工费。 3、首检合格,后续产品检验不合格,经技术部确认报废的,不计加工 费,按材料费的1倍予以赔偿并罚款50元,单次罚款不超过500 元。 4、未办理首检手续而出现质量问题的,针对第一项返修不给加工费。 第二项不给加工费罚款50,第三项赔偿材料费的1.5倍并罚款100 元,单次处理不超过800元。

5、若因前道工序加工和检验的责任出现不合格流到下一工序且下工 序已完成并且是合格的,后工序的加工费用由公司支付,只追究前 工序生产者、品检员及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6、五件以上为批量,五件以下为单件,五件以下未进行首检出现质量 问题,生产主管罚50元,批量报废主管罚100—300元,已执行首 检,后续工人加工出现质量问题的,五件以下主管罚30元,批量 报废主管罚50---150元。 二、装配车间 1、装配车间的质量处罚按步骤计算,依据检验规范的步骤进行检验。 若质检员判定某一步骤不合格,装配车间除自己返工外,装配人员 罚30元/步。 2、不按装配规范进行装配造成零件损坏的,按材料费的1.5倍,加工

费的1倍予以赔偿,并罚款50元/件,单次处罚不超过800元。 3、油漆的质量处罚参照机加车间处罚办法执行。 4、装配主管的处罚按15元/步计算,形成零件报废的处罚50---300元。三、对转序和仓库环节形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对不按转序操作要求造成零件刮花、碰伤、损坏的按损失大小处以 30元/次----150元/次的罚款。 2、对仓库因保管不善造成零件刮花、碰伤、锈蚀的按损失大小处以 30元/次---150元/次的罚款。 四、品检人员的漏检错检处理办法 按《品检人员漏检错检处罚条例》执行 五、主任按车间全月罚款额的30%处罚,经理按全厂罚金的15%处罚,厂 长按全厂罚金的10%处罚。 六、按谁生产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后续加工过程中,入仓 检验中或装配进程当中发现某道工序、某个尺寸出现质量问题的仍将追

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

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这个题目为您写 一篇文章。以下是文章的正文部分: 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 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而处罚措施则是对违反产品质 量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的重要手段。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了一 系列的处罚措施,旨在促使企业遵守产品质量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进行详细 的介绍。 一、行政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企业和 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违法所得等。罚款的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 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可以是一定比例的违法所得,也可以是一定倍 数的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是指相关部门可以暂时停止违法企业的 生产或经营活动,直到企业整改到位并符合标准要求。暂扣违法所得,则是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利润进行没收,确保违法行为不得到任 何经济利益。 二、刑事处罚 在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情况下,相关法律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妨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故意销售有毒、有害物

质的企业和个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的目的在于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三、市场禁入 根据产品质量法,对于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可以决定限制其进入市场。这就意味着被禁入市场的企业和个人将无法从事相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失去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市场禁入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对于严重违法、屡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四、公开曝光 为了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和个人的方式,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公开曝光可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形式进行,使公众了解并警惕违法企业和个人,增加其违法成本。公开曝光既是一种惩罚措施,也是对消费者进行警示的手段,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标准。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涵盖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市场禁入和公开曝光等多种方式,旨在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并借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促使企业自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动商品市场良性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作为一个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企业,产品质量是企业得以长期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因此,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非常重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是最谨慎的企业也不能完全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通过了一些相关法规和条例。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是一项针对产品质量检验和处罚的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检验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 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产品质量检验可以帮助企业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同时,产品质量检验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销售和企业发展。 产品质量检验的类型 根据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主要分为工厂自检、委托检验和出口检验等三种类型。 工厂自检 工厂自检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检验。这包括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等的自我检验和检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自检机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产品进行自检和检验,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是指企业将产品送往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企业要选择正规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检验机构支付检验费用。如产品被检验出质量问题,则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产品质量问题处罚规定(最新)

产品质量问题处罚规定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仅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将导致顾客的抱怨和不满,长此以往将影响公司的信誉,最终将断送公司的市场。为了规范公司的质量管理,根据质量损失的严重程度、顾客的重要程度,对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者制定处罚规定。 一、判定、核算 当出现质量问题以后,首先由质量技术员对发生的全部质量损失进行核算,再根据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进行判定,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损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产品报废时,质量损失=废品损失+其它相关费用 2、与顾客协商后或经返工、修复,可以达到规定要求或作为让步接收的。质量损失=废品损失+外部罚款+返工工时费用+其它相关费用 二、处罚规定 1、由本道工序在自检或巡检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属于操作者责任的。 1.1个别产品并能够返工、返修时,责任班组承担返工工时费用(调试件除外)。超过300件产品的报废,虽然金额没有超过1000元,但也要对责任班组和检验员进行处罚。罚款比例见下表。 1.2批量产品:见下表。对负有责任的班长罚款200,带班长罚款100元; 内的罚款金额,再加上本档的罚款金额。 例:损失1500元的罚款金额=1000×30%+500×15%=375元 2、下道工序生产时发现上道工序的质量问题,属于操作者责任的。 2.1对上道工序的处罚同1.1和1.2。 2.2下道工序有权对上道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后将拿出上道工序罚款总额的20%奖励下道工序的检验员或操作者。 3、顾客反馈的质量问题,根据质量技术员责任判定结果,对相关联的生 产班组、检验员进行处罚。 2.1个别产品:原因是操作者没有严格执行工艺文件造成的,特别是丢漏 工序的、开焊变形的,对库存产品由操作者及其班组进行100%返检并承担全部返工工时费用。根据质量损失的严重程度、顾客的重要程度,罚款见下表: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精心整理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职责

3.1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题目( 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题目义务部门和义务人做出处罚意见。 3.3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 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进程要严厉执行“三按”(按尺度、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厉执行四不放过”(原因阐发不清不放过、义务人没有受到教诲不放过、整改步伐不落实不放过、义务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