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

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二、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

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五章 宪法解释

第五章宪法解释 第一节宪法解释概述 一、宪法解释含义 (一)传统观点 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疑问: 1、是否仅限于“宪法解释机关”才能解释? 2、任何宪法解释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可)存在一种宪法解释——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解释机关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宪法解释的含义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和狭义的宪法解释 宪法(法)解释的追问: ▲近代:“立法者原意的再现(复原)”——萨维尼(1779-1861) ▲现代:“媒介行为”,对法条之意义(内涵)的阐明与精确化——拉伦茨 ▲后现代:“作者死了”,意义重构。——巴尔特、福柯 ▲我们的理解:法规范的探求、有约束的重构。——“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二、宪法解释案例 (一)宪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是事实命题,还是规范性命题? 规范性语句包括应然语句(含有应然助词)和直述句。 直述句也是规范性语句,可以转换为应然语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应该(禁止)受到侵犯” 2、谁不能侵犯公民的住宅? ◆防御权理论:“国家不应该侵犯公民的住宅”——防御权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德国】: “国家还应该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请求权 3、什么是“住宅”?是否包含下榻的宾馆、宿舍? ▲涉及价值判断:对规范中的价值秩序,强调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私自治的领域的把握▲涉及解释方法: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 4、侵犯:屋外监听呢? 5、什么情形下可以(合法)侵入? 2002年“延安黄碟案” 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区张某夫妇在家中看了“黄碟”后入睡,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门来,将张某带走。张某被处罚1000元后被放回家。 时隔两个月后,张某突然被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刑拘,并引起全国媒体关注。 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30天后被放回家,案件也随即撤销。 2002年的最后一天,“黄碟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由延安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钱,派出所所长因此被撤职。 本是当事人Z所经营的诊所,同时也是夫妇二人新婚住所。

公共管理学名词解释

公共管理学——名词解释 B 1. 办公自动化:是指在行政机关工作中,以计算机为中心,采用一系列现代 化的办公设备和先进的通信技术,广泛,全面,迅速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和使用信息,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2.办公自动化系统:是指为提高办公效率而建立的,面向特定工作部门,支持 其综合办公业务的集成化信息系统. 3.不确定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都不清楚, 决策目标也不够明确,对决策的结果也不能控制和预测. 4,标杆管理:是指公共组织通过瞄准竞争的高目标,不断超越自己,超越标杆,追求卓越,成为强中之强组织创新和流程再造的过程. C 1,层次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内部划分管理层次的数额. 2.层级制:又称分级制,是指公共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层级 组织结构,不同等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却随着等级降低而逐渐变小的组织类型. 3.财政支出:也称为公共支出或政府支出,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将筹集与 集中的资金,进行有计划的社会在分配的过程. 4.创新型组织:认为通过持续学习创新是一种组织功能,而不是创意活动和 脑力激荡.创新应该成为组织流程,并能产生持续的新价值.创新应该是在每个部门进行,整个组织就像爵士乐队一样发挥即兴演奏的效果. 5.程序性决策:也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有法可依,有 章可循,有先例可参考的结构性较强,重复性的日常事务所进行的决策. D 1.地方政府体制:是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法律或标准划分的政府组织形式. 2,地方分权制:也称多元制和分离制.它是指中央政府将一些行政权授予下级政府,地方政府有较大的自治权和自主权的行政体制 3.单向沟通:是一种一方只发出信息,另一方只接收信息而不反馈信息的沟 通.故亦称无反馈沟通. 4.电子政府:是指在政府内部采用电子化和自动化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现代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网络化的政府信息系统,并利用这个系统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高效的政府服务和政务信息. F 1.非正式沟通:是一种通过正式规章制度和正式组织程序以外的其他各种渠 道进行的沟通. 2.非程序性决策:也叫非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无法可 依,无章可循,无先例可供参考的决策,是非重复性的,非结构性的决策. 3.非营利组织:是指组织的设立和经营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净盈余不得分配,由志愿 人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的,独立的,公共或民间性质的组织团体. 4.分权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给予下级充分的自主权,下级可以 独自进行决策和管理,上级不予干涉的公共组织类型. 5.分离制:又称多元领导制,是指一个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的各个组织部门 或同一组织部门,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共组织或行政首长领导,指挥和监督的组织类型. 6.法制监督:又称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是否合法正确的行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与控制. 7.风险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比较清楚,也 有比较明确的决策目标,但是实现决策目标必须冒一定的风险. G 1.公共组织结构:是指公共组织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由法律所确认的各 种正式关系的模式. 2.公共组织绩效评估:公共组织通过一定的绩效信息和评价标准,对公共组 织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测活动,是公共组织的一项全面的管理措施. 1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摘要】宪法解释权,其要义在于效力之终局性及强制性。基于宪法文本之分析,宪法解释权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属之职权,法院、国务院乃至全国人大皆非其合法主体。 【关键词】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宪法解释权之要义 此番于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首先需于其本身要义加以说明。“宪法解释权”之“权”系权力之意,故此,宪法解释权即为对宪法文本表述不清、意义模糊和缺漏之处进行阐明、补充的权力吗?如是,未可解释何以普通大众、专家学者皆有权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得为适用性解释并于职权范围内或具体个案中产生强制力而我国宪法却以宪法解释权独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自颁布之时,人们便以语言、文字等形式表达其理解,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即使非以语言、文字表达,也得以观念之形态存于内心,普通大众、专家学者当然有解释宪法之权利,宪法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国务院准据宪法及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裁决相关争议必然涉及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法院于个案中得为适用性解释,以求得纠纷之解决,皆有《宪法》、《立法法》本身之授权。此种解释实乃各主体于其活动中为合于宪法规范对宪法所做的理解。为统一宪法解释之分歧,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更好的实施宪法,非以一种解释为终局性解释,裁决不同解释之争议,并赋予其规范人们行为之强制不可致此目的。因此,“宪法解释权”不仅有一般权力概念的“强制力”特性,更重要的是其终局性,此乃宪法解释权之核心要义。 二、我国宪法解释权主体研究 (一)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 全国人大乃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其拥有和行使着关涉一国之根本的重要权力。然则,其权力之行使多受其会议制度本身限制,故此,我国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于其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得为持续全国人大的相关工作。我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宪法解释权之正当主体自无疑问。惟全国人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于宪法并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释宪法,争议无绝,未有定论。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并非我国宪法解释权之主体。第一,我国宪法第62条对全国人大的职权进行了列举并以第15项作为兜底。其中并未规定全国人大有此权力。公法之职权法定原则得为否定全国人大拥有解释宪法权之依据。且宪法之意旨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主要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之限制实现。全国人大纵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亦不可未有限制。于某项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表

公共管理学的名词解释

1: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福祉与公共利益。 2:政府失灵:指由于政府机制存在的本质上的缺失,而无法使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佳的情形。 标杆管理:即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并将之学习转化,以提高组织绩效的管理工具。3:企业型政府:系指有一群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公共管理者组成,他们能够运用各种创新的策略,使原本僵化的官僚体制恢复活力,并有效运用资源提高政府的效率。 4:电子化政府:是指政府有效利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其更方便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下,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及其他服务,从而构建一个有回应力、有效率、负责任、具有更高服务品质的政府。5:公共部门:是指这样一种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部门,其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范围与种类不是由消费者的直接愿望决定,而是由政府机构决定的,在民主社会,是由公民的代表来决定的。 战略管理:是管理者有意识的政策选择、发展能力、解释环境,以集中组织的努力,达成目标的行为,或者说,战略管理是制定、实施和评价组织能够达到目标的艺术或技术。6:政府再造:是指政府改革将涉及改变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政府与企业诸多关系的调整,设计政府治理的观念、结构、方式和方法的变革;及涉及政府内部组织、运作程序的调整,更涉及外部关系的调整。 7:公共管理伦理:是公共管理主体作为特定的社会化角色在进行公共管理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公共管理伦理在相当程度上源于政府组织伦理和非政府组织伦理,并具有特定的内容构成。 8:市场失灵:简单来讲,便是因市场缺陷而引起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市场机制无法将社会资源予以有效配置,二是市场经济无法解决效率以外的非经济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B)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2、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A) A、成文与不成文宪法 B、规范与不规范宪法 C、刚性与柔性宪法 D、钦定与民定宪法 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荷兰宪法 4、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B) A、宪法重大信条19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5、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B)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宪法》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是(A、B、D) A、主权在民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2、我国宪法规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A、B)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3、《中华民国临时宪法》存在的缺陷是(B、D) A、没有规定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B、没有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任务 C、没有规定分权原则 D、没有提出反封建任务 4、1954年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 A、D ) A、人民民主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 D、社会主义原则 5、1975年宪法的主要问题有(A、B、C ) A、混淆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 B、没有设立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C、颠倒了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 D、没有规定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 二、填空题 1、宪法规范有以下特点: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原 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2、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有 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我国1982年宪法共包括序言、四章,计138条。 5、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 量。 三、名词解释 1、宪法学:指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2、国家制度:指国家的阶级属性,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3、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 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

2017年10月自考05679宪法学试题及答案解释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宪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5679)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根据现行宪法,行使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2.在实践中,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通过和公布的方式是 A.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公告公布 B.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公告公布 C.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方式公布 D.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方式公布 3.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1215年英国大宪章 B.1787年美国宪法 C.1791年法国宪法 D.1918年苏俄宪法 4.下列选项中,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参议院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约法》 D.《天坛宪草》 5.根据我国宪法序言,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D.中华全国总工会 6.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7.根据现行宪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个体经济 B.私营经济 C.外商投资经济 D.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8.根据现行宪法,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发展实行的政策是 A.引导、支持和监督 B.鼓励、指导和帮助 C.鼓励、支持和引导 D.指导、支持和帮助 9.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主权在民原则 D.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学》: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学》: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降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机关既可以主动对宪法进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既可以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60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该解

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普遍约束力。 3.专门机关。 解释宪法的专门机关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目前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均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国家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的地位解决宪法争议,维护宪法尊严。

公共管理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公共管理 2,新公共管理 简答论述: 1,公共管理的性质 2,公共管理学的性质 3,公共管理与私部门管理的区别(超级重点) 4,新公共管理的特征、要点 5,现时代对公共管理的挑战(超级重点) 第二章:公共管理者的角色与知能 名词解释: 1,公共管理者 简答论述: 1,公共管理者的特殊角色 2,公共管理者的技能 3,有效的公共管理者 4,面向未来具有前瞻力的公共管理者 第三章:公共部门的角色 名词解释: 1,公共部门 2,政府失灵 简答论述: 1,从经济角度说明公共部门存在的意义2,政府治理工具的类型及其选择 3,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超级重点) 4,政府失灵的类型及其原因(超级重点) 5,公共物品、服务的提供方式 第四章:公共部门战略管理 名词解释: 1,战略管理 简答论述: 1,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过程 2,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正面效果及问题 第五章:公共政策的设计、执行与评估 名词解释: 1,公共政策 2,政策规划 简答论述: 1,公共政策的类型 2,政策问题诊断的误差来源 3,理性政策规划的基本步骤 4,影响政策执行力的因素 5,政策评估的一般标准

名词解释: 1,公共组织:狭义与广义 2,学习型组织 3,组织学习 简答论述: 1,传统科层组织的特点、弊端及其失效的原因(超级重点) 2,公共组织的特性 3,弹性化组织及其类型 4,学习型组织的特征 第七章:公共组织中的领导 名词解释: 1,领导 2,转换型领导 简答论述: 1,领导的影响方式 2,领导方式的两种划分 3,领导权力的类型 4,转换型领导的构成要素 5,转换型领导的特质 第八章:公务人力资源管理 名词解释: 1,人力资源管理 2,工作生活质量 简答论述: 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目标(超级重点) 2,现代公务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新趋势(超级重点) 第九章:公共预算与财务管理 名词解释: 1,政府预算 2,设计计划预算制度 3,政府会计 简答论述: 1,政府预算的功能 2,几种预算制度的优缺点 3,公共预算的原则,包括传统强调民主政治监督的原则以及提升行政绩效的预算原则4,政府财务报告的质量要求 5,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 6,政府采购的方式 第十章:信息资源管理与电子化政府 名词解释: 1,电子化政府 2,管理信息系统 3,决策支持系统

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牛凯 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本文拟对宪法解释的作用、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宪法解释的作用 宪法解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提出了有名的“司法审查制”,开创了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先例。后来,许多国家宪法都将宪法解释问题规定在宪法典中。那么,对于宪法进行解释到底有什么作用呢?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阐释法条疑义。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甚至容易造成某些误解。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注: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1月第一版,第98页。)。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公共管理系统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公共事务 涉及全体社会公众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一系列活动,即这些活动的实际结果。公共事务的基本特征:1)公益性。公共事务的受益者是全体社会公众。公共事务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由全体公众享用,是社会发展必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公共事务的公益性反应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2)非营利性。是指公共事务有关的管理和服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公共事务的公益性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在享受公共事务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时不需要付费的。有时为了弥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经费不足,或平衡享受物品和服务方面的实际差异,也会采取收费的办法,但绝不是以营利为目的。3)规模性。第一公共事务对社会整体而言是不可分割的,虽然有技术因素,但主要是强调“共同”的特质;公共事务的范围十分庞大,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事务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大部分属于经常性支出,同时,公共事务的某些内容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体现出一定的效益。公共事务的规模性要求较强的投资能力。3)阶级性。由于人类的相当长的时期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共同利益中必然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要求也要满足阶级的需要。从阶级的角度看,公共事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反映长期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类是反映特定阶段统治阶级的特殊要求。它的变动往往取决于统治阶级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和判断。 2、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他对其他消费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从物品的所有关系来看,同一物品不仅供其占有者来消费,无法排斥占有者以外的人来消费。依据不同的标准,公共物品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主要包括:1)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凡是满足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等特征的物品时纯公共物品;凡是不能严格满足非排他性等特征的公共物品是准公共物品。2)有形的公共物品和无形的公共物品。有形的公共物品指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物品;无形的公共物品是指政府提供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等一类服务。3)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和地方性的公共物品。全国性的公共物品指国家或中央政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地方性公共物品指地方政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 3、公共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或公共行政组织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社会 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包括“谁在管理”、“如何管理”、“管理什么”三个方面:○1国家行政组织或公共行政组织是行政管理的主题○2行政管理的主体并 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是与立法、司法部门所对立的行政执行部门或最高国家的权利的执行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管理是各国行政组织的普 遍特点。○3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突出了“公共”的特性,涉及到公共权力的 运用、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等问题。 4、公共管理 是指社会公共组织及其他组织推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增进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通过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调节和控制活动。基本特征:

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 宪法解释的作用 (一)阐释法条疑义。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

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 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四)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与冲突,不断丰富宪法的内容。当宪法颁行生效后,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变化,而任何一部宪法只能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成果的记载和总结,这就产生了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协调的矛盾。总之,宪法解释可以扩大宪法的原有容量,使之能满足变革社会对它的需求,从而在不修改宪法条文的情况下,使之具有强有力的生命力,进而更有力地推动社会的加速发展。 二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 鉴于宪法解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这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目前,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二是由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行使. 在我国,宪法解释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能否解释宪法,宪法学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宪法中虽未明确载明全国人大有解释宪法的职能,但这并不能说明全国人大不能够解释宪法,实际上全国人大同样是可以解释宪法的。这主要是因为:1、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既然如此,它当

公共管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新公共管理(47):一般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等国家出现的关于行政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模式,主要是来自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和政治学理论的一些关于行政改革的理论设想,以及对近20 年来经济与合作组织国家行政改革具体做法的理论概括。 政府失灵(失败论)(36):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中的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公共支出成本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的这样一些情况。 市场失灵:指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而导致的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等 目标管理(174):主要是指对组织目标的管理。由参与管理的各方面制定目标,并经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等管理方式,建立各级人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最终以实现组织绩效的一套系统管理方式 绩效管理(161):是在设定的公共服务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对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追踪监测,并作出系统的绩效评估的过程。 公共组织(64):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组织,一般拥有公共权力或经过公共权力的授权,负有公共责任,以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产品为基本职能。(政府是典型的公共组织)公共物品(270):相对那些可以划分为企业或个人消费单元的基本生活或生产资料等私人物品而言的共享性物质产品和服务项目。 公平理论(152):又称为社会比较理论。当员工作出了成绩并取得了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横向和纵向)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合理,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该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来的,它侧重研究工资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对员工生产积极性的影响 权变理论:每个组织的内在要素和外在环境条件都各不相同,因而在管理活动中不存在适用于任何情景的原则和方法,即:在管理实践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发展变化随机应变。 课本33:认为不存在一种对所有管理者都适用的一般模式,管理是因时、因人、因条件而变化的。 企业型政府(323):是与“官僚政府”相对应的。它是指政府部门由一群富有企业精神的公职人员组成,他们能够运用各种创新策略,使原本僵化的官僚体制恢复活力,使绩效不佳的政府更有效地运作。与“官僚政府”相比,"企业型政府"是非官僚化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富于活力与生气的、以人民需求(或称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具有高效率和高效能的政府。 国家干预主义(105):主要是指反对自由放任,主张扩大政府机能,限制私人经济,由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并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思想和政策。(最初集中表现为欧洲封建社会晚期的重商主义,在当代则集中表现为凯恩斯主义) 公共选择基本理论(34):经济人假设——人是自利的、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 简答: 1.新公共管理的“解题”特色: 【新公共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和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全面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新公共管理全面继承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看法。与市场相比,政府在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方面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让政府去承担自己不能胜任的工作时出现的问题在所难免。政府应该全面后撤,只做那些只能由自己做、又有能力做好的事,而把那些社会有能力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实现自我管理。 将政策职能(掌舵)和管理职能(划桨)分开,政府应该完全由自己来承担的制定公共政策或掌舵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宪政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关于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理念不同,在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机关也不一样,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机关、专门机关宪法解释机关、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关。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无论采取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即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才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 一、宪法解释制度概述 1、宪法解释的含义 通常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解释的含义,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说明。本文所说的宪法解释是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概括性和适应性。为了保障宪法各

项规定全面而正确的贯彻实施,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含义的需要。因为宪法的抽象性比较强,要使得宪法能够被正确遵守和实施,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用社会关系的变化,保存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时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原有的宪法的某些条文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宪法解释,又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4)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立宪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程,由于历史条件与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做到完美无缺,会出现应规定的没有规定,有些规定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宪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不能朝令夕改,宪法解释是弥补缺漏以协调矛盾的有效手段。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宪政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关于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理念不同,在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机关也不一样,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机关、专门机关宪法解释机关、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关。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无论采取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即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才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 一、宪法解释制度概述 1、宪法解释的含义 通常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解释的含义,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宪法解释

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说明。本文所说的宪法解释是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概括性和适应性。为了保障宪法各项规定全面而正确的贯彻实施,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含义的需要。因为宪法的抽象性比较强,要使得宪法能够被正确遵守和实施,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用社会关系的变化,保存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时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原有的宪法的某些条文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管理学名词解释

贵州大学研究生复试公共管理学名词解释 1公共管理学: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的一个分支,运用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专门研究公共组织,是研究以政府行政组织为核心的各种公共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及其规律的学问。 2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可概括为国家行政组织或公共行政组织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包含着“谁在管理”、“如何管理”、“管理什么”三个方面的:含义。 3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 政事务管理工作。最广义的: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广义的: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 狭义的: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4 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 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 5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 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 6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7政治行政二分法:行政与政治不同“行政管理的领域是一种事务性的领域 它与政治领域的 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甚远 8 公共选择理论:以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为前提,依据自由的市场交换能使双方获利的经济学原理来分析政府的决策行为,民众的公共选择行为以及两者关系的理论学派. 9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现代经济学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主张在政府等公共部门广泛采用私 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重视公共服务的产出,强调文官对社会公众的响应力和政治敏感性,倡导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行政环节上实行更加灵活、富有成效的管理。 10.公共治理理论:关于不要求政府整天疲于应付,而希望政府有自知之明,做自己应做和 能做的事;不强求自上而下、等级分明的社会秩序,而重视网络社会各种组织之间的平等对话的系统合作关系的一系列理论。 11.新公共服务理论: 公共管理者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 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既不应该是为政府航船掌舵,也不应该是为其划桨,而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 12.公共组织:从广义而言,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务社会大众,提高公共利益为宗 旨的组织,从狭义上来看,乃是行使行政权,达成公共目的的组织。 13.组织:从广义上说,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从狭义上 说,组织就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集体或团体。 14.事业单位: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 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 15.科层制:科层制又称理性官僚制或官僚制。他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 16 公共领导:指社会公共组织协调统一地在公共领域,为实现社会共享性利益的有效维护、 合理享用和可持续增长,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并且为此进行战略、规范的确定,及相应的资源配置和调控的领导活动。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考试名词解释可能的词 一、宪法 1.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2.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指全体人民。 3. 全面修改: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4. 部分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5.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6. 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7.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还有些国家虽制定了成文宪法典,但宪法中未规定修改程序,因而在修改宪法时按照一般立法程序进行修改,这种宪法也属于柔性宪法。) 9.钦定宪法: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民定宪法: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11.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12.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13.宪法判例(6.7几率较低):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14.备案审查: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5.批准审查: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二、国家 1. 政权组织形式: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2. 立宪君主制: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3. 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4. 委员会制: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5. 单一制:是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6. 联邦制:指由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州、邦、成员国)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7. 行政区划:指统治阶级为便于行政管理,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8. 社会经济结构就是经济制度。 9.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用来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需要而结成的经济关系体系。 10.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11. 城镇集体所有制:是由劳动群众自筹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2)完整篇.doc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解释的原则 有权机关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随心所欲。正确地解释宪法对于宪法的稳定性,保证一国法律体系的严谨臻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对宪法解释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 宪法解释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第一、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 第二、制宪的目的与任务原则; 第三、系统解释原则; 第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第五、历史解释原则: 第六、字面解释原则。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与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致,并且随法系的不同也有区别。 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讨论法律解释方法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司法领域,认为由于司法适用法律和司法或其他主体适用宪法都具有适用者特点,因而,司法解释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应该具

有类似和共通性。普通法系法官在判词中讨论成文法法律解释问题是常用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三种方法,三种方法常被交替使用,在某一历史时期某种方法会更占优势。 文理解释即按成文法条文的字面意义解释,这种解释曾在l9世纪美国占据统治地位,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和法的安全性需要。黄金规则是对文理解释的一种修正,指当依法条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会产生极其不合理、令人难以接受的情况时,法院可采用变通方法,避免完全依字面含义为基础作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指在解释成文法条文时,解释者应以成文法的方法目的为指导,不必拘泥条文的字面含义去解释条文,甚至可以通过解释来填补或修正立法缺陷及漏洞。论理解释在20世纪的美国较为盛行。 有学者将普通法系的宪法解释方法总结为: 1、字义解释法(literal approach); 2、黄金规则(golden rule); 3、消除混乱的规则(mischief rule)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少数情况下的目的解释。 在我国,理论上的法律解释方法种类繁多,按照我国民法专家粱慧星的概括和总结,共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四种方法,其中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七种。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密切相关。 有学者总结宪法解释的程序可分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