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第一部分《赢在合同兵法实战》

一、合同商战有策略,兵法之道必掌握

1、顺向思考难全面、合同目的先定盘,以终为始逆向推,环环相扣

才防患。

2、以战止战争主动,违约赔偿订分明,对方如敢不诚信,付出代价到心痛!

分组讨论:工作实务中思维模式应用:你能想到的业务风险有哪些?

二、签约意向细考察,邀约承诺学问大,戒贪戒躁防欺诈。

1、知己知彼百战胜,资信调查要先行,条款策略先制定。

2、定订二字义不同,九“金”所指要分清。

案例释法1:说好的定金能实现吗?

三、合同签订防陷阱,否则坑你没商量!—签订合同要“滴水不漏”

1、张冠不可李戴!——合同主体要分清

案例释法2:“子”债不还“父”担责吗?

2、合同条款细思量,必备条款全列上,利己防他看攻防

1)权利义务列分明,时间地点标注清;数量质量看清楚,验收付款重中重;违约损失怎么办?维权救济不可轻。

案例释法3:约定不明被违约,货款能否要回来?

2)书面合同最可取,口头电子行为证;

3)本人亲签或盖章,委托他人要授权,异地委托看公证。

案例释法4:

四、合同履行风险多,步步为营固证据,三大权利要善用

1、己履彼违不可测,中途变更也很多,环环相扣留证据,失诚信者付代价!

案例释法5:

2、同时不安先履行,三大抗辩怎么用?“察言观色”常关注,不好苗头早防控。

案例释法6:银行未足额放款,是否担责?

五、违约损失怎救济?合同约定要清晰;定金违约或赔偿,争取利益最大化。

案例释法7:

六、维护权益重证据,撤销代位多措举

案例释法8:

案例释法9:乾隆和珅讨债

七、法律也有保质期,超期权益难支持

第二部分:《物权法》

一、《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

1、《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2、《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

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案例分析: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2、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3、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4、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5、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6、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

7、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

案例分析:物保与人保哪个优先?

8、了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种类

9、确定了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准则。

10、最高额质押的贷款担保方式合法化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可转让。

3)明确了抵押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11、有效降低抵押实现的成本

12、完善了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3、明确了基金、股权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保障了质权告示性。

三、《物权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1、《物权法》与《担保法》并存,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2、有关主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3、未明确规定普通债权可以质押

4、规定独立担保条款无效.

5、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6、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面临落空的风险

1)对开发商先预售房屋,后欲以预售房屋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要坚决拒绝。

2)开发商先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后预售房屋情况下,银行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3)不能把同意转让抵押房屋与同意解除抵押相混淆。

4)银行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时,应当予以特别记载和关注,并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以防抵押权落空。

7、法院裁定以物抵贷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处分。

8、缩短了担保物权行使的时间

9、九、企业以将来的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存在落空的风险

10、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1、动产质押范围的扩大以及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对银行的贷款决策和贷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物权法》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具体运用

1、灵活应用担保方式,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注重担保物权的落实,促进担保方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

3、切实履行物权担保公示制度,确保担保的合法性。

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实现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五、《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2、异议登记失效后对当事人诉请确认物权归属的处理。

3、关于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法律效果的规定。

4、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5、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6、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7、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案例讨论:抵押权与租赁权等第三人权利的冲突风险如何防范?

第三部分《担保法》

一、认识担保和担保法

1、先天不足的担保法

2、自成一体的司法解释

二、担保方式

1、从“物权法定”到担保法定

2、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a.人的担保:保证

b.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

c.金钱担保:定金

三、反担保

1、反担保的含义

2、反担保的方式

留置权和定金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1、担保的设立(担保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约定担保的过程,也就是担保的设定过程。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2)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

3)担保合同的订立一般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2、担保的效力

3、担保的无效及后果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

五、人的担保

1、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内容

1)代为履行。以非专属性债务为限。

2)负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保证责任的范围

1)有限保证

2)无限保证

3)保证期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对立统一)

4)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5)第四节最高额保证

6)共同保证(按份保证、连带保证)

7)其它保证(信用委托保证、见索即付保证、备用信用证等)案例讨论:保证期间风险防范攻略

六、抵押权

1、抵押权的含义

2、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动产抵押权

3、抵押权的成立

1)抵押合同

2)抵押权登记

4、抵押权的标的

5、抵押权的实现

6、抵押权的消灭

7、特别抵押权

1)共同抵押权

2)所有人抵押权

3)浮动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

案例讨论: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有哪些?

七、质权

1、动产质权

2、证券债权质权

3、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4、知识产权质权

5、应收账款质权

6、一般债权质权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律师办案实践操作内容,内容可根据需求、时间和现场情况作适当调整。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判断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A、对 B、错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A、对 B、错 题目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4、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用于清偿对方所欠自己的债务。 A、对 B、错 题目解析: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6、故意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过失不履行的,应当减免责任。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旦违约,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追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8、由于商业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均应视为要约邀请。 A、对 B、错

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策略思考.docx

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策略思考 一、农村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目前的状况 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意识薄弱,发展根基不稳,尤其是在服务营销方面,处于被动状态,金融产品严重同质化,缺乏创新,市场调查方式较为原始,数据信息准确度较低,无法准确扑捉到市场信息,在竞争日益加大的市场环境中处于劣势。 1.经验不足,产品比较单一在计划体制中逐步发展的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时间较短,经验不足,且在计划体制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比较看重计划,实践力度却不够;看重行政管理,却忽视服务管理等顽疾。从目前看,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竞争激烈,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但发展水平参次不齐,各有利弊。首先,商业银行产品相似度极高,没有特色,更没有针对性,导致客户流动性较强,客户满意度不较低,难以留住客户。加上国家金融制度不完善,在存贷款利率方面国家实行最高利率上浮百分之十的上限管理,取消贷款利率下限,使得小型企业和农户的享受利益较少,但又不可忽视小型企业和农户,所以在价格竞争上比较激烈。其次,“三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农村金融更是重中之重。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如何推陈出新,是紧要任务。最后,经济全球化,对商业银行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在动荡不安的金融市场中涅槃重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2.营销服务意识较弱,服务水平低金融产品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商品,具有服务产品的基本特性。在我国,银行赚取利润的主要途径是

通过存储、贷款及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原有的经营模式已满足不了小型企业和农户的需要,与时代发展趋势相冲突,且服务过程僵硬,影响顾客对产品好坏的判断,直接影响银行的收益。服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服务流程分配不合理,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工作人员较为慌乱,分配不均,忽略细节,后台与前台配合度不够,效导致率低下,客户等待时间较长。其次,员工没有接受边准化服务培训,没有统一的规范,企业形象难以突出。最后,农村工作人员老龄化严重,接受新型知识较慢,思想陈旧,没有营销服务的意识,模式单一落后,影响年轻工作人员的工作进度,使其整个团队两极化严重,不利于银行发展。 3.信息建设较弱,员工专业技能较差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银行交易方式也突破了传统的模式,出现了网上电子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这些新型的交易方式,给客户提供了方便,也缓解了银行人手不足的压力。而且,随着电子商务贸易迅速普及,交易时都需绑定银行卡,这样不仅增加了银行的交易量和用户,促进互联网与银行相互融合,使其做到缺一不可,还可以在无形之中加强品牌的建立。但是,由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宣传力度不足,让农户意识不到互联网的便利,银行业务模式无法突破,会导致在金融市场化中的差距越来越大,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其次,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节奏,无法满足银行现阶段的需求,服务质量也就无法提高,难以落实银行改革发展、推陈出新的策略,达不到宣传目的,导致先进投资方式难以说服农户,使其收益方式较为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一一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物权法129】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 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一一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 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24】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xx/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x V V (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9】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17】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纲 用大量的案例和讨论,讲解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贷款流程、担保风险等融入其中,既剖析了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又与工作实际结合,比较接地气,实操性也很强。案例都来自于银行信贷业务实践,让我们感同身受,如同情境再现,深受感触和启发。我们还学会了老师教授的“以终为始”和“以战止战”的风险防范思维模式与策略,把风险想在前面,找准风险点,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这是以前所不具备的。还有合同法规定的几个权利,对于我们信贷维权,清收不良等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一部分《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 一、《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部分《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 一、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在银行原来的贷款担保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因担保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效的情况。区分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担保物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二、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登记机关透明、规范的登记行为有利于合法有效的抵押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物权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有利于维护正当的交易安全,商业银行不必再对抵押物一一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查阅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基于公示所彰示的权利状况而从事交易就是完全安全可靠的。 五、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六、法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 七、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 《物权法》赋予了贷款人在实现债权时更大的选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

交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营销策略分析

交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研究营销策略研究 1.个人客户服务品牌体系 2006年交通银行开始实行管理和发展的战略转型,对个金业务产品和营业网点进行了全面的升级,并在国内金融市场率先树立了目标客户品牌服务的零售业务发展战略。目前,交通银行针对个人客户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品牌体系。 (1)快捷理财:交通银行独家首推的大众理财服务,为客户提供创新性的理财体验,提供快捷的专业理财规划服务,只要在交通银行季均资产达到一万元,就可申请升级为快捷理财,体验财富管理“三快捷”,即快捷入门快捷、尊享、快捷开通。 (2)交银理财:交银理财品牌以F的造型为主元素,代表财富(Fortune)、伙伴(Fellowship)、未来(Future),寓意交银理财将成为客户的贴身理财伙伴,助其创造美好未来。客户在交通银行季均资产达到五万元以上,即可免费享受交银理财服务,尊享专属服务、专属优惠、专属渠道和专属产品。 (3)沃德财富:沃德财富是交通银行针对高端客户推出的服务品牌,“沃德财富”以“丰沃共享、厚德载富”为品牌理念,其英文标识为“0T0”(即“One To One”),意为“一对一服务”,诠释出沃德财富以全球视野和国际化智囊团队为支撑,一对一、面对面、团队协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4)私人银行:以交通银行“沃德财富”服务为基础,由网点沃德客户经理,分行私人银行顾问、总行财富管理专家团,为其提

供“1+1+1”的银行服务,满足私人银行客户多元化、立体化的财富管理需求。 2.个人理财业务产品体系 交通银行在零售业务板块有着丰富的产品线,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等。 (1) 理财产品:交通银行理财产品统称为分为“得利宝天添利”、“私银悦享”、“沃德添利”、“交银添利”、“稳添利结构性理财”等多个系列子品牌,产品面向大众客户、品牌客户、代发工资客户、新客户、社区客户等多类客户群体发售。得利宝系列产品期限齐全、周期发售、投资起点低,兼顾资金安全与收益稳定,同时秉承交通银行理财产品“接续性好”的一贯风格,在市场上广受好评。 (2) 基金业务:交通银行面向个人客户提供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代理销售服务。现代销70多家基金公司1800 多只开放式基金产品,已实现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保本型、指数型、货币型全覆盖,并且完成了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通等近 10个基金销售渠道的建设工作,实现了 7*24小时基金交易通道。 (3) 保险业务:交通银行旗下拥有交银康联保险公司,其产品覆盖交通意外险、健康医疗险、养老储备、财富传承等各类险种。通过专业的讲解和指导,使客户提升保险意识、感受保险价值、做好人生保障。 3.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是我们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从企业最基本的价值来看,生产产品是为了销售。企业前期的采购物料以及生产行为,都是为了履行最终的销售合同来进行的。从这个角度看,企业的的全部生产经营行为,都可以视为在运用合同法的行为。所以,合同法应当是每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备的法律工具。今天,我们关于合同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 一、合同的概念。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多种合同类法律文件,如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意向书等等。面对形式繁多的法律文件,很多同志产生了一种认识,即只有合同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所谓协议书、备忘录等就没有法律效力,其记载的条款就可以不予重视,甚至可以违反这些条款。鉴于实务中产生的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什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再次的认识和强调。 首先,衡量一份合同类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不是看这份合同采用了何种形式,而是看这份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所以,名为合同书的,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而名为备忘录的,也未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使一份合同类文件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要有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二是要有具体的交易标的,三是要有违约的处理方式,四是签字盖章形式上合法,五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我们在商业谈判经常见到的备忘录为例,一份备忘录,如果只是记录各方会谈

中的意见和分歧,那么该备忘录只能证明各方开展了会谈的事实,而不能作为合同来履行,也就没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该备忘录将会谈各方已经达成共识的具体条款记录下来并加以确认,实质上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合同附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要对合同形式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误认为协议、备忘录这些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可以随意签字;另外,还要根据商务谈判的内容,选择使用何种合同形式。 二、合同目的。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各单位重视的条款基本是价款、履约期限、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几个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合同的目的。在法律部审查的合同中,50%以上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提及或语焉不详。其实,这个被大家忽视的细节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因签订合同目的不明确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真实案例。 一家食品加工厂,接受了某家食品贸易公司的订货,要赶在中秋节前生产一批月饼。这家食品加工企业便立即向一家面粉厂采购加工月饼所需的面粉。在双方采购面粉的合同中,对合同目的没有做明确的约定,仅仅写了一句“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面粉”。在这份面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面粉厂由于其自身原因发生了违约,逾期30天向食品加工厂供应面粉,也就造成了食品加工厂无法按时向订货的贸易公司按期交货。贸易公司在追究食品加工厂违约责任后,终止了订货合同。食品加工厂承担了较高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是在他人的财产上成立的物权,是他物权;是于一定范围内对物的关系加以支配的物权,只是对物的价值加以直接支配的权利,为定限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成立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取得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通说认为,后三种方式属《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仅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优于物的担保,先受偿权,物权法第170 条、第179 条、第208 条、第230 条总体和分别规定了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如果一物之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哪个担保物权优先就成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冲突的情形所谓冲突,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究竟应认定或判断哪个更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冲突抵押因抵押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由于抵押物的不同,抵押权之间的冲突,不会出现在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之间。只会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动产抵押权之间这两种情形。所谓动产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即在同一动产之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所谓不动产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即在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多个抵押权。 二、质权与转质权之间的冲突《物权法》第212 条:质权之间的冲突,是指在同一质物之上存在多个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物条规定:”基于上述规定,质权的成立与存续以占有质物为必要,因此出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人不可能在同一质物之上设立两个质权。但是质权人占有质物之后,可以再为自己的债务转质而设立质权,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权成立;不经过出质人同意,则有可能转质权人善意取得质权。因此质权之间的冲突只发生在转质权场合,即原质权与转质权之间的冲突。 三、留置权相互之间的冲突所谓留置权之间的冲突,是指在同一物上成立多个留置权。主要表现为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又被他人依法留置的情形。如在因运输合同发生留置权关系后,运输人又将货物交给另一实际承运人完成,实际承运人又依法留置该货物。 四、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形。抵押权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抵押权的所有人在设立抵押权后,仍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抵押权与其它担保物权的冲突。例如,抵押人以抵押物为一项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后,又以该抵押物为另一债权设定质押,这时,就出现了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两类,而质权,我国法律不承认不动产质权,只承认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情况,故抵押权与不动产质权、抵押权与权利质权均不会发生冲突。因担保物的指向不同,不动产抵押权与质权不会发生冲突。 据此,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只会出现在动产上,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使先后两个担保物权发生竞合。 第二,第二,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此时,又可分为几种情况:1.先设定质权,出质人又在该物之上设定抵押权;该抵押权有可能登记,也 可能不登记;2.先设定质权,质权人经所权人出质人同意后,再在该物之上 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该抵押权有可能登记,也可能不登记;3.先设定质 权,质权人不经过所有权人同意而在该物之上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由于质 权人依法无权在质物上设定抵押,相对人如属善意,可取得抵押权,该抵押权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第一部分《赢在合同兵法实战》 一、合同商战有策略,兵法之道必掌握 1、顺向思考难全面、合同目的先定盘,以终为始逆向推,环环相扣 才防患。 2、以战止战争主动,违约赔偿订分明,对方如敢不诚信,付出代价到心痛! 分组讨论:工作实务中思维模式应用:你能想到的业务风险有哪些? 二、签约意向细考察,邀约承诺学问大,戒贪戒躁防欺诈。 1、知己知彼百战胜,资信调查要先行,条款策略先制定。 2、定订二字义不同,九“金”所指要分清。 案例释法1:说好的定金能实现吗? 三、合同签订防陷阱,否则坑你没商量!—签订合同要“滴水不漏” 1、张冠不可李戴!——合同主体要分清 案例释法2:“子”债不还“父”担责吗? 2、合同条款细思量,必备条款全列上,利己防他看攻防 1)权利义务列分明,时间地点标注清;数量质量看清楚,验收付款重中重;违约损失怎么办?维权救济不可轻。 案例释法3:约定不明被违约,货款能否要回来? 2)书面合同最可取,口头电子行为证; 3)本人亲签或盖章,委托他人要授权,异地委托看公证。 案例释法4: 四、合同履行风险多,步步为营固证据,三大权利要善用 1、己履彼违不可测,中途变更也很多,环环相扣留证据,失诚信者付代价! 案例释法5: 2、同时不安先履行,三大抗辩怎么用?“察言观色”常关注,不好苗头早防控。 案例释法6:银行未足额放款,是否担责? 五、违约损失怎救济?合同约定要清晰;定金违约或赔偿,争取利益最大化。 案例释法7: 六、维护权益重证据,撤销代位多措举 案例释法8:

案例释法9:乾隆和珅讨债 七、法律也有保质期,超期权益难支持 第二部分:《物权法》 一、《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 1、《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2、《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 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案例分析: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2、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3、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4、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5、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6、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 7、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 案例分析:物保与人保哪个优先? 8、了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种类 9、确定了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准则。 10、最高额质押的贷款担保方式合法化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可转让。 3)明确了抵押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11、有效降低抵押实现的成本 12、完善了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3、明确了基金、股权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保障了质权告示性。 三、《物权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1、《物权法》与《担保法》并存,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2、有关主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3、未明确规定普通债权可以质押

国内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策略

国内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策略 开发优质的金融产品是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得有利优势的基础。高品质产品的标准应该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依据。那么,国内商业银行如何进行服务营销呢? 一、国内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现状 1.国内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特征。 商业银行的服务营销是指银行从客户的需求出发,研发并推出 相应的金融产品,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实现赢利目的的一系列循环的管理活动。它不是以产品售出为终点的,产品售出之后还有相应的售后服务,客户回访等,同时,进一步的发现客户的需求,开展新一轮的客户营销活动。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营销具有整体营销、品牌营销、直面营销、全员营销等特点。 1.1整体营销。 由于银行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及客户对银行的需求是多 方面的,因此银行非常的注重整体的营销。良好的整体营销更有利于顾客的接受,对顾客来说具有更高的便利性,同时整体营销能对银行的相关服务产生正迁移作用。比如,顾客接受某行基本业务服务的同时很可能消费改行的金融产品。目前,各家银行也为实现有效的整体营销将相关业务进行关联,推出优惠甚至业务。 1.2品牌营销。 毫无疑问,银行业的服务、产品甚至盈利模式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这一点是极难改变的。因此,品牌的力量在竞争的过程中显得尤

为重要,目前,很多股份制银行为了加大品牌知名度以及顾客认可度而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提高顾客忠诚度和满意度。 1.3直面营销。 服务行业具有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具有同时性的特点,因此,直面营销也就成了银行营销的最佳方式。此外,金融产品不同于其他的产品,顾客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会具有更高的谨慎性,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才会做出购买决策,所以直面营销对顾客来说更容易接受。另外,金融产品还有一定的专业性,直面营销有利于银行营销人员与顾客进行有效的沟通,消除顾客疑虑,满足顾客需求,实现销售目的。 1.4全员营销。 银行的服务营销是全员性质的营销,银行的产品具有无形性的特点,顾客在银行接受的每一个环节的服务都会影响顾客的购买决策以及满意度。因此,银行的员工要通力合作,做好全员营销。 2.商业银行服务4P营销理论。 2.1商业银行产品策略。 虽然银行业同质性比较强,但在产品的设计与组合也是至关重要的,能否适应市场,满足顾客需求也是检验产品策略的标准。目前,国内较大的商业银行在产品上都具有自身的特色性,较大程度上可以利用自身的产品特点满足顾客的需求。比如,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设计不同的银行卡卡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推出合适的理财产品等。 2.2商业银行价格策略。

银行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银行合同正式版

银行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借钱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____xx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____ 所需外汇资金,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钱申请书》(编号:_____)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赞成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固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合营遵守。 第一条甲偏向乙方借(外币名 称)_____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借钱刻日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__月。 第三条在合同规定的借钱刻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__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甲方愿遵守《中国国民扶植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供给应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治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国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治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

让与担保是否应纳入《物权法》

让与担保是否应纳入《物权法》[摘要]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有的制度,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一种形态。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关于让与担保是否纳入《物权法》中,学者意见不一。笔者认为让与担保作为实践中产生的习惯法制度,不宜纳入《物权法》,只需用特别法加以规定。[关键词]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习惯法,特别法目前出现的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对于让与担保是否纳入《物权法》存在一定的分歧。社科院《建议稿》第十章规定了让与担保,人民大学《建议稿》没有吸纳让与担保,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让与担保,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中也规定了让与担保。那么让与担保是必要规定在物权法中呢?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析让与担保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性质及制度功能。一、让与担保的概念和历史沿革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在清偿债务后,标的物的权利再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1]据考证,让与担保可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信托。罗马法的担保制度正以这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托作为其担保的发端。其后经过漫长时期的演变、发展,产生了只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占有质制度。再往后,产生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和标的物的占有都不转移,担保权人只取得标的物的具有担保作用的交换价值的制度,这就是抵押权。但是近代民法一开始并不承认让与担保的物权性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德国是通过两个著名判例确立让与担保的。在早期,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并不承认成文的物权法之外仍人存在具有物权效力的其他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于实践的需要,法院逐渐承认其效力。今天,让与担保的效力再以被日本学界、法院裁判所普遍认可,由于让与担保是担保实践转变为习惯的产物,所以即使再承认让与担保效力的国家,让与担保的现实状态也有许多区别。就拿日本和德国对比来看,在日本的让与担保判例中,除了大量的动产让与担保外,不动产让与担保是其存在的中要形态之一。而德国的让与反保重并不存在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功能基本是由买回这一债法制度来实现。这就说明了让与担保与各个国家的商业实践情况有很大的关系。二、让与担保的性质近年来,国内的研究成果在知识层面上对让与担保的研究是有重要贡献的。学者都不否认,让与担保是通过习惯、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其发展取决和受制于各国不同的社会条件。让与担保是非典型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物权,又称变态担保或变形担保,与典型担保相对应,指各国(主要是德国、日本)在市场交易实践中自动创造出来的担保形态。非典型担保存在于民法典之外,各国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属于典型担保。(一)传统物权法理论在解释让与担保时的困惑[!--empirenews.page--] 让与担保属于物权、债权抑或处于物权与债权中间的权利?在大陆法系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由于权利性质确定与对权利的立法规定密切相关,所以关于让与担保的性质就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传统的物权理论中,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本身就一直存在争议,而让与担保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物权性就更弱。尽管物权说占据主导地位,但人们远未达成一致。在承认让与担保是一种物权的学者中,对让与担保性质的争论也未停止。不同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所有权说。在所有权说中,又有绝对所有权说和相对所有权说之分;另外一种是担保权说。在该说中,又有授权说、二阶段物权变动说、物权期待权说、抵押权说等众说纷纭的观点。由于关于让与担保性质的理论在解释让与担保时力不从心,没有一种理论被大家普遍接受。其理论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制度本身在构造方面的复杂性,同时也与人们的理论解释方法有关。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让与担保存在手段和目的的不统一:从它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进行担保,但是用于担保的转移所有权的外部手段显然已经超越了它目的。传统物权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所有权,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各种限定物权。从担保的角度看,这些限定物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方式。这个经典的体系有其内在的逻辑自足性,构成一个较为完美的统一体。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课堂练习讲课稿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课堂练习 判断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题号:Qhx002744] A、对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 2、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旦违约,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追偿。 [题号:Qhx002745]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由于商业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均应视为要约邀请。 [题号:Qhx002737] B、错 题目解析: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而不一定都是要约邀请 4、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用于清偿对方所欠自己的债务。 [题号:Qhx002743] B、错 题目解析: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题号:Qhx002740] B、错 题目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单选题: 1、甲公司采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方式骗得乙银行的信任,订立了贷款100万元的合同。后甲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仅还乙银行贷款本金30万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此贷款合同应认定为( )。 [题号:Qhx002756] C、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 [题号:Qhx002751]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题目解析: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3、甲、乙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久甲开始分批交货,乙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 [题号:Qhx002747] B、协议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题号:Qhx002755] C、20% D、25%

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司法解释(一)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司法解释》),以便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新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一、《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了19.07%,合同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数量的54.2%以上。“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新司法解释》出

台的背景。《新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10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它对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新司法解释》涉及了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包括六个部分共计30条,分别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 (一)明确了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 依《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然何谓“其他形式”,社会各界理解不一。《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依该条规定,当事人虽未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合同,但从其“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认定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换言之,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 (二)赋予了摁手印具有法律效力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及答案 1、担保理财有什么优势, 1、收益固定: 根据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理财年固定收益在12%——13.06%之间;2 、方便 理财金额和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金额起点为3 万元;3 、安全放心: 专灵活: 业人士负责全程操控、严审借款人得资信状况,公司负责提供担保、保证借款本息安全收回,风险几近趋零(不动产抵押+强制执行公正+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2、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3 、税务登记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5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6、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 、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9 、前三年度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10、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11 、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1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 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1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

印件式13、

15、主要财务明细科目,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16、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17、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18、反担保措施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及按指印。 3、车辆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车辆要求: 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 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 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4、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龄要求:1995 年以后 贷款期限:1 ——20年 提供材料: 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房收入证明、收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 5、贷款合同文本应如何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 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 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 合同条款有空白栏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

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适用案例解读

《银行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风险防范案例解读》培训课纲【课程背景】 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信人及担保人道德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信贷风险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授课时长】 一天 【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多年来从事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研究,通过办案实践及与金融、司法部门有关部门和人员调研交流,开发出本课程,对信贷业务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并举一反三、融汇贯通,让业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避免业务风险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 【授课对象】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绪才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 2、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张绪才老师最大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理论案例化、案例故事化、事故情节化、情节实战化;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信贷法律风险防范之“道” 一、讨论思考:贷款到期不还怎么办?——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1、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合同效力、有无证据和证据效力、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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