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国贸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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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无烟煤,装运前按合同

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入舱致使部分无烟煤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50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答:因投保水渍险,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入舱致使部分无烟煤遭到水渍,部分损失5000美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我某外贸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优质羊毛,采用CIF上海条件成交,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众所周知,羊毛、生丝及皮革制品对湿度的要求较高,但生产厂家在生产工序上为节省时间与费用,降低了对湿度的限制。生产完后,正常包装正常运输到目的港。在目的港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损失达10万美元。问:(1)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答:(1)保险公司不应负责赔偿。根据CIC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湿、霉损失达10万美元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工序上为节省时间与费用,降低了对湿度的限制”所引起的,属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也属被保险货物的本质缺陷所引起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2)进口方应付货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贸易术语,卖方如能提交齐全和正确的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

(3)应吸取什么教训?

该类货物进口应在合同中对商品品质(尤其是加工工艺上)作具体明确要求,议付时应提供出口国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证书。

3.我国某公司引进一套意大利印花设备,以CIF上海价格术语成交,合同种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卖方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C)购买了保险。到货后,我国公司发现一部件出现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于是向外商要求索赔,外商答复设备出厂有质量合格检验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遭受振动、挤压造成的,我国公司即向保险代理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3.答:保险公司不赔偿。因为“协会货物条款”(C)险不承担运输途中遭受振动、挤压造成的风险,只有投保“协会货物条款”

(A)险时,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 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1.教训:在采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因租船订舱是卖方,投保是买方,所以买方要调查卖方及船公司的资信;进口如能采用FOB贸易术语(租船订舱、办理保险都在买方),会比较安全 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我方这样做法不正确。因为CIF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那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复电;“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1.此项交易没有达成。3月22日复电是还盘,即对原盘的拒绝,原盘即告失效,因此3月25日去电表示接受原发盘无效。

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才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提交仲裁。你认为仲裁庭应如何裁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如何裁决?2.我认为仲裁庭应裁决合同无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裁决合同有效。因为公约规定:一项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这种逾期接受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

知受盘人,表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本案属投递延误,并且我方立即拒绝,因此合同无效。

1.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是否会接受议讨?

1.不违约。因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所以,本例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不属于分批装运。银行会接受议付。

2.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商品,信用证中注明目的港为“TANGA”,但没有注明是否允许转运。该公司后来才发现,没有到达该港口的直达船。请问,是否需要申请修改信用证?

2.不需要修改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本例没有注明是否允许转运,可理解为允许转运。

1.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付款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1.由于两个业务银行:开证行(花旗银行)和付款行(东京银

行)都是著名的银行,资信都很高,我方可以尽快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根据《UCP600》的规定,即使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开证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的单据后仍应负责付款。因此,我方在7月份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然后向中国银行议付,并由中国银行向花旗银行寄单和东京银行索偿

2.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

否成立?

开证行不得拒付。根据《UCP600》的规定,在受益人向银行表示

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本案例我方对

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信用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1.我国以CIF伦敦$50/Kg,出口某商品1000吨,出口前,由我

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并加保受潮受热险及淡水雨

淋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6%、0.3%和0.3%,按发票金额110%投

保。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1.解:保险金额=CIF价×(1+加成率)=(50×1000×1000)

×110%=$55000000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0×(0.6%+0.3%+0.3%)=$660000

答: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是55000000美元和660000美元。

2.我国外贸公司以CFR新加坡每公吨350美元出售农产品(加一

成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各是多少?如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

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

求保险公司赔偿,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2.解:保险金额=CIF价×(1+加成率)=CFR价/[1-保险费率×(1+

加成率)]×(1+加成率)=350/[1-1%×(1+10%)]×(1+10%)≈$389.28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389.28×1%≈$3.89 答: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是389.28美元和3.89美元。(2)问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人只对具有可保利益的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CFR条件出口,进口方办

理保险,进口方的保险利益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才开始,保

险人承担责任也仅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起的风险,对装船

前发生的货损则不予赔偿。

3.某商品对伦敦的出口价格为CFR价每公吨32英镑,如果客

户要求报CIF价格,并按发票的120%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水渍

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05%),应报价多少?

3.解: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

率)=32/(1-120%*0.35%)=32.135美元

答:CIF价应报32.135美元。

1.某出口公司与西欧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我

方出口某商品25000千克,每千克15美元,CFR C 2%汉堡。海

运运费为每千克0.15美元。出口收汇后出口公司向国外中间商

汇付佣金。计算:(1)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

元共需多少人民币?(2)该出口公司的外汇净收入为多少美

元?( 100美元=800人民币元)

1.CFR净价=CFR含佣价-佣金=25000×15-25000×15×

2%=367500美元运费=25000×0.15=3750美元

支付的佣金=25000×15×2%=7500美元=60000人民币元

外汇净收入= CFR净价-运费=367500-3750=363750美元

答: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60000

人民币。该出口公司的外汇净收人为363750美元。

2、我向西欧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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